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690 次 更新时间:2024-03-03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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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司法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法治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以中华司法文明为根脉、以高远法律价值为目标、以能动司法为功能定位、以司法体系建设为主体工程、以司法体制改革为根本路径、以现代科技应用为强大动力、以提升涉外司法能力为紧迫任务的司法现代化。

关键词:司法现代化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中华司法文明 司法体制改革

 

引 言

从全球范围来看,司法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法治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司法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司法文明演进过程中的历史性转变,旨在实现从传统社会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价值向现代社会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价值的革命性转型发展。”自清末修律引进西方的审判、检察、律师制度开始,中国就开启了司法现代化进程。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司法现代化在政权频繁更迭和各种政治势力激烈博弈的动荡格局下艰难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世界司法文明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人类司法文明新形态,走出了一条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新道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服务和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以新气象、新格局阔步前行,在司法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等方面取得历史性成就,为人类司法文明进步增添了新经验、新智慧、新能量。

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司法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根本特征和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党的领导确保司法现代化的正确方向。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才能不走弯路,不入歧途,不犯颠覆性错误。

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司法体制的根本特征。西方司法体制是以“三权鼎立”为基础的“司法独立”体制。这种体制固然有排除外部干预和压力的政治优势,但潜藏着司法任性、法官独裁的法律风险。我国司法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和完善的既有统一领导又有分工负责、既有相互配合又有相互制约、既维护公正又增进效率的新司法体制。这是对西方司法体制的突破和超越。

党的领导推动破解司法体制改革的难题困境。司法体制改革的难题困境往往在司法之外,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的保障、司法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的关系等。只有依靠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才能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营造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外部环境。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同时,注意防止党政领导干部以党的领导之名非法插手或干预司法案件办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出的一些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现代化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底层逻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起,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名称之中就有“人民”两字,旗帜鲜明地反映新中国司法的人民属性。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坚持司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强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全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把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到司法全过程,探索一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司法运行模式,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的最广参与者、监督者。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精神,“突破了传统司法民主仅仅存在于法庭审理过程之中的局限性,把民主贯穿于开庭前、开庭中和执行中全过程”。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在尊重和保障司法专业性、独立性的前提下,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创新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制度,完善案前、案中、案后群众参与程序制度设计,不断扩大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

二是坚持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司法根本目的,从更广范围、更高标准、更强力度、更实效果依法保障人民权利,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的最大受益者。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重要、最坚固的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因此,人权司法保障的底线标准是,防范司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坚决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人权司法保障的中线标准是,为受到侵害的人民群众权利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决不允许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人权司法保障的高线标准是,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防范人民群众权利受到非法侵犯。

三是坚持以满足人民需求为司法价值标尺,从人民立场确定司法工作目标任务,把人民满不满意作为评价司法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的最终评判者。习近平总书记从深厚的人民立场和情怀出发,将司法公正目标界定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最终由人民来评判。“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正是由于从人民立场和观点出发,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出了比西方司法更高、更严的司法标准。比如,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胜败皆服。

三、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中华司法文明为根脉的司法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不是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旧邦新命,必将推动中华文明重焕荣光。”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动中华司法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造中华司法文明新辉煌,构建人类司法文明新形态。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创造性地发展了古典预防性治理传统。预防性治理,即治病于未病、治乱于未乱,是中国古典治理传统的精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古人说:‘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司法机关通过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制度,在预防性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通过办案关注、思考类案成因,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发出司法建议,‘没完没了’抓落实,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创造性发展了服判息讼的司法传统。自古以来,中国司法就有追求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传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张军院长强调:“要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不只是最后给当事人一纸公正判决,更重要的是在每个环节做好服判息讼工作。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创造性地发展了情理法融合的司法传统。古代司法官将情理视为法之本原,强调司法要做到“情法两得”“情法两平”“情法兼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理情相融合,有利于让司法判决为老百姓所理解和接受,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司法的教化和治理作用。

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高远法律价值为目标的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提出了比西方式现代化更高远的价值目标,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司法领域,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在公正、效率、公开、廉洁、便利等法律价值上,正在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目标定位,追求更高位阶的价值理想,推动构建更高境界的司法价值体系。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所追求的司法公正,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还是够得着、易听懂、能兑现的司法公正。够得着的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正义大门向所有人敞开,让老百姓请得起律师、打得起官司。易听懂的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人员把法律人能明白能接受的司法公正转化为普通群众也能明白能接受的司法公正,让司法公正抵达当事人内心。能兑现的司法公正,是指生效的司法文书得到严格执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违法犯罪人员受到应有惩罚。新时代民事、刑事执行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司法白条”“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执行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不折不扣兑现。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所追求的司法效率,不仅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时限内及时结案,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息讼止争、“三个效果”等标准。我们所讲的办结案件,不是指案件在程序意义上的结束,而是指案件在实质意义上的息讼。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所探索的“案—件比”制度,创设了评价司法效率的新标准。最有效率的办案状态的案—件比是1∶1,即1个案子在司法环节中只办出1个案件,就实现案结事了。每多出一“件”,就意味着案子多经过一道程序,不仅是办案效率的减损,还可能会增加当事人负面感受。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所追求的司法公开,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公开,还是更高层次的司法公开。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主要是指司法过程让当事人全程参与和见证,庭审过程允许群众旁听。中国司法公开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不仅推进了从司法事项、流程、结果到司法文书的全要素公开,还创立了以庭审现场直播或庭审视频公开为代表的网络公开新模式。这一新模式全面突破了传统庭审公开的界域,是面向所有社会公众的、事后随时随地看得见的司法公开。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所追求的司法便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程序简化和便利,而是一种更高水平的司法便利。中国司法坚持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根本追求,尽可能地给诉讼参与人创造最大限度的各种诉讼便利条件,至少创造了两种司法便利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时期创造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下乡模式,像“炕头上的法庭”“马背上的法庭”“车轮上的法庭”。第二种模式是以数字科技为支撑的线上诉讼模式,打造“24小时不打烊”法院,让当事人和律师少跑腿、不跑腿,足不出户就可应诉、参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这将是诉讼服务的一场历史性变革。

五、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能动司法为功能定位的司法现代化

现代司法深深嵌入国民经济体系,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例如,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案件,直接影响涉案财产的有效利用。如果一个经济案件久拖不决,涉案财产长期处于扣押冻结状态,实际上就人为制造了闲置成本,而且还有可能拖垮一个企业。因此,衡量司法现代化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司法体系是否先进科学,还要看司法体系能否有效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大法治观”,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定位、谋划、推进司法现代化,构建能动司法新模式,以高质量司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同于西方法治理论的重要之处,就在于不是就法治论法治的形式主义法治观,而是坚持胸怀天下观法治、立足全局谋法治、着眼整体行法治,从治国安邦、经世济民的大视野大格局出发,把法治贯穿于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各领域,构建法治大格局,发挥法治大功能。这种法治大格局,就是将法治工作穿透到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各领域,推动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全领域、全过程、全链条法治化。这种法治大功能,就是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以法治有力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针对包括司法现代化在内的政法工作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能动司法是这种大法治观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对消极司法、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超越,是坚持依法办案前提下的回应型、融通型、治理型司法。能动司法代表着司法角色和功能的三重实质性转变。

一是从封闭型司法到回应型司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自我封闭于社会体系之外,拒不考虑社会需求和民众呼声。近年来,即使是标榜“司法独立”的西方国家法院,也越来越注重同其他权力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互动,以赢得各方面的理解、尊重和支持。回应型司法要求司法机关构建同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主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提升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是从机械型司法到融通型司法。机械型司法是司法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其通常表现是,司法人员只知恪守法律文本和法律逻辑,而不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社会反响,就法论法、就案办案,导致司法判决对常识常情常理的背离,甚至是对法律实质正义的偏离。融通型司法是指,在坚持以法为据的前提下,将形式正义、实质正义贯通起来,将法理、事理、情理融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从处遇型司法到治理型司法。虽然司法机关主要是在矛盾纠纷或违法犯罪发生后进行事后处遇,但是通过治疗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特别是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制度,也能有效发挥对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的预防性治理作用。“在积极主动融入治理的进程中,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

六、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司法体系建设为主体工程的司法现代化

司法体系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司法机构、权力运行、诉讼程序、司法管理等众多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主体工程,是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司法规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这个司法体系至少是由司法机构职能体系、司法权力运行制度体系、诉讼程序制度体系、司法管理制度体系等子体系所构成。

(一)完善司法机构职能体系

由于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涉及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权力配置、空间布局等根本性问题,因而在司法体系建设中居于全局性、统领性、基础性地位。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构建起公检法司各司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体制机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构架是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该制约时不制约、该配合时不配合的问题时有发生。过去发生的一些冤错案件,就是由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不讲制约、一路“放水”,以致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另外,在有的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各执己见、互相掣肘,导致捕不了、诉不出、判不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推进的一项重大改革,就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二是优化司法机关空间布局,构建起线上线下联动、资源配置更优、运行效率更高的机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增设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司法界和法学界还提出了设置破产法院、家事法院、少年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国际商事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院等专门法院构想。但在专门法院新增上,应坚持审慎、理性、克制原则,防止专门法院设置过多过滥,导致普通法院空心化、司法权碎片化。“专门法院、专门法庭的设置要充分研究论证,把重点放在已设立的专门法院、专门法庭如何用足用好政策红利、不断完善功能上。”同时,在线上司法已成为时代潮流的大背景下,应加快推进线上法院、检察院建设,让全国民众共享线上司法红利,为全球司法提供线上司法中国经验。

三是优化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职能划分,构建上下贯通、一体联动的层级关系。虽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同司法机关的层级关系有所区别,但是改革方向总体上是强化上对下的指导或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发挥上级法院“统”的优势,优化上诉、申诉案件审理中的上下一体衔接机制,用好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通过办理更具典型意义的二审、再审、提级管辖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司法经验、加强对下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健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机制,完善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细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层报指导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完善依法统一调用检察人员办案机制。

四是优化司法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政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让运行更加顺畅高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都深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对内设机构职能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未来,还应根据职责任务的新变化,对现有内设机构职能体系进行进一步优化。

(二)完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体系

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运行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如何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乃是司法体系现代化的重点难点。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司法责任制是现代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基础性制度。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是谁办案谁负责,既依法行使办案职权,又依法承担办案责任,做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无论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还是执行权的运行,都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是按照按岗设权、依职定权的原理,依法保障司法组织和人员的办案权,切实将办案权落实到位。二是按照有权必受制约、用权必受监督的原理,织密织牢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有效防范权力出轨、越轨。三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滥权必追责的原理,合理设定司法组织和人员的办案责任,严肃追究司法组织和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的责任。

(三)完善诉讼程序体系

诉讼程序是司法活动的游戏规则和制度约束,直接影响司法正义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因而构建系统完备、公正高效的诉讼程序体系是司法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一是推进诉讼程序多元化、精细化,拓宽各类法益的司法救济渠道,扩大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提升法益司法保护的效能,增强当事人的“客户体验”。二是推进诉讼程序简便化、快捷化,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让司法正义进一步提速。无论是老牌司法体系,还是新兴司法体系,都面临诉讼爆炸的严峻挑战,饱受诉讼迟延、案件积压之苦。破解这一困境,就必须加快推进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三是推进诉讼程序实质化、实效化,全面推动纠纷“实质性解决”和“一次性解决”,防止程序空转、无效诉讼、虚假诉讼。

(四)完善司法管理体系

司法管理体系,是由司法机关对其人、案、事、财、物等多要素的管理制度构成,构成了司法活动的外在激励和约束机制,直接影响司法人员的尊荣感和积极性。司法管理是一门大学问,司法管理体系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自20世纪末以来,在全球公共管理革命的带动下,面临财政紧缩、案件积压等难题的各国司法机关,共同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管理革命。为了强化对司法行为的约束,西方的司法体系正在发生从“弱管理”到“强管理”的历史性变化。我国司法机关传统上奉行强管理立场,具有管理事项广、管理人员多、行政色彩浓等特点。“去行政化”一直是学者们对司法管理改革开出的药方。但是,司法管理现代化并非简单的“去行政化”,而是构建起符合司法规律、增进司法质效的现代司法管理体系。这种司法管理体系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分类化管理。这是指根据管理事项的不同类型与特点而采取适宜的管理方式和办法。例如,在党务、政务、业务管理上,应分别遵循党的领导和建设规律、政务管理规律、司法业务规律进行分类管理。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管理上,应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特点进行分类管理。(2)民主化管理。这是指司法管理的决策、执行、监督应由各类主体共同参与。有学者提出,法院管理主体应具有多元性,不应由行政管理人员独享,法官在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官的投入解决了审判管理的‘正当性’问题,即该不该管、管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管,而专门管理人员的投入则保证了管理的科学性和常态化。”(3)科学化管理。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设计的各类管理办法、考评指标、考评方法、追责问责等制度体现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具有合理性、可行性。(4)简约化管理。坚持机构整合、事项精简、人员精干,节约人力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防止内卷、内耗。

七、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司法体制改革为根本路径的司法现代化

从各国司法现代化进程来看,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当前,无论是老牌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或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都在按照各种逻辑和轨道推进本国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成为全球政治和社会变革大潮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坚持以改革为根本路径,锲而不舍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改革开放以来,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审判方式改革开始至今,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已持续40年,经历了由小改到大改、由局部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持续深化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对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密集出台了一大批政策文件,锲而不舍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改革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一直强调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闯难关。这一点在司法体制改革上是体现得很充分的。”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原创性概念,是新时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统领性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战略的提出,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创了一种司法体制改革新范式、新进路,推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这种新范式意义体现为以下“五个变化”。

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由分向合转变,进入系统变革阶段。这要求,将各部门和各领域的改革举措当作一个有机整体,把握好改革举措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推动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有机融合,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耦合性。

二是司法体制改革由易向难挺进,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这要求,紧紧围绕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如案多人少、司法权制约监督、维护司法权威等问题,打好攻坚战、歼灭战,推动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是司法体制改革由内向外拓展,进入到内外联动阶段。这要求,相关党政机关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人财物管理、执法司法衔接、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等方面细化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党中央关于支持和保障司法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四是司法体制改革由粗向精递进,进入精雕细刻阶段。这要求,在巩固主体框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聚焦机构职能分工不明、办案程序衔接不紧、业务监督管理不力、司法裁判尺度不一、队伍保障激励不足等各方面具体问题,做好查漏补缺、治偏救弊的功夫,提高改革的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五是司法体制改革由量变向质变飞跃,进入整体效能提升阶段。这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八、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现代科技应用为强大动力的司法现代化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坚持把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结合起来,加快司法领域现代科技应用,开辟司法创新的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司法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正在掀起一场整全性、穿透性、颠覆性的司法革命。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正在催生数字司法新模式新形态。有学者认为,“司法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为司法信息化、司法智能化和司法科学化”。这场数字司法革命正在重构重塑司法运行的时空场景、方法手段、功能作用。

1.数字司法新场景。近年来,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法院都普遍重视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深度运用,纷纷开展电子法院、网络法院、智慧法院、数字法院等方面的探索。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司法机关全面深化数字科技应用,在数字司法领域弯道超车,已居世界前列或领跑水平。数字司法主要包括对外和对内两种应用场景。对外场景下的数字司法,主要面向诉讼参与人,构建起网络化、数字化的司法服务平台,推动起诉、立案、证据提交、材料收受、庭审、送达、执行、监督在平台上运行,亦即“数字诉讼”。对内场景下的数字司法,主要面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构建起数字化司法业务管理和保障平台,提升线上办公、案件管理、办案质效评估等内部管理。

2.数字司法新规范。社会运行和司法运行的数字化变革,必然驱动司法所运用的实体法、程序法规范的系统性变化。从实体法发展来看,数字社会兴起的数字权利保护、数字权力约束等新规范体系,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数字权益纠纷的新准绳。从程序法创新来看,数字化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新程序规范体系,成为数字司法运行的基础性制度。我国互联网法院在数字化诉讼程序制度上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创立了包括起诉、立案、庭审、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等程序在内的新诉讼规则,为创新数字化诉讼模式作出了中国贡献。

3.数字司法新设施。传统司法的有效运行通常只需要法庭、监狱、看守所、司法械具等器物设施。数字司法的运行则需要一类新型法律基础设施,即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又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类,前者是指支撑各类数据系统计算、存储、通信、显示、运控等功能的硬件设施,后者是指智能识别、智能决策、智能办案、智能服务、智能管理等各种软件系统。在我国,如何推进数字司法新基建,是新时代法治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课题。在智慧法院体系工程建设上,专家们提出了“双轨并行、六环联动”模式框架,即自治系统研发、协同体系集成“双轨”并行,理论支撑、发展规划、体系设计、标准制定、科研攻关、推广提升“六环联动”。

4.数字司法新职业。数字司法将推动司法职业发生新变化。首先,数字时代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都是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掌握数字科技的复合型人才,能够在各种数字司法场景下熟练自如地从事各种工作。其次,数字司法将催生一类新型法律职业,即从事司法领域数字技术研发、基础设施运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数字科技是数字司法的关键性要素,数字技术研发人员、基础设施运营人员在数字司法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将这两类人员归入司法职业范畴,意味着他们不仅要有高超的数字科技专长,也要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素养。

5.数字司法新功能。数字司法具有化不知为可知、化不能为可能、化不行为可行的伟力,已经并将加快推动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实现历史性跃升。一是提高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诉讼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公正裁判完全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基础上。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达水平。在科技落后的条件下,由于无法查明事实真相,不仅无法给受害者公正的裁判,甚至有可能炮制出冤案。现代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生物科技和数字科技的发展,使得最狡猾的当事人也无法掩盖真相,极大地提升了案件侦破和公正裁判的能力。正是在现代科技的强大支撑下,“命案必破”正在从一个遥不可及的理想变成一个接近实现的目标。二是提高数据信息处理的能力。在人工处理数据的传统作业方式下,人脑每次只能获取和处理少量数据信息。进入大数据时代后,具有超强计算能力的智能机器系统能够快速获取和处理海量数据信息,在看似杂乱无章的信息中挖掘出隐藏其后的相关关系,获得对法律现象规律性的更多认知与洞见。三是提高预测预警预防的能力。在传统社会,由于人的预测预知能力不足,司法机关只能治已病,即在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发生之后进行应对处置,而很难治未病,即在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发生之前进行预防式干预。进入数字时代后,人类依靠无处不在的计算,可以从已知了解未知、从过来预知未来,从而增强预测预防能力。执法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计算和分析,从蛛丝马迹中预测到未来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从而提前采取行动加以干预,把违法犯罪阻止于预备阶段。四是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智能机器系统通过承担庭审语音记录、法条检索引证、案例检索分析、电子卷宗生成、格式化裁判文书起草、司法文书校对等司法辅助工作,既可节省大量司法辅助人员,又可以使司法人员专注于庭审、裁判等机器不可替代的核心业务上,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九、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提升涉外司法能力为紧迫任务的司法现代化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坚持开放胸怀和全球视野,统筹推进国内司法和涉外司法,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司法影响力,推动世界司法文明进步。从当今国际竞争看,涉外司法能力是国家法治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法治强国的国际实力象征,不只是司法和纠纷解决的业务链、产品链、价值链拓展到全球空间,更重要的是在全球司法公共话语供给和机制建构上的主导权、塑造力、变革力。提升涉外司法能力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战略性、紧迫性任务。

一是提高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英国法律界引以为豪的是,伦敦是全球争议解决的中心,世界大量商事纠纷都选择伦敦为诉讼或仲裁管辖地。这不仅为英国赢得了相当可观的法律市场份额,而且积累了良好的国际法律声望。“英国的国际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球对其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的认可。”我国要加快完善涉外纠纷解决体系,加强涉外司法、仲裁机构建设,提高涉外案件裁判质量和水平,打造一批有国际美誉度公信力的涉外司法、仲裁机构,让更多跨国性纠纷在中国涉外纠纷解决机构解决。

二是加快涉外司法人才培养。涉外司法人才培养是涉外司法的基础性工程,需要充分发挥法学院校、司法机关等各方作用,构建“理论+实务”“法律+外语”“境内+境外”多方协同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体系。针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这要求,坚持法学院校和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构建法学院校与司法机关联合培养机制,既夯实涉外法治、国别法、比较法、国际法等方面专业素养,又提高涉外司法实践实操实战能力。坚持境内培养和境外培养有机衔接,加强与世界著名法学院、境外司法机构的合作,选派学生到国外法学院学习交流、到国际司法机构进行磨练锻炼,在国际环境中见世面、经风雨。

三是积极推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加强国际刑事、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深化打击跨国犯罪、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移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深入推进同各国司法机关的对话与交流,主动构建全球性司法交流机制,对外积极阐释中国司法理念、主张和实践,提高国际司法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是深度参与国际司法体系的发展。冷战结束以后,国际司法体系进入大变革阶段,国际司法机构数量大量增加,国际司法机制在国际纠纷解决、国际法规则发展上的作用更加重要。我国要从国际司法体系的追随者、适应者向引领者、贡献者转变,就不仅要积极参与既有国际司法机制建设,还要适时倡议或发起创设新型国际司法机制。加强国际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提出反映时代潮流、凝聚国际共识的国际司法新理论新主张,为国际司法发展提供公共产品。推举更多优秀涉外法治人才到国际司法机构任职,让国际司法舞台有更多中国面孔、中国声音、中国元素。

 

*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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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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