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四宪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在内在精神、文本结构、国家机构、实施机制上的紧密联系,为我们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起步到逐渐成熟的历史发展进程。现行宪法传承了“五四宪法”作为“人民宪法”的精神本质,继承和完善了国家权力体系,优化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创新了宪法全面实施的理念和机制。现行宪法的稳定有效运行,展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方面工作逐渐走向法治化的现实。继往开来,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继续谱写新时代宪法实践新篇章。
关键词: “五四宪法” 人民宪法 宪法全面实施
我国现行宪法主要是在继承一九五四年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基本精神和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而制定的。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后,我国不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成果,对其进行了5次修改,并颁布了52条宪法修正案。“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纪念“五四宪法”公布70周年之际,我们站在维护宪法权威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历史新起点,现行宪法对“五四宪法”在内在精神、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实施机制方面的传承与发展,为我们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起步到逐渐成熟的历史发展进程。在这样的历史进程中,以宪法为根本法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一、“人民宪法”的精神传承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1]如果说对宪法的“根本法”定性体现的是宪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法律特征,那么“人民宪法”则揭示了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领导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在70年的历史变迁中,宪法的规范文本虽然发生了诸多变化,但现行宪法作为“人民宪法”的本质与“五四宪法”一脉相承。这尤其体现在现行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以“五四宪法”为规范基础实现了全面修改。在法理上,其正当性在于,在制宪权主体一致的情况下,修宪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最能体现主权者意志的宪法文本作为规范基础,对需要修改的宪法文本进行全面修改,并以颁布新宪法的方式完成修宪程序,而不会产生合宪性危机。关于“五四宪法”对于现行宪法的精神奠基,人们通常关注由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阐发的社会主义民主精神。但是,“五四宪法”蕴含的法治精神和平等精神也对我国现行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必要深入挖掘。
(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的奠基与发展
“五四宪法”贯彻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2]“五四宪法”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事实的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说,“五四宪法”的精神内核就是社会主义民主。习近平总书记在回顾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时指出:“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一九四九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3]这里所讲的“确认”,其指的实质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实。人民当家作主为确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提供了民主政治基础。
“五四宪法”的制定在新中国掀起了一场社会主义民主运动。为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3月,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1954年4月至7月,全国各地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四宪法”制定时留下的大量历史资料为我们展现了当时民主参与的广泛程度。“五四宪法”草案报告用简洁的语言描述了宪法草案被全民讨论的盛况:“全国人民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广大的人民群众热烈地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同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的意见。”[4]普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对宪法草案的全民大讨论,是新中国一次生动、深入的民主实践。
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全面继承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过程中,开展了广泛的全民讨论。通过发扬民主,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全民的智慧,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增强了广大公民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现行宪法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之上,将我国的国体科学地界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1条。现行宪法不断充实和完善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形成。现行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现行宪法加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现行宪法经历5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贯彻了民主精神,都使宪法在指导原则和具体内容上更加符合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实践之需。
(二)法治精神的萌芽和成长
“五四宪法”蕴含的法治精神的萌芽不应被忽略。首先,“五四宪法”对宪法科学性的追求既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也充分体现了对宪法的法的本质的尊重。1954年初,毛泽东主席在《宪法起草工作计划》中列举了苏联、苏俄、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法国等国的宪法,以及中国出现过的不同类型的宪法性文件,要求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阅看。[5]这体现了他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法的本质和宪法起草的专业性的重视。对于在宪法中是否要写入某些条文,毛泽东主席指出:“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用相信。”[6]在科学精神的指导下,“五四宪法”正确地总结了我国的历史经验,分析了我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调整了统一战线的构成,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建构了国家机构体系,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吸收了国际经验。不论是从文本结构来看还是从规范内容来看,“五四宪法”都是一部广受赞扬的好宪法。其次,“五四宪法”揭示了宪法的根本法性质,维护了宪法的权威性。对于宪法的本质,毛泽东主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7]对于“五四宪法”的权威性,毛泽东主席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 . . . . . 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8]彭真在“五四宪法”颁布实施后特别强调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要废除或修订。他强调:“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去有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怎么办?这就要进行审查。不论过去的法律有多少,也不论我们的日常工作有多忙,都要分出轻重缓急,对过去的法律加以审查。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都要废除或修订。”[9]
“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对宪法文本形式科学性和实体内容科学性的追求,以及对宪法的最高权威性的认识,被现行宪法继承,成为现行宪法贯彻始终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宪和修宪的科学精神,他指出:“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立宪和修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10]立法治原则成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1999年,第13条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这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第一次在宪法文本中正式写入“依法治国”和“法治”,具有里程碑意义。2018年,第40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写进宪法。第44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写进宪法,改变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没有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的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1]“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近年来,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为指导,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被全面纳入依宪治国的轨道。
(三)平等精神的传承和发展
在关于“五四宪法”的研究中,平等精神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其一直被涵盖于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基本权利的研究当中。对比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以及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可以看到,“五四宪法”建构了“平等国策+一般平等权条款+具体平等权利”的关于平等的文本结构。一方面,平等体现在宪法“序言”中。首先,其指向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结束了长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废除了不平等条约,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最大的政治平等;其次,其指向民族平等,提倡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继续加强民族团结;再次,其指向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另一方面,平等体现在宪法“总纲”中,主要是将民族平等进一步具体化。关于平等权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其中,一般平等权条款是第三章的第1条,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具有统领地位。这一章还规定了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上的男女平等。
平等精神的形成对于宪法的实施至为关键。参加过“五四宪法”的制定,同时主持了现行宪法修订的彭真极其重视平等及平等权问题。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彭真围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发言。一方面,他指出社会主义平等的优越性:“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12]另一方面,他主要批评了各种各样的“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最后指出:“我们的宪法就要通过公布了,我国全体公民和所有的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都必须用宪法规定的标准来检查我们的思想和行动,并且和一切违法现象进行斗争。”[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初创时期的思想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创造性地吸收和发展了“五四宪法”构建的平等原则和平等权利。现行宪法一方面延续了“平等国策+一般平等权条款+具体平等权利”的文本结构,另一方面在每一项具体内容上都实现了发展。现行宪法在“序言”当中确认了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确认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的事实,以及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进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关系准则。现行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作用,强调“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15]可以说,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平等既是“五四宪法”制定时的时代课题,也是当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课题。
二、国家权力体系的奠基与发展
宪法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体系的规范内涵在宪法文本中的表现就是对政体和国家机构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第三章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2018年修宪后,国家监察委员会被写入宪法,这改变了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国家权力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由“五四宪法”所奠基,并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16]早在1945年, 毛泽东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就提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7]上述论断不仅清晰阐释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也指导了新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的建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是在其第二章“政权机关”的第15条规定了“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奉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由“五四宪法”正式加以宪法化的。“五四宪法”首次在宪法总纲中写入“民主集中制”。“五四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用专门的篇幅阐释了“民主集中制”,指出:“我们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制统一和集中行使国家的权力,就说明了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我们的政治制度有高度的集中,但是这种高度的集中是以高度的民主为基础的。”[18]尽管“五四宪法”实质上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关系原则和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行原则,但是,其并未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地位以清晰规范的文本表达出来。
我国现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将“五四宪法”用一条加以规定的内容分解为两条,专门用第3条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并作出更为具体化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地位。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于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突出特点。现行宪法通过关于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机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规定,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形式方面的内涵更为明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避免了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19]
(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机构职权分工
无论是在宪法文本的规范结构上,还是在关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与职权的具体规定上,“五四宪法”都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机构职权分工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五四宪法”首次在宪法文本中使用了“国家机构”概念。以“国家机构”概念取代《共同纲领》中的“政权机关”概念,并将其作为第二章的标题统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等六节的内容,不仅使作为一个宪法概念的“国家机构”的内涵更加清晰,也有利于聚焦国家权力在不同机关之间的配置,实现对权力、职权与机构的科学配置。但是,“五四宪法”对于“国家机构”概念的使用不够彻底,除了第二章的标题使用了“国家机构”这个概念之外,在“总纲”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原则的规定中,仍然使用了相对繁复的方式,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现行宪法将其简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现行宪法以“总纲”中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呼应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各组成部分的性质、地位、职权、组成的具体规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权力配置和机构运行真正实现了协调统一。
“五四宪法”奠定了我国国家机构在宪法文本中的规范结构。关于宪法应如何在文本上规定各种不同的国家机关,各国并无统一的模式。自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立以来,国家权力在一般意义上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在世界范围内逐渐获得普遍接受。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就提出了“立宪法”“开国会”的主张。在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中,已出现了立法权、司法权等概念。二十世纪上半叶,在中国出现的各类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都基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职权行使设计了不同类型的国家机构体系。毛泽东主席在主持起草“五四宪法”期间列举的参考材料不仅包括苏俄宪法,还有法国、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的宪法,以及天坛宪法草案、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等。[20]“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21]“五四宪法”对国家机构体系作出六“节”的设计,六“节”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既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又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范结构安排完全被我国现行宪法继承,并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现行宪法继续完善了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和职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在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时,关于国家机构的修改,主要考虑使全体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使国家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以及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22]基于上述考虑,我国现行宪法完善了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包括: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本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扩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并加强其组织建设;国家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等。通过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国家机关实现了更好的分工和配合,既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继续发展完善:通过修宪,各级政府的任期被统一调整为5年;立法权被下放到设区的市一级;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入宪,宪法中的“国家机构”部分增加了一节即第六节“监察委员会”。由此,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更加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更为健全。
三、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的传承与发展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23]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可被分为七种类型: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24]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类型和内容由“五四宪法”奠基,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解也受到了“五四宪法”的影响。现行宪法的持续修改进一步优化了宪法基本权利体系。
(一)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证的公民基本权利
与近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理论从“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出发,抽象、一般地理解人权不同,“五四宪法”强调民主政治制度与基本权利的辩证关系,主张公民的基本权利离不开民主政治制度的保障,强调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事实保证了公民享有真正的权利。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民主政治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关系的理论逻辑蕴含在下述判断中,即“我们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关心到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当然是由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来决定的。”[25]“我们的祖国越是强盛,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越是强有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越是向前发展,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就越有保障,越能够扩大。”[26]上述认识决定了“五四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后,作为宪法的第三章加以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也未就基本权利的体系及结构专门加以说明,而是将其与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放在一起加以阐述。
一方面,我国现行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对民主政治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的辩证关系的理解。例如,现行宪法修改草案说明指出:“宪法修改草案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27]另一方面,基于对“文革”教训的吸取,以及对权利理论的发展,我国现行宪法既强调民主政治制度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也认识到基本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现行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放在第二章,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核心地位的规范确认,也是对“五四宪法”的发展。
(二)国家保护义务和权利义务一致性
“五四宪法”在绝大多数基本权利条款中直接设定了国家保护义务,甚至根据现代的基本权利教义学国家应承担消极不干预义务的自由权也不例外。例如,关于政治自由权,第8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五四宪法”更是将公民权利与国家保护义务在同一条款中加以规定。例如,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五四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用专门条款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成为“五四宪法”的鲜明特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在我们的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是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28]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公民权利意识还普遍缺失、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还缺乏深入理解的情况下,“五四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结构具有积极的现代国家建构意义。我国现行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规范结构,除了政治自由权的物质保障义务因在实践中难以实现而被删除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以及宪法中的基本义务条款都得以保留。
(三)对基本权利体系的继承和发展
首先,现行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在权利体系上表现出来的跨时代性。从世界范围来看,人们对于基本权利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以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为代表的近代人权体系以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为核心,而以德国“魏玛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为代表的现代人权体系则在自由权的基础上,日益重视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从近代到现代的人权体系表现出一定的代际性特征。我国“五四宪法”制定于二十世纪中叶,注重吸收国际经验,“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29]“五四宪法”的权利体系体现出了跨时代性,其既确立了近代人权体系中的平等权、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权利,也包含了现代人权体系中的社会保障权、劳动权、教育权等权利类型。我国现行宪法完全继承了这种跨时代性,从而使基本权利的体系丰富且现代。
其次,现行宪法完善了“五四宪法”的权利类型和规范内容。现行宪法增加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条款。现行宪法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等,都比过去规定得更加具体。现行宪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2004年,现行宪法第22条修正案完善了位于“总纲”中的财产权条款,加强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使财产权的规范结构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民法典》等部门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再次,2004年,现行宪法第24条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人权的纲领性条款写入宪法。这是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重大发展。由“五四宪法”奠基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主要是对具体权利的规定,缺少关于国家人权原则的一般性规定,这限制了基本权利的推定空间,表现出结构上的不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入宪后,基本权利的体系结构得以完善,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体系从封闭走向了开放。
四、继续谱写新时代宪法实践新篇章
“五四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30]展望未来,要加强宪法全面实施,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一)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
“五四宪法”在制定和短暂实施的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宪法实施思想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对我国现行宪法全面实施的理念和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行宪法法律,党员要在遵守宪法法律中起模范作用。毛泽东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3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也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32]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入新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其次,全国各族人民、各类国家机关,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所有人民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丝毫违反的根本大法,使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所有人民,所有共产党员明了宪法,并在宪法公布之后,严格地遵守宪法,是一件很严肃很重要的政治工作。”[33]鉴于“五四宪法”未在文本中明确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增加规定了一个段落,作为“序言”的最后一段,弥补了“五四宪法”的结构上的不足,即“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可见,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在“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和实施初期,初步思考已经形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34]党的十八大以来,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已经形成,今后要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坚持依法决策、依法施策,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确保决策施策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35]我国现行宪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持续修改和完善,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
(二)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通过制定、修改迫切需要的法律来实施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立法机关的历史使命。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要求“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36]很显然,新中国自成立起就面临着极为迫切和繁重的立法任务。刘少奇是新中国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他“用很大精力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崭新的制度,主持制定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为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37]彭真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他在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要为立法工作服务》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目前正处在过渡时期,正在进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如果没有一套法律,光采取开会教育、打通思想的办法是不够的。公布一个法律,全国六万万人民都要遵守。所以,国家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法律。”[38]此外,他还在《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立法工作很重要。我们立法要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列主义为指针。”[39]
以宪法为依据,通过立法将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之所以成为宪法实施的主要方面,既是由新中国成立之初太多法律空白亟需填补决定的,也是由宪法条文偏向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立宪理念和技术决定的。在“五四宪法”中,有很多条款采取了“依照法律”“由法律”“受法律保护”这样的规范表达方式,其内含着对立法机关的授权和法律保留的制度设计。这样的立宪理念和技术被现行宪法继承,奠定了我国宪法实施理论对于立法实施的重视。1979年,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一次就通过了七个法律草案。彭真在对这七个法律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从今年开始,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随着这个历史性的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40]
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立法取得了重大成就。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多次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41]立法机关加快完善法律体系,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有效实施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进入快车道,通过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立法,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发展。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最新修改,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理论和机制的发展进步。《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可见,我国以宪法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场更为突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2]为此,应始终在立法中把宪法摆在突出位置,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在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三)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
“五四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建立了“代议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模式。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通过宪法的同时,也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后者规定:“所有自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五四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立场,“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都要废除或修订”。[43]以宪法为依据构建统一的法律秩序,为新中国初期的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代议机关监督模式在“五四宪法”中被确定以后,“七八宪法”对其加以恢复,我国现行宪法对其加以完善,目前,其已成为中国特色宪法实施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首先,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之后,又在国家机构部分补充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更具有可操作性。其次,现行宪法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并建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在经《立法法》对其加以具体化后,备案审查制度为宪法监督提供了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最后,2018年修宪时,现行宪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进合宪性审查等宪法相关职责。同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则和备案审查报告制度日益完善,对立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已经建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44]“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基本内涵上包括“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45]宪法全面实施的理念和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逐步完善,将使我国现行宪法能够更好发挥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更好维护宪法权威,在宪法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结语
“五四宪法”是一部公认的“好宪法”。其之所以能成为一部好宪法,毛泽东主席总结了两条立宪经验,即“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和“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46]前者揭示了党领导下的立宪和宪法的民主性,后者揭示了宪法规范的现实性和内容的先进性。无论是从宪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领域的适应性角度看,还是从宪法条文本身的规范性角度看,“五四宪法”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虽然在实证法的意义上,我国现行宪法是对“七八宪法”的修改,但直接用来作为修宪规范基础的是“五四宪法”。作为现行宪法的“底本”,“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重要制度、权利体系等诸多内容都被现行宪法继承。当然,现行宪法制定时的历史条件与“五四宪法”制定时的历史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所谓“继承”,更客观的说法应该是“发展与完善中的继承”。因为现行宪法制定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要符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中国发展道路和实践要求。
以发展的眼光评析70年前的“五四宪法”以及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已经走过了42年、经历了5次修改、颁布了52条宪法修正案的现行宪法,我们看到的是当代中国由社会主义“国家建构”到“国家建设”的成功转型。如果“国家建构”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基本结构的搭建,那么“国家建设”则指向具体而精微的国家各方面制度的形成和优化。“五四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以具有至上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元首、经济制度、地方制度、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完成了现代国家的宪法建构。现行宪法则在“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开启了“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为适应改革开放巨大的社会变革需求,我国现行宪法已经增加了52条修正案。尽管修改频次较高,但未再以颁布新宪法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最大程度上保持了宪法的持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现行宪法已经成为国家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在国家建设领域,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随时会诉诸宪法寻找制度建设的规范依据,形成“通过宪法的制度化”的制度建设逻辑。具体形式包括:在立法中宣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宪法中的概括性规定通过法律化的方式制度化,诉诸宪法程序和宪法精神的制度化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的署名文章中指出:“事实表明,新时代十年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监督取得重大成效,全党全社会宪法意识明显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丰硕。”“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47]由“五四宪法”的短暂实施,到现行宪法的稳定有效运行,这一历程展现的是新中国由“建构”转型为“建设”的现实,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方面工作逐渐走向法治化的现实,是我国能够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现实。
注释:
[1]习近平:《关于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14页。
[2]参见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8页。
[4]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55页。
[5]参见毛泽东:《宪法起草工作计划》,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1页。
[6]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
[7]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8]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9]彭真:《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要为立法工作服务》,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页。
[10]习近平:《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99页。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12]彭真:《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6页。
[13]彭真:《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9页。
[1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年版,
[15]《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sid_for_share=80113_2,2024年8月22日访问。
[16]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2页。
[17]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18]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80、381页。
[19]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5页。
[20]毛泽东:《宪法起草工作计划》,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1页。
[21]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
[22]参见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4-456页。
[2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14页。
[24]参见《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99页。
[25]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页。
[26]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86页。
[27]参见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2页。
[28]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85页。
[29]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30]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72页。
[31]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32]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92页。
[33]刘少奇:《中央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页。
[3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10页。
[35]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周年》,《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36]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37]习近平:《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6-7页。
[38]彭真:《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要为立法工作服务》,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1页。
[39]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271页。
[40]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报告》,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8页。
[41]习近平:《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页。
[42]4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sid_for_share=80113_2,2024年8月22日访问。
[43]彭真:《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要为立法工作服务》,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页。
[4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页。
[45]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周年》,《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46]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47]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周年》,《人民日报》年12月20日,第1版。
任喜荣,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