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企业产权安全就是企业资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侵蚀,可以自由经营和处置其资产,进而充分发挥企业各种效能。衡量企业产权的安全程度应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数据性和通俗性原则。从企业运行结果进行分析的产权安全定量指标包括企业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率、行业可进入率和资产成交率;从企业运行环境进行分析的定性指标包括法律体系市场化、政府行为市场化、服务体系市场化和思想意识市场化。并以此为指引对广州市的私营企业产权安全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广州市的私营企业产权安全状况并不理想,这与人们的感性认识是相一致的。
「关键词」转型期/私营企业/产权安全/度量
一、序言
杨小凯(2003)认为工业革命之所以发生在英国而非西班牙,主要原因在于:大西洋贸易的影响、王室垄断专权受到限制及相关制度的形成(主要是保护私有产权、社会阶层的自由流动等)。这一论断可以从近十多年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转型得到印证,当前对其进行研究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综观近十多年来经济转型国家的发展历程,通常认为匈牙利、捷克的转型是较为成功的,他们既实现了国有经济向私有化转型和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又使社会相对和谐发展进步。俄罗斯在实行休克疗法后,尽管实现了私有化,但由于经济整体上倒退较为严重,社会发展并不理想,通常认为其转型是不成功的。中国实行“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部分体制和机制性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累积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不及时解决,和谐社会的建设难度将越来越大(鲍泰利,2003;秦晖、金雁,2005;田春生,2004;韩晶、科勒德克、博戈莫洛夫,2004)。如我国私营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大发展,目前已占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但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却寥寥无几,探讨其原因,众说纷纭,林林总总,主要包括私人财产保护相关立法滞后、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不公平、市场准入限制、财税金融土地技术和社会等方面服务的不完善甚至歧视等(黄孟复,2005),分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根本在于私营企业的产权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即产权存在安全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就其产权安全和度量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产权安全的度量指标体系,并以广州私营企业的产权安全为例,提出保护私营企业产权安全的对策措施。
二、对产权及产权安全的认识
产权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非常不确定的范畴(刘伟,1997)。不同的研究主体、不同的研究目的和不同的研究视角都会有不同的定义。本文认为产权就是资产所有者在运作资产过程中所具有的结构化权利束,包括不可侵犯权和自由处置权。企业产权安全就是企业资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侵蚀,可以自由经营和处置其资产,充分发挥企业各种效能。对企业产权安全的内涵主要可从不可侵犯性和自由处置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不可侵犯性分析
所谓侵犯就是进攻或入侵他人领域、掠夺他人利益。当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时,外部世界对它的侵犯性表现为两大类:一是经营性侵犯;二是制度性侵犯。所谓不可侵犯性主要是指企业除承担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经营风险和损失外,不应受到不合理的规则性、制度性的限制和侵犯。
1.经营性侵犯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组成部分,在市场中通过竞争方式谋求利益和发展。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外部环境千变万化,充满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无论多么优秀的经营者,其经营策略是如何的高超和具有前瞻性,都不可能完全驾驭市场、征服市场,都必须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当其经营策略正确时,就可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和获得超额利润。某一企业获得超额利润之日,就可能是其他企业亏损之时。对于盈利企业来说,可以认为是它对其他企业的合法侵犯;对于亏损企业来说,当然也可认为是其他企业对它的合法侵犯。由于企业竞争情形异常复杂,如何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何能成为长寿公司?这些一直是企业理论工作者和实践者孜孜以求之事,可以说世界上万千企业管理理论的终极目的也在于此。因此,对于如何规避企业受到经营性亏损或侵犯,实际上就是与如何使企业获得更大利润相一致,这正是当前浩瀚无际的企业管理理论所期待解释和说明的,本文对此不作赘述。
2.制度性侵犯
制度可以被认为是经济社会运作过程中明潜规则的总和。明规则就是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潜规则就是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和道德等公认准则。本文所称制度性侵犯主要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规范和不全面所造成的侵犯,这一点在我国尤其严重。众所周知,尽管在1998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承认和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直到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到目前为止,尽管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总量不断增加,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与此相适应的非公有制财产的具体保护制度仍然不完善、不到位,执行仍然不力;对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行业准入等仍然存在诸多掣肘。正因为法律保护不力,无论是作为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或假借社会整体利益名义的某些组织,以及某些处于强势地位的个人,非法侵犯私营企业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国有企业来说,也因为制度不完善之故,对经营者选择、防止内部人侵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可以说,正是制度保护不力,当前我国无论是私营企业或国有企业都存在产权不安全问题,进而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从自由处置性分析
所谓自由处置性是指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经营和处置其资产,以发挥企业能力和获取最大利益。对此必须特别注意如下三方面:一是社会上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二是企业必须遵守这些法律;三是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经营和运作其资产。
社会上必须有完善法律。可以认为世界上任何社会只要存在国家或政府,就必然存在法律以保障其利益。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必须是完善而又行之有效的,何为行之有效的法律?一是法律的取向:即法律的立足点是以维护政府权威或当权者的利益为向导,还是以向全体社会成员服务为目的,这一点决定了法律的基本功能。就当今世界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法律名义上当然都是打着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的旗号,没有一个政府会公开说其法律取向不是为全体社会成员、为社会的发展服务,而是为执政者或当权者服务。二是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问题,这是对上一问题的直接回答。尽管表面上法律均标榜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实际上的法律可能是另外一回事。如就人类发展历史分析,基本上可以认为到目前为止,市场经济体制可能是相对比较优越的经济体制,可能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计划经济可能是理想化的经济体制,就世界的复杂性和人类的认知能力来说,它可能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何及时转变观念和思想认识,树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观念,及时摒弃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因此,可以认为当前凡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符合、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法律就是恶法。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公平发展的法律就是良法。三是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即法律体系是否完整一致。如就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产权保护来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物权法》迟迟不能审议实施,在具体的《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何谓合法或非法的财产,亦未明确说明在现实世界中当私人财产受到侵犯时该如何处置,是与国家或公共财产得到一样的保护还是不同;就国有企业来说,究竟应实施何种法律法规或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或保值增值,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或规定。这说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中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是不配套、不一致和不完善的。
企业遵守法律问题。一是企业是否自觉遵守法律。当然法律不仅包括社会、政治或刑事类法律,也包括经济类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对大部分私营企业主来说,应该认为对前一类法律都能基本遵守,至少表面均是如此;但对后一类法律规定则不一定如此,特别是在当前转型和法制社会建设的初始阶段,出于利益目的,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主可能对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能避就避、能逃就逃,对法律的态度是表里不一,这当然也有可能是存在某些恶法的缘故。二是如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无论是利益人假设或经验证明,法律的实施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体制加以保证,是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是会走样或变形的。因此,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加强从对最高的违宪审查到对具体执法不严的追究,以保证法律能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企业自由处置问题。这是指企业在遵守良法的基础上,自主进行经营活动和处置资产。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在法律框架下自行决定何时成立企业、进入何种产业和生产什么产品;二是企业自行决定与哪种社会组织、什么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交往,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法人或个人的干涉;三是企业自行决定在什么条件下,退出何种产业、何种行业和何种产品的生产,自行决定何时解散其企业及处置相应的资产。如果投资者不能自主决定何时成立或何时解散企业,投资者就失去了自由处置其资产的权力,对投资者来说也就没有自由处置性。如果企业不能自主决定何时、如何进入或退出某种行业,开始或停止生产某种产品,从而企业也就失去了自由处置的机会。如2004年我国非国有部门的投资占社会投资总额的65%,但是,至今为止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平等竞争的市场制度安排仍未建立,严重地阻碍或剥夺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获利的机会。无论对投资者或企业来说,当他们失去了自由处置权时,他们就失去了自由寻求利益最大化或使损失最小化的权力,从而也是对他们资产或产权的一种侵犯。这种侵犯造成的损失,可能比众目睽睽的摊派、捐款、勒索和过多过重的税费更为严重,而且更具有隐秘性,对社会整体的危害更大、影响更持久。作为一个正在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完善过程就是制定良法,扩大投资者的自由处置权,促进个人和企业财产的增加、增长和增值,达到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和进步的过程。另一方面,当投资者或企业失去自由处置权时,也就失去了自主获利的机会,其安全性也就难以保障。
三、产权安全度量指标的设定原则
参考近期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刘遵义,1995;赵英,1996;陈秀英,1998;罗云,2003;龙志和,2004;国家统计局,1998)本文认为产权安全指标体系及以此建立起来的数学模型应具备描述、解释、评价、预警及辅助的功能。为此,产权安全指标体系的建立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系统性
合理的安全指标体系不应该是一系列分项指标的简单罗列和堆积,应该具有比较强的内在关联性,旨在从不同的侧面共同反映产权安全情况。产权作为资产运作的特性,其本身作为一个系统具有开放性和层次性的特点,合理的指标体系也应该与这些特点吻合。
(二)科学性
指标体系一定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能较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产权的实际运作情况,较好地量度产权的保护程度。每个指标的名称、定义要有科学依据,每个指标的解释、计算方法、分类等都要讲究科学、规范。
(三)可操作性
指标体系并不是越庞大越好,指标内容要尽量简单明了,要考虑指标的量化以及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和可靠性。同时,指标内容要比较容易获取,有相对稳定的数据来源,不必为此做过多的专门调查研究就可获得,并且指标具有纵向和横向比较的功效。
(四)数字性
指标要易于测度,同时便于分析和预测。尽量选择现有的统计指标,对于无法获得统计效益的重要因素,可在定性描述的基础上,通过其他的方法加以量化。
(五)通俗性
由于指标的使用者不仅包括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而且更为要紧的是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应能自行使用以监测自己的企业情况,因此,指标晦涩艰深是无益处的,最好是通俗易懂,同时又能揭示比较深刻的问题。
四、产权安全指标的设定
根据上述原则,产权安全指标的设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从企业运行的结果进行描述,二是从企业运行的环境进行描述。
(一)产权安全的结果性指标
产权安全的结果性指标是指依据企业经营的结果对产权安全进行评估和考察,本文选定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率、行业可进入率和资产交易率。
1.企业经营年限
1)基本概念。企业经营年限是指企业从成立至评估时刻的时间长度。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至目前为止运作经营时间的长短,反映企业生命持续力旺盛与否,是企业综合能力的整体表现。
(2)计算公式为:
企业经营年限=评估时刻年月-成立时刻年月。
(3)内容解释。评估时刻年月是指在进行企业产权安全评估时的公元时间;成立时刻年月是指企业在工商登记表上所注明的企业成立时期。
(4)指标说明。企业经营年限在评估企业产权安全时具有重要作用,经营年限越长,说明企业产权越安全。特别是对已结束经营的企业来说,企业生命期越长,产权越安全;企业生命期越短,产权安全越差。
2.资产负债率
(1)基本概念。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在某一时刻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表示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该指标既是评价企业资产安全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
(2)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资产成交额/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负债总额是指企业承担的各项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各项资产价值的总和。
(4)指标说明。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判断标准。该指标不论对企业投资人还是企业债权人都十分重要,适度的资产负债率既能表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较小,又能表明企业经营安全、稳健、有效,具有较强的抗风险性,即产权安全程度较高。
3.行业可进入率
(1)基本概念。行业可进入率是指企业在当前制度条件下允许进入的国民经济行业与地区国民经济行业总数之比值。行业可进入率表明社会上所有的企业可以自由进入的经济行业数量情况,是衡量社会经济自由程度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为:
行业可进入率=可自由进入行业数/地区国民经济行业总数。
(3)内容解释。可自由进入行业数是指在当前制度下,除企业能力限制外,只要企业愿意就可进入参与竞争的行业数量。可自由进入的行业数量越多,则表明政府对企业参与经济运作的限制越少,即经济自由度越大;可自由进入的行业数量越少,则表明政府对企业参与运作的限制越多,即经济自由度越小。地区国民经济行业总数是指某一行政区域内,其国民经济行业的总体数量。通常情况下,不同地区其行业总数是不相同的,这与地区资源禀赋和发展习惯有关。行业总数越多,通常说明经济可发展空间越大;行业总数少,则经济发展空间相对较小,可能更多的是走专业化和高端化的道路。
(4)指标说明。行业可进入率是评价地区经济自由度的重要指标,通过该指标可以说明地区经济自由的程度,进而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地区市场经济的完善程度。行业可进入率越高,经济自由度越大,说明政府对经济运作的控制和干预越小,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反之则反。通过分析该指标,可以为政府进行市场调控和经济监管提出一定的对策建议。目前对于行业可进入率应是多少为宜,尚未有专门的研究及结果。通常认为如果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成熟的话,该指标应该是越大越好,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和配置资源的优势。但对于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和地区来说,由于其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究竟应以多少为宜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但从直观角度认为,还是应与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相适应为宜,即越大越好。
4.资产成交率
(1)基本概念。资产交易率是指在一年内资产成交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对私营企业来说,就是私营企业通过产权市场或其他渠道进行交易的资产额与私营企业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指标主要说明投资人撤出投资的方便程度。
(2)计算公式为:
资产成交率=资产成交额/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资产成交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通过资产交易市场或其他渠道资产交易的总额;对私营企业来说,就是一年内地区所有私营企业交易的资产额。资产总额是指某一时刻(通常是年终)企业社会资产的总额;对私营企业来说,就是年终地区所有私营企业的资产总额。
(4)指标说明。资产成交率是衡量资产流通的重要指标,其表象特征是衡量资产市场交易情况,其实质是说明资产从一位投资者向另一位投资者的转移,是所谓投资者“用脚”投票的表现。某一行业资产成交率越多,说明该行业的资产流动性越大。若转出某一行业的资产越多,则说明该行业的运营环境越差;转入到某一行业的资产越多,说明该行业的环境越好。
(二)产权安全的制度性指标
产权安全的制度性指标主要是从企业运作的制度环境角度衡量产权的安全性,指标主要包括法律体系、政府行为、服务体系和社会文化与价值观念四个方面的市场化程度。这些指标中少数可定量表达,大部分只能定性说明。
1.法律体系的市场化程度
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进而为社会进步确立良好的秩序。法律属上层建筑范畴,因此,有效的法律体系应该由隶属于经济基础的经济制度决定,也就是说存在何种经济体制,就应有何种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并为之服务。在计划经济时期,就有一整套计划性导向的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之相适应。在作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经济时期,其法律体系取向应该是以适应市场经济为终极目标,但也应适应当前阶段的需要。而市场经济之所以具有较高的效率,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法律保护了财产所有者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或侵蚀,即保证了其产权安全,进而调动和发挥了财产所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故此,在衡量产权安全时,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性保证就是法律体系的市场化程度或倾向如何。当法律体系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时,产权可以得到较好的保护;当法律体系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时,产权保护较差。对如何衡量法律体系的市场化程度目前尚未有人进行专门的研究,本文认为主要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中必须有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条文;二是根据法律一致性原则,各成文法在涉及私人财产保护时,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具体落实如何保护私人财产,并使之与公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三是如何保证这些法律得到真正实施。
2.政府行为的市场化程度
政府行为绝对是影响经济行为的重要变量。从大的方面说,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并保证其贯彻实施,监察和预测经济运行,进行适当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保证市场公平公开竞争,因此政府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市场经济参与者。政府的行为包括政府能否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并保证其实施,吏治是否可以足以限制各级官员对市场的权力寻租行为,是否向其他市场主体征收适度的各种税费,是否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等等。可用政府的规模和占有或消耗的资源来测量这个度,即用政府的规模,如用公务员数量占区域人员总数的比率、财政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 )比率和财政支出与GDP的比率。比例越大,说明政府规模越大,从一个侧面说明政府的市场化程度越低。
3.服务体系的市场化程度
在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总是存在某些不可或缺而本身又不具备的功能、不能实施的行为或不能产生的结果,这些功能、行为或结果以及其生产者、提供者或承载体就是企业的服务体系。服务体系可以用市场规模、商业氛围、中介组织发育程度等来反映。具体说市场规模可以用年商品交易额与GDP 的比率;商业氛围可用每10万人注册企业数量;中介组织可用产业协会数量与地区产业总数的比率,市场中介组织数与企业总数比率,律师与总人口的比率和会计师与总人口的比率来表达。总的来说,所有这些比率或数值越大,则服务体系的市场化程度就越高。
4.社会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市场化程度
社会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市场化程度其实就是商业文化的发育程度,主要由价值取向、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诚信等方面组成。价值取向表现为公众的商业意识和与之相关的消费意识,可用赚钱欲望强烈度和消费欲望强烈度来量度;创业精神主要表现在吃苦耐劳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上,可用勤劳精神、开拓意识及竞争心理衡量;创新意识是企业为保持竞争优势,不断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自我调整和革新的思维与取向,它既与自我相关,也与社会对新鲜事物的接受程度相关,可用求新意识和兼容心理衡量;诚信是商业活动中的交往操守,是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它是当前在我国商业活动中最为缺失的要素,诚信可用法制观念和协作精神衡量。
五、广州市私营企业产权安全状况
根据上述产权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对广州市私营企业实际情况调查,广州市私营企业产权安全的情况大致如下:
(一)结果性指标
1.经营年限
据统计,中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每年又有10万多家倒闭,有60%的民营企业在5年内破产,有85%的民营企业在10年内消亡,平均寿命只有2.9年(张晓中,2005)。中国私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不到3年(茅于轼,2005);官方调查结果显示中关村企业的平均寿命是3.5年,日本《日经实业》的调查显示,日本企业平均寿命为30年(吴道新,2005);中国集团公司的平均寿命可达到7.5年,更多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而在欧洲大型企业的平均寿命已达40年(王颖,2005);广州市在2004年进行的一次私营企业调查显示,在最近4年内成立的企业占总数的57%(章淑华,2004)。由此可见,私营企业相对短寿在中国是一种普遍现象,广州私营企业的情况亦不乐观。
2.企业可进入行业
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于2002年(龙志和,2002)和2004年(章淑华,2004)对全市私营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私营企业主要从事的行业集中于批发零售、制造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两次调查的比例分别是81.14%、57.6%;而在属于相对垄断的采掘业、电力、煤气及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等比例相对较低,两次调查的比例分别是2.87%、6.5%。从上述数据可知,尽管政府对私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限制已不断减少或降低,但私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实际难度仍然较高,进入数量仍然不多,即对私营企业的行业准入仍然是一个阻碍私营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3.资产成交率
2005年,京津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3622宗,成交金额1080亿元人民币。同年,广州市产权交易所完成产权交易项目281宗,成交金额252亿元,涉及企业资产总额506亿元人民币。在广州市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产权交易中,卖方主要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买方主要是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而私营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或出售的很少。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我国经济整体上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私营企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盈利机会,从而私营企业主不愿出让企业或资产;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财产保护机制不完善,企业主出于安全考虑不愿“显财露富”,不敢或不愿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从该统计数据分析,可以认为广州市的私营企业正处于发展壮大时期,对处理资产的退出机制需求相对不紧迫。
此外,由于私营企业主为了保护产权安全,通常不愿对外公开其资产及盈利的实际情况,从而本文当前对广州市私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没有掌握到相对可靠的统计数据。但据2005年初广州市统计局发布的经济普查公报可知,2004年广州市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率为53.53%,从行业分析,采矿业为51.7%,制造业为55.0%,电力、燃气及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为43.8%。由于私营企业在制造业中占有相当比例,其资产负债率是相对较高的。
(二)制度性指标
1.法律体系市场化情况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明确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应该说国家从最高法律层次上对私有财产给予了应有的保护。但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贯彻实施只有物权法出台才是关键一步(韩德云,2004),从当前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的曲折经历,众多的人为干扰,以及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对物权法不列入与列入审议范围的反复中可知,在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人们意识中还不是那么理所当然的,某些“左”的思潮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和活动能量。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在相当程度上仍是一种目标或理想,具体执法过程中“人治”现象在一种程度上讲是比较严重的。对广东省四个最发达的城市:广州、深圳、佛山和东莞的所有权和竞争性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广州市是表现较差的(龙志和,2004)。如在非国有工业产出比重中,2002年广州市的指标值为69%,而其他三个城市的比例大多处于80%~98%之间;非国有经济就业比例广州市为50%,而其他三个城市之间为60%~70%之间。在资本市场的非国有银行存款比例和贷款比例方面,2002年广州市的指标值为36%和42%,深圳市为52%和56%,东莞市为45%和44%。从国内大城市进行比较,在所有权结构方面,广州市比上海市落后而比北京市有优势,三者的指标值分别是0.91、1和0.85;在非国有经济方面,广州市处于最优位置,三者相应的指标值为1、0.92和0.85;三市在产权保护方面的得分分别为0.52、1.00和0.79,广州处于极为明显的劣势。由此可见,广州市法律体系市场化在广东省内处于落后,在国内亦不占优势。
2.政府行为市场化情况
从政府公务员比例分析可知,广州、深圳、佛山和东莞的比例分别为1%、0.7%、0.6%和0.2%,可见广州市政府相对这几个市行政方面所占资源较多,政府行为市场化是落后于省内兄弟城市的。广州市与北京市、上海市比较,它们的市场化总指标值分别为1.0、0.84和0.96,可见广州市的市场化程度是领先于上海和北京的。
3.服务体系市场化情况
在市场中介组织发育指标上,广州、深圳、佛山和东莞的指标值分别是1.00、0.47、0.55和0;广州、北京和上海的指标值分别是0.88、0.82和1.00.在商业氛围方面,四市的指标值分别是0.60、1.00、0和1.00;广州、北京和上海的指标值分别是1.00、0.89和0.89.由此可见,中介组织发育方面广州市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与北京、上海相比则处于中等水平。商业氛围广州市在省内处于中等水平,而领先于北京、上海。总体上可认为广州市的服务体系市场化是较好的。
在价值观念取向方面,普遍认为广州市民是开放进取和求真务实的,具有较强烈的经济价值取向。但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必须诚实守信方面广州与全国相似,同样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从上述结果性和制度性指标分析可知,广州市在私营企业产权保护方面并不理想,与省内城市进行比较分析显得较为落后,与国内其他大城市比较分析亦不占优势。
六、结束语
本文对私营产权安全内涵的认识和度量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无疑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之处,特别是对定性和定量指标的选择、研究对象的扩大(包括对国有企业)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等均需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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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茅于轼:《民营企业寿命取决于领导者素质》,见百灵网(www.beelink.com )财经版,2005-12-14.
[15]王颖:《中国企业如何避免短寿冲出短寿困境》,见百灵网(www.beelink.com )财经版,2005-12-14.
[16]吴道新:《做好三件事让中小企业多活几年》,见百灵网(www.beelink.com )财经版,2005-12-14.
[17]龙志和:《广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抽样调查报告》,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课题,2002.
[18]章淑华:《加快广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措施研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十一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2004.
[19]龙志和:《“十一五”时期改善广州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对策研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十一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2004.
[20]沈路涛、邹声文、张旭东:《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度构建》,载《人民法院报》,2004-10-26.
来源:《经济评论》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