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锡圭:读古书要注意字的古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852 次 更新时间:2023-09-2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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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锡圭  

读古书必须按照古人的语言习惯和用字习惯去理解字义,这是十分明白的道理。可是要做到这一点却并不容易。不但初学者往往按照自己的语言习惯和用字习惯去读古书,以致发生误解;就是研究者,甚至是颇有经验的研究者,有时也不免犯这种错误。在这篇小文里,我们从平常读书时注意到的这类错误里,选出一些例子,加以说明,希望能促使初学者注意,在读古书时少犯这种错误,在读跟古书有关的今人著作时少受这种错误的影响。我们所从取例的著作,有一些从总体上看是相当不错的,我们选出的个别错误自然无损于这些著作的价值。从另一方面说,既然在比较好的著作里也有这种错误,强调读古书要注意字的古义,就更显得有必要了。

有一种中国哲学史,在论述汉代思想家王充对卜筮的态度时,说了这样一段话:

他指出卜筮完全是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祈求福祐,关于占卜吉凶,全系人们随意解释。如像同为一件事,子贡占卜得凶.而孔子占卜得吉,乃是因为孔子较子贡有“诡论之材”(《卜筮篇》)。即孔子解释卦辞时更善于诡辩。(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史》第2册123页,人民出版社,1963。)

作者的这种说法跟王充的原意几乎完全相成。

在汉代,世俗认为龟、蓍是神物,卜兆、筮数是天地对卜策者的答复,因此往往“舍人议而就卜筮,违可否而信吉凶”(《论衡•卜筮》)。王充对这种迷信思想的确是反对的。可是他反对卜筮并不彻底。《论衡・卜筮》里还有这样的话:

夫钻龟揲蓍,自有兆数;兆数之见,自有吉凶;而吉凶之人,适与相逢。吉人与善兆合,凶人与恶数遇;犹吉人行道逢吉事,顾睨见祥物,非吉事祥物为吉人瑞应也;凶人遭遇凶恶于道亦如之。

可见王充认为卜筮所得的兆数,本身是有客观的吉凶的,吉人必得吉善的兆数,凶人必得凶恶的兆数。

王充还认为虽然兆数有吉凶,可是一般的占者(对兆数的吉凶作出判断的人)水平太低,解释兆数时往往把吉凶弄颠倒;尤其是那些比较特殊的兆数,只有孔子这类智者才能作出正确的解释。他的原话是这样的:

世人言卜筮者多,得实诚者寡。…… 夫钻龟揲蓍,兆数辄见。见无常占,占者生意。吉兆而占谓之凶,凶数而占谓之吉。……夫者筮龟卜,犹圣王治世;卜筮兆数,犹王治瑞应。瑞应无常,兆数诡异。诡异则占者感,无常则议者疑。疑则谓平未治,惑则谓吉不良。……鲁将伐越,筮之,得“鼎折足”。子贡占之以为凶。何则?鼎而折足,行用足,故谓之凶。孔子占之以为吉,曰越人水居,行用舟,不用足,故谓之吉。鲁伐越,果克之。……周多于贡直占之知,寡若孔子诡论之材,故睹非常之兆,不能审也。(《论衡•卜筮》)

王充在这里显然是赞美孔子的。可是上引哲学史的作者却根据“鲁将伐越”以下一段话, 得出了王充认为“孔子解释卦辞时更善于诡辩”的结论。这跟他不了解“诡”字的古义有很大关系。

在现代汉语里,“诡”总是用于贬义的。在古代,“诡”有“不同”、“殊异”等义,本是一个中性的词。例如《吕氏春秋•淫辞》说:“言行相诡,不祥莫大焉。”“相诡”就是相异、相反的意思。言行相反是坏事,但是“诡”字本身却并不包含不好的意思。《汉书•刘辅传》记辛庆忌等人上书救刘辅说:“窃见谏大夫刘辅前以县令求见,擢为谏大夫。此其言必有卓诡切至当圣心者。”颜师古注:“卓,高远也。诡,异于众也。”这里所说的“卓诡",显然是肯定的话。在《论衡》本书中,“诡”字也有不少中性的或肯定的用例,如《讲瑞》:“然则凤皇麒麟,都与鸟兽同一类,体色诡耳,安得异种。”《自纪》:“其论说始若诡于众,极听其终,众乃是之。”《吉验》:“尧体就之如日,望之若云……有殊奇之骨,故有诡异之验。”所以《卜筮》篇用“诡异”来形容兆数的特殊,用“诡论”来赞美孔子异于众人的论断,是毫不足怪的。上引哲学史的作者以今人的眼光来看《卜筮》篇的“诡” 字,所以才会误解王充本来讲得很清楚的意思。

有一篇研究汉初“黄老思想”的论文说:

在古佚书(引者按:指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老子》甲乙本卷前后佚书)中,名法不是主从关系,而是自然地溶为一体。用那时对法家学说的称呼,即“刑名之言”。(程武《汉初黄老思想和法家路线—读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帛书札记》,《文物》1974年10期47页。)

这篇论文的作者认为“刑名之言”这一名称,是名家与法家“自然地溶为一体”的体现。他大概把“刑名”的“刑”理解成刑法的“刑”了。

其实,“刑名之言”的“刑”应该读为“形”。从“彡”的“形”是一个晚出的字,大概到东汉时代才出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西汉时代的简帛文字里,“形”这个词都是用“刑”字表示的。古书中也保留着不少以“刑”为“形”的例子,“刑名之言”的“刑”便是一例(当刑法名称讲的“刑名”与此无关)。《辞海》“刑名”条第一义项说:

亦作“形名”。原指形体(或实际)和名称。……先秦法家则把“刑名”和“法术”联系起来,把“名”引申为法令、名分、言论等,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韩非子•二柄》:“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因而以后有人称他们的学说为“刑名”、“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又因名家也着重研究刑名问题,所以名家也称为刑名家或形名家。

这条解释写得很好,只是末一句稍有语病,因为“刑名家"和“形名家”只不过是同一名称的不同写法而已。上引论文的作者在引用帛书 《经法•名理》篇文时,曾根据帛书原整理者的释文在“刑名出声”的“刑”字后加括号注出“形”字。可是从他对“刑名之言”的理解来看, 他对“刑”字通“形”的古义并没有真正掌握。

《辞源》“刑名”条第一义项,把“刑名”定义为“战国时法家的一派,即刑名之学”。条中对“刑名”二字的意义没有分别作解释,只在最后说:‘刑’通‘形’,故刑名也作‘形名’。” 初学者读了这一条,恐怕也会认为“刑名”的 “刑”就是刑法的“刑”,或作“形名”则是不规范的写法。也许这一条文的编写者自己就没有认识到“刑名”应该读为“形名”(《辞源》“形名”条解释的角度跟“刑名”条完全不同,而且根本没有提到“形名”跟“刑名”的关系)。《辞源》是帮助人们阅读古书的词典(参看《辞源》卷首出版说明),可是屡有由于不明字的古义,或者说由于受到今义的影响,而作出不妥当的解释的情况。下面举两个例子。

先秦多以“金”称铜,跟后世多以“金”称黄金不同。如《考工记》讲青铜所含铜、锡的比例时说:“金有六齐: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就把铜称为“金”。《左传•僖公十八年》:“郑伯始朝于楚,楚子赐之金,既而悔之,与之盟曰:无以铸兵。故以铸三钟。”杜预注:“古者以铜为兵。”注文的“铜”就相当于《左传》的“金”。《辞源》“金”字的第一义项是“黄金”,第二义项是“金属的通称”,但却没有释为“铜”的义项。这跟先秦古书中“金”字的用法是不相应的。第一义项的书证是《书•舜典》的“金作赎刑”。先秦赎刑本用铜,汉儒马融和伪《孔传》据汉代法律释《舜典》之“金”为黄金,前人早已指出其误(参看清人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上册54-55页,中华书局,1986年)。唐孔颖达《尚书正义》解释伪《孔传》“金,黄金”之语说:“此传‘黄金’、《吕刑》‘黄铁’,皆是今之铜也。”虽然曲意回护《孔传》,但是已经明确指出《舜典》的“金”是铜。《辞源》编者却从伪《孔传》之说,把《舜典》的“金”解释为黄金。这是不应该的。

《辞源》“金石”条第三义项说:

金银、玉石之属,常以喻坚固、坚贞。《荀子•功学》:“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也是有问题的。在金属中,黄金和白银都是以软著称的。古人“常以喻坚固、坚贞”的“金石”一词中的“金”,当然主要是指铜,而不是指金银的。

《辞源》“粪”字条把“扫除”列为第一义项,这是很正确的。但是第二义项为“粪便、污秽”,所引书证为《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荣季曰:‘死而利国,犹或为之,况琼玉乎,是粪上也,而可以济师,将何爱焉。”。这就不妥当了。“粪”字的初义是扫除,引申而有秽土、污秽等义。粪便义是出现得相当晚的。《辞源》把粪便与污秽二义并为一个义项,并且把粪便义放在前面,是对“粪”字意义古今演变情况了解得不够清楚的表现。《辞源》“粪土”条把《论语•公冶长》和《左传•襄公十四年》的 “粪土”解释为“腐土、秽土 ”,这是正确的。“粪”字第二义项所引的《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的“粪土”,也应该理解为秽土,跟粪便是扯不上关系的。

《辞源》是我们读古书时不能须臾或离的工具书,有不少优点,遗憾的是错误或不精确之处比较多。很希望有关方面能把它认真修 订一下。这对初学者将是功德无量的事。

有一篇推荐一种古文名篇选读的文章,在介绍这种选读“注释详密”的优点时,举了下面这个例子:

如释《过秦论》“赢粮而景从”的“羸”字,广考同类选本,或释为“担负”、“携带”,编者认为这显然是望文生义,不足为据;因查《说文》:“赢,贾有余利也,从贝,竈声。”又查《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孔颖达疏:“羸,读为盈,盈是满也。”由此义引申出“装足”,早见于《荀子•议兵》:“羸三日之粮,日中趋百里。”可知“赢粮”者,乃装足粮食也。编者以为,注释非如此,不足以启迪后学。(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古籍书讯》12期)

但是被选读编者斥为“望文生义”的“担负”一解,实际上却是有可靠的古训作为根据的。

《方言》卷七:

據(引者按:有的本子此字右旁作“赢”,音义同)、膂、贺、幐,儋也(郭璞注:今江东呼担两头有物为幐)。齐、楚、陈、宋之间曰攍(郭璞注:《庄子》曰:“攍粮而赴之。”引者按:见《庄子•胠箧》,今本作“赢粮而趋之”)。……

钱绎《方言笺疏》解释说:

古担荷字多作“儋”,与“担”同。《广雅》:“攍、旅、何、□,担也。”(引者按:见《广雅•释诂三》)又《释言》:“攍,负也。”贾谊《过秦论》“嬴粮而景从”,李善注引《方言》“嬴,儋也”(引者按:此据《文选》卷五十一。见于《新书》、《史记》、《汉书》的《过秦论》,“嬴"皆作"嬴”。)。〈〈后汉书•邓禹传》“邓公赢粮徒步”,李贤注引 《方言》,“攍”亦作“赢”,“儋”亦作“担”。又《儒林传•论》曰:“贏粮动有千百。”注云:“赢,担负也。”《庄子•胠箧》篇“嬴(引者按:应作“赢”)粮而趋之”,《释文》引《方言》“攍”作“嬴”(引者按:应作《释文》引《广雅》‘攍’作‘赢’”)。“嬴”、“赢” 并与“攍”同。

又《玉篇•卷六•手部》:“攍,担也。《庄子》云:攍粮而趣之,本亦作本亦嬴。”按:今本《庄子•胠箧》作“嬴”,前已言之。

由以上所引可以清楚地看到,把“赢粮”的“赢”释为“担负”并非望文生义,而是有确凿可靠的古训作为根据的。选读编者不知道“赢”通“攍”的古义,释为“装足”,倒多少有些望文生义的味道。上引那篇推荐选读的文章,以此来说明此书“注释详密”的优点,可说是找错了例子。

下面再举一个不恰当地把古义跟自己所熟悉的字义牵合在一起的例子。

《孙子•作战》: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

曹操注训上文中的“屈”为“尽”。这是古书中常见的义训,例如:《吕氏春秋•安死》“智巧穷屈”,高诱注:“屈,尽也。”《荀子•壬制》“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杨倞注:“屈,竭也。”“竭”、“尽”义同。“屈”字篆文本作从“尾”“出”声,《说文》训为“无尾”。“无尾”、“竭尽”二义是明显相关的。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说:“今人‘屈伸’字古作‘诎申',不用‘屈’字。此古今字之异也。”训“无尾”或“竭尽”的“屈”字读jué,字音也跟“屈伸”之“屈”有别。“屈伸”之“屈”可以看作“诎”的假借字。

有一种《孙子》的译注,为上引《作战》篇文加了这样一个注:屈力,力量消耗,或力量不能伸张。(郭化若《孙子今译》55页【九】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

这位译注者既知道曹操训“屈”为“尽”,也知道曹注对《孙子》的文义是合适的。这从他把“攻城则力屈”译为“攻城就会使力量耗尽”,把“屈力殚货”译为“力量耗尽,经济枯竭”(同书4页),就可以看出来。但是他在注释里却不把“屈力”释为“力量耗尽”,而释为“力量消耗”,而且还加上“或力量不能伸张”一句,可见对曹注并不完全同意。

在后来岀版的修订本(郭化若《孙子译注》,上海古籍岀版社,1984年)里,这位译注者把他对“屈”字意义的看法表示得比较明确。修订本对原来的注释作了不少增补和修改。“攻城则力屈”句原无注,修订本释为“攻击城堡则力量不能伸张”。“屈力”在修订本中 改释为“指力量消耗失却锋利”。在译文部分,“攻城则力屈”改译为“攻城就会使兵力消耗”,“屈力殚货”改译为“力尽、财竭”。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译注者虽然在译文中把“屈”译为“尽”或“耗尽”,却并不承认“屈”字本来就有这一意义。他显然认为“力屈”、“屈力”的“屈”,就是他所熟悉的“屈伸”的“屈”;并认为由“力量不能伸张”可以引申出“力量消耗失却锋利”的意思,由此又可以引申岀“力量耗尽”的意思。至于像曹注那样直接把“屈”释为“尽”,在他看来无疑是因文生义,是不谨严的。他所以会有这些错误看法,就是由于不知道“尽”确是“屈”字的古义,不知道当竭尽讲的“屈”跟屈伸的“屈”在语言中本是毫不相干的两个词。

如果太粗心大意,甚至在读时代很晚的浅近古文时,都会由于忽略某些字的极为常用的古义而犯错误。例如从先秦古书直到近代人写的古文,都常常用“与”字表示句末疑问语气词“欤”。读过几篇古文的人,几乎都知道“与”可通“欤”。可是由于忽略这一点而读错时代很晩的古文里的句子的情况,却相当常见。

吴宣德《〈不下带编〉〈巾箱说〉校点举疑》,指出中华书局出版的《不下带编、巾箱说》标点本137页“世传灏八十二岁成名,且在其子成名之后,殆好事者为之。与梁氏世居东平州……”标点有误,“‘与’字应属上。与,今作欤,句末语气词”(《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143期20页,中华书局)。

王海根在《整理古籍要有训诂修养》一文(载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领导小组等主办《古籍研究》1987年4期)中,也谈到了跟“与 (欤)”有关的标点错误:

……如1985年湖南人民出版社的《谭人凤集》……第169页:

“前言党众犹军队也,则不知所谓党众者亦有确数可得稽?与其在党者亦有标枳可得辩?与资遣而后果安归?与既归,而后能不更为乱,与不资遣者其书聚为乱欤?”

读了真令人不知所云!稍一琢磨,便发现文中四个“与”字义同“欤”,均为句末疑问语气辞,大概是由于加工者未明其“奥秘”,将“与”字后的问号“?”的位置挪错了地方,“牵一发而动全身”,使此段话语意转为晦涩难明了。

我在拙著《文字学概要》(商务印书馆,1988年)里也曾指出,鲁迅用文言写的一篇佚文《会稽禹庙窆石考》初次发表时,整理者由于没有看岀其中的一个“与”字应该读为“欤”,把“岂以无有圭角,似出天然,故以为瑞石与?晋宋时不测所从来,乃以为石船……”标点成了“岂以无有圭角,似出天然,故以为瑞石。与晋宋时不测所从来,乃以为石船 ……(202页)

中华书局出版的《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标点本319页有如下一句:余喟然曰:此漆园所称宋人者与有不龟手之药而洴澼絖,则何邪?

也是由于不知道“与”当读为“欤”,没有在“此漆园所称宋人者与”句后加疑问号,以致文意变得难以索解。同页还有如下一句:夫程朱大贤人也,人即至不肖,有不趣向者谁与。

这一句结尾的“与”也应该读为“欤”。标点者似乎也没有觉察,所以在句末没有用疑问号。

安徽出版的《古籍研究》1987年2期刊登了经过标点的《王侍郎奏议》遗稿六篇。其中的《论刑威好恶摺》中有如下几句:谓贼难剿,则前何以胜?谓賊易剿,则后何以不胜?岂兵之初勇而后怯,与抑贼之先弱而后强?与盖其前之胜敢于欺也,后之不胜敢于怠也?(2页)

两个通“欤”的“与”字也被标点者当作一般的“与”字,误断入后句了。附带说一下,上引文最后一句句末的问号应该改为句号。

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的标点本,对《说文•四下•肉部》“驘” 字说解“或曰兽名”句的段注作了如下标点:或曰、不定之词。云兽名、盖□为驘之古字。与驴驘皆可畜于家。则谓之畜宜也。(177页)

这也是由于不知道“与”当读为“欤”而断错句的例子。这里的“兽”并非野獸之“獸”的简体。《说文•十四下•兽部》:“兽,㹌也。”段注认为畜牲之“畜”本应作“兽”。“驘”跟“骡”是一字异体。段氏根据《说文》所说的“或曰兽名”,推测“□”就是“驘”的古字,所以说:“盖□为驘之古字与(欤)?”上引标点本误将“与”字断入后句。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位已故的学问很好的著名语文学者,在他晚年所写的一篇论文里引用,“□”字段注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这当然只是一个偶然的疏失,不必因此而责备这位学者。但是这件事确实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教训。这就是说,读古书时一定要十分注意字的古义,一点也不能掉以轻心。不然,很好的学者也会在很平常的问题上犯错误。

初学者怎样去掌握字的古义呢?除了多读、细读古文和一些古代汉语读本中的“常用词”部分外,还应该勤查《辞源》、《辞海》和《经 籍籑诂》等工具书(注意:籑字从“食”,即“馔”之异体,通“撰”,不要认作“纂”字)。我们在前面说过,《辞源》的错误较多(其他工具书同样有错误,只是数量有多有少而已)。这是就错误的绝对数量说的。从总体来看,错误部分无疑只占一个很小的比例。对读古书的初学者来说,《辞源》仍是必须参考的重要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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