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穆姜对《周易》哲学的贡献主要是“三个首创”:一是首创对“元亨利贞”的哲学诠释。《易传》照抄了穆姜的诠释,只是将“体之长”改为“善之长”、 “嘉德”改为“嘉会”,朱熹则在继承穆姜之说的基础上发挥出宇宙论、本体论的理学思想。二是首创“四德”概念。此前的“四德”说与穆姜所说的“四德”并不相同,且与《周易》无关,更未能成为后来儒家哲学的基本观念。朱熹发展了穆姜的四德之说。穆姜的形上观念是神性的,其超越范式是“修身事天”;朱熹的形上观念是理性的,其超越范式是“以性僭天”。尽管朱熹以“智”取代穆姜之“固”,但二人的“德”观念是一以贯之的。三是首创“易不可诬”的原则。 “《易》不可诬”就是“天不可欺”,即天帝之意是不可欺骗的。 “《易》不可以占险”是对“《易》不可诬”的继承发展,二者的一致性在于“无德不告”,即不仁之人、不义之事,占问无效。穆姜对《易经》的诠释深刻地影响了《周易》哲学以及中国哲学的发展,堪称“易学第一女哲”。
众所周知,《周易》哲学在中国哲学中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乃至可谓“一部中国思想史,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一部《周易》诠释史”[①]。但事实上,现今所谓“《周易》哲学”主要就是战国时期的《易传》哲学;而西周初期的《易经》乃是蓍筮之书,无所谓哲学。然而,从西周《易经》到战国《易传》,中间还有春秋时期的易学思想,乃是“《周易》哲学”的真正开端,见于《左传》以及《国语》;有学者称之为“左氏易传”[②],并有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左氏易传辑释》[③]。事实上,《易传》的一些重要哲学思想乃是从“左氏易传”发展而来的;其中最突出的是穆姜的易学思想,她对《易经》的哲学诠释深刻地影响了《周易》哲学,堪称“易学第一女哲”。
引言:文献记载
穆姜(?—前575),春秋时期齐国宗室之女,鲁宣公夫人,鲁成公母亲,姜姓,谥号“穆”,故称“穆姜”(或作“缪姜”)。
(一)穆姜的生平
关于穆姜,《左传》曾有如下记载:
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赋《韩奕》之五章。穆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先君犹有望也。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赋《绿衣》之卒章而入。[④]
季文子,即季孙行父,姬姓,季氏,谥“文”,鲁国正卿,乃是当时鲁国架空君权的“三桓”之一,即“季孙氏”。《韩奕》,《诗经·大雅》篇名;《绿衣》,《诗经·邶风》篇名。“未亡人”乃穆姜自称,杜预注:“妇人夫死,自称未亡人。”“先君”即其已故的夫君鲁宣公;“嗣君”指其子鲁成公。由此看来,穆姜虽然后来与季文子交恶,但此时还是希望能与之搞好关系。但这终究徒劳,《左传》又载:
夏,齐姜薨。初,穆姜使择美槚,以自为榇与颂琴。季文子取以葬。[⑤]
齐姜,鲁成公的夫人,即穆姜的儿媳。当初,穆姜派人找到了上好的槚木,为自己制作了一副棺材和一把随葬的颂琴。齐姜死后,季文子却把穆姜自备的棺木和颂琴拿去给齐姜下葬了。足见季文子的专横以及对穆姜的仇视。
关于穆姜的德行,《左传》记载:
宣伯通于穆姜,欲去季、孟而取其室。将行,穆姜送公,而使逐二子。公以晋难告,曰:“请反而听命。”姜怒,公子偃、公子鉏(chú)趋过,指之曰:“女(rǔ)不可,是皆君也。”[⑥]
宣伯,即叔孙宣伯,姬姓,叔孙氏,名侨如,谥“宣”,鲁成公时为卿,也是当时鲁国架空君权的“三桓”之一,即“叔孙氏”。“季、孟”指季文子(季孙氏)和孟献子(孟孙氏)。穆姜当时颇有权势;宣伯与之私通,其实意在借穆姜的势力与季孙氏和孟孙氏抗衡,以除掉季文子和孟献子。公子偃、公子鉏,鲁成公的两个弟弟。鲁成公因晋楚之战而将前往宋国参加会盟,临行,穆姜要求他驱逐季文子和孟献子。鲁成公以晋国正在兴兵发难为托词,说是等他回来再说。穆姜大怒,指着公子偃和公子鉏,威胁鲁成公:“你要是不同意,他们两个都可以作国君!”
如此看来,穆姜德行颇为不堪。但是,《左传》又载:
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⑦]
声伯,即子叔声伯,姬姓,子叔氏,名婴齐,谥“声”,鲁文公的孙子,叔肸(xī)的儿子,鲁成公时为卿。“不聘”,即未经婚聘之礼。杜预注:“不聘,无媒礼。”声伯的母亲,没有经过婚聘之礼,便与叔肸同居了。穆姜对此极为不满,称自己绝不把姘妇认作弟妹。杜预注:“昆弟之妻,相谓为姒。”
由此看来,穆姜毕竟还是主张恪守伦理道德的,并非全然藐视礼法。要之,穆姜具有颇为复杂的道德人格。
以上关于穆姜德行的记载,对于理解她对《周易》的独到诠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穆姜的《易经》诠释
穆姜对《周易》的直接论述,是《左传》的以下记载:
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⑧]
东宫,即太子宫。杜预注:“穆姜淫侨如,欲废成公,故徙居东宫。”实际情况是:穆姜在与季文子的斗争中败落,而被“打入冷宫”。
穆姜刚到东宫的时候,曾经占卦,以卜吉凶。占筮的结果是“遇艮之八”,筮人解释为“艮之随”,并以“出”解释“随”,于是敦请穆姜赶快出逃。然而穆姜断然拒绝了筮人的建议。“亡”读为“无”,犹言“非也”。
关于“遇艮之八”“艮之随”,涉及春秋时期的筮法,迄今尚无定论。[⑨] 一类观点认为,“遇艮之八”是用的《连山》或《归藏》(以七、八为占),而“艮之随”则是用的《周易》(以九、六为占);另一类观点则认为都是《周易》,以“艮之八”为“艮之随”是指的从遇卦到之卦的变卦。然而,诚如孔颖达疏:“所云‘遇艮之八’,不知意何所道。以为先代之《易》,其言亦无所据,贾、郑先儒相传云耳。”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这里不予讨论,因为它无关乎本文的意旨。
关于“随其出”,这是对随卦的卦德的判断,认为“随”意谓“出”。杜预注:“史谓随非闭固之卦”;孔颖达疏:“随卦,震下兑上,以刚下柔,动而适说(悦),故物皆随之”。这个解释,实际上来自《随彖传》“动而悦”(震为动、兑为悦),即:“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悦),随。”[⑩] 另外,关于“随”暗含“出”之义,《易传》还有:“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随。”[11] 按汉字“随”的本义,《说文解字》:“随,从也。从辵”;“辵,乍行乍止也。从彳,从止”[12]。即“随”从“辵”,有“行”之义,自然可引申为“出行”“出动”之义。所以,穆姜肯定了筮人的解释,然后加以发挥。
穆姜关于《易经》的这番议论,实乃易学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值得详加分析。穆姜虽然德行有亏,但我们应当本着孔子的原则“不以人废言”[13];何况,穆姜这里的《周易》哲学诠释,意在自我反省,拒绝出逃,并由此而提出“易不可诬”的原则。这些都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一、“元亨利贞”哲学诠释的首创
穆姜最突出的哲学贡献,是对随卦的卦辞“元亨利贞”的原创性的哲学诠释,在易学史乃至中国哲学史上产生了深远的思想影响。
(一)“元亨利贞”的原意
本来,“元亨利贞无咎”作为《易经》随卦的卦辞,只是占筮术语,并无哲学意义。笔者对此已有详尽的考释,大致来说,应断句为“元亨,利贞,无咎”,意谓(人神之间的沟通)大为亨通,利于占问(于神),没有灾祸。[14]
所谓“元”,意为“大”,这里用作副词。“元”本义为“首”,指人的头部。如《左传》“狄人归其元”杜预注:“元,首。”[15]《孟子》“勇士不忘丧其元”赵岐注:“元,首也。”[16]“元”与“大”通,声韵上是同源词(声母是喻定通转,韵母是阴阳对转),字形上是同源字。《说文》“大,象人形”[17],其字形即突出人的头部;后来引申为“大小”之大。《易经》“元亨”,《彖传》多作“大亨”;与“元亨”相对的筮辞是“小亨”。
所谓“亨”,意为“通”,这里用作动词,指人与神之间的沟通。朱熹指出:“古者‘亨通’之亨,‘享献’之享,‘烹饪’之烹,皆作‘亨’字。”[18] 此“亨”实应作“亯”,《说文》:“亯,献也”;“象进孰(熟)物形。《孝经》:‘祭则鬼亯之。’”徐铉注音:“许两切,普庚切,许庚切。”[19] 其实,汉字“烹”“享”“亨”原是一个字,作“亯”,皆与祭祀有关,后来发生分化:普庚切即“烹”,许两切即“享”,许庚切即“亨”。古代祭祀,进献所“烹”熟食于神,而神“享”之,于是人神可得“亨”通。例如《左傳》“以亨神人”杜预注:“亨,通也。”[20] 即指人与神之沟通。这也是《易经》蓍筮的目的,即占问于神。
所谓“利”,这里意为“有利于”,用作动词。汉字“利”本义为收割稻谷,所以从禾、从刀。《说文》的解释,其实只是引伸义:“利,铦也。从刀;和然后利,从和省。”[21] 引申为利于、便于、宜于。杜预注“史疑古《易》遇八为不利,故更以《周易》占”,就是这种用法。
所谓“贞”,意为“卜问”(属龟卜)或“占问”(属蓍筮),这里用作动名词。《说文》:“贞,卜问也。”[22]“贞”问于神,本来指龟卜,即《说文》“卜,灼剥龟也,象灸龟之形”[23];后来指蓍筮,用于《周易》,如“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24],“吉,原筮,元永贞,无咎”[25]。所问的对象,乃是殷周时代的“天帝”,例如“自天祐之,吉无不利”[26],“何天之衢,亨”[27],“王用享于帝,吉”[28],均指天帝。[29]
所谓“无咎”,意谓没有灾祸。《说文》:“咎,灾也。”[30]《系辞传》说:“无咎者,善补过也。”[31] 意谓补过则能无灾。
合起来讲,“元亨,利贞,无咎”意为:人神大通,有利占问,无灾。孔颖达引《子夏传》:“元,始也。亨,通也。利,和也。贞,正也。”[32] 这里以“始”释“元”,实不确切;以“正”释“贞”,乃后起引伸义。朱熹认为:“元,大也。亨,通也。利,宜也。贞,正而固也。”[33] 这里以“正而固”释“贞”,亦属后起义。高亨先生指出:“元,大也;亨,即享祀之享;利,即利益之利;贞,即贞卜之贞也。”[34] 此说较好,却也不尽确切。
最典型的例子是蒙卦的卦辞:“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35] 这里的“亨……利贞”与随卦、乾卦“元亨,利贞”的逻辑相同;同时还以筮人的口吻,首先申明这是有疑问者前来向我求问,然后提出告诫:要想“利贞”,必须遵守筮法的原则,就是不得反复求问、亵渎神明。这是《易经》本身的最早的筮法记载。
(二)“元亨利贞”的哲学诠释
西周以后,进入春秋时代,通过历代诠释,《周易》逐渐从蓍筮之书演变为义理之书,成为“哲学著作”。高亨先生指出:“春秋时人基本是从占筮的角度来利用《周易》,但已经开始从哲理角度来理解《周易》了。这个时代,《周易》已经由筮书领域开始跨入哲理著作的领域。”[36] 其间,穆姜居功甚伟。穆姜的“元亨利贞”诠释如下:
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
朱熹说,“疑古者已有此语,穆姜称之”[37],此“疑”显然并无文献依据,只是臆测。至少从传世文献看,对“元亨利贞”的这种哲学化的系统整体诠释,乃是穆姜的首创。高亨先生指出:“此元、亨、利、贞最古之解释,后世奉为金科玉律者也。”[38]
此后,直到战国时期,才有《易传》的诠释:
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也。贞者,事之干也。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嘉会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39]
朱熹说,《易传》“与《春秋传》所载穆姜之言不异”[40],这并不准确,只能说两者大致不差,《易传》只是将穆姜的“体之长”改为了“善之长”,一字之差而已。除此以外,《易传》照抄了穆姜首创的诠释,这更加凸显了穆姜之说的原创性。
此后,历代学者都是发挥穆姜之说,如南朝梁陈时期周弘正《周易义疏》之说、同期庄氏(佚名)之说(见《周易正义》引[41])、唐代孔颖达《周易注疏》之说、北宋邵雍《皇极经世·观物外篇》之说、程颐《伊川易传》之说等,兹不赘述。
最后,朱熹集其大成,诠释如下:
元者,生物之始,天地之德,莫先于此,故于时为春,于人则为仁,而众善之长也。亨者,生物之通,物至于此,莫不嘉美,故于时为夏,于人则为礼,而众美之会也。利者,生物之遂,物各得宜,不相妨害,故于时为秋,于人则为义,而得其分之和。贞者,生物之成,实理具备,随在各足,故于时为冬,于人则为智,而为众事之干。干,木之身,而枝叶所依以立者也。
以仁为体,则无一物不在所爱之中,故足以长人。嘉其所会,则无不合礼。使物各得其所利,则义无不合。“贞固”者,知正之所在而固守之,所谓知而弗去者也,故足以为事之干。
非君子之至健,无以行此,故曰“乾:元亨利贞”。[42]
下面我们将穆姜与《易传》、朱熹对“元亨利贞”的解释加以比较分析:
1.“元”的哲学诠释
穆姜说:“元,体之长也;……体仁足以长人……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另有《左传》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年)记载,惠伯说:“元,善之长也。”[43] 这是晚于穆姜的说法,是对穆姜“元者,体之长也”的改造;后来《易传》即是继承此说。
《易传》说:“元者,善之长也。……君子体仁足以长人。”这里将“体之长”改为“善之长”,看起来是独创,其实不然,还是来自穆姜的思想,即穆姜“体之长”与“体仁”之义的合取而已,亦即以“善”为“仁”。
朱熹说:“元者,生物之始,天地之德,莫先于此,故于时为春,于人则为仁,而众善之长也。……以仁为体,则无一物不在所爱之中,故足以长人。”这里的“众善之长”与穆姜、惠伯的“善之长”完全是一个意思;这里的“于人为仁”“以仁为体”亦然。朱熹的发挥,主要在于将“四德”与春夏秋冬“四时”对应起来,以“元”对应“春”;从而赋予其宇宙论、本体论的意义,即其所谓可以“生物”的“天地之德”,其实就是程朱理学的“天理”观念。
此外,穆姜这里对“位”的强调,是《易传》、朱熹均未加以继承和发挥的。穆姜在谈到“贞”的时候,再次强调了“位”的问题,即“弃位而姣,不可谓贞”。事实上,“德”与“位”的关系问题向来是儒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论题,《易传》对此也颇为重视。[44] 例如,关于穆姜谈到的“下位”,后来《易传》指出:“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贵而无位,高而无民,贤人在下位而无辅,是以动而有悔也”[45]。
2.“亨”的哲学诠释
穆姜说:“亨,嘉之会也。……嘉德足以合礼……不靖国家,不可谓亨……”
《易传》说:“亨者,嘉之会也。……嘉会足以合礼。”这里将“嘉德”改为“嘉会”,以避免与“四德”之“德”发生概念混乱,但实际上也不是原创,而显然是取自穆姜所说的“嘉之会”。
朱熹说:“亨者,生物之通,物至于此,莫不嘉美,故于时为夏,于人则为礼,而众美之会也。……嘉其所会,则无不合礼。”朱熹同样是在继承穆姜之说的基础上,发挥出宇宙论、本体论的理学思想,强调“生物”的“天地之德”,而以“亨”对应于四时之“夏”。
此外,朱熹还以“美”释“亨”“嘉”,也是一种思想发挥。不过,《易传》却不是将“亨”对应于“美”,而是将“利”对应于“美”:“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46]
此外,穆姜对“国家”的强调,《易传》、朱熹也都没有加以继承和发挥。但事实上,穆姜所说的“靖国家”(“靖”谓“安定”),同样是后世儒学的一个基本论题。
3.“利”的哲学诠释
穆姜说:“利,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作而害身,不可谓利……”
《易传》说:“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这是完全照抄穆姜之说。
朱熹说:“利者,生物之遂,物各得宜,不相妨害,故于时为秋,于人则为义,而得其分之和。……使物各得其所利,则义无不合。”朱熹同样是在继承穆姜之说的基础上,发挥出宇宙论、本体论的理学思想,强调“生物”的“天地之德”,而以“利”对应于四时之“秋”。
此外,穆姜对“身”的强调,《易传》、朱熹也没有加以继承和发挥。联系上文穆姜谈到的“国家”问题,后来孟子曾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47]《大学》也强调:“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48] 穆姜反对“害身”,正是后来孟子主张的“爱身”:“拱把之桐、梓,人苟欲生之,皆知所以养之者。至于身,而不知所以养之者,岂爱身不若桐、梓哉?弗思甚也。”[49] 可见这是儒家“以身为本”的重要思想传统。[50]
4.“贞”的哲学诠释
穆姜说:“贞,事之干也。……贞固足以干事。……弃位而姣,不可谓贞。”
《易传》说:“贞者,事之干也。……贞固足以干事。”这仍然是完全照抄穆姜之说。
朱熹说:“贞者,生物之成,实理具备,随在各足,故于时为冬,于人则为智,而为众事之干。干,木之身,而枝叶所依以立者也。……‘贞固’者,知正之所在而固守之,所谓知而弗去者也,故足以为事之干。”朱熹仍然是在继承穆姜之说的基础上,发挥出宇宙论、本体论的理学思想,强调“生物”的“天地之德”,而以“贞”对应于四时之“冬”。关于理学思想,朱熹在这里特别提到“实理具备,随在各足”,这显然是说的“理一分殊”之中的、“天理”之下的“分殊”之“理”。
二、“四德”概念的首创
穆姜称“元亨利贞”或“仁礼义固”为“四德”,她指出:“有四德者,随而无咎。”这是中国哲学史上“四德”概念的首创。
(一)穆姜之前的“四德”说
当然,穆姜之前,已有“四德”之说;但是,它们与穆姜所说的“四德”并不是一个概念,而且与《周易》无关,更未能成为后来儒家哲学的基本观念。穆姜的议论是在鲁襄公九年,即公元前564年。在她之前,《左传》记载了3处“四德”概念。
1.鲁僖公十四年(前646年):
冬,秦饥,使乞籴于晋,晋人弗与。庆郑曰:“背施,无亲;幸灾,不仁;贪爱,不祥;怒邻,不义。四德皆失,何以守国?”[51]
这里的“四德”是说的“亲”“仁”“祥”“义”,并非穆姜的“仁礼义固”。当然,其中的“仁”“义”对穆姜的思想观念可能有影响。
2.鲁僖公二十四年(前636年):
庸勋、亲亲、昵近、尊贤,德之大者也。……郑有平、惠之勋,又有厉、宣之亲,弃嬖宠而用三良,于诸姬为近,四德具矣。……”[52]
这里的“四德”是说的“庸勋、亲亲、昵近、尊贤”,显然不是穆姜的“四德”概念。
3.鲁文公六年(前621年):
八月乙亥,晋襄公卒。灵公少,晋人以难故,欲立长君。赵孟曰:“立公子雍。好善而长,先君爱之,且近于秦。秦,旧好也。置善则固,事长则顺,立爱则孝,结旧则安。为难故,故欲立长君。有此四德者,难必抒矣。”[53]
这里的“四德”是说的“置善则固,事长则顺,立爱则孝,结旧则安”,显然亦非穆姜的“四德”概念。当然,其中的“置善则固”与穆姜的“体仁足以长人”“贞固足以干事”之间似乎存在着一些联系。
总之,从“四德”概念的整体看,以上三处“四德”,不仅其内涵不同于穆姜的“是德”概念,而且都与《周易》无关。换句话说,将《周易》的“元亨利贞”诠释为“仁礼义固”并概括为“四德”,确属穆姜的首创。
(二)穆姜的“四德”说
穆姜所说的“元亨利贞”作为“四德”,是指的“体仁以长人,嘉德以合礼,利物以和义,贞固以干事”。其中“贞固”较难理解,联系下文“今我妇人……固在下位”“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所谓“贞固”应该就是后来《易传》所说的“正位”:“君子以正位凝命”[54];“君子黄中通理,正位居体,美在其中,而畅于四支,发于事业,美之至也”[55];“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56]。所谓“正位”就是恪守自己的伦理“角色”[57],犹如现今所谓“摆正自己的位置”。
将穆姜之说与朱熹之说加以比较(《易传》几乎照搬穆姜之说),可以发现后者乃是前者的继承发展:
1.“德”的内涵
穆姜之“德”,似乎只涉及形而下的君子德行;而朱熹之“德”,则既是形而下的“君子”之“德”,更是形而上的“天地之德”,亦即所谓“天理”。
当然,也可以说,穆姜之“德”亦具有某种形而上的蕴涵。她引证道:“《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然后据此得出判断:“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这是承认《易经》蓍筮的形而上学预设,即天帝能根据一个人的德行来决定这个人的命运。
但即便如此,穆姜的形上观念与朱熹的形上观念也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神性的形上学,后者是一种理性的形上学。笔者曾经谈道:“关于《周易》的‘易教’,所涉及的乃是‘形而上者谓之道’,我们由此进入关乎信仰的观念层级。这里所对应的是自为境界中的形而上者的境界。然而我们知道,《周易》分为古经与大传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是颇为不同的:《易经》是用以卜问于神的一个神学形而上学的观念系统,故此‘易教’是关于神性形而上者的信仰与教化;而《易传》则是经过儒家之义理化改造的一个哲学形而上学的观念系统,故此‘易教’是关于理性形而上者的信仰与教化。”[58] 朱熹的“德”观念属于程朱理学,是《易传》“理性形而上者的信仰”的发展。这是两种不同的“超越”(transcendence)观念范式:穆姜的范式是“修身事天”,承认天帝的神性;朱熹的范式是“以性僭天”,否定神性的天帝。[59]
2.“四德”顺序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四德”之间的顺序。将穆姜的“四德”顺序与朱熹的“四德”顺序加以比较(《易传》“四德”顺序与穆姜同),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继承关系:
穆姜的“四德”顺序:仁—礼—义—固
朱熹的“四德”顺序:仁—礼—义—智
显然,尽管朱熹以“智”来取代穆姜之“固”,但“四德”的顺序是完全一致的。不仅如此,以“智”代“固”其实也并不是彻底的取而代之,两者其实也是一致的。穆姜说:“贞,事之干也。……贞固足以干事。”朱熹说:“贞者,生物之成,实理具备,随在各足,故于时为冬,于人则为智,而为众事之干。……‘贞固’者,知正之所在而固守之,所谓知而弗去者也,故足以为事之干。”其中“知正之所在”是对“贞”的解释,“固守之,所谓知而弗去”是对“固”的解释;而这两层意思都需要“知”,也就是“智”,显然是对穆姜“贞固”的发挥而已。由此看见,朱熹之“德”观念与穆姜之“德”观念是一以贯之的。
仅就“智”这个概念而论,朱熹的“四德”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孟子的“四端”说。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60];“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61]。二是穆姜的“四德”说。作为对《易经》“元亨利贞”的诠释,朱熹不得不遵从穆姜的易学“四德”顺序。
三、“易不可诬”原则的首创
穆姜引证《易经》“随:元亨,利贞,无咎”,同意筮人的解释“随,其出也”,承认“虽随无咎”;但是,她紧接着又根据自己的德行,否定了筮人的“君必速出”建议,指出:《易经》之意虽然如此,“然故不可诬也”。这是穆姜提出的《周易》占筮的一条重大原则,可概括为“《易》不可诬”。
(一)“《易》不可诬”命题的原意
关于“诬”,杜预注:“言不诬四德,乃遇随无咎。明无四德者,则为淫而相随,非吉事。”孔颖达疏:“不诬四德者,四德实有于身,不可诬罔,以无为有也。如是乃遇隨卦,可得身无咎耳。明其无此四德,而遇随卦者,乃是淫而相随,非是善事,故得随必有咎也。”这种解释,其实并不正确。
这里“然故不可诬也”的“然”,意思是“虽然如此,但是……”。那么,“如此”是指的什么?就是穆姜承认的《易经》卦辞“随……无咎”的本义,即“随其出”而“虽随无咎”。她紧接着用一个“然”即“但是”,作为语义的转折,从而指出:“虽随无咎……我则取恶,能无咎乎?”
这就是说,“不可诬”并不是说“德不可诬”,而是说“《易》不可诬”。所谓“诬”,意思是“欺骗”。这里是指的欺骗《周易》,实即欺骗天帝。例如《左传》:“公使祝宗告亡,且告无罪。定姜曰:‘无神,何告?若有,不可诬也。’”杜预注:“诬,欺也。”[62] 定姜的意思是说:如果无神,何以祷告?如果有神,那就不可欺骗。又如:“齐有彗星,齐侯使禳之。晏子曰:‘无益也,只取诬焉。天道不慆,不贰其命,若之何禳之?’”杜预注:“诬,欺也。”[63]“禳”(ráng)指通过祭祀祈祷消除灾殃;“不慆”意谓“无疑”。晏子的意思是说:天帝是不可能通过禳祭来欺骗的。同理,天帝是不可能通过《周易》蓍筮来欺骗的。由此可见“《易》不可诬”就是“《易》不可欺”。
这也表明,“《易》不可诬”就是“天不可欺”。如《论语》载:“子疾病,子路使门人为臣。病间,曰:‘久矣哉,由之行诈也!无臣而为有臣。吾谁欺?欺天乎?’”邢昺疏:“言子路久有是诈欺之心,非今日也。……使门人为臣,是无臣而为有臣。如此行诈,人盖知之,是人不可欺。……既人不可欺,乃欲远欺天乎?”[64] 显然,“天不可欺”乃是孔子的信仰。
(二)“《易》不可诬”原则的发展
笔者曾经指出,穆姜的筮例意味着易学从西周到春秋的这样一种重大观念转折:“吉凶并不取决于《周易》文本所垂示的神谕本身,而取决于求卦者本人所具有的德性,这里就提出了一条重要原则:易不可诬。根据这种精神,《左传》筮例还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易》不可以占险。’”[65]
命题“《易》不可以占险”,出自《左传》所载惠伯之语:
南蒯之将叛也……南蒯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强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元,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恭),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为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为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66]
南蒯,鲁国季孙氏家臣,掌管费城。其“叛”,指背叛季孙氏宗主季平子。子服惠伯,即孟椒,孟孙氏宗主孟献子的孙子。杜预注:“孟椒,孟献子之孙子服惠伯。”[67]
南蒯将要反叛,占筮结果“黄裳元吉”,以为大吉。惠伯不以为然,指出“筮虽吉,未也”,其理由即“《易》不可以占险”。具体来说,惠伯指出:“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孔颖达疏:“唯可以占忠信之事,不可以占危险之事也。”但孔颖达又说:“惠伯指论此卦而言‘夫《易》’,非是漫言《易》,故知‘夫《易》’犹言‘此《易》’,谓此‘黄裳元吉’之《易》卦也。险谓危险,言此卦不可以占危险之事。”其实,“《易》不可以占险”的意义并不限于此卦,而是一条普遍的占筮原则。
不仅如此,将“险”解释为道德中性的“危险”也不确切,应当解释为“险恶”,即与“善”相对,因为惠伯明确指出:“元,善之长也”;“供养三德为善”;“事不善,不得其极”。例如《左传》“险徼幸者,其求无厌”杜预注:“险,犹恶也。”[68] 又如《礼记》“小人行险以徼幸”孔颖达疏:“小人以恶自居,恒行险难倾危之事,以徼求荣幸之道。”[69] 由此可见,“《易》不可以占险”意谓“《易》不可以占恶”。
有学者说:“‘《易》不可以占险’,完全是一种创新的思想。”[70] 确实,这是一种“创新”;但是,这种创新是否可以说“完全是”,则可商榷。其实,从穆姜的“《易》不可诬”到惠伯的“《易》不可以占险”,显然存在着某种继承发展关系:就时间先后而论,穆姜“《易》不可诬”的提出,是在鲁襄公九年,即公元前564年,而惠伯“《易》不可以占险”的提出,则是在鲁昭公十二年,即公元前530年,前后相距30多年;就观念内涵而论,惠伯讲“忠”“信”“三德”等,与穆姜讲“体仁”“合礼”(“嘉德”)“和义”等,都是讲德行问题;惠伯的“外内倡和为忠,率事以信为共(恭)”“和以率贞”等,穆姜的“义之和”“和义”“事之干”“干事”“贞固”等,两者之间也有明显的意义关联。
这里尤需注意惠伯的表达:“《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孔颖达将“饰”仅仅理解为“裳,下之饰也”,解释道:“言此《易》所占,唯且可为在下之饰乎,不可为馀事也。”其实,这里的“饰”是双关语,即同时也有修饰、掩饰、掩盖之义。惠伯说“将何事也?且可饰乎?”意思是:你想干什么?这是掩饰得了的吗?这里的“饰”即“掩盖”与穆姜所说的“诬”即“欺骗”语义一致:穆姜说“《易》不可诬”,惠伯说“《易》不可饰”,都有“《易》不可欺”的意思。
总之,惠伯的“《易》不可以占险”与穆姜的“《易》不可诬”之间的一致性在于:《易经》背后的天帝之意乃是不可欺骗的;因此,蓍筮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易经》本身的占断,而且取决于占问之人的德行。仿照“渎则不告”,这样的蓍筮原则或许可以概括为“无德不告”,即:不仁之人、不义之事,占问无效。
[①] 黄玉顺:《〈周易〉及其哲学》,见《〈周易〉之“诗”与“思”——黄玉顺易学论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69页。
[②] 黄玉顺:《左氏易传注疏瑕疵》,见《时代与思想——儒学与哲学诸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17页。
[③] 杨虎:《左氏易传辑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
[④]《春秋左传正义·成公九年》,《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06页。
[⑤]《春秋左传正义·襄公二年》,《十三经注疏》,第1929页。
[⑥]《春秋左传正义·成公十六年》,《十三经注疏》,第1919页。
[⑦]《春秋左传正义·成公十一年》,《十三经注疏》,第1909页。
[⑧]《春秋左传正义·襄公九年》,《十三经注疏》,第1942页。
[⑨] 参见杨虎:《左氏易传辑释》,第110‒130页。
[⑩]《周易正义·随彖传》,《十三经注疏》,第34页。
[11]《周易正义·系辞下传》,《十三经注疏》,第87页。
[12] 许慎:《说文解字·辵部》,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9页。
[13]《论语注疏·卫灵公》,《十三经注疏》,第2518页。
[14] 黄玉顺:《易经古歌考释》(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7页。
[15]《春秋左传正义·僖公三十三年》,《十三经注疏》,第1833页。
[16]《孟子注疏·滕文公下》,《十三经注疏》,第2710页。
[17] 许慎:《说文解字·大部》,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13页。
[18] 朱熹:《周易本义》,廖名春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19] 许慎:《说文解字·亯部》,第111页。
[20]《春秋左傳正义·昭公四年》,《十三经注疏》,第2033页。
[21] 许慎:《说文解字·刀部》,第91页。
[22] 许慎:《说文解字·卜部》,第69页。
[23] 许慎:《说文解字·卜部》,第69页。
[24]《周易·蒙卦》,《十三经注疏》,第20页。
[25]《周易·比卦》,《十三经注疏》,第26页。
[26]《周易·大有卦》,《十三经注疏》,第30页。
[27]《周易·大畜卦》,《十三经注疏》,第40页。
[28]《周易·益卦》,《十三经注疏》,第53页。
[29] 黄玉顺:《〈易经〉“天”“帝”超越意义的诠释》,《周易研究》2022年第6期,第71‒78页。
[30] 许慎:《说文解字·人部》,第167页。
[31]《周易正义·系辞上传》,《十三经注疏》,第77页。
[32]《周易正义·乾卦》,《十三经注疏》,第13页。
[33] 朱熹:《周易本义》,第30页。
[34] 高亨:《周易古经今注》,《高亨著作集林》第一卷,董治安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35]《周易正义·蒙卦》,《十三经注疏》,第20页。
[36] 高亨:《周易杂论》,齐鲁书社1979新版,第107‒108页。
[37] 朱熹:《周易本义》,第35‒36页。
[38] 高亨:《周易古经今注》,《高亨著作集林》第一卷,第131页。
[39]《周易正义·乾文言传》,《十三经注疏》,第15页。
[40] 朱熹:《周易本义》,第35页。
[41]《周易正义·乾文言传》,《十三经注疏》,第15页。
[42] 朱熹:《周易本义》,第35页。
[43]《春秋左传正义·昭公十二年》,《十三经注疏》,第2063页。
[44] 黄玉顺:《“角色”意识:〈易传〉之“定位”观念与正义问题——角色伦理学与生活儒学比较》,《齐鲁学刊》2014年第2期,第17–22页。
[45]《周易·乾文言传》,《十三经注疏》,第16页。
[46]《周易·乾文言传》,《十三经注疏》,第17页。
[47]《孟子·离娄上》,《十三经注疏》,第2718页。
[48]《礼记·大学》,《十三经注疏》,第1673页。
[49]《孟子·告子上》,《十三经注疏》,第2752页。
[50] 黄玉顺:“以身为本”与“大同主义”——“家国天下”话语反思与“天下主义”观念批判》,《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期,第30–35页。
[51]《春秋左传正义·僖公十四年》,《十三经注疏》,第1804页。
[52]《春秋左传正义·僖公二十四年》,《十三经注疏》,第1818页。
[53]《春秋左传正义·文公六年》,《十三经注疏》,第1844页。
[54]《周易·鼎象传》,《十三经注疏》,第61页。
[55]《周易·坤文言》,《十三经注疏》,第19页。
[56]《周易·家人彖传》,《十三经注疏》,第50页。
[57] 黄玉顺:《“角色”意识:〈易传〉之“定位”观念与正义问题——角色伦理学与生活儒学比较》,《齐鲁学刊》2014年第2期,第17–22页。
[58] 黄玉顺:《儒教论纲——儒家之仁爱、信仰、教化及宗教观念》,《儒学评论》第五辑,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9–106页。
[59] 黄玉顺:《“事天”还是“僭天”——儒家超越观念的两种范式》,《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第54‒69页。
[60]《孟子·公孙丑上》,《十三经注疏》,第2691页。
[61]《孟子·告子上》,《十三经注疏》,第2749页。
[62]《春秋左传正义·襄公十四年》,《十三经注疏》,第1957页。
[63]《春秋左传正义·昭公二十六年》,《十三经注疏》,第2115页。
[64]《论语注疏·子罕》,《十三经注疏》,第2490页。
[65] 黄玉顺:《中西之间:轴心时代文化转型的比较——以〈周易〉为透视文本》,《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14–26页。
[66]《春秋左传正义·昭公十二年》,《十三经注疏》,第2063页。
[67]《春秋左传正义·襄公二十三年》,《十三经注疏》,第1978页。
[68]《春秋左传正义·哀公十六年》,《十三经注疏》,第2178页。
[69]《礼记正义·中庸》,《十三经注疏》,第1627页。
[70] 郑万耕:《易学中的元亨利贞说》,《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44‒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