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家思想无疑是中华传统治理思想中长期备受争议却又被历代政治实践所始终采撷的核心治理思想。法家思想的要义是要以信取民,以法治国,最终形成天下一法、贵贱平等、强国富民的法治格局。法家思想承自道家,实质是以法度行无为去人治,以法止刑,以不仁行大仁。法家在百家争鸣中最终以政治上的成功而证明了其思想上的重大实践价值。而在奠定中华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后,法家退而居后,历代强君强臣用其术而不用其名,用其制而非其过,形成了外儒内法的政治形态。历代思想家批判法家多指责其残暴弱民,实质是不解法家真意,亦陷入了儒法正统之争的局限。从超越历史的角度,中华法家在数千年前一举树立的以法治超越人治的宝贵思想足以令今人尊重。对今日之现代治理完善而言,不断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通过构建完善的法治体系超越人的个人主观臆断而实现善治,依然是当前治理体系的最为重要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法家;思想;治理;启示
作者简介:何哲(男,1982-)陕西西安人,现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包括技术与治理、文化与治理、国家治理、全球治理等。
法家无疑是中华历史上对实际政治影响最为深刻,但又最受争议的原生治理思想。法家在政治实践上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来大一统的国家基本形态和政治制度,但却又长期备受历代思想家的非议,使得对于法家思想形成了种种误读和错误的批判,导致中华文明历史上最为重要的国家治理思想长期不能被正视和尊重,乃至于依法治国必须要从近代西方法治思想来借鉴。这既不符合法家思想的原意,也抹杀了中华原生法治思想的历史价值。这种情形,无论是对于中华文明思想体系的溯源还是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备建设,都是非常可惜的。
究其根源,历代思想家多将法家思想直接与苛政暴政等同,而不解法家思想的真意。这如同近现代以来将儒家简单等同于思想专制和人性禁锢一样,都是片面的思想刻板印象或思想斗争形成的故意扭曲。而实际上法家上承道家,与儒互补,以信取民,以刑止刑,以平等而无视贵贱,以有为行无为之术,减社会内耗,扬人性之善,聚国家合力,最终得以实现民富国强、以法治国的良治格局。若非法家,中华不可能完成大一统的国家形态,也无法形成迄今为止众多依然运行的宝贵政治制度,即所谓“百代皆行秦政法”,可以说,无道儒,无中华文化,无法家,无中华大一统之国家。
因此,对于中华法家思想的认识,要抛弃长期以来儒法之争形成的思想刻板印象,而是要逐本溯源去探寻中华法家思想的根源,明晰其脉络和其核心思想,并在大的历史长河中去评判中华法家思想的历史和当代价值,可以说无论从思想的质朴性、制度的先进性、平等的可贵性还是实践中的有效性,中华法家思想都毫无疑问是中华思想体系中最为宝贵和最值得重视和借鉴的治理思想之一。
一、法为天下治——中华法家思想的形成和脉络
中华法家发展在春秋战国时期绵延数百年,思想亦涉及深远,但简而论之,其核心要义可以用四个字概括,就是“以法强国”,以法治超越人治之狭隘,以法治成就强大之国家和天下之治。为什么中华文明能够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就萌发出如此先进的思想,这就要追溯到法家思想的根源上去。
(一)道生法——法家思想是道家思想在治世方面的直接继承
道家思想博大精深,是中华文化思想的源头,诸子百家本质上皆源于道[1],所谓“道为天下裂”(《庄子·天下》)。然而,各家继承之道却各有侧重,如儒家以道成仁,所谓“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系辞传上》),阴阳家承其方术,而就治世而言,唯有法家是直接继承道家的治世思想。究其根本,道家主张无为而治,以道治世。而这个无为就是指要减少人为对治理的直接干预,尤其是减少人的妄动妄行,所谓“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最终实现“为无为,则无不治” (《道德经》)。究其根本,道家是相信自然之力大于人力,社会规律大于人欲,道作为自然和规律的化身,以道治世,就是要以自然和社会的规律作为治世的主要原则,人要敬畏道,遵从道,社会自然而然就会根据规律而实现无为无不为良治格局。
正因为道家思想奠定了以道治世的原则,法家的思想的诞生就顺理成章。法家直接继承了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但法家更进一步,认为作为天地万物规律的大道,很难被凡人所感知遵行,因此道在人间要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大道无形而法有形,只要根据大道规律制定法律,就可以形成按照国家社会按照法律有条不紊运行的理想状态,最终以法治替代人治,形成无为而治的格局。
在这样的思想传承的基础上,可以处处看到法家对道的推崇。典型如马王堆出土《黄帝四经》[2]开篇《道法》即言,“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殹,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殹,法立而弗敢废。”又如早期法家思想家管子推崇圣人之道,认为圣人之道以天地宇宙为效法,“上通于天之上,下泉于地之下,外出于四海之外,合络天地”,无所为无所不为,所谓宙合(《管子·宙合》)。因此,治国要奉道明法。如所言,“明一者皇,察道者帝”(《管子·兵法》),“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管子·明法》),“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管子·法法》)。对道的推崇更直接的表现在正统法家的开创者商鞅,与管子更重法势治国不同,商鞅则更毫无避讳地始终贯彻法无贵贱,以法治国,乃至刑制王公,最后以身殉法。《商君书》明确指出,“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说民》)。而作为法家之集大成者的韩非子在《主道》篇亦指出,“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又言“人主之道,静退以为宝”,显然皆与道家思想一脉相承。
此外,法家对道家的继承还体现在对于人治和仁政的共同态度上,无论道家法家都认为,所谓仁政,本质上是人治,纵然名为善,但其实私,非善治也。因此《道德经》言,“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而《商君书》亦言,“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徵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说民》),可谓如出一辙。这里并不是说道家法家认为仁义不对,而是一则认为当弘扬仁义的时候,就说明社会已经纲纪驰乱。二则认为一味弘扬仁义,更可能鼓励沽名钓誉,使得人心浮动进一步加剧社会之乱。所以道家推崇“不尚贤, 使民不争”的返璞归真、大仁不仁的圣人之治。法家则同样认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商君书·画策》)。因此,要以法治国,奉法强国。
(二)势、法、术——中华法家的思想演变
从法家思想的发展与演变来看,法家上承上古法律传统,如在《尚书》中大量记载了上古的刑律传统,如《尚书·舜典》所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大禹谟》载,“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提出了以刑助教,以刑止刑的思想。又如《伊训》载,“制官刑,儆于有位”,提出了以刑治官的思想。又《吕刑》载,“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将刑德并立[3],又指出,审案时“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天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这其中不但将法官称之为师,亦提出了完整的审判定案的程序,以及由五刑、五罚至五过的不同轻重的惩戒体系,也指出了若法官一味轻罚的弊端,即徇私舞弊,也建立了法官枉法亦受其罪的惩戒机制。从以上均可见,在中华文明的早期,就已经形成了注重立法、以刑止刑、以法治吏、明断是非、公平执法等重要的原始法家思想。故《汉书·艺文志》言,“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
自春秋开始各国逐渐纷争不断,大道为天下裂,各家思想又依时依势而逐渐形成,儒家倡导恢复周礼祖制,欲复古而治,法家亦为强国而出,可以分为前期法家、中期正统法家,晚期法家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恰恰又分别代表了法家的势、法、术三派(当然,不是说前中后必然绝对是势法术,而是说在各个阶段法家的主流有所侧重)。因此,从整体的法家思想发展的流变脉络而言,虽然皆推崇以法令为治国的必要,但亦体现为从侧重隐性的势到明确的法再发展到君主权术的流变关系,这其中也从侧面折射出法家自身逐渐从道家走出并不断与国家权力相结合从而成为政治工具的演变特征。
1. 早期法家——以势治国
从法家思想的形成来看,春秋时期的管仲可谓早期法家思想家的代表人物[4]。管仲自辅齐桓公后,改行政、明司法、开渔盐、立官市、重工商,使得齐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史称管仲变法。管仲的治国思想被记载入《管子》一书,《汉书·艺文志》将其归为道家类,《隋书·经籍志》改列入法家类,亦可以看出法家对于道家的传承关系。
从管仲治国思想的核心内容来看,其关键在于明法御势,强调法令严明以利于君势,君势成而政令通,从而游刃有余地进行国家治理。这个势,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要顺应天道[5],天道就是势,就是要顺势而为。如《管子·形势》云,“道之所言者一也,而用之者异”,“有闻道而好为国者,一国之人也,有闻道而好为天下者,天下之人也,有闻道而好定万物者,天下之配也。”又言,“欲王天下,而失天之道,天下不可得而王也,得天之道,其事若自然,失天之道,虽立不安。”又言,“无为者帝,为而无以为者王,为而不贵者霸,不自以为所贵,则君道也”(《管子·乘马》)。实际皆上指明,所谓国君者也好,天子者也罢,皆要承道而行,道就是天势,顺应天道才能身配君位,也才能治理好国家。从今天的视角来看,天道既赋予了君主的政治合法性,而同时也赐予了君主的治国方法论,就是要顺道。
势治的第二层,就是要强化君势。只有君势强,则诸臣从,万民服。即所谓,“衔命者,君之尊也”(《管子·形势》),又云,“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即强调要用法来区分君臣,强化君势,同时使得百官臣工各司其职、察奸去佞,即,“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管子·明法》),“故为人君者,莫贵于胜,所谓胜者,法立令行之谓胜,法立令行,故群臣奉法守职,百官有常,法不繁匿,万民敦悫,反本而俭力,故赏必足以使,威必足以胜,然后下从”(《管子·正势》)。
势治的思想在后世的法家中同样被保留下来,本质上势治是法家初脱胎于道家的产物,因此具有明显的顺应自然、顺应天道、强化君势、无为而治的复合特征,又如典型的势治派大师慎到[6]在其残存的《慎子》中言,“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故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民杂》),同时又强调以法治国,以法治官,即“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
通观势治,上承道家,法以先王,强调礼仪伦常,重商重工,强化君道,以势御下,虽然推崇以法治国,但明显具有春秋时期学术派别未分的典型符合杂糅特征,但其已经隐隐将法置于其他各治国之术之上,并在政治实践上开启五霸时代,因此为后世正统法家的出世奠定了理论与现实基础,在管子之后,各国以李悝、吴起变法等,为后世法家的大兴奠定了基础。
2. 正统法家——以法治国
从势治到法治的是法家思想的一大飞跃,因为,从根本而言,势治依然是道家治理思想的延续,杂糅以君权人治,以法为表象统合。而法家法治则彻底地推崇以法治国[7],主张治国问法不问君,由法不由君。这在漫长的数千年古代中国历史上既是空前,也是绝后,其根源在于战国时代特殊的天下形势使然,在生存还是毁灭的二选一中,以法治国强国的理论顺势开天地而出。
自战国起,列国纷争不断,大国吞并小国,传统贵族奴隶制的国家形态由于国内贵族割据,力量分散,远远无法凝聚国力适应战国时代的征伐,因此,很多保守旧制的国家都消亡了,典型的如宋、鲁被法家势治的齐国所灭,宋是坚守殷商旧制,鲁则是周礼旧制。在兴亡更替下,变法则生,不变则亡,成为一种普遍的战国共识。所以,变法强国不仅是一种治国主张的革新,更是实实在在的列国生存危机下的无奈选择。
因此,自战国起,李悝、吴起等变法[8],为天下确立了以变法强国的典范,李吴之变法核心都在于废除井田、奖励农耕、抑制贵族、建立新军、以法强国,正是变法的作用,使得魏国实力在战国中一时暴起,成为长期霸主,连续对秦作战,将秦国土地压缩到黄河以西,几乎亡国,而吴起在楚国短短一年变法,即“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也正因为此,催生出了战国时期的最深彻的变法——商鞅变法,也产生了法家最正大光明的正统学派——法家法治派。
自古对商鞅变法有着极强烈的争议,儒家斥之为暴政,而后世改革派则历来视商鞅为先驱榜样,这不仅因为商鞅变法是最成功的变法,也因为商鞅变法是对传统贵族君主体制影响最大变革最大的变法。究其根本,就在于商鞅彻底推行以法治国,法等同甚至高于君权,更勿论高于贵族特权,这在两千年前的中国,不啻于开天辟地、惊天动地。更重要的是,商鞅彻底的以法治国思想,竟然能够被自穆公以来长期信奉仁政的秦国接受且彻底推行,亦成为中华历史上的一件罕事。
商鞅入秦之前,秦国已远不是穆公时代春秋五霸之一的盛景,与魏国连战连败,函谷天堑失守,河西之地尽失,几欲亡国,秦孝公即位,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向天下发《求贤令》,痛陈国耻,直斥先君,“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又承诺,“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史记·秦本纪》。以今观之,此文乃自古以来天下奇文,不但痛陈国耻,非议先君,不惧悖逆,而且承诺裂土以待强国之宾。事实也的确如此,卫鞅自变法大成击败魏国被封商君后,孝公以十五邑为封地,而秦国在变法初也只有四十一县,可谓的确做到了分土以宾的承诺。自古有明君者有能臣,而如孝公之大度之坦荡明君,更是古今罕见。因此商鞅变法和法家法治的政治成功,不仅是治国思想的成功,更是历史在特定时期特定人物下的政治巧合,这也解释了为何以法治国在后世很快被抛弃,但其思想价值却不容抹杀[9],在历史长河中烨烨生辉。
纵观商鞅变法,其削弱贵族、重整田土、建立县制、奖励耕战、划分什伍等皆不是其首创,在管仲、李悝、吴起等变法中有体现,然之所以商鞅能为法家之光大正统,在于其彻底坚持以法治国。其法治思想根本在于三:一是变法思想;二是立法思想;三是执法思想。
商鞅的变法思想核心就在于不泥古法,不慕先贤,主张法贵因时因势而变,其在《商君书》开篇《更法》即言,“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这其中不但提出了立法要因时而变,同时也提出了治世不一道的观点,这与势治派处处以道自守,主张治国者一道的观点就有所差别,真正使得法家思想从道家思想中脱离出来而成熟。而商鞅的更法思想被王安石所全盘接受,其著名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宋史·王安石传》)与之可谓如出一辙。
变法思想确立后,立法就成为重要的内容。立法不仅指如何制定颁行法律,更重要的是如何让法律能够在国中朝野立住,也就是被臣民所普遍接受。商鞅的立法有三个基本的思想,一是以信立法。商鞅认为,政府法令推行的根本在于政府本身的信用和信任,无信则无法。因此,商鞅徙木立信,以官府履行明显违背常理的承诺而证明官府自身的信用,可谓苦心孤诣[10],从而使国中臣民无不尊信官府。二是法为治本。商鞅认为,一切治理的根本在于法。对于君主而言,法为君权之根本保障,无法亦无君,所谓“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又云,“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商君书·修权》),实际上是将国、君、法三者紧紧捆绑在一体,使得君权得以维护法治。甚至商鞅认为法高于君,所谓“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商君书·说民》)。三则是建立法官。为了确立国家范围内的法令统一,商鞅建立了法官制度,法官最重要的不是审案,而是宣教释法,一旦法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以被问之罪而不是渎职之罪处罚,如《商君书·定分》载,“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商君宣法明法之策,制度之严、思路之奇、收效之大,亦历代罕见。这比朱元璋之家家必须藏有大诰,有大诰者可以免罪一等还要更为有效。商鞅之宣法明法,其关键不在于让民懂法,而在于让官知法懂法[11],否则就无从回答民众问答,宣法之错尚且不敢,更勿论枉法。所以商鞅法治,关键不在以法治民,而在以法治官。
立法之后,执法就成为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商鞅法治的思想在于执法贵在统一,守法贵在由上至下,这与自古来的传统治国思想产生了根本区别。自古立法立刑,重在治下,皇家王族贵族则由家法族规处置,而非国法,商鞅第一次提出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壹刑思想并实践之。如其言,“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君书·壹刑》)。太子犯法同样被惩治,因其年幼,刑制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可谓惊世骇俗,但其执法效果却得到了彻底保障。商鞅亦深知,是否执法如一,关键在君王,因此强调君王要首先守法执法,“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 (《商君书·修权》),“圣人治国也,审壹而已矣”(《商君书·壹刑》)。
正是在这样变法立法执法的彻底贯彻以法治国的思想下,秦国最终实现了大治,《史记·商君列传》载,“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不但成为战国强国,且孝公之后历代国君均严守秦法,最终一统天下,塑造了中华文明此后基本的国土版图和政治制度格局。可以说,正是正统法家法治学说,才成就了中华数千年大一统之历史不世之功。
3.晚期法家——以术治国
商鞅彻底以法治国、由法不由君的思想显然在两千多年前的中国难以被长期接受,因此,一旦秦孝公这一伟大君主去世以及秦国从当初面临的亡国之势而成为西方强国后,商鞅同样面临着吴起在楚国变法的尴尬局面,最终的结局是商鞅被旧贵族和曾被其惩治的继任国君车裂而死。但值得庆幸的是,秦惠文王并未废弃商鞅所设置的大部分法律,同时牢牢掌握着作为君主的权力,秦国法家最终同样沦为了君主驭下的工具。这就形成了从法治派向术治派跌落的流变格局。
准确地讲法家术治派并非晚于商鞅法治派,与商鞅同时代的申不害在韩国变法就奉行术治派,术治派的核心思想是用法令来加强君主的权力,以权术而驾驭群臣。从现存的《申子》残篇来看,申不害尤其注重君臣分别,谓之正名[12],名分定而君臣别,如其所言,“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显然是将群臣视为君主的政治工具可以任意操持。申不害还主张明君治国不能过于操持具体事务,而是要操持臣下,以暗驭明,“明君治国,而晦晦,而行行,而止止,三寸之机运而天下定,方寸之基正而天下治”(《申子·君臣》)。《战国策》亦记载了申不害欲任用堂兄而被韩侯斥责的故事。这显然与商鞅治国一唯法治、大公无私、不惜以身殉法形成了明显的对比。
申不害的术治思想其后被韩非子所继承,历来认为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实际上韩非子显然更重术治,所以历代后世思想家把申韩并列,而对商君却独存敬意。韩非子本是大儒荀子的弟子,但其思想却是法家,亦显示了先秦时学术的融合[13]。韩非子认为,治国首要是君术[14],而法是为了加强君术的。他认为君主要神,要明,要察,要酷。所谓神,就是神秘莫测,不被群臣所知,见首不见尾,即所谓“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君”(《韩非子·主道》),“主上不神,下将有因”(《韩非子·扬权》),这样群臣就会心生畏惧而不敢冒犯君权。所谓明,就是君主内心要清明,要虚静以待,当然虚静的目的是遍察万物,“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韩非子·主道》)。君主虚静后,就可以明察群臣。而韩非子如同申不害一样,认为君主察群臣要以暗察明,让群臣在明处暴露,而君主在暗处观察,所谓“虚静无事,以暗见疵”,韩非子还提出君主要防备臣下蒙蔽的八种手段,谓之八术,“凡此八者,人臣之所以道成奸,世主所以壅劫,失其所有也,不可不察焉”(《韩非子·八奸》)。所谓酷,就是人主要以刑德为主而治群臣,谓之二柄,“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韩非子尤其认为,刑赏是君主独断之权,不可落入权臣之手,“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韩非子·二柄》)。由此可见,韩非子之术治,完全是从维护君主权威出发,可谓中国版的《君主论》。
究其根本,法家术派虽名法家,但实质已经蜕变为弄权之术,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商君书·修权》),可谓光明正大。而韩非则认为,“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威,三曰名”(《韩非子·诡使)》,相比之下,韩非治国更利用人性之恶,透出一种权术的诡诈阴鸷之气,读之令人悚然。因此,历代思想家对韩非之术批判尤甚。但由于其显然有利于君主之用,且推崇忠孝,所以,后世历代强君皆彰孔孟,而实申韩,形成外儒内法的格局。至法家术治的大兴,实质上结束了正统法家以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与思想辉煌。
二、中华法家治理思想的核心要义
以上从思想发展流变的角度阐述了法家思想不同时期不同派别的演变,显然法家思想内部驳杂丰富,但归而统之,亦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角度把握和理解。
(一)道与法
如前所述,道法一脉,不可割裂。无论是管、慎、商、申、韩皆以道为自然之宗,以法为人间之矩,认为人间正法本质上是大道秩序的人间化体现,君王不过是替天行道,代天立法,而天下臣民之所以遵从法,本质上是尊从天地自然的大道秩序。因此,道法一脉的根基,既决定了法家法的神圣性,同时也客观上抑制了君主通过法的滥权和暴政。而法家法派更进一步将法甚至置于君权之前,实际上也是正因为天道大于君权的大道思想之基决定的。可以说,正是因为道法一脉,道为法源,法是道显,才使得法家从根源上确立了其并不是单纯的君主统治工具和本身具有的符合历史和客观规律的正当性价值。一旦当君主滥权,使得君王之法过于偏离社会正当性和客观性的秩序需求,就会失去天道的根基,新的社会秩序也就是正道和体现正道的正法就会替代暴政,这就从思想和实践中抑制了君主的过度暴政和滥权。而在法治而言,正统法家尤其崇尚法一,法所及内,人人平等,这实际上亦与道家相同,天道一也,故人法一也。
(二)信
法家特别是正统法家法派尤重以信治国,这与本质上与道家的以道化天下、儒家的以义得天下有类似之处,然而正统法家认为,无论是天道也好、大义也罢,都更为抽象飘渺,世间芸芸众生凡夫俗子如何都懂天道、大义?而朝堂官府之信才是实实在在,可以被黎民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官府无信用,纵有法也枉然,以此,正统法家的核心在法大于权之后,尤其重视以信立法,因此商鞅以徙木赏重金之荒谬而立朝堂之信誉,以刑制王公而立法之尊严。有信才有威严肃穆,民不敢违,官不敢欺。故后世王安石赞曰,“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可谓一阵见血洞悉本质。所以,正统法家认为法信一体,有信才有法,无信则法亡。以此观之,历代之政亡,苛政腐败之外,必然是政府无信,民不信官,更不信法,才会揭竿而起。法家之重信,与古罗马之塔西佗陷阱[15]之警示可谓如出一辙。因此,善治之重法,更要重信。
(三)势与术
势术虽有相异,但本质皆同,皆为加强君权而来。势以天道加覆君权,以法巩固君势,以君势而驭臣下,使得臣不敢犯,民不敢欺。而术则则以权术驾驭臣下,以暗观明,加强考核察奸,使得臣下不敢二心觊觎,亦不敢懈怠。势术虽名法家,但实非光明正大之法家,虽崇法令,但名以法作为驭下之工具,而实以权术操之。势术相比,势尚且更好一些,更重君道操守。以历史来看,法家之势术也是贵族奴隶封建时代的必然,倒也无可厚非。然而,后世多抨法家苛刻,大部也因势术而来,非堂堂正正之法治之法,这也是今人之借鉴法家时应该注意相区别的。
(四)刑与赏
法家治国在法定后,尤重依法刑赏,法家认为,法之所以能够让天下所遵从,核心就在于要用赏罚的方式来影响到人的行为,因为,相比于说教,世人更在意实际的赏罚得失,因此,刑与赏是最能够正人之行的方式,所谓扬善惩恶。因此,法家治国,在明律令的同时,亦建立功绩制,无论勋贵平民,论功行赏,乃至平民可以靠耕战获爵,官员晋升亦是如此。而与赏相比,法家亦更重刑,与通常认为法家苛暴不同,法家重刑不在于滥刑,而是为了止刑,因为法家认为只有臣民畏惧刑法而不犯法,才能做到天下无刑的大治[16]。与儒家相比,法家认为滥施仁政,实是授民以小惠而坏法度,最终纵民犯法而实害民。此外,法家用刑还尤重公平,认为刑罚面前,无分贵贱,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道平等,法度如一。这与儒家之刑不上大夫,以及用刑议亲议贵的八议制度又有了重大的观念和制度差别。以今日之视角来看,法无贵贱,人人平等的法家刑法观显然更具有制度先进性。
(五)仁义
历代多认为法家抛仁弃义,实则望文生义而不解真意。准确而言,法家对仁义的态度是辨证的,一方面,法家继承道家主张社会应该返璞归真,所谓“大道废,有仁义”,认为所谓的仁义反而是社会堕落的产物,而真正的大道是不言不张的;另一方面,从社会治理实践来看,法家也并不反对仁义,只是认为仁义靠说教没有用,一味提倡仁义反而会造成社会虚伪之风弥漫,处处假仁假义。故《商君书·画策》有言,“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因此,法家认为真正要实现天下大治,实现人人仁义,不能靠诗书礼乐,而是要靠依法守法,只要法有规矩,君有信誉,则仁义自然由法而生,即所谓,“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 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而从实践来看,商鞅变法之后,秦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史记·商君列传》),见义不为者皆有法惩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确实现了以法而正仁义的治理结果。可见法家治理,务求实效,而不尚空论。
(六)郡县
郡县制自古有之[17],然而大兴的确是在法家。法家另一经典《鹖冠子》即论述了上古贤君成鸠氏治国之法,“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命曰官属”(《王鈇》)。自管仲起,法家改革家亦多以此法整顿地方政权而强化国家权力,如李悝在魏,吴起在楚。而显然商鞅在秦是彻底将其贯彻的[18],始皇、李斯又将其推至全国。郡县制在理论上亦属于法一的范畴,也就是地方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分支,国家之内,法令统一,从而强化国家实力而消弱地方势力。而在实行上则要构建起更为庞杂的行政机关体系。因此,郡县制的优点在战国时代是极为明显的,就是凝聚国家实力,消除国家内耗,统一国家治权,并事实上构建了统一的大市场,也有利地促进了国家经济繁荣。然而其缺点亦很明显,就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能力效率和从君主到基层官员的素质要求都更高,且很容易由于行政系统的复杂,链条的漫长、君主与官员的懈怠和腐败导致整个体系治理能力的低下。因此,很大程度上,秦能统一天下后又亡天下,历代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皆与郡县有直接关系。此后,经两千多年的震荡后,终于形成稳定之大一统国家。
三、中华法家的历代演变与治理经验
法家之鼎盛,始于商鞅而终于秦亡。法家以一己之力,完成了中华历史上第一次彻底的大一统,奠定了迄今为止的中华历代版图基础和基本政治架构后,亦如同耗尽心力之英雄轰然倒地。秦的灭亡,除却宫廷政治的原因如赵高乱政,大体而言,根源有四:一是扩张太急,使得原有法令无法适应突然暴增的国土,以及行政体系暴涨难以适应大面积的统治;二是文化认同,原六国之民尤其是旧贵族无法真正认同秦的文化,复国心切;三是民力征用太过[19],阿房宫虽有考证或其不实,但是修建长城以及南方之运河灵渠等却亦是事实;四是秦法苛刻,秦法的苛刻不是如同后世想象的动辄杀人,《睡虎地秦简》已可证明秦法并不残暴,但是秦法确实过细过密,以及与东方各国习俗多有不同,如以国法替代宗族统治,又移风易俗如整顿家庭伦理,推崇男女平等(甚至如“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会稽刻石》),此皆犯了东方各国尤其是儒家之大忌。有此四,则秦之灭亡也是可以理解的了。然而,秦虽灭亡,秦法却不灭,法家之基本政治制度和法治思想却依然不灭,被后世所继承和流传,所谓“百代皆行秦政法”。
汉是一个兼容并包的大一统朝代。政治上汉初以道家无为黄老之术治国,而文化上又尊儒制礼,在政治体制上则承袭秦制,这不仅表现在国家版图上继承了秦所拓展的大一统格局,还表现在具体的制度上,如秦所确立的郡县制以及完全照搬秦的官爵制等。只不过为了政治妥协和缓解秦制之弊,在汉初亦采用了分封与郡县制相结合的方式,直至景、武之后,通过削藩和推恩等手段,中央政府进一步扩大贯彻了郡县制。从法律角度,刘邦初以秦法苛刻而约法三章,但很快即发现远不能用以治国,于是萧何沿袭秦律,制汉九章律。班固虽崇儒家,但在《汉书·刑法志》中亦承认萧何之律上承秦制(“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晋书·刑法志》亦认为,“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増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户三篇,合为九篇”。此后,孝文帝又废除肉刑。体现了仁政与刑法的结合。而从治国思想而言,董仲舒虽倡导独尊儒术,但亦肯定刑法之功用,甚至主张“阴阳之理,圣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而汉武帝虽采纳独尊儒术之策[20],却兴盐铁之利,重用律令之臣,以法家之术强国,远击匈奴,南平南越,故秦皇汉武可等量齐观。汉武之后,有所反思,儒家则进一步影响到治国之策,至东汉末年,中央政权衰落,地方豪强和士林大族崛起,直至天下大乱。三国时期虽承汉制,崇尚儒家,但无论魏武帝[21]还是诸葛武侯,皆有雄才大略,行法家之术。如曹操为小吏时于县门置五色大棒,“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招募人才时论能不论才,认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当自己无心违规时,亦有割发代首之举,史评“揽申、商之法术”(《三国志·武帝纪》)。而武侯治蜀,律法森严,官不敢欺,“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刑政虽峻而无怨者,”街亭兵败后,亦自请谪降,史称“管、萧之亚匹矣” (《三国志·诸葛亮传》)。
隋唐类似于秦汉,都结束了一个漫长的乱世而大一统。隋炀帝如同始皇帝,都好征发民力而求全治武功。唐又如汉,高祖太宗都崇清净无为之治,所谓,“无为而治,德之上也”(《贞观政要·论君道》。然又重修五经,推崇儒家,开科举之先,重视文治,但又不唯儒家经典,而以包括道、法、算学的六科取士。唐代尤重律法,以《武德律》《贞观律》《永辉律》《开元律》等为代表的唐律体系[22],可谓中国历代律法的集大成者。其不仅有刑诉,还容纳民、商、行政,以及婚姻家庭等各种详尽规定,甚至还有涉外事项,如《永辉律·名例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正如太宗所言,“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贞观政要·论公平》)。可谓深通法家之精义,而法之天下共治之思想,实与商君之正统法家相合。因此,唐之盛世,法治功不可没[23],唐之富强,理得其所。而自开元盛世之后,君主逐渐丧失警惕,民风奢靡,官风糜烂,奸臣当道,纵容豪强,终毁于安史之乱,亦是坏法度的必然结果。
宋代通常被认为是儒家治国,实则是儒道法兼有,太祖太宗开国之初皆拜会召见陈抟、苏澄等道士,对以无为之策治国,历代帝王亦多信奉道教,崇尚玄虚,又大兴科举,完善县、州、太学体系,推崇以儒治国,但同时又于建朝初期以重典绳奸,又沿袭唐代律令,制《编敕》《刑统》颁行天下,形成了宋代独特的敕律并行的律令体系(《宋史·刑法志》。这亦体现出宋代强烈的儒法合治、教惩结合的特点。并且宋代立法广泛[24],如梁启超所言,“宋代法典之多,实前古所未闻”(《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除了刑律外,宋代立法民事商业皆有涉及,尤其商业立法更为丰富,甚至有海外贸易律令,也体现出宋代重视工商业的特点。此外,宋代还一改五代之肉刑,而改为折杖与流役之刑而替代,体现出其宽仁一面。而在文人士大夫方面,一方面崇尚儒学,发展出理学的儒学高峰,另一方面,一大批变法革新派官员又崇尚商鞅法家,意图变法以强国[25],甚至王安石提出“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这样在儒家看来大逆不道之变法立论,而变法派亦长期掌控政权。可见宋代治国呈现出强烈的儒道法合流的局面。也正因为这种文化和治理思想的多元合流,终呈现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的繁盛格局。这其中不能不说亦有法家思想的助力。
元虽是外来政权,但却渴慕中华文化,蒙元本以藏传佛教为国教,忽必烈又尊崇全真道教,同时又以儒家官员治国,行文化包容之策,蒙元疆域极广,横跨欧亚,商旅纵横,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思想又汇通,因而统治较为宽松[26],就律令而言元朝刑罚虽沿用金律,但重视宽刑慎刑,故《元史·刑法一》指出,“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但元法慎刑且注重程序的做法亦值得尊重,如《刑法二》载,“诸大宗正府理断人命重事,必以汉字立案牍,以公文称宪台,然后监察御史审覆之,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
明清是中国古代大一统制度的高峰,亦是法家思想备受重视和实用的又一高峰。朱元璋即位之后,吸取元代教训,指出“元以宽失天下”。治国策略上对民整体采用与民休息的道家方略,而在文化上又重视儒家,重开科举,制度建设上则极为重视法制,不但组织编纂《大明律》,还亲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法典。朱元璋不但重视修法,还极为重视普法,要求家家户户必备大诰,如有违法,有大诰者可减罪而无之者则加罪,这与商君置法官而释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此外,朱元璋还加大官员的监督和考核[27],设置六科给事中和锦衣卫以明暗督察官员,废除宰相,君权独断,皆浓浓透出了法家申韩术派的气息,后朱棣又重用宦官,东西厂制度形成,纵明一朝,都始终覆盖于秘密政治的阴影之下。文化方面,纵然明代理学心学大胜,然如王阳明、徐阶、高拱、张居正等名为儒士,实为法家强臣[28],如王阳明剿匪行连坐制,张居正上《陈六事疏》,明确要“省议论、振纪纲,重诏令,核名实,固邦本,饬武备”,实皆为法家治国之要,亦终以法家之术而中兴明朝。
清承明制,无论是官制还是法律,清初顺治等以无为之道治国,同时又重儒家,大兴科举,康熙倡导道统治统合一之论,以圣贤明君自居,但亦重视法制[29],指出“国家刑法之制原非得已,然惩警奸慝又无不可”,“国家设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故律例繁简因时制宜,总期合于古帝王钦恤民命之意”(《圣祖御制文集》)。”而雍正则明显是法家皇帝的做派,雍正之作为如同始皇帝或者朱元璋,一方面极为勤勉,传世之批文多达2000万字巨,古今罕见,另一方面严惩贪腐,强化考核,重用御史,惩官极严,号抄家皇帝,治国则摊丁入亩,火耗归公,官绅一体当差纳粮,扩充财政,重用能吏,贬斥儒生,皆是法家做派,但结果甚佳,官员清廉,府库充裕,民生兴旺。乾隆亦然,虽效仿康熙宽仁之治,但亦严峻刑法而御下,甚至大兴文字狱,显然是擅长申韩之术。名虽仁政,实则法家。
从以上秦以后历代对法家的应用历史可见,法家思想和政策实则贯彻自秦一统之后的两千多年,历代帝王虽名以仁政以安民心,但实则以法术御下而治国,所谓外示儒术,内以申韩。法家实实在在成为数千年以来应用最广和彻底的实践治国方略。但值得惋惜的是,后世之所谓采纳法家实则是法家末流之势术,而非法家正统之法治,只有个别帝王如唐太宗试图做到正统法家“法者,君臣之所共操”的法治天下的政治理想,其中原因,亦值得深思。
四、如何评价法家
对法家的评价,历来多有争论乃至非议,然而,无论从法家思想根源还是其本身思想的历史先进性和实践中的所取得的成就与价值而言,都值得审慎地看待。
(一)法自道出,煌煌正脉
中华文明很早就完成了从人格化超自然崇拜到抽象化真理崇拜的跃升,道作为上古中国所归纳和敬奉的自然万物和客观真理的本体化和抽象化指代,今天来看,具有极为先进的文化和哲学属性[30],其从根本上确立了中华文明对自然和客观真理的信仰和追求。道为天下裂,先秦诸子百家皆来自于道,而法家则毫无疑问是大道思想在政治实践中的最直接的继承。法来自于道,是道的人间化体现,通过法道一体来超越人治的局限,并完成了从小国寡民到大一统的实践政治跃升。这种道法的直接传承,既赋予了法家思想的历史先进性,同时也确立了其思想与实践的正统性。从中亦可以观察到,在中华文明的源头正脉,很早就产生了深刻的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性的法治体系。
(二)惊世骇俗,历史之先
长期以来,中华政治传统就等同于人治,几乎成为一种共识,而法家甚至被认为是一种还远不如人治的治理思想。然而,深究法家思想,尤其是法家法治思想,去反复凝视“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其所蕴含的法高于君权、以法来规范君权的中华法治思想则令人极为震撼。一方面是其出现的时间之早,与西方相比,法家法治思想和其完善程度,相较与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亦不多让,更远早于英国大宪章运动以法治约束王权。另一方面是思想之先进之彻底,法家法治思想本质上就是要超越人治,这在数千年的古代中国,可谓前无古人,后寡来者,如开天辟地一般开创了中华法治的历史之先。今日中华法治之建设,要追溯到法家正统法治思想的先驱。
(三)奠定中华,千秋伟业
法家的成功不仅体现在思想上的先进性和彻底性,还在于政治实践上的成功。在数百年的战国之时代,法家终能够在特殊的时期、特殊的国家和特殊的历史人物的组合下,成为一国治国之宗,且坚持数代,终成统一之世,一举奠定中华数千年大一统之政治格局与地理版图。如果说儒家思想让中华充满了人情味,而法家则如同一个精妙的政治架构师,构建了数千年中华的政治建筑的主框架。从这个意义上,中华的法治传统从大一统时代就已经确立,虽然法家法治最终滑向术治,但其奠定的法治思想的框架却始终保留下来,其确立的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亦被流传下来,甚至后任的个别极为开明的君王如唐太宗还能拾起“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观念,亦可以看出法家思想的深远影响。
(四)奉法治国,今亦可鉴
今日中国正轰轰烈烈的进行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客观承认,建设法治在长期人治传统的中国是非常不易的,但逐本溯源,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华文明同样是具有深刻的内在的法治传统和法治血脉的。中华大一统之历史正是由法家所开创,甚至与世界法治历史相比,亦不遑多让。“奉法者强,依法者治,乱法者亡”,是中华数千年历史所清晰揭示的宝贵经验教训。今日社会主义中国之建设,始终要依法、奉法、尊法、守法,“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只有依法、奉法、尊法、守法,民心才能聚集,经济才能繁荣,国力才能强大,民族伟大复兴才能够最终实现,中华文明才能够升华进入到更高层次的文明阶段。
五、中华法家思想对现代治理体系完善的启示
追溯中华法家思想,不仅在于历史思想文化上的意义,更在于在对现实治理实践的完善产生启发,简而言之,大体有以下几个层面。
(一)以法治作为一切治理的根本准则
法治不仅是国家治理的某一具体建设领域,而应是一切国家治理的根本准则。今日之中国,正在进行轰轰烈烈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的建设和治理。然而,法治建设与这些具体领域均有所不同,法治建设并不仅是司法领域的具体建设,而是一种根本的国家治理准则和框架构建。法治的本质就在于通过系统性、程序性、成文化的正式群体理性,来克服由少数人施加人治的缺陷,最终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守法的天下共治格局。对于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应该成为一切公共治理的牢不可破的底线和根本共识。中华法家在很早的时代即确立了法治高于人治的宝贵思想,而历代亦把法外无刑、滥刑必究写入其律法之中。尽管在长期的历史阶段中,法治思想只是昙花一现,最终没有根本确立。但是对于今日之现代中国,应该能够秉承先贤志向,完成法治文明和根本确立。
(二)重视信用建设,树立政府信用
信与法不可二分,无信即无法,这是中华法家留下的宝贵思想。信用建设的根本不在于让人民守信,而是要让政府和公权者守信,因为只有政府守信,人民才会相信政府,也才会相信国家所确立的法律之威严,上行下效,人民才会守信守法。因此,商鞅不以酷刑立法,而是先以徙木立信而立法。更进一步,对于现代国家而言,政府乃至一切公共权力机构的合法性来源正在于人民之信任与拥护,如果政府反复无常,言而无信,人们就会丧失对公共权力的基本信任。而树立政府信用的根本,一在于各级政府和公权者要遵守自己的各种承诺,凡诺必兑,失信必惩。二则是更根本的在于政府和公权者要带头守法。法者,天下之法,政府和公共机构起草各种法律,就必须要带头遵守执行,否则法律必然失去其公信力,更何况现代国家法律本质由人民所立,政府更要遵循,这正是人民主权的应有之义。
(三)高度重视宣法、普法,让人人都懂法
人人守法尊法的前提是人人知法懂法,中华法家很早就确立了系统的大规模普法的思想和制度。商鞅确立自上而下的法官制度专以普法,甚至释错法要以所释之罪而惩罚法官,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从重视普法教法中亦可看出,中华法家法治思想远非酷政主张,其重视法教的思想亦与儒家如出一辙。这种对法律普及的高度重视,非常值得今日之借鉴。法律的根本不在于通过刑律惩罚公民,而在于通过法律的教育来实现对犯法行为的规避,从而保护公民,对违法犯罪的惩戒只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在现代法治的建设中,亦可以发现法治推行的难点在于公民乃至官员的法律知识的匮乏,其亦必然导致法治意识的淡漠和社会行为中违法滥权的发生。因此,要用更大的力度去做好宣传法律和以案释法的工作,让人人都知法懂法,尤其是让各级官员要带头知法、懂法、用法。
(四)及时完善立法、修法、改法
法治之实现,以立法、修法、改法为前提,故历代法家思想家皆重视立、修、改,无法则无法治,不修、不改则无以适从社会。故秦兴于变法,而亦亡于法令之不修、不改,以治一地之法而治全国。王安石变法,亦因在实践中与设想有所差异而不及时改正,形成围绕变法的长期政治冲突,甚有后人言之北宋亡于变法。因此,在法治的推行之中,要时刻注意与实践的密切结合和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绝不能立而不管,行而不察。在长期封闭而变化缓慢的农业时代是如此,在今日之现代社会,社会变革日新月异,更要求重视法律在新领域的及时制定,面对新发展的及时修订、改正。否则要么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要么法律脱离实际,则必然违法丛生,最终损害法治之权威和社会之良治。
(五)以法治整顿吏治,政府和公权人员要带头遵信守法
法治之行,关键在人。自古以来,法治之难,在上不在下,在朝不在野,庶民百姓知法难而守法易,官员勋贵知法易而守法难。官吏勋贵无论是渎职贪腐也好,徇私枉法也罢,归根结底都是违法犯罪。因此,公权者之守法,既是法治实施之必要,也是整顿吏治,建设好的政府之必然。而整顿吏治的关键,也在于法治,官员好不好,评价标准关键在于是否遵法守法,要依法治官,违法必惩,失信必究,形成自上而下对法律体系的尊重、对政府信用的敬畏和对法治原则的崇信与笃行。政府和公权人员尊法守法,社会和普通公民必然上行下效,亦知法守法,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大成的局面。
六、结论
在中华传统治理思想中,中华法家毫无疑问是极具有历史先进性和深刻性的,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思想赋予了中华文明内在的法治精神,其构建的政治架构在数千年里得以流传。在今日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可以毫不犹豫地说,中华文明本身是具有法治传统和法治血脉的。在对法家思想的重视和挖掘中,同样也要区分法家法治和法家术治思想,扬法治之光明而弃术治之阴暗。中华法家思想和历代兴衰经验也清晰地告诫今人依法者治、奉法者强、乱法者亡的历史教训。今日法治之建设,要高度重视法治根本原则的确立和政府的信用、法律的宣传、法律的立修改及公权本身的尊法守法建设,最终形成上行下效,同尊同信、法治天下的善治格局。
文章来源:《学术界》,2022年第12期。
注释
[1]何哲:《道与无为:中华道家的治理思想及对人类治理体系完善的启示》,《贵州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
[2]王德有:《中国古代学派的分水岭──兼论<黄帝四经>的法家归属》,《哲学研究》,1996年第10期。
[3]王保国:《从<吕刑>看“明德慎罚”思想在西周的演变》,《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4]周炽成:《法家的道理之论:从管子到韩非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5]金敏:《法出乎道——论<管子>的道法观》,《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6]何慧:《简论慎子的法律思想》,《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0期。
[7]萧伯符:《商鞅法治理论及其现代借鉴》,《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8]高专诚:《战国前期李悝变法的历史反思——兼以吴起变法、商鞅变法为参照研究》,《史志学刊》2015年第1期。.
[9]丁天立:《先秦法家“法治”主义下的正义话语——以商鞅变法为例》,《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10]毛泽东:《商鞅徙木立信论》,《文摘报》2011年6月16日。
[11]杨百胜:《商鞅变法与全民普法教育》,《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12]庄仲:《申子“名”思想之解析》,《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13]李峻岭:《荀子与法家:援法入儒及理念分合——兼论荀子与韩非、李斯之关系》,《理论学刊》2018年第5期。
[14]戴木茅:《政治真实与知人之术——基于<韩非子>术论的分析》,《中国哲学史》2017年第4期。
[15]蔡汾湘、郭鑫:《走出立法的“塔西佗陷阱”》,《人民论坛》2014年第27期。
[16]马荣春、徐晓霞:《法家“轻刑伤民”思想及其对当今的启示》,《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17]韩连琪:《春秋战国时代的郡县制及其演变》,《文史哲》1986年第5期。
[18]孙闻博:《商鞅县制的推行与秦县、乡关系的确立——以称谓、禄秩与吏员规模为中心》,《简帛》2017年第2期。
[19]边泽惠:《秦“二世而亡”在于政策失误》,《渤海学刊》1993年第2期。
[20]申波:《论法家思想在汉代的隐性化》,《江淮论坛》2005年第2期。
[21]朱永嘉:《论曹操的抑止豪强及其法家思想》,《复旦》1959年第6期。
[22]张生:《“唐律五百条”:规范技术、法律体系与治平理念的融贯统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年第2期。
[23]王炤、魏文超:《初唐盛世的法治成因》,《安徽史学》2011年第4期。
[24]吕志兴:《宋代法律体系研究》,《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25]刘文波、刘浩:《“立善法于天下”:王安石法伦理思想探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
[26]王敬松:《论元代法律中没有“十恶”体系》,《民族研究》,2013年第5期。
[27]汪火良:《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对法治反腐的镜鉴》,《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28]韩伟:《明代法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理论探索》2017年第1期。
[29]霍存福、程令政:《被推崇为“良法”的康熙、雍正诸条例——劝与惩的导向及其精神》,《河北法学》2019年第1期。
[30]陈鼓应:《论道家在中国哲学史上的主干地位——兼论道、儒、墨、法多元互补》,《哲学研究》199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