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破坏选举,还是推动选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18 次 更新时间:2007-07-10 16:59

进入专题: 选举  

杨支柱  

南方周末2007年6月28日《贿赂代表选他人》一文报道了广西忻城县红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玉廷因"破坏选举"而获罪的真实故事:2006年10月4日,玉廷请乡人大代表韦兰春、覃以飞、韦世锋吃饭,"策划"选本地人当乡长,并拿出1000元做活动经费。10月8日,村委的主要干部和人大代表共9人聚餐,"统一了思想"。2006年10月11日忻城县安东乡十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上莫修文同时以以49票和36票的赞成票分别当选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和乡长(与会代表总数为54人),但莫修文根据组织要求被迫辞去乡长一职。会后不久,一份题为《霸道选举:"组织意图" 压死了"代表意愿"》的控告信送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面有四十多位乡人大代表的签字。12月7日玉廷被刑事拘留。后忻城县检察院以玉廷等四人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导致忻城县安东乡没有乡长)为由提起公诉。2007年3月20日忻城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玉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法院认为罪名成立但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1年。另据中国老年网2007年3月26日《忻城县检察院起诉一起破坏选举罪案》一文报道,一审法院同时还判处覃以飞、韦世锋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韦兰春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这一判决彻底改变了贿赂一词的含义。南方周末记者已经对行贿"为他人"表示了惊奇,但为了自己的亲友行贿尚可理解。这个案子中真正被改变的是"受贿"的概念:受贿居然仅仅是为了得到并不充裕的"活动经费",这意味着受贿金额可能是一个负数!1000元用于左右一次选举,连车马费和工作餐都未必够!世界上有这样受贿的?这简不是在嘲笑人大代表弱智么?

检察官和法官不可能不知道贿赂一词的含义。我猜想应该是某些可以"代表组织"的人要治玉廷等人的破坏选举罪,而检察官和法官又实在找不到更合适的词来描述玉廷等人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罪状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除了贿赂粗略一看还有点像之外,别的罪状更不着边际了。

由党的组织部门提名而由人大等额选举,类似于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总统提出人选,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这对于代议机关来说属于"同意权"而非"选举权"。如果选举要做到名副其实,要么在法律上将等额的"选举"改成"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要么在事实上将所谓等额选举变成竞争性选举(至少变成差额选举)。玉廷等人自己出经费努力游说人大代表选举莫修文做乡长,正是竞选中常见的助选行为。他们没有破坏选举,倒是把叫做"等额选举"的同意权行使变成了真正的选举!

各国对选举经费的赞助和助选活动都有法定的限制,但是无论限制有多严,以本案中玉廷等人那点可怜的赞助和那样简单的助选活动都不可能在禁止之列。以区区1000元活动经费请几个人吃顿饭聊聊天,就可以将"组织上安排"的等额选举候选人击败,这只能说明这位候选人太脆弱、太没有人望了。如果这都可以构成破坏选举,难道选举期间选民或代表只能道路以目吗?判决书认定玉廷等人请"村委的主要干部和人大代表共9人"聚餐"统一了思想",而54名与会代表只有18名投票给"组织安排"的候选人,而莫修文被迫辞任乡长后联名控告"代表组织"的人不尊重代表意愿的竟达四十多人,判决书认定的这些事实表明,即使没有玉廷等人的助选活动,结果也只是莫修文不能当选乡长,乡人大会议几乎不可能多数同意"组织上安排"的那个人当乡长。出现这种结果,"代表组织"的人不反省自己提名不当,却迫使代表们高票赞成的莫修文辞职,可见"代表组织"的人根本就没把人大代表当回事。

破坏选举导致安东乡没有乡长的不是玉廷等人,恰恰是那些自称"代表组织"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依反对解释方法,这意味着乡人大主席是可以兼任乡长的,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注意,不是常委)可以当总理一样。宪法这样规定并不是出于疏忽,因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是一个常设机构,而乡人大是没有常设机构的。某些"代表组织"的人违反宪法不顾代表意愿迫使莫修文辞职,导致安东乡没有乡长,却反过来把"没有乡长"当作玉廷等人"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证据,有栽赃陷害之嫌。

拉选票、搞竞选过去一直被认为是违反组织原则的,因此而受到党纪处分甚至降职、撤职的并不鲜见。但是人们有理由期待,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在政府一再表示要扩大基层民主的今天,因为参与竞选活动而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事将不再发生了。广西忻城竟发生漠视选举结果并且以权压法动用刑法手段惩罚人们选举热情的事,显然是在开历史倒车。

    进入专题: 选举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511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