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磊:“三大体系”建设与“戴逸之问”的破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46 次 更新时间:2024-01-3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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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  

 

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的戴逸教授针对当时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状况提出了一系列比较消极的判断,即“法学是幼稚的、史学是混乱的、经济学是贫乏的、哲学是危机的”。这些判断指出了当时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方向性困惑,并被后来者称为“戴逸之问”。自此,众多学者将探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向何处去”作为重要论题,并孜孜以求破解之道。

应当看到,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今日之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已不可同日而语。以法学为例,舒国滢教授曾将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基本上处于“幼稚”的状态,当时中国社会的制度实践倒逼着中国的法学学者改变知识被动的局面,所谓“只争朝夕”“跑步前进”;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专业法律学术开始成长,但大家几乎都忙于“跑马圈地”,为中国法学未来的走向盲目划界,所以这种刚露端倪的专业法律学术是在“争执”与“漫无目标的追寻”中度过的;第三个阶段是2000年之后,中国的专业法律学术(法教义学)处于沉淀时期。出于法学知识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需求(“法律科学”的诉求),中国法学到了知识更新或升级的阶段。虽然法学有自身的独特之处,但对其发展过程的阶段性描述大体上也适用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可以说,三十余年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学者们开始隐约有意识地去把握和聚焦本学科的基本立场,但又缺乏有效的抓手和路径。

在这一历史节点上,2016年中央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次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个基本命题,即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应“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学科体系是基础,学术体系是内核,话语体系是表征。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成熟的根本之道,就在于这“三大体系”的一体建设。那么,我们未来当如何推进“三大体系”建设,以从根本上破解“戴逸之问”?

返本开新 交叉融合

学科体系建设既要考虑本学科的内在构成逻辑,也要考虑专业教育的实践需求和学科的未来发展。任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都有自己的内在构成,成熟的学科体系建设既要“补短板”“强弱项”,也要“固根本”“利长远”。以法学学科为例,近年来,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建成了种类齐全、内涵丰富的法学学科体系。同时,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社会亟须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目前的新文科建设,要义就在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在动态化调整和整体性推进中培养一专多能的专业人才。

以法学学科的交叉融合为例,我们可“窥一斑而知全豹”。具体而言,法学学科的交叉融合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法学学科内部的交叉,如民行交叉、行刑交叉、民刑交叉等;二是法学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交叉(文—文交叉),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三是法学与自然科学学科的交叉(文—理交叉),如地理学、工程学、生物科学等。但要注意的是,这种融合所形成的“交叉学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分支学科,因为它们并不像法教义学那样严格对应于特定部门法,而更多属于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例如,目前发展最快的“数字法学”在结构上主要包含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三个板块,但无论哪个板块,当下还不构成制度意义上的独立部门法学,而只构成法学教育和研究意义上的领域法学。同时也要看到,新兴科学建设绝非简单地设计“法学+”课程体系,也即平行地抓取几门传统法学类课程和其他学科课程进行“配方”,而是要研究这些新现象、新路径、新方法的引入对法学研究的挑战,以及法学的回应方式。此外,在进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的同时,也不可忽视乃至放弃传统学科建设。法学传统学科,尤其是诸部门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基本,与新兴交叉学科不是此消彼长,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交叉融合需要“以本为本”,在既有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做增量”。法学学科自主性的根底就在于传统学科,丧失了这些学科基本,也就丧失了交叉融合的前提和基础。当然,面对新技术和新方法的挑战,传统学科也不能故步自封,而应积极发挥新科技法律问题作为传统理论“试验田”的功能,要么通过既有的教义学原理来容纳化解新的挑战,要么以此为契机来推动传统学说的更新。

对法学学科的分析启示我们,传统学科既要因应新环境对旧体系的“激扰”,不断进行知识创新,也要保持对社会现象的普遍解释力,而非像新兴交叉学科那样仅针对新领域、新问题提出特定解决方案。总之,在交叉融合的背景下实现返本开新,能够使得哲学社会科学建设既有实践需求的针对性,也能维系学科基本的长远发展。

直面问题 铸造传统

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体系建设的要义是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直面中国社会的实践及其问题。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理论服务于实践。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要服务于中国的社会实践,应对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十几年前,哲学家陈波在反思中国哲学研究时曾指出,当代中国哲学界的绝大多数学者、绝大多数资源都投向了哲学史研究。几乎整个中国哲学界都在做哲学“史”,没有几个人在真正地做“哲学”;几乎所有人都在研究他人的哲学,没有几个人在做原创性研究,发展自己的哲学;几乎所有人都面向哲学的过去,没有几个人“活”在哲学的现在和当下,参与哲学的当代建构。对此,陈波提出,中国哲学家要面对真正的哲学问题,参与哲学的当代建构,因为哲学的源头活水永远是问题,真正的问题。这一观察和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例如,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法学学者就热衷于“洋学问”和“洋案例”,忽略对中国法治实践、中国案例的关注和研究,只关心他人(西方经典法学家)说了什么,(欧美国家的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做了什么,无视中国社会要解决的问题本身。这一状况在近些年来有很大好转,但也要谨防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断强调中国问题的特殊性,拒斥一切外来的思想。中国社会实践的“问题”有可能不仅仅是“中国的”,也可能是世界的,个别现象的背后或许隐藏着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同样,针对中国实践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理论效域上也可能不仅仅止于中国,而是具有面向世界的普遍价值。就像“中国式现代化”不等同于“中国的现代化”,因为“式”本就指范式、模板。中国式现代化意味着“发源于中国的社会实践”,但不意味着“只适合于中国的社会实践”。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旨趣,在于在起源于西方社会实践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范式之外,提供一套起源于中国社会实践,但也同样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新范式。

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也要筑造自身的学术传统。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决不仅是对当时当下特定中国社会实践的一时反馈和政策回应。即便是法学这样实践性比较强的学问也不能完全是对策性研究,更不能完全消解在政治话语之中,而是要构筑自己相对稳定的学理传统。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体系的构建要贯通三个传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马克思主义尽管诞生在一个半多世纪之前,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它是科学的理论,迄今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坚持马克思主义,主要是贯彻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即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辩证法的基本原理,而非僵化地复制其针对特定历史情境的具体观点。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绵延几千年的中华文化,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成长发展的深厚基础。要注意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政理、伦理、道理、法理,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也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契合和服务当下的社会实践。三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在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的前提下,还应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有益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但决不能照搬外国模式和做法,而要做到识别有据、借鉴有度,最终达到开放性与自主性的结合。

由此,将马克思主义之“道”,中华文明之“根”和国外优秀哲社思想之“器”结合起来,方能铸造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身的学术传统。要强调的是,传统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沉淀,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体系建设要为自己留下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学理上的积淀、提炼、归纳和创新,也要留下足够的空间进行选择、比较和“试错”。此非朝夕之功,而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

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提炼标识性概念和范畴。2023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正如张文显教授指出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就类似信息技术中的芯片,可称之为“思想芯片”。“思想芯片”是科学提炼出来的概念、范畴。概念、范畴是认识的结晶和知识体系的元素,是衡量一个民族理论思维水准的尺度。知识体系的存在形态是概念体系,概念体系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核心概念,起基石作用并可能成为研究范式的则是基本范畴。例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政治学中的“国家”“民主”“国体”“政体”、法理学中的“法理”“权利”“义务”“责任”、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中的“法治体系”等。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要把“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结合起来,打造既有深刻思想内容又有精密结构的“思想芯片”。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就要提炼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己的原创性概念和范畴,加强对普遍概念和范畴的新内涵研究,并发掘这些概念和范畴的内在联系,打造出内在勾连而又错落有致的理论体系。

彰显特色 契合潮流

2011年,中央提出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话语权的重大任务。我们不仅要让世界知道“舌尖上的中国”,还要让世界知道“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然而,12年过去了,我们构建中国话语体系,占领世界话语体系高地和掌握国际话语主动权的能力仍显不足,特别是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这与西方话语占主流地位的历史惯性有关。所幸的是,至少在中国法学界,近年来已有学者开始做出有意识的努力,今年先后出版的《新时代中国人权故事》《中国法典型案例》等就是阐明“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的积极尝试。但除此之外,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尚需付出更为系统的努力。

话语体系的建设要与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建构同步。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需要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内在逻辑和概念对外发声,坚决反对理论话语上的殖民主义,坚定走与其他国家平等相待、文明互鉴、携手共进的共同现代化之路。既不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理论话语,也不强行输出本国的理论模式,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唯需注意的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性”并不意味着它的“孤立性”和“不可通约性”。“中国特色”和“中国性”只表示这套话语体系由中国学者提出,起源于中国社会实践,具有不同于西方话语体系的内容和主张,而不意味着它只能被中国人理解和接受,或者仅着眼于与西方话语体系对抗的一面,而没有相通相容的一面,更不意味着自我孤立和自我封闭。因为既然要对外发声,也就潜在蕴含着可被普遍接受和可通约的诉求,要契合普遍的世界潮流。

契合普遍的世界潮流要求在同一话语层面上建构新话语体系。政治话语要用政治话语来反击,而法律话语则应用法律话语来反击。例如,当美国运用“长臂管辖”理论来对其认为威胁到自身利益的国外公司和个人进行制裁时,我们就不应仅停留于谴责对方霸权主义行径的政治话语层面,而应创造出与“长臂管辖”理论相对或可对其进行限制的法律理论,并且能预见到这一理论可为其他国家所接受。虽然每种法治主张的背后都有一定的政治角力和利益诉求,但一种站得住、说得开的法律理论能以更易于传播的方式来保护国家的安全、主权和利益。契合普遍的世界潮流也要求新话语体系符合全人类共同价值。每一种文明都是独特的,但不同文明间又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就是不同文明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的最大同心圆。党的二十大报告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因此,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话语体系不能违背国际公认的基本原理及其背后所体现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例如,“法治”的最低限度内容——法律至上、保护权利、限制权力——就应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中得到维系。从根本上说,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话语体系应当面向国际社会的现状,从依照西方话语“照着讲”,发展到超越西方话语“接着讲”,参与到国际学术共同体中去,参与到哲学社会科学的当代建构中去。

怀国之大者,树科学典范。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未来的发展,应在学科体系建设上返本开新、交叉融合,在学术体系建设上直面问题、铸造传统,在话语体系建设上既彰显自身特色又契合世界潮流,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求得“戴逸之问”的破解之道。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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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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