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统筹好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必须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多措并举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有效破解种粮农民增收难的问题。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必须确保的目标底线;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国创智库特邀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魏后凯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分析认为,在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体形态、种粮比较收益较低的情况下,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正视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之间的目标冲突
由于粮食生产成本较高,粮价上涨受限,种粮比较收益一直较低。自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粮食生产不仅无法给地方带来财政收入,还需要地方财政的大量投入,全国产粮大县大多是财政穷县。种粮农民和粮食产区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作出了巨大牺牲。种粮比较收益较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较少,导致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地方抓粮动力不足。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前些年耕地“非粮化”倾向明显,这种倾向是土地流转租金较高、种粮效益较低、耕地用途管制不严以及农业结构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引起的;二是耕地撂荒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山区、丘陵区和城郊区,大量耕地撂荒将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三是粮食主产区呈萎缩态势,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粮食自给率持续下降,目前全国能够调出粮食的仅有少数几个省份。近年来,尽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持续快速增长,但农民增收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尤其是农民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和政府转移性收入。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经营净收入较少,农民增收更多依靠兼业化而非主要靠种植业。
妥善处理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关系
要有效破解种粮农民增收难的困境,关键在于处理好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之间的关系,把两大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政府统筹力度,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下实现统筹协调。一方面,促进农民增收必须以确保粮食安全为前提,农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能突破粮食安全底线。另一方面,对于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和新型组织,必须建立多元化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使种粮农民和新型组织收入同样能够持续稳定快速增长。中央和省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纵向和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种粮和地方抓粮的积极性。通过完善多元化的利益补偿机制,真正实现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
多措并举统筹好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
在新形势下,统筹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需要采取多元化实施路径。加强耕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是统筹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坚持高标准建设,强化后续管理维护,全面建好管好用好高标准农田。按照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要求,优化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制度,真正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治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深入实施耕地撂荒治理行动,加强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再利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村村挂钩,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盐碱地综合利用和非传统耕地资源开发,不断拓展粮食和农业生产空间。多途径提高粮食生产率。中国粮食生产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等,与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要以提高粮食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粮食生产率。要适应城镇化和乡村产业多样化需要,加快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进一步减少种粮农民人数,通过土地流转、托管服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使种粮农民走上职业化、知识化、组织化道路。要加快粮食科技创新和良种培育,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粮食生产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和品牌化,不断提高粮食产出水平和质量。加快发展现代化粮食大产业。当前重点是加快转变粮食生产方式,不断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实行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三链”协调联动,构建纵向融合和一体化的粮食全产业链。
挖掘粮食生产的多维功能,尤其是经济、文化、教育、生态、景观等功能,推动粮食生产与粮食加工、电商物流、文化旅游、休闲康养、教育体验等全面深度融合,促进粮食产业的横向融合和一体化。不断优化粮食产业布局,引导和推动粮食加工环节更多布局在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让种粮农民和主产区更多分享粮食产业链的增值收益。完善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既包括对生产者的利益补偿,也包括对主产区的利益补偿和对粮食生产的生态补偿。中国现行粮食生产的利益补偿主要集中在粮食生产者利益补偿和纵向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上,缺乏粮食产销区之间的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国家生态补偿制度尚未把粮食生产纳入进来。可以考虑在完善粮食生产者利益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支持力度的基础上,按照“谁吃粮谁拿钱、谁调粮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粮食生产除了提供各种粮食产品外,还创造了生态服务价值,应将粮食生产纳入国家生态补偿范围,积极开展建立粮食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探索,根据粮食生产提供的不同品种的生态服务价值,按亩给予相应补偿。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转自:《中国经济时报》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