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兆梓:论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资本形态: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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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兆梓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条件、分配方式和结合方式明显区别于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结合构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又存在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环境中。这些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公有资本形式的可能性。市场经济的改革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国有经济在公司制改革中采取了国有股份资本形式;劳动者合作经济也在与市场经济的衔接处产生出集体资本。由于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并存与混合,政治经济学需要范畴创新。文章利用资本的形式规定性与内容规定性的区分,解释了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共性特征与根本区别,从理论上重新界定了涵盖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资本一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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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大规模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形式。不仅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实现了股份公司制改革,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采取了国有股份资本的形式,而且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中也出现了集体资本的形式。公有资本在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但是,公有资本的理论还存在着一系列有待讨论的问题,比如:公有制为什么要采取公有资本的形式,公有制又是如何能够采取公有资本的形式?在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公有资本究竟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公有资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什么关系,它与私有资本有哪些共性特征进而能同样被称作资本,又存在什么样的根本区别而必须分别称作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本文尝试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出发,逐层给出以上诸问题的答案,与学界同仁一起探讨。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的历史特征

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

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同样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这两种公有制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条件、分配方式和结合方式明显区别于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有自身特殊的内在矛盾。①目前,有关这些矛盾的理论讨论还很不充分。樊纲、张曙光等人强调公有制的内部关系的特点是:“一群人共同占有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用其进行社会生产;其中每个人对占有对象都具有平等的无差别的权利”。然而,公有制中的个人具有二重规定性,它“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是“公有权的基本矛盾”。②可惜,作者没有为这种“既是……又不是”的矛盾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有学者很早就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认为“必须联系劳动力所有制考察生产要素的社会结合方式”,③“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结合构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④此类研究的理论源头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生产条件(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分配对消费资料分配的决定作用,及其“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的论述。⑤循着这一思想脉络,荣兆梓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既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认为正是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⑥这是一种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协调劳动者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意味着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劳动平等”,它包括决策平等、分工平等、分配平等(即按劳分配)和能力发展机会平等等。劳动平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征。⑦从财产权利角度看,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由于这种占有的排他性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因此可以称作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⑧

2.公有制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历史特征是,它存在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环境中,在其所有权边界之外存在财产占有权的排他性,因此,不同的公有制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经济都能够进行商品交换。这就是公有制的“外排他性”。

苏联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首先认识到商品交换的必要性,列宁推行了以国有工业与个体农民的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的“新经济政策”。斯大林在农业集体化之后承认: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之间仍然存在商品交换。⑨斯大林从公有制本身寻找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经济存在原因的理论。⑩毛泽东肯定斯大林的这一理论进展,同时指出:斯大林“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11)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学者就根据国有企业的独立核算和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强调国有经济内部交换同样具有商品交换性质。(12)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普遍、全面的商品交换得到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覆盖全社会生产资料,它与其他所有制一样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这种关系不一定需要“相互承认为私有者”,但的确因产权边界和利益差异而可以“彼此当作外人看待”。(13)因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可以嵌入市场经济,通过独立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参与社会化分工体系。公有制的劳动分工并非仅存在于公有制企业内部,而且还能通过物的普遍联系嵌入整个社会分工。因此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与共产主义完全不同的历史性质:直接劳动要在个别生产过程中进行,从而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要在企业层次上实现。(14)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具有共同的生产力基础,这是二者并存的根本原因。“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共同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15)这个生产力的特点是职业专门化的分工不断深化,以及劳动仍然大量存在于机器系统主导的直接生产过程中;因此,劳动时间仍然是财富尺度,劳动仅仅是谋生手段,社会生产还必须由市场经济来组织。但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产生周期性经济危机,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和阶级对抗、社会崩溃。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创造的生产力基础上,以冲破资本主义对生产力的桎梏为历史使命。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生产总过程的所有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通行与商品经济相同的原则——等量劳动相交换,二者的兼容具有充分的可能性。(16)当然,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又存在矛盾,一方面,货币拜物教与资本无序扩张侵蚀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另一方面,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不能有效衔接,公有制必须经过改革,必须探索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17)

3.资本的历史使命尚未完成

社会主义公有制上述两方面的历史特征,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广泛采取公有资本形式的底层原因。市场经济与资本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资本永不停息的增殖运动是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力;资本作为生产要素集聚和配置的关键节点,在市场经济的包括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总过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枢纽作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双重排他性决定了公有制嵌入市场经济的可能性,甚至必然性,决定了公有制企业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包含了两种生产要素相分离和通过劳动力市场再结合的可能性。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决定了个人意志服从整体意志的必要性,而这正是公有资本历史使命的根本所在。

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存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18)而资本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条件是:“一方面,需要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致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本身成为普遍需要,成为从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东西,另一方面,普遍的勤劳,由于世世代代所经历的资本的严格纪律,发展成为新的一代的普遍财产,最后,这种普遍的勤劳,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唯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地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1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资本的历史使命尚未完成。这一判断不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而言是适用的,而且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同样适用。

二、国有经济所有者与从业者错位与国有资本

林岗在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研究中提出了“从业者”概念,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除了是生产资料共有者之外,“还具有由分工的存在所赋予的特殊的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即从业者的基本社会规定性。”(20)“这种二位一体的社会规定性是理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各种复杂关系的重要枢纽。”(21)可惜,林岗没有进一步分析,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集合与从业者集合在范围与数量上的不一致(以下简称“错位”),及其与国有制实现形式,以及市场经济下国有经济改革的内在关联性。

1.苏联模式中所有者与从业者的分离

当国有制的这两个劳动者集合错位时,将发生什么情况?苏联共产党人在建设第一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通过剥夺剥夺者所建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工业经济范围内是一个国家所有制,生产资料为全体人民所有,列宁称之为“国家辛迪加”。(22)但在一个农民占多数的经济落后国家,工业经济远未覆盖全社会。因此,全部国有经济只能容纳占人口较小份额的从业者。也就是说国家辛迪加不能“雇用”全体劳动者,全民所有制职工不能涵盖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全体成员。苏维埃国家是一个工农联盟国家,但农业的生产资料并不能合并到国家所有制的范围。土地一开始属于个体农民,后来又归属于集体农庄,农业生产过程游离于国有经济之外,国家与农民需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国有经济的从业者只能是全体劳动者的很小一部分,这种“两个劳动者集合的错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两种生产要素相分离的特殊形式。

国家进入工业化过程,工业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也不可能始终保持在固定不变的闭环状态。两个生产要素之间开放的联系从一开始就利用了劳动力市场的纽带。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劳动与生产资料是间接结合的。这一事实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经济学含义:首先,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使用和占有方面存在不平等权利。一部分劳动者(全民所有制职工)在“国家辛迪加”就业,占有并使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另一部分劳动者(非全民所有制职工,主要是农村居民)不拥有这个权利。两部分劳动者的权利差异,可以从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令人嫉羡的事实窥见一斑。其次,覆盖全部工业经济的规模巨大的生产资料并不由占有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联合劳动者直接管理。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曾经明确主张,由全体工人直接管理“国家辛迪加”。为了实现这一理论主张,他在1918年起草的,俄共党纲中提出“工会国家化”的主张,(23)即在工会组织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逐级构筑起工人阶级的国家机构。但是这一主张很快就在实践中碰壁,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通过工会全体会议民主决策,即使在最基层的企业组织也面临决策效率的障碍。基层经济组织的全体工人大会决策效率不能适应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决策需要,跟不上外部飞速变化的交易环境,尤其在共和国初期战争环境下,这种管理和决策方式受到了极大地质疑。列宁和托洛茨基等人很快就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军事化管理的主张,实行企业干部自上而下的委派制,恢复了企业内部科层等级制的基本构架。依托工会管理现代经济的主张既然在企业层面都难以实施,“工会国家化”的口号被全面废止也就在情理之中。十月革命后苏俄党内关于“工会国家化”的争论提醒我们,工人阶级内部还存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即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也具有双重人格,它不仅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而且还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集体决策中劳动者个人并不一定以整体利益或长远利益为导向,没有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的制度环境和团队内部强烈的信任氛围,集体利益在集体决策中往往会被漠视或者看轻。这就是为什么共产主义运动必须警惕工团主义倾向的经济学原由。列宁后来提出工会是“共产主义学校”(24)的口号,表明他已经注意到实践背后的深刻矛盾。

从国有制经济所有者任命与从业者集合相错位的角度看,“工会国家化”主张理论上存在的另一问题是,将公有制经济的决策权交给在全体人民中占较小比例的工人组织,实际上将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集合等同于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成员集合,理论上有失之片面之嫌。考虑到工业化初期,工业和农业、工人和农民经济条件的差距,以及工业化进程中从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与劳动群众当前利益不可避免的矛盾,试图以自下而上的工人群众组织代表全民利益直接管理国家经济,充其量也只能是理论乌托邦。20世纪的东方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地选择了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引领国家方向的政治体制,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不俗的成绩。

2.中国国有经济改革的路径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是按照“国家辛迪加”的思路构建的,全部生产资料被束缚在国家机器等级森严的行政框架内,没有取得资本的自由形式,既不能参与自由竞争,也不能实现自我发展。工厂是这个等级体系的基础组织,它生产国家计划规定的使用价值,使用计划规定的资金限额,用工制度具有明显的政治动员和行政管理色彩,“计划分配”和“不得解雇”便是其显著特点。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通过“放权让利”,逐步在企业内部注入动力与活力,在企业外部营造起市场竞争的环境,不仅企业产品的销售逐步市场化,而且生产资料的市场交易逐步取代计划调拨。但是,在“国家辛迪加”内部科层指挥链上的改革并不能实现企业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企分开成为改革久攻不克的难点。资本还是在行政等级制的束缚中运转,因此还不具有真正的资本性质。相反,市场化初期的改革措施造成了国有经济体制更加尖锐的矛盾:一方面,企业在产品市场不得不靠自己“找米下锅”,在自主经营中寻求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这个企业又没有自己独立的资本权力,也没有表示资本意志的资本人格,在要素市场上并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即是这一矛盾尖锐化的体现。

1993年中共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设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由此拉开序幕。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将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进一步提炼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提出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期间,各地陆续开展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试点,一部分企业通过改制成为国有股占绝对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部分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而成为大量利用社会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随着企业改制的推进,股份制逐步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开的产权基础逐步形成。国有企业终于成为产权独立的经济主体,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法人,为企业主体向资本人格转化开辟了通道。九十年代后期,国有企业伴随大规模“减员增效”的用工制度变革,部分改变了国有企业“不得解雇”的非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被越来越普遍地运用,公有资本在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承认。公司法人资本挣脱了行政等级制的束缚,在劳动力市场作为资本与劳动力所有者相交换,在资本市场上也取得了自由运作的空间。公司制改革解决了改革初期国有企业面临的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不对称的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造了最重要的微观基础。

3.股份公司制是国有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股份公司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一种财产组织形式,它由多个所有者共同出资,承担有限财产责任,形成独立于任何出资人财产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出资人在让渡现实资本所有权的同时按出资份额取得公司股权,一方面可以在公司治理中投票表决、参与决策;另一方面可以分享公司股息、红利。股票的预期收入使其在市场交易中成为有价证券。众所周知,这是一种虚拟资本,其持有者是股份资本这种虚拟资本的所有者。这样,出资人的“原生所有权”转变成为两个“次生所有权”——股份资本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有趣的是,两个“所有权”中,一个是出资人以自然人人格拥有虚拟资本,另一个则是法律拟制的公司法人拥有现实营运资本。(25)这种复杂的财产组织形式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既可以协调共同出资的资本所有者利益,又可以在减少投资风险、保证出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赋予公司经理人更多权利,充分调动其经营积极性。显然,这是一个有利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财产组织形式,但它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极的扬弃”,股份公司制中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26)这种清晰界定资本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权利的资本组织形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被充分利用有其必然性,只是人们没有想到,它在公有制经济中的最先用途并不是将许多小规模资本联合到一起,而是将一个超大规模的国有资本分割为许多独立的公司法人资本,使得国有企业成为具有独立财产权的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经济探索有效实现形式的道路,是一条从资本一般到资本特殊再到资本个别的逻辑展开之路。通过公司制改革,大中型国有企业成为拥有完整法人财产权的公司法人,而国家则成为国有股份资本的所有者,即股东。股东代表与公司高层经理人员在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等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共同分享公司权利,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基本的权责利平衡。国有经济两权分离的改革终于找到了适当的财产形式和法律形式。(27)

国有资本是在公司制改革中形成的,它在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层面表现出复杂的资本组织关系。南于公司制使得一个原生的资本所有权转变为两个派生的资本所有权,改革需要在两个市场上完善资本管理,一个是商品和服务的市场,这是现实营运中资本的竞技场;另一个是资本市场,即以股票为主要形式的虚拟资本经营场所。所谓“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在前一个市场上完善现实营运资本管理;所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就其实质而言,则是在后一个市场完善国有股份资本的管理。两种资本是相互关联的,虚拟资本的形成和发展以实体经济发展为基础,又反过来为实体经济服务。完善国有资本管理必须同时兼顾两种资本,管好两个市场,仅仅在企业层面下功夫是不可能完全奏效的,更重要的是完善国有资本治理体制。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从管企业为主到管资本为主的转化,还要从产权制度着眼,从顶层建设着手。按这个标准判断,国有经济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三、劳动者合作经济的资本困境与集体资本

1.合作社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制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生产商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它与一般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拒绝资本主权,不以盈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合作社是由享受其服务的人(合作社社员)所共同拥有的法人组织,是被服务对象的“人的联合”,因此与作为“资本联合”的公司法人相区别。合作社产生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是底层劳动群众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抱团取暖”的自救组织。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镇的纺织工人自发组织罗虚代尔先锋社,之后,各地相继跟进,逐步普及到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国际合作社联盟总结合作社经验,提出罗虚代尔原则,主要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限制资本,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分配盈余,以及合作社教育等内容。不难理解,确定这些原则的主旨在于维护合作社劳动者主权的根本性质。

合作社具有成员同质性和类型多样性的特点。合作社作为劳动者自己组织的联合体,首先需要有成员之间特殊的共同利益,从而在职业分工深化、阶级和阶层分化的市场环境下以身份特征形成相互认同和行为协调。单个合作社总是由具有共同身份特征的一群人组成,为具有相同身份特征的合作社社员提供服务,即所谓合作社成员的同质性。根据社员身份特征的不同,合作社可以区分为企业职工合作社(工人合作工厂)、社区居民合作社、个体经营者合作社等。根据为社员提供的服务种类不同,合作社又可以区分为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金融合作社和各种为生产者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合作社。

无论何种类型的合作社,只要其社员是主要靠自己劳动谋生的劳动者,只要其宗旨是为全体社员服务,满足全体社员的需要,那么,这个合作社就具有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其管理就应当满足劳动者自治的要求,其分配就应当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所以说,合作社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制。马克思曾经说过,工人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的“积极扬弃”,“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28)列宁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就明确指出:在苏维埃政权的前提下,“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29)事实上,作为我国农村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就是土改后农民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加入合作社发展起来的。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市场经济下发展和创新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又一途径。合作社社员身份与范围的差异性,决定了这种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所有权归属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这是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相对于国家所有制更为复杂多样的重要原因。

2.合作社与资本

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市场经济实践中,合作社发展的困难主要不是人力不足,而是资本短缺。合作社一般实行社员带资入社,但数量有限,而且考虑到维护劳动主权的制度要求,一般还会规定每个社员的带资数额,以防出资额差距过大带来社员间权利的不平等。合作社对资本数额和资本回报的限制加大了合作社融资成本,成为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资本短缺问题,合作社不得不从制度上放宽对资本的限制,这是各国合作社发展面对的共同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合作经济运营的主要目的不是自救图存,而是发展致富,因此资本问题更加突出。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在发展中为解决资本短缺问题采取了一些变通办法,2018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社员入股差额的上限,在社员大会“一人一票”的办法中增加了出资额较大社员的“附加表决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人一票”制往往被“一股一票”取代,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的办法被按股分红取代。有人将此称作“合作社异化”,即合作社的实际操作背离经典合作社原则。(30)此类现象反映了农村经济中资本的强势和对劳动者主权的异化。近期有调研发现: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和领办者将合作社与自己创办的实体企业混在一起核算管理,将农民合作社集体资产与私营企业的资产混为一谈,侵占社员利益;农民合作社中种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等核心社员占有多数出资额,股权集中度高,这种股权结构使少数核心社员控制合作社产权,获得额外的资本性收益。(31)“合作社异化”不仅侵占了大多数社员的利益,而且改变了合作社的制度规则,妨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一些人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不严的漏洞,制造空心合作社、皮包合作社,或者挂着合作社羊头的私人企业骗取国家优惠,不但浪费国家资源,而且造成国家合作社政策的扭曲,危害很大。

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是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前提下更加严格执法。同时要加强合作社教育,让合作社社员乃至全体农民群众了解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在此前提下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既然法律规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社员的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20%,那么,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谓“合作社”就应当取消资格,绝不能再让它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不是说这类企业就不能办,而是要用适合于它的法律去规范它,不应当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让它“削足适履”。现实中许多企业或者个人“大股东”领办的“合作社”,其实在领办人与普通社员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差异,产权制度更加接近“有限合伙”或者“两合公司”。有必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政策和法律做适当调整。

20世纪80~90年代,城乡大量出现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学界对此也曾寄予厚望,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32)主张将中小国企改革为股份合作制。(33)但是,之后的实践表明,股份合作制很难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存在。(34)劳动主权与资本主权很难在一个企业内平衡协调,确定以谁为主总是必要的。为了保证合作社劳动者主权的性质,制度设计的关键不在于“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而在于“合作社社员身份明确”和“社员持股的普遍化和均等化”。(35)“特殊社员”持股份额过高的“合作社”就不再适于以合作社名义登记注册,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节了。就像股份公司制可以容纳职工持股、职工参与,却不能违背资本主权一样,合作制可以放宽一部分资本的权利和利益,但一定不能超越合作社劳动者主权的底线。依此思路,一部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又不仅限于此的更加全面的《合作社法》应当尽早制订实施。

3.集体资本生成于集体经济与市场的衔接处

集体经济可以少量地利用外部资本发展生产经营,但这些资本尽管为集体经济利用,却仍然归属于外部资本所有者。集体资本不可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产生,而只能产生在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衔接处。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单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会导致劳动力短缺,大规模引进外部劳动者参加合作社,会遇到“老社员权益高门槛”与“新社会员带资人社能力有限”的制约,从保障社员利益的要求出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采取双重劳动用工制度,在保持老人老办法的前提下,从劳动力市场招聘外来打工者。外来打工者与集体经济之间形成劳动力商品买卖关系;集体经济的社员与打工者之间的身份和待遇出现差距,外来打工者从企业获取工资薪酬,而不能享受集体所有制成员的福利待遇。对这些打工者来说,集体经济的资产具有集体资本的性质。另一种情况是,运营良好的集体经济组织将一部分盈余用于对外投资,投资到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股份公司,从而使自己的一部分生产要素转化为公司股份资本。显然,这部分股份资本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投资者,仍然为集体经济所有,故而具有集体资本的性质。

前一种情况,集体资本生成于集体经济组织与劳动力市场的衔接处;后一种情况,集体资本则生成于集体经济组织与资本市场的衔接处。两种情况下,作为集体经济所有者成员的劳动者集合与集体经济从业者集合都会出现明显的错位乃至分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资本产生的必要条件。相对于国家所有制经济普遍采取国有资本组织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采取集体资本的情形并不普遍,也不具有典型性,但它仍然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一种常见的资本形态。

四、涵盖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资本一般范畴

以改革实践为依据,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公有资本”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五种形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和混合资本。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创新。公有资本现象的出现,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实践,要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重新思考资本范畴的内涵与外延。既然承认存在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两种类型的资本形态,理论必须对马克思所定义的资本一般范畴作部分修正。

1.资本是运动中自行增殖的价值

资本一般范畴应当兼有二者的共性特征。马克思是在对他那个年代的资本主义现实中观察到的个别资本和特殊资本中抽象出资本一般概念,在马克思的范畴体系中,与资本一般概念相对应的特殊资本形态是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而这每一种资本特殊形态又都是在无数资本个别(资本主义企业)的观察中概括出来的。马克思不可能超越自己的历史时代去概括一个包括了私有资本、公有资本以及混合资本在内的资本一般概念。这一理论抽象的任务只能由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来完成。

马克思用《资本论》的全部理论逻辑展开了资本范畴的丰富内容。但是在最抽象层次上,马克思还是给出了一个简明定义——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36)价值是资本运动的主体。理解资本范畴,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商品价值。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因素,对应着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二重性。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抽象劳动上升为独立的社会中介,价值成为一般财富的特殊历史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是“纯粹社会的东西”。(37)“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38)而这种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实质上必然是商品生产者与商品生产者,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在职业专门化分工前提下相互当作外人看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是平等的市场竞争关系。

但是价值并不直接等于资本。资本也不是单纯的价值关系。资本是运动中自行增殖的价值。马克思将资本运动的总公式表达为G—W—G’,并且从资本增殖的奥秘切入,讨论资本范畴的理论。如果说价值关系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那么这个总公式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货币流通中贱买贵卖是可能的,却没有必然性;从长期看,一些人的货币增值必然与另一些人的货币贬值相互抵消。马克思说道:“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39)价值增殖的真正奥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资本主义生产使用了劳动力这个特殊的商品,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存在差额,即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的价值若大于劳动力商品价值就会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这就是价值增殖的秘密所在。(40)因此劳动力商品买卖双方在市场上和在生产中的经济关系,以及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占有关系,便是资本这个自行增殖的价值所反映的真实的社会关系。

2.资本的形式规定性和内容规定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育中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所有制关系,形成了包括公有资本在内的多种资本形态。实践要求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新讨论资本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内涵。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具有截然不同阶级内容的多种资本形态。既然如此,为什么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同时被称作资本,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理论中并列存在?发展的实践引导理论继续深入,研究资本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41)即资本是运动中“自行增殖的价值”,这是资本一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资本形态的共性特征。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体,资本的社会属性始终如一:它建立在商品与商品全面交换关系的基础上,服从价值规律“看不见的手”调节,它是物对人的统治,是通过劳动力商品买卖实现的资本所有者对劳动的管理性强制,是由资本所有者指挥的劳动组织,是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的命令一服从关系。这种表现在价值关系中的资本一般的所有内容都明显地具有社会经济关系的属性。马克思说:“资本的这个社会的形式规定性就是,劳动直接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这个资本购买劳动不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自行增殖,为了创造剩余价值(更高的交换价值),‘用来获取利润’”。(42)马克思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会将这些内容归结为资本的物质属性或者“自然属性”。请注意,此处与资本一般概念对应的资本所有者也具有一般性,可以是私人资本家,可以是代表社会资本共同所有者的公司法人,也可以是作为公有资本人格代表的某种劳动者集合体。无论如何,这种价值增殖关系是资本所特有的,是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共同拥有的“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

另一层含义是资本的社会内容规定性,即资本总是承载着某种特定的社会阶级关系,由此可以辨别资本特殊。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区别,资本所代表的劳动占有关系,即经济权力和利益结构有完全不同的性质:私有制经济的资本归私人资本家所有,表现为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社会主义的公有资本表现为劳动者阶级内部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表现为劳动者集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管理性强制。这是有关劳动社会组织中的权力和利益关系,包括劳动力商品的占有、劳动力的使用、劳动产品的占有。资本作为劳动占有关系的社会属性不仅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由谁当家作主,而且表现为收入分配中剩余价值归谁所有。

在前一层含义上,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具有相同的社会属性,因此可以同时表征为资本一般范畴;在后一层含义上,两种资本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属性,凶此必须区分为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这样的范畴创新,进而对资本这一理论范畴作更加完整的理解。(43)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不区分资本社会属性的两层含义,因此在解释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资本现象时遇到困难,在解释资本积极作用与负面作用并存的原因时陷入困境。有人直接将资本一般理解为资本的“自然属性”,从所谓资本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二分法来解释资本作用的两面性,(44)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马克思资本理论的基本立场。如前所述,在马克思看来,“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是资本社会属性的一个方面,而不是什么资本的“自然属性”。

3.资本内容规定性的二分法

资本的内容规定并非只有资本家与工人两大阶级的阶级对抗、阶级剥削这一种情形,公有资本的本质规定性与私有资本有着根本区别。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区别当然在于所有制。公有资本是一种没有资本家的资本关系,因此也就不再是阶级对抗关系、阶级剥削关系,而成为劳动者阶级内部经济权利与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从深层次上讲,公有资本是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表现为公共积累与个人消费的冲突,公有资本对利润的追求。剩余价值的公共占有与公共所有的剩余价值向公有资本的转化,是经济与社会进步的杠杆,但对大多数劳动者个人来说,它仍然是一种外在的强制。从现象形态看,这种利益矛盾表现为资本与劳动的市场合约,表现为资本所有者的代表机构、代理人、企业经营者与企业职工和雇员的关系,资本的外在强制力在市场竞争中,在企业内部的等级制关系中实现。由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现实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经济制度的本质关系并不总是清晰可辨。但公有资本的存在仍然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所有社会成员都在这个制度结构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并且按照这一制度结构的内在逻辑展开博弈。当我们运用这一理论框架分析复杂的现象世界时候,我们无意认定整体利益的代理人天然具有大公无私的品格,进而公有资本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但也不能同意那种将整个制度虚无化的理论倾向。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存在着可以辨认的差别。譬如,公有资本虽然以追求剩余价值为重要目标,但并未将剩余价值(企业利润)视为唯一目标,公有制的资本所有者同时还关心企业必要价值的生产,将涵盖了必要价值与剩余价值在内的增加价值视为生产的完整目的,体现了劳动者整体利益、长期利益与个人利益、当前利益的系统协调。因此总体而言,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工资报酬率会高于非公企业的工资报酬率,这一点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数据比较中看得很明显。(45)

当然,公有资本是一个矛盾体,这一点在其概念的字面上也有充分体现。这种矛盾现象的存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的矛盾。(46)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两种生产要素直接结合的经济制度,也不是马克思预言的自由人联合体。国有经济之所以能够采取国有资本的组织形式,根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双重人格,以及两种所有权的内排他性,并且以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整体与国有经济从业者(全民所有制职工)之间范围与数量的不一致(错位)为前提条件。进一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深深植根于现代生产力的土壤:一方面,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积累是社会进步的杠杆;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劳动仍然仅仅是谋生手段,个人不会自愿超出必要劳动时间之外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差异,积累与消费的对立,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就是以这一生产力状况为基础的。诚如马克思所言,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在于“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存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4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理论,特别是公有资本理论,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总结这些理论成果,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境界,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注释:

①刘世锦:《公有制经济内在矛盾及其解决方式比较》,《经济研究》1991年第1期;高海燕:《经济发展与公有制的变革及演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樊纲、张曙光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0~25页。

③古克武、倪学鑫、荣兆梓:《社会主义劳动力所有制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学习与探索》1982年第10期。

④倪学鑫、陈华东、荣兆梓:《对〈劳动力所有制论质疑〉的回答》,《经济研究》1982年第10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

⑥荣兆梓:《论公有产权内在矛盾》,《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⑦对于公有产权、平等劳动等,笔者已有相当多的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⑧荣兆梓:《论公有产权内在矛盾》,《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张字:《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经济研究》2016年第6期。

⑨[苏联]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13页。

⑩白永秀、傅泽平:《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兼容的理论与实践——兼评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排斥论》,《当代财经》1989年第12期。

(11)《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8年,第58页。

(12)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83年;周叔莲、吴敬琏、汪海波:《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企业的自动调节》,《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与扩大企业权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28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7页。

(14)倪学鑫:《谈谈公有制商品经济的几个认识问题——兼驳私有化主张》,《江淮论坛》1990年第1期。

(15)(16)方恭温:《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

(17)蒋学模:《实现全民所有制经济同市场经济的融合》,《学术月刊》1994年第3期;陈甬军:《公有制与市场若干基本关系分析》,《当代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18)(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6页。

(20)(21)林岗:《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研究——对一种生产关系和经济过程的分析》,求实出版社,1987年,第27、99页。

(22)《列宁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60页。

(23)工会国家化,即“使工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合并”的主张,被写入1918年俄国共产党党纲。参见《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43页。

(24)《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页。

(25)荣兆梓:《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江汉论坛》1994年第7期。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4页。

(27)陈佳贵:《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产权关系重组、政企分开和减轻企业负担》,《中国工业经济》1995年第1期。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2009年,第499页。

(29)《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28页。

(30)张祖磊、文军、韦彩飞:《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机理研究》,《市场论坛》2022年第5期。

(31)汪恭礼、崔宝玉:《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路径探析》,《经济纵横》2022年第3期。

(32)杨云善:《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主义研究》1998年第3期。

(33)王东京:《关于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几个问题》,《求索》1998年第6期。

(34)陈佳贵:《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积极探索公有制实现的新形式》,《经济管理》1997年第5期。

(35)荣兆梓:《企业制度:平等与效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37~254页。

(36)(37)(38)(4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7、653,72,61,204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3页。

(41)(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05页。

(43)荣兆梓:《公有资本与资本一般》,《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10期。

(44)“马克思认为,资本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资本一般,也就是资本的自然属性。”“在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物一旦作为生产资料,就具有了资本属性。”周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价值》,《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

(45)孟捷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规律新论》,《学术月刊》2022年第12期。

(46)荣兆梓:《论公有产权内在矛盾》,《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1972年,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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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文杂志》2023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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