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了价格听证会以来,常有人纳闷:好端端的听证会,咋就变成了涨价会?听证会本来是一种很好的表达民意、反映民意、听取民意和实现民意的民主形式,有时咋就变成了表达官意、反映官意和实现官意的工具?
最近,北京九仙桥危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举行投票表决,又有人纳闷:危改拆迁涉及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而票决是一种最重要的民主形式,民主,能适用涉及公民私有财产的事项吗?
民主本来不是个十全十美的好东西,但它对于解决人类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却是一个没有任何东西能比它更不坏的好东西。民主如果运用得当,它确实能较好地帮助人们实现其结成共同体的目的和愿望:既维护共同体的有效运转,以提供人们生存不可或缺的,且非共同体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又保障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权益,防止共同体内一部分人(或少数,或多数,或掌握公权力的成员,或普通成员)压迫另一部分人和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权益。然而,民主如果运用不当,它却有可能成为共同体内的专制者为欺骗广大成员,掩盖其专制行为而制造的骗局,它还可能成为共同体内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多数人暴政”。前一种民主(运用得当的民主)是真民主,后一种民主(运用不当的民主)是假民主,是民主其外,专制或暴政其中的“形式民主”。
人们对目前某些价格听证的纳闷和对最近北京九仙桥危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票决的纳闷,实质是对当下一些人热衷于搞“形式民主”的担忧。
那么,我们怎么扼制“形式民主”呢?笔者以为,发展民主的多种形式也许是途径之一,多一些民主形式,可能就会少一些“形式民主”。
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票决只是形式之一,听证会也只是形式之一。现代民主除了以票决民主作为主要或基本的形式以外,还有协商民主,审议民主等。协商民主和审议民主在英语里通常使用的是同一表述:Deliberative Democracy,但这两种民主形式在汉语里是有区别的:前者更多地指共同体成员间的相互协商、相互妥协,以达成共识,其最终结果一般是相应决策、方案无异议地为全体成员一致认可,无需再行票决;后者则更多地指共同体为了就某种决策、某种方案在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中达成共识,通过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审议会、论证会等形式不断地组织讨论、辩论,使相应决策、方案逐步由少数人接受扩展到多数人接受,由多数人接受扩展到全体人接受。审议的过程实际是一个说服的过程:少数人说服多数人,多数人再说服尚未被说服的少数人,以最终达成一致。当然,审议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修改原决策、原方案的过程,使最终的决策、方案能平衡和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即使相应决策、方案最后仍需经过票决程序通过,但审议程序已可保证票决通过的决策、方案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体现了不同利益群体人们的意志和利益,包括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就价格听证来说,如果我们能广泛地运用民主的各种形式,听证会就不可能变成涨价会:人们通过(网络或会议)各种研讨、审议、论证等“审议民主”,对某种价格应涨应降自然会形成一种舆论,对此种舆论,决策者很难左右;另外,人们还可通过一定范围投票的“票决民主”,展示一种民意,对此种民意,决策者亦很难漠视。
对于九仙桥危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难题,同样可以适用多种民主形式而破解。但有人认为,“民主票决”程序不适用危改拆迁工程一类决策事项,民主无权干涉生命、财产、婚姻等私人权利。因此,对拆迁一类涉及私有财产的事项举行投票表决完全是一个错误。
这种说法可能有一些绝对。民主也许无权干涉个人的生命和婚姻,但是,在现代社会,民主对私有财产恐怕不能不有限度地干预。首先,人们要组成共同体,建立国家,就不能不向私人收税、收费。政府向私人收税、收费的范围、标准怎么确定,恐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其次,人们要在一定的共同体内共同生活,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公权力维持秩序、保障安全和提供其他公共物品,而这就免不了在某些情况下要征收、征用个人的私有财产,这种征收、征用的范围、条件及补偿标准怎么确定,在现代社会恐怕也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投票民主或协商民主);此外,人们在一定的共同体内生活,为了避免矛盾和冲突,和谐相处,不能不对各自的私有财产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和度如何确定,在现代社会恐怕也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审议民主或票决民主)。
就城市房屋拆迁来说,民主也不是绝对不能适用的。拆迁可能有各种情况,如完全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建奥运场馆、建设水、电、煤气公用设施等)而进行的拆迁;完全为了商业利益(如开发商看中了某块有潜在开发利益的地段,欲进行开发)而进行的拆迁;以及兼顾公共利益、商业利益和居民私人利益(如这里讨论的“危改”)而进行的拆迁等。就上述三种情况的拆迁而言,均不能排除可适用一定的民主程序。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强制性的,但拆迁地的选择(建设用地选址)、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等,仍然是可以讨论,可以适用一定的民主程序的。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本来是私人利益对私人利益,而非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似乎民主程序是完全不适用的。但这也不尽然:由于我国的国情:虽然涉拆迁的房屋是私人的,而房屋下面的土地却都是国有的。从而我国的商业拆迁不可能完全是一种私人间的自由买卖,政府不能不加以适当干预。而政府干预就不能不有一定的民主程序制约,否则,腐败和滥用权力就不可避免。至于公私利益兼顾的拆迁,如“危改”拆迁,其实质是政府主导,而非开发商主导的拆迁,故听取民意(包括多数民众的意见和个别民众的意见)和走民主程序就更是必须的了:此种拆迁一方面要照顾多数民众的意愿,不能因少数人的利益(甚至个别人的无理要求)而阻止多数人利益的实现,也不能因多数人的利益而置少数人(哪怕是几户或一户)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而不顾,以“多数票决”压制少数人和损害、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有人之所以断言,民主不适用于拆迁一类涉及私有财产的事项,是基于其对民主的两种误解:一是认为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不可能同时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二是认为民主就是票决,似乎除了投票民主外,民主就没有其他形式。
民主当然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但是,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还同时意味着保护少数,意味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人们因其对各种“公共物品”的需求而结成各种不同的共同体,人们在共同体内共同生活,当然有权共同决定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有时共同体内人们的意见会不一致,投票从而是必要的。但是,投票并不意味着以多数压制少数,压服少数。投票应是在相互协商、相互妥协,尽可能达成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利益的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是“多数人暴政”,少数就没有理由服从多数,共同体存在的根据就会发生动摇。
正是为了保护少数,照顾少数,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现代民主创立了协商民主,审议民主等多种形式。此外,就是“票决民主”的“决”,也不仅仅是指由票数定输赢,以票数作为相应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的根据。有时票决只是作为一种探求民意的方法,可谓之“民意测验”。决策者经过此种“票决民主”后,再以“审议民主”、“协商民主”紧随其后,以吸收最广泛的民意,形成能平衡和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佳决策。
从对“民主”的以上分析可知,民主,包括“票决民主”,并非不能适用九仙桥危改拆迁工程及其补偿安置一类事项。只要投票组织者不把“票决民主”当做民主的唯一形式,不把投票的票数作为决定该工程上马或下马,该方案实施或废弃的唯一根据,那么,有关方面组织的这次投票就不仅没有错,而且是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精神的。通过投票,九仙桥的居民表达了其一般的和基本的意志,有关方面了解了一般的和基本的民意,以下的工作就应继之以“审议民主”和“协商民主”。通过“审议民主”(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审议会、论证会等),让赞成者充分陈述赞成的理由、根据,以说服异议者,同时让异议者充分陈述其异议的理由、根据,陈述他们的特殊困难和特殊利益,以促成对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适当照顾各种特殊人群的特殊困难和利益。此外,在“审议民主” 的基础上,再辅之以“协商民主”,即组织各种不同利益团体针对各自的特殊利益进行协商,相互妥协,在整体方案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特殊问题的特殊方案。
由此可见,民主是公共决策(无论是否涉及私有财产)的最佳选择。当然,作为公共决策最佳选择的民主,必须是真民主,而非假民主和形式民主。为了保障真民主和扼制假民主、形式民主,必须发展民主的多种形式,综合运用民主的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