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藏春:构建与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法治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9 次 更新时间:2024-08-1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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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藏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涉及扩大制度型开放、外贸体制改革、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等。全会明确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充分说明了开放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中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实践中,对外开放有着特殊的价值。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与一些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只是政策调整不同,中国的对外开放则意味着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冲击,是体制机制的变动。开放促改革,既是中国改革实践的特点,也是中国改革经验的科学总结。在对外开放与法治的关系上,对外开放不仅要求冲破一些法律、制度的限制,还要求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的法律制度,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开放和法治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等等,为更好统筹开放和法治、统筹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法治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完善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度型开放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开放,是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截至2023年底,在现行有效的299部法律中,有专门涉外法律53部,含涉外条款的法律152部;在602部行政法规中,有专门涉外行政法规近90部。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对外贸易法、对外关系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等一大批对外开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按照“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议,加快数据跨境流动、电子经贸认证、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等方面的规则构建,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高质量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

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部署设立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的试点格局,推出了一大批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建成了一批世界领先的产业集群,为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决定》提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强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包括加强涉外国内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建设和涉外国际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既要通过前者来维护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要通过后者来维护海外中国企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为统筹做好“引进来”和“走出去”两篇大文章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加强涉外国内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要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的关系,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要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积极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进行符合审判规律的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涉外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强化涉外司法效能,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涉外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加强涉外国际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要继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同相关国家一道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搭建更多贸易促进平台,鼓励更多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到沿线国家开展投资合作,深化生态、科技、文化、民生等各领域交流合作,为全球提供开放合作的国际平台;要加强反腐败、反电信诈骗、打击人口贩卖等国际执法安全领域的合作,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国际司法协助体制机制,积极开展域外送达、取证,域外法律查明,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司法协助。

在“走出去”过程中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企业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合规不仅事关我们能否“走出去”,还事关我们能否“走得好”“走得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提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出明确要求;《公司法》《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也对企业加强合规经营作出规定。据报道,目前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法治建设委员会,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制度全面深化,80多家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和1700多户二级子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专兼职从事涉外法治的工作人员超过4000人,由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监督部门构成的合规管理“三道防线”作用有效发挥。同时,中央企业普遍建立起境外法律风险排查处置机制,全部实现经济合同、规章制度、重大决策三项法律审核率100%,境外依法合规管理成效明显。

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要围绕体制机制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落实企业责任,严格依法执纪,补足制度短板,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监管体制机制;要指导企业不断强化合规意识、合规经营责任,持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帮助企业健全合规管理制度,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好“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开展外国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实证研究,形成合规管理指南和工作指引,帮助企业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决定》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国加快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强化律师、仲裁、公证、商事调解等方面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发挥好“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等作用,着力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合法权益,有力服务保障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据报道,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口机构建立21个中外联合调解中心,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年度受理案件争议金额连续6年破千亿元大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五大仲裁机构之一。截至2024年1月,我国律师事务所已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80家分支机构和若干办事机构,全国涉外律师人数达到1.2万余人,全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案件当事人已涵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外法律服务质效不断提升。

要积极探索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新路径,扎实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创新“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仲裁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独特优势,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意识,围绕推进涉外法治实施,创新涉外法律服务的思路、途径和举措,通过仲裁、调解、公证等途径,增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打造中央法务区,推动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法律服务中心;要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加强中国驻外使领馆为驻在国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完善的“驻外法务机构”服务机制;要鼓励和推动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在海外建立分所或者法律服务联盟,为中国企业、组织和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以此来弥补国内执法司法机关在涉外执法司法功能方面的不足。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对经营主体而言须臾不可缺少。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是关键之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决定》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等文件,全国各省区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意志。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力;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要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要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要进一步降低关税,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

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全球治理格局取决于国际力量对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源于国际力量对比变化。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决定》提出,“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各国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日益密切,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同时,世界经济深刻调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体制受到冲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很多,风险挑战加剧。中国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为消弭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作出重要贡献。

搞“小院高墙”“脱钩断链”,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只会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支持联合国在推进国际金融架构改革、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开放则兴,封闭则衰。现代化离不开开放,开放成就现代化。只有开放的中国,才会成为现代化的中国。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运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对外开放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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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2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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