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后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立足“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17 次 更新时间:2024-06-0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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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后凯 (进入专栏)  

新形势下,须从功能价值挖掘、多元主体培育、新业态催生、新载体打造和新模式构建五个方面入手,全方位高质量持续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一、充分挖掘农业农村功能价值

如果乡村产业不能充分体现农业农村的功能价值,简单模仿甚至照搬城市的做法,将会失去其发展特色和竞争力。就拓展农业多种功能而言,其核心主要是沿着三个方向展开:一是充分挖掘和拓展农业的生产功能、生活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休闲功能、教育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等,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等,推动农业产业链条的多维延伸;二是按照前后两端延伸的思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贯穿于农业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体系,实现农业的纵向融合和一体化;三是促进农业与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电商物流等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实现农业的横向融合和一体化。就挖掘乡村多元价值而言,还需要充分发挥乡村的经济、文化、教育、生态等价值,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型服务业,为乡村振兴和农民富裕提供产业支撑。

二、培育农村产业融合多元主体

“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小规模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形态。尽管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有力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但总体而言,过去长期形成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在全国2.3亿农户中,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有2.1亿户。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小农户仍将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为此,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充分发挥新型主体的为农服务功能和联农带农作用,建立更加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全面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需要指出的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不单纯是新型主体的事情,对于农民的主体作用更不容忽视,要依靠政策支持和新型主体的引领带动,引导小农户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鼓励农民创新创业,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

三、催生农村产业融合新业态

持续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必须适应当今我国城乡居民消费转型升级的需要,依靠技术和模式创新不断催生产业融合新业态。要鼓励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产业融合新业态,对那些代表行业发展趋势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正在探索的一些产业融合新业态,如信任农业、农业众筹、社区支持农业、共享农庄等,由于是近年来兴起的新生事物,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需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完善。一方面,要立足于共同富裕目标,积极引导农民广泛参与,使农民能够更多分享新业态的增值收益;另一方面,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各种新业态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种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四、打造农村产业融合新载体

当前亟需打破城乡分割和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产业集聚和融合发展规律,打造一批有利于农村产业深度融合的新载体。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已经在全国探索创建了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这些现代农业产业园、乡村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根据农村产业集聚和融合发展需要,突破了行政区划限制,是持续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载体,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空间配置效率。尤其是,中国早期的产业集群,如浙江的块状经济和广东的专业镇等,大多是在农村发育起来的。可以认为,以农业产业集群、乡村旅游产业集群、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等为核心的乡村产业集群,是推动农村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有效空间载体。

五、构建共享型产业融合新模式

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共同体建设,最为关键的是如何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使各主体都能够分享产业融合的增值收益,最终实现参与各方的利益共享。尤其要正确处理好各新型主体和广大农民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从法律和政策上保护各新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让广大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和融合发展的收益。新型主体通常在产业融合中占据主导地位,应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新型主体相比,农民主体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要避免资本对农民利益的侵害,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农发所所长。转自: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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