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写说明
在《如何学习刑法分论》一文中,我曾提到在记忆罪名时可以采用编口诀的方法。文章推送后,有一些读者朋友向我索要罪名口诀。口诀记忆法是一种技术含量比较低因而很容易掌握但又非常有效的记忆方法。而且,最好的口诀往往是自己编写的口诀,因为这样才印象深刻。所以,如果同学们想尝试采用这种方法记忆某些知识,最好自行编写口诀。不过,为了做一个示范,我愿意把自己编写的刑法分则第四章罪名口诀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总共规定了43个罪名。本章属于刑法分则的核心章节,因而要求同学们记住本章的所有罪名。为了便于记忆,我依照法条序号(仅有一处例外)编写了一个口诀。从理想状态来说,一个口诀最好只使用一个韵脚。但是,在实际编写过程中,我发现只使用一个韵脚非常困难,便只好混用了an和ang两个韵脚。
二、口诀内容
杀过伤过卖器官
奸侵双猥拘禁绑
拐卖收买阻碍救
告劳童工搜住房
侮谤供证虐监管
煽动仇恨还出版
宗教自由少习惯
通信自由拆毁藏
个人信息遭报复
会计统计很受伤
破坏选举打鸳鸯
重婚军婚都要管
双虐遗弃骗儿童
组织乞讨乱治安
三、口诀注释
1.“杀”: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死刑罪名。
2.第一个“过”: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3.“伤”: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死刑罪名。
4.第二个“过”: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5.“卖器官”:第234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新增罪名(请注意该罪的法条序号在过失致人重伤罪之前。为了方便编口诀,调整了一下顺序。)
6.“奸”:第236条,强奸罪。身份犯(有争议)。死刑罪名。
7.“侵”:第236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新增罪名。身份犯。
8.“双猥”中的第一个“猥”:第237条前两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9.“双猥”中的第二个“猥”: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
10.“拘禁”: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11.“绑”:第239条,绑架罪。死刑罪名。
12.“拐卖”: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罪名。
13.“收买”: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4.“阻碍救”: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请注意是“被收买的”而不是“被拐卖的”。)
15.“告”: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16.“劳”:第244条,强迫劳动罪。单位犯罪罪名。
17.“童工”: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新增罪名。(请注意是“雇用”而不是“雇佣”;这里的“童”是指未满16周岁,而其他罪名中的“童”是指未满14周岁。)
18.“搜”:第245条: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19.“住房”: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20.“侮”:第246条,侮辱罪。告诉才处理。
21.“谤”:第246条,诽谤罪。告诉才处理。
22.“供”:第247条,刑讯逼供罪。身份犯。
23.“证”:第247条,暴力取证罪。身份犯。
24.“虐监管”: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身份犯。
25.“煽动仇恨”: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6.“还出版”: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7.“宗教自由”: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身份犯。
28.“少习惯”:第251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身份犯。
29.“通信自由”: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章法定刑最轻的罪名。
30.“拆毁藏”:第253条,非法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身份犯。
31.“个人信息”: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新增罪名。单位犯罪罪名。
32.“遭报复”:第254条,报复陷害罪。身份犯。
33.“会计统计很受伤”: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身份犯。
34.“破坏选举”: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35.“打鸳鸯”: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才处理。
36.“重婚”:第258条,重婚罪。
37.“军婚”:第259条,破坏军婚罪。
38.“双虐”中的第一个“虐”:第260条,虐待罪。身份犯。告诉才处理。
39.“双虐”中的第二个“虐”: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新增罪名。身份犯。单位犯罪罪名。
40.“遗弃”:第261条,遗弃罪。身份犯。
41.“骗儿童”: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42.“组织乞讨”:第262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新增罪名。
43.“乱治安”:第262之二,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新增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