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一个民族、一个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与发展出来的物质文化的结晶,体现了一个民族或群体的精神文化风貌与制度文化特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地区与各民族都留下了异常丰富的历史文物和文化遗产,我们既要在各民族的共同现代化进程中保护传承好这些优秀传统文化,更要发挥其在推动各民族走向现代化、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这对做好新时代的民族工作尤为重要。
关键词:文物;文化遗产;中华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引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一个民族、一个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与发展出来的物质文化的结晶,体现了一个民族或群体的精神文化风貌与制度文化特征。文物和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化的有形表达,其含有的文化因素是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基础。因此,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以来,便有学者从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出发,就如何促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结合进行了探讨。大体言之,当前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文物和文化遗产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资利用的文化资源。如陈文元指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中物质性、精神性、符号性、多元性、一体性、记忆性元素交织与共融,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生动力。”田阡、陈雪提出:“遗产在构筑人们的物质和精神世界的基础上,彰显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现实,增强了各民族情感认同与身份认同,实现了各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王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蕴的共享传统、共识价值以及共同体逻辑对形塑中华民族共有历史观、文化观、审美观具有显著作用。还有学者认为:“文化遗产景观实践提供了以人民为中心、从群众文化实践角度开展精神家园建设的新视角和新途径。”二是部分学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探讨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新路径。如郝国强等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为基础,从“点、线、面、体”四个角度重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理论逻辑与研究框架。胡兆义、林继富以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例,提出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整体性、传统性、生活性和共享性原则。李澜等人指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有助于激发各族人民进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有助于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现代化协调发展。三是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双向关联性进行论述。如黄孝东和张继焦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体现在二者皆以“整体观”为出发点,以人民为中心且互为动力。鄂崇荣、毕艳君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深层关联,还有相互促进、共生共融、互通共进之处。”
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学术界针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已经开展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实践部门亦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进实践工作。大家普遍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存在互惠、共生、共享的辩证关系。但是,目前的研究成果多以个案研究为主,对于二者内在关系的理论逻辑阐释仍显不足,尤其是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作用机理缺乏整体性、理论性论述。基于对上述文献的分析,系统阐释文物和文化遗产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作用机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同时,本文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总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成就与问题,由此提出新时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二、文物和文化遗产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文物和文化遗产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密切的逻辑联系,二者具有行为主体、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和具体实践中双向促进的辩证关系。格尔茨主张:“文化是一种通过符号在人类历史上代代相传的意义模式,它将传承的观念表现于象征形式之中。通过文化的符号体系,人与人得以相互沟通、绵延传续,并发展出对人生的知识及生命的态度。”也就是说,文化是通过象征性符号来展现其内在意义和功能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一种具象化的文化遗存,是作为群体的先民共同遗留下来的文化象征,是能够被解释的文化存在。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深度挖掘体现各地区、各群体文物与文化遗产的中华文化内涵,将其作为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物证及中华民族整体形象的重要象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这将有助于深化共同历史记忆,凝聚共同文化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一)重构共同历史记忆
历史记忆是集体记忆的一种形式,是某一群体通过书写记录、纪念仪式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存续下来的历史,具有物质客体和象征符号的双重性质。记忆是民族形成以及增强群体成员间相互联系和情感的重要元素。王明珂指出:“(历史记忆)常强调一民族、族群或社会群体的根基性情感联系。”显然,历史记忆作为对自身群体内在历史的认知,是社会群体团结统一的心理基础。因此,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重构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方向。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历时性,一直从过去传承到现在,是历史与现实交融的结果,内含着每个时代的历史和文化基因。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的历史记忆,能够勾连起各民族共创中华民族的历史情景,是重构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引导各民族成员树立正确历史观的重要载体。
文物和文化遗产有助于成员形成对中华民族起源的共同认知。长期以来,西方世界企图从历史出发解构现代中国的合法性、合理性。由于中华民族早期的历史缺乏文字资料记载,导致西方学界提出的“中华文明只有三千年历史”“中华文明西来说”等观点被认可和传播。这既影响了中华文明在国际上的传播力、影响力,也不利于引导各族人民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和坚定文化自信。从历时性来看,文物和文化遗产象征着民族的“传统”,承载着历史延续的脉络和记忆,是实证中华民族起源的重要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先后实施了“夏商周断代工程”“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等项目。中华民族早期先民留存下的牛梁河红山文化、甘肃大地湾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以及河姆渡文化、良渚文化等历史遗址被发掘,实证了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20世纪80年代,借助考古出土文物,夏鼐将中华文明追溯至史前时代,苏秉琦提出了中华文明“满天星斗”的多元起源说,费孝通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发展格局,驳斥了中华文明源自西方的错误历史观点,为正确认识中华民族起源提供了有力的理论认知工具。
文物和文化遗产有助于成员形成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发展史的共同认知。受西方舶来史观的影响,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发展史和“大一统”的历史观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新清史观、内亚史观、族群史观等错误观点在国内获得不少学者的认可,中国统一的历史主流话语受到解构和冲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消解“多元”与“一体”的对话张力,关键是要在理解“多元”与“一体”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强调历史上中华民族的“一体性”。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由“多元”汇聚成“一体”的历史记忆,是中华民族统一历史的再现。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各种层级,有些是地域性的或区域性的,有些是省区级、市级的,甚至是跨省区市的,还有一些是全国性的。其中不少代表中华民族整体形象和文化内涵的文物和文化遗产,甚至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成为全人类的。但是,只要是文物和文化遗产,都是群体性的甚至是跨群体的,都具有同一地域内各个民族的共生意识,体现着中华大地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成效,是中华文化在不同区域的表现形式,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史发展格局的生动体现。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重构共同历史记忆的现实路径。史密斯认为:“民族与族群一样,是一个建立在共同的神话与记忆之上的共同体。”历史记忆是民族成员形成身份认同的根源。由于过去历史书写以族别史、分族写史为主要叙述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个体历史记忆的多元化,并将本民族的历史置于中华民族历史之上,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记忆和意识是一种抽象概念,因而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的传承、发展以及重构需要借助象征符号为媒介。文物和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先民共同创造的文化象征物,其内含的共创性、共享性在传承和仪式展演过程中将国家、地方、民族弥合在同一空间内,这成为重构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的实践路径。在当下文物和文化遗产分级体系下,分类方法往往已超越简单的民族划分体系,更加突出地方概念。过往被认定为各民族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在保护利用过程中,会自觉接受国家意识对民族历史记忆的重构,从本民族文化体系中抽离出去,成为地方性、国家性的公共记忆。将文物和文化遗产塑造为本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双重文化符号,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现实提供具象化的记忆内容,是重构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的重要路径。
(二)凝聚共同文化认同
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意识,是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基础,文化认同解决了,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才能巩固。中华民族经过自在、自觉、自为的发展历程,成为由56个民族组成的更高层次的民族实体,即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内蕴着中华民族成员的不同层次的文化认同,即本民族文化认同和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本民族文化认同是从国内角度出发的,是56个民族成员对自身民族身份的认同意识,后者则主要是世界层面的整体性中华文化认同。因此,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仅从国内角度考虑是不够的,还需从世界角度来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文化认同。文物和文化遗产象征着社会中延续的“传统”,其在各个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了认同感和持续感。通过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阐释,一方面能够展现各地方、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还能揭示文物和文化遗产背后各民族、各地区的相互联系以及与中华民族的联通性,能够厘清文化认同中的层级关系,为凝聚共同文化认同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能在世界文明范畴内塑造中华文化独特性,彰显中华文化主体性可资利用的文化资源,进而在国际交往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整体认同。
从国内角度考虑,文物和文化遗产是厘清成员文化认同层级关系的重要依托。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较为复杂。不同层级的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是影响国家统一和稳定的重要因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将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置于本民族认同之上,关键在于处理好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即正确把握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既是不同文化层次、也是整体与局部这一关系定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构各民族文化内涵,凸显各民族共同的文化基因,增加自身文化认同与中华文化认同的联通性。
不同民族创造出各具特色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同时不同民族又不断交融共生,形成了空间范围内共有的地域文化,而各地域、各民族的文物与文化遗产又都是中华文化的重要体现。文物和文化遗产这种天然的民族—地域—国家的层级特性,为正确认识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提供了可行性路径。国家级文物和文化遗产往往是由民族的、地方的建构为全国性的,涵盖着高一层级与低一层级文化认同的联通内容。在这一过程中,民族性、地方性文物和文化遗产为获取更大范围内的合理性,会自觉挖掘同更高层次文化之间相联通的内容,彰显中华文化在各民族文化体系中的主干性、引导性。在建构国家级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会自觉脱离单一民族的限制,展示文物和文化遗产创造和传承过程中的多民族参与,并突出其蕴含的中华文化内核。
从全球角度考虑,文物和文化遗产是增强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整体性认同的文化资源。费孝通指出:“民族是一个具有共同生活方式的人们共同体,必须和‘非我族类’的外人接触才发生民族的认同,也就是所谓民族意识。”换言之,群体的认同情感是在与他者接触中形成的。中华文化认同只有在与其他文明共同体交流互鉴中才能构建起来,他者文化是必要的参照物。文物和文化遗产既是历史遗留,也是集中的文化展示,更是国家、民族、文化整体形象的具象化,是与他者接触过程中彰显自身文化特性、坚定文化自信的文化资源。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特性的集中展示。受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影响,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越发趋于同质化,增强中华民族文化整体性认同需要在同其他共同体交往过程中充分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性。根源于历史的各地方、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成为国家和中华民族在世界范围内区别于他者的文化符号,是中国在世界文明体系中独特的身份标识,其不仅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凝聚共同文化认同的基础。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在国际交往中,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我国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59项世界遗产、76.7万处不可移动文物、1.08亿件国有可移动文物,充分证明了我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以及中华文明在世界文明体系的主体地位。这是增强中华文化文明传播力与影响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各族人民中华文化自尊、自信和自强的重要基础。
(三)传承中华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民族精神是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所反映出的精神特质,是一个民族始终持有的团结统一向心力的精神基础。中华文明是四大古文明中唯一未曾断流的文明,由各民族在实践中共同创造并认同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文明延续不断、历久弥新的文化基因。新时代以来,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不断受到外来文化和网络文化的冲击,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思想观念趋于多元化,已成为西方世界和分裂势力破坏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突破方向。因此,传承中华民族精神,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对于维护民族团结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文物和文化遗产根源于民众历史和生活实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的民族精神特质、思维方式,能够为民族成员提供深厚的文化认同,是维系共同民族精神的重要纽带。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物质与意识辩证统一,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民族精神的维系、传承和保护需要以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为路径,以物质为载体,实现精神的维系和再生产。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正确把握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物质和精神是辩证统一的,对于民族发展而言,二者不可偏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民族地区在物质层面进步显著,但民族事件和社会治安事件仍时有发生,很大原因是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快速发展不相匹配。要解决这一精神思想问题,关键在于使共同体成员形成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认知和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质上是形成统一的民族意识、国家意识,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问题,从而以共同的精神价值体系来应对当下精神危机。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文化的象征符号,也蕴含着文化精神因素,物质和精神共存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之中。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物质属性体现在其是能够被解释的文化存在,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抑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具象化的传承人和文化空间以及附带的经济价值,能被加以重构、保护传承和利用。文物和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历史实践中共同创造的,继承了各个时期无形的精神基因,融合了各民族在日常生活中交往交流交融而形成的经验、技艺和思想,具有鲜明的精神特质。因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物质性要素和精神性要素紧密相连,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且,文物和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空间相贴近,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兼顾物质与精神,既能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现代化发展,又能增强民族成员的凝聚力、延续性和认同感,从而成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根基。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维系中华民族精神内核的载体。中华民族精神是历代各民族人民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在不同时期,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不同的。例如,在近代亡国灭种的危难之际,中华民族精神表现出的是革命精神和独立精神;在改革开放时期,民族精神又表现为创新、法治等思想观念。中华民族精神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始终传承有序、不曾中断,其原因在于中华民族精神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独特、稳定的内核。毫无疑问,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也曾经历战争、分裂以及外来势力的压迫,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却并未消散或被同化,其中数量众多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对文化的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下我们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共同民族精神的维系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以文物和文化遗产为着力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维系共同民族精神的有效路径。
三、新时代我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1953 年便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之后又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文件,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把保护放在首位,以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思想。新时代以来,随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确立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以及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对文物和文化遗产,尤其是民族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突出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联通性和主干性。在此基础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也取得了一系列新成就。
(一)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是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核心,是保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形成稳定秩序的制度基础,关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根本性、整体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新时代以来,我国愈发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论述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其中便包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国粹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和扶持,加强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在法治建设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根本遵循。
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导下,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法律遵循,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法规,推动了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其中,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原则。这为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到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聚焦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展览主题
博物馆、非遗馆等文化场所的展陈工作是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促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手段,也是文物和文化遗产与社会对接、实现文化传承和教育的主要方式。通过展陈主题设计,在固定的空间中突出中华民族共有的历史记忆、文化符号,为参观者提供体验历史和文化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大众对中华文化的理解,从而凝聚各族人民关于中华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共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则凸显外在的、共享的精神文化成果的创造和发展,是在精神文化领域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工作和载体。”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和精神的外在形式,在充分挖掘其内在精神价值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历史和文化逻辑,有计划地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集聚在同一场所,更能发挥文物和文化遗产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活化功能。新时代以来,为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各地博物馆、非遗馆等文化场所多次举办以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主题的展览,从不同层面引导各族人民认识和认同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精神,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基础。尤其是我国民族地区的文化场所,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举办了一系列展陈活动。这既加强了民族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又通过阐释文物和文化遗产背后所蕴含的中华文化内涵,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了认知基础和文化资源。
另外,以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展陈设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也融入社区文化建设之中。社区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搜集具有民族特色的手工艺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进行主题展览。这有利于在社区空间内打造中华文化氛围和传承发扬中华民族精神文化成果。以社区为阵地,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更能深入人心,有助于建设民族团结型互嵌社区,对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旅融合推动各民族走向现代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旅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热点。文化具备旅游吸引物属性,现代游客追求文化旅游体验的时候,其实更是在寻找某种身份认同。正因如此,各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是该地区独特的文化资源禀赋,文物和文化遗产所展现的地方特色是吸引旅游者的重要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繁荣发展,推动各民族走向现代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物质基础。民族地区文物和文化遗产所展现的独特文化类型成为该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吸引物,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发展贡献了文化力量。近年来,民族地区依据自身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持续推动文化和旅游双向促进,培育、打造了一系列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旅游度假村、文化产品、非遗工作坊等文化和旅游产业,极大地推动了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例如,云南地区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与云南正在发展的民族文化旅游紧密结合,成为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的新兴经济支柱和文化产业。2023年云南省接待游客10.42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1.44万亿元,成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四、当前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不少文物和文化遗产在实证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宣讲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却仍不够显著,有些文物和文化遗产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功能未能充分体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问题的出现。
(一)法律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新近颁布实施的促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虽有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内容,但距离形成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仍有差距。我国已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主要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于颁布实施较早,并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条例。这使得多数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践仍以过去模式为标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也未能全国、全局、全方位地体现,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非遗保护的核心是激发人们的文化自觉,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更强调民族文化多样性局面的出现。另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曾依据地方特色制定颁布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法中的缺位,使得非民族地区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缺失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原则。
(二)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还不充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涉及各方面的纲领性、全局性的指导思想。但是,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一些相关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对这一纲领性工作缺乏整体把握,存在片面化倾向。例如,部分地方组织开展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展陈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偏差,如为彰显地域特色,过分强调本民族文化,对该地区其他民族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缺乏重视。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往往会通过制造差异性来吸引旅游者,以获取经济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差异性和本民族意识。随着民族文化旅游业和文博产业的兴起,民族地区吸引了大量外来者,但在频繁的互动过程中,地方性、民族性身份认同并未削弱,甚至激发了地方和民族的身份意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仅是民族地区的任务,也需要包括汉族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参与。汉族占全国总人口的91%以上,没有汉族和广大内地民众,尤其是城市居民的参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不可能实现全覆盖,更不能深入持久。当前,有的地方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还存在不少认识和实践偏差。例如,“华服”是中华民族的民族服饰,是包含了56个民族的中华民族服饰文化,而“汉服”只是“华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但不少“汉服运动”为扩大影响力,在宣传中简单将“汉服”等同于“华服”,存在大汉族主义倾向。显然,各民族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存在实践偏差,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本质性缺乏更深层次的认识与解读,不能兼顾民族文化多样性与中华文化主干性。
(三)对中华文化主体性的彰显还不充分
文化主体性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交流场域中的人面对古今中外文化关系时所显示出来的意识能动性”。在同其他文明共同体的交流互鉴中,巩固中华文化主体性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当前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对中华文化主体性的挖掘仍显不足。我国边疆民族地区,一些文物与文化遗产存在跨国分布、多国共享的问题,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至关重要,既要看待文物与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更要体现中华文化的主体性,从而更好地体现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和文化上的兼容并蓄和包容性特征。当前,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在体现“世界普遍话语”与“中华文化主体性”方面存在矛盾。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面对西方国家在世界遗产委员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形势,在申请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适应西方文化话语,导致西方文化价值和理念不断冲击中华文化主体性。在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涉及非遗和文化遗产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申报等一系列涉外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好中华文化的对外宣传,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
(四)社会宣传教育功能发挥有待提高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凝聚社会共识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路径。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人们在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和,具有鲜明的人民性。通过文物和文化遗产展览,更能从社会层面凝聚社会共识,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目前,我国文物和文化遗产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虽然通过举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系列展,承担了一部分社会宣传教育职责,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文物和文化遗产展览中彰显“中华文化一体性”与各地区各民族“多元文化”方面存在对话张力。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意义是由人赋予的,但在展览中对各地区、各民族的文物和文化遗产背后所蕴含的中华文化内涵,以及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联通性阐释不够清楚。展览品被简单地堆砌在同一空间内,失去了人与物交互的情景,导致文物和文化遗产宣教功能发挥得不够理想。另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的展览仍以静态展览方式为主,受限于时间、地理空间,展览的社会影响力仍有不足。
五、充分发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建议
(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族工作重要思想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必须更好地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要求。同时,必须全面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全国各地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都要进行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性的评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文物、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是应有之责的科学理念。关于文物与文化遗产的阐释也非常关键,既要全面把握,又要紧扣重点。在阐释文物和文化遗产区域民族特色的同时,更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挖掘中华民族的共同性。例如,在激发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注重中华民族共享文化符号的吸引力、传播力、影响力。这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引领和指导相关展陈工作的主题设计和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将各民族、各地区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内蕴的中华文化元素转化为文化资源禀赋。
(二)积极稳妥调整完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近年来,新修订的不少法律法规增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载入党章,2018年“中华民族”被写入宪法,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实现文物和文化遗产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双向促进,需要形成完备的法治体系,关键是形成不同层级的立法。首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两部基本法进行修订,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法律原则。这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涵注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对解决过去一些存在争议、落实不到位的实践提供法律遵循。其次,全国各地也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颁布地方法律法规,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要求,能够有效落实到各地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去。完善法治保障,加大督查力度,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寓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全过程,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
(三)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性,将铸牢要求贯穿文物和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尤其是展陈宣传的各环节与全过程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正确把握“四个关系”,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尤其要处理好“共同性和差异性”“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这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处理好“四个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尤其在处理“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上,要正确看待二者的辩证关系,要大力保护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要阐释各民族文化的交互性,挖掘共有文化元素。各民族文物和文化遗产种类、数量繁多,绝大多数是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但由于早期对各民族文化差异性的强调,导致部分文物和文化遗产仍被视为某个民族特有的。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要深入挖掘这类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共享元素,打造新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标识,突出中华文化的主干性地位。中华文化主体性则主要体现在与其他文明共同体的交流中。我国地大物博,接壤国家众多、跨国民族存在的事实,使得部分文物和文化遗产存在跨国分布和多国共享的情况。这也为部分国家在世界文化遗产中抢先将源自中国的文物和文化遗产“申遗”提供了可能性。要加强对跨国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阐释,加大对这些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源头研究以及其背后蕴含的中华文化独特性的研究,从而坚定文化自信,巩固中华文化的主体性,增强中华文化传播力、影响力。
(四)积极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两创”,更好发挥其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打造中华文化社会氛围及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命题。其中,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两创”无疑是重要内容。首先,要融合创新,构建多维度的传播传承体系。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的主要信息源。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加工,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数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对于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凝聚社会共识意义重大。要充分运用数字化、网络化、AI等技术,系统梳理民族地区反映中华文化的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形成资源数据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览打造成文化数字资源,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用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和教育,加强人们与中华文化的情感互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物展览建设,打破现有静态化展览模式。推动具有代表性、效果好的展览活动进行全国巡展,有形有感有效凝聚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认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次,提炼中华文化标识,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通过拓展数字终端,利用官方微博、短视频APP等方式塑造超级IP,提升中华文化品牌价值。深挖中华文化产业潜力,在尊重文物和文化遗产特质的前提下,推动其与中华文化深度融合,推出全新文化产品,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王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与民族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央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兼任中国民族理论学会会长、中国民族学学会名誉会长。
王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与民族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来源:《民俗研究》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