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文:我们共产党人要有团结信教群众的本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32 次 更新时间:2023-08-19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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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文 (进入专栏)  

 

作为群众工作的宗教工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侧重。进入近代以来,中国一度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使中国宗教凸显“封建宗法性”特征和“洋教”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建立,中国第一次庄严宣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并进一步庄严宣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两句话,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一起,写进了宪法第三十六条,使我国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

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着眼于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就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立足宗教在社会主义阶段长期存在的现实,就必须积极引导已经存在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其发挥积极作用。

强调群众性,不是当群众的尾巴。要教育信教群众尊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国务院2004年颁布了关于宗教事务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由于历史上中国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宗教一度成为帝国主义用作侵略中国的工具,至今一些反华势力还要利用宗教作为渗透、颠覆、西化、分化中国的突破口,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因此,现在处理“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问题,我们不仅有了清晰的认识——牢牢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群众性这两个基本问题;更有了明确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可以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祖国统一、民族复兴中的积极作用。在这次中央统战工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4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3句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

(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其主体民族是一个多神多教的民族。中国宗教史源远流长,多元起源,良性互动,在发展中不断整合成中轴信仰,又保持对各种信仰的开放包容,和谐共生,因中有革,神道与人道协调,信仰以道德为重,形成“多元通和”的生态模式,以及多神多教并存,多样性中有主体性,宗教关系和谐是主旋律,宗教信仰的“混血”现象普遍存在,神道依于人道,神权依于政权,包纳和改铸外来宗教等特点。

佛教是传入我国最早的一种外来宗教,也是对中国社会文化发展产生影响最大的外来文化之一。二千多年来,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但作为一种外来文化,佛教在历次遭受挫折之后,都能重新复苏并获得新的发展。这得益于佛教能够不断通过内外调试,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从南北朝到唐代,佛教在中国形成了八大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宗派。其中最具中国特色,本土化程度最深的是禅宗,甚至成了中国佛教的代名词。基本上在一千多年前,佛教在中国就已经实现了中国化、本土化。当代,赵朴初、台湾的星云等人,都积极推动建设“人间佛教”,这是佛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新努力。

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几经磨难,走过了一个因不能顺应传统、适应社会而无法生存,到逐步有意识地顺从、适应而有所发展,直到找到一条坚持独立自办、迈向本土化道路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基督教、天主教开始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天主教成为中国神长教友自己的事业,找到一条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当然,进入中国的基督教、天主教如何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与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一个至今还要不断努力推进的时代课题。

为什么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能够和平地传播和发展,而没有引起大规模的冲突呢?一是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对外来文化食而能化,化而能食,容纳了伊斯兰教文明。二是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在保持自己基本信仰特点的前提下,较好地融入了中国文化传统中,较好地适应了中国的社会,走了一条成功的中国化道路。伊斯兰教在盛唐时期传入中国后,在不断地思考如何既能保全自己的宗教特性的前提下,适应中国的传统社会,融入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为之所接纳。他们找到了这样一个路径,就是要把伊斯兰教的教义与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相结合(后人称之为“以儒诠回”),成功实现了伊斯兰教的中国化。正是因为中国伊斯兰教在教义思想方面融合于中国传统思想,所以在性质上具备了中国文化的品格,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现在,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打着“伊斯兰教”旗帜疯狂地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和分裂国家活动,在宗教上就是鼓吹“原教旨”,“逆中国化”,我们必须坚决抵制和有效遏制。

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关键,是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宗教,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渗透。

当前,宗教极端主义在世界范围内活跃,在我国新疆地区也频频露头。它与恐怖主义结合,给社会安全带来威胁。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但却是宗教的异化物。它歪曲、亵渎、糟蹋原有宗教,其思想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心理情感都不在宗教范畴。它破坏宗教的尊严和权威,但依然打着宗教的旗号,借用宗教的形式(旗帜、话语、标志、外衣等),在信仰上极端化、行为上狂热化,把宗教政治化、组织诡秘化。我们必须自觉抵御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有效防范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讲长期性——要害在找出规律,适应规律;讲群众性——要害在争取群众,争夺人心;讲复杂性——要害在社会转型,宗教改革。由于宗教渗透到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民族意识中,又被民族分裂主义有效利用,藏传佛教与西藏问题就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我们今天的治藏方略,需要更为自觉、更为主动地指导其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相适应,与西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相适应。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当前,我们应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深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

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应进一步具体落实,解决宗教事务条例刚性不足的问题。对宗教场所、活动、人员的管理,要有进一步可操作的细化措施。宗教都有自我扩张的行动,政府不能放弃管理,但又要发挥宗教团体管理内部事务的积极性。如何促进宗教团体、宗教人士、信教群众自觉尊法守法?所谓“只听神的不听人的”、“神大还是法大”,对这些涉及宗教的深层次问题,不必发起公开讨论,但需要引导信教群众有正确的认识。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自觉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宗教界要站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前列。还要善于将政策实施与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相辅相成。宗教工作是特殊的群众工作,是重要的统战工作,是争夺人心的工作,需要刚柔相济,很难一管就听,“一法了之”。

宗教往往使一个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种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张扬其个性,宗教利用民族扩大其影响。当一种宗教被某一个或某几个民族基本上全民族信仰时,会出现特殊的两重作用:一方面强化民族的凝聚力,成为民族的神圣的旗帜,一方面强化狭隘民族主义和排它性,容易被黑暗势力所利用。当狭隘的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的破坏力量。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越是千方百计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越是要善于按照宗教自身的规律做好宗教工作,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我们周围。我们共产党人要有这个本事。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宗教既蕴涵着引发冲突的因素,又蕴涵着促进和谐的因素;宗教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放大器”的二重功能,既可能扩大冲突,又可以促进和谐;在一个深刻变革、快速转型的社会中,宗教二重作用更加凸现,既可能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也可以产生特殊的积极作用。宗教自身追求真善美、追求和谐的一面获得发挥,就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自身负面因素的发热膨胀,就会释放或放大消极作用。历来黑暗势力都要利用宗教的消极面,使群众信仰的宗教反过来成为群众的枷锁。

当今世界,宗教问题处理得好与不好,仍然是检验一个国家能否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试金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而信教群众往往是通过宗教人士的带领、引导或组织来信仰宗教的,因此他们当然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宗教工作这个群众工作的关键,是做好宗教人士的工作。要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上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好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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