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日本右冀势力屡屡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在岛上建了灯塔,又建神社,甚至还出动巡逻艇和军舰骚扰中国渔民,不许靠近该岛。日本在钓鱼岛每制造一次事端,均引起中国政府和海内外华人的一次强烈抗议。钓鱼岛到底是怎么回事?日本为什么对中国和海内外华人的一次次抗议置若罔闻而一再挑衅?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无可争辩,主权属于中国
钓鱼岛列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组成,总面积约6. 5平方公里,位于中国台湾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无论从发现占有权、还是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效的《大陆架公约》、《海洋法公约》来看,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都是公认的和无可争辩的。
在古老的历史上,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到了14世纪,明太祖威震四方,琉球王乃正式进贡朝廷,成为藩邦属国。
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这些在明嘉庆11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中也有清楚记载。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1602年日本侵犯琉球,琉球从此遭日人监督内政40余年。1654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号。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入日本改为“冲绳县”。由于此时清王朝已腐败无能,面对琉球王派到京城哭诉求援的使臣,只向日本提出“强烈抗议”后就不了了之,琉球从此被日本掠夺。但其间钓鱼岛始终归大清国的台湾管辖。光绪19年(1893)10月,慈禧太后还把钓鱼岛列屿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清王朝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此条约只明文规定割台湾和澎湖列岛,没有提及此一海域的钓鱼岛群岛。1940年,同属于日本“辖属”的台湾和琉球争夺钓鱼岛的归属权,日本东京法庭作出判决:钓鱼岛仍旧归属台湾管辖。1945年日本向中、美、英、法等盟国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两国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随即废除。按照此约,台湾和它所属各个群岛包括钓鱼岛,全部回归中国。
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等重要国际会议公告看,日本占据钓鱼岛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规定“把像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布了《波茨坦公告》(8月8日苏联参加)。其中第八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同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
由于战后出现了冷战局面,美国为实现其遏制战略,将钓鱼岛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1971年6月,美国又将钓鱼岛随同冲绳一起“归还”给日本。而日本正是依据这个明目张胆违反国际条约的所谓“协定”,于次年“接管”了钓鱼岛。中国政府立即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日美勾结”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列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完全非法的。
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钓鱼岛,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
钓鱼岛在地图上是一个难以标出的小点,为什么日本非要对这块远离其本岛、本属于中国的小岛垂涎三尺呢?这是因为按照199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关于“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钓鱼岛的实际价值是以此岛屿为依托,半径为200海里的庞大海域以及此海域内包括海底石油、矿产、海洋渔业等海洋资源和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以及未来潜在的资源等等。如果日本侵占钓鱼岛的阴谋得逞,就意味着中国东海海域将丢失74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这个数字几乎是中国与南沙群岛周边国家领土领海争执面积的总和。
1967年联合国调查发现,钓鱼岛海域蕴藏着800亿桶的海底石油和油气。如果中国在此海域争执中失利,那失去的不仅是几个小岛以及大片海域,而是失去了后代子孙赖以生存的庞大海洋资源和空间。
此外,钓鱼岛所处的地理位置极具战略价值,它距日本本土达1000余海里,距琉球群岛80多海里,距台湾基隆仅70多海里,距中国大陆90海里。日本一旦占有了钓鱼岛,就可以跨过数千尺深的海沟而登上东海大陆架,再加上其所宣示的200海里经济海域,这样不仅形成与我国经济海域发生重叠的现象,而且对于我国正在积极从事的东海大陆架油气勘探等海洋资源开发,亦可坐享其成并分一杯羹。而钓鱼岛属于我国所有,从日本现在所管辖的琉球群岛最西方的岛屿画一个200海里的经济领海,就离我国在东海大陆架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海域仍然有相当的距离,充其量只不过和我国所属的钓鱼岛附近渔场有部分重叠,对我国在东海大陆架的海洋经济利益就无从染指了。
就军事战略价值而言,如果日本占领了钓鱼岛,日本军队可以在岛上设立其海空监控侦察设备以及岸基反舰及对空导弹,很容易可将台湾北部重要港口及空中航道加以封锁。如果在钓鱼岛设置雷达,可以监视方圆400千米~600千米的海域和空域,其范围可达到台湾北部、大陆沿岸的福州、温州和宁波等大片地区。果真如此,我军事上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对方及时掌握。日本海权扩张的战略中以保障1000海里航线为其首要任务,占领钓鱼岛可以使其势力范围向西南方延伸,并可对台湾海峡附近海域的主要航道实行军事监控。这样,钓鱼岛海域就成了日本进入台湾海峡,南下东南亚、南太平洋必经的战略之路,也是日本赖以生存的中东石油能源补给线上最西南端的一点。如果日本在此建立军事基地或部署重型武器,则无异于在中国的家门口设下了定时炸弹。
“保钓”,海内外华人共同的意志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关于托管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委任美国托管“主权未定”的冲绳群岛。但当时台湾所属的钓鱼岛群岛由于狭小荒凉、没人居住,似乎被人遗忘了。于是,该岛被美军作为投弹靶场。
1970年,美军把冲绳群岛的“施政权转交”日本,竟然有意或无意地把中国钓鱼岛的“施政权”也交给日本。这一无视中国主权的行为激起全球华人的极大愤慨,从1971年元月起,首先是美国华人留学生集合2500多人,在联合国总部前举行保钓示威,迅速波及全球各地华人和台湾、香港、大陆,形成了波澜壮阔的全球华人“保钓运动”。这迫使美国不敢承认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而只是说交给日本“管辖权”。
面对海内外华人的强烈义愤,当时作为代表中国担任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台湾当局,虽然对美国的行为“表示了不满”,但并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而此时中国大陆又正处在“文化大革命”的内乱之中。由于上述特殊的历史原因,中国既没有以实际行动接管该岛,也没提交联合国审议或告到国际法庭,这给了日本以可乘之机。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两国从发展中日关系的大局出发,同意搁置争议,将钓鱼岛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与此同时,中国领导人从日中友好的大局着眼,主动放弃对日本国要求战争赔偿。然而,日本右翼分子对中国政府这种以德报怨的行为毫不领情,就在这一年,日本军国主义阴魂转世的“日本青年社”登上钓鱼岛设置了导航灯塔。此后,日本经常出动巡逻艇和军用飞机骚扰中国渔民。
1979年5月8日至6月8日,日本在钓鱼岛上修建了临时直升机机场,并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在该岛进行活动。1989年,日本出动炮艇驱逐台湾渔民,遭到全球华人抗议。1990年日本“海上保安厅”宣布承认“日本青年社”设置的灯塔为“正式航标”,结果引发全球华人掀起“保钓”高潮,中国政府正式向日本提出抗议,灯塔申请案再次遭搁置。
1996年9月,针对日本右翼分子在我钓鱼岛上修建灯塔等非法行为,香港各界群众掀起了一场“保钓运动”。9月26日,香港青年陈毓祥率一艘租来的“保钓号”轮船前往钓鱼岛宣示中国的主权。“保钓号”在钓鱼岛海域遭到日方阻挠,陈毓祥率众跳入海中抗议,其他人被救起,陈毓祥不幸遇难。
仅仅在口头上“抗议”是不够的
近年来,日本右翼团体觊觎中国领土钓鱼岛的行径变本加厉,继数年前在钓鱼岛兴建灯塔,引起轩然大波之后,现在又建“神社”,还要“前往定居”……对这种公然侵占我国领土、破坏中日协议的挑衅行为,日本官方发言人竟认为“合法”,这可就不是什么简单的“民间行为”了。
或许日本右翼分子深知,无论从首先发现占有还是从国际法上讲,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都是站不住脚的,所以他们试图通过一而再、再而三地登上该岛作小动作的行为,来达到“时效取得”的目的。
所谓时效取得,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而最终取得该土地,即使这块土地最初是以不正当或非法的方式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被他国所反对或由于外来因素而中断时效,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该土地的主权。
在世界上的几个岛屿领土争执中,海牙国际法庭曾经作出的两个判例应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1928年该法庭裁决荷兰和西班牙的“拉帕尔马岛”主权争议案,因荷兰人在该岛活动时,西班牙人很少提出有力的抗议,被法庭认定“西班牙默认拉帕尔马岛属于荷兰”,而判决西班牙败诉;二是1933年海牙国际法庭裁决丹麦和挪威关于“格陵兰东部领土”的主权争执案,虽然挪威人在格陵兰东部居住,但“挪威人的活跃程度不及丹麦人”,因此法庭判定丹麦人拥有整个格陵兰主权。
尽管时效取得制度在国际法上仍是有争议的,不少学者认为,非法行为自始就是无效的,不能因为其持续时间的长久而改变其非法的本质,而且,时效取得制度也是与现行国际法的非殖民原则相悖的。但是直至今日,“时效取得”仍具有不小的影响力。
以马尔维纳斯群岛为例。阿根廷所以要与英国刀兵相见,主要就是为了中断英国的占领时效。英国在马岛战争后,虽然重新控制了该岛,但它对该岛的占领已经在战争中中断过了,时效就要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在短期内,英国不能依据“时效取得”来主张对马岛的主权。
根据国际法一般原理,所谓“继续长期”的时效认定一般为50年或100年。从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归还”给日本开始,迄今已近30年。在此期间,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宣示,仅仅停留在言词抗议上,而言词是不能中断时效计算的,再过20年,日本方面或许就会说,中国的确享有对钓鱼岛的先占权,但是日本对该岛进行了继续长期的实际控制,中国方面没有用实际行动加以干扰,日本因此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面对钓鱼岛的如此危局,华东政法学院的翁志欣先生撰文指出,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我们本着善良的愿望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创造性主张,但是如果这种“搁置”会给对方带来权利上的依据,那么则是相当危险的。我们应当考虑适当时机,用实际行动使日本的时效性中断,使之不能根据“长期不受干扰”的要素而取得主权,进而挫败日本右翼分子的企图。
与此同时,翁志欣先生还提出了“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缔约国的作用,接受一定范围的调停”等用和平的方法来解决钓鱼岛问题的设想。
总之,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我们对钓鱼岛的主权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的“抗议”和“愤慨”上,而应当有更加主动和智慧的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