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周旺:人民民主的政治逻辑与制度实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1 次 更新时间:2022-10-30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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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周旺  


摘要:政治的本真性,即“共同善”,其必然的实现形式是人民民主。中国人民开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民主的根本体现。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性在于人民性,人民民主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建构。衡量一种政治制度是不是真的民主,就取决于这种政治制度是否能够在政治目标、政治运作乃至于政治效应上都充分体现出人民性。人民民主的制度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由此逐渐形成三个基本制度特征,即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性、全方位性和大包容性。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创设了新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性质决定了当代中国政治的根本特征是人民民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中国人民开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民主的根本体现,是内生于中国历史社会的政治实践形式,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产物,具有强大的制度优势和重大的政治文明价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扬弃源于西方、不断走向僵化的民主言说,实现民主理论的重大创新。

一、人民民主:政治的本真性

政治的本真性,即“共同善”,其必然的实现形式是人民民主。共同善,顾名思义,首先是共同、共享,包括同理、承认、共享价值和资源;其次是善好,在对善的理解和拥有上,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共同性,一切人对一切人是善,而不是对立。这与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的所谓“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正好相反,后者是自然权利优先于共同善。共同的善好、相互的承认,在制度安排上只能是一种从整体出发的人民民主。

在此,简单回顾一下政治思想史是有必要的。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民主是共同善的唯一实现形式,相反,他坚持共同善可以有不同的政治表现形式,民主只是其中的一种,而且很有可能是不那么可靠的一种,他宁可将希望寄托在君主制或者贵族制身上,只要这少数人足够“善”,就可以确保共同善。相较之下,教育少数人向善,比教育多数人向善,要简单便捷多了。

亚里士多德之后,对共同善与民主关系的思考就中断了,一直到法国思想家卢梭那里才被接续。其间西方世界先后经历了神权政治观和自然法学说的洗礼。基于自然权利的契约论只是为现代民主奠定了哲学基础,却未触及民主政治本身,这一工作是由卢梭完成的。卢梭首先提出“共同性”的问题。他指出,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都错了,因为从个体出发构建的共同性,不是真正的共同性。霍布斯的“欲望的共同性”和洛克的财产权相互承认都是虚假的共同性,并没有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真正的联系,相反将催生冲突。换言之,基于自然的欲望,并不能让人成为真正的政治人,而人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进入一种所谓自由的秩序中,代价一定是人原本所拥有的尊严和激情的丧失。人与人的共同性必须建立在新的基础之上,卢梭的做法是诉诸“本真性”的情感。在卢梭看来,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共同性在于每个人都拥有一种本真性的情感,也就是人对他人的情感,包括爱、同情,等等。正是这种情感,而不是什么利益,唤起了人内心的自我确证。这样一来,人与人相遇不是只会产生冲突,他们还可以产生感情,而且人的情感只有在与他人相遇的时候才会产生,天然是人际的、社会的。人与人之间通过相爱、理解而形成的这种承认,不是零和的,而是相互强化的。就其“相互强化”的特征而言,这种本真性的情感又可以说是政治的,足以构成卢梭所说的“公意”的基础。

卢梭说的“公意”,也可以译为“普遍意志”,与共同善非常接近了。这种建立在本真性情感上的政治,方可称为本真性政治。以之为基础,一种共同的政治生活,也就是卢梭提出的“政治社会”才成为可能。民主作为真正的政治社会的产生方式,不能建立在私利的基础上。凭一己私利投票只会产生出危害“公意”的“众意”。活在政治社会里的人,要交出他的权利,以确保政治与私利的隔离:“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祛除了私己利益的思虑之后,在政治社会中人就剩下本真性的情感,民主参与就唯一指向了共同的善。只有这样的社会契约才真正具备交互性,是一种“相互的契约”,也就是“共同的契约”。在卢梭看来,契约不是市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交易,结果上它应该达到交互性的目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在卢梭的政治社会里,已经表达出这样一层意思:本真性的政治只能是人民民主。只可惜西方世界的“民主”实践是沿着洛克的路线而不是卢梭的路线行进的,这种实践与人民民主渐行渐远,终究会陷入市侩政治的泥淖之中。它的终极形式是代议制民主。卢梭曾经否认一切代议制,因为只要是代议,“公意”都容易被“众意”侵蚀,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代议制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基于个人私利的统治,只不过是民主的“变态”。举例来说,在民主政治中,如何投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投票者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投票,那就是“众意”,是民主的变态;如果投票者是从普遍的、整体的利益来投票,那就是“公意”,是真的民主。如何才能保证投票者遵从“公意”来投票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投票时祛除对私利的关切,这就回到了最初的、交出权利的问题上。

可见,卢梭这里讲的民主,就是人民民主;他所批判的虚假民主,可能是那种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的代议民主。人民民主超越西方代议民主之处,就在于它以共同善为先,是一种整体性、全局性的民主。这种共同善,可以涵盖、实现和包容每一个人的发展,达到一种相互的强化,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反观西方代议民主强调的是自然权利优先,但是从个人权利出发始终无法达致共同的善,它只能是一种有限的、片面的民主。在反专制、反封建的斗争中,代议民主制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英国历史学家基佐在热情讴歌代议制的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毫不掩饰地指出代议制从根本上是有别于人民统治的:“代议制政府根据人们按理性和正义行事的能力来配置实际权力,获得权力的权利正是得自于理性和正义。通过获得所有人的认可,或通过简单地求助于社会的共同意识,这一原则适用于日常生活,并符合个人利益……成为代议制政府与人民统治相区别的特征。”显然,代议民主并不能完全满足人民对于民主的要求,它毕竟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最终还是要被全面发展的人民民主所超越。人民民主在政治价值区别于、更超越于代议民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主必须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都实现普遍共享。按照这一标准,民主应该是全方位、最广泛的,建立在全体社会成员均等地共享资源的基础之上。当然,均等只能是按照一定标准所形成的均等,比如在收入方面按劳取酬,而不是平均分配。在社会不平等条件下的民主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美国著名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一生的理论关注,就是美国这样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如何实现民主?带着这个问题,达尔提出了他的“多头民主”理论。他指出:“许多多头政体现在正是存在于有着大量严重不平等的社会里,例如收入、财产和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的不平等。”然而,达尔用多头政体对冲社会不平等的努力是徒劳的,因为从一开始,他所知道的美国民主就已经偏离了本真的政治,是一种由商业资本主导的政治形式。只有在社会制度上实现资源共享,才有可能支撑真正的民主生活和民主政治。

另一方面,民主必须体现出统一性和整体性。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民主也应充分体现出这种整体性。卢梭十分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因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必须通过统一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上,都应充分考虑到这种统一性的实现,以体现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整体意志。这种整体意志是不能被代理的,而只能被代表,代议制主张的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存在着巨大的困境:当选的议员和官员其实并不能清楚了解自己能够代理谁,所以最后只能自行其是,这样就将人民意志与最终决策意志分离了。整体意志更不能被分化,最多只能是被分工。西方民主所贯彻的基本上是一种功利主义原则:从个体利益出发,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达到利益的均衡化,从而形成最优决策。功利主义尽管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西方社会制度与民主之间的龃龉,但是与民主的整体性要求相去甚远,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分化和共同善的内在矛盾。由于社会各个部分都极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民主制造出来的就是社会撕裂。唯一能弥补这种撕裂的,就是一种政治包容,但是这种政治包容从未真正降临,迄今只是停留在所谓的民主理论家的睡袋中。

无论如何,时代已经发展到了这一步,民主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一切国家和人民,不管喜欢民主还是不喜欢民主的,都以民主自居。民主不是如亚里士多德当初认识的那样,只是实现共同善的其中一种方式,而是无可争议的唯一政治形式。反过来说,民主理论家们也不得不承认,民主的本义,就是共同的善。当然,民主作为基本政治形式,它本身也有不同的制度实现,随不同的历史、社会条件而变化,不同的国家可能会形成不同的民主制度,对民主价值的理解也有不同,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解释为受限于具体的历史文化条件,不同国家抵达民主、实现共同善的程度不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把人民民主之外的民主制度,视为民主的不同表现形式呢?还是民主的对立形式?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可能还是要回到马克斯·韦伯关于“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讨论上。从共同善出发,我们只是确立了人民民主的价值合理性。民主成为全人类共同价值,也是在价值合理性的意义上来讲的。但是民主的工具合理性始终取决于不同国家的具体历史语境。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欧洲,出于对人民力量的“恐惧”,资产阶级市民就以代议制政府的工具合理性,篡夺了人民民主的价值合理性。可以说,对于大革命之后的西方世界来说,民主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断裂,依然是一个难以索解的谜题,而这一谜题的根本,就在于民主被局限在一个十分有限的领域,并且以狭隘的、单一的方式来体现。这样的民主注定是脆弱的,会不断受到来自于非民主力量的冲击和侵蚀,比如某种特殊的商业阶级利益。如果非民主的力量过于强大,在社会上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民主的稳健性就是可疑的。就此而言,我们认为民主制度实现的多样化,是正常的政治现象,不应引致对人民民主的价值合理性的争议。只能说,不是所有的民主制度都能充分展现民主在政治价值上的本真性,而西方代议民主的逻辑若是推至极端,则更容易被引导到民主的对立面,尽管可能是以非常隐蔽的方式。相反,我国通过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在实现人民民主的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统一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而有力的步伐。从价值上,我们充分认识到,人民民主是为了实现共同善的政治制度安排,也是本真政治的基本形式,本真政治只有通过人民民主才能完整地表现出来,从制度上,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民主行之有效的实践形式,而且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之中。

二、人民性: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性

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在于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这样来阐释人民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人民性,就是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应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个大目标。

在理解“人民”这一政治概念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将“人民”和“公民”混淆。如前文所述,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而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概念指向的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方向,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多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由法律给予保护。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也不是公民个体的简单相加,因为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其法律规定的范围,在不同的场景下也有可能发生一定的冲突,因此人民只能是公民全体利益的有机整合,并通过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发展表现出来。另一方面,也不能简单地用公民概念替换掉人民,因为一旦这样做,人民概念的整体性、共同性就会被取消掉,解构为一个个公民个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还需要一个整合的过程才能构成一个真正的整体。如果以公民替代人民,每一位公民都以人民自居,认为自己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或者至少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很容易引发冲突,毕竟在每个人切身利益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只要我们同意,整体利益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人民和公民两个概念是不可以相互替代的,各有其政治意义。

第二个误区,与第一个误区表面上是相反的,其实存在近似的逻辑,那就是将“人民”与“公民”对立起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找到具体的、活生生的“人民”,而只能见到一个个公民,相比之下,“公民”概念更具有现实性,而“人民”只是一种象征。推而论之则认为强调人民性,就会构成对公民权利的无视,甚至损害。人民与公民真的是对立的吗?恰恰相反,人民性赋予了公民一种共同身份,公民只有在人民这个范畴中,其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是有意义的;同样,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只有在充分体现出与整体利益相协调的人民性,才被认为是可欲、可行的,任何将人民与公民割裂的做法都是不得要领的。真正的现代政治是人民的整体性与公民的个体性的有机统一,在人的自由和成长充分得到保证的同时,也不断巩固和发展共同的善。将两者对立起来的观念取消了人民性政治的意义,企图用自然权利学说取而代之,使政治背离共同的善,无疑是一种倒退。

澄清了两个认识误区之后,重新理解“人民”的概念就成为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的前提。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人民”并不是如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抽象概念。诚然,人民概念因其整体性,而无法具体化为某个个人,没有人可以直接宣称“我就是人民”,但是“人民”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是有明确指向的。根据宪法,“人民”包括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样一个范畴还将随着历史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深化。因此,虽然某个人无法说“我就是人民”,但他还是可以说“我是属于人民的一部分、一分子”,将自己归位于人民,获得一种政治身份。

“人民”赋予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性质,人民性是一切社会主义政权应有之义和基本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主张从整体、全局、根本上去理解、认识和从事政治,打破那种局限在统治阶层内部进行利益分配的狭隘政治格局,还原政治生活应有的公共性、共同善,使一切政治行动都以人民整体利益为基本取向,承担治国理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使命。

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从根本上有别于西方政治传统,后者认为政治是“必要的恶”。政治从本义上是超越必然性的,是至高的、共同的善,谈“必要的恶”,就等于取消了政治的意义。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在立足点上不能自圆其说,马基雅维利理论所开启的近代西方社会不再有真正的政治生活,他们那种所谓的政治,不过是基于个人利益考量的权力游戏。如果政治之目的仅止于此,那么政治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向度,权力斗争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人类政治生活所追求的理想。与之相反,从人民性出发,政治不是“必要的恶”,而是“共同的善”,这是对政治本真性的复归,对政治真谛的追寻。

以人民为中心,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全面提高人民福祉。这不仅是共同的善,也是最高的善。实现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最大的民主,这确立了民主的衡量标准,也设定了民主的基本价值。包心鉴指出,以人民为中心,就是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价值观:“民主意味着人民进行统治和治理,人民拥有平等的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精髓,这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所在。”这样,我们找到了政治的真正主体,这个主体就是人民。政治安排是否得当,政治生活是否优良,不是取决于一人、一家的利益和说法,而是取决于人民的整体利益的实现。民主就是人民主权,只有人民说了算。以人民为中心,为政治的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政治不是止步不前的,而是朝向共同的善不断发展的,这种发展的动力不在别的,就在人民身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是这样阐释的:“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是我们以人民为中心,对民主的理想和价值的理解。

在人民民主的政治价值体系里,人民是历史创造的根本动力。以人民为中心,才能不断激发出新的创造力和发展力,使政治生活不断走向自我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伟大的目标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来实现:“任何一项伟大事业要成功,都必须从人民中找到根基,从人民中集聚力量,由人民共同来完成。”总而言之,人民性为政治构建了一个理想图景,这个理想图景是一种美好生活的愿景,引导人民通过一代代人的努力去实现,并由此形成一种整体利益观、一种根本性的价值判断标准,惟其如此才能充分理解政治对于美好生活的意义。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人民民主。人民是民主的定语,也是民主的本质规定性。“人民”这个概念表达了一种共同善的理想,由此来规定的民主是整全性的,而非碎片化的。按照一般的理解,西方民主理论传统可以区分为“聚合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这些理论的要旨,都是探讨碎片化条件下如何达致共同善,然而若是缺乏对“人民”概念的透彻理解,这些努力都注定会失败。用碎片化的民主标准来衡量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做法完全不合理;同样,用人民民主的观念来看待西式选举民主,也会发现,这种以选举为中心的民主只是披着民主的外衣,用列宁的话来说,“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实质上是在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占支配地位的商业阶级利益的守护者,与真正的人民主权相去甚远,更不必说什么共同善。当然,资产阶级不会轻易放弃民主这个外壳,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他们会把资产阶级的利益讲成是一种整体的利益,从而构建一个“虚幻的共同体”——“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成熟,西式选举民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特征就更趋明显。

当形形色色的政治制度都以民主为标榜,衡量一种政治制度是不是真的民主,就取决于这种政治制度是否能够在政治目标、政治运作乃至于政治效应上,都充分体现出人民性。如前文所述,民主的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要达到高度统一,这样的民主才是可欲的。如果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相隔离,或者工具合理性篡夺了价值合理性,那么这样的民主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是相悖的。人民性是民主的本质规定性,也是衡量一切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标尺,从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统一来看,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就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对民主的更高要求。

三、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的制度实践

在制度上,人民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区别于其他标榜民主的制度体系,其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由相关的制度来体现的,并且在政治实践中被严格加以贯彻。人民民主首先是指一切权力归于人民。亚伯拉罕·林肯曾经将民主概括为“民有、民治、民享”,这是对民主的一种理想认识,可惜后来西方世界的政治实践与这一民主理想渐行渐远。孙中山根据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他的“三民主义”,但是中山先生天不假年,壮志未酬。人民民主的理想,是由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的。毛泽东同志指出:“只许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许为资产阶级所私有的国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阶级的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的是自力更生、自我探索的道路,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共有成果,但更多是根据中国社会和政治的实际情况,通过去伪存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发出了属于自己的政治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意味着从国体意义上将一切权力归于人民。一切权力归于人民具有双重涵义,第一是指一切权力的运用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准绳,体现出政治的整体性和全局性。人民民主奠定了一种新的权力观。在拉丁文中,权力更多是指“力”,即达到预期目标的能力,强调权力是一种不对等的支配性关系;在中国,“权”与“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是权衡、公平之义,“权力”是“权”与“力”的结合,“权”作为“力”的制约,实际上就是主张“力”的使用必须公平、公正、守法则、有规矩。在根本上,人民民主主张政治权力的运用,必须“以人民为中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此乃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所在。就此而言,政治权力必须着眼于社会整体发展,用于为人民谋福祉,创造美好生活。第二是一切权力归于人民在制度上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建立了一系列选举制度、政府制度和司法制度等,以确保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可以监督和管理自己的政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那么,人民如何实现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家事务,影响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同时,人民也是国家政策落实和执行的主体。在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有充分的制度保证。从顶层设计上,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为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在基层社会,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通过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优化社会治理格局,真正将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落到实处。

必须强调的是,人民民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于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接受人民监督,当好人民公仆。”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性”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有中国政治学者将其概括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复合性特征,比如佟德志就指出:“中国民主政治的内在结构是一个复合的结构。就权力的产生来看, 其表现为人民的权力与党的领导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就权力的运行来看,它又表现为权力的发展与制度化的过程。”

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而广泛的,充分体现出了人民民主的要求。经过长期的中国政治实践,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逐渐形成了三个基本的制度特征,反映了人民民主的整体性和有机统一性,从而确保了人民民主的实现。

第一,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人民民主不是做做样子的,而是要落到实处,是真正管用的民主。如何才能体现出人民民主这种有效性呢?那就是将决策的全过程民主化,因此人民民主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它的全过程性,这同时也被认为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选择。全过程性,是指决策从创设议程,到制定决策、表决,最后到政策执行,都要全面贯彻民主原则,也就是大多数原则。政策的提出要基于多数的利益,政策的制定取决于多数支持,最重要的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动员多数人的参与、认可和支持,从而使一个好的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都能够充分体现出科学性和合理性,使政策效能最大化,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民主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主的全过程性。因为民主不能只停留于表决程序,表决只是民主的一个环节。事实上,表决之前和表决之后的民主,比表决环节的民主更具决定性。表决之前的议程设置和方案拟定,决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表决,以及表决什么,如果在这个环节不注重民主,那么表决环节再民主也是徒劳。同样,表决之后就要进入实施环节,我们不可能说投赞成票的就去实施,投反对票的就袖手旁观或者破坏,因为决策对于所有人都是有效的,因此一旦表决通过,决策的实施也要争取到多数人的支持和参与,否则的话,民主也就失去了意义。

在这个过程中,协商民主的制度价值就凸显出来了。因为,表决是一次性的投票行为,而表决之前和表决之后的民主,是通过平等、理性和持续的商量讨论来实现的,只有将协商民主的效应发挥到最大,才能避免少数人垄断了议程设置的权力,同时确保大多数人参与政策的全过程的权利。约翰·密尔忧心代议制政府会出现“多数暴政”,其实这很可能并不是多数的暴政,而是少数人以民主的名义实施的暴政,由宪法赋予少数否决权来实现“保护少数”,其实可能是“保护多数”。无论如何,其结果就是民主与宪法之间的冲突。实际上,从民主应该贯彻于全过程的角度来看,多数与少数之争是可以通过协商民主来解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决策更符合多数的意愿,但这不是一劳永逸的,少数的意愿可以在决策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平等、理性的协商,逐渐与多数的意愿形成一种平衡,在行动上达致合作。

如果民主只是做做样子的,那只要将决策全过程进行隔断就可以了。在西方国家中,从国家到市政层面,都存在着这种断点行动,比如利益集团可以在议程创设环节进行隔断,他们垄断了议程的提出,接下来所有的环节哪怕再认真贯彻多数原则,也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更常见、更表面的做法是隔断执行环节,政策制定之后就交给专人负责执行,投票支持的、反对的,都不再理会、关心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很多政策制定得虽然很完美,但是却根本无从落实和执行,其治理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政客通过票决赢得了支持,但是民众却并未从中得到好处。

第二,人民民主是一种全方位的民主。人民民主一定是全方位的,因为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必须覆盖到最大多数的人口,使每一个人都能真切感受到民主的存在、民主的价值和民主的精神。同时,人民民主的全方位性还体现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全覆盖性。换言之,人民民主不能只是政治民主,而忽视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民主。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它们的民主恰恰是要限定在政治领域的,只在政治领域给予一定的投票权,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都以自治的名义,阻止民主的渗入,实际上是在社会不平等、经济不民主的条件下去建立政治民主,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这样的民主也不可能是本真的民主,而只是以民主为外衣。赖特·米尔斯以美国为例,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社会结构不是一个全体民主的结构……美国当前的民主主要是形式上的,以及对民主期望的修饰。而实质上和实践中,常常是非民主的,在许多制度领域,这已是再明显不过了。”

人民民主强调的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都严格贯彻民主原则,民主精神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家层面我们通过选举、代表、协商和表决等,体现出一种代表民主;在基层治理我们也形成一整套的基层民主体制和民主实践;在企事业单位,也有相应的企业民主,具体体现为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在工作场所,也经常进行各种民主评议和民主考核活动,这些活动往往是将协商和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糅合在一起。在一些具体社会治理事项中,我们也尽可能通过某种民主方式,进行调解、协商和公共参与来实现治理的优化,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中国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存在着协商民主、社会民主、基层民主和企业民主,等等。这些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都是人民民主的独创。人民民主不仅仅是政治民主,而且是社会民主、生活民主,它使民主的方式、民主的制度和民主的精神深入到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贯彻着民主,在这种条件下人民民主才能深入民心,并有力支撑着整个民主的政治制度的运行。

与之相应,我国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也是一种全方位的民主建设。我们不是单一地、片面地去建设政治民主,生搬硬套地引入一套选举制度了事,而是同时进行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建设。公有制不仅是资源共享的经济民主制度,这种经济民主还构成了政治民主坚不可摧的经济基础。同样,政治和行政体制的持续改革发展也为经济民主的发展不断创造条件。在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都得到发展的同时,社会的组织化水平逐步提高,各阶层社会流动趋于健康和灵活,民众对于社会事务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参与的渠道也愈趋丰富和制度化,这些都是社会民主发展的表现。

第三,人民民主是一种大包容的民主。除了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具有最大程度的包容性,充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确保不同民族、不同宗教文化、不同阶层和不同地域的民众,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在公共生活中发出自己的声音。首先,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最充分的平等,将全体人民都广纳进民主的框架中。从基层公共事务参与,到选举人民代表、参与国家事务,人民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参与政治,表达自己的利益,影响政府政策。我们主张所有人的政治地位一律平等,都同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西方国家通过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方式歧视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做法,在我国是不可想象的。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我们想尽办法通过一些制度规定来确保少数群体的政治参与权利得到落实。比如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上,我国的提名权和投票权门槛是最低的,只要符合规定的一定数量合资格选民联名就可以提名候选人,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保证所有合资格人士参与。反观西方社会,提名权牢牢控制在政党手中,因为在这样的选举社会中,对提名权的垄断,是政党区别于其他利益集团和社会组织最根本的特征。在名额的分配上,我们国家的席位也尽量向少数群体倾斜,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超额代表权”,比如在少数民族地区,会给予少数民族超出其人口比例的当选名额。这些在法律上都有清晰的规定。超额代表权因为存在“超额”,表面上是不公平的,但实际上是一种包容差异的平等,以保证在多数选举的条件下所有类属群体都有同等的参与机会。

其次,人民民主的包容性体现在它的协商性。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民主的实现不一定要通过竞争选票的方式来达到,也可以通过平等的协商、讨论来达成一致,凡事好商量,协商的结果是促进团结,同时实现有效治理。哪怕是表决产生了决策,对于这个决策的执行,还是可以通过商量、合作来使之最大程度达到令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结果,使群众相互包容而不是制造出对立。人民民主的包容性是对西式选举民主的竞争性的一种超越。后者一切为了选赢,不惜以社会分化为代价,选举式民主最后的结果就是社会分裂,因为每个政党都要找到自己的铁票,巩固自己所谓的基本盘。艾丽斯·扬指出,“投票表决型”的民主始终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民主,而包容的民主才是“深层次的民主”,包容意味着“某项民主决策所具有的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取决于那些受其影响的人在多大程度上被包容进决策过程,并且拥有影响其结果的机会”。扬将民主的包容性,寄托在协商制度的发展上。尽管这些学者所理解的协商民主与我们不尽相同,但是在协商对于民主包容性的决定作用这一点上,他们的观点依然是有启发性的。从更宽广的意义上说,包容性的民主,并不以选举的胜利,而是以社区、社会的共同发展为终结目标,因此一方面强调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权利,另一方面主张团结人民、凝聚人心,通过民主参与来寻找最大公约数,以良好的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对人民民主最生动、最系统的阐释。民主是本真政治的实现形式,本真政治追求的是共同的善,并非表现为必要的恶。人民民主是民主的完整体现,通过人民民主,我们建立的是一种人民利益至上、由人民来当家作主、以民心向背为标准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人民民主是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自主探索出来的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之路,体现出中国人民的创造力和实践力。随着中国和平发展,人民民主在展现出其强大制度优势和持续的生命力的同时,也为世界政治文明提供了崭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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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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