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风险社会对参与决策的拷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47 次 更新时间:2022-07-09 00:44

进入专题: 风险社会  

张康之  

摘要:在工业社会中,决策使“凡事预则立”真正落到了实处,人类亘古就有的为行动事先谋划的追求得到了决策的充分诠释。在20世纪中,随着管理学的出现和人们的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决策的问题得到了充分的研究,并形成了一门被称作“决策科学”的学问。它对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然而,在人类走进了风险社会时,既有的决策方式还能不能发挥其作用,特别是参与决策以及协商民主决策是否可行,就是一个不得不加以研究的问题了。风险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行动和决策所面对的是偶发事件,而且回应时间非常紧迫,决定了模式化、程序化的参与决策都必然存在着回应性不足的问题,以至于我们必须寻求替代性的决策方式。风险社会中的决策方式是一种“感应性决策”,是基于对风险、危机事件以及与之相关的综合因素的直接感应而做出决策的方式。


关键词:风险社会;参与决策;协商民主;感应性决策


作者:张康之,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杭州 310018)。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2年第5期。


目 录


一、公众参与决策


二、专家参与决策


三、协商民主决策


四、感应性决策


任何一项决策,都需要综合性地考虑各个方面,尽可能做到较为全面的综合权衡。西蒙把决策应当考虑的诸多方面概括为“事实要素”和“价值要素”,认为“决策不只是事实命题。它固然描述的是未来的事态,这种描述从实际角度严格来说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但是决策还具有支配性,因为它们优先选择某一种未来状态,并且让行为直接向选定方案的方向努力。简而言之,决策既包含事实成分,又包含道德成分”。当然,道德的以及其他的价值要素也可能以事实的形式出现,但根据西蒙的看法,“道德术语不完全能还原成事实术语”。因而,决策是不能仅仅关注事实的,而是要保持一种“好”和“更优”的追求。有了这种追求,才能超越“事实”的视界,从而把价值要素纳入决策的前提性内容之中。事实与价值是决策的依据,也是决策的难题,决策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价值为出发点,抑或如何平衡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一直是决策实践希望加以解决的问题,也是决策理论努力寻求解决方案的问题。一般说来,在政治决策中较为偏重于价值,而在处理具体事务性问题的决策中则较为偏重于事实。也就是说,管理过程中的决策更注重事实。


政治生活中的公众参与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专家参与构成了决策形式以及过程上的领域不同。问题是,社会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系统,政治因素与管理要求是相互渗透的,人们无法在社会的运行中将它们截然分开。虽然理论上可以将它们分成不同的领域,而在实践上却必须面对它们相互交缠、重叠的现实。所以说事实与价值构成了决策的难题。从工业社会的决策实践看,概括地说,存在着三种决策类型,它们分别是公众参与决策、技术专家参与决策和协商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决策能够较好地解决价值关切的问题,技术专家参与会在事实关涉方面显示出某种优势,而协商民主决策则是一种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统合起来的设计。目前来看,协商民主决策仍然属于一种理论设想,并未在决策实践中得到真正应用。就协商民主决策未能普及而言,是包含着某种隐喻的,那就是想要同时兼顾事实与价值非常困难,这也说明,具有可操作性的统合事实与价值的决策形式可能并不是协商民主。


现在,人类走进了风险社会,决策所面对的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这是一个总的事实,从而使工业社会在决策问题上的难题都失去了解题意义。在风险社会中,绝大多数行动所面对的是偶发事件,使得决策也同行动一样具有随机反应的特征。风险社会中的决策是直面事实做出的,又同时包含着人的共生共在的价值,也许这种条件下的决策真正地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问题。就这种决策的性质来看,表现为行动者基于人的共生共在的目的而直接对事实的感应过程,即通过感应而做出决策。所以,我们也把这种决策称作“感应性决策”。无论风险社会中的决策以什么形式出现和具有什么样的性质,都必然会扬弃工业社会中盛行的参与决策。这是因为,即便不考虑其他因素,任何参与决策也都会遭遇一个时间容许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决策

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着多重含义,实现途径也是多样的,可以通过结构性的设置去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保障;也可以通过机制方面的安排使之实现。其中,参与决策就是机制方面的安排,它应用最为广泛、操作性很强并为人们所推崇。一般说来,就参与机制实施中的具体表现来看,决策科学化往往被理解成决策过程中的技术专家参与,而决策民主化则被等同于公众参与。科学与民主是工业社会的两个重要维度,对于实践性很强的决策而言,将科学和民主的理念贯彻于其中反映了时代精神。在决策民主化的追求中,近代以来,随着民主理念的确立和为人们广泛接受,也随着政治生活中的民主运行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开展提供了示范,在各种类型的决策中引入公众参与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决策模式。从原则上讲,当“君主”被取缔而代之以“民主”后,国家与社会都是属于人民的,用一种较为激进的表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了。因而,所有涉及国家存在、社会发展以及公共利益的事项,都应当实现民主决策。参与决策就是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扩大而言,对于所有涉及非个人行动的事项,持有民主的理念并接纳行动事项相关者、关注者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所以,参与决策不仅存在于政治生活中,也存在于各种各样的管理过程中。


根据一种“平民民主论”的观点,“人民如果被理解为一种目光的而非声音的力量,就可以实现为那些领导者在公众面前出现时的条件,特别是实现这样的要求:领导者的出场不得由他们自己所安排和规划,而是要充满自发性时刻,从而让观看的公众感到自己的观看同时也是监督。进一步,当人民被这样理解时−即作为集体而言并非统治者的大众,人民就失去了任何专制的意味,因为与那些被提升到正式决策权威职位上的少数人相比,人民正是被描述为沉默的和不作决定的。同时,因为对人民的目光式理解并不与选举之类例外时刻相关联,而是与日常政治中常见的领导者的公共露面相关联,平民民主便能带来一种承诺:让民众赋权成为一种普通公民在其普通的、日常的生活中就能体验和实现的事情。因为这些理由,人民的集体化概念便通过一种平民政治视角被复活了,而且是有意义的、安全的、批评性的、更为包容的。平民政治的世界是领导者被坦诚之约束所规约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中,人民被诉诸为要求领导者接受不被自己控制的公共出场的条件的正当性证明,在这样的世界中,人民会敏锐地感受到自己具有比今天所享有的更真实的实在性”。


在早期的以卢梭为代表的人民民主论中,人民是直接开展政治行动的主体,也通过发声来表达“公意”。随着代议制民主的出现,人民受到了排斥,但通过发声的方式参与政治依然是公认的原则。可是,几乎所有民主理论都把人民的“观看”当作一种被动的行为,不对人民的观看给予肯定,而是将其作为民主体制中的一项无法避免的缺憾,认为人民成为观众是民主政治的无奈选择。也就是说,人民的观看从来都未被赋予积极意义。就此而言,平民民主论对“人民目光”的重视和申述显得非常新颖,似乎也提出了一种矫正民主政治模式的新思路。不过,令人困惑的问题是,离开了行动和言说而单纯观看的话,如何能够凝聚出一种力量?即便是在剧场中,人们也需要通过“喝倒彩”等发声的方式去表达批评性意见,如果仅仅表现为沉默的观看,相信演员是很难从观众的目光中读出真实意见的,编剧也无法从观众的目光中找到修改剧本的灵感。所以,表面看来,平民民主论重新把人民拉回到政治生活中了,而实际上给人民分配的却是观看的角色。这显然并未对人民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给出意见。我们认为,如果人民只观看而不发声的话,就谈不上什么监督,更不用说参与到政治过程中来了。特别是当我们指出单纯的观看并不是监督时,那么作为观看者的人民在政治生活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由此看来,在既有的民主理论范式中,平民民主论根本算不上是一种修补和完善民主理论的新思路。但是,它却为我们理解作为人民的公众角色提供了某些启发,让我们去认识到仅有目光的“消极公众”与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的“积极公众”是不同的。

显然,在民主理论的叙事中,所谓“民”就是人民,但在决策实践中,人民是以公众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从决策的角度去看人民,它已经不再是国家政治结构意义上的人民了,而是具有行动能力和有可能进入行动过程中的公众。也正是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公众被分成了观众和行动者的这两种不同的人群。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的公众是行动者,而没有投入到这项行动中来的公众往往沦为观众。在由观众和行动者构成的民主政治体系中,“观众身份如果意味着什么的话,就是标示出统治关系的存在(多数人处于从属地位,他们看着少数人在公共舞台上演出);并且,民众赋权只能靠发表言说、采取行动和做出决策−当然,这些正好不是观众做的事”。并不是公众想做观众而不愿意去“发表言说、采取行动和做出决策”,而是这个用民主来命名的政治体系在合理性和合法性追求中排除了公众这样做的可能性,是以制度化的规定而把公众置于观众的地位上了,至少是让绝大多数公众成了观众。


因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公众成了政治演出的观众,致使近代以来的民主理论都只能在政治体系的行动者这个部分中去探讨权力制衡、合理性、合法性等问题,在与作为观众的公众相关联的那个地带,只能不无消极地寄托于选举和呼唤参与。也就是说,把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寄托在特定的时间窗口和公众零碎的有一搭没一搭的参与行动上了。这就是格林所指出的:“观众身份是理论上的死胡同:观众是毫无力量的,并且(因此)基于观众身份的民主理论无法获得至关重要的东西。”我们又必须承认,毕竟参与决策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开始浪潮涌动。随着民主的理念和参与的做法引入组织管理之中,一种参与式管理也受到了推崇。这不仅对于鼓励组织创新和促进组织变革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也使参与决策变成了一种主导性的决策方式。不过,从20世纪后期以及迄至今日的情况看,官僚制组织结构及其管理方式并未受到根本性的触动,高层管理者垄断决策权的事实并未发生改变。更多的时候,参与是被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使用的,而不是对组织成员决策权的承认,至多也只是对那些维持组织框架不变的无关痛痒的参与要求表示了接纳。


组织活动中的参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相对人的参与,在公共组织这里,就是组织服务对象的参与;二是组织成员对组织高层决策的参与。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参与,我们统称为公众参与。传统公共组织的理论往往使用公民参与的概念,在这时使用公民的概念是不恰当的,公民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且公民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这种权利甚至会以权力的形式出现。公民在理论上是国家的主人,主导了国家,无论在什么意义上,都不能被看作参与者,就如一个家庭中的主人不应被看作是这个家庭事务的参与者一样。所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只能是公众而不是公民。在组织这里,误用公民的概念更不应当了。因为组织中只有组织成员而没有公民,组织不会因为谁宣布自己是公民而为他加工资。所以,组织成员的参与管理和参与决策是相对于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而言的,是可以比附为公众参与的。事实上,组织成员对组织决策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共组织服务对象的参与有着同样的动机,所以我们也应将其归入公众参与的范畴。


总体而言,在参与式管理的理念获得了某种话语权的20世纪后期,把组织成员尽可能地吸纳到战略管理过程中来一度成为时尚。特别是在战略决策方面,由于参与的重要性往往得到了过高的估计,组织高层管理者也愿意广泛地听取更多来自组织不同层级的意见。这不仅塑造了民主决策的形象,还产生了一个意外效果,那就是通过将组织成员广泛地接纳到战略决策的过程中而使得组织目标−特别是远景目标−深深地烙印在组织成员的头脑中,从而发挥目标激励的作用。当然,就决策的实际情况看,这并未改变组织高层管理者垄断决策的现实,但组织成员却能够从参与中受益。在更早的时期,达尔已经对参与决策作了积极肯定。达尔认为:“参加各类组织与政治参与相互促进。如果一个人参与地方性政治决策,就会扩展他的社会关系范围;而且,如果他非常关心政治,为了建立更广泛的联系就会有意识地参加各种组织。在各种组织中的众多成员身份,反过来又可以与那些以各种途径介入地方性事务的人建立联系并且也增加他参与其中的可能性。”


也许是因为公众参与决策的普及,在20世纪后期逐渐造就出了一个“亚政治”的领域。虽然公众参与决策只是决策过程所采用的一种形式,但最先作为一种决策机制而得以建构的,是在政治领域中。所以,人们一旦提起公众参与,总会将其与政治联系在一起。当公众参与进入了广泛的社会组织之中,进而渗入私人部门的组织管理过程中,人们逐渐习惯了带着政治的观念去看管理问题和以政治的方式去处理管理问题,结果造就了“亚政治”这一现象。从另一个角度看,20世纪后期以来,由于大量“亚政治”的问题实现了政治化,也使得风险政治化的门槛变得很低了,出现了风险政治主题增多的趋势,此时的政治家们也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投向风险问题,从而使风险以及与风险相关的各种事项也变成了政治问题。此外,经济发展也不再是私人领域中的事情了,国家有着对经济发展指标的殷切关注,这使得经济方面的问题不仅具有了“亚政治”的特征,而是成了政治的中心事项。所有这些,使政治−行政二分的格局被打破了,表现出来的行动特征就是,政治家不再是按照决策程序向行政部门输送政策,而是随机性地表达一些与诸如风险、经济指标等相关的意见,也许还会在诸如社区服务、公共卫生、环境生态等直接关系到生活的事项上,出于讨好公众的目的而对行政部门施以压力。许许多多原先是私人生活甚至家庭生活的事项,现在都成了亚政治问题,更不用说那些影响面较大的社会事项以及原先纯属管理的事项了。这样一来,政治与行政的边界变得模糊了。所以,“亚政治”的政治化对政治−行政二分框架构成了挑战,使工业社会经典的社会治理模式难以为继了。这就是我们刚刚涉入风险社会时就直观地看到的现实。


对此,我们也可以认为,“亚政治”的政治化不仅没有稀释政治,而是使政治的范围扩大了,从而使阿伦特等人“终结政治”的设想落空了。政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包含着一种传统政治褪色的意涵,即包含着政治转型的可能性。也许人们今天还不能同意政治将会出现转型,特别是政治学家们还沉浸在传统政治的话语中,希望在传统政治话语中去乞获更多,让自己的饭碗添加得更满。然而,从风险社会与以往的不同来看,政治的转型势在必行。也许要不了多久,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取得一定进展的时候,特别是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压力下,政治转型的课题就会被推展出来。这就意味着民主政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将不会被搬到风险社会中来,管理过程中那种一直非常有节制的组织成员参与也不会在风险社会中得到积极推荐。在风险社会中,并不存在着精英与公众的区别,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承载着人的共生共在的价值,都必须直面风险和突发事件而行动。也就是说,公众将转化为直接承担任务和解决问题的行动者,是在自己的行动中进行决策的。


二、专家参与决策


专家参与决策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近代以来人们对科学的信仰和对知识的崇尚,这提供了某种心理上的以及其他主观性的要求;其二,是社会的组织化和职能专业化,所提供的是一种客观性需求。从20世纪的社会运行来看,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政治内涵。虽然我们持有科学探求真理的看法,现代社会治理也是在科学的语境中展开的,求真务实也是绝大多数政治家常常挂在口头上的政治宣言,但民主政治却是由意见主导的,真理与意见又是相冲突的。阿伦特认为:“在doxa(意见)中寻求真理可以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即把意见也一并摧毁掉,或者显现之物被揭示为一种幻象……真理因此可以摧毁doxa,可以摧毁公民具体的政治现实。”的确,发现意见与真理的矛盾对于理解现代社会治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意见和真理在现实生活中是由不同人群去承载的。公众往往代表了意见一方,而科学家或者说专家则会被认为是真理的代表。当以政府的行动的方式去诠释社会治理对真理的偏爱时,就会更多地求助于专家,而民主政治却要求尊重公众的意见。这就是在决策的问题上的一个二难困境:是选择专家的参与还是选择公众参与?当我们以此去衡量20世纪西方国家政治的运行时,所看到的是,由政治与行政构成的社会治理是一幕徘徊在真理与意见之间的活剧。


技术专家参与决策在二战后迅速地在公私部门中铺开,这与“决策科学”这门学问的出现相关,也与反对经验决策和推崇理性决策的氛围相关。其实,技术专家不仅会直接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还会通过其研究活动而作用于决策,他们的政策分析往往会对决策的科学化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不过,从20世纪后期的情况看,在技术专家的角色和职能的问题上,已经不再像西蒙那样把技术专家与事实联系起来。这个时候,围绕着决策的争论也不再是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了,而是把意义的概念引入了进来。雷加诺指出,当政策分析者把握意义的时候,应当看到“意义并不是本身就存在的,而是需要其作者或读者细读字里行间获得的。或者在不同的时间空间里,同样的素材可以产生一系列完全不同的意义。需要指出的另一点是,政策具有多种的传播交流载体,包括符号性的和解释性的方式,而占据着最多这类媒体资源的一方必然在政策游戏中占据着更多优势。政策分析者可以将这些维度−符号、解读和图像都纳入政策分析中”。在这种旨在把握意义的政策分析中,政策是被作为文本看待的,这种“将政策视作文本的概念坚定地与早期的理性决策者模型分道扬镳……这是与理性主义模型中的意义建构方式完全不同的一种推理模式,理性主义者所仰仗的是客观主义的观点,将意义化约至可以衡量的价值。实证主义者将意义化约为可观察的普遍性意义。与实证主义者的分析模式完全相反的是,文本的视角认为政策的意义是不断地被建构的,是主观的,并且是一直处于论争中的”。显然,把意义建构看作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也是不准确的,在某种意义上,这还是受到了传统理性主义、认识论的影响了。实际上,对于意义建构的问题,应当在超越主观与客观的视角中去加以理解的。因为它是一个行动中的事实,是在行动中做出的,是为了行动的有效性而进行建构的。


在理性主义的政策模型中,当意义被化约为普遍性的意义时,所实现的是一次性建构。也就是说,决策者建构了政策的意义,在政策付诸实施时,意义既定而不再发生改变。这可以在政策执行中产生出行为同一性、一致性的效果,而且使整个行动过程变得经济,即较少地消耗行动赖以展开的各种资源。显而易见的是,理性主义的政策模型并未考虑到环境的变动性,或者说把环境默认为不变的常量。因而,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这样一种政策观是能够成立的。在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任何经化约而成的普遍性意义,在被注入政策之中时,都会使政策成为并不打算付诸实践的摆设。如果强行付诸实施的话,就会发现那种一经建构就不再发生变化的普遍性意义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现实是相冲突的。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是不可能存在着任何具有普遍性的意义的,一切意义都因具体的事项而定。这就意味着政策必须具有充分的弹性,允许不同的行动者从政策文本中解读出适合于具体情境、具体行动事项的意义。这种解读也就是行动者对意义的再建构。这就意味着政策中的意义不是由决策者一次性建构而完成的,而是在政策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的整个过程中不断地去加以建构的。每一个根据政策而开展行动的行动者,都参与到了意义的建构过程之中,都在根据自己行动的具体要求而进行意义建构。可见,比较而言,政策分析的文本模型要比理性主义模型更趋近于适合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之要求。


雷加诺所介绍的这种政策分析状况是得益于从胡塞尔到解释学的思想发展的,应当说对决策实践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在决策的作业层面上,传统的理性主义、科学主义仍然有着广泛的市场。所以,直接地将专家引入决策过程中的做法依然盛行。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决策过程中引入专家参与被认为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了。不过,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从中国实践来看,专家在一些决策事项上的介入都往往不成功。因为,专家不仅没有将他们应有的科学精神带入决策过程中,反而将某种难以启齿的心理表现得淋漓尽致。这说明,专家有时是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可能因为是专家的缘故而变得心胸狭窄,特别是涉及同行、同事的时候,嫉妒的本性充分地暴露了出来,以至于在决策中完全丧失了理智。如果对专家参与决策作出评价的话,我们认为,根据科学主义精神而设计的决策机制因为忽略了专家是人的属性而助长了专家的晦暗心理,让那些晦暗心理更多地发挥了作用,而那些本应具有的正向价值观念、道德品性却失去了发挥作用的保证。一切包含着科学精神的事都应充分地考虑到现实和从现实出发。就决策过程引入专家参与这一决策机制来看,因为把人抽象成了专家,不仅没有使专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反而激发出了专家作为人的那些负面的因素,即将专家的各种各样的晦暗心理以及谋求额外或超额收入的愿望激发了出来,致使这种决策在形式上看显得科学,而在实质上却是不科学的。


另一方面,在市场与权力相结合的社会形态中,技术专家在决策中的参与往往是受到操纵的。专家们也意识到了这一点的,但他们甘愿受操纵。这是因为,对于有知识的专家来说,出租良心是谋利的便捷途径,而且收益是非常可观的。所以,在政府发包课题时总能引来大批专家学者。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巨量需求,一方需要良心去营造某种气氛(合法性),而另一方恰恰时时等待着将自己的良心出租以谋利。接下来我们看到的就是,出租良心成功的专家学者闷声发大财,而那些未能将良心出租出去的专家学者则开始发声,成了公共知识分子,有着知识分子的良心。的确,他们此时是有良心的,但那只是未能出租成功的“良心”。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专家参与决策的景象,而且社会影响也是难以评估的。就人类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同步踏入风险社会而言,应当与20世纪中期开始技术专家参与决策成为流行的时尚有关,特别专家深度地参与到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中来,使人类走进风险社会的步伐加快了。


西蒙是反对把重要决策交给技术专家的。西蒙也承认,“20世纪以来,技术在整个世界中的地位在迅速提升,所以普通人越来越难正确地判断对许多重要决策而言特别重要的技术议题是哪些”。因而,形成了决策上的对技术专家的依赖。在西蒙看来,技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实,但决策还有着价值前提方面的问题,更何况“多数决策前提都是事实与价值混合在一起,如果我们不能将价值观的选择和决策结果的考虑同时转交给专家,就不可能把决策问题交给专家处理”。在20世纪中,西蒙的这一意见其实代表了学术界的普遍看法,只不过西蒙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角度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表述和更为有力的论证。尽管如此,就决策实践来看,对技术专家的依赖在20世纪所呈现出来的是日益增强的趋势,特别是在公共部门,这往往成为官员们逃避责任的法门。进入21世纪后,当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特征时,“知”与“行”合一的要求越来越强,而公共部门的决策过程却仍然表现出热衷于求助技术专家,形形色色的智库办得越来越红火,尽管存在着一些诸如“兰德公司”等有着卓越表现的智库。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反现实的做法。如果说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蕴于行动之中而不是与行动相分离的,即不存在着决策与执行的不同阶段和步骤,那么行动者更愿意将事实与价值统合到一起。而且,行动者基于直接的经验和目的进行决策时,也是能够把事实与价值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把握的。


三、协商民主决策


没有人会怀疑协商民主理论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学理论,但我们却认为它是管理学对政治学“殖民”最为成功的理论。其根据就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主题是如何决策的问题。也许是20世纪管理学在社会实践中取得的成绩过于显著,以至于政治学研究也开始关注管理学所探讨的那些问题了,并希望以政治学的叙事方式去表达解决那些问题的构想。其中,协商民主理论对决策过程的细致设计就是政治学管理学化的典型表现。在此,我们通过艾丽斯·杨对协商民主理论所作的系统化反思性批判来探讨协商民主决策的问题。


当然,协商民主理论是具有民主教化功能的,这也是它作为政治学理论应有的一项功能,同时又是它不同于传统民主理论的地方。与传统的民主理论相比,它能够让协商对话和公共辩论发挥扩大公众群体的社会知识的作用。根据协商民主理论,协商的过程可以“使某种信奉民主的公众群体所获得的社会知识扩展到最大的程度,以至于公民们更有可能作出公正的、明智的决策”。但是,协商民主的教育功能毕竟只是一种衍生效应,就这个理论的直接目的而言,所要解决的则是决策问题。当然,就其对决策过程的构想来看,协商民主理论被作为一种政治理论的依据也是充分的,因为它直接地对传统民主理论依据代议结构作出了挑战,因为挑战对象而成为一种政治学理论。根据传统民主理论的设计,民主政治中的外部排斥是在有了这一政治类型后一直存在着的,更准确地说,是有了代议制之后才出现了广泛的和普遍的外部排斥。其后出现的精英民主等,更加强化了这种外部排斥。当政治家和官员成为民主政治中的行动者并垄断了从议题设定到决策的活动后,除了定期选举和重大事项的公决之外,公众基本上被完全排斥在了民主政治活动之外了,成了观众。所以,许多民主理论家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同样,就制度而言,近代以来的民主理论的演进是在从早期的“制度民主”向20世纪后期的“过程民主”转型的,协商民主属于过程民主的一种典型化的构想。在制度民主的视野中,参与者是以统计学的数字的形式出现的,所有民主决策都最终基于某种数字上的比较做出。过程民主所关注的是行动者,他们的价值、文化、诉求、主张和意见都被携入行动之中。所以,过程民主必须对行动者的多方面特征和因素进行探讨,以求厘清行动者的各个方面在民主政治过程中所发挥的影响作用。


根据协商民主理论的看法,协商对话过程的开放性是与决策的公共性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协商对话而言,“在各种将受到潜在影响的人排除在外的封闭性的讨论会上,不可能产生那些能够作出正当的具有约束力的决策的协商”。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决策的公共性来说,协商对话过程的开放性是一个必备的前提。如果公共性是一个标准或一种规范的话,那么用来衡量协商对话的过程也是需要反映在协商对话过程的开放性上的,或者说,要求协商对话过程必须具有开放性。无论是在对待参与者还是在对待参与者的言说形式和内容上,都应当是开放性的。而且,只有当协商对话过程具有开放性的时候,才能消解各种各样的特权,并达致参与者及其话语权的平等。


除了开放性之外,艾丽斯·杨还力荐“包容”的概念,认为包容是民主政治中第一重要的概念。这样一来,就会涉及包容由谁做出的问题,即遇到包容主体与客体的问题。这也是与传统民主的精神不相容的,因为传统民主讲求的是竞争、斗争等,而且认为这是根源于古希腊的论辩传统的。艾丽斯·杨认为,在包容的概念中,包含着政治平等的规范,特别是“在现实的政治冲突中,当政治行动者与政治运动对排斥提出异议并且要求实现更多包容时,它们不可避免地会诉诸政治平等的理想,并且不会接受各种象征性地将人们包括在内的措施。在这种强烈的意义上讲,当某项讨论具有包容性的时候,它就会允许表达所有的利益、意见与批评,并且只有当它不受支配的时候,各位讨论的参与者才能确信那些结果来自各种善良的理由,而不是来自畏惧、强制或者错误的意识。然而,只有当参与者拥有一种具有合理性的性情和意向时,这种信念才能得以维持”。也就是说,当政治行动者拥有包容的性情和意向时,就会让行动服从政治平等的理想。同时,包容又不是无原则的和盲目的,而是建基在合理性基础之上的包容,是根源于合理性的性情和意向的。


艾丽斯·杨所讲的所谓“合理性的性情和意向”就是理性的人的性情和意向。在她看来,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合理性的性情和意向”,理性的人才会做到包容,才能在决策中找到共同点,但开放与包容则是保证。根据艾丽斯·杨的看法,“那些具有理性能力的人通常会拥有各种不切实际的想法;而要想做出理性的判断,只有一种方法:乐于倾听其他人所做出的分析,即他们的想法为什么不正确或不恰当。那些自认为他们比其他人懂得更多或者更优秀的人有时候会过快地给其他人的主张贴上非理性的标签,并且因而试图避免与其他人接洽。由于具有理性的人通常会在各项提议、行动、依据与叙述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问题上发生分歧,所以,过快地做出判断本身往往就是一种非理性的表现”。也就是说,理性的人在行事上也许并不一定具有合理性,反而,理性的人在行动中有可能更倾向于生成一种理性的傲慢,并走向了理性的对立面−非理性。这对于协商决策是非常不利的。


正是鉴于此,艾丽斯·杨要求用包容来护卫理性。一方面,包容根源于理性的人的合理性的性情和意向;另一方面,当理性的人拥有了包容,也就能够在政治行动中理性地对待不同意见,甚至会把不同意见作为达成相互信任和提升决策质量的动力。“那些具有理性的人是怀着达成协议的目的参与讨论的,从而解决各种集体问题。当然,他们通常达不成协议,并且,在缺乏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他们需要通过某些程序来达成各项决议与表达异议。那些具有理性的人认为,异议通常会产生出洞察力,同时,各项决策与协议原则上应当愿意接受新的挑战。虽然实际上达成协议并不是协商理由的必要条件,但是,从根本上讲,各位讨论的参与者必然是怀着致力于达成协议的目标来参加讨论的。只有那些参与者相信他们达成某些协议在原则上是具有可能性的,他们才能真心诚意地彼此信任,因而也才会倾听并且致力于说服彼此。”根据艾丽斯·杨的这一描述,包容在协商民主中所发挥的是纽结的作用,把政治平等与理性联结到了一起,使得政治行动的参与者无论在意见和主张上有着多大的差异,都能够参与到协商对话之中,即便是无法达成协议,也能够达到增强彼此信任的结果。这样的话,民主的功能也算得到实现了。当然,协商还是为了决策,至于改进协商者的关系,只应视为一种附带的收获。


包容更多地属于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范畴,是要求所有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的人都能够相互包容他人的意见,但就协商过程自身而言,艾丽斯·杨关于协商过程具有开放性的规定更为重要。可是,就协商过程是在政治体之中展开的或进行的来看,显然是以政治体的封闭性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在一个政治体打算就某个问题进行决策的时候,该政治体中的那些受到决策影响的人进入协商过程,各自基于自己的利益和偏好而进行协商对话。基于近代以来几个世纪的经验,的确存在着这种相对独立的政治体。环境变量虽然有时是需要考虑的,但对政治体的存在而言,并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而常常不被考虑,甚至不予关注。然而,在社会网络化的过程中,虽然我们在思考的时候头脑中映现出来的依然是传统的政治体的形象,而在实际运行的社会中,这些政治体在网络中的定位都变得困难起来了。从民族国家到企业、大学、非政府组织等一些政治性质并不明显的集合体,都因社会的网络化而变得边界模糊。虽然各种各样的集合体在外在形象上还是以实体性存在物的形式出现,实际上却已成为社会网络化的节点,它(们)的诸构成要素也与外部发生或保有各种各样的联系。因而,我们很难说哪些人会受到决策的影响,甚至很难判断作为集合体成员个人的基本利益是什么。这样一来,在作为集合体的一种类型的政治体那里,哪些人参与协商,通过协商去达成的决策目标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所作出的决策是否适宜于付诸执行?都变得非常不确定。正是这一原因,致使协商民主理论并未真正地付诸实施,没有在决策中得到普遍应用。


四、感应性决策


我们把行动者自行行动中的自我决策称作“感应性决策”。这种决策是行动者直接面对行动事项而做出的决策,反映了行动者的自主性,并不存在参与者。行动者的自我决策是包含在行动之中的,以对行动事项的感知和回应为基础。“事实”是行动者直接感知到的事实,而价值则是行动者在风险社会中必须接受和已经内化于心的人的共生共在这一风险社会的总的目的。


西蒙说:“我们需要管理理论的原因,人类理性实际上是有限度的,而且这些限度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取决于个人决策所处的组织环境。因此,管理的任务就是设计出一种环境,让个人在制定决策时,确实能接近根据组织目标来评判的理性。”由管理理论设计的组织环境必然要合乎理想状态的要求,哪怕管理理论尽最大的努力去反映客观实际,也会在客观实际中进行选择和做出剪裁。在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管理理论这样做的缺陷尚未暴露出来,而在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组织环境则是根本无法被纳入管理理论的设计中的。因而,决策无法得到预设目标,也就无法依据目标去评价决策是否具有合理性了。我们认为风险社会中的决策是基于经验理性做出的,如果引入方向意识的话,那就是要求决策倚重历史而不是未来。或者说,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根本就无法设定一个代表了未来的目标,更不用说根据未来去评价当下的决策和行动。当然,行动是指向未来的,但我们却不能用未来的尺度评价当下,也无法这样做。另一方面,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未来已经与现在统一了起来,并不存在着可以与现在分离开来的未来。


基于现在与未来可以分离的观点,就会把决策看做指向未来的当下做决定,也就必然会让决策在展开的过程中呈现出某种次序,这种次序既是逻辑的也是时间的。所以,西蒙才会认为,合乎客观理性的决策是,“行为主体通过下列途径,将自己的所有行为融合成一个完整的模式:(1)决策前从全局的角度来看待各备选行动方案;(2)考虑每个决策所导致的全部结果;(3)使用价值系统作为从所有备选方案中选出一个最佳方案的决策准则”。问题是,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不可能形成多个备选方案并将它们置于决策者面前,而且决策者也不可能预测到每一个备选方案在付诸行动后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虽然基本的和总体性的价值−人的共生共在−是明确的,但决策的场景、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行动路线,都必须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意义上来认识,是无法按照西蒙所描述的决策步骤展开的。


组织结构决定了决策过程中的分工,在官僚制组织中,组织的层级结构首先构成了决策上的层级关系,“任意一个给定层级上的一般决策,都为下一层级相对更具体的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环境条件。在非常广泛的意义上决定即将考虑的价值、知识和种种可能性的决策,导致了最高层级的行为整合。而在下一层级上决定具体应该开展什么活动的那些决策,让这些高度概括的决定因素更加具体化,从而导致了较低层级的行为整合。其他层级可以依次进行下去,每一层都更加具体地确定了上一层区域范围内的一个子区域”。这种决策上的层级关系意味着高层的一般性决策与依次到低层、操作面上的具体性决策一道构成了行动方案的整体。高层的决策提供的是行动的方向和原则,依次具体化的决策则要确定行动的路线、方式方法和具体的策略。就此而言,任何一个层级的决策都只是行动方案的一部分,都不足以成为行动的全部依据。毋宁说,官僚制组织的纵向分工−协作也反映在了这种决策上的一般与具体的关系上。官僚制组织的这种层级化的决策体制还意味着,越是到了低层,其决策越是受到上一级以及高层决策的规定和限制。也就是说,上一级的决策规定和限制了下一层的决策,下一层决策者首先要努力理解、执行和贯彻上一级决策所指明的方向和所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对行动所涉及的环境条件和实际问题的考虑则被放到了次要地位。显然,越是到了组织的下一层,特别是到了前沿的操作面,所面对的都是现实的问题和客观情势,许多问题是组织的高层没有看到的、无法感知到的和不可能意识到的,以至于这种逐级规定和限制的决策体制会置前沿地带的行动者于被动、尴尬的境地。要么罔顾实际而执行上一级的决策,要么解决实际问题而反叛上一级。


再一个问题就是时间的约束问题。官僚制组织的决策体制所造成的决策一级一级的具体化显然需要得到时间的支持,下级对上级决策精神的领会和对内容的理解并付诸本级的决策是需要耗费时间的,直到低层和操作面上,所耗费的时间总计可能是较大的。相对于急速变动的环境和紧迫的行动事项,就会显得行动上非常迟钝。所以,我们说官僚制组织的这一决策体制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条件下不具有合理性。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条件下,行动也必然会以组织的形式出现,但这种组织不再是官僚制组织,根据我们的构想,它应当是一种全新的合作制组织。合作制组织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行动者,没有层级的设置,也就不再有分层展开的决策方式。在合作制组织这里,决策不受组织内的其他决策的规定和限制。也就是说,合作制组织中的一切决策自身就是完整的,是直接为了付诸行动的决策,不需要通过决策去诠释另一项决策和贯彻那项决策的精神。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合作制组织中的一切决策都是直接指向作为任务的行动事项的。


当然,官僚制组织的层级化决策显得更合乎理性的标准,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条件下,由于将高层决策的战略性内容和低层决策的战术性内容统合了起来而达到了理性的要求。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条件下,在面对紧迫的、需要即时响应的行动事项时,这种决策体制及其决策不仅无法被评价为理性的,反而恰恰是不理性的,只有直接指向行动事项的决策才是理性的。同样,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可以把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交给决策者去进行权衡,或者说,在决策过程中去加以解决,对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下的人的共生共在而言,却是不能寄托于专门化的决策过程和决策部门的,而是需要由合作行动中的决策去随机性地加以阐释和定义。合作行动中的决策与执行是统一的行动过程,不存在着决策与执行分开、分离的问题。在这里,行动者既是决策者也是他自己的决策的执行者,他在人的共生共在的理念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开展行动,人的共生共在就是他的最高的行动原则和宗旨。因而,行动者在决策以及付诸实践的行动中,不会受到或很少受到某些政治和技术考量的约束、限制,而是直接地以自己对人的共生共在的要求的理解、感知为标准。


在我们回过头来再度讨论现在与未来的关系问题时,需要指出,在现在与未来之间作出区分是一种亘古就有的世界观,也是因为有了这种区分,才产生了对未来的预测。不过对未来进行预测只是人类的一种执念,近代以来的科学预测只不过是诠释这种执念的一种方式而已。在一个复杂的系统中对各种事件可能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进行预测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不可能在给定的条件下进行,都会存在着不确定性。人的认识是不可能完整无遗地把握所有影响事物发展变化的因素的。哪怕是一个非常微小的因素,如果没有得到把握的话,就会对事物的发展变化产生影响,就有可能使事物的发展变化脱离预测的轨道,更不用说随着环境以及条件的复杂化远远超出认识的阈限了。不难想象,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所遭遇的事件大都是偶发的,其因果链条是隐蔽的,至少在形式上是这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放下预测的执念,应以即时行动去回应每一事件,而决策无非是这种即时行动中的随机性决策。


预测的目的无非是要为行动者寻求共识,即让不是以一个整体出现的行动者都认同预测所指出的那个未来。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社会前行的“未来没有定数,而是或多或少的大概率事件或小概率事件构成。此外,当社会性共识在一个未来的视野内可见时,当所有人都知道其他人只能以大概率事件/小概率事件的形式言说未来时,那些在未来的视野内可见的社会性共识(或者只是一个被用于当下沟通的权宜之计)又如何达成?”未来只能说是不确定的,围绕着未来去谋求共识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哪怕那个未来是似乎触手可及的下一刻。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谋求共识的追求让位于即时行动了,而且这种行动是对已经出现的事项的回应行动。就这类事项是突发的而且有可能迅速演化为危机事件而言,回应或响应的行动并不需要建立在共识的前提下,更不会围绕行动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讨论。因为,于此之中存在着进行讨论的时间不容许问题。


胡塞尔认为,时间意识无非是对时间的体验流。一切存在都具有时间性,“‘时间性’一词所表示的一般体验的这个本质特性,不仅指普遍属于每一单一体验的东西,而且也是把体验与体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必然形式。每一现实的体验(我们根据一种现实的体验的明晰直观进行这一明证)都必然是一种持续的体验;而且它随此绵延存于一种无限的绵延连续体中−一种被充实的连续体中。它必然有一个全面的、被无限充实的时间边缘域。同时这就是说,它属于一个无限的‘体验流’”。对此,也许客观主义者会表达异议。然而,倘若时间不是体验到的所与物,就不会有意义的内涵,也就不是作为“时间性”而被意识到的而成为时间意识,更不可能在行动中发挥作用、产生影响。


其实,在行动者这里,关于时间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争论都在“体验”中得到了消除,因为体验本身就是一切客观的和主观的存在相融合的状态。所以,行动者将不在认识的意义上去计较时间的客观性还是主观性,而是要充分地将时间之于行动的意义发掘出来。比如,在应对危机事件时,时间也许有着“绝对命令”的意义,行动者自我所做出的体验远比社会诸设置的规定、他人的命令等更为重要。正是在行动者的这种自我体验中,将关于危机的直觉和对时间的直观统合为综合性的整体,并指示了行动的着手处以及行动方向。特别是就行动方向而言,可以在时间体验流中得到不断的凝聚和校准,直至行动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危机事件是具有时间性的,而且这种时间性是极强的,以至于行动者必须自主决策和自主行动,才能使应对危机事件的反应具有即时行动的性质。虽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与决策是一体的,但若我们将它们看作两个层面的话,那么相比于行动,决策会表现出对时间的体验更加敏感的状况。因是之故,我们将这种条件下的决策称作“感应性决策”,至少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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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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