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在风险社会中看权力及其表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40 次 更新时间:2023-04-02 09:16

进入专题: 风险社会   权力   政治与管理   官僚制组织   合作制组织  

张康之  

内容提要:权力是一种贯穿于人类文明史的社会现象,人们往往是在实体性的意义上来认识权力的,其实,权力是一种力量对比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社会力量。在力量对比中,权力发挥了控制、支配的功能。近代以来,在社会分化中出现了政治权力与管理权力,但政治过程中存在着管理权力,而管理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政治权力。作为一种力量对比关系,权力取决于这种关系两极的状况,互以对方为权力存在的前提。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特别是社会的高度流动性,意味着结构性、制度化权力存在的基础丧失了。当然,在合作制组织中也可能存在着权力,但那必然是临时性的权力,仅仅存在于具体的合作行动中,而且取决于承担任务的需要。风险社会意味着结构性、制度化权力的终结,我们必须学会在没有了权力整合的情况下开展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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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历史经验,可以认为,权力是一个非常普遍而且永恒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社会中,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力”,只要物体在运动,只要系统在运行,就会有“力”这种现象。社会的运行以及社会各种要素的运动,都会生成“力”,权力无非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中的一种。但是,权力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它在社会运行中所表现出来的是控制和支配,是存在于人际关系中的一种控制和支配力量。权力被运用于控制和支配中,可以服务于统治、压迫的目的,也可以从属于协调、整合的目的,归结起来,是为了获得某种秩序。一般说来,稳定的秩序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可以使人的生存和生活期待得到实现,因而表现出了对权力的接受、认同等,也使得权力变成了似乎是每一个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治理因素。但是,我们目前遇到两个问题:其一,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人类历史的再一次转型,那么在走进后工业社会时,是否还像以往一样需要权力;其二,就人类已经陷入了风险社会而言,面对着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权力能否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发挥秩序的功能?如果说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人的行动都将以集体行动的形式出现,那么行动中的协调以及力量整合是否需要权力?这些问题在今天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了,因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决定了我们面对着“人类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如何做出选择。


全球化、后工业化是一场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社会运动,风险社会则是人类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这两个方面构成了我们思考和行动的基本背景。在社会转型中认识权力,就需要看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韦伯认为,“由一个经济上的没落阶级实行政治统治是危险的……但更危险的是,那些已经开始掌握经济权力从而跃跃欲试期待着接管政治统治权的阶级,却未达到足够的政治成熟以掌握国家的航向”[1](p7)。历史上的社会转型过程往往表现为权力冲突,或者说那是一个权力博弈过程,直到新生的社会力量战胜没落的社会力量,才宣告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开启,即建构起新的权力秩序。与历史上的社会转型不同的是,我们今天同时遭遇了风险社会。如果这一次社会转型也以新旧社会力量的博弈的形式出现,那么在斗争和冲突中势必会再度生产出社会风险,从而加剧风险社会的烈度。特别是人类文明中的诸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也意味着顷刻毁灭人类的可能性,那么在这种条件下人类命运就变得非常不确定了。难道人类果真要经历佛教所说的“末法时期”和基督教所说的“末日审判”吗?虽然对权力的思考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但于其中,则是可以发现一些端倪的。


一、权力及其运行的条件


权力是存在于有着层级结构的社会系统中的,而且层级结构的相对稳定也是一个必要条件。一般说来,如果一个系统是封闭系统的话,往往具有如下特征:层级结构及其稳定性是以系统的相对封闭为前提的,即使系统是开放的,但其边界轮廓清晰,能够区分出内外的构成,并能够实现对内部各构成要素以及变革力量的有效控制,而且对外部因素,特别是各种影响变量,也能够得到认识和把握。对于这样的系统,应当视作封闭系统,或者说是相对封闭的系统。正是系统的封闭性,使系统内部可以分化出不同的层级,为权力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当层级结构化为某种稳定的模态,权力也就产生了。这就如土壤中可以生长出植物,但若土壤处在不停地翻腾中,则会寸草不生。所以,流动性是权力的天然解药,一切由权力引起的问题,在流动性中都能得到解决。我们发现,中国佛家寺庙中的一个职务名称是无比传神的,这个职务就是“住持”。住持被认为是掌握权力的,无论它是统治还是管理寺庙的权力,都是建立在行使这一权力的和尚“住”在寺庙。也就是说,一个游方僧是没有资格做住持的,因为他没有长期“住”在这个寺庙而不能“持”。但是,住持能够行使权力还是建立在该寺庙中有着众多和尚的前提下的。如果和尚非住而流动了起来,即云游四方或到其他寺庙挂单,该寺庙仅剩下住持一人,那么他的权力还会存在吗?


福柯认为,权力是一种力量对比关系。其实,说权力是一种力量对比关系是不需要加以证明的事实,因为它太过显而易见了。毫无疑问,有权力的地方就存在着不平等,不仅是在权力溯源的意义上存在着人的不平等关系,而且在权力作用的结果上,也制造出了人的不平等。其实,权力的运行只有在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才是可能的。与权力相关联在一起的所有存在都必然具有不平等的形式,或者说,权力本身就意味着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还可以说,权力必须建立在两极共在的前提下,失去了一极,权力也就消失了。一方面,权力是一种关系,是存在于两极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这种关系的两极是不平等的。所以,权力无非是一种力量对比关系,失去了一极,就意味着不存在力量对比关系,如果两极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力量对比也是没有意义的,也不会以权力的形式出现。权力所代表的力量对比关系的结构化程度越高,权力关系也就越稳定,权力的功能也就越强大。一旦流动性打破了力量对比关系,权力的根基也就受到了破坏。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一切都处在流动中,无法生成结构性的力量对比关系,因而导致权力失去了得以生成和得以存在的基础。


对于官僚制组织而言,组织中心主义的观念取向也会对权力提出要求,或者说,只有借助于权力的控制和支配,才能将组织要素整合起来,使组织以一个整体的形式出现。组织的存续以及组织职能的实现,都表现出对权力的依赖。风险社会却使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就风险社会中的组织形式是合作制组织而不是官僚制组织来看,或者说,只有合作制组织才能适应于在风险社会中开展行动,那么合作制组织中是否存在着权力以及权力的表现等,都将不同于官僚制组织。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系统是开放性的系统,在某种意义上,它并无明确的和严格的边界,一切外部影响因素都会处于同它的构成要素的互动和联动之中。因而,这种社会系统是不稳定的,无法实现结构化,不可能生成层级,因而也就不可能生成权力。作为社会系统的官僚制组织包含着人为设计的成分,比如岗位、职位、部门、层级等,都会反映设计者或组织领导者的认知以及意志。所以,虽然可以说权力根源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主观因素却发挥直接的影响作用。比较而言,在风险社会中生成的合作制组织,则不会表现出对权力的依赖。如果说合作制组织中也存在着权力的话,那么它的权力是直接受到合作行动及其承担任务的状况规定的,所反映的是客观要求,而不是组织自身存在的要求。


从洛克、孟德斯鸠开始对权力进行分类看,也许是受到了林耐分类学的影响。不过应当注意到的是,权力并不是林耐致力于分类的动物、植物等,因为林耐可以进行分类的动物、植物本身与其特征是完整的整体,而权力并不是与其载体不可分离的,而是表现出了被占有、被掌握、被行使的特征。但是,洛克,孟德斯鸠的分类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而且以一种思维方式的形式为人们所持有,以至于在人们的权力观念中生成了权力是一种实体的意象。然后,带着这种意象去进行社会治理的几乎所有安排。理论探讨也在此过程中发挥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致使误解日益加深。就权力作为一种力量对比关系而言,反而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这说明,福柯指出权力是一种力量关系在理论上就显得非常重要,可以说是一项创见。


如果说权力是一种力量对比关系,那么权力的运转、运行本身就是一直用权力来命名的那个系统的机制和功能实现状况的显形形态。只有当权力运转起来,特别是已经发挥了作用,我们才能认识它。在权力尚未显现为机制和功能效应的时候,关于权力的所有见解、意见和安排都无法基于回溯性认识和经验做出,应当说那些见解、意见在很大成分上是属于臆测和基于臆测而提出的一种看法。所以,关于权力的功能,是需要在其付诸行动的时候,才能得到认识。不仅如此,权力对于其他社会设置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可以说,权力是几乎所有社会设置的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没有权力,法律的规范功能、劳动的惩戒功能、生产线的纪律功能等所有社会设置的功能实现,都会显得不可能。以劳动为例,福柯认为,“劳动一直具有三种功能:生产功能,象征功能和‘驯服’或者说惩戒功能。”[2](p164)但是,在工业社会中,人们更多关注的则是劳动的生产功能。虽然在孩子、学生等以义务劳动的形式出现的象征功能以及在犯人等那里表现出来的劳动惩戒功能都一直被援用,却没有进入理论探讨的视野中。福柯弥补了这一项,特别是对劳动的惩戒功能,福柯作了大量探讨。正是通过这些探讨,福柯证明了与劳动联系在一起的权力作用机制。更为重要的是,福柯认为劳动的这三种功能被混合到了一起,没有人去对劳动的生产功能与惩戒功能之间作出区分。这的确合乎工业社会的实情。不过也必须看到,在马克思的研究中其实已经对这个问题做了充分阐释。在“异化劳动”的概念中,显然包含着劳动成为一种惩戒手段的内涵。尽管异化劳动中的劳动在安排上是出于生产的需要,但劳动者从劳动中所感受到的却是惩戒。


权力的性质是由历史条件决定的,社会建构的理念,所形成的社会结构,决定了权力的性质。比如,在农业社会,之所以形成了一个授权体系,是因为权力为最高统治者所有;在工业社会中之所以会出现分权体系,是因为民主理念假设权力为民众所有。工业社会在结构上出现了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分化、分立,因而有了公共权力。在人类的前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去谈论所谓公共权力,是不可思议的。人类学把原始社会设想为“共产主义”状态,但如果这个社会中存在着权力的话,那也肯定不是公共权力。原始社会这种初级组织中的权力至多可以认为是一种共有权力(common power)而不是公共权力(public power)。在其后的整个农业社会,权力一直是属于统治阶级所占据和拥有的,是阶级统治的权力。即使到了工业社会,在一个很长的时期,权力还一直是资产阶级实施统治和管理的工具。只是到了19世纪的后期,随着政府的“中立化”以及“文官制度”的出现,才在形式上出现了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还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共权力,而在实质上,这种权力依然是非公共的。公共权力只能是在社会的阶级差别完全消失之后,也就是在马克思所讲的人类“政治解放”得到完全实现的时候,才会出现。只要权力还与资本联系在一起并用来支持剥削和压迫,它就不具有公共性。


权力在工业社会中主要是被用于控制和支配过程中的,而一切控制和支配都具有强制性,所以权力给人最深的印象就是其强制性特征。一般认为,官僚制组织中存在着典型化的控制和支配过程,而在有机群体中则不存在控制和支配的问题。不过,就现实来看,虽然那些被认为是理想类型的有机群体最大限度地削弱了支配,但也无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强制。比如,用规则维系的群体,所运用的规则本身就包含着强制性力量,而且必然会以控制的形式去加以表现。但是,当我们说用强制代替了支配的时候,其实还是一种逻辑上的推论,而在现实中,当强制不再停留于规则设定的状态中而是现实地发挥作用的时候,则是通过权力展开的。事实上,任何强制都意味着权力。一旦强制也被看作广义上的支配,即没有特定对象的支配,那么强制也就是以支配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是存在于支配过程之中的。也正是这个原因,在整个工业社会中,每一个群体都会感受到来自内外的巨大压力,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使建构有机群体的理想总是化为泡影。所以,如果从理论上看,在对权力支配的最大可能性的扬弃中,我们前行道路上的一个基本障碍就是强制,我们终结控制的追求,所指向的就是任何形式的强制。只有当我们的社会不再有强制时,合作行动才能获得无穷无尽的被解放出来的力量。这种力量将不再是权力,不再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而是应对和解决人们所面对的一切问题的力量。


总的说来,一方面,权力及其运行都是有条件的,需要在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的场景中来加以认识,同时也需要看权力从属于什么样的目的;另一方面,权力及其运行既可以达成目的,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并将人类社会引向一个与理想不一致的方向。在关于权力的研究中,人们往往误以为权力是一种实体性存在,认为掌握权力的人就像手中握了一把锄头或大刀,可以挥舞它来“理田”或“威吓”他人。其实,权力是一种关系而不具有实体性。严格说来,并不存在着掌握和行使权力的问题,而是在力量对比关系中显现出了权力的功能。一旦以权力这种形式出现的关系解扣了,那么权力也就不存在了。之所以历史经验显示权力无处不在,那是因为人的不平等处处可见。当人类陷入风险社会,置身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特别是高频社会流动,都使稳定的权力关系无法得以维系,因而也就不再会存在着权力这种社会现象。即使合作制组织中的某些现象会被认为是权力,那也是假性权力,在表现形式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权力。


二、政治权力与管理权力


有权力就有政治,也可以反过来说,有政治就有权力。即便是管理系统中的权力,也具有政治的属性,而不是能严格地定义为纯粹“管理权力”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政治与权力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在我们所构想的合作社会中并不存在结构性、模式化的权力及其运行机制,而我们却认为这个社会中存在着合作政治,这就对历史经验构成了一种否定。也就是说,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将看到政治的彻底转型,而且风险社会也需要属于这个社会的政治。考虑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于风险社会的意义,那么我们认为风险社会中的政治将是合作政治。这政治意味着一种不表现为权力运行机制的政治模式,它不是运用权力去解决合作问题,而是通过道德、信任以及信息的应用等去对合作提供支持,好通过合作行动去破解风险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难题。


应当看到,即使工业社会的政治构成要素和运行方式等也是非常复杂和多样的,权力及其运行只是这种政治的一个方面。对于合作政治而言,必然对工业社会竞争政治构成否定,而且这种否定应当在黑格尔的“扬弃”概念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也就是说,工业社会竞争政治中的有些方面还是可以成为合作政治建构的积极因素的。至于哪些方面可以在批判性继承的意义上成为积极因素,则是一个需要根据合作政治建构的要求来进行认真研究的问题。至少,就政治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来看,是适用于合作政治建构的。合作政治是一种“生存政治”,而生存不是独立于生活之外的,而是包含在生活之中的。也就是说,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一切行动都是生活的内容,也以生活的形式出现,而生活的首要问题就是人的生存问题。为了解决人的生存问题,也需要求助于政治,但这种政治不具有竞争的性质,而是属于合作政治。如果说竞争政治所争的就是权力,因为需要通过权力在竞争中猎获优势地位,并在利益实现中因为得到了权力的支持而总有大的斩获,那么对于从属于生存需要的合作政治而言,既不会争夺权力,也不通过权力去争夺生存机会,即不会去将别人的生存机会剥夺而归为自己。


如果希望简单明了地对政治进行定义的话,也许说政治是使用权力而开展的活动可能比较切合实际。当然,这里所说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国家权威机构所集结起来的权力,也包括私人部门中的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权力,即在人的社会地位势差中所形成的一切力量。比如,可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幼儿园中,幼儿感受到了老师对他们的支配力,进而有一些幼儿选择了争宠老师的举动,以化解老师支配力给他们带来的心理压力,或者改变老师支配力的方向。这种活动也就是我们经常戏称的“幼儿园政治”。实际上,它确有政治的特征。也许老师的支配力是一种“假性”权力,幼儿围绕这种“假性”权力而开展的活动也是一种“假性”的政治,但拥有政治的许多特征却是真实的,甚至可以从中觉察到幼儿之间利益争夺的内容。推广开去,我们就会发现,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中,甚至在人们开展互动的每一个社会事项中,都包含着围绕结构化的或尚未结构化的权力而开展的活动。这些活动,都可以纳入广义的政治定义中去。其中,就包含着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假性的或真实的政治权力,并包含着权术、权谋等。


尽管在政治权力的运行中权术、权谋肆虐,却表现出了某种对思想的畏惧。托克维尔说:“在政府权力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思想、欲望、痛苦只有以某种形式出现在政府之前,才能显示它的存在,才能引起关注,唤起激情。”[3](作者序pp23-24)其实,有的时候,情况也许是那些对思想、欲望、痛苦的赤裸裸地展示被视而无睹了。那是因为,权力的傲慢会达到让人的想象力也无法穷极的地步,直到它赖以存在的基础出现了动摇,才会变得敏感起来,但也不意味着放下傲慢。事实上,这种敏感也许会导向进一步破坏自己存在之基础的方向。一般说来,当政府陷入危机状态时,更倾向于控制思想,不允许有思想而没有权力的人存在。特别是在集权的社会中,一个有思想的人而又没有掌握权力的话,就极易被视为异端。即使他的思想是当局者所需要的,也会在人身的意义上将其排斥到社会的边缘。如果他的思想与当局有冲突的话,那么就会从身体上消灭他。集权社会有可能积极地支持和鼓励技术创新,但思想上的任何创新都是不允许的。所以,在集权社会中,关于人与社会的研究是很危险的。有思想的人为了安全起见,大都集中在对人的个人生活或肉体延续、享乐等方面的思考,而不是触及社会的话题。在这个社会中,如果存在着关于人与社会的研究者,实际上也只是一些把传统知识加以传授的“教书匠”,而不是真正的研究者。如果说确实存在着研究的话,那无非是在社会技术方面做一些如何应用知识和理论的事情。总之,思想是一种禁忌。


尽管我们认为管理中也存在着政治,不认为存在着纯粹的管理过程,但在分析的视野中,又看到了社会运行中既存在着政治过程也存在着管理过程,而且整个政治过程也都是在权力的作用下去开展行动的。除了权力之外,在社会过程中还存在着无法归类到权力范畴的影响力。事实上,权力与影响力在整个近代以来的政治过程中是并存的,但权力与影响力却是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的。权力导向支配和控制行为,而影响力则往往被应用到操纵过程中去。比如,利益集团在政治体系中并没有可资应用的权力,但它却能够运用影响力而实施对政治过程的操纵。这也反过来说明权力与影响力是有所不同的。不过,在风险社会中,现代社会的这种影响力发挥作用的状况将不会存在,尤其是在合作治理中,影响力并不倾向于生成操纵行为。因为,如果影响力转化为操纵行为的话,对于合作治理将是有害的。


政治活动的开展是以组织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是通过组织去开展政治活动的。所以,有政治就有权力的判断也可以改称为有组织就有权力。只要组织是有层级的,就有权力。这是一个不容怀疑的事实。只要人类还需要通过组织去开展社会活动,去获取生活资料;只要人类还会把组织作为其社会生活的一种必要形式,就无法设想取缔权力。无政府主义者仅仅看到权力与统治机构相联系在一起的历史就提出取缔政府的主张,以为取缔了政府也就取缔了权力,那是肤浅的想法。其实,权力并不仅仅存在于政府等社会统治机构之中,而是广泛地存在于一切组织化的行为系统中的。即使取缔了政府以及一切社会性的统治机构,如果不能取缔既有的组织化行为系统,就依然无法取缔权力。所以,当我们说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权力失去了赖以生成和存在的基础时,只是说这个社会中不存在系统化、结构性的权力。就合作制组织仍然是组织化的行为系统而言,依然是存在着权力的。


如果说合作制组织中仍然存在着权力,那么我们如何去设想这种组织不是一个支配和控制体系呢?根据以往的经验以及对现实的认识,我们的确需要承认权力是与支配和控制联系在一起的,但权力支配和控制得以展开,必须建立在一种稳定性的结构之上,需要得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结构的支持。历史上的以及既存的组织,都包含着这种相对稳定的结构,特别是官僚制组织,有一系列防范组织结构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措施和机制,从而使支配和控制能够持续地展开。对于合作制组织而言,组织结构的稳定性让位于组织结构的灵活性,也就是说,组织成了一个“变形虫”。合作制组织的结构有着巨大的张力和巨大的弹性,随时随地根据组织承担的任务之需要而作出调整,随时随地根据环境的状况而发生变化。在这里,稳定的组织结构所造成的是组织的僵化,会让组织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任务和环境面前显得极端无能。所以,是因为组织环境和组织所承担的任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已经超出了组织权力支配和控制模式所能驾驭的界限,从而决定了组织结构必然是富有弹性的和灵活性的。其实也可以说,正是因为组织结构是弹性化的和具有灵活性,才使组织成为不再以官僚制组织的形式出现,而是转型为合作制组织了。在转型为合作制组织的时候,也就不再有结构性的权力了,即使出现了权力,也是处在变动的过程中的。


工业社会中的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在权力运行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别。一般说来,私人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受到各个方面的限制,特别是私人组织中的利润追求,决定了组织设置会将权力运行的方向限制在利润最大化的方向上。同样,在公共组织中,不仅有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而且公共组织的程序等也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作出的设置。由于权力受到种种限制,公共组织中的官员在许多需要行使权力的地方却没有行使权力的自主性。也就是说,他可能知道怎样做才能使绩效更佳,但权力制约机制却决定了他无法按照自己所认识到的那样去做。出现这种情况,绩效管理在对公共组织的官员进行绩效评估时,是不是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显然如此。从20世纪后期的情况看,无论是公共组织还是私人组织,“有组织的权力变得热衷于制造一种既有利于它们的特殊作用和目标的公共舆论,又符合它们自己理解的利益的更加普遍化的公共舆论。被急于和同样倾心于制造舆论的被觉察的对手进行斗争或互相勾结所驱使,所有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必然力求把公众可能不喜欢的事情改变为喜欢的事情。”[4](p186)


从理论上看,管理权力的运行要比政治权力更为规范,需要遵从一系列规则、规定和原则,而政治权力的运行则赋予政治家们以更多的自主性。在管理系统中,组织的层级意味着不当的行权被视为越权,无论是在“上行”还是“下行”的方向上,越权都是不允许的。当然,越权行为更多地发生在下行的方向上。对越权的禁止,是出于秩序的要求,但其弊端是,在需要越权来处理某一事项的情况下,也必须考虑越权行为的不正当性。一旦认为越权不具有正当性,行政官僚就会不愿意冒险越权。这对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而言,就是非常严重的行动障碍。因为它将妨碍应急反应,有可能致使紧急事项演化为危机事件。考虑到只要存在着等级就不允许超级行权,而且这是权力运行的一项文明成就,那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绝不是倒退到原先的行权秩序状态中去,而是需要在取消层级方面做文章。一旦层级受到了削弱,甚至消除了层级,那么禁止越权的相关规定也就失去意义了。事实上,这个时候根本就不存在所谓越权的问题。


管理权力的运行所走的是自上而下的路线,但从20世纪后期以来的情况看,由于信息技术的引入,也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程度的迅速攀升,组织横向协调的任务变得越来越多,甚至许多组织理论家认为,横向协调构成了对官僚制组织纵向协调的修正。不过,从当前的表现来看,在实施横向协调时依然存在着对纵向权力的依赖。因为,在官僚制组织模式不变的条件下,“协调人员对其正在整合的、来自不同单元的人员施加任何真正影响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较高级别管理者对他们的支持。”[5](p122)其实,对于注重程序合理性的官僚制组织而言,这种支持已经属于例外事项,即脱离了程序的轨道。不过,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现实对官僚制组织构成了否定,而且也正在呼唤出一种不同于官僚制组织的合作制组织。一旦组织转型的过程有了新的进展,我们就会发现,权力的历史在合作制组织中将得到改写。虽然合作行动中存在着权力,但并不存在宏观意义上的权力体系,甚至微观权力体系也不可能得到制度的支持,而是表现为非模式化的、非结构性的、临时性权力。在这里,存在着权力,却不存在稳定的权力体系,也不存在可以纳入科学合理性范畴中的权力运行机制,而是一些在具体场景中出现的临时性权力。


三、集权、分权以及权力整合


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一直是近代以来的人们非常关注的政治问题,在20世纪中后期,也被作为一种管理体制而加以讨论。其实,在工业社会的语境中,只要涉及组织的运行,人们立马就会想起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在政治学的话语中,集权是受到诸多诟病的权力配置方式,人们较多地推崇分权形态;在管理学的视域中,虽然一直存在着分权的追求,而实践则总是用集权的方式去诠释组织的协调与控制。因而,在近代以来的这个社会传统中,是难以摆脱集权或分权话语纠缠的。其实,集权与分权所代表的只是两种控制方式。退一步说,它们也意味着两种整合方式。集权所呈现的是一种集中控制,而分权则是一种分散控制的方式。在控制的意义上,虽然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控制体制,但在性质上都属于直接控制。


如果将民主的方式也拿来进行比较的话,则会看到,民主所代表的是一种策略性控制,是通过民主而实施的间接控制,不具有与集权相对的分权体制的控制特征。以集权或分权的形式出现的控制体制,远远超出民主意义上的策略性控制,都表现为直接控制。然而,合作制组织的出现将宣布集权与分权的争论不再有意义,也会将民主所代表的策略性控制宣布为不再有意义。因为,合作制组织不会出现权力结构化的问题,任何一种权力的出现和存在,都具有暂时性,或者说,组织中的任何一种权力都是暂时地与某个(些)组织成员联系在一起,会随着合作制组织承担任务的不同而转移到相关专家的手中。即使某个(些)组织成员长期掌握组织权力,合作制组织的实质民主机制也能够保证这种权力不是以专断性的力量出现的,不具有强制以及支配的属性。


集权不限于将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制定标准和提供行为规范也是集权的一种形式,目的都是为了获得行动的一致性。对于制定标准和提供行为规范的权力,人们往往从法治的视角来加以认识和为其定位,认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可以将行动统一到规则上来,因而具有法治的属性。但是,从行动者与行动的关系来看,权力的集中会给行动者留下一定的自主性空间,而用标准、规则等来统一行动,则会将这种自主性空间压缩到了极小的地步。所以,在组织的运行中,一般都是采用集权的方式。虽然分权理论能够带来更多的认同,因为人们对民主的信念决定了他们往往对分权情有独钟,但在组织运行的实践中,分权对于统一行动总是形成牵制。特别是面对一些临时性的、突发性的任务时,分权体制中的程序和规则不仅不能起到协调行动的作用,反而会成为束缚行动者手脚的东西。


显然,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分权是被作为民主体制的特征看待的。不过,我们可以以社会治理为例来看这个问题。在社会治理的分工—协作模式中,政策制定是由一些专门机构来承担的。在代表制的路径中,即便每一种社会力量的代表都进入了这个(些)机构,权力以及影响力也是不同的,更不用说是否存在着权力操纵的问题。在直接民主的路径中,公民或公众的参与会导致更为复杂的情况。比如,参与者或被认定为参与者的参与意愿是否均质,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熟悉程度,参与者的意见在他与政策制定机构的博弈中得到了多大程度的接受,以结果的形式出现的政策是否达成了目的或者达成了谁的目的……在代表制的或直接民主的这两条路径中展开的政策制定过程都是民主的,但并不意味着最后确立的政策目标与社会的实际要求相一致。如果政策目标与社会的实际要求不相一致,那么这个政策过程所要证明的就仅仅是民主自身,而不是通过民主去解决什么社会问题和达到什么社会目标。


就组织来看,官僚制组织是工业社会中发展得较为典型的组织形式。在官僚制组织中,虽然结构稳定性、技术确定性程度较高,程序合理性也能够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上,但权力的集中仍然是几乎所有组织都采用的样式。在某种意义上,官僚制组织成为一个集权体系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之所以官僚制组织会以集权体系的形式出现,主要是因为组织规模一般都显得较大,需要大量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目标都比较模糊和抽象,需要有大量的目标具象化的工作要做。这两个方面,都表现出对权力的高度依赖。虽然韦伯在合理性、合法性的意义上对官僚制组织作出定义,强调了程序合理性以及规则在这一组织中的规范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关于分工—协作的日常性协调以及力量整合,都是依靠权力做出的。特别是在官僚制组织的效率追求中,似乎是自然而然地就进入了命令—服从的通道中。结果,就表现出集权的特征。官僚制组织实际上就是一个集权体系,所拥有的是集权体制。但是,官僚制组织又是存在于工业社会的民主生态之中的,这就使得学者们一直努力将民主的行动方式引入到官僚制组织之中来。20世纪后期的参与决策运动在矫正官僚制组织的集权中发挥了一些作用,而且也导致了组织结构的某种程度上的扁平化和管理关系的改善,但就组织的日常管理来看,依然是依靠集权推动的。


官僚制组织必然拥有多个职能部门,私人领域中的这类组织还会分为多个事业部。不同的职能部门、事业部之间构成了分工—协作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协调、整合作为组织的常规运行状态,表现为通过规则而实现整合。在出现了脱离常规轨道的例外事项时,就需要权力的介入。当然,规则的整合也需要得到权力的支持和以权力为后盾,至于权力对规则的遵从和规则对权力的制约,则属于组织整合范畴以外的问题。运用规则和通过规则的整合具有稳定性、刚性的特征,适应于组织可复制的行为。在需要权力介入到整合过程的时候,往往是在无规则可遵循的情况下所提出的要求。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权力介入是否及时的问题,其中也包括掌握权力的人是否拥有何时介入的经验和智慧的问题。如果权力介入不及时或介入强度不适当,就会导致组织行为上的失误,甚至会导致危机事件。出现这种情况,人们往往是将“官僚主义”的帽子赐予那些掌握了权力的管理者的。


就公共部门中的组织来看,长期以来,一直运用权力整合机制,只是在20世纪由于“合同外包”以及广泛的社会力量进入了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特别是在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推动下,才将价格整合机制引入并用来整合分工—协作体系。但是,发生在20世纪后期的这种情况应当被理解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融合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而不应理解成价格整合机制引入了公共领域中。总之,对于分工—协作而言,价格整合和权力整合是两种适用的整合机制,而这两种整合机制又都是建立在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的,法律和政策决定了它们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所以,权力整合决不会成为规则整合的替代方案。


迄今为止的一切组织都存在着寡头倾向,组织的领导层总是有着维护自身的权位及其相关利益的冲动,因而也就必然存在着损害普通组织成员利益的可能性。现在的情况是,随着环境变动性的增长,也就是说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组织可复制性行为迅速减少,甚至会不再有可复制行为,这意味着规则整合将会失去意义。在组织向这种环境条件过渡的过程中,也许会出现权力整合得到越来越多援用的情况,但那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因为,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会滋养出掌权者的傲慢,在规则失灵的趋势下,权力的邪恶一面必然会迅速地暴露出来,导致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就是必然的事了。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必然带来无法承受的灾难。


就集权与分权意味着两种基本的整合方式而言,虚拟组织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不同于这两种整合方式的新的整合方式。虚拟组织已经对信任整合功能提出了要求。诚如查尔德所说,“人员之间的关系对于虚拟工作的有效性尤为重要。很多评论家都认为信任是极为重要的,要想维持建立在距离远、没有经常性面对面接触这样的支持或来自管理者的支持基础上的虚拟关系就必须要有信任。因为虚拟流程需要公开,需要透明,所以信任问题是一个关键性问题。但当人员是分散工作的,并且不太能够依靠有助于建立信任的非正式的相互了解和人与人之间的移情作用时,让关系具有质量并且持续拥有这种质量会变得更为困难。”[5](p254)我们说虚拟组织的成员已经匿名化了,也就是说匿名人之间通过虚拟系统的共同行动会包含着对信任的要求。而且,在规则和权力都无法有效地对虚拟组织加以有效整合的情况下,也只有更多地求助于信任。所以,对虚拟组织来说,建立起信任整合机制应当成为首要的事项。一旦信任整合机制建立起来,就会发现,官僚制组织出于整合、协调等需要的几乎所有设置,在虚拟组织这里都让位于信任整合机制了。虚拟组织在整合机制方面所发生的变化是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的,它意味着一旦人们开展社会活动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那么权力的作用也就会表现不同。首先,会表现出权力依赖的终结;其次,集权或分权的问题失去了讨论的价值。


我们在构想合作制组织时,认为这一组织的整合机制将是道德化的,即实现道德整合。合作制组织需要找到避免这种倾向出现的途径。就近代工业社会的组织而言,在国家和政府的层面上,是采用民主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即用权力制约权力以及让普通的组织成员拥有参与组织事务的通道。但是,总体上看,这是一种消极的方式。合作制组织所要实现的是对这种消极方式的超越,要让整个组织在更加积极的意义上去消除组织领导层的集权和组织的寡头倾向。虚拟组织近些年的实践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在合作制组织这里,发挥主导性整合作用的是信任。组织自身以及组织之间因为有了信任而实现了某种自动的整合,从而表现为高度协调的合作行动。当合作制组织的整合以信任整合为主导时,其实不再需要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承担整合职能,即便存在着整合的需要和整合行为,也是发生在行动过程中的,是在人的合作交往和共同行动中自然发生的整合过程。在信任整合的过程中,每一个体的行动者都会怀有道德意识而自觉地去与他人交往、共同行动和安排一切事项。


四、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力


社会契约一直被认为是人们共存于一个社会的有效方式,但我们看到,那仅仅是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中才是有效的。显而易见,在简单的和确定的社会中,习俗、习惯已经能够满足人们共存的要求,额外的社会秩序要求则是在统治权力的作用下获得的。在这个社会中,权力的出现只是社会等级化的产物,也因为权力的出现而有了与习俗、习惯间的关系,并实现了对习俗、习惯的改造而使之适应于“权治”。世界各个地区的历史都显示,在简单的和确定的社会中,社会契约并未得到普遍应用。在工业社会确立的过程中,出现了社会契约,并广泛地应用社会契约开展社会治理,使得人的共存因为社会治理而得到了优化。显然,工业社会所显现出来的是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一旦社会显现出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那么凭借着社会契约而谋求人的共存的方式不仅无法达成目的,反而会成为一种极大的负担。所以,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必须寻求另一种共存方式。正是在这一思路上,我们找到了合作这一契约替代形式,并在合作思路的展开中提出了人与人之间的承认和包容的要求。


在科学研究的意义上,随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的提出,意味着一个不同的研究视角的出现。可以认为,与社会相比,“共同体”是世界的另一个位面。在这个位面中,虽然有权力,但没有权利。如果说近代以来的社会建构是以权利为基础的,那么在共同体建构中则看不到权利的位置。即便在以契约为纽带的族阈共同体中,也看不到权利。共同体成员并不以拥有权利为其身份标识,即不申述自己有什么权利,也不是依据权利去开展行动。共同体成员是感性的存在物,凭着经验而与他人开展交往和开展行动。不同于共同体这个世界位面,如果我们将社会比做一个平台,人们在社会这个平台上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时是以权利为依据的。“共同体”一词则意味着一个家园,也就是说,共同体是人们居于其中而发现共同存在的各种可能性的场所。风险社会中的合作共同体是积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中的基本目的就是人的共生共在,是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开展行动的场所,也是人的共生共在的可能性得到把握和实现的人的存在方式。


从组织形式的变迁来看,组织结构上的变动的确削弱了组织的控制能力,或者说,不再像拥有科层结构的官僚制组织那样有着超强的控制能力。在思考社会治理的未来组织形式时,学者们往往异口同声地指出组织结构上的扁平化趋势。的确,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则可以追问扁平化有没有一个度的问题?相信这一问题将难倒所有构想未来组织形式的学者们,一些学者之所以会对摒弃官僚制的行动持悲观态度,也是因此而起。其实,所谓组织的扁平化只是未来组织的模糊身影,一旦清晰化,就会发展到一个我们从未想到的方向上去。


组织的职位阶梯是不可能在组织扁平化中完全消失的,因为迄今为止我们对组织的认识都是,没有职位的组织至多只是一种盲动的群集形态。但是,合作制组织却不遵从这一组织建构原理。这是因为,与以往所有组织不同,合作制组织不是以实体的形式出现的,而是具有液态化的特征,组织的每一个方面都处在流动之中,因而不再有固定的职位。组织结构也是动态的非平衡结构,并不满足于扁平化的追求。合作制组织不具有静态意义上的科层结构或扁平结构,而是种动态的非平衡态结构,甚至可以说合作制组织并无可以加以把握的结构,因为它本身就是以一种液态化的形式出现的。


我们说合作制组织包含着官僚制组织的一切文明成就,是在扬弃官僚制组织的过程中而将其积极的方面完全保留了下来的组织形态。至于合作制组织与官僚制组织的区别,会让我们看到,许多作为官僚制组织实质性构成要素的东西,在合作制组织这里都转变成了外在性的形式。比如,职位阶梯在官僚制组织中是作为决定了其基本特征的要素而存在的,我们之所以用“科层”这个概念来描绘官僚制组织,所指的就是这种职位阶梯状态。对于合作制组织而言,职位阶梯也许还会存在,但决不像在官僚制组织那里一样发挥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而是合作制组织的一种外在性特征,是作为被决定的因素而存在的,是受到合作制组织中的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制约的,具有临时性。


可以想象,在合作制组织的某些方面,职位阶梯会呈现出来并受到重视,而在另一些方面,职位阶梯会隐蔽起来并受到忽视;在某些行动进程中,职位阶梯会成为整合行动的必要设置和规范力量,在另一些行动中,职位阶梯受到排斥,甚至任何一个组织成员在思想上保留的哪怕一点点职位阶梯意识,都会被看作是合作行动的破坏性因素。所以,关键问题不是合作制组织扁平化到了什么程度,而在于它的职位阶梯服务于什么样的组织需要。如果职位阶梯是服务于支配和控制的要求,服务于权力通道自上而下畅通的要求,那就是属于官僚制组织科层原理所理解的范畴,因而是与合作制组织不相容的;如果职位阶梯仅仅是作为组织形式而存在,并不与权力、权威发生稳固的联系,就可以成为合作制组织用以自我规范的力量和构成要素而存在。


一旦组织结构上的阶梯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合作制组织也就不会有对权力形成支持的稳定性因素。如果我们从空间形态上去看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力,所看到的将是一种存在于很小的行动单元中的极不稳定的权力,不会固定地与某个人联系在一起。这一点是合乎人类社会权力演变史的基本趋势的。在农业社会,权力遍布整个社会;到了工业社会,权力退缩到了组织之中,社会中如果出现了权力的话,肯定是非法的,而且其作用力也必然是违法的。如果权力不能归类到政治权力或管理权力的范畴,而是所谓社会权力的话,在法治的意义上,是不允许存在的,尽管现实中随处都存在着这种权力。不过,在这种趋势中去看后工业社会,就不难想象,在后工业化进程中生成的合作制组织不再是权力用以表演的舞台,而是合乎历史演进趋势地把权力压缩到了组织的行动单元之中,而且仅仅在具体的行动事项中出现和发挥作用。所以,合作制组织不再是一个权力体系,也没有连续性的权力运行机制。也正是因为合作制组织已经不再是权力体系,才能在风险社会中随时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而采取即时行动,而不是等待来自行动者之外的命令和指示。


在官僚制组织这里,可以说组织的职能取决于结构。虽然一切组织都有着职能扩张的要求,但并不存在着脱离了组织结构的职能扩张。官僚制组织中的一个部门的职能扩张,是为了向主管它的上级部门要求更多的权力和资源,以利于它的维持、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合作制组织不同,其一,合作制组织的职能不是由其结构决定的,而是根源于合作的动因;其二,合作制组织的职能是由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来定义的。也就是说,如果合作制组织出现了职能扩张的话,那是由于任务的需要。从主观上说,合作制组织的职能扩张是组织群体自信的表现,是因为这个组织或部门中的成员,更充分地认识到了自己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以更优异的合作行为去证明自身的社会价值的行为。此外,如果说在官僚制组织中,组织的每一个部门都表现出了向上一级争取权力和资源的倾向,并因为这种倾向而必然会在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那里采取制造组织层级间距离的做法,即让距离成为管理权力和领导权威的保障因素,那么在合作制组织这里,距离将成为不再有价值的组织要素,合作制组织在行动上的默契会把距离视为最大的障碍。所以,合作制组织不仅不会有意识地去扩大距离,也不会去应用距离于管理,而是把合作行动的每一步都看作消除一切距离的努力,即努力使一切合作都朝着有机性增强的方向运动。


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力的临时性意味着这种权力是不存在于社会机制之中的,或者说,它只是行动中的权力而不是社会运行中的权力,因而在风险社会中也就不会出现集权或极权的问题。合作行动中的权力是与知识、经验和智慧等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产生于人的等级关系中的。合作的社会是不存在社会化等级的,即便在某一次行动中出现了等级,这种等级关系也不会凝固下来,更不会赋予人以身份和地位差异。总的说来,合作行动中的权力也许有着某些管理的属性,但绝不是统治权力。所以,不会实现制度化。既不会谋求制度的支持,也不会成为制度性的权力,而是仅仅存在于行动中和从属于行动的需要。


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历史上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区别。正是这种区别造成了对权力的依赖,而且为了实现有效而经济的治理,采用权术、权谋对治理者进行分隔,实现“分而治之”,甚至在被治理者之间挑起斗争和冲突,都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现象。然而,在风险社会中,任何一种挑起人们之间竞争、斗争的策略都应受到制止。无论这种“分而治之”的做法是人们津津乐道的“帝王权术”还是现代性的“管理技巧”或“领导艺术”,如果在风险社会中加以应用的话,就会把整个社会置于风险的更深处,甚至会对人的生存造成严重的威胁。风险社会中显然也存在着治理的问题,但这种治理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是合作的,属于合作治理。这种合作治理与以往的一切由某个人或人群对其他人或其他人群的治理都不同,它不需要在被治理者之间挑起冲突的方式而去增强治理者的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有效性,而是应当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去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共赴风险、合作行动。


合作制组织所追求的是广泛开放的社会性合作,这一点根本不同于以往组织中的合作。在以往一切形式的组织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作关系和合作行为,但这些合作都是局部性的和有限的合作利益实现途径。因为,“固定群体内稳定的内部道德往往同对外采取敌意及对群体外个体进行压迫相伴而生。”[6](pp601-602)“如果人们渴望一个没有流动性和匿名性的社会,那么就必须接受封闭社会的情形,合作利益将只局部存在,而它会产生在群体界限外优先考虑权力利益的激励。”[6](p601)合作社会显然不能容忍这种情况发生,合作社会通过合作制组织这种形式所要实现的是整个社会所要获得的普遍的合作利益,在合作利益的动态实现的累积性过程中,它又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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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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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22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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