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相霏:推进涉外法治建设须坚持三项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 次 更新时间:2024-11-2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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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相霏  

 

法治是改革的重要领域,涉外法治建设是法治领域改革的关键环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第37条从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以及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等方面,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必须全面统筹、整体规划、稳妥推进。具体而言,推进涉外法治建设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坚持“两个结合”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提出了“两个结合”的重大理论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涉外法治本质上立足于国内法治,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涉外法治建设须立足我国具体实际,聚焦解决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近年来,在涉外立法方面,我国出台或完善了《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裁法》等具有基础意义的重要涉外法律,修订了《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在涉外执法、司法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服务政策,加强了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推进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这些成就均是涉外法治建设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但是,目前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仍有进步空间。例如,我国一些涉外法律规定比较笼统;近几年出台的涉外法律规则以防守型居多,在应对部分西方国家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时缺乏有力的法律工具;反恐、海洋、极地、外空、网络、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涉外法治研究还需要强化和细化;涉外法律人才建设还需加强。以《决定》为指引,今后的涉外法治建设需要立足实践,持续深化对涉外法治建设规律性认识,加快弥补短板弱项,尤其要细化已有法律规范、增加配套性规范,使我国涉外法律体系更加系统完备、有可操作性。例如,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知识产权涉外立法,细化《反外国制裁法》,加快制定《出口管制法》配套实施条例,积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涉外法治建设还要坚持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我们并不一定要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写进涉外法律中,也可以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灵活发展和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例如,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在时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的张彭春的建议下,作为儒家核心思想之一的“仁(良心)”被写进该宣言序言。当某些起草者提出自己的所谓“原创性”概念或思想时,张彭春经常能够讲出中华传统文化中与之相对应的内容。他通过宣传儒家思想来反对将《世界人权宣言》与基督教等特定宗教和文化相关联的做法,从而使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传统都能以各自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宣言。该宣言的起草过程是创造性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经典案例。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很多思想、理念和实践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传承。近年来,中国致力于与有关国家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以对话协商的和平方式来处理分歧解决争端,就是对“无讼”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实践。2024年10月17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五届谈判会议圆满完成了谈判工作,将于2025年择期举办该公约的签署仪式。国际调解院将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是体现中国传统和中国智慧的国际法治公共产品。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也是我们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范例。此外,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道家的“道法自然”、恬淡和谐、贵生贵柔的思想等,都可以为现代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为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建设提供思想资源。

坚持“两个借鉴”原则

法治状况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承担着法治外交的功能,因此涉外法治建设应当坚持“两个借鉴”原则,即借鉴成熟的国际法规则、借鉴世界各国优秀的法治文明。

2025年是《联合国宪章》通过80周年。近80年来,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套庞大的规则体系。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指出:“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表明中国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在进一步塑造中国和世界关系新格局的进程中,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我们的涉外法治建设也应当积极借鉴成熟的国际法规则。

例如在涉外立法方面,我们应当确保所创设的制度和规则符合我国批准和加入的一系列国际公约。这既是我国作为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树立法治大国良好形象、在法治外交中获得肯定与赞誉的必要选择。对于我国没有批准和加入的国际公约,如果其中包含了公认符合公平正义的规则,我们也应积极对标这些规则,从而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再如在涉外执法、司法方面,我们要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提高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水平,切实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稳步提升我们在国际法治领域的影响力、公信力和竞争力。

各国的法治建设都与其法律传统、法治思维、法律体系等密不可分。中华传统文化中有“入国问禁”“入乡随俗”的说法,深刻反映了中国人对不同文明和文化的尊重和包容,以及求同存异的品格和智慧。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在世界范围内并无可以直接参考的对象,我们应当与世界各国优秀的法治文明交流互鉴。例如,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贸易开放路径、数据主权规则博弈,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气候治理合作,以及成文法背景下司法判例的适用等诸多领域中,都应当加强对区域法和国别法的比较研究。尤其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要深入了解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切实提高“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水平,打造法治“一带一路”。

坚持系统推进原则

《决定》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涉外法治涉及面广、联动性强,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涉外法治时警惕“合成谬误”。对涉外法治建设的局部和微观来说正确的东西,在宏观上、整体上却可能是错误的。涉外法治建设如果不能协调内外、统筹安排,可能会顾此失彼。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战略布局、顶层设计、总体谋划,坚持前瞻性、全局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发现规律、尊重规律、运用规律。只有以系统观念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才能形成涉外法治体系的协同格局,才能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新境界。

例如在涉外立法方面,要遵照《决定》“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的要求,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破立并举、先立后破”,以系统观念开展涉外立法工作,加强整体设计,统筹急用先行和长远谋划,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调法的完备性与可执行性。在涉外执法方面,需要建立健全涉外执法体系,提升涉外执法水平,尤其要不断加强对外经贸领域的执法能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涉外司法领域,要把司法公正置于首要位置,强化涉外司法效能,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在涉外守法方面,要提升涉外活动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要优化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在对外交流方面,要加强大国法治外交,深化法治各个领域的国际合作。在队伍建设方面,要加快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总之,我们要坚持“两个结合”“两个借鉴”,以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法治强国。

作者:曲相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法研究》编辑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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