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相霏:改革开放30年我国人权原理主要学说回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96 次 更新时间:2009-09-1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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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相霏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是中国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都获得了最迅速发展的30年,回顾和反思这30年来的人权研究,对今后的人权建设极为必要。本文将对人权原理部分的主要学说进行简单梳理,以有助于今后的人权研究与人权实践。

一、关于人权概念的理论

有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的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①有学者提出整体人权概念,即人权是社会成员的主观要求与社会客观条件许可的统一。②有学者强调人权不仅仅是道德权利、应当权利、法定权利,更是千百万人日常生活中实实在在享受着的权利。③有学者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权利,是一定阶级的经济利益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④有学者把人权界定为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人权就是人的自由权和平等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⑤还有学者从人民和公民权的角度定义人权,认为“人权实质上就是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称谓”,“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不指涉和涵盖公民的全部权利,而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⑥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得到社会承认的人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⑦

夏勇教授探索了人权概念的起源,研究其产生的条件、过程和原因,探讨其理论来源和制度来源。认为人权是由“人”和“权利”两部分构成,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人的权利”。人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权利”。前者是法学意义上的权利,后者是关于人的一些原则,它由若干关于人及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尊重人的判断、命题或原则构成,可简称为“人道”。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是这两者的融合。人权学说离不开权利学和人学这两门学问。⑧

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随着第三代人权的出现,我们对人权的认识又加深了:人不仅仅应该有尊严,而且应该获得全面发展。人权应当是使人成为有尊严并且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但是,人权的这个体系还没有终结,它仍然是开放的。和谐权应该可能成为第四代人权的代表。⑨

迄今为止,并无一种能为所有人广泛接受的人权定义。也许,追求一个完美的人权定义是徒劳之举。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和发展的,人权的概念也会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发展变化。

二、关于人权主体的学说

有学者提出,在人权主体与人权内容之间,人权主体决定着人权内容,有什么样的人权主体,就对应着什么样的人权体系。人权主体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只“关系到人权的适用范围”。⑩而应该认识到,人权主体理论除了在知识论的意义上回答“谁的权利”,从而使人类免于在这一问题上的困惑外,还在整个人权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并对人权救济和人权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实践功能。对人权的全部研究,不仅均需以如何使主体享有最充分的人权为逻辑起点,也以如何使主体享有最充分的人权为最终目标。人权研究要服从与服务于人权主体,人权的价值只能和必须通过人权主体的满足来体现。成熟的人权理论和科学的人权研究,首要的是对人权主体的研究。?

《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普遍人权主体在理论上的最终确立。这就是人权“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发展过程。?有学者提出,作为人权主体的普遍的人,不是附加着理性、财富、种族、肤色、性别、伦理道德等种种条件的人,而应该是经验意义上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具体的每一个人。?还有学者区分了形式上的普遍人权主体与实质上的普遍人权主体。所有的人权理论都建立在对人权主体的预设之上,自由主义的人权主体被塑造为一个理性的、抽象的精英形象,与之相对应的是自由权本位的人权体系。历史上人权的主体经历了形式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人权的正当性要求着人权主体继续进行实质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也即从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的演变。能与普遍的、多样的和具体的人相契合的人权才能真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才称得上是普遍人权。?

基于对人权主体泛化的担忧,学者们对人权的主体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学者梳理了人权主体范围扩展的历史,指出与已成公论的人权内容的“三代”划分相似,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也大致可归纳为三个过程,即“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从个体到集体”,整个近代人权主体理论都以此三个过程为中心展开。集体所要求的人权与它所要保障的自然人的人权之间有一种连带的关系。而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则直接享有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但其范围仅限于非只能由肉体享有和行使或其利益非只归于自然人的人权。虽然法人和集体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应当享有某些人权,但人权在本质上是个人的权利,所谓集体人权和法人人权的都是为了保障个人人权而从个人人权中推导出来的,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集体人权和法人人权仅是一种手段性的权利,集体和法人也仅仅是人权的手段性主体,作为目标而存在的人权主体永远是而且只能是个人,个人是人权的唯一的目的性主体。由民族权利、种族权利演变而来的集体人权,在二战以后才成为被争议被接受的概念,它属国际人权法的范畴,在国内法原则上不使用。把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人权也看作集体人权,则显然是对这些人权的误解。“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人权的主体。有学者提出,集体人权的主体主要指主权国家、国家或政治意义上的民族,不是社会文化或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和作为整体的人民。在国内法领域,不宜引入“集体人权”的概念, 但在国际法领域,“集体人权”则是不能放弃的旗帜。人权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人权的主体主要是个体,应把人权主体主要限定于个人,并把人权界定为个人权利,使之成为一个与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主权相对应的独立的范畴,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

三、关于人权内容的学说

对人权的内容,学者们强调,人权观念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对人权概念的外延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西方国家对人权概念外延的理解,主要强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人权概念的外延是一个不断丰富发展的开放系统,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和最大包容度上考虑这个概念所涉及的范围,既要防止将人权概念的外延泛化和庸俗化,又要保证它的开放性、兼容性和科学性;既要正确对待人权概念外延过去的“扩张史”,又要正视它在未来的发展扩充。人权应当是使人成为有尊严并且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但是,人权的这个体系还没有终结,它仍然是开放的。和谐权应该成为第四代人权的代表。?

学者们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都是人权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人权是一个整体概念,其中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国度其内容有增删变化,但根据现行的各国法律规定及国际法文件,人权概念仍有公认的基本内容。人权内容的不同方面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通常,按人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按人权内容的性质可将其划分为政治和公民权利与经济和社会权利。上述划分是各国人权理论研究中普遍承认的划分方法。我国的人权白皮书实际上也按照这种方法将人权划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与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

20世纪70年代末,联合国和平与人权司前司长卡雷尔·瓦萨克提出连带权的理论,并且把连带权视为第三代人权。?三代人权的理论提出之后,马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并招致了相当的批评。?有学者认为,人权主体之间的连带关系是第三代人权区别于前两代人权的显着特征,但连带性也并不是第三代人权所独有的。只不过它更突出和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和连带责任。但三代人权的理论却往往给人形成一个假象,仿佛它们之间有产生与替代的关系或者质的差别。?针对三代人权理论,徐显明教授等提出了第四代人权——和谐权的理论学说。徐显明教授指出,早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的时候,国际间行动理事会基于《世界人权宣言》价值观的单一性而提出了人类责任宣言。有识者提出,要从中国的儒家思想中寻找人类责任的价值观基础。和谐应该成为第四代人权的首选价值。中国传统文化中与人权、法治相抵触的是礼法的具体内容,而不是礼法谋求和谐的精神。中国倡人权兴法治,应该发扬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的精神,善于从现实生活中推究事理,而不必从西方借来上帝、二元对立、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从应用的意义上,人权与和谐不仅相容,而且相促。和谐权理论认为,三代人权具有共同的历史性局限。其一是片面性,其二是恢复性,其三是对抗性,传统三代人权重在人类局部,而非人类整体;重在矫枉,而不在开新;重在斗争,而不在和谐。根植于冲突与对立的传统人权观已不能应对现代社会文化多元的挑战。以发乎和谐的中国精神化育西方文化本位人权观,并不是对其价值的抛弃或取代,而是对其精神的拓展与提升。和谐权是三代人权的整合与升华,是21世纪的人类消弭文化冲突,在“不同”中求“和”又能在“和”中存其“不同”的依靠与凭借。和谐权是人权体系中居于统摄地位的权利,和谐的价值是能够包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利益、秩序、安全等人所共需的单体价值的概括性价值。和谐权的实现,将创造人权发展的历史的新阶段。*21*

四、关于人权来源的学说

尽管人权这一概念被提出已有三百来年的历史,但人权的基础、或人权的来源是什么,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西方人权理论在人权的来源上主要有两大学说,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经验主义的人权推定说,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先验主义的人权推定说,或称天赋人权说。*22*这两种人权推定,都经受不起对人权正当性的进一步追问。功利主义学说也无法为人权提供哲学上的绝对根基,人权的来源问题仍是人权学者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近20 年来,不少中国学者也苦苦思索人权的本原问题,提出各种不同的见解。

商赋人权说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指示了透过经济关系揭示人权秘密的科学方法。人权的基本含义是自由和平等,而它们都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商品交换在观念的、法律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中反映为人权,人权又反过来从上层建筑的不同层次维护商品交换。

人权的斗争得来说,源于解放初到五十年代以后的一些宪法教科书,认为“人民掌握了国家主权,才能获得人权,人权是经过革命、经过夺取政权争来的。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商赋人权,而是国赋人权。”*23*

行赋人权论认为,人的权利是人的实践本质的外在确证。人在实践中创造了一切,理所当然地人就有权利享用人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人权本是人的实践本质赋予的, 但是人的实践历史又使这种赋予呈现为复杂多样的面貌。这 达的生产力, 又需要由人变革出更为先进的生产关系。*24*

生赋人权说认为:人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社会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社会一定经济关系在制度上、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人权是社会一定生产方式或经济关系赋予的,可简称为“生赋人权”,由于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生产方式或经济关系从而产生不同的人权。*25*

学赋人权说认为,人类的生命本质是对遗传信息和文化信息的获得、拥有、复制、表达、利用、创造和处置的过程。人权就是人类能动的信息学习和展示的条件、机会、方式和结晶。因此,是学赋人权而不是神赋、天赋、商赋、法赋、制赋、或教赋人权。*26*

赵汀阳教授提出有偿人权和做人主义说,又称预付人权说。他认为,一个人“是”人,这只意味着他在生理身份上是人,却不等于他在道德意义上是人。由生理身份推不出道德意义。那种所谓“本来就有的”人权,如果可以说是天赋的,那也只意味着是“预付的”。真正天赋予每一个人的只是生命和能力,而人类文明预付给每一个人的是人权。预付给一个人以人权就是期待他做一个合乎道德要求的人,这里有着做人的义务:一个人必须“做”成一个道德的人,才“是”一个道德意义上的人,才能保有人权,否则就是自动放弃了预付给他的人权。*27*

对预付人权说,几位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例如邱本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无偿人权和凡人主义说。该学说认为,人权是人之成为人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人是人享有人权唯一的也是最充分的理由。人权的主体是人,不管以什么道德标准所区分出的好人和坏人,只要他们还是人,那么就应享有人权。实质上,人权是用生理学家的眼光看人,而不是用道德学家的眼光看人,人权只看是不是人而不看人有无道德。人权的享有主要不是以道德为标准。每个人的人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正是因为每个人的人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负有不侵犯任何其他人人权的神圣义务。这种义务是一个人享有人权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违反了自然人权的要求,根据公正原则,社会自然要对他本人人权的享有加以相应的“报复”。

有学者认为人权是源于道德的权利,人权原意是指某种价值、道德观念,因而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不同于法律,但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这一命题是可以成立的。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不是法定权利。*28*

有学者进一步认为,人权来自于人民自身,并且只能来自于人民自身。人权来自于人民并不是指人权简单地来自于人民对政府的要求, 而是指来自于人民相互间的确认。人民中的各个个体相互确认每个个体享有的权利, 这是人权形成和存在的真正依据。一切人权都和人的要求、需要、欲望有关。人的各种要求、需要、欲望能否被接受为人权,要受到某些评价标准的检验。人们并不是根据自利本能来对人的各种要求、需要、欲望作为评判的。统一的评价标准来自于人的道德心。

五、关于人权属性的学说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是人权哲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人权的主体和内容、关系到人权保障和实现的方式,也与国际人权标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等密切相关。

有学者认为人权普遍性和人权相对性不仅属于人权哲学范畴的基本问题,还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关于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的讨论虽然仍表现为哲理范畴不同学派、不同观点的交锋,但在其背后,却深深地包藏着为不同政治利益、不同人权政策、不同人权制度辩解的动机,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集中地表现为广大非西方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对峙。事实上,过分强调普遍主义或相对主义对处理当今的国际人权事务有弊无利,两种理论引到极端以后,前者可能导致干涉内政的滥行,后者则可能会成为为公认的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辩解的工具。人权的普遍性这一范畴,一般认为包含: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普遍性、义务的普遍以及价值的普遍性。人权普遍性的根源是人权的价值,维护、巩固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普遍人权的理念是建立在人的尊严基础之上的,人权普遍性重在人权精神的层面。人权的特殊性则重在人权的历史和实践层面。具体表现是:首先,人权的内容既有共同标准,也有不同标准。其次,人权的权利主体是普遍的,但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因而在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经济状况与文化程度等不同的人群之间,在立法上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享有权利的多少,会有很大差异。再次,人权的义务主体是普遍的,但各国在履行自己保护人权的责任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确立人权政策、制定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等方面可以有很大的不同。

学者们认为,人权的产生是历史的产物,人权的进步是历史演进的结果,具有历史性和进步性。人权的历史进步性可以由它特有的道德内涵来解释。相对于个人的其他利益或价值而言,人权所内涵的是人性尊严至上。在这个意义上,它优先于其他的普通权利以及价值。人权的价值至上论,还在于它与权力相对应的意义上。如果冲突涉及人性尊严核心价值,则需给予其绝对的保障。*29*也就是说,作为人权的具体权利之间以及这些权利与其他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并没有一个一致的标准或方法来获得解决,而需要衡量不同的因素。在这其中,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考虑和足够的尊重。

还有学者论述了人权的政治性、阶级性、法律性。人权概念的多棱视角使人们在认识人权本质上可获得由表及里的多层理解,但这些理解还都停留在制度的外围上。

人权的概念还带有国际性特征。*30*有学者认为,尽管文化对人权有巨大的影响作用,但从根本上说,人权不能“文化地赋有”,因为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文化类型,人权的享有就没有了普遍性;如果人权是“文化地赋予的”,必然会导致借口文化的优劣性赋有人权或剥夺人权;《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人权公约》等也表明,人权有共同的标准,文化对人权的决定作用是相对的;就人权的本质来看,人权是一种人的类本质决定的类权利,所谓的类权利是指人权具有超文化性,人权可以不分文化地为一切人所享有。*31*

六、关于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学说

二战后随着人权国际化的发展,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在不同国家间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有些西方发达国家强调人权的普遍性,认为人权优先于主权、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般强调国家主权的绝对地位,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必须遵守主权平等的原则。针对这样一些理论,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从各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出发探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指出:人权以主权为前提,各国宪法中对人权的规定都是以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的。*32*

大多数学者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剖析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反对“人道主义干涉”、“人权无国界说”、“人权高于主权”等理论。认为,“人权”作为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抗封建压迫而被提出来的,就它的历史实践看,一开始就与一个国家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分不开。二战后,以“主权”为基础的世界性国际社会的形成,是联合国提出普遍促进“人权”宗旨的前提。从现代国际法看,对殖民地、附属国人民来说,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问题,这是由现代国际社会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因此根据现代国际法,“主权”原则既是“人权”国内管辖的基本依据,也是“人权 ”国际保护的基本依据,更是进行“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基本条件。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正确的立场应当是:维护人权,尊重主权 ,反对霸权。*33*

还有学者对主权优先的观点提出尖锐的批评。指出:人权不能再简单地归入国家主权的范畴,片面地坚持人权完全是一国主权管辖事务的观点,并不能阻止国际人权条约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辩证的: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一国在行使主权的同时也有尊重他国主权的义务;国家主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尊重国家主权这一基本原则的执行是为了人权宗旨的实现。*34*还有学者提出,主权是国家的身份,而非国家的权利,全球化使国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约”约束之中而并未减损国家的身份。主权也并没有被“弱化”或“消逝”,实际发生的只是主权行使方式的改变。

有学者认为,人权是有国界的,又是没有国界的,在多数情况下人权是有国界的。当人权问题是属于一国管辖的时候,人权是有国界的;当人权问题涉及国际管辖,即国际社会应当予以干预时,人权是没有国界的。凡在国际法上已经构成国际罪行的那些危害人类和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诸如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奴隶制和奴隶买卖,侵略和侵略战争,非法侵占他国领土,采取极不人道的手段大规模制造、驱赶和迫害难民,国际劫机和扣押人质、国际恐怖主义、国际贩毒等等,国际社会是可以和应当干预的。人权与主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强调“人权至上”的绝对人权论和强调“主权至上”的绝对主权论,都难免失之片面。

七、关于人权保障与人权实现的学说

学者们指出,仅有权利宣言或宪法对公民权利作出宣示是远远不够的,人权的实现要依赖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思想等各项制度。*35*还有学者指出,人权的建设大致包括人权的理论与人权的制度两个方面。制度的人权化过程则是制度以人权为灵魂的构筑过程。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构成了人权的五大基本权利制度。*36*

自律说认为,自律是实现人权的有效途径,根据自律而形成的自治,在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已普遍展开。自律的过程,就是人权实现的过程。\"37\"还有学者对人权的悖论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现实条件的有限性无法使抽象的、超越的人权理想在现实中获得普遍的、绝对的、全面的实现。如果强求这种实现,便不可避免地导致人权悖论。人权理想的实现需要经历一个曲折的转化过程,对人权理想施加某种限制使其转变为现实的人权,根据现实条件的发展逐步实现。\"38\"

学者们认为,宪法首先是、主要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以人权和公民权利为渊源、起点、基础,并以之为权力运转的轴心和权力的禁区与最终归宿。近现代人权事业的发展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现代宪法主要通过确认人权原则和人权范围、规定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则和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宪法规定和保障人权是宪法文化经过二百年来沉淀形成的共识,基本权利只能由宪法加以规定,基本权利就是那些不可缺少、不可取代、不可转让、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平等的共同权利。宪法离开基本权利是没有灵魂的宪法。\"39\"

还有学者对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与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在传统的人权分类理论下,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是比较单一的,以司法为人权保障的堡垒。“诉权是法治社会的第一制度性人权,人权的司法救济以宪法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对人权的司法救济要求扩张诉权的内涵和外延,使诉权在宪法面前能够与国家权力平等。”*40*随着宪政文化的多样化,人权保障理念也开始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仅仅“通过司法权来实现人权保障”的传统观念。在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中的主体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国家,而是指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政党、社会团体与企业等也要承担保障人权的义务。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全面性的义务,尊重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国家应该履行的保护、满足与促进的义务。根据西方和非西方国家人权保障的经验与事实,中国应在社会、历史与经验中合理地选择人权保障的模式,建立经验与规范相统一的人权保障体制。*41*

八、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与人权的学说

有学者呼吁发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和人权资源。中国古代曾出现过人本主义的思想,与人权是相通的。有学者专门论述了儒家的人权思想,认为儒家人权思想体现在:对人之主体的深切关爱;对人的生存权极大关注;“立人”“达人”思想是实现人权的一种比较理想的途径。\"42\"也有学者对中国现代思想脉络进行探讨,认为康有为最先发现了“人”以及它的“客观自然存在性”和“个体存在性”,他向往一个“新世界”,在那里“人”可以自由享受各种权利和无穷的乐趣。随后的严复和谭嗣同各自以其自己的方式阐明了“人”的自由和平等思想;梁启超将前面所有的思想相结合,给这种具有“主体性”和“公民性”特征的人定义为“新民”。*43*夏勇教授和徐显明教授等致力于发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精神以提升和统摄近代以来的人权观念。

人权研究本质上是一项跨学科的事业,尤其是人权原理研究更需要综合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人文和社会学科的知识和资源。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及现实中的制度与实践,尤其是建国以来人权概念曾遭到误读与否定,在中国证成人权仍然具有十分紧迫的必要。如果不能对人权的基本原理进行清晰与全面的分析论证阐述,人权在过去受到的误解就无法消除,人权不能获得应有的理解和尊重,人权规范和人权机制的建构也无法有效地展开,人权保障缺乏理论支撑。另外,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在国际人权交往中,中国要与西方进行平等的人权交流与对话,共同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也需要进行人权的理论研究。因此,从原理上说明人权在当代中国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30年来有许多人权原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学者们在很多问题上都存在着观点分歧。也许,某些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本来就是无法得到令所有人满意的解答的,所以每一代人权学者都不可避免地对这些问题产生疑问并寻求答案,而自认为满意的答案又不可避免地必须接受其他人权研究者的质疑与检验。就在这个质疑、解答、再质疑、再解答的路径中,人权理论才能不断深入和完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孙国华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第48页。

  ②万鄂湘 郭克强:《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2页。

  ③李云龙:《人权问题概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④董正平:《两种人权的经济根源》,载冯卓然 谷春德主编:《人权论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⑤胡义成:《商赋人权论》,载《陕西师大学报》1991年第6期。孙哲:《新人权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⑥乔伟:《论人权》,载《文史哲》1989年第6期。吴家麟:《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25页。

  ⑦孟春燕:《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反对资产阶级人权观》,见1990年9月17日《人民日报》。

  ⑧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原版导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⑨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人权与自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徐显明:《人权研究无穷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⑩李林 蒋兆康 莫纪宏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人权理论》,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5期。自1991年人权理论研讨会的综述对这种观点作了概括性表达之后,人权主体只关系到人权的适用范围这种对人权主体的理解,一直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几乎可以从目前所有关于人权的理论中推导出来。如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曲相霏:《论人权的主体》,2004年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徐显明 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曲相霏:《自由主义人权主体观批判》,载《人权研究》2004年卷。

  ?邱本:《无偿人权和凡人主义》,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2期。曲相霏:《自由主义人权主体观批判》,载《人权研究》2004年卷。

  ?徐显明:《人权主体之争引出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徐显明 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徐显明:《人权研究无穷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罗明达贺航洲:《论人权的个体属性》,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1期。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张文显:《人权·权利·集体人权》,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罗明达贺航洲:《论人权的个体属性》,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1期。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487-488页。

 ?李林:《人权概念的外延》,载《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5期。徐显明:《人权研究无穷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王晨光:《人权内容的划分及其作用》,载《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3版。

  ?(法)卡雷尔·瓦萨克:《人权的不同类型》,张丽萍 程春明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和法社会学论丛》。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70页。

  ?曲相霏:《论人权的主体》,2004年山东大学博士论文。

  *21*徐显明:《人权研究无穷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徐显明:《和谐权:第四代人权》,载《人权》2006年第2期。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齐延平:《和谐人权——中国精神与人权文化的互济》,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

  *2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曲相霏:《人权的正当性与良心理论》,载《文史哲》2005年第2期。

  *23*张光博:《关于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人民之友》2000年第12期。

  *24*宋晋川 朱宝信:《行赋人权论》,载《文史哲》1996年第2期。

  *25*叶立煊 李似珍:《人权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1版,4页。冯卓然:《关于人权研究几个问题的思考》。王正萍:《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与实践》。载冯卓然谷春德主编:《人权论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6*博松涛:《信息主体、学赋人权与终身学习》,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5期。

  *27*赵汀阳:《有偿人权和做人主义》,载《哲学研究》1996年第9期。赵汀阳:《“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28*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人权道德基础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夏勇:《人权的推定与推行——米尔恩人权观点评述》,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29*参见林佳范:《人权价值的绝对与相对:浅论人权教育的“宽容”与“包容”》,载《应用伦理研究通讯》第36期,2006年8月,第50-52页。

  *30*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31*邱本:《无偿人权和凡人主义》,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2期。

  *32*董云虎 刘武萍:《世界各国人权约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3*富学哲:《西方国家若干人权理论剖析》;李泽锐:《国际人权法论》,载冯卓然 谷春德主编:《人权论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朵天俊:《‘人权高于主权’是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载姜文赞段荣奎主编:《人权民主自由纵横谈》(续集),同心出版社1994年版。董云虎:《论国际关系中的人权与主权关系》,载《求是》2000年第6期。刘杰:《人权与国家主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4*万鄂湘 郭克强著:《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75页。吕世伦著《人权理论研究的新进展——读<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载《法学家》,1994年第1期,92-93页。李龙 万鄂湘著《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129-131页。郑杭生主编《人权新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第377-379页。

  *35*胡锦光 韩大元:《当代人权保障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许崇德主编:《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6*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37*徐显明:《人权理论研究中的几个普遍性问题》,载《文史哲》1996年第2期。

  *38*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39*郭道晖:《宪法的社会性与人权的至高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李步云 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载《中国法学》2002年03期。徐显明:《基本权利析》,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40*莫纪宏:《论人权的最终司法救济性》,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41*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人权》2006年第1期。

  *42*黄楠森 云翔:《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思想》,载《人权》2002年第5期。吴忠希:《中国人权思想史略——文化传统和当代实践》,学林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20-38页。汤恩佳:《论儒家的人权思想》,载陈启智等主编《儒家传统与人权·民主思想》,齐鲁书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3-28页。

  *43*黎晓平:《中国现代人权观念的起源》,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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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权》杂志2009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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