马健斌: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意义重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8 次 更新时间:2025-01-0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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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健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高度评价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既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点了题,更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破了题。全会精准定位当前所处时代方位,准确把握时代环境,对标时代任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提供重要实践指引,同时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健全工作提供重要战略指导。

时代是问题之母,矛盾是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的动力。围绕“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这既指明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亟待完善的重要工作,又提出了进一步着力加强的任务目标。其鲜明导向就是要以制度机制为保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法治化、常态化、长效化。因此,我们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决定》关于落实“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是我们完成“中心任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保障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助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进而推进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实践进程。

中华民族走向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制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进各民族共塑中国式现代化。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领导各族人民同心协力,团结奋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取得前所未有的进步,少数民族面貌、民族地区面貌、民族关系面貌、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在“两个大局”的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期待,迫切要求破解当前社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化解影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的一切消极因素。新征程上,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族人民的团结互助、和睦和谐,也离不开各族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努力奋斗。进一步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必须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引导全国各族人民群众深化“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强化“四个共同”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增强“五个认同”,这是以极大热情积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进一步落细落小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当前,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实践要求。在制度建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都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入”其中。在机制建设方面,“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民族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一系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对促进各族人民大团结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工作着力点不清、规范性不够、统筹性不足的现象,也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政策传递“空传”、工作主体“虚置”、运行机制“碎片化”、工作效果“不实”等问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有形、有感,但亟待增强有效性。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就是明确要求我们必须把牢这一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将相关的理论、举措、政策和方法细化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工作各方面,不断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工作的理论体系、法治体系、组织体系、宣传体系和教育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以中华文化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新征程上,我们必须落细落小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才能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创新性工作,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并写入新修订的党章,彰显了全党奋力开创新时代民族工作新局面的坚强意志,为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相关立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说明,我们国家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在地方实践中,内蒙古、西藏、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制定了促进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以法治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法律维护民族团结,取得了良好进展。

目前,围绕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支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国层面法治制度体系还亟待完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与现实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张力。为此,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推动“民族团结促进法”这部在国家层面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出台,不断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国家层面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更好地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党的民族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我们党把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作为“重大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中华民族发展趋势,总结国内外民族工作经验,着眼立足“两个大局”和坚持“两个结合”,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等新观点、新论断。自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不断进行了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局面的历史画卷正在宏阔展开。

党的民族工作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下针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还存在制度机制不健全、理论体系不完备等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领域的改革,把握好“破”与“立”的关系,破立结合,先立后破,该破的要坚决破,该立的要坚决立起来。要进一步以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正确把握“四对关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依法依规管理民族事务,解决民族问题,保障好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开创党的民族工作新局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系统性思维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绘就了宏伟蓝图,更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提供了更多制度和机制创新的重要实践指引。因此,在民族工作领域,特别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实践过程中,我们要适应新时代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深刻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谋长远之策、行固本之举,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构建,加强机制完善,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必然能够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进程。

 

(作者系新疆理工学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与实践培育基地常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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