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是习近平总书记在“5·17”讲话中对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其中,“吸收外来”讲的就是如何对待域外知识资源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在法学研究中,比较法学天然承担着直面域外法律知识的使命,新时代比较法研究不仅要关注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秩序,还应当比较不同的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及其交流互鉴,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认知“他者”的基础上,才可能建构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知识体系。
探究法治文化背后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性
《战国策·曾子固序》载:“盖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各国依其国情、民情而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乃是通理。特定的历史传统、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产生特定的民族性,进而形成特有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不同决定了法治文化的多元性,亦由此产生了多样的法律形式、多级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不同地区的人类社会基本都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发展阶段,在同一发展阶段有一定的共性,但又各具特色。法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在奴隶制社会时期,法律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式,包括习惯、道德、宗教规范等,但是在不同社会中亦有差别。在中世纪时期,西欧存在着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城市法、商法等不同形式的法律,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与功能。同时,在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家之间,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法律形式也都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法国南部主要适用罗马法,而北部则主要适用地方习惯法,仅以罗马法为补充。近现代以来,各民族国家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更加特色鲜明。例如,英国法虽也受到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等影响,但基于其历史传统和民族特性,走出了一条不同于欧陆诸国的道路,并最终形成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
因此,法治文化的比较研究需要穿透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探究其背后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根基,以及民族精神、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须把握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知,在此基础上总结概括其法治理念、法治精神。
实现不同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
钟叔河在“走向世界丛书”新序中说,“纵观人类历史,走向世界……是不断出现在全人类发展进步过程中并与之同步的历史现象”。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原文明的基本要素吸收接纳部分新的要素而重新组合,形塑出新的文明或文明形式。例如,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基督教和日耳曼文化的相互影响,构成了欧洲文明发展的底色和基本要素。罗马帝国与基督教的结合、罗马法与希腊文化的融合、日耳曼蛮族的征服与接受基督教,再加上后来源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德意志的宗教改革、法国的启蒙运动和英国的工业革命……欧洲文明在不断的交流与融合中生成,在旧制度与新思想的激荡中发展。这种文明的交流与融合,以彼此之间的理解和认知为前提,这也是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
法治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亦离不开相互交流、融合与借鉴。例如,公元前8世纪埃及国王博利霍利斯的立法影响了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梭伦立法;《汉谟拉比法典》对犹太人的律法和古希腊法产生了深刻影响;中世纪以来西欧诸国法律的发展则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罗马法也不是一个闭塞的体系,会受到“公共法律”或“官定法律”的影响。正如朱塞佩·格罗索在《罗马法史》中所说,罗马“法”(ius)是一种“处于流动状态的复合体”,“在生活的流动中不断囊括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它吸收了古希腊文化的精神、自然法学说,融合了日耳曼法的内容、各地习惯,西欧的封建制度和教会法也对罗马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教会和教会法扩大了罗马法的传播。这些例证表明,不同法治文明因交流互鉴而更具活力和生命力。
此外,在同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交流和互鉴。例如,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发展有赖于对民法学和其他学科理论的借鉴。当然,这也与《德国民法典》的典范性和德国民法学的发达有关。正如弗莱纳所说,“从一种包含有历史、政治和国民经济的混合理论中,德国行政法学已发展成为一个法学学科,它有着自己严格的法学方法——从民法学发展而来,并且发展出对公共行政关系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法律原则”。因此,比较法学研究既要关注不同法治文明的交流对话,也要关注同一法治文明中不同要素的融合发展,并通过经验总结抽象出其中的共性和规律性,为当前的法治文化、法治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比较法研究须坚持“以我为主”
基于法治文明的多样性和包容性,法律移植与法律的本土化是世界诸多国家都面临的重要问题。艾伦·沃森在《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写道,法律的移植借鉴是“一项制度发展的捷径”,一国的法律可以通过移植借鉴而发展。观诸各国的法律移植,其中既有移植法律制度的成功典型,也有借鉴他国思想和制度失败的惨痛教训。
1954年,法国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受邀为埃塞俄比亚起草民法典,他博采法国法、瑞士法等诸国法律的内容,完成了《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编纂,但不适合埃塞俄比亚的国情民情,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因此被评价为“比较法学家的快事,非洲人的恶梦”。相反,1948年《埃及民法典》则被视为“将伊斯兰文明与西方文明融合的成功尝试”。虽然同样以《法国民法典》作为借鉴,但是《埃及民法典》的编纂者充分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环境,在充分尊重和利用本国法律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同时,进行了一些创新和平衡。因此,法律移植借鉴需要以比较法研究为基础,探索符合本国历史传统、社会基础和时代需求的法治发展道路。
在人类社会和国家制度发展的共性之外,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性,即民族性或民族特色。各国建立的制度难免受到当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以说是由诸多“偶然性”的合力所形成的。当然,从“事后”看,诸多“偶然性”聚合成了“必然性”。比较法研究需要有跨越时代的眼光,应立足于那些促使制度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一些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法律制度,虽然表面光鲜,但不一定适合当今,也不一定适合本国。
总之,在借鉴他国法治经验时,不能照搬照抄。不仅要深入研究该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理论学说,也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民情,将其转化和发展为 “本土资源”,以契合本国的法律传统和民族精神。因此,比较法研究须坚定文化自信,拓宽理论视野,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从而兼容并蓄、博采众长,实现创新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