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言约旨远,以简御繁:一部学生友好型刑法教科书 读《刑法分论精解》有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1 次 更新时间:2024-11-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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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  

 

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中国刑法学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刑法教科书也逐渐从主编型向独著型发展,从一元主导向多元并立发展,具有学者鲜明个性和特色的教科书层出不穷。在众多教科书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所著的《刑法分论精解》一书值得关注。与其他教科书动辄上百万字有所不同,《刑法分论精解》的主要特色就是力求简约,以简御繁。作者在扉页上记录了自己长期研习和讲授刑法分论课程的感悟:“初为繁,渐成类,类生精,精后则简矣。”可以说,求精求简是作者在写作该书时的基本宗旨。

为了力求精简,使得初学刑法的本科生能够尽快入门,作者一方面将具体罪名置于历史与社会背景中,另一方面则通过类型化的分析方法梳理罪名。具体来说,首先,作者介绍各章罪名的立法变迁,旨在通过立法理念约束构成要件解释。对立法原意的追求,体现了解释者的克制与对立法者的尊重。其次,在讲完立法变迁后,作者将罪名组合起来并划分为众多类型,分门别类地探讨其中的疑难问题。为了检索和把握罪名间的内在联系,需要对其分类、组合和排列,后者既是立法技术的体现,也反映了立法者的格局、价值和理念。对此,作者通过分析罪名的语言学结构,将其分为动宾结构和主谓结构两类。最后,结合疑难案件与司法解释展开教义分析,并从中梳理适用该类犯罪所需遵守的客观规律与教义规则。

通过上述操作,个罪的疑难问题暴露出来并得到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也往往能够满足司法实务对理论与解释方案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分论教科书本身得到了精简。上述精简既不是盲目地放弃部分罪名,也不是随意降低理论的深度以迎合学生,而是结合初学者的现实需要,一方面保持适当的理论深度,另一方面则通过案例和司法解释,将刑法适用的完整流程呈现在学生面前。

之所以力求精简,与作者有关刑法分则体系性定位的认识有关。与传统刑法学“重总则轻分则”的做法不同,作者认为分则在整个刑法学中具有奠基作用。如果将刑法比喻成一棵“规范之树”,那么分则就是树上的叶子,总则则是根和茎。分则更贴近社会实践,总则则更理论化,两者处于刑法学的两端。由于理论总是来源于现实,服务于现实,因此分论也代表着问题导向,而总论代表着体系导向。体系导向有利于定罪量刑的简便化和效率化,但是解决问题是刑法学的最终目的。因此,虽然体系也很重要,但是不能因为坚持体系而影响结论的可接受性。可见,作者在此所讨论的不仅是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更是两者背后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

正是基于作者的上述认识,该书在篇章体例与内容展示方面呈现以下特点:首先,重视罪名之间的互补关系,力求将整体刑法秩序解释为完整无遗漏的体系;其次,采用了“定性+定量”的分析方法。比如,在探讨“公共安全”法益时,作者认为“公共”包括质与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质的属性表现在被害对象或危害后果的“不特定”上,量的属性则表现在被害人多或影响范围广等“多数”特性上;最后,作者重视对司法解释的分析,在此过程中政策因素及其所包含的价值判断通过司法解释进入刑法,对刑法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也正是因为采取了上述研究方法,该书呈现以下优点:第一,兼顾立法与司法实践。该书在解释理念上更倾向于主观解释,认为刑法解释要尊重立法原意。同时,解释也要面对实践,针对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刑法分论教科书要给出自己的答案。第二,坚持刑法多元主义和多中心化。多元主义是指在刑法解释中放弃单一的思考模式,从类型化的视角来分析罪名体系。多元主义分析的结果就是刑法的多中心化。对于传统刑法学总是倾向于“一招制敌”的单一思维模式,作者认为应谨慎使用概念,大胆使用类型,“认识观点的繁多,本身就表明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不能希冀用一个一劳永逸的标准来解决问题”。第三,力求折中和稳妥的解释,避免走极端。在解释过程中,与其激进不如保守,作者力求达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功利与公正的平衡,理与法的平衡。

总之,作者通过“精简”刑法分则内容,达到了对分论知识的“精解”,最终达到了大道至简,言约旨远,以简御繁的“境界”。该书篇幅不长,总共54万字,对于体积庞大的刑法分则来说是相当简约了。但是在个罪解释方面,作者实际上提出了大量具有新意的观点,只是因为文字简洁,很多观点没有详细展开,要深入了解作者的言外之意,要到作者的论文中去寻找根源,这也是一种“以简御繁”之法。而从该书的理论深度与知识广度来看,其适中的理论深度恰好足以唤起学生的研究兴趣,完整的知识广度又足以令学生领会刑法分则大厦的全貌,可谓“言约旨远”。因此,该书可谓名副其实的学生友好型教材。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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