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自由:人类最高道德立法原理及其实践展开(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17 次 更新时间:2008-06-1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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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兴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源渊流长的惟人本主义自由传统,既把认知判定为自由的来源,又将自由降格为政治和伦理之领域性问题,从而使自由的存在论问题被历史地悬搁起来。客观地看,自由并不源于认识,而是相反,认识及其有关于认识的自由,均源于人的自由本身。因为人在没有成为人之前,他作为自然的存在物而已经拥有自由:自由,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赋予所有存在者的存在力量。人由于拥有其自然存在物的自由,才因此而获得使自己成为人的存在自由;人因为拥有人的存在自由,才配享了人的生存尊严,才拥有了对生活实践自由的追求,而政治的自由或伦理的自由,都是人的生活实践自由追求的两翼形式。

关键词: 人类伦理  自由原理  存在自由 本原行动  责任  

自由先于存在,精神先于自然,主体先于客体,个性先于普遍-共性,创造先于进化,二元论先于一元论,爱先于法律。

――尼古拉.别尔嘉耶夫《论人的奴役与自由》

一、“自由”的惟人本传统

意大利学者德.拉吉罗在其《欧洲自由主义史》中认为,自由主义始于承认人有自由随心所欲地行事,人的行动属于自己,发乎自己的个性,不可被旁人强制。但这种自由并非生而具有:人惟有通过约束与道德进步的生活,开始有意识地产生个性,才能够逐渐获得自由。而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帮助个人约束自己,并实现其道德进步。拉吉罗对自由和自由主义的理解,实际上道出了这样几层意思:第一,自由就是发乎自己的个性而行动和生活,凡没有自己的个性、不属于自己的被强制性行动和生活,都不是自由;第二,自由产生的前提是个性的获得,而个性获得恰恰是自我约束能力的体现,并且这种约束力必须导向道德上的进步;没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形成并体现道德上的进步,同样谈不上有自由可言;第三,自由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后天社会政治进步所促成的;因此,第四,以个人的个性张扬为基本主题的自由主义(政治),不是鼓动个人随心所欲地行事,而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约束自己,以实现道德的进步。

由此可以看出,一切有关于自由的思想,都体现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一切有关于自由的思考和主张,都与政治相联系:政治构成了自由的社会平台;二是一切有关于自由的思考和主张,都与伦理相联系:自由构成了伦理道德进步的实际标志。如上两个方面构成了自古以来的“自由”思考传统,这一传统从根本上制约了人们对自由本身的存在论考察。

客观地看,“自由”是一个古老而年青的永恒命题:一旦人类有了独立的思想和自我反思的能力,“自由”就作为一个反思的对象而巍巍伫立于人类精神的神圣殿堂,成为各个精神领域――尤其是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领域――探讨的内在主题。在人类自由思想探索长河的源头中,自由思想包含在普罗泰戈拉的哲学命题中,尔后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都从不同的角度间接地考察了自由,哪怕是中世纪的宗教神学,同样也以一种神性方式表达出对自由的曲折向往。自由问题真正构成人类精神探索的核心问题,那是始于文艺复兴,经历近代革命,自由思考成为思想启蒙的主题内容,洛克、卢梭、康德、费希特、密尔等思想家关于自由的思考与追问,产生出各具特色的自由思想,并由此展现出来各不相同的世界观、伦理观、政治观传统,一千多年来,这些传统构成了人类对自由之认识的特定视野、总体路径和开拓方向。

传统之于人是至关重要的,人不仅是肉体,而且其精神始终活在传统中,传统是人的存在之根,生存之本;但传统又始终在禁锢着人的存在和生存,这同样不仅表现为肉体,更表现为精神。在近代以来至今的人类精神探索中,对自由的思考与追问,无论因其不同的思想家将它发挥到哪种程度,都没有脱离古希腊哲学,或者更确切地说,都没有脱离普罗泰戈拉对人的观念设定。无论是洛克、卢梭,还是康德、费希特、密尔或者其他无以尽数的自由思想者,他们对自由的考察,都是立足于“人”本身并以“人”为绝对视域,自由始终不在人的视域之外,哪怕是康德的先验主义自由世界观或费希特的本原行动的自由理想,同样是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终极视域。因而,有关于自由的考察与追求的历史,实质上是一部人本中心主义的历史。

由于对自由的考察与追问的视域是人本中心的,所以,一切有关于自由的形而上学审查,所能够达到的最后极限,也不过是先天“意志”(康德)、“本原冲动”(费希特)或天赋“人性”、“人权”(洛克、卢梭),而有关于自由的存在论依据,则无从考察。因而,有关于自由的思想,往往成为断源截流的思想,这些自由思想所形成的最大局限,恰恰造就了人在最终意义上的自我孤立,生成出人在实在生存进程中的自我狂妄与自我盲昧。尤其是康德的自由思想,将此推向了极端。康德认为,自然世界无自由可言,因为它本身就是必然;道德世界即是自由,因为它由理性所统摄。虽然如此,人要获得道德世界的自由并以此而达向对自然世界的自由,最终只能通过人的意志自由(即能动性)来完成,这就是立法。知性为必然性的自然世界立法,理性为(人)自身(的道德世界)立法。由此,人不仅是自己的立法者,并且首先是自然的立法者。通过这一双重立法,人才能摆脱自然的必然,而最终为道德的自由建立起存在的平台。所以,在康德道德立法原理的规范下,人不是世界性的存在者,人绝对地是自己的存在者;并且,自然世界也因此而成为人化的存在者。在康德的双重立法中,人完全地成为了自己的目的,人之外的自然世界以及万物生命,则以此而成了人的工具。康德关于自由的形而上学考察所形成的独特的自由世界观,构成现代惟人本主义技术化生存的伦理奠基石。康德以自由为基石的德性伦理学,每个文字所张扬的都是义务,但他的德性伦理学,所实实在在地能够给予人类开辟生存道路的力量,却只能是权力、强权,即人对自然界的自由权力和人对人的道德(即义务)强权。康德的“二律背反”,就这样地在他的自由理论和自由现实中表现得如此的淋漓尽致。

严格说来,一切的自由思想都是自由的思想。费希特说得好,自由不仅关涉到人的行动领域,而且关涉到自由的全部领域。这个所谓的自由的全部领域,其实就是人的全部领域。人的全部领域不仅仅是人的社会生存领域,而且还包括人的自然存在领域。然而,自古而今,几乎所有的自由审查和追问,都仅局限于人的社会生存领域(包括费希特也不例外),而且又最终落实在人的社会生存的政治领域和伦理领域。因而,一切有关于自由的思想,也仅仅是人的社会生存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

二、自由:世界伦理的内在原理

自由思想传统所形成的如上局限,恰恰成为我们重新审查和追问人类自由的新起点。本文则以努力其突破思维传统为起步,尝试展开对“自由”本身进行存在论、生存论和实践论的整体考察。

人类伦理乃世界伦理  客观地看,自然乃人类伦理的普世原理。要理解这个命题,首先需廛清“人类伦理”这个概念;要理解“人类伦理”概念的自身蕴含,有必要定位作为个体之“人”。“人类”是个体之“人”的这一个类的总名,没有个体的人,就没有人之类;反过来看,没有人之类的存在,人之个体也不能存在。所以,人者,类之个体存在者是也。“人作为类之个体存在”中的“个体”,不仅有其具体的外形体:肉体;还有其内形体:心灵[1];更有其联络和融统肉体与心灵的中介体:精神[2]:个体是身体、心灵和精神的有机统一体,每个个体存在者都是其特有的身体、心灵、精神的统一体,这是人乃个体的类存在者的基本含义。

身体、心灵、精神的一体化,即是生命。作为个体的人,必然是一个活动着的生命存在体。生命之于生命,是所有的物都具有的;并且,物,比如微生物、植物、动物等等之生命形态,却远远早于人这种生命形态而存在。从生命进化史看,人的生命形态的诞生,是自然世界整体进化达到特定阶梯上的生命成果。所以,人作为个体之类存在者中的“类”,就不仅仅指物种之类,而且首先指生命之类:人既是物种之类的个体存在者,更是生命之类的个体存在者。

人无论是作为物种之类的个体存在,还是作为生命之类的个体存在,他总需要一个存在的场所、一个存在的舞台。这个场所和舞台,小而言之是大地、地球,大而言之,是星系、宇宙。如果没有大地、地球为立生的舞台,没有星系和宇宙为空间场所,个体生命是无法存在,个体生命之类,也无从存在。所以,相对人这种个体生命和物种而言,其更大的类就是大地、地球、星系、宇宙。人不仅存在于物种之类、生命之类中,而且首先必须存在于大地、地球、星系、宇宙之中。人的物种之类、生命之类,大地和地球,星系和宇宙,此三者,构成了人这个个体之类存在的三向维度,并且须臾不可分离。以此来看,人的存在,是一种世界性存在:人,是世界性的存在者。所以,人的伦理,是一种类存在伦理;人的类存在伦理,最终表征为是世界存在论的伦理。

人类伦理乃世界伦理。这一命题得以确立的前提是:人乃世界性存在者。因为人作为个体,不仅秉承了自身之类的本质特征,也秉承了生命之类的本质特征,更秉承了大地、地球、星系、宇宙的本质特征。或者说,宇宙、星系、地球、大地以及世界生命本身的本质力量灌注给予了人这一特定的物种生命个体之后,人作为个体存在才成为现实;每个人虽然是一个存在的个体,但却因此而始终与整体存在相血肉关联。这是我们理解人类伦理乃世界伦理的正当视域。

自由:世界的伦理原则  人类伦理即是世界伦理。世界伦理即是世界遵循自身存在之理而展开的生存之序。世界存在的自身之理和以其理而展开的生存之序是什么呢?是自由。世界存在的自身之理是自由,世界因其自身的自由之要求而展开的生存之序,同样是自由。自由,构成了世界伦理的内在原理。

费希特认为,“自由是一切道德的绝对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也就完全不可能有任何道德。”[1](P234)但我却以为,自由是一切存在者的存在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存在者就不可能作为存在者而存在;而一切道德的绝对条件,乃是存在者本身:没有存在者的存在,一切道德都不可能存在。或者说,存在者的存在本身,要求着道德;存在者要求道德存在的可能性,则源于自由,即自由存在本身,为存在者提供了道德的可能性。

存在者所存在的世界,并不只是人的存在世界。在人所存在的这个世界里,最根本的、最原初的、也是最实在的存在者,乃是世界本身。世界既是自身的存在者,也是使其他存在者――比如宇宙、星系、地球、大地、生命、人――等等一切存在者得以存在的整体存在者。世界的存在,是自由的存在;世界的自由存在,使其他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所有存在者也自由地存在;反之,所有存在者的自由存在,使世界自由地存在成为现实。

在这里,有必要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存在者的世界与人的世界的关系问题;二是认识的自由与存在者的自由的关系问题。康德认为知性加感性所得知的是自然世界,自然世界是一个必然的世界,它没有自由可言。康德的这种认识仅是从人的角度入手的。客观地看,自然世界是按照自己的样子显示自己的;用人的眼光来看,也只能看到它所显现的那个样子,通过人的视野,自然世界所显现的那个样子,是自然世界遵循自身的内在机理而运行的样子,它并不符合意志自由的人所期待的那个样子。所以,康德认为自然世界是物自体的世界,而没有自由,自由只属于人的世界,是人的意志自由的产物。康德的这一看法,其实并不符合世界存在的事实本身。其实,康德以前的哲学传统,均表明了这样一个观念,自古希腊的柏拉图开始,人们所看到的自然世界,只是自然的现象界,而自然的本体界,却是人无法认识和把握的,人之所以无法认识和把握自然的本体界,在于人的高傲文化心理促使人采用了二分分离的类型化方式来看待自然界和人的世界,总是不自觉地以为自然世界是遵循自身的规律而运动,人的世界是也人遵循自身的规律而存在。康德的物自体思想,也只不过是以自己的方式发挥了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而已。

自然世界即是存在者的世界,人作为这个存在者的世界里的一个存在者,他虽然有其不同于其它存在者的特殊能力,但无论如何他仍然是其中一个存在者,并始终存在于自然世界里,构成自然世界之整体的构成内容。所以,自然世界与人的世界不可截然两分,自然世界的必然性,同样是人的世界的必然性;人的世界的自由,是因为有自然世界的自由。所以,无论是对整体的自然世界而言,还是对特殊的自然世界――即人的世界来讲,它始终既是自由的,又是必然的。自由与必然,构成整个存在世界的对立统一状态,也构成了整个自然世界中各种存在者得以完整存在的对立统一状态。因而,认识的自由与存在者的自由,可能会达成同一,也可能产生分离。如果把自然世界与人的世界分离开来认识自由,则就会出现康德式的自由世界观;如果把自然世界和人的世界看成是一个生态的整体世界,其认识的自由则可能达向存在者的自由,或者说,认识的自由,就是对存在者存在的自然世界的自由的完整发现。

人的自由并不来源于认识的自由,而是相反,认识的自由来源于人的自由。人的自由乃是人作为存在者的自由。人作为存在者的自由,并不是人独享的自由,而是根基于整个存在世界的自由,根基于整个世界中所有存在者的自由。毛泽东在[沁园春.长沙]中吟咏“万类霜天竞自由”。在整个存在世界里,所有的存在者之所以能够在严酷的存在环境中“竞自由”,是因为整个存在世界是一个自由的世界,整个存在世界的自由本性为其所有存在于其中的存在者(即万类)灌注了自由的存在本性,并为所有存在于其中的存在者提供了自由存在的平台。万类因为其自由的本性和自由的存在平台而竞自由,也因为其自由的本性和自由的存在平台而实现存在的自由。自由,构成了存在世界的必然性;自由,同样构成了所有存在者存在的必然性。在存在世界里,没有自由,就没有必然;有了必然,是因为有其自由。因为存在世界的自由本性本身就是存在世界之自身必然性;而存在世界之自身必然性,亦必然呈示为存在世界之自身的自由本性。

自由是世界的本性,是世界所有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内在规定性,或者说是它自身标识自身存在的自我力量。自由即力量。力量之于世界本身和一切存在者本身来讲,它既具有创化功能,也具有秩序功能。前者标识力量之自我野性与扩张朝向,后者标识力量之自我约束与限度朝向。自由之自我约束与自我限度朝向,形成了世界和一切存在者得以秩序、稳定、和谐地存在,这就是世界理性、自然理性、存在者的存在理性;自由之自我野性与自我扩张朝向,使世界和一切存在者获得动态展开,形成自身之创化性生存,即竞自由的生存态,这种生存态是一种感性的生存态,这就是世界感性、自然感性、存在者的生存化感性。但相对世界和一切存在者来讲,其存在的理性态和生存的感性态,都因为其自身本性――自由本身――而获得规定性。所以,联系存在态与生存态来整体地看,使静态的存在达向动态的生存并从动态生存达向新的存在(静态)的全部力量,只能是其自身的自由力量。所以,自由,不仅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得以存在的内在本性,亦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得以展开其存在――即生存――的自我动力,更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存在的自身必然性,即自然界的必然,乃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因为自由的自我约束和自我野性之对立统一,这种对立统一构成了自然、生命、人从秩序存在朝向创化生存而再重归于秩序存在的永恒朝向,因而,自然界的必然,即是世界及其存在者因其自身的自由本性而竞争自由、并最终又回复于自身自由的永恒冲创运动。所以,自由,是世界之为世界、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自身规定;而自然界的必然,则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之自身自由的展开朝向。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得以存在及其展开其存在的最高伦理法则,即是其自身力量――自由力量――的自我约束与自我创化之对立统一。

责任:世界自由的存在本质  世界因为自由而自在地存在和生存,世界上的一切存在者亦因为自由而自在地存在和生存。自由,不仅使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成为自在之物,也使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的存在有了其自身的“理念”、“绝对精神”、“意志自由”;自由,亦使自然世界获得了属于自身的“自然理性”和“自然感性”。因为,自由不仅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的存在本性,而且也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得以存在并能够展开其自身存在(即生存)的自我力量。这种力量,既是野性扩张的,也是理性约束的;既是自我创化的,也是自我秩序的。所以,自由,既蕴含着自我狂暴的创造机制,张扬出一种创造的力量;又蕴含着一种自我秩序的约束机制,喧哗着一种自我稳定和相互稳定的共生与互生力量。

在整个世界之中,存在着一种约束机制,它掌管着所有活动的创造形式中的宇宙能量,尽管对于人类的知觉而言,这种约束机制也许不是立即被证明出来的。对人类而言,涌现的宇宙似乎是某种野性的和毫无意义的行动:当那些过于神秘而人类永远无法完全理解的能量,在瞬间喷发出并将永远以一种差异扩张过程而存在的最初那一个时刻,宇宙从某种无限的深渊里喷涌而出。但是,当能量在事物形式中明晰表达自己时,每一存在为吸引其他存在而具有的引力,就产生出了基本的秩序过程。在宇宙大规模结构中,引力是主要的约束。这种引力的共同吸引和共同限制,也许就是艺术准则的第一表达和原初模式。它赋予宇宙对自己存在的最初感觉,同时,它又陷于自己最后表达的不满之中。因此,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认为,野性和秩序是宇宙的两种力量要素,扩张之力和维护之力联合在一个单一宇宙之中,并且,表现在宇宙的每一个存在之中。[2](P59)

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的自由本性何以会有其野性创化力量?

这是因为惟有自我野性的创化力量,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本身才可能使自己从“无”的深渊中喷涌出来而成为自己,并使自己能够以自己的样式而自由地存在,而成为自由的存在者。同时,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的自由本性所内蕴的那种自我野性的创化力量,亦是使自身的存在充满不衰的活力,不断地吸纳或创造新的存在能量,创新自我存在的内动力。

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的自由本性何以会有其约束秩序力量?

这是因为惟有自我约束的秩序力量,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本身才可能与它者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因为,世界的存在是因为其它所有存在者的存在,任何存在者的存在都因为世界本身的存在:世界是存在者存在的世界,存在者是世界存在的存在者。存在无论是对世界本身而言,还是对个体的存在者而论,都是相互关联的,都是生态整体的,都是互动的。世界和存在者之间的这种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状态,是其存在的原初涌现状态和原初存在模式,这种原初的自我涌现状态和原初的存在模式,深深地根置于自由本性之中:存在即是自由,世界存在即是世界的自由,任何存在者的存在亦是其存在者的自由。世界和存在者之间的相互自由本性,形成了相互的自由要求性;相互的自由要求性创造了相互的约束性:相互的约束性,既生成出共同的吸引,又生成出共同的限制;既创造出共在与互存的约束机制,又孕育出共生与互生的互动推力。

由此,自由不仅展开了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自在与互在的必然性,而且呈示出一种内在的规范力量和引导力量,这种规范力量和引导力量,既指向自我,也指向他者,更指向整体。也就是说,自由之本性,既蕴含着一种内在自我规范和自我引导的力量,也蕴含着一种内在的规范他者和引导他者的力量。这种规范力量和引导力量的存在展开形态就是责任: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对自身存在的责任和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对他者存在的责任。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之自我规范力量和自我引导力量的展开,实现着自我存在的责任,即任何存在者都要为自身存在担当责任,更要为自身不断获得存在而担当责任。为此,它必须拥有使自身存在和不断存在的冲创力量,它必须野性狂暴,必须创造,必须在自由的存在中竞自由。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之规范他者和引导他者的力量之展开,实现着使他者存在的责任,即任何存在者都要因为自身的存在而担当起为他者的责任,并要为自身的继续存在而不断地担当起为他者的责任。为此,它必须拥有使自身与他者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的冲创力量,它必须理性约束,必须秩序,必须在自由的存在中维护自由的秩序、稳定、和谐。

所以,在世界伦理的自由原理中,自由的本性朝向所展布出来的,只能是其野性创化力量和理性约束力量的对立统一;自由之内在本质即是存在之责任。责任的内聚力即是生生,即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因其自由的缘故而生己和生他。生己的行动方向,就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的自我创化;生他的行动方向,乃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的自我约束。所以,责任的外化行为体现即是担当,即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因其自由的缘故而担当己责和他责:担当己责,就是使自己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不断自由地存在;担当他责,就是使所有存在者因其自由的缘故而共同自由地存在。由此,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因其自由的本性而担当责任的最终努力方向和为之实现的最高目的,就是平等的生生创化和对生生创化的生态整体协调。这是自由之最高理性,亦是世界自由存在以及一切存在者自由存在的最高理性。

三、自由:人类伦理的普世原理

人类自由的被给予性  雅斯贝尔说:如果我看到人的自由,我就会看到人的尊严。每个个别的人和我自己都是一个不可代替的东西,社会对我们都有崇高的要求。“[3](P47)在雅斯贝尔看来,自由是使人成为人的先决条件,也是使人成为尊严的人的先决条件。但雅斯贝尔更注重于人的存在自由是如何得来的,因而他指出:“我们不是由我们自己所创造的,我们是由于某种不是我们自身的东西而得以存在于世界上的。”并且,“我们不是因我们自己之力而是自由的,我们之所以存在于自由的基础上,乃是由于它是被赠予我们自己的。”[4](P47)我们每个人“自己是被赠予了自由的”。雅斯贝尔对自由的思考,蕴含了两个方面的但又最终未被雅斯贝尔本人所道明的重要信息:

首先,人不是因为自由才成为人,因为人在没有成为人之前,他的自由已经存在:在人没有成为人之前,他就已经成为自然的动物,是自然的存在者。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他本身就是自由。人是因为获得了人的自由,才成为人的存在者,他才由此拥有了人的尊严。人一旦因为自身的自由缘故而获得人的尊严,他就具有了不可替代性,即每一个人都是他自己,每一个人都因为他是他自己而具有了人的崇高性。

其次,自由之于人来讲,事实地存在着分有性,即人作为自然存在者的自由和人作为人的存在者的自由。前一种自由是人的自然存在的自由,即生物的自由、动物的自由;后一种自由是人的文化存在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人作为自然存在者的自由,不是人主动得来的,是自然宇宙灌注给他的:在这个世界上,自然宇宙本身的自由创化才使世界得以存在,并使世界得以在存在中不断地敞开自身的存在;而世界的自由存在,构成了这个世界上一切存在者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这个世界上一切存在者得以配享自由的本性,获得自由的力量。人,这一特定的生命物种,恰恰是自然宇宙在自由创化的进程中涌现自身的特殊生命形式:人,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相互生生的杰作。人作为自然存在者,它被赋予了自由的存在本性和自由力量;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他的存在自由本性和自由力量,是被给予性的。

人作为自然存在者的自由的被给予性事实,不仅表明了人的存在是一种世界性存在,而且更表明了人的存在自由,既是一种与世界、与其他所有存在者共在与互存的自由,也是一种与世界、与其他所有存在者相共生与互生的自由。由于人的存在自由是被给予性的,所以人要能够保持其存在的自由,不仅仅需要创化,更需要约束、秩序和稳定。

人作为人的存在者的自由,是人的自身能动性的自由。但这种体现自身能动性的自由,却仍然要以人的自然存在的自由为前提。因而,人作为人的存在者的自由,不仅融进了宇宙之道、自然之道、大地之道和万物之道,也融进了人之成为人的为人之道。宇宙、自然、大地、万物的根本之道,就是自由之道,就是野性扩张的创化之道和理性约束的秩序之道,就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共同存在和相互存在、共同生成和相互生成的生生之道,就是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之平等存在的平等之道;而作为人的存在者的为人之道,就是人人平等的自由之道和人人自由的平等之道。

人类自由的自我规定性  人之成为人的自由,虽然必以其人之成为生物的自由为前提,为基础,但他一定要体现其人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实践性。因而,人作为人的存在者的为人的自由,却是自我给予性的,是在被给予的前提下的自我给予性。

人之成为人的自由的自我给予性,是人从纯粹的自然存在者状态中自我觉悟其自然存在自由的展现。人对自我自然存在之自由的自我觉悟行动本身,使他赋予了自身以主体性意识、能动性信念能力和实践性要求。所以,主体性、能动性和实践要求性,构成了人成为人的存在的自由的内在规定性。

人对自由的主体性,就是人对世界之存在自由的我化意识。所谓“我化意识”,就是将其化为能为我所用的倾向、冲动、观念。所以,人对自由的主体性,既体现为人对自身作为自然存在者之自由的我化意识,也体现为人对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之自由本性和自由力量的我化意识。

人对自由的能动性信念,是指将我化的自由意识融化为必为我所用的自由信念、自由能力,这种自由信念、自由能力,体现为将一切对我化意识后的自由倾向、自由冲动、自由观念融为我的必然自由力量。

人对自由的实践要求,是指一切我化的自由倾向、冲动、观念一旦被我融化为必然的自由信念和自由力量,则必须以此为其存在的最高指导,朝向自由的实践方向而释放自身。

所以,人作为人的存在者的自由,所体现出来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实践性之三维朝向,正好揭示了人的自由只能是人自己创造自己、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由。

人自己创造自己、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由的首要前提,就是人对自己的觉醒。人对自己的觉醒,不仅是人自己对自己的意向作用,也是整个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在其野性创化和理性约束的对立统一之动态自由进程中对人的激励,因而,人对自己的觉醒,是人作为自然存在者的自由力量与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之自由力量相向激励的成果。

人对自己的觉醒的集中展现,就是人作为自然存在者,从其自然存在的本能状态中挣脱出来,朦胧继而清晰地意识到了自己既是一个世界性的存在者,又是存在世界中的一个自在之物;同时,他更意识到了他自己作为自在之物的生命性,也意识到了他与他存在于其中的世界、他与同时存在于这个世界中的一切自在之物、一切生命存在形式,都可以两分,都可能对象化,而且他还意识到了这个可以为他所两分的世界,是可以进入自己的意识,化为自己的能量。所以,人对自己的觉醒,就是人把人与世界相两分的活动过程,也是把两分后的世界化为自己的意识内容的过程,更是使自己从动物世界中挣脱出来而获得的人的主体性意识的过程。所以,人一旦从自然存在状态中觉醒而获得主体性意识,则必然是无可逃避地以其自身的自由本性和创造力量而自己规定自己。

人自己规定自己什么,才可使自己成为世界性的存在者呢?

首先,人为自己规定目的,即人不仅为自己规定了以自己为目的,而且还为自己规定了以生命为目的,以整个存在世界为目的。因为人作为人,不仅是自我之人,更是地球之人、大地之人、世界之人,是自然世界之人。人在生命诞生之始,虽然他是自然存在者,但他就已经与生命、与大地、与整个自然世界结下了永远无法抹去的血缘关系。不管是过去还是将来,是生还是死,人始终既是个体存在者,也是整体存在者。人对自己的觉醒,就是对这一本原事实的觉醒;人对自身既作为个体存在者、又作为整体存在者这一本原事实的觉醒行动,就已经作为原初的文化意识深深地烙在人的灵魂之中,融化为他的生命能量、精神力量。所以,人把自己规定为以自己为目的、以生命为目的和以存在世界为目的,其实是人作为完整存在的人的整体存在目的。人一旦觉醒为人,就是自为地追求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而完整的人永远是三个维度的最佳融合,即追求自我、生命、世界此三者的生态整体化,这是人之成为人的惟一目的,也是人之成为人的最高目的。规定以自己的完整存在为惟一目的的自由,这才是真正的属人的自由,才是真正实践了世界伦理原理的大自由。

其次,人为自己规定了作为人的权利,即人权。人权,是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实质体现,亦是人与自然世界中其他一切存在者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实质体现。

其三,人为自己规定了作为人的责任和义务。责任和义务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人权的实质内容,亦是人实现其完整的人的必需。

由于人的自我觉醒,人使自己获得了为人的意识、信念和实践要求,同时也在对象性分离中发现了人的境况,人既是实然存在的人,又是必然生存的人,更是必然存在的人。人为自己所规定的权利、责任、义务,则分领了这三个领域:权利是人的实然存在之必需:人因其实然存在,必需其人的权利,因为只有拥有人的权利,人才能从实然存在向应然生存领域迈进;责任是人的应然生存之必需:人因其应然生存,必须担当起人的责任,包括人的人生责任,亦包括人的人间责任,即对生命、对大地、对地球、对整个自然世界的责任,只有如此,人才能通过实然生存的奋进而趋向必然存在的领域;义务是人的必然存在之必需:人因其必然存在的向往,必须履行人之成为完整的人的义务,而使自己获得永生的人生存在。

从人的存在的三维朝向规定看,人自己规定自己仅是起步,人自己创造自己才是人使自己成为人的展开方式。因为,人只有通过自己创造自己,最后才能实现自己的完整存在。人要自己创造自己,必须从存在世界中吸取自由的力量,然后化为自己的自由力量,赋予自己以自由的意志和行动。费希特认为,“我们在理智世界里的生存是道德规律,我们在感性世界里的生存是实际的行动;两种生存的联结点是自由,它是用前一种生存规定后一种生存的绝对能力。”[5](P91)其实,根据实然存在之现实性和必然存在之呼唤性,理智世界里的生存,不是道德规律,而是思想和认知规律。思想和认知的规律,是根据实然存在之自由要求和必然存在之自由展布而规定的规律,虽然它包含了道德规律,但只有思想和认知获得时,其关于自由的道德原理才得到彰显。因而,思想和认知――或者说依据存在之自由前提而思想和认知,才使道德规律得到彰显。所以,对存在之自由本性的思想和认知,使感性世界的生存获得实际的行动成为可能。自由不是实际行动与思想、认知的联结点,而是思想、认知与实际行动的内在指导原理,或者说唯一规范;而实际行动与思想、认识的联结点,只能是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之于人,融会贯通了人的主体意识、能动信念、实践要求和权利、责任、义务,它既把人的完整存在之最高目的内化于其中,又确立了其从实然存在向应然生存展开并朝向必然存在的明确方向。因而,自由意志必然落实在为自由而自我塑造、自我实践的行动中。在行动的领域,自由意志当然表现为一种思想,一种认知;更表现为一种力量,一种能力,一种有关于自由行动的力量和能力;但它首先表现为一种品格,一种精神,一种有关于实现其自由存在的精神品格;同时,在实践行动的领域,自由还表现为一种理想、蓝图,一种努力达到的生活理想蓝图。此三者的具备,才使行动成为自由的行动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5]费希特.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2]托马斯.贝里.伟大的事业:人类未来之路[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5.

[3][4]沈恒炎等主编.国外学者论人和人道主义[A].第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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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心灵的构成即自由意志、灵魂和生命本性,有关于“心灵”的整体生成及其功能状态,本文作者在《伦理学的形而上学原理》第5章“人类伦理的原初观念及其生成”中有其详细阐述。

[2] 精神即由意识、情感、观念、思想、智慧、方法等等构成的连续体,精神与心灵之间的通道关联、精神与人的有机机体(肉体)和无机机体(自然)之间的血缘关联和内在通道,等等,构成了深层心理学的基本问题。有关于这些问题,本文作者在其《生态化综合:一种新的世界观》第8章:“整体领悟的统合直觉:生态化综合的思维方式”中做了全面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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