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西方民主政治的超越

——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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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 (进入专栏)  


任何形式民主的落地生根都离不开真实有效的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保障,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落实的重要制度载体。2021年10月,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丰富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涵,为我们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提供了理论指南和实践遵循。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外政治发展史上全新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并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的根本保障与有效形式,“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质是政治制度的选择。在国家各项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对此可以从性质和特点出发进行阐释。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与形式是辩证统一的。从国家政权层面看,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就是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以我国为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从国体。为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就要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保持一致,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一性质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本色与发展方向。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具有鲜明特点:一是广泛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从构成来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来自不同民族、行业、阶层、党派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二是有效的协作性。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分工、职责不同,但相互支撑、促进,形成了有效协作的良好局面。三是高度的效能性。我国人口基数大,一个具有高度效能性的政治制度是实现政体高效运转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比较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和人民在深刻总结并吸取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历史中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所取得的重大制度成果,也是党和人民制度学习、制度创新、制度变迁“试错”后的理性选择。作为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其他政治制度无法比拟的优势。

第一,内比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比优势主要指与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的比较优势。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针对“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这一历史性课题进行了艰辛探索,如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总统制等,但均以失败告终,其中最典型的是君主立宪制和总统制。

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的主张,即以君主或国王为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在君主立宪制这种资产阶级政体下,君主不再享受封建专制下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君主的权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宪法和议会约束。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对封建贵族实行妥协的结果(当今世界的君主立宪制另当别论),资产阶级力量弱小而封建势力强大,同时封建势力又部分资产阶级化,导致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这种不触动旧社会根基的制度是改良主义的表现,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更无法为中华民族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

总统制是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主张,实质是总统个人独裁制或国民党一党专政制,最大特点是总统与封建皇帝类似,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国民党总统制的外壳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内核却是封建主义。历史经验表明,尽管相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仿效西方国家实行总统制是历史进步,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封建主义根基深厚,民族资产阶级先天脆弱,加之国外反动势力的冲击,国民党总统制只能昙花一现。

总之,君主立宪制和国民党总统制作为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政治方案,既不能完成反帝的民族革命,也无法完成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更不可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第二,比较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比较优势主要指与中国以外世界历史上政治制度的比较优势。在西方国家主要有两大政治制度,一是三权分立制,二是内阁制,均属资产阶级性质。

三权分立制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具体国情及阶级性质决定,核心要义是权力的分立、制约与平衡。然而美国现实政治实践几乎从未真正实现过三权分立制,这是因为美国的三权分立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实际上就已失去“阶级分权”内涵。换言之,美国“主权在民”民主口号的实质是“主权在垄断寡头”,将“大众民主”异化为“精英民主”。金融、军工、媒体和科技等领域的垄断资本家为实现“旱涝保收”,在“三权”上均有涉足和渗透。因此,三权分立无法真正实现。如法国政治学者皮埃尔·罗桑瓦隆指出:“现在美国民众基本上不再相信政府是为大众利益服务的,大部分人都认为美国政治制度由少数大型利益集团操控,且往往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把大众抛在脑后。”

议会内阁制以英国为典型代表,主张“议会至上”,即议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权力机关,内阁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拥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内阁首相为议会中多数党领袖,元首仅拥有虚位而没有实权。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作为西方主张“三权分立”的代表,因以为英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而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观点。但实际上,孟德斯鸠对英国是“三权分立”政体的认识是有误的,在英国议会内阁制下,议会政治有一双幕后之手,即政党政治。英国议会内阁制的“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

总之,尽管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和议会内阁制相较封建专制具有历史进步性,但都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基础上,以想象中的虚构物“社会契约”为幌子,将三权分立制、议会内阁制和“大众民主”变为形式,不能正确揭示社会民主的本质,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仍是保障“精英”利益。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重要的载体

民主制度化是民主程序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制度优势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一条主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地生根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真实有效的载体。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广泛的体现

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主要体现为“主体全”和“内容全”。从“主体全”来看,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全体人民纳入民主范畴,克服了“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保证全体人民都能参与民主实践。从“内容全”来看,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方方面面的公共事务都纳入民主范畴,实现“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邻里鸡毛蒜皮”都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加以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做到让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简言之,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主体”和“全内容”,实现了主体完整和内容完整的民主体系及多面多层民主的发展要求,为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现实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广泛的体现,集中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指出:“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最大公约数”的实质是“最广泛的民主”。作为拥有14亿多人口的国家,我国要实现体量如此惊人的广泛民主就必须拥有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没有任何特殊利益,立足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立场,是人民意愿的化身,最具人民的广泛代表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为坚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保障,具备了最广泛民主的主体核心。此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构建起覆盖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14亿多人民、56个民族的民主体系”,最大范围保障了全体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广泛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简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广泛的生动实践。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真实的表达

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真实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主要体现在“两端过程”上。一是不断完善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输入端”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排斥“竞争性选举”精神,充分保证人民根据自己意愿进行投票的权利。此外,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弥补选举民主不足,在“输入端”民主环节增添了协商民主,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互补充、支撑。二是不断完善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输出端”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民主运行上实现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全链条民主”。简言之,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将“输入端”和“输出端”的民主有机统一,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这种“两条腿走路”的民主避免了“选举民主”“单条腿走路”的民主陷阱,实现了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成熟民主,为最真实的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内在根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真实表达,集中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依法治国。法律是民主意志的重要体现,最真实的民主是实现法律化的民主。法律化的民主能够避免不因个人意志而发生超越法律的特权事件,做到在维护法律的权威中获得民主真实性的法律支持。民主和法制不可分割,这就是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在法律上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中居于统领性地位,决定了我国国家制度体系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或间接创制和形成,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渊源性根基。此外,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与推进各项民主事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民主落实的法治化规范。简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制和法律方面的支撑,没有与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相配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一句空洞不真实的口号,无法表达其真实性。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管用的保障

“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主要体现在“人民”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评价民主是不是最管用的民主,主要看是否站在人民立场,为人民答好卷。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和以人民为中心,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民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建立一整套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体现了人民立场,为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客观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管用的保障,集中展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是否管用,关键在于人民是否实现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价值追求和核心内容,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这在制度层面调动了人民投身国家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人大代表与人民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尤其要听取人民意见和接受人民监督,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至上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最终指向是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两大奇迹’的重要制度保障,好制度,全新政治制度,‘三个有效保证’”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管用的保障的精辟阐释。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了根本制度基础和可靠制度保障,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载体。因此,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

三、评价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标识

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有内在规律,也有客观的科学评价标准。关于评价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习近平用八个“能否”和四个“要看、更要看”做出了深刻回答,展现出敏锐的政治眼光和独特的理论见解。这八个“能否”和四个“要看、更要看”标准遵循了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涉及现代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问题,涵盖了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重要标识。

(一)八个“能否”的判断标准

八个“能否”的判断标准,反映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科学性和优越性,深化了对国家政治制度发展规律的认识,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关于国家制度的理论。

第一,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国家领导层有序更替亦可称之为中央领导层有序更替。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更替更倾向于不断循环之意,而非一次性交班。国家领导层有序更替代表的是中央领导层权力的有序交接,关乎大局、关乎未来、关乎活力、关乎稳定,是国家的战略全局问题。国家领导层的有序更替能够促进和展现一派政治新气象,是评价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标识。

我国经过长期实践探索,通过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在国家领导层有序更替上取得了进展。如抛弃了西方国家禅让制和世袭制、实际上存在的职务终身制,设立“少壮派”变一层梯队为两层梯队制度,建设集体接班制,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和选举制度,等等。这些举措确保了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领导层正常换届和有序更替,切实防止了权力倾轧、政局动荡,实现了政治稳定和加强凝聚力的目标。

美国国家领导层更替是现实版的“纸牌屋”,这由资本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作为当今世界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体现在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政治领域亦如此。无论总统选举还是参议院、众议院的议员选举,抑或州长选举,实质都是金钱选举。由于候选人背后支持的“金主”不同,相互斗争、倾轧、掣肘的互黑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美国政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前任建房、后任拆梁”的竞争式、否决型关系,选举结束后势如水火的代际冲突仍然存在,远谈不上国家领导层的有序更替。加之美国执政党和反对党在力量此起彼伏中角色互换频繁,政党之间“你方唱罢我登场”的钟摆效应成为常态,但这种常态是以社会分裂为代价的不和谐状态,本质上是一场零和博弈,无法为美国国家领导层的有序更替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

第二,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民主权利。切实保障人民的这份权利,有利于扩大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健全法制、建设和巩固政治文明。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为我国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在现实中,我国人民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如可通过一些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组织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管理企事业单位,通过文教、卫生、科研组织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管理城乡社区基层社会事务,通过选举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可见,我国在民主管理上能够做到弘扬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并积极有效发挥人民主体性作用。

反观美国,建立在垄断资产阶级“少数人的民主”基础上,主要通过多党竞争性选举实现美国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无法实现“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美国这种民主方式往往成为党派与资本利益的结盟、竞技,政客和资本寡头为实现特殊目的而操纵民意的民主盛宴与民主狂欢,结果不仅不是美国人民来真正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反而绑架和偏离了公共意志与利益。

第三,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民主政治需要以人民群众畅通表达利益要求为前提和基础,找到人民群众利益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厚植的爱民情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不断扩宽和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切实做到反映民意、尊重民意、维护民意。如通过“开门式立法”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把握人民群众利益表达要求,通过信访制度搭建起人民群众利益表达诉求渠道,通过新兴网络媒介渠道收集人民群众利益表达需要,通过各种内参(要报简报动态等)反映人民群众意愿。通过这些举措,党和政府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构建起了人民群众回应式民主运作状态。这种状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和减少社会风险,为构建和谐社会起着基础性作用。这种状态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至上执政理念的现实表现,更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表现。

反观美国将人民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理解和定义为“一人一票”的周期性选举,并奉为引以为傲的民主圭臬。“票决制”确是一种利益表达,但美国“票决制”本质上是“精英主义民主观”的制度化身,是美国精英群体为实现自己特殊目的,将自己的利益通过狭隘性的制度实施,伪装成广大人民的普遍利益。美国人民的利益表达在“票决制”模式下仅是投票时的一次性和短时间利益表达,缺乏全程性、经常性、日常性的利益表达渠道,无法满足人民畅通利益表达的客观要求。且这种“票决制”的利益表达在“政治作秀”下往往只投票时有效,而实施时失效,严重缺乏持续回应的政治效能。因此,美国人民参与选举的投票率相对较低,往往会出现“表达不表达”都一样的鄙视厌恶和政治消极心态,无法真正畅通利益表达要求。

第四,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当“大至宪法修改,小至垃圾分类”都能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众商量”“好商量”,民主参与机制就能不断实现“群众提、代表决、政府办、人大评”,政府决策就能不断实现“由民作主”,老百姓才能成为最终受益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人民主体性在社会各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实现了中国式的参与民主。以社会各方参与为例,在国家决定实施某项决议前,要广泛征求各方人民意见和建议,尊重各方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激发各方人民的参与热情,让各方人民的智慧发光发亮,发挥广大人民在决议中的主体作用,保持和增加民主活力。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家长制”“一言堂”现象,彰显民主性和有效性。以社会各方参与的领域为例,在国家决定实施某项决议前,要照顾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民主权利,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多维民主。

反观美国,生产资料建立在私有垄断制基础之上,因而只能实现一部分民众即主要是富人阶级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这实质上将大多数民众排除在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大门外,使其“成为了政治生活的旁观者”。美国主要将国家民主生活的关注点聚焦于政治和选举领域,因而即使关注和盛行多议题的“身份政治”,也只是统治阶级冲淡民众的阶级意识,制造民众利益的“碎片化”和社会分裂,根本无法真正全面地实现广大民众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的合理诉求和“应然民主”的广泛参与性。

第五,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国家决策的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国家决策的失败是最大的失败。避免失败就要实现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我国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经验积累和深刻总结,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集体决策机制,实现了领导集体内部权力结构的平衡,为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对于个人决策机制而言,所谓集体决策机制是本着“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乃至广大人民群众智慧和力量,经过“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的过程优化决策质量程序,最后进行决策的机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在我国这样一个区域差异明显、社会利益多元的国家,只有建立这种“集思广益型”集体决策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凝聚各种社会力量,推动我国向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前进。

反观美国,政府决策被众多“游说公司”狭隘利益、华尔街金融寡头、军工复合体和政治捐款主体等的金钱裹挟。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国情咨文尽管经过了总统顾问和文稿“秀才”们的起草、撰稿和反复修改,但在决策表决环节往往陷入怪圈,即“总统提议,国会否决;共和党提议,民主党否决;民主党提议,共和党否决”。

第六,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人才是国家政治制度中最活跃、最关键、最基础的要素。人才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有利于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有效注入强大的智力动能与创新活力。

我国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不断改革人事制度,积极发展和建立健全广纳群贤、人尽其才、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坚持德才兼备、组织认可、群众公认等选人用人原则,广泛聚集社会各界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党和国家的各项伟大事业,为各个领域优秀人才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渠道。

反观美国,各方面人才很难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这是因为美国国家领导人才和管理体系人才具有极其深厚的家族传承,往往“几代人生于斯长于斯”,多代从政的家族和“官商一家亲”现象屡见不鲜。无论家族代际人才或商政互利人才,都只能在美国金钱政治、寡头政治和家族政治的生态格局下畸形发展,人才长期处于相对固化状态,使得各方面德才兼备的进步人士难以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

第七,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执政党要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就必须将治国之重器——宪法法律作为执政规矩。也只有将宪法法律作为执政党自身的执政规矩,才能确保国家治理中的人民主体地位,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化、法律化保障。

我国不断推动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辩证统一,形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框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事实上我国已形成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使全社会法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均经民主酝酿、遵从民主程序,充分体现决策的科学性。这意味着我们党能够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各项事务的领导,切实防止“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现象。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极大促进了国家治理中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反观美国,主张议会和政府都应是作为“经济人”(自私人)的公务员和各个利益集团公开博弈的场所。这必然导致美国执政党和各利益集团将党派和利益集团的理性凌驾于公共理性之上,为自身特殊利益、短期利益而罔顾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无法完全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各项事务的领导。此外,美国宪法法律与我国宪法法律在文本语言上的高度精练性和注定性不同,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和灵活性,无法为执政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各项事务的领导提供精准性保障。

第八,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对国家权力建立起全方位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是保障国家制度有效运行的必然要素,也是保证民主绩效的重要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只有当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避免人民当家作主落空。我国遵循人民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愿望和要求,通过自我反思、比较借鉴和累积创造,逐渐构建起权力制约与监督民主运行机制。比如,我国通过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化安排,形成了一套党领导、全覆盖、高效率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含独创的各级巡视制度),集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为一体的权力纠错纠偏机制。我国通过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教育化提升,使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对先进的思想道德和严肃的党纪国法“入耳、入脑、入心、入行”。我国通过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内省化感知,让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敢于、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其对权力运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并习惯于在制约和监督的环境下生活和工作。

反观美国的民主框架,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主要靠“三权分立”,将每隔几年举行一次全国性选举作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风向标”。这套制约和监督机制在长期实施中已暴露出制约和监督的局限性和低效性。这是因为,美国掌握权力的“精英”长期被垄断财团资助捐赠和游说交换,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科学高效体制机制严重妨碍其获得利益。全国性选举启动的政党轮替机会也必须建立在多年选举周期基础上。全国性选举也只是在资本主义局部领域和碎片化政策范围内进行的有限改良,无法做到彻底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二)四个“要看、更要看”的判断标准

关于民主政治的四个“要看、更要看”和八个“能否”判断标准,是全面客观地阐明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创新性理论。这从中美两国民主制度特点和实践效果的对比分析中可以得到印证。

第一,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人民拥有投票权,便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愿,但仅拥有投票权还远远不够,因为“一人一票”的政治平等权实现了,但政治上其他不平等、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上的不平等依然可能存在。要解决这一问题,人民必须有全方位、广泛的参与权。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内核,正如习近平所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可见,通过依法选举和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人民能够深度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这一点十分重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规定了我国人民拥有表达个人意志的投票权,彰显了“选举是民主的起点”。此外,我国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拥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如协商、专家座谈会、征询会、论证会、恳谈会、听证会、评议会、议事会、批评、建议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可见,我国人民不仅拥有投票权,而且拥有广泛参与权,不仅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民主意志,而且能够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参与权利。

反观美国将民主的着力点聚焦竞争性选举,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可见,美国重视自由式选举民主而轻视治理式参与民主。这种用程序正义代替结果正义的民主实践实质是流于形式且虚假的。这种虚假民主主要是因为美国的选举民主是资本权力到政治权力的转化器,本质上遵循资本逻辑,遭受各大财团和利益集团金钱侵蚀和操控,使得选举成功者之后的政治走向被金钱势力和集团私利左右,难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因此,美国只有投票权的形式民主,而没有广泛参与权的实质民主。

第二,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选举过程中是否需要对人民进行口头许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不仅是一个惯例,而且是一个未来计划、亲民态度。然而,选举过程中的口头许诺并不是民主的终点,民主的终点应是化口头许诺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正如习近平所言,“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可见,党和政府在持续回应人民需要和诉求并做出口头许诺的同时必须付诸有效行动。

我国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和需要的诉求具有较强的持续关注度和连续回应性。这是因为,我国民主环节完整,涵盖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五大民主全过程,形成了系统的“全链条民主”,克服了重选举、轻管理的“半拉子民主”,避免了“选时有民主,选完无民主”的不良现象和尴尬局面。这就保证了我国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的口头许诺能够在选举后实现。

反观美国在“党争民主”制度下,“选举政党”在选举许诺和落实上往往是“口头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美国候选人仅通过新闻性、表演性和观赏性的“作秀”获得选票,真正关心的不是一般选民诉求,而是在背后支持自己的“金主”和利益集团的诉求(与封建专制社会的“皇权政治”不同,资本专制的社会是“金权政治”“资权政治”)。美国人民在选举过程中能够轻易获得漫天的口头许诺,但在选举后这些许诺便被抛诸脑后,成为“空头支票”,只能被有限兑现。

第三,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执行。制度和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拥有基本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而且在于最终被圆满执行和取得实效。只有这样,制度和法律才能落地、开花和结果。制度和法律若只是摆设而无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那就只能形同虚设。

我国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非常严格。如从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过程选举程序和形式看,采取首先考察和征求意见、预备选举、无记名投票选举和差额选举等多种形式,既有自上而下的组织提名,也有自下而上的自由选举,是实实在在的程序民主,且我国制度和法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具有“举国性”的执行优势。正如邓小平所言,“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因此,我国制度和法律真正做到了民意的表达和民意的满足相统一,实现了我国执行力强、总绩效高的“强高民主”。

反观美国的制度和法律规定,虽规定了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但较中国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薄弱得多。这是因为,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各国利益集团和主要政党,往往会通过博弈或合谋,有意无意弱化某些政治程序和规则,制度和法律的执行目的和结果大相径庭,往往会出现总统行政当局提出的议案被国会否决、参议员提出的议案被众议院否决、共和党提出的议案被民主党否决的情况。这其中任何一个否决都可能导致合理合法议案拖延甚至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状况,美国政府因财政危机导致关门便是例证。这表明一项议案在势如水火、经常处于白热化状态的政治生态环境下无法真正落地,最终只能沦为“空头支票”。

第四,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合法来源。既然权力源于人民,是人民所赋予的,那么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对人民负责,人民也应作为权力监督和制约的主体。正如毛泽东告诫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无数历史经验表明,权力受到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越少,滥用和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权力只有真正受到人民全方位严格监督制约,才能更好发挥其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实践和改进,我国已基本实现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了权力的生命力和反腐性,同时防止权力“无笼子”和被关进“资本笼子”。如制定和实施掌权者不敢贪腐、贪腐者必被严惩、齐打击受贿行贿的制度,完善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了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同时,提出和实施了党内监督、政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无党派人士监督、科学家监督、群众监督等制度,让权力得以在阳光下运行。我国这种多层面系统监督和制约,继承发扬了执政党、全国人大和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及自我批评和自我革命的优良传统作风。

反观美国权力运行,难以受人民广泛监督和有力制约。在不少“游说公司”和竞选捐款封顶或不封顶等政治情景中,多数人民成为被各界资产阶级精英用提前编排好的民主剧情操控的“木偶”,配合演绎一部部民主“好戏”,无法有效监督制约资本主义的虚假民主行为。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结性地写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破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式民主迷信”“西式制度崇拜”,我们必须坚定不移高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科学旗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尤其要加强立法的主导作用和督察的实效作用,让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从而更好凝聚民心、汇集民意,共同续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篇章,共同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作出新的巨大贡献。


(作者:程恩富,西北工业大学创新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首席教授、学部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孙绍勇,西北工业大学创新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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