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为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研究提供有益思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4 次 更新时间:2024-10-25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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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  

 

近年来,环境犯罪领域出现的累积犯,公共安全犯罪领域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等罪名,以及在网络犯罪领域出现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所谓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等立法前置化的现象,这些以风险预防为目的的刑法扩张直接导致了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犯的增加。抽象危险犯把既不是侵害犯也不是具体危险犯的剩余类型都放入抽象危险犯的范围,使之成了汇集各种法益类型、各种结构构造以及各种行为样态的“口袋”概念。学者张明楷认为,需要注重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差异性,进而就抽象危险犯进行再分类;根据我国的规定,可以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接近实害型、紧迫危险型、普通型、累积型与预备型;对后三类抽象危险犯应适当限制其成立范围。可见,细化并深化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分类,是一个兼具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课题。

我国目前学界的研究还主要分散于从预备犯、共犯论等传统理论角度展开,或者从刑法立法前置化、刑罚处罚前置化等宏观角度去研究,但如何从行为结构角度去落实抽象危险犯技术层面的类型化,尤其在如何确定归责范围等方面去深化和丰富抽象危险犯的研究,这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其中,间接型抽象危险犯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所谓间接型抽象危险犯,指的是需要通过第三人或者行为人自己将来的行为才能造成对后续法益的侵害,其本身只是作为后续犯罪的基础条件。赣南师范大学陈宁副教授的新书《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研究》无疑为学界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启发。

首先,该书剖析了间接型抽象危险犯增多的根本原因在于通过刑法进行的风险分配和风险控制。风险社会的演进带来刑法机能主义的不断强化,根据需罚性和答责性等进行社会风险分配,尤其是积极的一般预防论通过行为规范养成国民的法忠诚感等刑罚论思想直接为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的前置化立法提供了预防论基础。以风险预防和风险分配理论为基础,该书全面梳理了有关抽象危险犯的相关理论学说,从经验层面、危险量化层面等角度分析了传统学说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这类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对自我管辖领域内的危险控制义务不履行的观点,论证了对并不直接侵害法益的间接危险行为进行刑罚并不违背自我答责原则等。

其次,该书提出了对间接型抽象危险犯进行司法认定的归责模式。作者从行为结构、法益关联性、归责原则和范围等角度较为全面地阐述了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的特征,提出了司法认定的具体归责模式,即不法方面以“犯罪事实支配说”来分析间接危险行为对后续犯罪的关联性;责任方面以“自我组织管辖义务论”为指导,提出“犯罪关联危险的控制义务说”来判断行为人有无危险控制义务;以及针对特殊情况通过法益衡量、规范保护目的考量等方法予以补充。

最后,该书针对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例如,作者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数据,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了实证研究,弥补了单从法益论等抽象理论进行研究的缺陷,对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值得重视的思路。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间接型抽象危险犯研究》,陈宁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年版。本文为给该书所撰序言的摘要版)。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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