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战争赔偿政策在主体意愿、赔偿对象和支付方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主体意愿从“被动赔偿”变为“主动赔偿”,赔偿对象从“战胜国赔偿”变为“受害者赔偿”,支付方式从“实物赔偿”变为“货币赔偿”。这使德国二战赔偿成为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覆盖范围最广、支付金额最高的战争赔偿。德国二战赔偿超越了“因为战败而赔偿”的传统历史逻辑,其主要的合法性和驱动力变成了“因为罪责而赔偿”。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后,战争赔偿成为德国政府和企业因二战历史罪责向国际社会和受害者群体“赎罪”的主要经济手段,也是世界历史上战败国首次对战争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大规模赔偿。德国推动“受害者赔偿”取代“战胜国赔偿”成为战争赔偿的重心,开辟了战争赔偿的新领域。以“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为标志,德国政府和社会在处理二战受害者赔偿过程中探索出一种新的战争遗留问题处理模式,为今后世界各国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某种借鉴。
关键词:第二次世界大战 德国政府 战争赔偿政策 受害者赔偿 犹太人
两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战争赔偿都是国际政治中的焦点话题,战胜国希望以此达到削弱德国实力和弥补战争损耗的双重目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在《凡尔赛条约》中区分了战争双方的“正义与非正义”“侵略与被侵略”属性,试图在罪责判断的基础上向德国索取现代意义上的“战争赔偿”(War Reparations),却以失败告终。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政策在赔偿主体、赔偿对象和支付方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其经历了主体意愿从被动到主动、赔偿对象从战胜国到战争受害者、支付方式从实物到货币的变化,使德国战争赔偿成为世界历史上迄今为止持续时间最长、覆盖范围最广、支付金额最高的战争赔偿事件,把战争赔偿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学界对德国二战赔偿的研究较为分散且呈现出明显的断裂性,主要表现在“战胜国赔偿”和“受害者赔偿”的研究彼此割裂。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或聚焦于战胜国对德国索赔政策的演变,或聚焦于犹太人对德国的民间索赔运动。英语学界的相关研究聚焦于冷战背景下同盟国关于德国赔偿的矛盾,以及犹太人视角下德国对犹太人受害者的赔偿。德语学界的相关研究聚焦于“战胜国赔偿”的执行情况,以及罪责反思视野下“受害者赔偿”的过程和价值。中外学界至今没有出现对德国二战赔偿长时段全景式研究的成果,因此难以窥其全貌,发现其内在逻辑和规律。本文利用“盟国国际赔偿总署年度报告”“德国联邦议院印刷资料”“德国财政部赔偿报告”等材料,试图通过对二战结束后75年(截至2020年)德国战争赔偿政策演变的分析,揭示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过程、发展规律及其内外动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德国二战赔偿的影响。
一、主体意愿:从被动到主动
二战后,德国进行战争赔偿的主体意愿经历了从“被动赔偿”到“主动赔偿”的转变。“被动赔偿”是指占领时期德国按照同盟国意志被迫进行的强制性赔付,其目的是补偿战胜国的损失和消除德国再战的能力。“主动赔偿”是指联邦德国建立后自愿对纳粹暴政受害者进行的持续性赔偿,其目的是“消除道德上的罪恶感”。这种转变过程伴随着赔偿主体的扩大化和赔偿责任的法律化,导致德国二战赔偿至今尚未结束。
早在二战期间,苏联和美国就制订了严厉的战后对德索赔计划,希望通过赔偿实现对德国的非工业化、非军事化改造。1944年1月10日,苏联赔偿事务委员会主席伊万?迈斯基(Ivan Maisky)提交《关于未来和平的最佳原则》报告,认为战后苏联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经济重建,国内资源、德国赔偿和美国援助将是战后苏联经济重建的三大支柱,主张对德国执行严厉的赔偿政策,通过赔偿实现德国非纳粹化、非工业化的目的。1944年9月9日,美国财政部部长亨利?摩根索(Henry Morgenthau)提交《防止德国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的计划》(史称“摩根索计划”),该计划提出:“欧洲需要强大的工业德国是一种谬论……德国的经济复苏是德国人民的问题,而不是盟军军事当局的问题。德国人民必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权获得赔偿的国家将从德国获得一笔以德国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领土为形式的一次性赔款,以取代持续性的赔款。”摩根索建议,拆除德国所有可能用于战争的重工业工厂和设备,转移到欧洲邻国作为战争赔偿,关闭德国的经济命脉鲁尔煤矿,只允许德国生产日常消费品。虽然苏联和美国对德国赔偿的需求程度差别很大,但两国规划的赔偿政策却高度一致,这决定了德国二战赔偿在起点上就超越了传统的“惩戒”和“修复”目的,肩负着剥夺德国工业能力和改变欧洲力量格局的使命。
在1945年决定战后德国命运的雅尔塔会议和波茨坦会议上,德国赔偿问题和德波边界问题始终是争论最激烈的话题。在1945年8月2日发布的《波茨坦协定》中,除了达成“应迫使德国对于使联合国家所蒙受的损失与苦难尽最大可能予以赔偿”的共识外,苏美英三国领导人还制定了“分区赔偿”原则——各大国在自己的占领区内获取赔偿。1946年3月28日,同盟国公布“赔偿与战后德国经济水平计划”,预期将德国工业水平降低到1938年战前水平的50%到55%之间(不包括建筑业和建筑材料业),多余的部分则拆卸用于赔偿。尽管此时美英与苏联在德国赔偿事务上已经停止合作,但三方在通过赔偿尽量削弱德国工业实力上仍然保持一致。
基于分区赔偿的原则,德国东部和西部占领区的战争赔偿是独立进行的。因为20世纪上半叶两次遭受德国侵略,苏联绝不允许德国再度成长为新的威胁,因而决心通过大规模赔偿尽力削弱德国的经济实力,帮助国内重建。1945年后,苏联在东德境内拆解了大量战后重建急需的工厂、设备和基础设施,又组建“苏维埃联合股份公司”(Sowjetische Aktiengesellschaften)并没收其大部分产品作为赔偿,直到1953年受“东柏林事件”影响才停止向民主德国索取赔偿,导致东德的经济实力受到严重削弱。相对而言,美英并不迫切需要通过赔偿弥补损失,西德境内的赔偿执行力度要温和得多。经过战后初期的工厂拆解高潮后,随着1947年“杜鲁门主义”和“马歇尔计划”的出台,战争赔偿逐步让位于西德复兴计划,西德工厂拆卸赔偿计划被大规模削减,到1949年基本结束。总体而言,占领时期的赔偿达到了断绝德国军国主义经济根源的目的,消除了德国再战的可能。然而,在德国人民看来,这种强制执行的“被动赔偿”虽是战败必然的代价,却有一定的负面效果。1948年8月31日,西占区11个州的地方长官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停止所有赔偿拆卸工作,理由是“赔偿剥夺了德国在和平时期的基本工业需求,与欧洲复兴计划背道而驰,并且阻止德国成为反对共产主义的强大堡垒”,表现出占领时期德国人民对战争赔偿的反感和抵制心态。难以想象的是,仅仅3年之后,新建的联邦德国政府就将二战赔偿带入了“主动赔偿”阶段。
1951年阿登纳总理对犹太人的赔偿声明是德国“主动赔偿”的第一个标志性事件。冷战期间民主德国以纳粹抵抗运动继承者自居而拒绝继续进行战争赔偿,而联邦德国建国伊始就自认为是德意志帝国的合法继承者,愿意承担德国的所有历史责任。1949年7月,美国驻德国高级专员约翰?麦克洛伊(John McCloy)在记者招待会上发表声明:“德国人以何种方式对待犹太人,这是考验德国民主制度的试金石。”为了改善德国的国际形象取信于邻,帮助联邦德国重回西方世界,阿登纳总理决心将战争赔偿上升为一种外交手段,通过赔偿以色列和犹太人实现“赎罪外交”。1951年9月27日,阿登纳在联邦议院发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犹太人态度的政府声明》,向国际社会和犹太人世界宣布,“以德国人民的名义犯下的难以言表的罪行,这使我们有义务对犹太人遭受的个人损失和犹太人的财产进行道义和物质赔偿。联邦政府准备与犹太教和接纳了这么多无家可归的犹太难民的以色列国的代表一起努力,实现物质赔偿问题的解决,以便为洗刷精神上的无限痛苦铺平道路。”阿登纳赔偿声明不仅开启了联邦德国赔偿犹太人受害者的漫长历程,而且奠定了此后德国战争赔偿政策的基调——“赔偿不是国际法的义务,而是道义的责任”。在勃兰特总理20世纪70年代推行的“新东方政策”当中,战争赔偿仍然作为一种重要的外交手段促进了西德与东欧国家的和解。1974年,联邦财政部出版了一套《联邦德国对纳粹暴政的赔偿》丛书,旨在记录这方面的努力。勃兰特总理在第一卷的前言中写道:“联邦德国成立后不久,所有民主力量都把纠正纳粹主义的不公正视为一项具有最大道德和人类意义的任务去执行。”整个冷战期间,虽然赔偿行动既有高潮也有低谷,既有保守势力的内部阻力也有阿拉伯国家的外部抗议,但联邦德国主流政治家始终将纳粹受害者赔偿视为一种责任而非负担,这确保了赔偿事务在政治、经济、法律和外交等多个领域一直处于优先地位。
两德统一后,德国社民党和绿党不断在联邦议院发起议案,敦促联邦政府对德国工业界施加影响,使之赔偿二战强制劳工,以实现赔偿公平和正义。1998年,社民党与绿党组建联合政府。在新任总理施罗德的积极策划下,德国政府和企业于2000年共同出资建立“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Erinnerung, Verantwortung und Zukunft” Stiftung),成为德国“主动赔偿”的第二个标志性事件。为了彻底解决因冷战而遗留的东欧纳粹受害者赔偿问题,德国政府和企业开创了联合组建基金会主动赔偿受害者的模式,从而避免了来自美国的集体诉讼,并使德国“从损害德国声誉和经济的运动中解脱出来”。更重要的是,德国政府和12家德国大公司倡议组建的“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在实际注资过程中实现了战争赔偿主体的扩大化和战争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实际掌握了101亿马克资金,其中51亿马克来自约6500家德国企业的募捐,另外50亿马克由联邦政府承担。出资的德国企业有40%是在二战后才建立的,与纳粹德国并无关联,也未曾使用过强制劳工。他们自愿出资对纳粹受害者进行赔偿,不仅拓宽了赔偿的来源,而且标志着德国二战赔偿从“政府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
除此之外,德国的法制传统和完备的纳粹受害者赔偿法律体系使战争赔偿客观上成为一种主动行为。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获得赔偿。根据《德国民法典》,必须恢复受害者的原状,如果无法恢复,则必须支付赔偿。它还承认,非物质性损害,特别是死亡,是不能逆转的,因此创立了补偿原则。《德国民法典》第823-853条规定:“凡故意或过失非法伤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任何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1949年颁布的联邦德国宪法《基本法》(Grundgesetz)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第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血统、种族、语言、籍贯和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而受歧视或优待。”以上为德国纳粹受害者赔偿立法提供了法理依据。
德国联邦议院在二战后的立法实践中制定了以《联邦赔偿法》为中心的一系列纳粹受害者赔偿专门法,包括:《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补充法》(1953)、《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法》(1956)、《联邦财产返还法》(1957)、《一般战争后果法》(1957)、《联邦赔偿法最终修正案》(1965)、《公开财产问题解决法》(1990)、《补偿养老金法》(1992)、《纳粹受害者补偿法》(1994)、《关于建立“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的法律》(2000),形成了一个严谨而完善的赔偿法律体系。既然发布了明文法律,战争赔偿的执行就具有强制性,不以德国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在某种程度上,德国联邦议院推动联邦政府进行了“主动赔偿”。
二战结束至今,德国政府至少有两次正式宣布二战赔偿结束。1974年5月17日,施密特总理在联邦议院发表政府声明,宣布“联邦政府认为所有战争遗留问题,特别是战俘赔偿、战争损失赔偿和受害者赔偿都结束了。联邦德国的纳税人过去已经为此支付了2200亿马克,根据现行法律,他们今后还必须为战争后果的负担再筹集1740亿马克。除此之外,联邦政府认为不可能再将任何负担转嫁给纳税人”。2015年3月18日,面对希腊政府提出的千亿欧元巨额战争索赔,德国外长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Frank Walter Steinmeier)和联邦政府发言人斯特芬?塞伯特(Steffen Seibert)在同一天发表声明:“德国战争赔偿在法律和政治上都结束了。”德国政府以此为由拒绝了近年来波兰和希腊政府多次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德国对二战罪行的赔偿在2007年“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完成使命后就应该结束了。然而,根据2021年德国财政部发布的《对纳粹暴政的赔偿》的报告,德国在2020年仍然为纳粹在二战中的暴行赔偿了13.68亿欧元,其中的大额赔偿有:使用“困难基金”赔偿10.37亿欧元,依据《联邦赔偿法》赔偿1.31亿欧元,依据《纳粹受害者补偿法》赔偿0.12亿欧元。这一数据有助于理解德国二战赔偿迟迟不能结束的原因: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主体意愿经历了从“被动赔偿”到“主动赔偿”的转变,德国赔偿政策的连续性和赔偿法律的强制性导致二战赔偿持续了75年从未中断,进而成为世界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战争赔偿事件。
二、赔偿对象:从战胜国到受害者
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对象经历了从“战胜国赔偿”到“受害者赔偿”的转变。“战胜国赔偿”是指,德国因对二战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以钱款或实物支付给战胜国的赔偿,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赔偿,德语常以Reparation表述。“受害者赔偿”是指,德国要对二战德军占领区内遭受纳粹迫害和奴役的受害者个人及其遗属进行赔偿,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战争赔偿,德语常以Wiedergutmachung或 Entsch?digung表述。具体而言,德国的二战赔偿对象经历了战胜国政府、以色列政府、纳粹受害者、大屠杀幸存者和被遗忘的受害者的多次转变,导致赔偿的覆盖面空前扩大。
在国际法中,战争损害的赔偿一般是通过战败国政府向战胜国政府支付赔偿来实现的,战败国无权干涉战胜国如何分配或使用这些赔偿。1939年德国进攻波兰挑起二战,违反了1928年美、法、德等15个国家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约》(又称《巴黎非战公约》(Pact of Paris)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Kellogg-Briand Pact),根据国际法,德国的行为是非法的,必须向战胜国支付赔偿。《雅尔塔协定》规定,德国应首先向那些“承受了战争的主要负担、蒙受了最大损失和组织了对敌斗争胜利的国家”支付赔偿,也就是首先赔偿苏、美、英三个战胜国。《波茨坦协定》规定,波兰的赔偿要求由苏联从苏占区满足,美、英、法三国需要共同满足除波兰外其他战胜国对德国的赔偿要求。1946年1月14日,全球18个战胜国签署了《巴黎赔偿协议》,确定了西占区赔偿物资的分配比例,成立了专门负责分配赔偿物资的“盟国国际赔偿总署”(Inter Allied Reparations Agency)。《巴黎赔偿协议》还明确了德国赔偿的事实依据:“本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赔偿份额,应被各自视为包括它和它的国民因战争而对德国政府及其机构提出的所有政府或私人性质的索赔,还包括对德国勒索的占领费用、占领期间以结算账户获得的信贷和对帝国信贷银行的索赔。”可见,占领时期德国赔偿主要用于弥补战胜国的战争损耗,以及由纳粹德国破坏和掠夺造成的损失,只向战胜国政府支付,仍属于传统的“战胜国赔偿”范畴。20世纪50年代初,联邦德国与所有战胜国政府之间的赔偿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作为各战胜国与德国事实上的和平条约,1990年9月12日“2+4”外长会议签订的《最终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中根本没有提及战争赔偿问题,这说明各方都认同“战胜国赔偿”已经彻底结束了。
1951年阿登纳总理的“9?27赔偿声明”把德国二战赔偿带入“受害者赔偿”阶段。1952年,联邦德国和以色列在荷兰小城瓦森纳尔(Wassenaar)展开秘密赔偿谈判并签订《卢森堡条约》(Luxemburger Abkommen),联邦德国以犹太移民安置费用的名义向作为犹太人民合法代表的以色列政府支付价值30亿马克的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对以色列的赔偿已经超越了“战胜国以武力强加给战败国的义务”的传统属性,开创了一种“战败国自愿赔偿战争受害者”的全新战争赔偿模式。这一赔偿不仅缓解了第一次中东战争后以色列的财政困难,推动了以色列经济的现代化,而且开创了德国与以色列之间独一无二的“历史责任驱动型”国家关系。对德国来说,《卢森堡条约》是“西德进入民主国家价值共同体的门票,恢复了德国的政治声誉和道德信用”。战争赔偿第一次成为一种“双赢”的事业。
根据《卢森堡条约》的附属协议,联邦德国需要制定全新的“赔偿法”和“归还法”,对二战期间纳粹暴政受害者遭遇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从1953年颁布的《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补充法》到1956年修订的《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法》再到1965年完成的《联邦赔偿法最终修正案》,联邦德国通过立法正式将“纳粹受害者”(NS-Verfolgter)这一庞大的群体列入二战赔偿的对象。《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补充法》的第一款对“纳粹受害者”的定义做了精确描述:“凡因在政治上反对纳粹主义,或因种族、宗教信仰或意识形态而受到纳粹主义恐怖行为的迫害,并因此丧失生命、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丧失自由、财产损失或损害、资本资源损失、事业或经济受损的人,应被视为纳粹迫害的受害者。”《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法》的前言提到,“在二战期间,因反对纳粹或因种族、信仰及世界观不同而受到纳粹德国迫害,并在生命、肉体、健康、自由、财产等方面遭受损失的人,均有权向德国提出赔偿要求。”《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法》主导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联邦德国的赔偿事务,其确立的“纳粹受害者”概念则被联邦政府当作鉴别个人索赔资格的标准,一直坚守到冷战结束。《联邦赔偿法》还确立了个人赔偿的“属地原则”,即一个纳粹受害者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他在1952年之前是否生活在联邦德国境内,或者二战期间是否生活在1937年纳粹德国边界之内。这就产生了一个明显的缺陷:二战时期生活在1937年纳粹德国边界之外的纳粹受害者无权申请赔偿。
两德统一后,犹太人世界不断争取德国赔偿对象的扩大化和赔偿支付的持续化。在此过程中,美国国务院提出了“大屠杀幸存者”(Holocaust-überlebende)这一新概念,以区分德国赔偿法界定的“纳粹受害者”。这种看似无差别的概念转换,却通过语义的解释创造了全新的赔偿对象群体和更大的赔偿空间。1992年德国政府与“犹太人要求物质赔偿联合会”签订的“2号赔偿协议”(Artikel 2 Vereinbarung),原本旨在对《联邦赔偿法》和“困难基金”覆盖不到的犹太人受害者进行赔偿,却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放宽对申请人二战期间被隔离或监禁地点和时长的要求,其赔偿对象已经无限接近美国大屠杀纪念馆(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对“大屠杀幸存者”的定义:“任何在1933-1945年因纳粹及其合作者的种族、宗教、民族、社会和政治政策而流离失所、受到迫害或歧视的人,无论是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都视为幸存者。除了集中营、贫民区和监狱的前囚犯之外,还包括难民或躲藏起来的人。”截至2020年,“2号赔偿协议”不断修订的结果是,所有二战期间在欧洲“犹太区”生活3个月以上,或在德国占领区和纳粹仆从国以难民状态生活4个月以上的犹太人及其子女,均可以向德国政府申请赔偿。索赔权利甚至被赋予二战时尚未出生的犹太人受害者子女。德国政府明确规定:“困难基金可以考虑那些在遭受迫害时尚未出生,但在子宫内就与母亲一起遭受迫害的人的申请。”概括地说,所有二战期间以生命或胚胎形式在欧洲纳粹占领区存续4个月以上的犹太人,都可以向德国申请赔偿。
从以色列政府到“大屠杀幸存者”,犹太人都是主要赔偿对象。在犹太人领取赔偿的同时,东欧强制劳工、苏联战俘、吉普赛人、强制绝育者等一大批非犹太人受害者获取赔偿的权利被长期遗忘了,而他们的人数和遭遇的人身伤害不亚于犹太人。虽然20世纪80年代德国内部就开始讨论这些“被遗忘的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但直到21世纪初,这一群体才真正取代犹太人成为德国二战赔偿的焦点对象。2001-2007年,德国政企共建的“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向166.5万名二战强制劳工及其遗属支付了44亿欧元赔偿,其中大部分来自波兰、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等东欧国家。此后,德国赔偿继续向二战的边缘受害者群体扩散。2014年8月28日,德国政府出资2.5亿美元建立“孤儿基金”,用于向大屠杀中失去双亲的犹太孤儿支付赔偿。2015年5月21日,德国联邦议院决定拨出1000万欧元预算用于赔偿仍然在世的约四千名苏联战俘。二战结束70年之后,孤儿和战俘作为最容易被忽视的战争受害者,仍然可以从德国得到赔偿,充分说明了德国二战赔偿覆盖范围之广。
综上所述,在德国政府和社会主动承担“名誉债务”,德国社会记忆文化变迁,犹太人锲而不舍地索取赔偿,美国法院的赔偿诉讼等国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德国二战赔偿的对象经历了从“战胜国赔偿”到“受害者赔偿”、从“政府赔偿”到“个人赔偿”、不断突破“属地原则”和降低索赔门槛的扩大化过程。其中,德国“主动赔偿”的意志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国际社会对此高度评价。2012年11月17日,载于《纽约时报》的《德国履行对大屠杀受害者的赔偿义务60年》一文指出:“德国的战后赔偿计划已成为事实,许多德国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国家在过去60年中向纳粹罪行的犹太受害者支付了890亿美元的赔偿后,仍然定期开会修改和扩大资格认定准则,目的是使数以万计从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的老年幸存者尽可能多地从中受益。”截至2020年,德国已向遍布欧、亚、美、非和大洋洲的20个二战战胜国和以色列政府支付赔偿,已向全球纳粹受害者支付赔偿达381万人次,造就了世界历史上覆盖范围最广的战争赔偿。
三、支付方式:从实物到货币
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支付方式经历了从“实物赔偿”到“货币赔偿”的转变。“实物赔偿”是指,根据《雅尔塔协定》和《卢森堡条约》规定,德国在占领时期和20世纪50年代以工业设备、海外资产、产品、轮船、劳务等形式向战胜国和以色列支付的赔偿。“货币赔偿”是指,自20世纪50年代《联邦赔偿法》发布之后,德国根据各种赔偿法律、协议、基金,以德国马克、美元、欧元等货币向二战受害者支付的赔偿。由于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执行赔偿,德国二战赔偿金额积累成了天文数字。
一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失败经验直接影响了二战后同盟国对德国的索赔政策。20世纪20年代协约国向德国索取巨额战争赔款,不仅导致了德国经济崩溃,煽动了德国社会的复仇情绪,而且没有从根本上削弱德国的战争潜力。魏玛德国外交部长古斯塔夫?斯特莱斯曼(Gustav Stresemann)等人充分利用协约国之间的矛盾及其对苏联的恐惧,不仅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德国支付的赔款,而且通过大量贷款让美英两国陷入替德国支付赔偿的怪圈并损失惨重。可以说,德国一战赔偿的所有后果,都与战胜国的初衷背道而驰。关于这种失败经验对德国二战赔偿的影响,德国经济学家韦尔纳?阿贝尔斯豪泽(Werner Abelshauser)评价道:“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的赔偿史是一部对一切有关方面都十分痛苦的学习过程史。当雅尔塔会议用秘密附加协定书规定德国赔偿的方式和范围时,盟国从20世纪20年代的失败经验中只汲取了一个教训。两次大战之间,不愉快的转账问题对国际金融系统曾经是个沉重负担,为了避免这类问题的重现,盟国决定,德国以实物代替金钱来赔偿由它造成的损失。”
基于上述经验和通过赔偿削弱德国的决心,“实物赔偿”成了同盟国领导人在1945年雅尔塔会议上关于德国赔偿问题达成的唯一共识。《雅尔塔协定》规定:“德国必须以实物偿付它在战争中给盟国造成的损失。向德国索取的赔偿有三种形式:(甲)在德国投降或停止有组织抵抗两年内对德国本土上及国外的德国国民财富(设备、机床、船舶、机车车辆、德国在国外的投资,以及德国工业、运输业、航运业和其他企业的股票,等等)进行一次没收,其主要目的在于摧毁德国的战争潜力;(乙)在规定的时期内,每年交付当年产品;(丙)使用德国劳动力。”在其后的《波茨坦协定》中,同盟国为德国赔偿商定了以下事项:大规模拆除工业设备,没收工业产品,没收德国拥有的所有黄金和外汇,没收德国的所有版权、专利和商船,没收德国的所有外国资产,割让奥德-尼斯河以东领土给波兰。从此,用于赔偿的实物种类基本确定下来。
然而,因为其后召开的莫斯科赔偿委员会会议没能确定一个德国赔偿总额,波茨坦会议又确立了“分区赔偿”原则,导致占领时期的赔偿没有统一标准和制约机制,实物赔偿的种类和额度成为各占领区的内政。苏联从东占区没收的赔偿物资包括工业设备、基础设施、工业产品、科研院所、商船等,以及东欧各国的所有德国资产。东占区赔偿范围之广,可以从1945年美国国务院一份秘密报告——《向苏维埃俄国转移军事研究和科学机构》中窥见一二:“恺撒皇帝物理研究所整个研究所连同其他部门的设备,例如高压和X线设备,都被搬走了。这次搬迁包括最原始的家具,如水龙头、洗脸盆、门把手等,甚至连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这个名字也被带走了。”根据1953年联邦德国全德事务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gesamtdeutsche Fragen)发布的苏占区赔偿统计报告,1945-1953年东德赔偿共计531.79亿马克(同期价格),折合163.13亿美元(1938年价格)。美英法从西占区没收的赔偿物资主要是工业设备和商船,以及东欧之外的德国海外资产。虽然工业设备拆卸赔偿逐步让位于西德复兴计划,在1948年后被大规模削减,但海外资产和商船没收被快速执行,德国国家和私人的几乎所有海外资产都被纳入赔偿征收的范畴,德国近代以来几个世纪对外拓殖和投资积累的海外财富荡然无存。1951年盟国国际赔偿总署估算的5.29亿美元(1938年价格)西占区赔偿总额被明显低估了。德国经济学家约尔格?菲施(J?rg Fisch)详细考证并叠加法占区没收工业产品、操纵汇率、“知识财富”等隐性赔偿之后,得出西占区赔偿总额是48.43亿美元(1938年价格),这一数字具有更高的可信度。上述东西占领区支付的“战胜国赔偿”合计211.56亿美元(1938年价格)。
联邦德国成立后,根据《卢森堡条约》向以色列支付赔偿时,出于对国家财力和外汇储备的担忧,阿登纳政府决定继续进行“实物赔偿”。但是,此次赔偿的执行方式与占领时期那种“强制没收式实物赔偿”是完全不同的,联邦德国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订单服务式实物赔偿”并实现了双赢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以色列驻科隆代表团根据以色列政府指令向联邦德国的工厂出具订单,联邦政府为此付款,货物最终由德国航运公司运往以色列。1952-1966年,联邦德国向以色列赔偿了价值24亿马克的货物(铁矿石、钢铁产品、化工产品、农产品)和劳务。以色列向英国壳牌石油公司购买石油的费用也由联邦德国支付,联邦德国支付给英国壳牌石油公司折合10.5亿马克的外汇。两项共计34.5亿马克。
自20世纪50年代《联邦赔偿法》颁布并实施后,德国二战赔偿转入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货币赔偿”轨道。这种转变的原因,一方面是联邦德国财力特别是外汇储备的增长,另一方面是“受害者赔偿”的现实需求,即对分布在全世界的战争受害者进行赔偿,支付现金是方便快捷又不失公平的最佳方法。冷战后期和两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和企业根据各种赔偿法律、政府间赔偿协议、“困难基金”(Hardship Fund)、“和解基金”(Auss?hnung Stiftung)、“2号协议基金”(Artikel 2 fonds)、“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和“孤儿基金”(Child Survivor Fund)向全球二战受害者支付的财产损失赔偿金,或以养老金、抚恤金、救助金等名义支付的人身和精神伤害赔偿金,全部使用德国马克、美元和欧元等货币支付。货币赔偿的一般流程是,受害者及其遗属依据赔偿法律或基金对受害人资格认定条款,向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或“犹太人要求物质赔偿联合会”等代理组织提交赔偿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获得一次性赔偿金或持续性养老金、救助金等。很多犹太人受害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赔偿项目多次申请赔偿金。
从2003年开始,德国财政部不断发布二战赔偿报告——《对纳粹暴政的赔偿,关于赔偿的规定》(Entsch?digung von NS-Unrecht, Regelungen zur Wiedergutmachung),向国际社会公示德国七十多年来主动赔偿纳粹受害者的诚意和巨额的赔偿支出。根据2021年6月德国财政部最新赔偿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德国政府已向二战纳粹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共计790亿欧元,各项细分支出为:依据《联邦赔偿法》赔偿485.85亿欧元、依据“困难救助条例”赔偿101.85亿欧元、用“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赔偿51亿欧元、依据《纳粹受害者补偿法》赔偿25.76亿欧元、各州根据《联邦赔偿法》赔偿20.65亿欧元、依据《联邦财产返还法》赔偿20.23亿欧元、对以色列赔偿17.64亿欧元、依据12个欧洲国家纳粹受害者赔偿总体协议赔偿14.89亿欧元、依据《补偿养老金法》赔偿8.13亿欧元、联邦政府“其他赔偿开支”69.44亿欧元。所有受害者平均每月领取了742欧元赔偿金,其中部分受害者领取了平均每月1009欧元的人身伤害赔偿金。除此之外,冷战前期,IG法本公司等5家德国企业向二战强制劳工支付了0.519亿马克赔偿;冷战后期至20世纪90年代,奔驰公司和大众公司独立支付二战强制劳工赔偿0.32亿马克;2017年,德国政府向二战苏联战俘幸存者支付0.029亿欧元赔偿。上述“受害者赔偿”合计1001.22亿美元(2020年价格)。
德国历史学家莱纳?卡尔施(Rainer Karlsch)曾经提出,仅1945-1953年东德向苏联支付的赔偿,已是20世纪最高数额的战争赔偿。卡尔施难以预见的是,德国支付给二战受害者的赔偿远远超过了对战胜国的赔偿,并以每年十几亿美元的速度日益成为德国政府的一项固定财政支出。实物赔偿平息了战胜国的愤怒,货币赔偿安抚了受害者的心灵。而1212亿美元的实际赔偿总额,让德国二战赔偿成为世界历史上支付金额最高的战争赔偿事件。
四、德国二战赔偿的影响
人类历史上,战争赔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战败国总要为军事上的失败付出代价。二战后德国的战争赔偿事务超越了过去“因为战败而赔偿”的传统历史逻辑,其主要的合法性和驱动力变成了“因为罪责而赔偿”。在1945-1949年的占领时期,同盟国通过分区占领和行政命令强行从德国运走了大量物资作为赔偿,达到了既弥补战胜国损失又削弱战败国实力的传统目的。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后,战争赔偿则成为德国政府和企业为二战历史罪责向国际社会和受害者群体“赎罪”的主要经济手段,也是世界历史上战败国首次对“战争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大规模赔偿。实践表明,德国二战赔偿不仅在主体的多元性、客体的广泛性、支付手段的多样性,以及赔偿金额等方面达到了新高,还因若干突破和创新而具有启示价值。
战争赔偿一向被认为是一种简单的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惩戒行动,这种理解在近代得到了国际法的进一步固化。18世纪末,国际法明确了“战争赔偿”这一法律概念,即“战败国由于战争原因,根据和约规定付给战胜国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款(如外汇、黄金或白银)”。索取尽可能多的赔偿成了战胜国天经地义且合乎法律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二战后的德国也得到了完整的实践。然而,历史一再证明,这种强制勒索的赔偿只能引发战败国人民的愤怒乃至复仇情绪,让战胜国与战败国陷入战争、赔偿、仇恨,又到战争的怪圈,无助于实现永久的和平。人类社会需要探索一条新的战争赔偿路径,来避免从“战争赔偿”到“新的战争”的恶性循环。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二战赔偿就因其“破旧立新”而具有了里程碑式的意义。德国从“被动赔偿战胜国”走向“主动赔偿受害者”,既赢得了声誉又教育了人民,不仅没有重蹈覆辙,还促进了欧洲和解与一体化进程。在“破旧”成功的同时,德国二战赔偿还产生了“立新”的效果。
欧洲在“三十年战争”后首次出现了赔偿战争受害者的倡议。战争期间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大量向各自阵营逃亡,造成了大批现代意义上的难民。为了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归还被没收的财产,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达成了一项协议:“所有文职和军事人员,从最高级到最低级,他们的子女和继承人,毫无例外,在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方面,双方都应恢复他们在动乱前实际拥有的或他们可能合法拥有的生活、名誉、自由、权利和特权。”但是,这一最初的倡议并没有演变成为“受害者赔偿”的惯例,勒索巨额“战胜国赔偿”反而成为18、19世纪必不可少的战后事项。因为一战期间交战区平民的惨重损失,1919年《凡尔赛条约》第232条首次明确提出了“战争受害者赔偿”的要求:“凡协约及参战各国之普通人民及其财产,在该协约及参战国对德交战时期内,因德国陆上、海上及空中侵略所受之一切损害,德国应担任赔偿。”条约第八部第一篇的附件中详细罗列了10种战争受害者(包括平民、战俘、伤残军人、强制劳工等)的赔偿要求。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将“受害者赔偿”写进战后和平条约。遗憾的是,因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混乱局势,这种赔偿无从付诸实践,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以1952年《卢森堡条约》为标志,德国二战赔偿进入了实质性的“受害者赔偿”阶段。在近代以来的国际关系史中,《卢森堡条约》没有先例。自1952年以来的半个多世纪里,也再没有类似的条约出现。对犹太民族来说,这是他们在两千多年的流浪岁月中首次从迫害者那里得到物质赔偿。某种意义上说,《卢森堡条约》将《凡尔赛条约》中的理想转化为现实,推动“战争受害者赔偿”从文本跨越到实践,开辟了战争赔偿的新领域,堪称战争赔偿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事实上,只有当德国对二战受害者进行全覆盖式的赔偿之后,受害者赔偿才在实践层面被正式纳入战争赔偿的范畴。而德国支付的“受害者赔偿”(1001亿美元)远超“战胜国赔偿”(211亿美元)的事实,又进一步强化了现代战争赔偿的新规则——“受害者赔偿”已经取代“战胜国赔偿”成为战争赔偿的重心。
德国还是首个响应国际人道法,制定战争受害者赔偿国内法的国家。以《联邦赔偿法》为标志,德国把自愿的赔偿承诺转化成强制的法律义务,制定了一系列二战受害者赔偿专门法,这在历史上绝无仅有。1953-1965年,从《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补充法》到《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法》再到《联邦赔偿法最终修正案》,联邦德国的二战受害者赔偿法律文本不断修改完善,其覆盖范围、资格认定和赔偿金额都不断趋向公平和公正,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且严谨的“赔偿法系”,为20世纪下半叶二战受害者向德国申请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1986年,联邦德国政府在提交给联邦议院的《联邦政府关于对纳粹暴政的赔偿以及吉卜赛人和相关群体状况的报告》中这样解释德国“战争赔偿的特殊性”:“联邦德国与建国前的各州和各市一样,将对纳粹政权所犯下的暴政进行道义和财政赔偿作为一项优先任务。它与有关各方,特别是受迫害者组织合作,努力制定赔偿条例,这些条例应在财政上可能的范围内全面设计,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在行政上可行。这给立法、行政和司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任务,没有任何模式或经验可以借鉴。尽管存在这些困难,但有一套法律成功地涵盖了纳粹暴政造成的几乎所有损害。因此,至少在物质领域,可以帮助纳粹受害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所有法规,都是根据损害的原因和程度相互平衡的。从整体上看,赔偿可以说是历史上独一无二的成就,也得到了国内外受害者协会的认可。”这并非自我标榜,对比日本拒绝赔偿二战东亚受害者、美国拒绝赔偿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受害者,方能凸显立法赔偿之可贵。
20世纪90年代末,面对汹涌而来的东欧二战强制劳工赴美国法院起诉德国企业的浪潮,是像50年代那样制定一部《强制劳工赔偿法》,还是像80年代那样建立一个“困难基金”,德国政府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方面,强制劳工并不适用《联邦赔偿法》对纳粹受害者的定义——“因反对纳粹或因种族、信仰及世界观不同而受到纳粹德国迫害”,无权通过《联邦赔偿法》申请赔偿,而德国政府和议院早已宣布,不可能再制定新的受害者赔偿法;另一方面,数百万强制劳工赔偿必将耗费巨资,如果沿用联邦政府全额出资建立“困难基金”的方式支付赔偿,而让涉案的德国企业置身事外,必将引发德国纳税人的愤怒和抗议。1999年,施罗德政府决定开辟第三条道路——政企出资共建赔偿基金,
发动媒体制造舆论向全德国的企业施压,动员他们出资参与基金会。2000年“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的成功组建,向全世界展示了如何跨越法律和财政障碍去处理战争遗留问题。德国政府还坚持在“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中下设“记忆与未来”基金(“Erinnerung und Zukunft” Fonds)并注资7亿马克。基金的使命是在过去与未来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通过解决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来创造德国和欧洲更加美好的未来。具体而言,基金要对以下项目进行资助:民族和解、纳粹迫害幸存者的生活、青年交流、社会公平、极权政治和独裁统治的危害研究、人道主义事业的国际合作。2001年至2005年,基金资助“历史见证人”计划,邀请二战受害者参加各种会谈、知识竞赛、文献记录,推动青年感悟他们遭受的创伤;资助“历史与人权”研究项目,推动青年学者深入研究纳粹主义与反纳粹的历史;创立慈善项目“对纳粹受害者的精神关怀和医疗护理”,鼓励青年参加护理战争受害者的工作;开展在学校讲授德国犹太人历史及其文化的“利奥?拜克计划”(Leo Baeck Programm)。“记忆与未来”基金利用成立以来积攒的利息和企业的后续捐资,至今仍在德国、美国、以色列,以及中东欧国家开展工作。2007年“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完成使命的时候,绝大部分二战强制劳工及其遗属都领取到了一份令人满意的赔偿金,“强制劳工赔偿”这一二战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与以往战争赔偿一般会导致战败国财政紧缩并陷入经济衰退不同,德国依靠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外汇储备顺利支付了赔偿。受害者赔偿提高了德国企业在世界市场的声誉,帮助德国重获欧洲邻国信任,进而引领欧洲一体化进程并成为最大的赢家。与一战后德国赔偿的失败结局相反,德国二战赔偿取得了“共赢”的结果。通过梳理“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的组建和工作流程,可以总结出一种颇具推广价值的战争遗留问题处理模式——“政企共建,基金运作,面向未来,和解共赢”。
我们在发掘德国二战赔偿普适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它的特殊性:犹太人世界和美国政府构成了德国支付赔偿的最大外部压力。如果把德国战争赔偿比喻成一场漫长的民事诉讼案件,那么犹太人要求物质赔偿联合会和美国政府分别扮演了检察官和监督员的角色。赔偿联合会不断搜集证据向德国政府和企业发起一轮又一轮赔偿诉讼,如果德方拒绝、拖延或缩减赔偿的话,美国政府就会通过外交、媒体等途径对德国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赔偿也是一场国际政治中的现实主义博弈,博弈结果不仅取决于纳粹受害者的损害程度,还受制于彼此背后的支持力量。由于缺少犹太人赔偿联合会那样精干的代理人组织,美国政府也从未像支持犹太人那样支持东欧的纳粹受害者索赔,“被遗忘的受害者”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和护理质量都和犹太人受害者有很大差距。
结语
战争赔偿在二战后的实践中逐渐发展出削弱敌国、弥补损失之外的第三种功能——促进和平,德国的赔偿实践为此作出了贡献。对德国来说,二战赔偿史既是一段用物质和金钱补偿战胜国政府和受害者个人的经济史,又是一段用经济手段和外交政策重新建立德国国际声誉和地位的政治史,还是一段用巨额赔偿推动德国民众集体反省并构建二战史观的社会史。对世界来说,德国二战赔偿不仅推动战争赔偿到达了全新的领域和高度,而且为彻底解决战争遗留问题提供了历史证明。它在悬置一切以往的赔偿规则的同时,找到了使不可能之事(比如德国与犹太人世界的和解)变为可能的新实践形式。这种实践不仅使德国对二战受害者的赔偿成为创举,而且为那些认真思考如何化解“战争后延续的仇恨”的人提供了借鉴。
二战后战胜国在德国强制执行的实物赔偿,既弥补了自身的战争损耗,又摧毁了近代以来德国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实现了战争赔偿的传统目的。相比而言,德国主动支付的“受害者赔偿”更具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受害者赔偿是一个包含申请、举证、查证和支付各环节的动态过程,赔偿主体和客体都要对不堪回首的黑暗历史进行回忆和陈述。在此过程中,“赔偿”发挥了这样的作用:通过共同叙述一个困扰双方的历史事件,来克服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分裂记忆,进而将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关系置于一个新基础之上并化解旧的冲突。对沉重的过去形成共同的看法,是积极塑造未来的先决条件,赔偿的根本目的不是赎买过去的罪恶,而是创建未来的和谐。德国通过“受害者赔偿”塑造未来的做法堪称典范。近年来,东亚二战受害者索赔已经进入了跨国民间联合索赔阶段。只有全世界的战争受害者都得到诚恳的道歉和公正的赔偿,世界的持久和平才可能实现。
(注释略)
(作者:孙文沛,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