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舒杨:中国治理的现代性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74 次 更新时间:2023-02-09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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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舒杨  


摘 要:现代性是现代化的重要概念,对现代性的不同理解深刻影响着不同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方式与道路。分析西方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西方的现代性理念以理性主义为核心,主张个体理性是实现西方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但是,理性主义存在天然弊端,在实践中,个体理性至上的国家治理会侵害社会的平等性,危害社会的公共性,侵蚀民主的价值理念。合理的现代性理念应该是个体理性与社会公共性的有机结合,因而国家治理的现代性需要实现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辩证统一。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现了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相统一的结构性特征,而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的辩证关系,也构成了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独特逻辑。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既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还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治理现代化形成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之中,保障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新形态。

现代性是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内在属性与精神实质,对现代性的不同认知,决定了现代化的不同价值目标与理想形态。因此,需要从现代性的视角解构中国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价值追求。然而,既有研究往往倾向于从“传统—现代”二元对立视角理解现代性的内涵。例如,将现代性理解为“发达国家的‘标配’或共同特征”,或在“传统”的反衬中把握现代性与现代化。如此,现代性被视为对传统社会的否定与抛弃,西方式的现代化理念被当作现代性的普遍定义,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成了对西方治理模式的亦步亦趋,认为西方国家的治理原则与治理路径,就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必然之路。

这一认知无疑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既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治理模式,也不能盲目效仿其他国家的治理经验。而且,“如果局限于先发国家的既往历史,在静态形式上设定一些抽象指标,以为获得了这些指标就等于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画上句号,那就太过简单和片面了。”分析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性内涵与现代性特征,探索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方式,需要仔细审视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世界经验,反思其优势与弊端,并结合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进程中,提炼治理现代性的内在精髓,明确实现现代化的路径方向。本文正是在此意义上进行的探索性研究。

二、理性主义下的西方治理困境

马克斯·韦伯(Max?Weber)指出,现代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理性,即个人的计算性。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实现社会理性化的过程。“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可以理解为理性主义发展的一部分;同时,还能够从理性主义对于生活问题的立场中演绎出来。”韦伯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统治时也指出,计算理性在官绅教育系统里的节节后退,以致最终消失,是中国传统政治的一大缺陷。理性的缺失限制了中国传统官僚体制向现代官僚体制的转变。正是由于理性的不断觉醒,人类才得以走出蒙昧状态,打破传统习俗与制度的桎梏,实现现代化的生活。现代化就是人类由非理性不断走向合理性的过程。

纵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治理实践,也可以发现理性主义是现代化进程的核心推进力。在理性主义的作用下,人们摆脱了神权统治的压迫,实现了“人的觉醒”,成为独立的政治主体。基于人的理性与自然权利,在契约论的基础上,西方社会构建了主权在民的现代国家,并以权力制衡、无伤害自由等原则构建了现代国家的制度结构,实现了早期的民主、分权与法治。在理性原则的指导下,西方社会构建了现代国家官僚体制与现代公共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可以说,在西方国家治理的视域下,国家治理的现代性集中表现为国家治理的理性主义,即国家治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到20世纪50年代,随着行为主义的兴起,理性主义被推向高潮,理性成为了公共管理与国家治理的唯一价值。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就指出:“管理是一种与资源流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活动,这种活动是为了获得明确的目标。这些目标绝大部分是用经济学的语言来描述的——‘输出’和‘资金的价值’。”新公共管理运动提出,需要像管理企业一样管理政府,像对待顾客一样对待公民,成为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公共管理者。随着理性主义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伦理,效率成为衡量国家治理的唯一标准。

观察西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理性主义在构建现代国家、推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西方社会频繁出现的治理困境与治理危机也说明,理性主义并不应该是现代性的唯一内容。理性主义具有鲜明的工具取向,只关注国家治理的效率与效能,忽视了其他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在理性主义的维度下,平等、公益、民主等重要的社会价值不再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的核心理念,政策的成本收益计算成为治理评估的首要准则,理性主义时常与公共精神背道而驰。以理性主义作为现代性的核心内容,容易导致效率至上的国家治理模式,出现不平等、不公正、不民主的治理困境。

(一)理性主义侵害社会的平等性

一方面,理性主义或者理性主义主导下的国家治理不关注平等问题,尤其是平等分配问题。理性主义秉持理性人假设,假定人是自利的,每个人都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并能够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行动。因此,理性主义坚持效率至上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治理与公共管理中,将效率视为第一准则。所谓平等,实际上并不在理性主义的关注范围内,或者说只有当平等与效率发生关联时,平等才会进入理性主义的视线。

另一方面,理性主义所主张的组织化、结构化,形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新来源。“究其根本,韦伯的理论并不是一种管理理论,而是一种以科学化、技术化的面目出现的统治术。”西方社会虽然建基于人人身份平等、权利平等的政治平等之上,但组织化的社会治理结构,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组织顶端与组织基层的人员之间,形成了新的支配性关系,国家的法律与制度也从不同的侧面确认了这一支配关系的合法性。因此,基于组织化,在社会共同体内部形成了“中心—边缘”的结构性关系,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性。

有辩护者以“物竞天择”来解释这一结构性关系的合理性,认为这种结构性关系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的结果。虽然有人处于中心位置,有人处于边缘地带,但是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竞取中心位置,从而摆脱被支配的命运。但西方社会国家治理的发展经验表明,单凭个人努力,难以改变自身在结构性关系中的位置。当“中心—边缘”关系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溢出国外时,就形成了具有“中心—边缘”特征的国际结构体系。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此结构轻松攫取发展中国家创造的社会财富,亦可通过此结构将本国的风险与危机转嫁至第三世界国家。可以说,无节制的理性至上加剧了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性。

(二)理性主义危害社会的公共性

实际上,在国家治理的指导性原则中,除了理性主义及其所代表的效率、科学之外,公共性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如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所言,“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它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它担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但在西方国家治理的实践中,理性主义试图以理性统合公共性,仅将公共性表述为政策制定者与执行人的价值中立原则,严重弱化了公共性理念。

所谓价值中立原则,即行政人员需要在治理与管理的过程中最大限度排除个人因素的影响,严格按照工具理性执行任务。理性主义要求国家的行政人员严格遵守价值中立原则,并以价值中立作为公职人员公共性的体现。表面上,价值中立原则保证了公共行政的公正性,使行政过程可以同党派竞争与利益集团相隔离。但实质上,以价值中立原则取代社会公共性,剥离了公共性的实质内容,仅余其表面形式。公共性,既需要行政人员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公共问题,更需要在实质上采取行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当个体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赋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性地位。理性主义对于公共性的描述,使公共性失去了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规范性立场,从而使公共性丧失了对社会发展与政治建设的引领功能,国家日益成为多元利益相互竞争的场域。

此外,在社会生活中,理性与公共性也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对于个人而言,理性与公共性的冲突,表现为个人应该优先选择促进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还是采取有助于普遍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戴维·布林克(David?Brink)指出,无论个体理性还是公共理性都具有可被辩护的道德理由,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存在着现实的冲突。那么在公共生活中就需要提供一种个人行为选择的有效解释,以实现由“利己原则到普遍原则的逻辑过渡”。理性主义则对这一逻辑过渡采取了抵制性态度,试图通过虚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将社会公共利益理解为个体利益的聚合,来解决这一现实矛盾。因此,理性主义主导下的治理理念“总是在抵制一些类似于‘公共精神’、‘公共服务’的概念”。

(三)理性主义侵蚀民主的价值理念

一方面,在理性主义理念下,官僚集团的行政工具化对社会的民主价值造成了冲击与挑战。政治与行政二分,塑造了以科学、理性、制度化为特征的官僚集团,官僚集团不仅是政治统治与政治管理的有效工具,而且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按照“环式民主”的论证:公民投票选择政治家;政治家根据公民意愿制定政策,交由官僚集团执行政策,并控制官僚集团;公民根据政策结果对于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反馈;政治家根据反馈意见调整政策,约束官僚集团。但是,由于行政官僚“职务常任”的规定,使得官僚集团经常可以脱离政治家的约束;官僚集团的封闭性和公共管理的专业性,也使得官僚集团逐渐成为一个独立且特殊的利益群体。因而,在理性主义的塑造下,官僚集团日益成为能够控制公共生活,却脱离民主约束的利益集团。

另一方面,在理性主义与效率至上的影响下,西方社会的公共管理与国家治理也逐渐成为政治精英的专属事项,普通民众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公民在国家治理中处于辅助性位置,难以对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实施方向产生影响。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公民被视为顾客,是公共政策的纯粹接受方,更丧失了对于政策的影响力与控制力。?

可以说,理性主义塑造并实现了西方国家的治理现代化,但理性主义的工具化倾向,也使得西方国家在推进和深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偏离了初衷。现代性的本意是人的主体性与合理性的价值高扬,然而,在个体理性至上的发展模式中,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越来越远离公民个体本身,使国家治理成为少数人的统治工具。

三、中国国家治理现代性的结构性特征

通过反思西方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与现代性特征,可以发现,单纯依靠个体理性至上并不能建构理想的现代化国家。国家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这就要求国家治理的现代性内涵必须具有复合性特征。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既需要技术手段,也需要价值引领;既需要实现个体的自由发展,也需要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利普塞特(Seymour?Martin?Lipset)曾指出:“任一民主国家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也取决于它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有效性主要是指作用,而合法性是确定价值。”?可见,现代化所追求的合理性,既包括技术的合理性,也包括价值的合理性。

对于国家治理而言,价值的合理性首先表现为国家的公共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社会陷入了不可调和的自我矛盾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中立性”力量。因而,国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国家具有阶级性,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关;另一方面,国家是产生于社会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公共机关,需要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提供维持社会发展的公共物品。可以说,公共性是国家的天然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国家逐步与社会相融合,国家治理也逐步同社会治理相趋同,社会治理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与重要方面。因此,公共性既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也是国家治理现代性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过程,突出表现为国家发展与完善其社会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代表公共精神的发展过程。可以说,公共性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性的精神内核。

就中国国家治理的实践而言,中国国家治理具有公共性的历史传统,公共性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属性。季羡林指出,东西方“文化体系的根本区别来源于思维模式之不同”,“东方的思维模式是综合的,西方的思维模式是分析的”。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中国治理主张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人是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群体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如《荀子·王制》所言:“人,力不如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可见,“群”是人的存在方式,人之所以被称为“万物之灵”,皆是由于人具有合群性,人可以通过群体性的生活方式,形成集体合力,从而达成改造自然、实现自我需求的目标。同时,人的合群性使得人在满足自我需要的过程中,必定会与他人、社会共同体形成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因此,在社会生活中,群体利益具有优先性,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中国传统治理观念认为,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在本源上相一致。如《礼记·大学》所言:“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当个人因“私欲障碍”而背离本心时,会出现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相悖相争。因而,中国治理始终倡导集体利益优先的群体价值本位,鼓励个人形成“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社会责任感。

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公共性的来源与表现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在传统视域下,公共性来源于“天”和“理”。董仲舒指出,天是秩序之元,“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以天道统领万物,才能实现“万物皆得其宜”。程颐指出,“天者理也”,“理”是统合万物的终极原则,因而,以“正君心”达成奉持天下公理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中国传统国家治理虽然重视国家治理的公共性,但受其阶级属性的制约,公共性至多体现为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公共理念,只具有形式上的公共性,无法落实为被民众共享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当代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对抗性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国家治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奉行人民之治。在国家治理中,人民不仅是选举人,更是治理实践的参与者。“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将公民包容在公共决策之中,以制度性规定创设民众参与治理的公共平台,民众的政治参与成为公共决策的必要环节。国家治理的人民属性,使得公共性成为中国式现代性的核心内容。

因此,国家治理的现代性特征就表现为公共性与理性的有机统一,两者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在治理价值方面,国家治理的现代性表现为,在发展中把握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实现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的统一。国家治理既要重视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效率是理性精神的体现,有助于激发理性个体的发展潜能,激发发展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强化效率维度,就是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投入生产建设。公平则是公共性理念的要求,既要将蛋糕做大,也要将蛋糕分好。中国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巨大的人口规模、复杂的人口结构和多期叠加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任务,都要求中国的发展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协同发展。既要维护发展的基本动力,也要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厚植共同富裕的基础,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在治理出发点方面,国家治理的现代性表现为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统一。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辩证关系,虽然构成了实践理性的永恒难题,但是有效处理两者间的矛盾与冲突,兼顾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发展需求,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如果只讲个体理性,不讲公共理性,社会的权威性与整合力会下降,理性个体难以达成多元合一的发展共识,国家难以在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如果只讲公共理性,不讲个体理性,将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割裂,则难以保证发展的动力来源。中国国家治理秉持公共理性优先、兼顾个体理性的治政要领。中国治理现代化以人民的共同利益作为公共理性的现实基础,以公共理性统合个体理性,引导个体理性的发展;同时,中国国家治理高度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以公共规则维护个体理性的发展空间,保障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与渠道,实现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在治理功能方面,国家治理的现代性表现为绩效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的统一。国家治理既要重视程序正义,也需关注实质正义。程序正当性关系到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规范与稳定,减少人治现象与人为干预,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法性。但是,制度的优越性需要在治理效能中予以体现。在国家治理中,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绩效为标准,深化制度改革,打破既有利益格局的制度局限,实现制度的优化与创新。因而,绩效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的有效结合,实现了规范性与效果性的有机统一。中国国家治理在制度安排上实现了“统筹考虑党和国家各类机构设置,协调好并发挥出各类机构职能作用,完善科学领导和决策、有效管理和执行的体制机制,确保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

四、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独特经验

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经验表明,中国式现代化是具有原创性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中国治理现代化有着独特的历史传统与文化背景,影响着中国现代性的实现方式与现代化的发展内容,形成了现代性的中国式内涵。

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化之路是公共性与理性相互强化、共同驱动的发展道路。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的不同关系模式,形成了中国治理体系内部的现实差异。就治理的主体结构而言,治理现代性表现为以公共理性统合个体理性,达成国家与社会的协同共治。就治理的制度结构而言,治理现代性表现为以公共理性规范个体理性,达成国家治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就治理的价值结构而言,治理的现代性表现为以公共理性引领个体理性,实现了多元价值的“和而不同”。?

(一)主体结构的现代性分析

中国国家治理的主体结构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共同参与的协同共治格局,以构建全体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共同体为目标。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以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共性目标。在中国国家治理的主体结构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基本公共性的实现和维护力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力量。中国改革开放、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国家由同质性社会共同体走向异质性社会共同体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的社会结构开始分化,新兴社会力量涌现。多元社会力量的发展与壮大,激发了社会的发展活力。国家通过改革,重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边界,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的基本职能,形成多样化的社会领域和多元化的社会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活力和有序的关系,社会发展需要充满活力,但这种活力又必须是有序活动的。死水一潭不行,暗流汹涌也不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实现中国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公共性的政治体现。

第二,以完善多元主体的协同机制维护个体理性的发展目标。全面发展协商民主,一方面,搭建多元主体沟通协调的交流平台,多元利益主体可以就争议性问题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沟通各自的利益主张,达成符合多元利益的理性共识,以政治协商增强多元主体协调共生的利益基础,在协商合作中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保证多元社会主体有效参与政治,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塑造多元利益主体的合作性关系。政治协商改变了民主与参与脱节的现实,促使多元社会群体广泛参与到国家与社会的公共管理之中,突出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共存共生与互惠互利。同时,政治协商强调协商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信息对称,协商过程公开透明,在程序设计中避免优势集团把持协商过程,干扰协商结果。

第三,以构建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公共性与个体性的协调发展。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构建现代化的合作关系,为社会成员的平等共治奠定基础。因此,在执政党与国家关系方面,国家治理需要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在国家政治方面,通过完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的相互关系,形成责权统一、科学配置、体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政治权力结构;在完善公民权利关系方面,以依法治国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同时承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二)制度结构的现代性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现代性的国家治理,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的执行机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一,中国的制度建设突出体现了对社会公共性的强调,强化了制度建设的共同性面向。一方面,中国的制度建设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在制度设计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凸显了人民利益的至上性。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创设政治权力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确保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治理国家。在制度评估方面,以制度是否实现和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提升了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为衡量标准,真正做到“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另一方面,中国治理现代化以制度建设强化社会公共生活的同一性。面对市场经济所形成的利益多元化与社会多样化,国家治理以制度建设有效约束了个体的自利性行为,规范了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将个人理性整合为公共理性,从而实现了社会公共生活的有效运转,保证了国家治理的权威性。?

第二,将常规性制度治理与行动式治理相结合,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统一。一方面,中国治理强化常规性制度建设,完善国家治理的程序化与规范化;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中始终保持政治机制的领导作用,防止出现制度的公共性偏移,也避免制度化建设陷入“程式主义”的制度窠臼。在中国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制度建设的问题导向,通过解决现实问题,推动国家治理的科学化与现代化。

第三,重视制度的执行机制,以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抓手,注重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保证治理制度的有效性。制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制度的创设,更在于其被有效执行。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法治化建设,通过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

(三)价值结构的现代性分析

中国国家治理奉行一元价值主导、多元价值并存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价值结构中,国家治理的公共性,集中体现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与践行,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容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取向,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于其他社会价值的有效吸纳。在实践中,中国治理现代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包容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多元社会价值,积极努力实现社会生活多重价值的协调发展与有机融合,达致“和而不同”的现代化社会价值体系。

第一,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需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体系,以此作为国家治理的价值基础,体现了中国治理现代化奉行公共利益优先,兼顾个人利益的治政要领。在国家治理中,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作用,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性对于多元个体性的有效整合,消除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紧张关系,克服实践理性二元论困境。同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助于引导理性个人自愿选择有助于公共理性的行为方式,实现个人与集体、社会与国家、理性与公共性的有机统一。

第二,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包容性与开放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得到各方认同,成为国家治理价值基础的关键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包容性与开放性,根植于中国式现代性,形成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辩证统一的结构性特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国家富强、社会富裕、人民幸福统一于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从根本上包容现代化建设中生发出的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取向。另外,中国式现代性,虽然强调公共性的优先地位,但也重视对个体利益与个人权益的保护。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积极容纳其他社会价值取向,在“和而不同”中实现多元社会价值的协同发展。

五、小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代化道路并没有固定模式,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不能削足适履。每个国家自主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现代化道路的努力都应该受到尊重。”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西方国家以理性主义为核心,构建了个体理性至上的现代性理念与现代化发展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产生了特定的历史积极作用,但也具有内在的风险与弊端。中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理念,强化了公共性在现代性谱系中的重要地位,并在公共性与理性的交互关系中,达成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互促进的现代化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展示着中国推进现代化治理的发展之路,也为其他国家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经验。


刘舒杨,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助理教授、研究员,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原文刊发:《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2022年第5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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