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我国经济转型中,国家的行为有些让人难以理解,一方面大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建设并保护有效产权,同时却致力于保护无效率的国有企业并因此而抵消了某些市场化努力。这种悖论现象正好证明了诺斯的国家理论即国家的租金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直接制约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本文则提出,“三个代表”以及与此项适应的新经济政策将会弱化业已存在的国家的相互冲突的行为,提升国家的竞争力。
关键词:国家行为,市场经济,“三个代表”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即我们经常看到的国家一方面推动市场机制的建设,而另一方面则以政治的方式保护一些经济主体并因而放缓了市场化的进程,造成了经济转型期的种种矛盾。因此,国家行为具有明显的二重性,那么,又该如何理解这种二重性呢?本文企图对此进行政治经济学的解读。本文的安排是,首先提出国家的市场化行为,其次列举国家的政治化行为,最后分析国家行为二重性的制度主义原因。
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推动
我国20年来的经济转型证明,国家是一只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导力量。这里无需论证国家推动市场经济的动力,因为在无效率的以公有制为主的计划经济制度下,控制一切经济资源的国家权力并不必然是强大的,因无效率而导致的权威和合法性获取的困难性,使貌似强大的国家权力产生了国家安全的危机。国家的一个目的是租金最大化和政治统治的坚固化,而当计划经济体制不能产生更多的租金并危及国家安全时,制造该体制的国家势必要另寻出路。这就是经济改革。在经济转型中,无论是以主动的还是以被动的方式进行变革,必须承认,国家一直是市场经济的推动力量。
首先,使“市场经济”合法化。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关系才能重新整合不同阶层的利益?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中国共产党最终选择了市场经济。中国十几年的实践、国外几百年的经济实践证明,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
选择市场经济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选择过程中的通过意识形态争论而表现出来的利益之争深刻的说明了不易的抉择!因为这种抉择从国家权力结构上看是对国家权力赖于存在的经济制度的动摇,是与权力主体的根本利益相矛盾的一种选择。
但是,如果固守固定的政治——经济所编制的国家权力结构而不能适应民众的利益要求、国际环境的压力,共产党的统治地位有可能受到颠覆,如果连统治权力度不复存在,还谈什么根本利益?而选择市场经济并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即以非国有经济为主体的企业组织的迅猛发展,虽然与传统的国家权力组织结构不具关联性——因为现存的国家权力结构是建立在以国有企业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之上,但结构上的非并联性并不等同于利益上的完全矛盾或冲突。毕竟,社会产出最大化意味着为统治者提供了更多可供汲取和支配的资源。
因此,虽然市场经济与既有的国家权力存在结构性张力,但市场经济而产出的更多的经济资源又弥补了国家权力所赖于生存的国有经济产出之不足,是一种统治者和社会公众双赢的选择。与传统的国家权力结构所导致的后果比较,这种选择也可以被认为是损失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战略,是代表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抉择。对于国家的根本利益的认识,任何权力主体都不可能取代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代表当地选民的利益,官僚机构有其自身的部门利益,议员只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这种因所处位置之不同而代表着不同利益及由此形成的不同意见,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正是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国家利益的唯一代表者,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市场经济就是中央政府的唯一选择。中国经济改革进程表明,无论是第二代领导人还是第三代领导人,其市场化倾向的追求是很明显的,并最终将市场经济制度纳入体现国家秩序的宪法之中。
1988年,宪法修正案基本上确立了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修宪还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第一次承认了私有财产。1988年宪法修正案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私营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宪法修正案标志着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确立了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合法的经济主体,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地列在一起。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一个相当重大的突破。一系列的修宪表明,国家使得“市场经济”获得了正统地位。
其二,放权让利催生了市场经济。为了推进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从1980年代初中央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放权让利。中央政府并不是简单地进行行政性分权,事实上在分权过程中给予了地方政府管理公共经济的权力,使得地方政府有权力决定本地的经济形式,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当然,在中央政府放权让利过程中,中央政府企图直接给予企业的自主权各种企业直接主管部门或实际所有者截留了。[1]这是因为,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条块分割的管理制度,中央所做出的放权让利,不是被以官僚部门为主线的“条”所那走,就是落实到代表“块”的地方政府头上。所不同的是,由于利益驱动不同,地方政府往往能够利用得到的权而放更多的权并进行制度创新。在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创造了江苏发展乡镇企业的苏南模式、浙江发展私营企业的温州模式、广东吸引外资的外商合资企业模式。这些模式都是由地方创造、后来得到中央肯定并推广的。这些创新说到底是产权制度的创新,即非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正是这种创新,使得非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大于国有企业。
地方政府的创新化行为是在中央政府下放了公共经济管理功能的条件下出现的,这使得中央政府不再具体管理市场。在地方政府管理市场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主要追求是保护和扩大本地的市场力量——虽然地区封锁是反市场化的行为,因为这样能够实现其追求经济发展与繁荣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又可能为其带来政治上的利益,发展经济事实上成为一种政治激励机制。什么样的产权组织有利于本地的经济发展,外地和本地的经验都决定了是新的产权制度的经济形式,而不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因此,地方政府事实上起到激励和保护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治势力。目前,不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就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础的,这也正是“三个代表”的政治经济关系的现实背景,这种现实背景实际上就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制度上的政治关系。因此,可以说,在市场化方向上,不管出于何种动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一致的,而地方政府的市场化动力在很大程度上缘于中央政府的放权让利。
其三,推动市场化的具体措施。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城市经济体制,到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所要求的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都表明中央政府为启动市场化和推动市场化改革而殚精竭力。正如《决定》所言,“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自负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在实践中遇到了困难。在不进行产权变革的条件下,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中国就行不通。按照《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的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股东的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实践中,这些规定根本的不到落实,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上的政企合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谁?是国家或曰各级政府和国家事业单位,而国家作为所有者是虚位的,事实上董事会就代表了所有者,而董事长就是所谓的所有者单位的头头,其他董事会的成员和监事会的成员是由董事长任命的,在行政系列上是董事长的部下。这样,监事会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就象一个单位的审计处不可能审计本单位的领导一样的道理。而董事会与其说对所有者负责,不如说是自己对自己负责,这种负责方式是最不可靠的。因此,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下,不可能有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尽管如此,20余年的改革表明,在市场与权力的博弈中,中央是站在市场一边的,[2]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但是,不得不承认,中央政府在向市场化过渡中面临着一系列难以逾越的障碍。为了使垄断租金最大化,“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选民。如果实力接近候选统治者的集团的财富或收入受到产权的不利影响,那么统治者就会受到威胁,因而,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 [3] 这样,与市场化目标相悖的行为就再所难免。
对国有企业的保护
新中国的政治发展表明,在共产党革命胜利后,首先利用政治权力的最本质的工具强制性力量确立了国民经济的基本框架;在新的经济制度建立后,共产党又将其初始的政治权力组织结构完形,形成了政治权力支配经济制度的基本秩序。因此,我国的计划经济制度是一种外生而非内生的经济关系。表面上看去,政治和经济是一体化的关系,计划经济是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的支撑,但深层的关系则是权力超然于经济制度之上,或者说政治权力支配着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的具体实现者则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与共产党有着制度上的相互支撑关系。正因如此,即使在经济转型中,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宠爱有加。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企业是无效率或低效率的,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还能赢利,但在竞争性的行业,国有企业都是节节败退,使得国有工业部门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盈利能力呈下降趋势。[4]
由于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下降而非国有企业的持续性高速增长,到2000年,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工业产值占总产值的51.7%,[5] 已达半壁江山。
正因为国有企业节节败退,效益低下,中央政府保护国有企业的力度也空前加强,朱容基政府甚至把国有企业的脱困当作政府的最主要任务,发誓忘不成这一任务就引咎辞职。
首先,国有企业是不能破产的,不仅不能破产,国家还要拿大量的财政收入给与补贴。《企业破产法》千呼万唤终于1985年出台,但自那时起,有几个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破产?在中国,破产不纯是市场行为,是政治性问题。首先,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所有,即部门利益。因此,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会极力使其企业维持下去。其次,国有企业破产面临因就业压力而产生社会稳定及政治稳定问题,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地方主管部门都不希望看到因失业而造成的政治不稳定,而政治的不稳定将直接关系到干部的政治命运。不仅直接关联到主管干部和部门、政府的命运,也关系到国家权力的基础。因此,在国有企业问题上,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这就是政治统治。为此,国家每年拿出几百亿的财政收入补贴国有企业。[6]
其次,国家不仅直接拿出财政收入补贴国有企业,同时还把上市融资的机会专授予国有企业,国家期望以此缓解国有企业的困境。不管国家最初创办证券市场的目的如何,由于证券市场容量有限,对于证券市场的入门票这样一种稀缺资源,政府又采取了分配额度的办法。这种分配办法,就是我们熟悉的计划经济时期的额度分配。不仅如此,在分配额度时,政府采取了公开的区别对待政策,将非国有企业排除在外。1998年中国证监会《关于重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的通知》指出:“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在选择1997年计划内企业时,除优先推荐地方所属的512家重点国有企业外,还应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中的512家重点国有企业”。这就意味着不大可能将上市额度分配给最有资格、最有需求的公司,因而浪费了资本市场资源,降低了资本市场的效率。
由于上市指标的行政分配,不少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没有经营性企业,或没有效益好的企业,却分配到了上市指标。分配指标的具体办法是按行业、按政府部门和地区。这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政府主管部门都按一定比例得到了上市指标。在这种安排下,连没有现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体委也得到一个上市指标。为了利用这一指标,国家体委临时决定在全行业寻找业绩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以便能在资本市场中募集更多的资金。
比较而言,国家体委的做法是比较负责任的,更多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则是把一些效益差的企业通过行政命令是组合而推向证券市场,其结果可想而知。今天的证券市场充满陷阱,广大股民信心丧失,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低迷。且不论证券市场前景如何,自开放证券市场以来,上市融资为一种稀有资源,当然也是非国有企业所梦寐以求的。但在计划经济安排下,非国有企业不可能靠分配得到上市指标,于是买壳上市便流行起来,很多民营企业便是通过买壳而上市的。
在西方也有买壳的交易,但壳本身并不值钱。在中国,买壳本身就增加了交易成本。首先,“壳”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本身就是有价格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众多的买壳上市交易中,成交的价格总是大于目标公司(即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净值,大于资产净值的部门便是“壳”的价格。“壳”值几何?一般认为3000万元左右。[7] 这就意味着,得到指标的国有企业本身就已经获得3000万元的交易费用。
在非国有企业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已占半壁江山的条件下,明显的歧视性政策的本身正好说明了国家目的矛盾性。但是,国家同时也认识到,让有效率的产权即非国有企业上市会增加国家的收入。于是,国家决定效仿美国,在主板市场之外开办一个主要为民营高科技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在中国,自1999年就开始呼唤二板市场,有关二板市场的条例早已准备好,普遍认为2001年夏天将会开办二板市场,但是,二板市场的条件却搁置国务院而得不到通过。
二板市场迟迟不开的原因各有说法。但我认为,由于依靠行政指令计划而上市的国有企业普遍低效,这时若开办二板市场,将对以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主板市场是雪上加霜的事,资金将从主板市场大规模的流向二板市场。因为,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重大区别:第一,如前所述,主板市场的大多数国有企业依靠行政计划而上市,效益普遍低迷,而在二板上市的民营企业以其业绩和发展前景而上市;第二,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占70%以上)不可以流通,而二板可以。鉴于这二点重大区别,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是可以预知的。
第三,对贷款等生产要素的垄断。1999年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年末余额合计为93734亿元,其中短期贷款63887亿元,占全部贷款比重的68%,而在短期贷款中,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贷款所占比重分别只有9。6%、0。9%和4。7%,而它们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超过51%。这就意味着,83。8%的银行贷款都流向了对国民经济贡献不到一半的国有企业。银行是国家的,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主要资金只能流向国有企业,哪怕是血本无归。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丢掉了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但仍能够通过国有垄断性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使自己占用的金融资源份额不减少,可以说国有企业是靠“汲取”国民经济资源而维持。这种“汲取”资源的行为一方面有助于城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汲取”过程大大降低了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能力,降低了国民经济的效率,同时使国有企业陷入破产的境地而不能破产。对国有企业来说,贷款不是用于投资,而是用于员工的工资福利,结果企业负债不断增加,但资产则增加不多。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保护需要更多的可以汲取的资源,否则也就无力保护,这样,国家又会鼓励和保护对国民经济贡献更大的代表有效产权的非国有企业。这样,国家行为呈现明显的矛盾,一方面,要努力维护、保持或避免触犯低效率的国有企业的利益,这是一种政治统治行为,而不是市场化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允许更有效率的非国有产权的存在,同时也在不断地修改宪法,直至使私有企业获得正统地位,而这是典型的推动市场经济的行为。如何理解国家行为的这种悖论?
对国家行为悖论的解释
中国经济转型给国家权力带来了需要重新解释的问题。前面的讨论所引发的问题是,一方面,国家容忍或制造的非国有产权的经济规模空前增长并构成了国民收入的半壁江山,而既定的权力体系在组织结构上与非国有产权没有关联。另一方面,与既定的权力体系有密切关系的国有企业虽然低效却得到保护。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非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有企业的低效表明:现在的权力安排约束了经济的发展,政治结构必须得到改造才能推动经济发展。但问题是,在既定的国家权力结构不变的前提下,虽然存在行政垄断,低效率和高交易费用,但中国经济总量依然在不断地快速增长着。显然,在这个问题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难以在此得到认证,诺斯的国家理论或许能够给我们某些启示。
诺斯教授认为,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国家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第二个目的将导致一系列公共(或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以便降低界定、谈判和事实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契约所引起的费用。[8]
而这似乎并不矛盾,因为国家税收的增加有利于政治统治。但是,诺斯教授对经济史的考察发现,上述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的收入的最大化,在使国家(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机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经济增长的有效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 [9]
诺斯教授进一步推论说,为了使垄断租金最大化,国家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选民,因而,国家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 [10] 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无效率的产权结构能够长期存在,这也是为什么国家要致力于保护国有企业。
与此同时,有效率的产权也许导致国家的高收入,但与那些较无效率的产权相比,由于高交易费用(监督、检测和征赋税)会减少国家的税收,因而国家常常发现他们的利益所在与其说是准予垄断,不如说是导致更激烈竞争状况的产权。[11] 这就是为什么国家要鼓励和保护代表有效产权的非国有企业。
这样,国家面临两难选择,即在保持能使租金最大化的垄断性的无效率产权与能使国家收入最大化的有效率的产权之间进行选择,由此导致一个国家的增长过程是内在不稳定性。但是,国家必须选择,尤其面临“在与更有效率的邻邦相处的情况下,相对无效率的产权将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生存,国家面临着或者死亡或者修改基本的所有权结构以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增长率的选择。” [12]
诺斯教授的国家理论其实是基于对世界经济发展是的研究而总结出的制度变迁理论,那么,这种理论是否适用于考察经济变迁中的中国国家权力呢?其实,前两部分的讨论已经给我们这样的印象,一方面,国家努力维护、保持或避免触犯低效率的国有企业的利益,以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税收的增长,国家有不得不放弃部分垄断,允许更有效率的非国有产权的存在,如前所述,而非国有产权在政治-经济的权力组织结构上是找不到的。这就意味着,经济转型中的国家权力正在实现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
历史上,国家目的二重性的持久冲突是国家不发展的根源;在转型期的中国,这种冲突直接增加了制度费用,制约了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可以认为,与历史上的国家项比较,因国家目的的二重性而导致的国家行为的二重性尤为明显。如果国家的政治统治仍然主要以传统的所有制形式界定而不是主要以社会产出最大化作为基础,我国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将会受到这种国家行为的羁绊。
让人欣慰的是,“三个代表”表明,任何形式的产权—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都是共产党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国家正在发生从“谁所有”到“如何治理/获利”的根本性转变。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是,只要是国有企业,无论是法国的、德国的、英国的还是中国的,都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英国的事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的国有化浪潮使英国的竞争力进一步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而撒切尔夫人以后的非国有化改革使其竞争力超过了德国和法国。前述中国的事实是,中国竞争力的加强依赖于非国有企业的成长。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难道“谁所有”就是国家利益吗?
在政治上,当谁统治的问题解决以后,重要的是如何统治。众所周知,民主的古典意义是“人民的统治”,但是当资产阶级革命后,“人民主权”在理论上得以实现,但是并不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问题就一蹴而就,政治统治就高枕无忧。事实上,在资产阶级统治的前150年内,是一个政治不稳定时期,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在这种形势下,国家不得不将“人民主权”制度化,给予普通民众选举权,实施社会福利,最终实现了政治统治的稳定。从不稳定到稳定,这事实上是一个把“谁统治”变成一个“如何统治”的过程,在民主理论上是从古典民主主义的“人民的统治”发展成为被称为精英民主主义和多元民主主义的如何统治。早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当解决了“谁统治”以后,必须解决“如何统治”的问题。
在政治上,中国为什么出现“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政治动荡?说到底是忽视了“如何统治”的问题,以为在社会主义革命后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会自动实现,不需要制度上的程序和法治,结果,不但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不到实现,反而还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大规模的侵害。邓小平的政治改革说到底是解决“如何统治”的问题,因而是加强制度建设。
在经济上,说到底还没有从根本上实现从“谁所有”到“如何治理”的转变,还没有认识到经济理论和思想的转变和政治理论的转变有一个类似的过程,推崇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的英国工党在1950年代就对这一主张进行了修正,指出公有制只是实现社会主义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在中国,邓小平1992年的南方讲话实现了一次真正的思想解放,但在国有企业问题上,一直认为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其实就是说社会主义等于国有企业。其实,若不是非国有企业的贡献,中国目前不知道将是什么样子。因为有思想上的禁忌,才有在实践上对国有企业的放小而不放大。
“三个代表”意味着,任何能使经济发展的企业形式方式都是共产党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在有了“三个代表”之后,如果还在国有企业的股权比例上犹疑不决,既不是党的根本利益,也会导致国有资产的真正流失,进而侵害着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应该关心的是如何让国有资产升值,而不是谁控制的问题。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既可以是企业的资产或股份,也可以是政府因变卖资产而持有的现金,还可以是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如果是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国家关心的应该是如何使自己的股份赢利,而不是如何控制和由谁控制。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所有者对资本的关心,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借助私人股东对资本的关怀,是国有资产保持增殖,政府的作用是监督纳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监督经营者是否如实报了利润,按股份分红,这样国有资产的增值会更快,而政府控制的国有资产事实上没有什么利润可言。
因此,国家的作用应该是促使产权的改革,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保护国有资产。如果国家非要控股51%以上并直接经营,结果就是国有资产的事实上的流失,国家竞争力的衰竭。可喜的是,2002年5月2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宣布,外资收购国有企业将不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这事实上推进有效产权的关键性举措,表明国家正越来越关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而不再主要是传统的所有制形式,国家行为的二重性将因此得到淡化,国家竞争力将会进一步加强。
结语:国家竞争力的制度基础
经济学大师萨缪尔森指出,经济效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根据萨缪尔森的研究,后撒切尔时代的英国改革扭转了在1945年至1979年因公有化浪潮而处于增长竞争的下风,成为欧洲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抛开了发展滞后的法国和德国。在德国和法国,裁员往往会遭到工会的反对,工会往往能够取得胜利,不得已,两国的生产过程加速度地永久地转移到别的国家。美国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美国盛行的不支持好斗的工会主义。因此,萨大师认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制度安排的市场化程度。[13]
这似乎已经定论。第一个因研究经济变迁史而非研究经济模型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诺斯教授的研究也早已证明,国家的兴衰取决于一个国家是政府分配经济资源还是市场分配经济资源,一个国家因快速发展而加强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的产权组织形式是否有效。[14]
本文通过对我国政治关系变迁的宏观考察和微观的动态分析,提出以下命题:(1)产权制度与政治结构密切相关,而当产权主体与政权的主体一体化时,国家的控制越多,制度的竞争力越差,国家权力资源流失的越多。或者说,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不同,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在实践中却表现为权力资源的分割和权威资源的流失。(2)由于既存的政治结构,无效的产权和有效产权将并存,因而必然是管制经济。无效产权和管制经济必然削弱制度的竞争力,即国家权威资源的耗散;因此,政治改革和经济的市场化,将加强国家的竞争能力。(3)我国的制度变迁不仅是国内实践的结果,也是国际压力的表现,因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的制度创新。
看来,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的制度安排。由此我联想到霸权轮替问题。一个霸权代替另一个霸权是国际关系史的主题之一,但是为什么一个国家能够取代另一个国家而成为新的霸权?在两霸并存的年代,为什么一个霸权能够战胜另一个霸权?难道仅仅是因为现实主义者所说的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使一个国家能够超过另一个国家?如果说归因于技术的话,前苏联的航天和军事技术并不落后于美国,苏联先进的技术为什么未能加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并最终因经济制度无效而败北?更重要的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使我国的技术水平远远领先于世界,但是我国为什么未能因此而获得经济上的腾飞并进而称霸世界?因此,先进的技术能否用于经济发展并进而增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与该国的制度安排有关。
我国的经济改革表明,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同样的技术甚至更落后的技术会导致更大的社会产出。农业联产责任制下的农业技术肯定比集体化时代的技术水平低下,但是农业产出却远远高于半机械化的集体农业;非国有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更难以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提并论,但其对工业生产增长率的贡献却远远高于国有企业。说到底,是制度安排在起作用。
20多年的改革大大加强了我国的国家竞争力,并可望在不远的将来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但是,我国竞争力的加强是因为新的产权制度的产生,初始的产权结构即国有经济仍然主导着我国的经济命脉。而国有产权的制度本质决定了,国家必然要控制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必然具有政治上的动机,这种自上而下的控制和自下而上的政治迎合决定了国有经济的效率现状。
因此,从国家利益和国家竞争力考虑,对国有产权的改造势在必行。但是,不要忘记,历史上的任何国家都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制造有效的产权安排以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和国国家竞争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进行新的安排时会得罪最有势力的选民并进而威胁政治统治。这种矛盾性在我国也同样存在。
不仅如此,这种矛盾在我国尤为复杂。第一,不同于早发达国家,和很多发展我国家一样,政治与经济发展顺序的原因决定了在制度变迁中我国面临的制度环境更为独特;第二,虽然和韩国等晚发达国家的政治与经济发展顺序相同,但不同的是,我国存在一个产权改造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比韩国等晚发达国家的国家难题更加突出。很多晚发达国家和早发达国家虽然存在政治与经济顺序的差异,但和早发达国家一样,不管政治的角色如何,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政治统治的巩固,就是国家竞争力的加强。
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国家制造的产物,现在国家又要改造这种经济制度,从消灭有产者到培养和保护有产者,实在是一种革命性的变化,是第二次革命。因此,在革命性的变革中,看似相同的政治管理方式——经济上的市场化和权力上的集中,其实包含着完全不同的转型难题,无论是早发达国家还是晚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都没有产权改造的难题。
更重要的是,被改造的经济制度恰恰正是改造者赖于存在的基础,传统经济结构的变革必然会对改造者即国家权力形成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作为合法性基础之一的意识形态,还有既定的国家权力自身。在我看来,“三个代表”既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补充,又是解决因经济转型而造成的权力结构问题的一种努力。
鉴于政治经济关系的独特性和空前的复杂性,才会导致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不协调,行政改革困难重重。经济转型中新的制度安排的出现加强了我国的竞争力,但是由政治关系所决定的产权变革的困难性和必然的无效率又大大约束了我国的制度竞争力。只有在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协同发展时,只有国家最终完成了有效产权建设和制度安排之后,我国的国家竞争力才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才能真正地与霸权国家“煮酒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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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量的经济学研究都证实了这一判断,比如有关“诸侯经济”,条块分割的大量讨论。
[2] 李景鹏:《试论我国行政改革的动力》,王浦 句力、徐湘林主编:《经济体制转型中的政府作用》,新华出版社,2000年。
[3][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4]详细数据见郑玉歆:“正确认识我国工业经济效益的总体趋势”, 北京,《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4年第4期
[5]国家统计局编:《2001年中国发展报告——中国的“九五” 》,第430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
[6]国家统计局:《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第247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
[7]盛洪主编:《最新中国企业并购经典案例》,第38页,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9年.
[8] [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4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9] [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5页。
[10] [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8页
[11] [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8页
[12] [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9页。
[13] [美]保罗。萨缪尔森:《国家竞争力的市场基础》,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2-4-28,第40版。
[14] 参见[美] 诺斯的两本书:《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和《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