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明 孙丽:寓协商于选举:中国式民主的制度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45 次 更新时间:2023-09-21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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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明   孙丽  

摘 要: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征之一就是,将协商寓于选举之中,实现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形式互嵌”,彰显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质与价值,是中国式民主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成果。“寓协商于选举”就是在充分认识选举民主罅隙的基础上,将协商民主引入选举民主,在“有事好商量”和“最大公约数”中广泛凝聚共识,防止由单纯选举民主可能引发的社会撕裂;同时,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结合也有利于提升协商民主的效率。作为中国式民主的创新性探索,“寓协商于选举”体现出中国式民主建构的基本方法论:民主建构要基于国家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并以系统观念推进民主建设。总而言之,“寓协商于选举”平衡了民主的不同结构、凸显了民主的各项功能、展现了民主的治理绩效,开创了民主的新型实践形态。

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质之一就是融合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两种形式,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征和价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精髓在于“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谛。与此同时,强调民主的“商量”特征并不意味着忽视其对“选举”的要求,而是两者的融合与互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实践而言,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从来不是割裂开来的,而是“寓协商于民主”,即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优势嵌入民主实践的整个链条当中,连接民主的科学程序和可欲结果,实现民主治理效能的最大化。“寓协商于选举”的民主实践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既带有中国传统政治社会生活的印记,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和国家建设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通过实践探索出来的制度创新,极大提升了国家治理效能。由此,我们需要从理论层面进一步挖掘“寓协商于选举”的价值意蕴,明确为什么中国式民主能够实现这种创新性发展,为什么这种民主实践适合中国的发展道路。立足于上述问题,本文旨在提供一个解释中国式民主制度优势的视角。

一、选举民主的问题重思:协商民主为什么重要

纵观西方民主的发展史,从雅典的民主模式到现代社会的民主制度,民主逐渐形成了“竞争性选举”的基本意涵。在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那里,民主成为选举精英的方法,“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亨廷顿在评价“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时遵循熊彼特的定义,以严格的程序性来评价民主化,“民主的核心程序是,由民主政府所管治下的人民通过竞争性选举来选拔领袖”。在这一观念影响下,西方民主话语体系中的竞争性选举逐渐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单一性尺度,进而演变为民主的“观念霸权”。

无可否认,竞争性选举作为民主的最重要尺度有其现实根源。随着国家疆域的扩大以及治理复杂性的提升,雅典民主已经很难同大规模国家的治理相适应,现代国家只能采取代议制的方式保证民主的有效运转。在很多西方政治学家眼中,竞争性选举的有效运作有助于防止民主沦落为民粹,因为这种民主模式或多或少是对抗狂热者的有效力量,而狂热者是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真正危险。应该说,这种考虑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一旦民主主义成为民粹主义,那么对于国家治理来说则有百害而无一利。单纯强调竞争性选举而放大选举民主的意义,可能会忽视民主作为“人民的统治”的原真性价值,而“将人民的统治等同于人民的选举权”,这实质上是对民主价值的窄化甚至侵蚀。

事实上,对选举民主的片面强调也给西方社会带来了诸多挑战,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反思。首先,单纯的选举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活力和稳定。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A. Ostrom)曾批评指出,“一人一票、多数统治”的说法是一种不恰当的、肤浅的概括。政府官员的民选是必要性条件,但远不是根本性条件。选举、政党和统治联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导致社会分裂,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可能导致基本制度的崩溃和垮台。其次,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选举民主在“货币哲学”的浸染下成为资本统治的工具,进一步造成了阶级的对立。列宁对资本主义民主有着清晰的判断,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在它最顺利的发展条件下,比较完全的民主制度就是民主共和制。但是这种民主制度始终受到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狭窄框子的限制,因此它实质上始终是少数人的即只是有产阶级的、只是富人的民主制度。”现实中,西方社会中由大财团以及托拉斯主导的民主选举及其对民主程序的控制成为西方政治的重要特征之一,同时也反证了西方民主虚伪的一面。一旦精英不能够代表选民,那么就会导致体制对大众的排斥与遗忘,后续也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社会发展产生持久且消极的影响。单纯的选举民主带来的种种弊端促使学术界开始深刻反思民主的理论与实践。著名历史学家芬利(Moses I. Finley)在《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中提到,反思现代的精英民主理论,还需要从雅典的遗产中寻找资源。芬利认为,对抗精英统治的方法就是公众的直接参与,雅典政府是名副其实的“民治”政府。除了直接参与之外,雅典民主中的论辩传统也是提升民主质量的重要方法。或许是受到历史事实的启发,“论辩”与“直接民主”被整合到了一起,“协商民主”理论应运而生。

对比单纯选举民主的罅隙,协商民主成为修正由选举民主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制度手段。协商民主将平等、参与、公共利益、理性思考、对话和共识作为关键理念,是对既有的精英民主、经济民主和多元民主理论的反抗。通过“交往”来弥补单纯选举民主的缺陷成为西方民主理论家反思选举民主的核心观点。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哲学家杜威(John Dewey)试图修正民主作为选举的理论话语,从交往和生活方式中提炼民主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意义。这种思考在一定程度将民主转化为一种彼此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民主社会中生活,其全部要义就是有关个人对个人、公民对公民之间的关系”。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践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相比单纯的选举民主而言,协商民主的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协商是直接参与的基本方法。所谓直接参与,不仅仅意味着个体参与到民主的程序当中,而且要求参与者要对议程和决策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协商必然是参与者的协商,参与者不仅要出现在民主程序中,还要进行平等、自由、公开的观点表达与信息交换,进而直接形成具有合法性的决策。其二,协商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决策。协商需要参与者以理性、审慎的态度来交换观点,强调了民主决策所依靠的是理性而不是多数的压制。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能够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对决策提供建议,并在持续的交流与审议中不断地修正自身的观点,在群体的智慧之下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其三,协商提供了社会整合的机制。相较于单纯选举民主可能造成的社会撕裂,协商民主能够通过协商程序达成参与者的相互理解,培养参与者的公共责任,避免了“少数服从多数”所造成的“多数”对“少数”的压制,消弭了“多”与“少”对立的可能性。所以有学者指出,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

尽管协商民主相比单纯的选举民主有其优势,但选举民主仍然是民主最为基本的尺度,试图以协商民主完全代替选举民主,不仅可能偏离民主价值,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也并不现实,治理的规模与成本是民主制度建构绕不过去的问题。在规模和民主的关系中,协商民主的效率和协商的规模显著相关,达尔(Robert A. Dahl)和塔夫特(Edward R. Tufte)在分析规模与民主的问题时指出,对任何个人或者固定规模的团体而言,公民数量越多,试图说服其他公民的成本就越高。在这种情形下,体系越庞大,公民参与的成本就越高昂。协商民主的现实操作同样证明,时间与金钱是大规模协商必然要耗费的成本,一旦协商的成本过高,参与者就会对协商失去兴趣。这些问题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内在张力。所以,民主形式的选取不能忽视规模的问题。有学者指出,选举民主是以选票为中心的信息过程,高度简化的选票信息量很小,标准化和可操作性程度很高,便于进行大规模的计算,在形成众意方面具有效率优势。协商民主是以话语为中心的信息交互过程,话语信息包含了丰富的内涵,有利于形成共识性决策,趋近于公意的目标,但也意味着巨大的信息处理成本和严格的规模限度。协商民主的价值意蕴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在现实中协商民主实践更多地局限于小规模的团体或者组织当中。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同样认识到,现代社会治理无法抛弃代议制,这是大规模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公众的直接参与还需要从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入手,例如社区、学校、企业,等等。由此,协商民主的角色转变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形式。

二、寓协商于选举:中国式民主中的“形式互嵌”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是关于民主理论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一些学者始终坚持“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协商民主不可能成为选举民主的替代;也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民主的高级形式。例如,德雷泽克(John S. Dryzek)认为民主向协商的转变有可能为民主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尤其为追求民主的真实性提供新的动力。在中国式民主的现实发展当中,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没有形成相互替代的二元对立发展模式,也不能简单说何种形式是何种形式的补充,而是形成了“寓协商于选举”的形式互嵌模式。这种互嵌模式体现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在某种意义上,“寓协商于选举”本质上涉及的是如何有效作出正确决策的问题。这里所言的“有效”,是指决策过程的民主程序必须得到广泛认同,并具有较高的效率;“正确”则指遵循民主程序所作出的决策必须让所有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心悦诚服,并具有较高的治理效能。具体而言,“寓协商于选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在选举民主中整合协商的要素,充分尊重参与者的利益和权利,保障选举结果的科学合意,“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在协商民主中纳入选举的机制,有助于平衡民主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的经验表明,如果参与者之间的观念分歧过大,一些决策过程难免出现无法达成共识的结果,而在协商中纳入选举式的票决机制,就是在协商结果难产的时候保障民主的效率。虽然协商民主注重的是讨论而不是投票,但它并不反对在共识无法达成时举行投票的必要性。

从民主运转的具体场景审视,在选举民主中整合协商民主的要素更加适合于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在协商民主中纳入选举的机制,则更加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类决策。对于政治生活中的顶层设计而言,“寓协商于选举”提供了一种治理规模庞大社会的有效方法。有学者指出,选举民主运转相对良好的国家的基本情况可以分为两种:其一,原本就是一个比较纯粹的单一民族国家;其二,在实行选举民主之前已经把不同族群整合成了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对比之下,“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除此之外,中国有56个民族,不同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并且随着现代性的不断深入,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中国机械地采取单纯竞争性选举民主的形式,那么就可能造成比西方社会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中国采取代议制的同时,必须嵌入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以防止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而协商民主就是一个合意的选择。

协商民主——尤其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讲求寻求“最大公约数”。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代表在投票之前广泛地进行商量,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从而在广泛汇集群智的基础上调整政策内容,使政策内容更加具有“公共性”。首先,投票之前的协商是破解“投票悖论”的重要方法。公共选择理论对于投票问题提出了悖论性的解释,认为良好的民主机制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协调,难以取得各方都满意的结果;而协商的方式则可以在投票之前转换参与者的偏好,并且能够让参与者在公开的讨论中充分了解他者的观点和意见,既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体现各方的共识,让决策能够兼顾所有的差异,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投票程序被操控等问题,避免投票成为异化的形式。其次,经过所有政治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和理性的协商与讨论,就能够避免在选举民主直接操作中由于尊重和保护“多数”意见与利益,而对“少数”可能造成的“边缘化”问题,以免其利益受损。当少数人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倾听的时候,就有利于将这些意见和诉求纳入后续的决策当中,不断实现决策内容的调整与优化。总的来看,“寓协商于选举”深刻地反映出民主集中制的价值意蕴,“民主要有很高程度的民主,集中也要很高程度的集中,这两个东西有没有矛盾呢?有矛盾的,但是可以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带着矛盾性的东西的统一”。对于异质性强的国家而言,集中是必要且必需的,中国的历史已然证明,一旦中央失去了集中和权威,就可能导致国家的决策权威不足,进而使国家陷入四分五裂的混乱状态。而将民主置于集中之前,则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是对政治平等充分尊重和对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以及使民主成为追求“集体之善”的机制。

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类决策而言,“寓协商于选举”提供了平衡协商和效率的策略。在民主被扩展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广泛的社会领域后,人们日益要求将直接民主作为代议民主的补充。于是,协商民主首先成为基层治理场景中的重要机制。尤其在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已然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方法,对盘活基层治理效能、塑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社会生活中的各类决策不同于政治决策,其复杂程度低、涉及的范围较小,因而社会生活中协商民主的“凝聚共识”目标仍然带有理想的色彩。我们必须承认,人和人之间的沟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分歧乃至障碍,如果固执己见,参与者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吵,那么整个协商就会耗费大量的成本——长时间的协商不仅耗费精力,而且不断侵蚀人的耐心;对于程序来说,长时间的协商也可能会付出一些额外的物力、财力等后勤成本。所以,选举民主中的投票方式就是在共识难产的时候能够高效率作出决策的有效方法。当意见难以统一的时候,“多数决”的方式就会作为结束沟通协商的方式被提出来,并且采取“多数决”的方式也基本上能够得到参与者的认同——这同样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

在某种程度上,“寓协商于选举”有助于凸出和提升民主程序中效率的价值。一般来说,人们多是从结果的角度去理解、信任和实践民主,如果民主程序在长时段的运行中仍不能得到特定的结果,就会削弱人们对于民主的信心。效率问题是协商民主受到批评的焦点,而共识的达成则取决于参与者之间存在利益的交汇点。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如果参与者恪守自己的观点毫不妥协,就可能造成协商无果而终。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一个项目如果投入过多而产出过少,那么就不是一个合意的项目。民主形式的选取也是同样的道理,协商民主虽然可以通过参与者之间的交流沟通来降低决策的信息成本,但是可能付出的时间等成本会提高决策的整体成本,这不仅会拖延决策,也会使参与者质疑协商的价值。所以,“寓协商于选举”为提高协商民主的效率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

需要承认的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各具长处也各有短板,关于孰优孰劣的讨论仅仅是一种理论层面的争鸣,评价两者的真正标准还需要回归于实践。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着不同的适用场景,也有不同的功能和目标,发挥两者优势的关键在于“用”。对于现实政治发展来说,要对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扬长避短、因势利导,让两种民主形式在民主的全过程中发挥出真实且管用的价值。总的来看,“寓协商于选举”作为中国式民主发展的创新探索,打破了两种民主形式二元对立的分析思路与实践模式,其价值意蕴在于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优势,在深入理解两种形式功能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相互嵌入与各司其职,进而提升民主机制的整体效能,使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三、“寓协商于选举”的中国式民主建构方法论

民主的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标,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必然要求。民主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中国式民主创造性地探索出“寓协商于选举”的民主方法,体现出中国式民主建构所遵循的基本方法论。

第一,民主形式的选取和机制的设计要契合国家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民主制度的建设是多重要素协同作用的结果。“民主的条件”是民主理论的核心议题之一,古往今来的思想家在孜孜不倦的探索中提出了各式各样有利于民主生长的因素,包括“地理论”“民情论”“素质论”,等等。事实上,选举民主的产生并非真空环境下的产物,也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第三波民主化进程已然昭示,西式的选举民主并不是在所有国家都能够实现。在西方社会,选举民主建立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传统之上,个人主义是选举民主内蕴的价值内核。也正因如此,自由民主是否能够和东亚社会兼容,成为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亨廷顿在分析东亚社会民主化的问题时曾经坦陈,经济发展和亚洲文化的相互作用催生出了独特的“东亚民主”模式,表现出与自由民主大相径庭的思路。依照文化的思路理解,共识与稳定是亚洲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所以民主机制的设计更多的是求取共识,而不是服务于西方社会的竞争和变革的价值观。

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而言,确认民主的普遍性价值,需要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之中寻求符合中国国情以及中国人文传统的民主之路。“寓协商于选举”既承认选举民主的意义,同时特别注重协商的价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其根植于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文化传统。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协商的传统,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社会生活,“协商”是中国人一直以来具有的沟通方式和交往模式,在“兼容并蓄”“和而不同”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协商早已在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打下深刻的烙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协商也一直是党的重要工作方法。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我们政府的性格,你们也都摸熟了,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是跟工人、农民、资本家、民主党派商量办事的,可以叫它是个商量政府。”陈云同志就经济建设问题也提到,“三个臭皮匠,凑成一个诸葛亮”,有事找大家开会商量,办法就出来了。在历史文化传统遗赠和现实的具体实践中,“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已然成为人民民主的真谛。在这样一种历史继承性中,协商民主更加适合于中国的国情。对于中国式民主而言,民主的结果在于最广泛地凝聚共识,而非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对比单一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价值还在于其既能够通过两者的互嵌来规避单纯的选举民主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又能够借用选举民主的优势来提升协商民主的效能。质言之,无论是投票之前的协商还是协商之后的投票,都是为了最有效、最经济地获得民主的共识性结果,让民主程序得以反映出广泛的利益诉求。

第二,要以系统观念推进民主建设。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全方位”“全覆盖”“全链条”的特质和要求,这需要将不同的民主形式嵌入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民主实践中,以提升民主制度的整体效能。坚持系统观念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解决中国问题的具体展现。“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民主建设同样遵循这个道理。中国具有庞大的疆域和人口、繁复的层级体制以及高异质性的地区发展情况,所以民主制度建构不能照搬照抄别国的经验,必须与大国治理的现实相适应,突出“全方位”与“全覆盖”。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一个“制度体系”,包括不同类型的民主制度、不同形式的民主机制以及不同层级的民主实践。立足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不同的民主形式,坚持系统观念就是根据不同的情境来选取不同的形式。例如,在政治生活的顶层设计中,既要通过选举代表这种间接民主方式决定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代表也要通过协商的方法最大程度地保障各项方针政策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协商民主适用于小规模治理的特征更加凸显出其优势,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在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上发挥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也成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任务。

除此之外,“寓协商于选举”尤其契合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的特质。从政策过程的角度看,一个政策是否科学有效,关键在于政策过程的各项环节的设计是否科学。对于民主的各项环节来说,只有在全链条的每一个构成要素中都采取最能够提升制度整体效能的方法,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合意民主结果的落地。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民主链条的“木桶效应”,损害民主的整体效能。所以,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要立足于不同情境的民主实践,考量民主的议题、规模、效率等要素,在民主全链条的不同环节中各司其职。在民主链条的“事前”阶段,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通过广泛协商来确定合适的民主议题,或者通过投票的方式对议题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在民主链条的“事中”阶段,要根据民主规模的大小确定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优先级,平衡民主质量和民主效率的关系;在民主链条的“事后”阶段,通过协商的方式对民主结果的落实进行监督,保证民主结果和预期目的的一致。换言之,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要在民主全链条各要素的系统连接中实现功能的有机整合,以达到协商民主提升选举民主的“质”,选举民主保证协商民主的“效”的最优效果。

综上所述,无论是基于国情的还是系统观念下的民主建设,核心都是拓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式民主建设的路径和经验深刻表明,民主不仅仅是一个形式问题,也是一个程度问题、多少问题。程序维度的民主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民主的程序不能够实现可欲的民主结果,那么民主的意义又是什么?基于此,中国式民主构建出以问题为导向的价值基准,“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协商民主抑或是选举民主,其实践都要以真实有效地解决问题为目标。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寓协商于选举”的原则平衡了民主的不同结构、突出了民主的各项功能、展现了民主的治理绩效,开创了民主的新型实践形态。

四、结语与讨论

中国式民主的特质为民主话语和民主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中国方案。中国式民主的发展充分证明民主制度的构建要以国情为基准,走一条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路子。“寓协商于选举”作为中国式民主的创新性探索,有机整合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优势,既能够通过各自的优势来规避另一种民主形式的局限,也能够在全链条的实践中取得最为合意的民主结果。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突出特征和优势,继承并发扬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进而推动全过程全领域全程序全环节的民主实践,夯实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管用性。

民主理论与民主实践同现代化的征程相伴而行,要在坚守其规范性理想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机制和模式。然而,民主机制的创新并不在于设计出迥异的“新花样”,而是在优化流程、调整模式的基础上实现制度的落地与实践,考察民主的制度与机制创新是不是契合国家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的基本情况、是不是满足了人民对民主的期待,以及能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表征,但不同国家的民主形式和民主道路并不相同。“寓协商于选举”的中国式民主是中国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其成功经验表明民主理论和实践需要不同国家的深度对话与交流,在互鉴中实现互促,共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促进人类政治文明繁荣发展。

原文刊发于《学习与探索》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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