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强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法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54 次 更新时间:2024-07-0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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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  

 

财产,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物质前提。对于财产的确认和处置,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体现在私法中,也同样受到公法的重视。刑事法律作为带有公法性质的法,不管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均与财产的确认和处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受“重人身,轻财产”理念的影响,不少办案机关对于涉案财产的查处力度不够,裁判文书中鲜见对涉案财产明确的处置表述,“不处理”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另一方面,有些办案机关虽然已经意识到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处置工作中却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处理”。这导致有的裁判文书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要么不提,要么仅简单表述为“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赃款赃物由某某机关依法处理”等。显然,司法实务中这种不作为或者不知如何作为的现象,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涉案财产日益增多的关注和期待。

近年来,完善和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甚至成为从中央到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公共话题。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2月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就明确提出,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这里,把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上升到了营商环境建设以及企业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障这样的高度。又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的工作中,中央强调要“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放”“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直指黑恶势力在犯罪活动中获取的违法所得。中央层面的这些政策,对具体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如有的涉黑恶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其本身又可能是民营企业家,黑恶犯罪行为本身与民营企业设立、发展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故在这类案件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停留和满足于纯粹的法律思维判断,还要站在政策的高度,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可见,强化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研究,既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对我国刑事法治研究的视野和格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研究,其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定罪与量刑,甚至可以说,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量刑,是刑事法治的三大核心领域。

纵观近年来刑事法学界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成果要远远多于刑法学界。但这个问题不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一个实体问题,二者需要统筹推进,相互协作,相互成就。可喜的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庄绪龙副教授即将推出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一书,弥补了我国刑法学界在这方面的不足,是一项值得重视的成果。粗读书稿,我认为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注重刑事实体法研究,为刑事程序法的规范运行奠定基础。虽然我国程序法学界近年来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特别在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程序、涉案财物处置审理程序与执行程序、跨国追赃以及外逃人员涉案财物追回程序等方面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实体法视角的研究却没有及时跟上。毫无疑问,程序法视角的研究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非常重要,但实体问题是程序问题的逻辑起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实体问题没解决好,程序法的运行就无异于无源之水。例如,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何在程序法上落实,如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显然,这里的前提必然是首先确定“一切财物”的范围,否则刑事程序法中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就没有根据。如果实体法的规定比较模糊,程序法的启动就可能造成混乱。本书围绕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诸多实体问题展开研究,展示了实践中的真问题,如“一切违法所得的财物”的类型与边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法益保护冲突”、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追赃挽损、共犯退赃退赔的规则设计、近亲属代为承诺代为退赔反悔的处置等,凸显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法视角,在不少方面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二是坚持实践导向,突出问题性思考。本书的最大特色就是紧贴司法实践,将许多长期困扰司法实务人员的“老大难”问题归纳总结出来,在类型化的基础上,提炼出命题,再从理论的高度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思路。这应当与作者的工作经历有关。绪龙曾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处理过不少案件,多年的一线工作积累了很多的“真问题”,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领域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比较清楚。本书发挥了作者这方面的优势,几乎每个问题都能让读者一看到标题就想立即读下去,一读下去就能受到启发,如行为人将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购买房产、投入股市,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又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挥霍,无力退赃退赔,其近亲属为了获得被害人谅解和法院的从宽处理,向被害人承诺代为退赔并签订书面协议,但在行为人被法院判决后,其近亲属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反悔,被害人能否持先前签订的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如,在集资犯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集资参与人“追赃挽损”的诉求?等等。

三是勇于开拓进取,富有探索精神。本书研究的内容和范畴,相对于程序法研究取得的较为丰硕的成果而言,似乎属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领域中相对陌生的“小众问题”。但陌生也可能就是新颖,“小众”也可能就能填补空白。例如,在“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否应当追缴”问题上,本书针对“违法所得应全部追缴”与“合法财产全部不应追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二者均属“片面的深刻”,进而创造性地提出了追缴的三个影响因素,即收益的来源途径、先前犯罪的行为性质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层次性判断规则”。又如,对于共犯退赃退赔的司法难题,本书在全面梳理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与实际获取说的优缺点后指出,上述每一种学说在共犯退赃退赔这一复杂问题视域下,均存在局限性,均不能单独适用,于是作者提出了一种“综合说”,即按照共同犯罪中有无直接被害人、共同犯罪系谋利与致损等因素,将共犯退赃退赔问题具体类型化为六种场景,进而再分别配置上述三种不同学说。应该说,这些都体现了作者难能可贵的创新精神和主体性意识。

当然,本书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例如,在研究视角上,虽然本书致力于实体法研究,但不可否认,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深度交叉的综合性问题,因此,在研究的周延性方面,如何结合程序法来推进实体法的研究,实现二者的双向奔赴,似乎还有可发掘的空间。又如,本书虽然梳理了实践中若干重要且典型的问题,在问题性思考方面比较成功,但如何与体系性思考结合起来,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整体视角下,形成更系统的研究成果,也可以作进一步的努力。此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有些问题,在根本上还是来源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而本书主要立足于司法论,也许作者未来可以结合立法论的思考,继续拓宽和深化对此课题的研究。

庄绪龙副教授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我作为其合作导师,目睹了他近年来科研上的进步和收获。博士后期间,他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并围绕这一课题相继成功申获博士后面上资助、博士后特别资助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他的博士后出站报告不但在评审会上获得一致好评,也最终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优秀博士后报告。近年来,庄绪龙的名字频繁出现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其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和“法益恢复”的系列论文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学术标签,成为受到学界瞩目的青年刑法学者。对此,我由衷感到高兴,期盼并相信他未来一定会有更精彩的表现。

是为序。

 

2024年4月16日于北京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导,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来源:本文原载《法律与生活》2024年第6期,发表时略有删节。《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庄绪龙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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