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朋友,
这次会议在苏州大学召开,对于土地法学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我非常高兴与多年的老朋友在此相聚,也有的虽然没见过面,但写的文章大多数我都看过,甚至文章的题目我都能说得出来。这次会议汇聚全国各方面研究土地法的专家,一起探讨共同性问题,对土地法学科建设的意义很大。这么热的天气,我们来参加这次会议,应该是一种情怀,也是一种使命,更是一种热爱。今天围绕会议主题,我想谈几点看法:
第一,推进土地法学科建设的任务十分迫切、意义十分重大。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制度的变革。土地制度的变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发展都起了很大作用。与此相适应,中国的土地法制度也经历了根本性变化。第一部土地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法》,主要解决、废除封建的土地关系。后来尽管经过集体化改革,但是法律文件不多。1986年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出台,主要是把当时的土地管理制度定型化,让中国的土地管理机构“先有法后有机构”,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了土地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跳出了传统的所有制关系而转向用途管制。此时,正式将用途管制制度引入中国法律制度,也萌生了土地发展权制度。为了回应上述变化,中国土地法的法学研究也蓬勃开展,各位专家学者围绕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重大迫切问题开展了深入研究,比如土地征收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土地权利问题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南京农业大学沈守愚老先生的《土地法学通论》,对土地法进行了系统总结。同时,许多大学开设了土地法专业、课程,特别是在土地管理系设立土地法课程,还出版了许多土地法教材。但也存在一个现象,就是研究土地法的兼职化倾向普遍存在:正规法律院校的土地法课程充其量只有两个小时课时,只是经济法里面的一章。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土地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学科的缺位有较大关系。
我们既要看到土地法学的成就很大,但也要看到土地法学的不足:集成化的程度不高,最重要的是对土地法治的学理性阐释,应该说是极其缺憾。在土地法学的研究过程中,比如民法学者往往苦恼于现实土地权利状况和民法理论不一样;再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究竟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所以最核心的还是要有一个统一的土地法学理解释。在市场经济国家,以经济学为例,虽然也有用一般经济学的规律来研究土地问题,但实际都有独立的土地经济学,不同于一般经济学的原理。比如,商务印书馆80年代出版的《土地经济学原理》,跟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学还是不一样。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已经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地步。
第二,土地法学科建设应当遵循学科的发展规律。一是,一个独立学科的形成,要有特殊的研究对象、独立的学术范畴以及独特的研究方法。目前最困难的一个问题是,土地法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从一般意义上讲,土地法研究的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目前学术界的共识是,土地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结合的性质。但要进一步思考两者结合的具体方式,是油水关系、简单相加,还是一种融合关系?在我看来,这种关系并非简单相加,应该是公法私法交融基础上的土地关系。土地权利=私法权利+公法管制。这个概念完整准确地说清楚了土地法的一些东西。既然是融合关系,土地法学的基础理论就应该立足在公法私法土地关系交融的基础上生存成长,形成一套体系。这个恐怕是最大的难题,坦率来说是我们目前研究土地法还没有解决的问题。二是,土地法的一些基本范畴,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土地的法律概念、土地本质属性、土地发展权、土地征收权、土地收益分配、土地税等,都需要我们系统的研究。三是,土地法的制度建设需要足够的学理支撑。比如,耕地保护在法律意义上是限制或停止发展权,是否属于管制性征收,是否构成特别牺牲而予以补偿,需要进一步研究。总的来说,构建符合土地制度的基本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目前已有许多政策研究,但在学理构建上需要进一步努力。
第三,土地法学科的建设必须以总结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为基础。中国土地制度这四十年的改革,意义重大。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有中国如此大规模的城镇化进程和土地征收总量。在这一进程中,尽管也出现也一些问题,但总体上保持了社会稳定,这本身就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在这个背景下,究竟怎样做到保持社会稳定,是很需要总结的。民法学理论说“公地无私权,私地才有私权”,意思是国有土地上没有私权。从传统的民法理论上,当然是这样,但这如果简单地套在中国,就不一定合适。我们的国有企业经过市场化改造已经变成市场经济主体。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西方理论,就难以解释我们的国有企业。因此,有必要认真总结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比如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共十四大确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西方有的政要评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对中国来说意义重大但是做不到,因为市场经济和公有制是不兼容的。但是改革就从土地制度开始: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离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在城市,分离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进行分离,保证了公司制度的建设。真正的改革是人民群众创造,经过实践检验正确,最后由立法确认。这些都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需要认真总结,从而形成一个中国特色的土地法学科。
我觉得这次会议是一个起点,很有纪念意义。我也希望今后能够持续进行下去,一代一代相互照应,能够把土地法学科建设扎实推进。最后祝会议圆满成功。
甘藏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历任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司司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