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涓:制度型开放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2 次 更新时间:2024-08-1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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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涓 (进入专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对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这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大踏步赶上时代,靠的是改革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靠的也是改革开放。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仍然要靠改革开放。《决定》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出部署时提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些都释放了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的强烈信号。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美国等西方国家不遗余力对我打压遏制,力图同我“脱钩断链”。越是这样,我们就越要站在有利于国家发展和全球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立场上,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不断向前发展。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1980年8月党和国家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置经济特区,1988年4月又批准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发展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窗口和示范带动作用,也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相关法律制度随着对外开放进程逐步建立健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多年来,我国以开放促改革,推进机构改革,修订法律、削减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至7.3%。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经贸领域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与国际对接,以开放促改革态势更为凸显。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体现了国内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们主动作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战略举措,需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如果国内的体制机制不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也就难以实现高水平开放;如果国内存在明显的市场扭曲,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也会受到影响。在开放环境下,企业可以在国内融资,可以引进外资,还可以到海外投资,如果国内市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相对较低,那么跨境资金流动相应地就会异常活跃,可能会导致国家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管制的情况发生。因此,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二者需同步推进。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在对外开放领域,同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是更高水平的开放。

《决定》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决定》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影响广泛、意义深远。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与传统的贸易规则要求不同。传统的贸易规则主要是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边境措施上下功夫,主要对进出口环境产生影响。以往的经贸协定要求各缔约方不断降低关税水平和减少非关税措施,从这个视角看,我国的关税水平已经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开放程度已经较高。《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延伸至边境后措施,要求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符合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出口国在产业补贴、环境标准、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领域也符合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需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通过制度型开放,我国不仅能够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而且能使国内企业行为、产业运行方式和管理体制机制等都达到更高标准,有助于更好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推动各方面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决定》提出“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世界贸易组织仍然是我国较为深度参与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国际组织之一。全面深入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力促其发挥有效作用,应该成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抓手。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有助于我国支持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增强其有效性和权威性,推动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治理架构,保障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益和空间。

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涉及方方面面。

《决定》强调“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有助于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要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有助于为国内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企业快速灵活地切换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要求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要求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

《决定》强调“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对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提出符合各地发展实际和比较优势的要求,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要求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发挥沿海、沿边、沿江和交通干线等优势,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要求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要求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澳门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健全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更好发挥作用机制。

《决定》强调“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特别是要求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既重视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又强调推动“小而美”民生项目,还关注多边合作平台建设,有利于加强政府间合作,汇聚各方优势资源,更好实现互利共赢。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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