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以宪法的视角审视“中国式现代化”政策要求的法律表达方式,基于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四部宪法在确认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中国式现代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及特点,应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尽快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写入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为了确保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能够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应当建立中国自主的新时代宪法理论和宪法学理论体系,围绕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具体制度目标,全面完善现行宪法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要求充分体现在宪法文本中,使得宪法本身也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成为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具有“现代化”品格的根本法。
关键词:中国宪法;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依宪法治国;依宪执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的第三部分明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并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共二十大报告精确地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为了全面和有效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目标,中共二十大报告通过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来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指明了具体的实践路径,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虽然在本质要求中没有对全面依法治国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但却在报告的第七部分强调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这就充分说明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是面向未来五年和到2035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毫无疑问,在有效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宪法作为根本法,通过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全面和有效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也可以推动宪法制度的全面完善,保证宪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增强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的适应能力,全面提升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法律权威。展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国宪法,必然是充满现代法治精神、具备现代化品格的宪法,必然会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迈向新境界。
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律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并全面和系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从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语言表达方式来看,其基本性质是政策意义上的政治主张,带有宏观政策的引导、指导特征。根据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政治要求,必须要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国家宪法和法律,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各项重要法律制度和机制,来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一个比较精确的法律表达和制度方案。为此,必须要从法理上寻找精准的法学概念和法律术语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表达出来,形成“中国式现代化”的规范性内涵。
中共二十大报告精确地阐述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作为一种政策性话语,“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表达的是“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属概念“现代化”的“种差”,是区别于“非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标志。这五项基本特征,既有客观性,也有主观性,对“现代化”这一制度目标的性状作了全方位的描述。“人口规模巨大”强调的是中国式现代化存在的具体人口环境和社会背景,也就是说人口规模大小影响着一个既定社会实现现代化的“样态”。人口规模小的现代化国家居民个体的现代化水平也高一些,但受制于国家人口规模过小,不可能形成建立在人口规模巨大社会基础上才会出现的更加复杂、更加色彩纷呈的现代化格局。通俗地说,人口规模巨大,现代化的格局也就相应更大。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就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更丰富、现代化的影响力和作用力更广泛,对人类文明做出的贡献更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非常明确地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所构建的新型社会关系结构中,全体社会成员每个单个个体所实现的现代化水平基本持平,是一种人人平等的整体性现代化,不是一种现代化状态不平衡式只有少数人才拥有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强调的是现代化的载体不仅是物质文明的极大发展,更是精神文明的巨大提升,是人本身的精神状态和作为人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的极大丰富,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两个方面文明成果的集中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侧重描述了中国式现代化具体存在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中国式现代化不只是人本身的现代化,而且是在人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处于一种良好的人与自然相协调的生态环境中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不能以破坏人类赖以存在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作为代价。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强调的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路径和方式,也就是说,中国式现代化不以暴力等非和平方式通过对外掠夺等手段来增加自身的物质财富,更不会把中国人的意志随意强加在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头上。中国式现代化不以阻止和破坏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现代化作为自身现代化的条件,恰恰相反,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寻求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谋求世界永久和平和世界各民族、所有国家共同走向现代化,实现人类走向大同世界的目标和理想。通过解剖“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构成的现代化概念的“种差”可以发现,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配下的现代化,是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价值要求完全一致的现代化样态。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上述九项本质要求本身并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和具体特征,而是从“条件”与“结果”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提出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具体“必要条件”,是确保“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能够有效形成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前提。其中,每一项本质要求都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必要条件”。实现体现五项基本特征的“中国式现代化”,一方面必须要满足九个方面的具体条件的要求,另一方面,九项本质要求中的每一项具体要求都必须要坚定信心、坚持不懈,要通过法律制度的手段加以保障,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方面的规范功能,确保九项本质要求能够全部实现,为体现五项基本特征的“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可靠的具体实施路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更是中国式现代化赖以实现的制度前提。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也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引领和决定性地位,必须通过国家宪法和法律来充分有效地保证党的领导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类型法律的本质要求,更是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西方国家现代化形态和各种“非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更加关注的是人的精神层面的现代化,因此,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意识形态的指导,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抛弃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和价值片面追求物质文明的现代化不是中国式现代化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具体衡量“现代化”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要追求的重要的制度目标。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要进入现代化行列,没有各行各业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存在和发展,所谓的“现代化”就失去了应有的客观标准和价值内涵。高质量发展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着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也与科学立法、科学执法、科学司法的法治价值的合理性紧密相连。通过在法律制度中建立保证高质量发展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规范可以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坚实和可靠的制度基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保证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有效运行,才能为基于人民民主原则而产生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正当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理逻辑上的“全”字所蕴涵的全称性逻辑判断,解决了民主与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具有全覆盖特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认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只有坚定不移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才能通过入法入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导每一个个体和全社会成员培育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在指引人们行为中的劝善和导善功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复式”表达,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只有追求共同富裕这个具体的发展目标,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把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发挥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些本质要求,在内在逻辑上都是相通的,其根本的价值要求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关心人类未来以及人类社会的共同命运,坚持和平与发展这两个时代主题不动摇,积极有效统筹各种文明发展的新形态,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有效实施,构建更有利于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人与自然相协调、国与国和平共处以及已有文明形态与新式文明形态相互衔接的人类文明新秩序。故坚持现有的基于国际法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体系,都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国内国际秩序。
总之,中共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内涵的表达,不论是五项基本特征,还是九项基本要求,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都可以找到相对应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表达,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观性描述和法律政策导向,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制度中所表达的国家根本任务的制度目标完全一致。“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渗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是法治与现代化之间价值有效融合的集中体现。
二、“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之间的辩证关系
“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的“结合”始于宪法文本对“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展望”。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在宪法序言中提出了“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奋斗目标,并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虽然“社会主义工业化”不等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但在当时的历史阶段,“现代化”主要体现为“工业化”,故1954年宪法已经关注“中国式现代化”问题,并将其作为过渡时期的“根本任务”。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5日)中对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作了系统阐述。他在报告中指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是“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要动员全国人民的力量,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正确的和高度统一的领导下,克服各种困难,才能完成这样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和目标,刘少奇在报告中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一是要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二是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上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两项基本要求与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九项本质要求中的坚持党的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异曲同工之妙。1975年宪法受到文革极左思潮的影响,在宪法序言中强调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理论,所以,没有承继1954年宪法所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只是在序言中强调了要“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1978年宪法虽然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原则立场,但却首次在宪法序言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目标。上述规定是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写入宪法序言的,正式宣告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所要追求的制度目标,是“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的第一次“有机结合”,体现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将“中国式现代化”纳入了宪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范围之内,彰显了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宣示和保障作用。关于1978年宪法为什么要直接明确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任务,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叶剑英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同志首先提出的任务。1964年12月,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周恩来总理遵循毛泽东主席的指示,为全国人民明确规定了在本世纪内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的奋斗目标。但是《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在解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和实现路径时仍然没有摆脱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束缚,认为“不抓住阶级斗争这个纲,就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可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很显然,把抓“阶级斗争”视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这不能不说是宪法在处理自身与“中国式现代化”相互之间关系的一个制度短板和缺陷,甚至可以视为在法理上存在重大的错误。
真正在宪法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确立科学合理的辩证关系的是1982年现行宪法。作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应运而生的1982年宪法,不仅肯定了1978年宪法首次明确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更重要的是1982年宪法彻底清算了1978年宪法在论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和实践路径上的错误认识,否定了抓“阶级斗争”与实现四个现代化之间的逻辑联系和制度关联,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科学地设定了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同时又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要求。1982年宪法首先在序言中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在追求“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指出“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上述规定不仅肯定了“中国式现代化”是由“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构成的物质文明现代化,同时也是“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精神文明现代化,第一次突出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所具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基本特征。就此,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做出了全面系统的明确解释。他指出:“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就是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国家的巩固强盛,社会的安定繁荣,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最终都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取决于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个战略方针,除非敌人大规模入侵;即使那时,也必须进行为战争所需要和实际可能的经济建设。把这个方针记载在宪法中,是十分必要的。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的同时,还必须充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充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由此可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从第一部宪法开始,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就做出了全面规划,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指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前进方向,为中共二十大报告正式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当然,由于受到建国后不同历史阶段的意识形态特征的影响,在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制度路径和保障条件上,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存在着严重缺陷、甚至可以说出现了法理上的错误。因此,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也是在不断适应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具体阶段的要求来对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目标作为必要的修正。1982年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系统和科学地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为在实践中铸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内涵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制度依据。
三、“中国式现代化”对完善宪法制度的价值要求
中共二十大报告全面和系统地描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并且提出了九项本质要求,这些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要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必须要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加以提升,特别是要根据九项本质要求,对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一些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做出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从1982年现行宪法适应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所进行的五次修正来看,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三项本质要求已经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得到了体现,也就是说,现行宪法通过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作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逻辑前提的三项本质要求提供了宪法上的正当性和法律保障。但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六项本质要求还没有在宪法文本上得到充分有效的体现。因此,根据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有必要及时启动现行宪法第六次修正程序,将上述尚未写入宪法文本的六项本质要求正式“入宪”,从而从制度上确保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都能够得到宪法规范力的“加持”,从而统一思想、统一认识,防止九项本质要求在具体实施中变形、走样。具体说,九项本质要求要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得到具体体现,可以通过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形成九项具有“禁止性规范”特征的宪法规范。也就是说,在九项本质要求全部“入宪”之后,根据“依宪立法”“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立法原则和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宪法之外的任何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具体表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时必须要与宪法文本中的规范性表述一致,如果表述不一致的就构成了“违宪”,可以基于合宪性审查程序予以纠正。
将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六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入宪”,主要是把上述六项本质要求分别纳入到现行宪法序言的各个部分。主要是对现行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做出全面修改。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入宪”,拟可以对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上述规定做出如下修改,即“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追求高质量发展,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对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做出上述修正的同时,还可以在宪法正文相关规定突出强调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九项本质要求的某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可以在现行宪法第24条第二款,即“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中加入“丰富人民精神世界”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宪法文本中的精神文明条款的内涵,增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目的性和指引功能。在第26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可以加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此外,还可以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对体现“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的内容加以确认,以便更加清晰地表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法律特征。例如,可以修改现行宪法第25条“计划生育条款”的规定,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修改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规模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将“人口的增长”修改为“人口的规模”可以充分体现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建立在人口规模巨大的社会基础上,必须要符合人口规模巨大这一基本国情。另外为了体现“中国式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可以修改现行宪法第29条,强调国家武装力量在“和平发展”方面应当承担的使命和任务。
总之,只有通过修改宪法,才能在宪法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制度联系,才能将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所强调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从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宪法所确认和肯定的国家政策,从而使得“中国式现代化”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和全体人民必须共同履职的根本任务。
四、建设中国自主的宪法理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宪法保障
要在实践中确保宪法作为根本法充分发挥自身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不能仅仅满足于在宪法文本上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全面纳入宪法价值体系中,更关键的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也要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要通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具体的宪法制度,来提升宪法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有效实现的制度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首先从完善宪法理论、建设中国自主的宪法理论出发,真正做到理论服务于实践。其中,要着重解决中国目前的宪法理论对中国宪法实践的解释能力问题。革命导师列宁曾经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如果宪法理论不能解释实际存在的宪法现象,不能为完善宪法制度提供有效的学术方案,那么,这样的宪法理论就是“虚伪”的、“无效”的。有鉴于此,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指导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创新,是我国宪法学界面临的艰巨任务。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必须要集中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思想,同时还要围绕着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大胆创新宪法理论体系,建立自主自洽的中国宪法学知识范畴,以形成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中国宪法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强调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述为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注入了一股暖流,也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未来正确的前进方向。围绕着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个奋斗目标,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归根到底就是要在全面和系统地总结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宪法实践的基础上,把那些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认识、宪法知识肯定下来,上升到法理层面加以科学地概括和总结,继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才能使得中国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保持自身的自主性和有效性,才能真正面对美西方的宪政理论博弈时,不卑不亢,真正掌握学术上的话语权。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规定,要“立足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围绕法治建设重大规划、重点改革、重要举措等,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法律政策研究,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了构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的中国自主的宪法理论,当务之急是应当加强作为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中共二十大报告把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本质要求,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其本质是“民主”成果的结晶,因此,为了给“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科学和有效的宪法理论指导,必须要运用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要求和主张准确地体现在现行宪法的文本中,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现行宪法走向“现代化”的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故只有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如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要求有效地纳入现行宪法的文本中,才能使得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构造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最早来源于“全过程民主”这一政治理念。“全过程民主”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1月2日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考察社区治理和服务情况时首次提出的。主要的政策要求是提倡在基层治理的不同环节都要贯彻民主的要求,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加大基层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力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2021年10月13、14日举行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又首次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内涵、制度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他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民主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被确认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之一,所以,宪法作为根本法能否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需要,首先要看现行宪法能够充分有效地反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方面价值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根据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在宪法上是一切权力正当性的来源。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一切重要决定事项必须要符合人民的意愿,公共决策机制必须要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尤其是国家治理领域,人民必须始终“在场”。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按照人民民主原则的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要尊重人民的意愿,人大代表不能“代而不表”或者“代而不能表”,或者是像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那样在下届议会通过选举产生之前选民很难对已经当选的议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了确保人民民主“全过程”的存在和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必要从宪法理论上来重点探讨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与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如何科学和有效地衔接问题,特别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正式产生之前如何有效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职责,目前宪法文本中的任期制度比较抽象,缺少具体的时间连接点和连接方式,这样就容易出现“民主风险”,也就是说,在本届人大与下届人大没有彻底完成任期交接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是紧急状态,如何从制度上保证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有效地行使宪法职权,这是现行宪法面向“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具体任务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湖南衡阳“贿选”事件导致了第十四届衡阳市人大停止了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职责,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作为上一级人大机构依据宪法和法律在特殊时期有效地代行了湖南衡阳市人大的宪法和法律职权职责,成功地化解了“贿选”事件带来的“民主风险”和“宪法危机”。从宪法理论上来看,对于个别风险采取特别措施可以临时解决矛盾和危机,但是作为规定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法必须要从制度源头、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完善相关的制度、程序和机制。故将“过渡时期宪法”、“紧急状态宪法”等概念引入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可以有针对性解决现行宪法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比较复杂的法理难题和实践问题。
总的来说,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的中国宪法必须要有科学的宪法理论的指导,必须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围绕着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本质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富有实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是建立中国自主的新时代宪法理论所必须完成的理论任务,也是提升宪法作为根本法有效地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必要路径。“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具有现代化品格的宪法,在现行宪法中全面和科学地设计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制机制制度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都需要现行宪法转变理念,不断吸收治国理政中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要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去吸收思想养分、探寻法理来源。通过修改宪法科学地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体制机制制度,只是中国宪法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所应当具有的法治品格的第一步,“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本质要求都需要现行宪法做出科学回应,通过中国自主性的新时代宪法理论来提升现行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适应力、解释力和保障力。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