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如何健全中国特色刑法学学科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46 次 更新时间:2024-07-22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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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指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完善的学科体系能够为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提供动力和平台,对于身处现代高校学科建制之内的学者而言,这也直接关系到教学科研工作的方向和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几代刑法学者筚路蓝缕的集体努力下,经过几十年发展,中国特色刑法学学科体系已基本形成。今后,还需要在三个方面持续努力。

第一,优化刑法学学科结构布局,促进其多元化发展及交叉整合。

当前,很多法学院的刑法学学科发展方向单一,集中在以刑法典为对象的狭义的刑法解释学本身,缺乏其他研究方向的配置——既没有犯罪学、刑事政策、刑事执行法学等课程设置,也缺乏相应研究人员和研究论著。有些发展较好的院校形式上实现了多元化,在刑法的二级学科下设有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研究方向,但是相互之间缺乏沟通、研究上各自为政,更谈不上知识之间的转化以及研究成果的交叉整合。

法学教育中的学科配置对刑事法治有着深远影响。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是典型的在特定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司法。但是,无论是政策制定者和基层司法者,还是研究刑事政策的学者,作为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律人,其思维方法明显受到传统的学科视野影响。这导致他们对刑事政策理解单一,局限于刑事处罚本身的视野,而不是将犯罪置于整个社会时代背景之下去探究成因,常常忽略外部环境对犯罪行为的综合影响。

简言之,基于古典刑法理论的简单模型,把犯罪人视作意志完全自由的个体予以归责,将其当作可威吓的客体或可利用的工具加以震慑和惩戒。由此,司法者会把消极的一般预防理解为刑罚的全部目的,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类司法文件来调整刑事政策的宽严。这种做法仍然是从狭义的刑法学本身来把握刑事政策,消解了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即它本应是一门“观察的科学”与“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或战略”。

遗憾的是,学术界并未对此予以足够的反思。

近年来,国内的刑事政策研究出现了某种虚假繁荣。在这一本应贴近实践的领域中,出现了悬空漂浮的概念演绎和自我繁殖,学者们汲汲于剪裁拼凑国外理论和纸面上的概念创新,却对司法实务关注较少。究其原因在于,学者们对于刑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等学科的理解是分裂零散的,而非紧密结合的。因此,他们在讨论刑法的时候不考虑刑事政策,在讨论刑事政策的时候又不考虑犯罪学。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刑法学学科门类,在刑法学学科之下增设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三级学科方向,大力推进各个学科方向的交叉融合、相互协作。

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实现犯罪学、刑事政策与刑法学之间的理想关系。一方面,要提倡一种实践导向并以刑事政策为导引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另一方面,刑事政策也需要以犯罪学考察作为其宽严尺度的基础和根据。要探究不同犯罪的原因,对症下药地分配国家的刑罚资源。借助犯罪学沟通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体系,能够赋予刑事政策的“宽”与“严”以决策依据和实体内容,避免“惩罚必要性”和“目的性”等概念空洞恣意的滥用。

以此为基础,才能准确阐明刑事政策中区别对待和轻重有别的理由,科学地指引针对不同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最终完成“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任务。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和数据,以及刑事政策的宽严程度和适用对象都是面向本土的,它们既关乎刑法运作的前提和后果,也为刑法运作注入了本土元素。

只有在刑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统筹下,将狭义的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犯罪学、监狱法学等结合起来,才能推动跨学科交叉研究,构建刑事一体化的中国特色刑法学学科体系。

第二,巩固刑法学学科发展基础,补足教学体系中缺乏能力训练的短板。

课程建设是高校学科建设的平台和基础。当前,很多院校的刑法课程体系结构陈旧,以灌输式教育为主,能力训练型课程严重不足。从用人单位反馈的信息来看,很多法学院毕业生都存在基本功不扎实、喜欢空谈理论的问题。这和传统法学教育强调体系性知识或前沿性理论的讲授,忽视针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密切相关。

以“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课程为例,其授课形式基本上都是知识讲授型大课,授课内容主要是本学科框架性的知识体系,重要性毋庸置疑。

但是,这些由授课教师单向输出的知识,由于缺乏配套的课程训练,无法转化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课堂上,学生们学习到很多概念、定义和学说,但是没有能力去把握其实际功用。

尽管目前的刑法学课程体系中,从来不否定甚至强调能力培养的重要性,但是具体到课程形式,基本上是以教师讲授知识为主、辅以各种理论研讨专题课,忽略了法科学生的主要去向是从事实务工作的职业法律人,也没有意识到职业能力不可能仅仅通过听讲和讨论获得,须依靠反复训练。

要改善此局面,应大力推行能力训练型案例教学。在知识讲授型大课之外,设置以案例研习为中心的训练型课程。

听课有助于学生掌握知识,但掌握知识不等于获得了能力;能力以知识为前提,但必须还要有独立的训练环节,将知识的运用加诸自身的反复训练,才可能养成能力。开车、游泳、打球等技能,甚至最基本的说话和走路的能力,都是在自身长期的练习中而非听课学习知识的过程中获得的。法律人的职业能力也是如此。

此外,传统意义上“以案说法”的案例教学,是以教师为中心向学生讲解案例,但这里提倡的能力训练型案例教学,是以学生的能力训练为中心的,教师则发挥教练的作用。

第三,提升刑法学学科发展质量,改变教学科研工作脱离实践的现象。

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法学具有高度实践性特点,法学研究不能仅专注概念构建和理论自洽,必须重视司法实践需求。同样,法学教育也不能偏重于培养理论人才,须有明显的职业教育导向。

近年来,刑法学理论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学术开放,得益于翻译事业的兴盛和频繁的中外学术交流,域外刑法理论的持续输入弥补了传统刑法学理论含量不足的缺陷。但与此同时,很多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的研究,出现了脱离本土司法实践的倾向,沉迷在以德日概念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之中。

未来的刑法研究要从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征出发,处理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一方面,要构建起对实践有指导力和影响力的理论概念,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另一方面,又要避免陷入那种依赖外国理论、缺乏本土实践基础和思想根基的“移植教义学”陷阱。总之,发展出既有理论底蕴又有现实关切的、符合部门法学术规律的中国刑法学学术体系。

与此同时,未来的刑法学教学要加大实务教学的比重。实际上,法学生毕业后从事学术工作的比例仅占极小一部分,其主要去向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实务工作。

但是,与这种学科定位和实际需求不符的是,当前很多法学院的教学体系中缺乏真正有效的实务课程配置。虽然有很多小型研讨课,但风格大多是理论层面的学术争鸣。虽然邀请了实务界人士授课,但是并没有按照授课规律加以设计和编排,要么变成司法官员的理念宣讲会,要么成为律师的执业感悟交流会。如此一来,实务课程成为了讲座打包,缺乏作为一门课程所要求的体系性和结构性。

因此,应增设具有课程体系性的实务教学,纠正理论脱离实践的弊病,避免法学教育在学者型教师的主导下,过分沉入理论探索而出现方向性的偏航。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6月4日法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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