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应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坚持系统推进与突出重点,理论性前沿性研究与实践性应用性方案并重,机制建设与能力建设并举,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统筹国家安全与对外开放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根本目的和前提。涉外法治既涉及国际政治、外交、领土疆域、全球治理等公法领域,也涉及国际民事交往、经济贸易投资等私法领域,且大量的行为活动属于公法私法交叉融合,例如对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面对国际地缘政治斗争、国家外交风险挑战、国际经济贸易摩擦争端、海外利益损害威胁等全球治理困境,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要以问题为导向,运用涉外法治理论等多学科知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海外中国公民、企业和机构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内在要求和保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前提,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遵循国际法准则,积极应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尊重各国制度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遵循“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文明共处之道,积极开展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往,深化改革,保护外商投资,促进对外投资,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坚持系统推进与突出重点
涉外法治建设是系统工程,需要一体化协同推进。一是加强涉外立法。我国通过制定国家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等完善了涉外实体法的内容,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等完善了涉外民事程序法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涉外立法空白需要填补。二是加强涉外执法。我国公安部、商务部等已与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执法合作关系,但仍需进一步破解涉外执法难题,提升涉外执法效能。三是加强涉外司法。我国通过签署司法协助安排、发布涉外司法解释等形式,涉外司法协助和涉外司法裁判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在协助的广度深度、审判的透明度公信力等方面需加强。四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加大对仲裁员、调解员、公证员等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和提升涉外法律机构的服务能力,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家中心城市打造涉外法律服务中心。
涉外法治建设要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突出重点研究和解决。结合国际国内形势,以“急用急需先行”的原则,开展重点问题研究,解决关键问题。在现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对外援助法”等,并在反“长臂管辖”、反制裁、反干涉等领域补齐短板。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深海、极地、外层太空、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的全球治理国际规则研究与制定,提出中国主张和方案。加强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研究、国际法的审查与内化研究,以及外国法生效实施对我国的影响和应对措施研究。拓宽传统和新兴领域的涉外执法合作空间,创新涉外执法机制,完善涉外执法程序。完善涉外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拓宽涉外司法协助空间,优化涉外司法裁判制度,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
理论性前沿性研究与实践性应用性方案并重
积极开展理论性、前沿性、创新性研究,争夺新型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际准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主动谋划和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治理、北极治理、太空治理、公共卫生治理、数字贸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国际条约谈判与规则制定。运用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充分展示中国立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着力提出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化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加强对政府间国际组织、民间性行业性国际组织、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规则标准研究,以及重点区域国别的规则标准研究。
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提出指引涉外法治实践的方案对策。涉外法治问题普遍复杂,应以问题为导向,运用法理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进行研究,提出有理论深度、能科学指引涉外法治实践的方案对策。要重点对我国涉外法律体系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构建的方案,并分析研究其在域外适用的风险。要对现有国际规则标准进行研究,提出其对我国的影响、转化适用的机制或者可资借鉴的建议;也要对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及其在我国的不正当适用可能带来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应对方案和解决之道。
机制建设与能力建设并举
机制建设是强化涉外法治建设能力、推动涉外法治建设工作落地落实的关键举措。相关部门应定期召开涉外法治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重点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涉外法治建设措施落地见效。完善建设“域外法查明”“涉外法律服务数据库”等平台,破解相关难题。成立涉外法治人才库,建立常态化的涉外法治研究、交流与合作机制,提升研究对策与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涉外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直接对接机制,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等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建设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在构成方面,涉外法治人才涵盖法律研究、立法、执法、司法、仲裁、公证等方面,应结合其工作岗位职责和性质,有针对性地提升职业能力,培育国际一流人才。在知识结构上,要重点培养“外语+法学+其他学科”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建设一批国际一流的商事调解、仲裁、诉讼、公证等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保障。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