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电影进入中国并开始商业性放映之后,其放映规模和社会影响即不断扩大,至1920年代中期,电影放映已在中国各大城市蔚然普及并向中小城市扩展,看电影已成为市民百姓最喜好的日常文化消费活动之一,由此亦导致警示其“不良”影响的舆论及对电影进行检查的呼声渐起。自1920年代中期开始,电影检查逐渐由舆论呼吁而向实际操作层面扩展,并在江苏、浙江等沿海经济文化消费发达地区有了初步的实践。不过由于当时北京政府治下行政权力的弱势,使得需要强势行政权力支撑的电影检查基本上未能进入普遍与强制的进程。及至1927年国民党上台当政,中国的政治格局与权力运作为之丕变,各级行政权力在“党治”体系下得以集中并大大扩张,为实行普遍性与强制性的电影检查创造了先决条件,而国民党力图通过电影检查建构对三民主义一元意识形态之尊奉和“党治”下的民族国家之认同,则为其电影检查打上了鲜明的、独有的“党”的印记。上海是民国年间中国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与进出口之中心,在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由自愿而强制、由个例而普遍、由民间而官方、由地方而中央的发展进程中,国民党主政上海之初实行的电影检查制度,扮演了承先启后、承上启下之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此之研究,可以使我们了解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之源起、内容及其初期运作,从而可以更进一步地研究国民政府的电影政策与文化政策及其在国民党当政时期和民国历史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扩展我们对近代中国历史多重面相的深入认识。[1]
一、建立一元意识形态与“党治”国家认同之要求 ――上海电影检查制度建立之背景
1920年代中期,上海已是中国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文化最活跃、中外经济文化交流最密切的第一大都市,并以其得天独厚的经济文化环境,成为中国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与引进的中心。1920年代中期,上海有电影院近40家,占全国总数的近三分之一,票房收入约占全国总数的一半;电影制片公司130余家,占全国总数的70%以上;1926年出品影片的数量首次超过百部,占国产影片总产量的90%以上;引进的外国影片数量每年亦超过百部,位居国内各城市之首;上海已成为当之无愧的中国电影之都。[2] 由于电影的广泛上映及其影响的扩大,出于对其“负面”影响的担忧,对电影应行检查的呼声亦自1920年代而起。在国民党当政前,江苏省电影审阅委员会已经开始对在上海放映的影片进行审查,尤其注重审查“奸盗邪淫妨碍风俗之影片”,并“依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处罚,或勒令停演闭业。”[3] 但由于江苏电审会为民间组织,缺乏行政权力的依托和支持,因此其实际效能有限,国民党当政前上海的电影放映基本上仍处于自由状态。
1927年3月,国民革命军占领上海;4月18日,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江浙地区因此成为国民党统治的中心地带,关乎其统治稳定的各种资源大半出自于此,上海尤然。因此,国民党对上海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建设之重视亦势为必然,于此构成了国民政府首先在上海建立电影检查制度之大背景。
国民党建政后,建立了由其一党“训政”的“党治”统治体系,施政理念有着明显的中央集权趋向,企图由“党治”而全面掌控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各个方面,建立国民党在中国长期执政的统治基础。与只凭武力呼风唤雨的北洋系军人相比,国民党在依赖枪杆子起家的同时,也相当注重意识形态的“基础”功用。蒋介石有言:“如果中国各派的思想不能统一,中国的建设是非常困难的”;“思想之统一,比什么事情都要紧”。[4] 所谓“思想统一”,当然是“统一”于被国民党奉为“立国之本”的三民主义,而在三民主义之民族、民权、民生三方面的内容中,国民党尤奉民族主义为圭臬。国民党负责上海文化工作的主要人物之一潘公展,提出应发展“恢复中国民族地位”、“唤起中国民族自觉”的“新文艺”,力言“发扬民族优良特性和唤起民族感情和意识的文艺作品”,“必须是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5] 由于近代中国在对外关系中所处之弱势地位,民族主义最能引发各阶层民众之共鸣,并可以此建构有利于国民党统治的一元意识形态体系和普遍的“党治”之下的民族国家认同。[6] 此外,国民党在北伐期间对于宣传的运用,将己方定位于“革命”,将对手定位于“反革命”,并由此发展出一套有别于中国传统文化表述方式的新型宣传方式和话语系统,在动员民众进行“革命”对“反革命”的战争中取得了相当功效,也因此而使国民党更加体认宣传之功用而加以运用。作为新兴艺术且影响越来越大之电影,自然也进入了国民党的视野。国民党文艺政策的主要设计者之一陈立夫认为:“电影不仅是娱乐的东西,而必须在娱乐之中包含着多量的教育文化上的意义。”他将发扬“民族精神”和“革命精神”,扫荡“那些充满着淫靡妖艳肉感等宣传罪恶的片子”作为中国电影应遵循的“新路线”。[7] 国民党对于三民主义(尤其是其中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基础以及大众宣传手法运用之重视,对我们理解其后上海电影检查制度的建立与运作有重要的意义。
国民党当政后,社会舆论对电影“不良”影响的反对声仍不时可见,而当这样的反对声被当局所重视,并引以为制订与实行政策之“舆论”基础,且又与强制性的行政权力相结合,则其效果自非此前之“空谈”舆论可比。1928年5月15日,国民政府大学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教育会议,其中有不少提案涉及电影检查,如张之江等认为:“海上新出电影,既无主义,又乏常识,仅取古今寡廉鲜耻之事,编为脚本,如绘如生,不忍卒睹”,要求对“诲淫诲盗”之电影,“永远加以禁止,犯者施以相当制裁”;刘湛恩认为:电影“凡有害社会国家者,应积极改良,并严重取缔,以为社会教育之补助”。[8] 时任上海商务印书馆总董事的张元济,致函大学院院长蔡元培称:“近来有数事于社会教育最有关系而影响于青年者尤大”,欧美电影情节多诲淫诲盗,“偶赁数椽,便可开演;今且推行及于内地,取赀极廉,故人皆趋之若鹜,冥冥中我少年品性不知被破坏几许矣”;若不严加取缔“禁遏”,必将“导致教育于破产”。[9] 因此,“大学院鉴于我国电影事业日形发达,而其内容多诲淫诲盗,离奇神怪,影响于民众教育,社会安宁甚巨,爰有依照各国检查电影片成例,举行检查国内外电影片之计划,于十七年开始蒐集各项有关检查电影片材料,以备逐渐进行。”[10]
1928年底东北“易帜”后,国民党在名义上实现了全国统一,南京国民政府也因此可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号令全国,其统一的政治、经济、文化政策与措施亦随之而陆续浮上台面。1929年3月28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宣言,批评西方“产生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之资本主义与海外殖民竞争,造成以特殊阶级为中心之军国主义与虚伪的民主政治,于社会则酿成阶级斗争,于国际则形成海陆争霸,而弱小民族遂备受侵略与压迫”;要求奉“三民主义为国民革命惟一之准则”,“对于民众之宣传、组织与训练,自当继续为加倍之努力”。[11] 6月5日,国民党中宣部以此为指针,召开全国宣传会议,通过《确立本党之文艺政策案》,要求创造三民主义文艺,取缔违反三民主义之一切文艺作品(如斫丧民族生命,反映封建思想,鼓吹阶级斗争等文艺作品)。[12] 国民党文艺政策的意识形态基础与政治控制效用于此而基本底定,其电影政策亦因此而被纳入其文艺政策的总体框架之中――即将电影这一最具影响力的大众娱乐形式置于国民党官方的控制之下,以电影作为掌握民众的工具之一,并服务于国民党创立的“党治”国家。其间浓重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尤其是对三民主义的强调与重视,凸显了鲜明的国民党印记。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基础尚欠稳固,内部纷争不已,权力所及有限,加以电影业的特殊性(高投资与高技术),国民政府一时尚无力建立对电影的全面统制,基本上未涉足电影制片与发行放映业,而主要是通过建立电影检查制度,引导电影制作至其建构三民主义意识形态基础与民族国家认同的预定政策框架之中。上海电影检查制度的建立,就是国民党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影检查制度、干预电影制作与放映、实行其统一电影政策的先声与重要环节。
二、国民党党方的积极推动参与 ――上海电影检查制度的建立
1928年9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电影检查行政与国家警察权有关”,乃颁布《检查电影片规则》,订于1929年1月1日起施行。“后以当时国内交通不便,前项规则恐有窒碍,乃决议暂缓施行,并准各省市暂定单行规则”。其后,“以电影与社会教育均有关系,乃与教育部会商,另拟检查电影片规则”,于1929年4月11日公布,7月1日施行。该规则规定,国内外影片均须经检查核准后方能上映;检查标准为:不违反党义及国体者,不妨害风化及公安者,不提倡迷信邪说及封建思想者;检查方式为分级检查,省级由民政厅、教育厅与大学区之大学办理,县和市由社会局、教育局与公安局办理,并由同级国民党党部派员指导。[13] 4月23日,教育部长蒋梦麟与内政部长赵戴文将此项规则呈致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认为“我国电影事业日形发达,所有影片内容必须经过审查,庶免于社会风化有所妨害。”[14] 得到蒋之核准。该规则为国民政府公布的首部具有约束力的电影检查法规,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将检查权交给地方行使,而各地民情互异,检查尺度不一,“沪上民众知识风俗习惯与内地廻不相同,在上海认为可以映演者,在内地多不甚适宜,因此各省市纷纷设立电影检查会,检查手续至为繁重,于是纠纷益甚,而影片商人方面亦弥感困难。”[15] 结果此项规则未能全面施行,各地的电影检查机构以至检查标准仍各行其是,其中以上海的电影检查制度建立最早也最具影响。
1927年8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公布实行《戏园营业取缔规则》,规定“不准开演淫亵戏剧或词曲及有淫秽之讲演”,并曾据此规则“查获明星影戏院不宜公开之影片十本,为生理解剖医疗手术影片,其中三本不宜公开映演者,已限制,嗣后不得再演”。[16] 不过这一规则还是对于影戏院的管理规则,并非本来意义的电影检查。
国民党建政后,上海地方当局对电影检查制度的建立较中央更为热心,其主要推动力来自国民党党部方面,因为国民党党务系统一般较行政当局更为坚持三民主义意识形态“党统”,且往往因缺乏实际权力而不惮越位之举,并有与行政当局争风之意。上海市党部认为,“戏曲电影能深入人心,影响于社会者甚大”,“深恐有违背党义之戏曲或影片出现”,力主建立电影检查制度。[17] 潘公展认为:“电影虽能造福社会,辅助教育,而同时也能为害人群,引人入恶,其为利为害,全视政府监督的完密与否以为断。”[18] 上海市党部宣传部长陈德征认为,电影“为宣传之利器,关系民众观感,至重且巨”,因此积极推动建立电影检查制度,并主张将该部所拟之检查委员会组织及审查条例交由国民党中宣部“裁核公布,并即日通令大学院、内政部及各省各特别市党部,一致遵照是项条例,严密组织,切实审查”。[19] 与党部关系密切的上海市教育局,对电影检查也颇为热心,局长徐佩璜认为,“市上所行之影片,则惟娱乐之是求,于是制作者,务投人所好,而诲淫诲盗,及违反潮流之片,遂日出不穷”;国产影片“大率剧本怪诞,艺术幼稚,惟以卑鄙猥屑之状态,诱惑无知之青年”。因此,他“力主从事审查”,并“为上海一埠风化平均改良起见,拟组织上海电影审查委员会,由市政府主持,办理召集租界华界营电影业者,会商妥善办法,然后从事审查。”[20] 上海的电影检查制度之所以先于全国而建立,除了上海电影市场的客观要求、社会舆论的呼吁以及国民政府在上海的统治已较为稳固等情形外,与上海地方当局尤其是国民党党部方面的上述认识与积极推动是分不开的。
1927年6月30日,国民党中宣部驻沪办事处编审组艺术股设立影戏、新剧、歌曲、说书等部,负责有关审查工作。[21] 其后,上海市党部宣传部决定与市教育局合组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后市教育局因种种原因,对于检查事宜“延不实行,该部以事关社会教育,实不容缓,遂决定单独办理”。1928年8月18日,上海市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正式成立,由社会局局长潘公展担任主席。根据该会组织条例,市党部宣传部秘书及指导、编审、总务三科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党部就艺术有高深研究者及党部附设之革命剧社中物色任用,并请市教育局派遣二人参加。[22] 这是在上海出现的第一个具有强制性行政权力的地方电影检查机关,基本上由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主导,体现了浓重的党方色彩。
上海市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成立后,公布了《电影审查细则》,自1929年2月1日起实行。根据该细则,所有拟上映之中外影片均须于公映前接受审查,否则一律禁止公映;经审查通过之影片,内容及字幕一律不得增加或更改。该细则同时规定了影片审查中应予剪除或删改之具体内容:一、因抢劫财物而表演盗窃方法或掳赎情形有诲盗行为者;二、女子裸体见其乳房者;三、男女裸体见其脐以下大腿以上者;四、裸体雕刻画像及其他人像于二、三两款部位摄有近景者;五、接吻片长逾十二尺或有猥亵表演者;六、男女间表现猥亵诲淫行为者;七、表演残酷行为或惨痛创伤摄有近景者;八、表演不合教育原理或违反法令者。同时规定,上述二、三、七、八款中含有医学或其他科学性质且不适宜于某场所者,可在有限制的场所放映。[23] 上述禁条的主要内容,是对于男女身体、男女关系及性表现之禁止,不仅涉及实际的动作(二、三、五、六款),而且涉及美术作品等静态表现形式(四款)。但由于资料的缺乏,对上海市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检查电影的具体情况,目前所知不多。
三、打压武侠神怪影片 ――上海电影检查制度的初始运作
1929年7月1日,教育、内政部颁布的《检查电影片规则》开始实行。上海市教育局、社会局与公安局据此会商实施办法,“以本市为国产影片出产之区,亦为外国影片承转之地,检查监督责任綦重,若由三局随时会同办理,或不免有疏虞之处,且辗转需时,亦不免有稽迟之弊”;因此议决“共同组织电影检查委员会,以专责成而期迅疾”。[24] 7月12日,该会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委员由主管局局长会衔呈请市长委任,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9月12日,上海特别市电影检查委员会正式成立(10月1日,接收原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之工作;次年7月1日,改称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成员有教育局5人、社会局4人、公安局4人,教育局局长陈德征担任主席(11月28日,上海市党部宣传部派出4人担任检查指导员,次年9月3日检查指导员增至6人)。10月4日,上海电检会公布《上海特别市电影检查委员会规则》,11月9日公布《上海特别市电影检查委员会检查电影片规则》,规定其工作为检查进口及在本市摄制之中外影片及取缔不良影片,电影检查标准与教育、内政部颁布的检查规则同一;检查通过后的上映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另行申请检查;通过检查之影片,如映演时发现与原审有出入处,除即予禁演外,并撤销其映演执照;电检会委员得随时携带检查证至映演场所检查;凡违反规定或于申请书内发现有虚伪记载者,处以五十元以下之罚款。[25]
根据上海电检会的规定,从1929年11月12日起,开始对所有正在制作及上映的中外影片进行检查;凡此前完成及进口之影片,应在12月31日前补行检查;从1930年1月1日起,无论中外影片,非经检查不得放映及进出口。从此,上海的电影制作与放映被纳入由国民党当局主控的统一的强制性检查体系之中,不得违反“党义国体”、不得妨害“风化公安”、不得提倡“迷信邪说”三条禁令,成为上海电影制作与放映业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对于上海电影检查制度的建立,电影从业者基本上采取了合作态度。1929年12月5日,上海市电影公会开会,决定对电影检查“一致服从,惟对于声请检查之手续,在进行电影业务方面,确有困难之处,以无碍于检查主旨之办法,要求修改。”他们的意见主要是请求电检会对已拍成之旧片免予检查,但电检会于15日复函告知:“所请未便照准,即或旧片为数众多,本会自当另筹办法,以应付之。”其后各电影公司及各影戏院均先后遵令缴片检查。[26]
上海电影检查制度建立之初,虽然强调制作及放映影片不得违反“党义国体”,表现出国民党对中共向电影界可能之渗透的忌惮与处置,但实际上,左翼思潮此时基本上尚未影响到电影界,中共地下组织基本上也还未进入电影界活动,所谓违反“党义国体”的问题,在电影界尚不突出,比较突出违反电影检查禁条的,除了一直被检查当局所关注的“有伤风化”的影片外,就是正在盛行的武侠神怪片和不时上映的美国“辱华”片。
国产武侠神怪片自1920年代中期开始风行,到上海电检会成立前后,正值其制作与放映的高峰期。据不完全统计,此时武侠神怪片约占电影出品总数量的60%还多。[27] 这些影片以中国传统的武侠神怪题材为主题,“表现了人间万能的神仙世界”,兼以无所不能的大侠特技,一时间吸引了很多观众。但随着这类影片越拍越多,其“不良”社会影响及粗制滥造作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与批评,认为“在无形中扩大了空想的虚无主义,其在民间的流毒,真像洪水猛兽,一方面造成理想成事实的神行万能,以至于四川峨眉道上有许多神经疯狂者跑上去,另一方面还造成野蛮的英雄主义,到处的可以动手打人”。[28] 曾经主管上海电影检查工作的潘公展有言:“在神怪剧风行的时期,报纸上时常可以见到小学生或学徒弃家访道消息,这是电影对于社会很明显的恶劣影响”。[29] 因此,上海电影检查制度建立之初,将检查重点置于武侠神怪影片,可以博得民众与社会舆论的支持,也使电影业者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不便抗拒,对于初创阶段的电影检查制度之顺利实行与推展有正面的推动作用。
虽然如此,国民党当局对武侠神怪影片的查禁仍有其深层次的考虑。中国是一个缺乏宗教传统的国家,而各种民间迷信传说却颇为行时,武侠神怪片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传统特色。所谓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侠客以其武功仗义行侠,在承平时期“惩罚”宵小,起着社会安定的润滑作用;而在动荡时期,则以其“替天行道”威胁着“失道”政权的稳定。但无论如何,侠客平时杀人越货、乱时起义暴动之举,总是现实社会中的另类,与法律、秩序、稳定等等当政者的追求格格不入,如果不加控制,随时可能在某种时机成为当局之隐患。武侠神怪影片中习武造反、锄强扶弱、除暴安良的情节与侠客敢作敢当、豪爽大度、快意恩仇的形象,对于既存统治秩序总是潜含着某种威胁,易引起当局之敏感,而且也不利于国民党以三民主义为中心的一元意识形态地位的稳固。如时论所言:“一悯侠盗之所为所作有益于弱小平民,而反不容于社会;二叹社会上之为官为吏者,徒知鱼肉平民反不如一草莽盗贼;三愤一般土豪劣绅地痞恶匪,诸般扰害于地方,不知有彼侠盗在,足以扫除一切,藉寒宵小之心;四喜其事之可歌可泣,大足以唤起观众之兴味,且夫或格斗或力战,更足提起观众抖擞之精神。”[30] 刚刚经过“革命”动荡而获得政权的国民党,一旦当政后需要的是稳定,自然对于此类易致“抖擞精神”之作品不能认同。何况还有人论说:“要唤起民众的革命思想,没有再比用义侠的故事做兴奋剂能收切实的功效了”;武侠电影中的“新英雄主义”,“就是和国民革命呼起‘打倒帝国主义’一样,在字面上虽然不同,在意义上却是一致”。[31] 这种所谓“革命”的“新英雄主义”精神,更使国民党担忧不已。因此,无论是教育、内政部,还是上海电检会所颁布之电影检查标准,均强调对“迷信邪说”的禁止,自有其打压武侠神怪影片,消弥民间反抗意识,维护国民党长久稳定统治的深远考虑。
社会上查禁武侠神怪影片之客观要求与国民党维持稳定统治之主观需要相结合,使上海电检会成立后将电影检查的重点置于武侠神怪片势属必然。1930年2月3日,电检会决定禁止“形状怪异惊世骇俗”之古装影片,并于7日通过禁止古装片办法,5月10日又通过取缔《火烧红莲寺》及其他神怪影片案,其理由就是这些影片属于“迷信邪说”。明星公司出品的《火烧红莲寺》系根据平江不肖生(向恺然)的武侠小说《江湖奇侠传》改编,1928年5月上映。片中人物“或则驾云腾空,凭虚御风,或则隐遁无形,稍纵即逝,或则虹光贯日,大显神通,或则剑气凌云,小施身手,举凡书中所有,银幕俱能使之一一实现”。[32] 结果上映后票房奇佳,明星公司不愿放弃如此有利的赚钱机会,便开拍续集,而且一集又一集地拍了下去,到1929年底已拍到第9集,从此“放出了无量数的剑影刀光”,“敲进了武侠影戏的大门墙”。[33]《火烧红莲寺》是当时最“火”的武侠神怪片,明星公司又是沪上第一大电影公司,上海电检会查禁该片释放的信号与导向意义十分明确。然而较之其它文艺形式,电影是高投资高风险产业,“大抵一片告成,无论其如何敷衍,如何潦草,必费若干之精神,若干之金钱,于其成功之日,莫不希望其能得观众之好感,获相当之盈余。苟于此时加以审查,使其停演,即勿论其影片之如何恶劣,必有所不甘。盖摄影片者,断不愿牺牲其精神与金钱也”。[34] 于此亦反映出电影检查受制于电影产业特性、而不似文学检查那般干脆断然的一面,因为任何电影公司在高投资之后都不甘坐视其出品被禁而致血本无归。就目前所获资料,尚未发现明星公司在上海电检会查禁《火烧红莲寺》后有何举措,但明星公司在禁令下达后必不甘坐以待毙,而应对检查当局有所疏通。[35] 而且当时各影片公司所拍影片大半为武侠神怪片,如骤然全部禁止,则对电影业的生存及电影市场亦不无影响。因此,上海电检会又在6月20日通过暂准明星公司续拍《火烧红莲寺》并切责改良案。[36] 如果不是电影公司方面的疏通,作为权力机关的上海电检会,想来不会主动废弃自己刚刚作出的决定。但即便上海电检会对《火烧红莲寺》及类似的武侠神怪片暂时未予全部禁止,但在其删剪影片中,仍以武侠神怪片居多。以1929年12月为例,当月检查国产影片72部,其中被删剪者14部,而武侠神怪片为10部,占70%以上,《火烧红莲寺》第一、四、八集均被删剪。[37] 通过这样的举措,上海电检会仍然向电影从业者释放出限制武侠神怪片拍摄和放映的明确信息,[38] 从而确立了自己在国产电影业界的权威地位,其下一步举措就是向一直在上海电影市场自居老大地位、并对电影检查阳奉阴违的美国影片商开刀,以进一步确立其在整个电影业界的独断地位。
四、轰动一时的“不怕死”案 ――检查外国及租界影片之突破口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影片已占据了上海电影市场的大半份额,其中“作奸犯科”与“辱华”情节描写,是民国电影检查制度起源之主要动因。[39] 国民党当政后,既标榜要“发扬东方文化”,以抵御西方列强的“文化侵略”,于理自然不能放过美国影片;在美国影片占据放映市场大半份额的情况下,如果在严格检查国产片的同时放过美国片,于情亦无法解释;再者,由于美国影片表现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与中国国情有较大差异,对美国影片的检查较易得到社会认同,并显示尊重“民意”。因此,上海电检会成立后开始关注对美国影片的检查实为情理所至。
上海电检会虽有心将美国影片作为检查重点,但上海的特殊情况在于,其电影院最多的精华地段基本上都位于租界,由于列强特权的存在,中方权力无法及于此,[40] 对于租界的电影检查只能通过与租界当局的往复协商解决,“但公文往返动需时日,待及执行,则所谓不良影片其不良之影响,必已深中于人心。”在1929年12月上海电检会检查的82部影片中,美国片不过10部,而且无一被删剪,与美国影片在上海所占的市场比例并不合拍。上海电检会认为:“欧美各国摄制影片,凡演述我国事迹,或扮演华人参加表演,往往以不合事实,不近情理之资料,为嘲笑侮辱之描写。此类影片,流传世界,于我国民族光荣,国际地位,影响至巨。故本会对于取缔辱国影片,异常重视。但因本市有辽阔之租界及一切不平等条约,为一般奸商作护符,致本国行政机关,对于租界一切问题,无权过问。而本市中外电影商人及电影院又十九皆在租界以内,逆知监督指导,困难必多。”为此,上海电检会于1929年10月18日上呈行政院,请饬江海关及京沪、杭甬铁路管理局,下令所有中外影片如不经检查不得办理进出口手续;同时函请江苏交涉公署转请上海领事团,饬各国影片商人遵照办理。11月4日行政院指令“所请应予照准”,决定于1930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进行以来,异常顺利,所有中外影片,即争先恐后,送会检查。”但是,财政部因恐此举有碍外交,又呈请行政院从缓实行。1月8日,行政院训令同意财政部之请。“此项消息传出之后,中外影片商人又复观望如初,致本会行使职权,感受种种困难,而中央检查电影之政令,遂亦因之不能彻底推行。”[41] 为了解决租界影片检查之困难,上海电检会改以停登违章影片广告为武器,但因此举系临时与各报馆商洽办理,而且与报馆利益相冲突,且于法无援,办理亦时感困难。[42] 就在上海电检会为租界电影检查难以进行而寻对策之际,“不怕死”案发,为其确立对租界电影检查的主导权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1930年2月21日,上海大光明和光陆戏院开始放映美国派拉蒙公司出品、罗克(Harold Lloyd,1893-1971)主演的影片《不怕死》(Welcome Danger)。该片描写美国人受聘在旧金山中国城稽查绑票贩毒集团的故事,片中出现的诸多中国人形象多为形貌猥琐之辈,女为小脚,男留小辫,干着贩毒、偷窃、抢劫、绑票等等勾当,并有不少描写中国人落后习俗的镜头,结果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不怕死》影片上映的次日,著名剧作家及电影编导洪深应友人之邀,前往大光明戏院观看该片。洪深有美国留学经历,对美国当时的民族歧视感同身受,又因为多年从事文艺活动,深谙电影的表现手法,兼有文化人特有的敏感,刚刚入场观影不久,即认为《不怕死》“对于中国人,是鄙贱,是戏弄,是侮辱,是诬蔑”,遂中途离院回家。但他仍“不能忘却”影片中的“辱华”情节描写,因此重又回到影院,希望与人“询问一切,并商量一种表示办法”。在戏院门口,他遇到几个青年学生,他们也愤愤于影片中的“辱华”情节描写,准备向报社写信抗议。洪深随即表示不如现在即刻行动,遂重入影院,登台演讲,批评该片侮辱华人,声明“我们是中国人,不能默受这样的侮辱与诬蔑,我们不应当再看这张影片”。洪深的演讲得到不少观众的呼应,一些观众退场并要求退票。戏院总经理高永清得报后,即命人出面交涉,后又召来仆役,对洪深动手并将其带至巡捕房。在被拘禁了三个多小时后,洪深于当晚被捕房释放。[43]
洪深自巡捕房被释后,心情激愤难平,随即上呈国民党上海市党部称:“举凡‘不怕死’之罗克所加诸‘怕死’之华人身上,而引起西人之大笑者,在深观之,真如刀割”。他质问说:“此片于戏弄之中,寓鄙贱之意,于侮辱之外,又附会而诬蔑,其流弊不堪设想”;提出由外交部从速与美国政府交涉,禁止此片在美国及世界各国开映;已运来华之影片,立即当众焚毁,以后不论何时何地不准开映;严惩依附租界势力之二家戏院,[44] 将获利捐给公益慈善事业;严惩租界影片审查会华人委员,此后在租界开映之外国影片,亦须同受检查。[45] 其后,洪深又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将该片销毁,以后不许再放此类“辱华”影片,大光明戏院应登报公开道歉,赔偿其人身被辱的名誉损失。洪深还在报端发表多篇文章,解读《不怕死》影片对于国人之意义,认为“文艺(小说戏剧电影)能利用了技巧来麻醉大众,它们的影响大众的观念和意识,虽不是明显的有形的,但是深刻与远大,可以隐隐中转移了大众的心理,比那报章杂志的正面攻击更加难于防备。譬如这张‘不怕死’,凡是看了的人(尤其是外国人),至少是对于中国人不会增加一点好感的。”[46]
“不怕死”事件发生并经报章披露后,在上海知识、舆论界引起强烈反响,洪深的行动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左翼的南国社等戏剧团体发表联合宣言称:“帝国主义对华侵略,在经济上,在文化上,无所不用其极,而近更假借电影之表现,在国际上,作丑恶之宣传,作迷惑之麻醉,淆乱黑白,混人听闻,其影响不仅侮辱华人而已”;提出以“严重之抗争,务使此片销毁,不再映现于世界各国。同时更进一步,愿唤起全国群众,以后对舶来影片,加以注意,如再有同类事件发生,即以群众之力量,而作直接之取缔。”[47] 非左翼的侨务协进会、上海租界纳税华人会、国民拒毒会等组织,或致函上海电检会,或致函租界工部局,或发表声明,也对洪深表示支持,强烈要求禁映该片。
“不怕死”事件发生时,上海电检会的权力尚未能行使于租界内,此案之发正好为其实行对租界的电影检查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突破口,即利用高涨的民气与外商一时的“理屈”,打开对租界实行电影检查的空间。上海电检会因此作出了非常迅捷的反应,在事件发生后策划实行了一系列有理有序又可操作之行动。事发当日,电检会即发出致大光明、光陆戏院的训令:“《不怕死》影片,完全描写华人为盗贼,为绑匪,贩鸦片,以及其他种种下流野蛮恶劣行为,侮辱华人,无所不用其极。该戏院竟利令智昏,不顾本国民族光荣,国际地位,贸然开映,且凭借租界庇护,嗾使洋人殴辱爱国观众洪深等,丧心病狂,莫此为甚。本会职责所在,未便忽视,除谋适当之制裁外,合亟令仰该戏院剋日将《不怕死》影片停映,听候查办。”同时函请《申报》、《新闻报》、《时事新报》、《时报》、《民国日报》等上海主要报馆,迅将两院所登《不怕死》影片广告撤除,并在本案未决前,拒登两院一切影片广告。[48] 23日,《民国日报》在头版登出电检会通告,希望“凡我国人,幸勿再往观览。”[49] 24日,电检会举行临时会议,通过处置大光明、光陆戏院的10项办法,主要内容为:要求两院在上海主要报纸向市民道歉;将《不怕死》影片送交销毁;以后上映影片须先送会检查;在未得许可前,不准再映罗克影片;同时因“事关我国民族荣辱,国际地位”,呈请市政府咨请外交、内政、教育部进行交涉。25日,电检会发表宣言,表示《不怕死》影片使“民族荣誉,国际地位,实足受其影响。本会职责所在,事先未能防止,固亦难辞其疚。惟丧心病狂之奸商,持租界及不平等条约为护符,致本会行使职权,感受困难,幸事后觉察,已力谋补救”;强调国人“愿一致奋起表示,以免他日再有此种影片之产生。本会职责所在,尤当力与一切不良之影片及丧心之奸商奋斗焉。”[50] 在电检会禁令发出后,23日大光明、光陆戏院广告未列所映影片的名称,25日两院均改映其他影片,27日以后两院再无影片广告刊登。3月1日,上海电检会请江海关及京沪、杭甬铁路管理局查扣《不怕死》影片;7日请市教育局通令上海各小报,在本案未决前,禁登两院广告;18日举行临时会议,通过惩戒罗克案;20日会同市党部宣传部电请各省市政府,在罗克未向我国正式道歉前,禁映所有其主演之影片。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上海电检会就“不怕死”事件所作之决定接踵而至,且应对适宜得当,从而成功地主导了事件后的情势发展。
在处理“不怕死”事件的过程中,国民党党务宣传系统态度积极,他们的举措既配合了电检会的行动,又营造与扩大了电检会行动的“民意”空间,对此次事件最终有利于中方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不怕死”案发后,各地国民党党部纷纷上呈,表示抗议,要求禁映该片,并由罗克向中国道歉。2月26日,国民党中宣部部长叶楚伧发文,同意上海电检会所请,认为该片“侮辱我民族,损害我国体”,要求各地党部宣传部转令电影院“严行查禁,以遏流传”;同时函请国民政府转令各省市政府,并函请外交部即向美国政府交涉,禁映该片。[51] 国民党主办的《民国日报》更是连日大幅度报道此次事件,发表对《不怕死》及“辱华”影片的批评声讨意见。在党方的推动下,国民政府文官处于3月31日发出训令,要求行政院转令各省市政府查禁该片。4月5日,行政院据此转令各省市政府“饬属一体查禁”。[52] 对《不怕死》影片的查禁成为国民党党政两方由中央到地方的共同行动,尤其是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为最终解决此次事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政府发出禁令后,汉口、青岛、天津、苏州和其他一些地方的电影院都将已经或准备上映的《不怕死》影片拷贝退回发行商,此时即便是租界影院不服从禁令,该片实际上也已无法在租界之外的其他任何城市影院放映,而且牵连到其他影片的发行,使发行商的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成为发行商最后不能不妥协的重要因素。
上海电检会采取对《不怕死》影片的种种禁映措施后,大光明与光陆戏院起初采取了拖延办法,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后又因电检会的处罚决定严重影响其营业而多次恳请撤销。电检会对此一方面坚持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则对两院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影响和实力均较大光明戏院为小的光陆戏院,视其“认错”态度和行动,处罚有所缓和。3月14日,光陆戏院首先向电检会屈服,呈文称已停映该片并登报道歉;影片拷贝则于“停演以后,即行交还该公司”,销毁“实属力与愿违”;“罗克道歉一层,亦非敝院权力所及”;停映罗克片事“自当遵办”;“审查影片一节,已于本月十日起,每次由敝院正式向钧会声请办理”;请求电检会“体念商艰,准予恢复,以维营业”。18日电检会召开临时会议,“佥以光陆戏院既已悔悟前非,应予自新之路,一致议决与大光明戏院分别处理”。[53] 4月5日,光陆戏院再次登报向国人表示道歉,并声明服从党部和政府的一切法令。5月2日,电检会决议通过恢复光陆戏院刊登广告案,11日光陆戏院在各报恢复刊登广告。
大光明戏院恃其后台,案发后被电检会认为“态度则极狡猾,绝无诚意”。2月28日,大光明戏院呈文电检会,对解决此案采取避重就轻的态度,声称“敝院系华洋合股,向由洋经理主持一切,对于我国官厅,恒多隔膜。此次有此错误,似未可独责敝院也”;提出“该片之涉及我国人者,仅为其一部分,若将此一部分剪去,即可不致再有不合。如必全部禁止,似非公允之道。如蒙钧会施惠及于法外,将该片加以审查,其不合者,当遵命剪除。”此文被电检会拒绝。3月5日,大光明戏院又向电检会呈文,就该会要求各项有所申明:道歉事,“不但向上海市民道歉,并已向国人道歉”;销毁事,“该片系向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租赁,其所有权完全属之该公司,自该片停映后,当即由该公司驻沪代表取去,敝院无权扣留,最好由钧会转请外交当局向美领交涉”;此后映片检查事,“敝院绝无成见”,惟“敝院开映各片,均系向外商影片公司出价租赁,一切检查事宜,亦向由各该公司主持办理,敝院之意,似亦由钧会令饬各外商影片公司,凡新片到沪,于未出租之前,一律交由钧会检查”;以后开映罗克片须送审事,“敝院惩前毖后,自当遵命照办”。同时提出:“敝院报章广告,自钧会令知各报馆停登后,营业方面大受影响,在敝院选片不慎,固属咎有应得,但事后勇于改过,自动停映,并登报向国人道歉,于情于理,似尚不无可原,可否仰恳钧会即日令知各该报馆撤回此项禁令,以维营业,而恤商艰”。大光明戏院将有关责任推给外商公司,令电检会很不满意,对其请求没有答复。4月12日,大光明戏院再向电检会呈文,表示“粗知大义,亦岂甘卖国为荣,此次委系失于检点,并非故意”;表示“自愿酌助款项,作慈善之用”。5月2日,电检会通过处罚大光明戏院办法:罚款五千元,充慈善事业经费;登报向国人道歉(道歉原文须经本会核定);在罗克未道歉前不准再演其主演各片;以后该院所映各片,应一律先向本会声请检查,核准后方能公映;该院遵办上列决议后,准其恢复广告。此决议通过后,大光明戏院仍未立即遵照办理,一直拖到10月15日,大光明戏院才上呈电检会,承认“前以失于检点,开映罗克主演之《不怕死》影片,其中有侮辱国人之处,深用疚心”,电检会各项办法“俱可遵办”;罚款五千元拨充君毅中学建筑校舍基金;以后映演诸片自当随时于事前声请检查,以免再有错误。[54] 10月19日,大光明戏院在各报恢复刊登广告,并特别注明由电检会检查许可。至此,关于“不怕死”案对两戏院的处理告一段落。
处理“不怕死”案的重要方面是要求罗克向中国道歉。案发后,经过国民党中宣部向外交部请求,外交部于3月22日训令中国驻旧金山领事馆,令其“切实交涉,速将该片撤回,嗣后制片并当顾全友谊,免起误会。”[55] 由于中国方面的交涉及舆论压力,并考虑到所拍影片的市场出路问题,罗克于5月29日正式去函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首先表示十分关切“不怕死”案在中国的进展,其后声明:自己完全无意有意地触犯贵国的民族尊严,伤害贵国人民的感情。他解释了《不怕死》的制作过程,称为了避免对中国人的不当描写,该片曾特意请来中国专家作顾问,所有片中描写与演员等问题都有仔细的讨论。他仍然认为,影片不过是一种娱乐,任何以为此片是对中国人的负面描写,都远非我心。但他同时也承认,当得知此片在上海上映后的反响时,感到十分诧异与震惊。罗克最后郑重声明:我渴望做的事就是,如果我以任何方式触犯了中国的民族荣誉和尊严,我愿向中国和中国人民表示我诚实的歉意。罗克此函的内容并未立即传回国内。直至8月2日,外交部长王正廷函告有关各方面:罗克“闻其主演之‘不怕死’影片备受中国人士之反感,业已正式来函,对我国道歉,并表示敬仰我国之诚意。”[56] 鉴于罗克已有正式道歉表示,8月22日上海电检会通过决议,对其主演各片恢复检查。9月30日,正式通令解禁罗克主演各片。
对“不怕死”事件的处理,是上海电检会一次非常成功的行动。上海电检会自成立之日起,即有通过电影检查而全面掌控对电影制作、发行与放映管理权的意图,但在实现对租界及外商影业的检查管理方面,格于中方的弱势地位而困难重重。“不怕死”案虽为偶发,但上海电检会的处理却及时得当,利用社会各界及舆论对“辱华”影片普遍不满之民气,以及在此种高涨民气压力下外商一时“理屈”之心理,同时求得中央及地方党政当局的支持,迫使租界及外商影业低头认错,并使美国著名演员破天荒地向中国表示正式道歉。在对此案的处理过程中,上海电检会并未采取直接触及租界当局权力的处理方法,而是以令报纸停登影片广告、在租界外停映相关影片的方式,从经济利益角度迫使关系者作出妥协。这样既实现了自己的意图,又未伤及租界当局的独立统治体系,不至于在中外关系上引起外交冲突和干涉。上海电检会的处理方法虽是温和的,但成效却是明显的。3月28日,上海电检会通令各戏院,从4月1日起各公司未经检查许可之影片一律不准刊登广告,同时开始检查租界上映的影片。在当时情况下,此举并未引起关系者的反弹,上海租界及外商影业从此被纳入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体制,上海电检会实现了对电影制作、发行与放映业的全方位管理。“不怕死”案因此成为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确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成为一向独立于中国当局管理之外的租界及外商影业在中国遭遇的首次“滑铁卢”。
五、继续主动出击 ――全面限制与驱除“辱华”影片
“不怕死”案并非国民政府在上海以及推而广之在全国实行电影检查制度以后的孤立个案,而是对于一系列相同个案处理的开端,并最终导致强制性地全面限制与驱除外国尤其是美国的“辱华”影片。
美国影片中的华人形象一直为国人所不满,因为这些片中的中国人,“不是充盗匪的下手,就是做人家的仆役。且必囚首垢面,弯腰屈背,形状秽琐,丑态可憎”;“凡我国人士曾见此种影片者,无不认为耻辱”。[57] 这些影片在国内上映后引起了国人及舆论的关注,斥之为“辱华”。由于近代中国国势由强而弱的变化,使国人对自身形象之海外反映倍加关注,故对“辱华”情节及描写深恶痛绝。1920年春,美国纽约上映《红灯笼》(The Red Lantern)和《初生》(The First Born)两片,“描写的是中国妇女的缠足,华人露天饮食,街头赌博,吸食鸦片,逛妓院等各种夸大的丑态。华侨大愤,群请南方政府驻美代表马素向纽约市政府交涉,市长哈仑乃禁该二片在当地开演。”[58] 至192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影片中“出现了一系列以美国大城市的唐人街为背景的谋杀闹剧”,“把中国描绘成罪恶渊薮,已达到了顶点。”[59] 美国影片中对于中国人的负面描写,实令中国人极为不满,甚而有北京的电影院老板激愤地说:“你们看见的糟蹋中国人的影片还是许多片中选出来的侮辱色彩最轻的呢!如果我们把侮辱中国人的影片会集拢来,约齐我们的同业,开一个国耻影片大会,只怕北京城里又要闹一次义和团了。”[60]“不怕死”事件发生后,上海的外商《密勒氏评论报》亦承认,“这是中国进口的类似影片中最糟的一部,任何看过该片的中国人无疑都会被激怒。”[61] 如果说1927年以前,由于北京政府的分裂型统治使其不能对此作出适当的反应,也使国人对“辱华”影片的不满只能停留于文字声讨;则1927年国民党当政后揭橥的民族主义口号,为国人对“辱华”影片的声讨打开了更大的宣泄口,并以其实际权力运用而使对“辱华”影片的查禁成为可能。
1928年6月15日,国民政府发表《废除旧约宣言》,声明“中国八十余年间,备受不平等条约之束缚,既与国际相互尊重主权之原则相违背,亦为独立国家所不许”;“应进一步而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以副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62] 如美国论者所言:美国影片“对中国事物采取基本对立的观念同中国人的日益增长的新的民族自豪感,激烈地冲突起来了。到了三十年代,中国人更加有了强烈的自尊心。外国人如何来描写他们,已经变成了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因为这时中国正处在民族觉醒的时期,有许多突出的事例证明,这种被称为‘高度敏感的民族精神’,对美国影片中肆意歪曲的描绘,产生了强烈的反感,这一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63] 上海电检会对于“不怕死”案的处理,或可为此等“高度敏感的民族精神”之表示和“遵正当之手续”之举措予以适切的注脚。
在对《不怕死》影片作出处理后,上海电检会继续主动出击,又对其他几部美国“辱华”影片作出了处理。美国环球公司出品的《东方即西方》(East is West)是根据百老汇戏剧改编的中国题材影片,描写了美国官员之子与中国女子恋爱引起的风波,被认为“以各种方式,暴露中国人之丑点”,“服装之奇怪,亦为近五世纪中人所未能梦见,侮辱意味,十分浓厚。”有中国人在美国撰文称,“这样的作品在中国决不会存在。这不仅是因为它创造了子虚乌有的美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的病态感情,还因为它并不适合中华民国的旨趣。”[64] 1930年10月,该片在美国芝加哥上映时,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观看后认为,该片“描写中国公然拍卖妇女情形,不堪入目,于对白中,辱及我国革命”,向芝城市长提出抗议,结果得其允诺将抗议各段剪去。但后来该片重映时,中方认为删剪之处未能满意,乃迳函出品公司总经理,劝其将该片完全停演,结果得其复函,仅予解释并允以后注意。芝加哥总领馆于是函请上海市政府对该片严加取缔。该片引进中国时,正逢“不怕死”案后,民众对“辱华”影片之怒气未解,因而未敢遽然公映,只在1930年12月间,于租界影院作非正式试映,结果被电检会检查员认为内容有辱华人,禁止其开映。上海电检会在审查后认为,该片“侮辱我国国体,又复不顾邦交,拒绝我国驻芝加哥总领事之劝告,一意孤行,殊属可恶。”1931年5月22日决定,该片应即日全部修正或销毁;出品公司不得再制侮辱华人影片,并应以公司名义,在上海各大报向我国民道歉,公司总经理应向我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道歉;在以上各款未全部实行以前,该公司一切影片除业经检查许可者外一律不许公演。6月1日,环球公司在上海各报登出道歉启事称:“敝公司出品之东方即西方一片,对于中华民族,不无过分之描写。……咎有攸归,殊深抱憾。除直向芝城中国领事道歉外,谨在报端,向中国国民道歉。”[65]
美国百代公司出品的《风流船主》(Yankee Cliper),“片内述演我国事迹全用红顶花翎服装,跪拜礼节,对于我国妇女尤多侮辱之描写。此片流传,将使不谙我国国情之外人,疑我国为半开化民族,而生蔑视观念,影响我国国际地位,当不亚于“不怕死”及“东方即西方”两片”。1931年4月10日,该片在未经上海电检会检查许可的情况下,在公共租界虹口大戏院开映。上海电检会得知后,即以该戏院开映此片“不独违背定章,而且有辱国体”;“严饬该院将原片送会检查,一面函请各报馆将该院全部广告悉行撤除,以资惩戒。”18日,百代公司被迫将原片送会检查。同日虹口大戏院亦向电检会声明错误,自甘处罚。4月24日,电检会议决虹口戏院应登报向国人道歉,并处罚款三千元。26日,虹口戏院登报道歉并缴纳罚款,声明嗣后绝对服从法令。28日该院广告恢复。上述两片均在教育、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后由其继续处理各项未了事宜。
由于上海电检会和其后教育、内政部电检会对“辱华”影片的严厉处置,使得美国电影公司以后在拍摄有关中国题材影片时,不能不注意中国方面的感受并适当征询中方的意见,这种积极的变化,其最初动因即源于上海电检会对“辱华”影片的处置。如美国论者所言:“在三十年代,原先美国影片里反映的关于中国和中国事物的那种荒唐的概念,由于中国政府注意的结果,开始进行了部分的修正。到了三十年代的中期,美国电影业也开始自觉地对它所描绘的中国主题、背景和人物,重新进行审查和估价。”[66]
六、全国统一电影检查制度的建立 ――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的结束
上海电影检查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成功运作,为国民政府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电影检查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操作范式。虽然教育、内政部公布的《检查电影片规则》因种种因素而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但国民政府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影检查制度的工作并未因此而停止。“中央鉴于电影事业日臻发达,宣传效力宏大,其对于社会所发生之影响,善恶两方均能深入人心,若无组织完备、机能敏活之机关,施以严密之检查,必至滋生流弊,贻毒社会。”为此,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国民政府于1930年11月正式公布了《电影检查法》,将电影检查权力归于中央,“地方检查权乃告取消,而由内政与教育两部合组电影检查委员会,统一电影检查行政”。1931年3月1日,教育、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正式成立,随后通令各地电影检查机关一律撤销。[67]
根据《电影检查法》的规定,各地方只能执行教育、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而没有单独成立机构、进行电影检查的权力。但上海电影检查委员会运作有年,颇具成效,并有相当的权力,故其在教育、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之初,仍不愿立即撤销机构,放弃检查权力。4月8日,上海电检会上呈市政府,认为:“电影检查关系社教甚密切,依中央颁布之法,事实上无法顾及检查,且本市情形复杂,戏院林立,影片公司甚多,又与各国接近最深,自不能不有权宜办法,似应仍有存在之必要。”但上海市政府格于中央的指令,没有接受电检会的建议,批复其“应即预备结束一切,听候中央办理。至电影商之有无困难,中央执行检查之是否便利,现乏事实证明,本局不应揣测,并不得越权顾问。”[68] 至此,上海电检会不得不停止工作,准备办理撤销。
1931年5月29日,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通过结束工作决议案,自6月12日起停止工作,16日起停止职务,7月30日正式结束,同时另派5人为上海市电影检查员,协助教育、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在上海的电影检查工作。
在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存立期间,从1929年11月至1931年6月,共计检查影片996部,其中国产片441部,占44%;美国片504部,占51%;德国片40部,英国片5部,日本片3部,法国片1部,意大利片1部,苏联片1部,合占5%。在被检查的影片中,修剪95部,占总数的近10%;禁映9部,不到总数的1%,其中国产片4部,全部为武侠神怪片,计为友联公司的《续红侠》、锡藩公司的《理想中的英雄》、大中国公司的《乌鸡国》、暨南公司的《嘉兴八美图》(一名《荒山奇僧》);外国片5部,全部为美国影片,计为福克斯公司的“Far Call”和“Man without Woman”、环球公司的“Dracula”(《僵尸》)、百代公司的“Yankee Cliper”(《风流船主》)、《大破地狱》(出品公司不明)。[69] 就其检查影片的国别比例而言,与当时上海市场上映影片的国别比例大体相当,惟美国影片仍少于其实际放映比例(70%左右),原因可能是一方面美国电影商在上海电检会成立之初对检查阳奉阴违,直至“不怕死”事件后才基本上接受检查;另一方面可能是国产影片的复检率较高。就禁映与删剪影片的题材而言,国产片被禁映者全部为武侠神怪片,进口片被禁映者主要是“辱华”片和怪诞片(亦可谓西方式的神怪片),被删剪的影片亦多为这两类,显示电影检查当局对这两类题材影片的特别关注;但就禁映片占全部放映影片的比例而言,则远低于其后教育、内政部电检会的禁映比例(6%),显示在上海电影检查制度创立之初,出于投石问路、经验积累、市场反应以及各方关系等因素,检查当局对禁映影片的态度较为谨慎。无论如何,由于上海在中国电影业中所占之重要地位,上海电检会的工作不能不在实际上影响到全国的电影市场,并为其后国民政府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影检查制度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七、余论――上海电影检查制度建立的意义及其影响
就国民政府统治上海初期电影检查制度的建立而言,表现出国家权力正向文学艺术等原本具有较自由发展空间的社会领域进行渗透与控制,这是奉行“党治”与“训政”理念的国民党当政后势所必为,也是1920年中期以后中国政治情势发展由相对“放任”而趋于“集中”之必然结果。而且,此等渗透与控制,结合了国民党当政前后发展出的新式宣传“话语”系统,如民族荣誉――国际地位――反对“辱华”等等意识形态表述方式,较之于中国传统的“迷信邪说”和现代西方的“文化侵略”,似乎具有天然的“正义”性,起初并未引发一向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知识舆论界的反弹;相反,在对“不怕死”案的处理中,还有过国民党统治时期不多见的“左翼”与“右翼”的相容与调和。因此,就技术层面而言,上海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后,将检查重点置于武侠神怪片和美国“辱华”片,确为高明与成功之举,既适应了社会心理,表现出国民党当政后之“政治正确”,打开了对国内外影片检查的突破口,也使电影业者在强势国家权力与社会“正义”象征的话语系统的双重压力下,既无能也无力对检查之举表示不满与反对。
与国民政府时代许多政策法规公布实行后却被阳奉阴违、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相比,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后,各项电影检查法规在上海地方基本上得到了严格执行。上海电检会的成立及其成功运作,为国民政府通过检查制度控制电影业的发展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检查方针与运作方法,在相当程度上为其后的教育、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提供了参考与借鉴,可谓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的始作俑者之一。电影检查本为电影制作完成后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被动性和防御性的,但国民党通过实行检查制度介入电影事业,不仅钳控了电影制作的方向,而且为其后党营电影事业的建立创造了基础条件,又使此一检查制度具有了主动性和进攻性的意义。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民党实行电影检查制度的初衷,本为控制电影业并引导其成为政府宣传运用的有力工具之一,但其实施的结果,却使本来一直游离于五四新文学浪潮之外、以娱乐大众为中心的国产电影及其从业者,开始思虑电影与政治、国家等方面的关系,潜伏了政治性和政治意识渗入电影的条件。而一旦政治性渗入电影,则非国民党所可完全控制,“左翼”的动能往往超过“右翼”,中共对政治宣传的得心应手及其潜伏能量又远非国民党所可比。因此当“九一八”之后,电影界警醒于国难之危、民心之变,亟思于民族、国家有所贡献时,左翼电影潮流便如狂飙突进,迅猛而至,电影的社会批评主题与政治宣传潜力从此得以表现和发挥,并与其后的电影制作如影随形,相伴始终。此时此刻,本来希望通过检查而引导电影服务其“政治”的国民党,又不能不为电影潮流的他向“政治”而担忧,电影检查制度禁止违背“党义国体”的禁条意义也开始凸显。至此,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电影检查制度的全部意义构建过程才得以基本完成。通过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的个案研究,我们或可对国民党当政之初的政治发展与体制运作、意识形态的功用、社会心态的演变等等方面,有更多面相的了解与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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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国民党当政之初的上海电影检查制度,尚未见专门研究。关于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的起源以及1920年代北京政府时期和1930年代国民政府时期实行的电影检查制度的概况,请参阅汪朝光的《民国电影检查制度之滥觞》,《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3期;《30年代初的国民党电影检查制度》,《电影艺术》1997年第3期。
[2] 关于早期上海电影业的发展,请参阅汪朝光的《早期上海电影业与上海的现代化进程》,《档案与史学》2003年第3期。
[3] 程树仁:《中华影业年鉴》,中华影业年鉴社上海1927年版,第43章第1—3页。
[4] 蒋介石:《中国建设之途径》,1928年7月18日,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台北1984年版,第10卷第323页。
[5] 中共上海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等合编:《上海革命文化大事记(1919-1937)》,上海书店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
[6] 关于国民党当政后的文艺政策以及中国电影中的民族主义表现问题,请参阅倪伟的《“民族”想像与国家统制:1928-1948年南京政府的文艺政策及文学运动》,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张英进的《中国电影中的民族性与国家话语》,《二十一世纪》1997年12月号(总第44期,香港)。
[7] 陈立夫:《中国电影事业》,上海晨报社1933年版,第3-6页。
[8] 中华民国大学院编:《全国教育会议报告》,商务印书馆上海1928年版,乙编第428-432页。
[9] 张鸿基:《张元济主张禁止黄色电影和书刊》,《民国春秋》1989年第1期第26页。
[10]《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开明书店上海1934年版,第1006页。
[11] 荣孟源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北京1985年版,上册第620-627页。
[12]《上海革命文化大事记(1919-1937)》,第229页。
[13]《我国电影检查行政之沿革》,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档案,藏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档号七一八-967。
[14]《蒋梦麟赵戴文呈蒋介石》,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藏台北“国史馆”(以下简称“台档”),档号0121-1062.01-01。
[15]《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第1007页。
[16] 上海市公安局编:《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纪要》(1927年8月至1928年7月),1928年版,第46、81页。
[17]《戏曲电影将受审查》,《申报》1928年8月9日第15版。
[18] 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编:《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1931年版,序言。潘时任上海市农工商局局长,后改组为社会局,仍任局长,与党部方面联系密切。
[19]《市宣传部请中央划一戏曲电影审查条例》,《申报》1928年9月27日第14版。
[20]《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序言;《市政府将组织上海电影审查会》,《申报》1927年11月6日第11版。
[21]《上海革命文化大事记》(1919-1937),第171页。
[22]《戏曲电影将受审查》,《申报》1928年8月9日第15版。
[23]《电影审查细则》,中国电影资料馆编:《中国无声电影》,中国电影出版社北京1996年版,第136页。
[24]《上海市政府检报该市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经过、工作状况及各项规则呈》,1930年2月1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编文化分册(一)第337页。
[25]《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分册(一)第340-343页。
[26]《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第163-170页。
[27] 程季华主编:《中国电影发展史》第1卷,中国电影出版社北京1981年版,第133页。关于民国时期的武侠影片及其影响,请参阅陈墨的《刀光侠影蒙太奇-中国武侠电影论》,中国电影出版社北京1996年版。
[28] 金太璞:《神怪片查禁后》,《中国无声电影》,第666页。
[29]《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序言。
[30] 周素雅:《论武侠剧》,《中国无声电影》,第668页。
[31] 郑君里:《现代中国电影史略》,《中国无声电影》,第1414页。
[32] 青苹:《从武侠电影说到〔火烧红莲寺〕和〔水浒〕》,《中国无声电影》,第1177页。
[33]《中国电影发展史》第1卷,第133页。
[34] 君豪:《审查影片之我见》,《申报》1926年6月5日第18版。
[35] 据左翼电影领导人夏衍回忆,明星公司此后在拍摄左翼影片时曾向检查当局“烧了香”(即“行贿”)。(夏衍:《懒寻旧梦录》,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59页)可见电影公司向检查当局疏通不为无因。而且明星公司是大公司,有社会地位也有后台,潘公展就与明星公司有较多关系。考虑到这些因素,检查当局总会给些“面子”。
[36]《火烧红莲寺》共拍成17集,最后一集完成于1931年。
[37] 上海市教育局编:《上海特别市教育局业务报告》(1929年7-12月),1929年版,第68-73页。
[38] 1931年1月9日,上海电检会通过《取缔神怪影片案》,3月22日公布《取缔神怪影片办法》。未及实行,上海电检会即被撤销。教育、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后,对武侠神怪片再下禁令,基本禁止了武侠神怪片的拍摄和放映。
[39] 关于美国电影在中国放映之情况及其引发之反响,请参阅汪朝光的《民国年间美国电影在华市场研究》,《电影艺术》1998年第1期;《泛政治化的观照—中国影评中的美国电影》,《美国研究》1996年第2期;《国民党电影检查制度下的美国电影》,《中美文化交流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0] 上海公共租界设有独立的电影检查机构,但其检查方针与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制度有别,而且不能体现电影检查的国家主权。有关情况,作者拟另行撰文研究。
[41]《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第105页;《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分册(一)第339页。
[42]《呈送提供修订电影检查法规意见》,1933年10月26日,藏上海市档案馆(以下简称“沪档”),档号G235-2-1625。
[43]《民国日报》1930年2月24日。
[44] 大光明大戏院是当时上海最大最豪华的电影院,在美国注册,名义上是美商影院,但实际上由华商控制。
[45]《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第108-109页。
[46] 洪深:《关于中国评论周报与桂中枢先生》,《民国日报》1930年3月11日第4张第2版。
[47]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党史资料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编:《中国左翼电影运动》,中国电影出版社北京1993年版,第19页。
[48]《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第106页。
[49]《民国日报》1930年2月23日第1张第1版。
[50]《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第110-112页。
[51]《叶楚伧致各地党部宣传部》,台档,1432.13/6220.01-01。
[52]《关于“不怕死”案交涉之经过》,台档,1432.13/6220.01-01。
[53]《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第116-117页。
[54]《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第114-119页。
[55]《不怕死》开拍前,中国驻旧金山领事馆已知其主要内容,“以其有伤华人名誉”,遂派副领事李照松告派拉蒙公司,请其于制片时由领馆派人参观,并通告华人受雇于该公司者自重人格,不可为侮辱华人之事。1929年11月22日,该片在旧金山上映,当地中华商会请领事提出交涉。李照松遂于26日致函市长劳尔夫(Rolph),告以片中描写了一些中国人中的坏习惯,如果上映,将恶化该市白人和华人的感情,请其在可能范围内,不许该片上映。市长秘书后复函李,称市长已请他咨商警察局长,删去片中部分负面内容。12月10日,警察局长复函市长秘书,表示同意市长的建议,删除片中主角在华人家中发现鸦片的情节。制片公司总经理亦表示,将令制片厂不可再制有伤华人之片。领馆认为“此案交涉已有圆满结果”。(《关于“不怕死”案交涉之经过》,台档,1432.13/6220.01-01)
[56]《关于“不怕死”案交涉之经过》,台档,1432.13/6220.01-01。
[57]《改良中国影片事业之先声》,《申报》1922年8月22日第15版。
[58] 郑君里:《现代中国电影史略》,《中国无声电影》,第1394页。
[59] 陶乐赛·琼斯:《美国银幕上的中国和中国人》,邢祖文、刘宗锟译,中国电影出版社北京1963年版,第85页。
[60] 陈大悲:《中国影片企业家的三个恶梦》,《东方杂志》第21卷第16号第95页。
[61] Paul K. Whang, The Boycotting of Harold Lloyd’s“Welcome Danger”,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Vol.52, March 8, 1930, p.51.
[6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外交(一)第33页。
[63]《美国银幕上的中国和中国人》,第66页。
[64] 宋伟杰:《形象在两极间摇摆》,《东方》1995年第3期第85页。
[65]《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第131-135页。
[66]《美国银幕上的中国和中国人》,第67页。
[67]《我国电影检查行政之沿革》,二档,七一八-967。
[68] 沪档,Q235-2-1622。
[69]《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业务报告》,附录。不知何故,该项统计未包括《不怕死》与《东方即西方》。另据该会向市政府的报告,自1929年11月12日至1931年1月底,共计检查影片264部,内国产片190部,外国片74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分册(一)第340页)这个数字与业务报告的数字有较大差距。从当时上海电影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业务报告的数字可能更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