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规律是由一系列规律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包括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以及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前两种规律是关于国家经济行为的规律,后一种规律则是关于市场机制的规律。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解释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性,它强调,只有不断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态。社会剩余价值规律从企业的目标和行为模式出发,解释了竞争性市场的动态效率,说明了市场何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充分发展以前述两种规律为前提,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前述两种规律的实现形式。
关键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 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 社会剩余价值规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引言
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如何利用这些规律阐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关键问题。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史上,斯大林所界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规律,一直是说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的规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规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以此为依据完成资源配置的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规律依然被一些学者用于解释国家的经济作用,例如,张宇就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不是所谓的市场失灵或缺陷,而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无论存在不存在所谓的市场失灵,只要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国家作为生产资料公共所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代表,都需要并且能够在社会的范围内按照社会的需要有计划地调节社会再生产过程,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从而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1]
然而,将斯大林界定的上述两种规律直接运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如下两点缺陷:(1)这样做忽略了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发挥的经济作用,必然会具有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新形态;(2)这样做也忽略了自毛泽东以来针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所开展的批判性反思及其理论成果。基于此,笔者认为,无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还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其经过改造或转化的新形式。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可以改造或重新表述为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则转化为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是由一系列规律构成的规律体系,其中不仅包括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还包括社会剩余价值规律。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强调只有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转化而来,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作用的新形态。社会剩余价值规律论脱胎于《资本论》中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同时也是对一些学者主张的必要价值规律论的进一步发展。这一规律从企业的目标和行为模式出发,解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动态效率,以及市场何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沿革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史上,对所谓基本经济规律问题的研究,在俄国革命后的新经济政策时期就开始了。20 世纪 20 年代,布哈林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围绕什么是革命后苏维埃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开展过争论。普列奥布拉任斯基认为,此时存在两种经济调节者,其一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其二是价值规律,在这两者中间,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是更基本的规律。布哈林反对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论,认为过渡时期的特点,是经济的自发调节者即价值规律向自觉调节者即社会主义计划原则的过渡,这一过渡同时意味着价值规律将最终转化为“劳动消耗规律”,也就是马克思在致库格曼的著名信函中论及的社会总劳动在全社会按比例分布的规律。[2]布哈林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之间的争论,是以当时俄国还处于过渡社会为前提的,尽管双方在观点上存在分歧,但都承认,在过渡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经济调节者,即两种不同的基本经济规律。
20 世纪 30 年代,苏联宣布建成了社会主义。1952 年,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里,斯大林提出了著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3]斯大林对这一规律的表述,是以下述认识?或可称为假设?为前提的,即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与这一认识相联系,斯大林还主张,《资本论》中的剩余劳动范畴不再适用于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4]
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有如下缺陷:(1)这一表述脱离了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正如卓炯提出的:“斯大林的这条基本经济规律除了戴上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以外,丝毫看不出同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有什么联系。”[5]斯大林对规律的表述陷入了“生产一般”的空泛议论,无法说明社会主义生产的特殊历史形式,也未能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理解为具体的历史的经济范畴。(2)斯大林在界定该规律时,假设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是天然先进的,问题只在于发展落后的生产力,这就基本排除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的变革之于革命后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3)斯大林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表述为手段和目的的相互关系的规律,其中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是目的,生产不断增长和完善则是手段,这一表述没有揭示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偏离了生产关系这一研究对象,使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退化为关于生产力合理组织的科学。[6]
斯大林去世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对苏联模式和苏联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反思,转而探索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新路径。20 世纪 50 年代末和 60 年代初,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笔记》等论著里,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等问题展开了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深刻见解。
毛泽东的反思是围绕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而展开的。他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矛盾。否认存在矛盾就是否认唯物辩证法。斯大林的错误正证明了这一点。”[7]“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8]与以往阶级社会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再表现为对抗性的阶级矛盾,而是非对抗性矛盾,这种非对抗性矛盾即便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绘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的。毛泽东提出:“将来全世界的帝国主义都打倒了,阶级没有了,那个时候还有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的矛盾。生产关系搞得不对头,就要把它推翻。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思想、舆论)要是保护人民不喜欢的那种生产关系,人民就要改革它。”[9]
毛泽东的上述主张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十月革命后,布哈林曾提出,在资本主义过渡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后,以揭露拜物教为使命的政治经济学将不复存在。斯大林虽然表面反对这种观点,但事实上贬低了生产关系研究之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意义,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贬低为关于资源配置中的目的和手段的相互关系的科学。毛泽东一反这些观点,强调制度变迁即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在人类社会中具有永恒的意义。
在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毛泽东进一步提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不平衡发展的规律,主张这一规律应该作为总纲贯穿政治经济学体系,他说:“我们要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和不平衡,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平衡和不平衡,作为纲,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问题。……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和不平衡是绝对的。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关系,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或者说它们之间达到平衡,总是相对的。”[10]在毛泽东看来,上述不平衡发展规律的显著特点,是生产关系或上层建筑经常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如他所说:“一切革命的历史都证明,并不是先有充分发展的新生产力,然后才改造落后的生产关系,而是要首先造成舆论,进行革命,夺取政权,才有可能消灭旧的生产关系。消灭了旧的生产关系,确立了新的生产关系,这样就为新的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他还以资本主义形成的历史为例提出:“当然,生产关系的革命,是生产力的一定发展所引起的。但是,生产力的大发展,总是在生产关系改变以后。”[11]
在这些地方,毛泽东一反斯大林,不再假设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天然具有先进性,也不再将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来看待,反而将生产关系或上层建筑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将其置于变革的首要位置。毛泽东的上述观点代表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种理论转向,其特点是将制度变迁,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作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前提。与毛泽东的上述思想相呼应,国内学术界从 20 世纪 60 年代初开始,便有作者将制度变迁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对这一规律作了重新表述。例如,漆琪生在 1961 年的文章里写道:“在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基础上,采取先进技术和及时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办法,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12]在这一表述里,采取先进技术和及时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还被同时并列看待,因而未能突出制度变迁在这一规律中的核心地位。这一缺点在 1976 年问世的上海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里得到了克服,该书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就包含这样的主要内容:及时调整和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国家和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为最终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13]尽管教科书里所指的制度变迁,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体现了极左路线的影响,但在纯粹方法论意义上,这一新表述带来了如下变化:(1)它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作为斯大林界定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中介,使得先前被忽略的制度变迁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核心内容;(2)新表述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视为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阶段的规律,这意味着,作为矛盾主要方面的制度变迁构成了这一过渡阶段的本质特征。这种被重新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或可称作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
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预示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性。改革伊始,邓小平曾提出:“革命是要搞阶级斗争,但革命不只是搞阶级斗争。生产力方面的革命也是革命,而且是很重要的革命,从历史的发展来讲是最根本的革命。”[14]在此基础上,他进而提出:“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15]在这些论断里,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改革开放,是造成生产力方面的革命的先决条件。习近平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思想,进一步提出“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16],这就相当于宣布,通过制度变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而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事实上是贯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
三、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到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
值得注意的是,在斯大林那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并不是孤立的规律,而是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同时提出来的,两者的内在联系意味着它们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斯大林针对两者间的关系提出:
有人说,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这是不对的。如果不知道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是为着什么任务而进行,或者任务不明确,那末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以及或多或少真实地反映这一规律的国民经济计划化,是不能自行生产任何效果的。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只是在具有国民经济的计划发展所要实现的任务时,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本身不能提供这个任务。国民经济计划化尤其不能提供这个任务。这个任务是包含在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中,即表现于这一规律的上述要求内。因此,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的作用,只是在它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为依据时,才能充分发挥起来。[17]
在这里,原本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中存在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在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关系中被外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规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通常体现为使用价值目标),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提供了“任务”,而有计划按比例规律是实现前述任务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种规律的相互关系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原本具有的脱离了特定生产关系的抽象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克服,这是因为:(1)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包含的任务,是对资源配置目标加以排序的结果,在这一排序的背后,是特定的权力关系。(2)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中的“有计划”,代表着国家权力以计划调节的方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按比例”则意味着要么维持国民经济中既有的或在稳态增长条件下的比例关系(包括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社会生产各部门的比例等),要么打破这种关系,以实现前述任务的要求。[18](3)斯大林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表面看来具有相对抽象的性质,事实上是以苏联工业化的历史经验为背景所作的理论总结。两种规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潜在地包含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两重性,即国家一方面是上层建筑,另一方面嵌入了经济基础,在基础内部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发挥着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学界针对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曾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这一规律与社会再生产规律难以区别,卓炯是这类意见的代表。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里,斯大林也承认:“马克思的再生产公式决不只限于反映资本主义生产的特点;它同时还包含有对于一切社会形态?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发生效力的许多关于再生产的基本原理。”这些原理主要涉及两大部类比例关系、生产资料部类优先增长、剩余产品是积累的源泉等等。斯大林强调:“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的这一切基本原理,不仅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是有效的,而且任何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在计划国民经济时,不运用这些原理也是不行的。”[19]卓炯则据此认为,既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也就是再生产规律,就不必另搞一个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20]
卓炯的片面之处在于,他没有看到,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中,社会再生产规律是以国家的经济行为为中介而迂回曲折地实现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描述国家经济行为的规律,与纯粹揭示客观经济比例的社会再生产规律并不是一类规律。卓炯在批评斯大林的同时还提出,在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在内的扩大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是实现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社会主义计划要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在这里,他和同时代许多学者一样,错误地将无数个别当事人通过其竞争行为造成的价值规律,当成了解释国家经济行为的规律。[21]
如前文所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转化为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一规律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解为不间断的制度变迁过程,从根本上解释了改革开放的必要性。与此同时,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也必然发生相应的转化,这一转化的特点,是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与市场机制的运行相结合。[22]笔者认为,我们或可将这种经过转化的规律概括为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
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国家协调市场,这主要是指国家既在供给侧又在需求侧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促进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的平衡。在供给侧,国家要在人口、土地、环境、知识生产等诸多领域克服供给瓶颈,改善供给结构,在需求侧,要克服有效需求不足,在短期内稳定增长和就业等等。二是国家建构市场,这意味着,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的行业,国家要承担创造市场、引领市场的职能,这一职能旨在通过时间视野更长的宏观战略投资改变特定目标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比例,抑或创造新部门,以实现国家的战略任务。上述两个维度在理论上虽有区别,但在国家经济治理的实践中又是密切联系、相互交织在一起的。
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不仅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间,凯恩斯最早认识到国家协调市场的必要性,他针对市场机制的弊端提出:“我对仅仅用货币政策来控制利息率的成功程度,现在有些怀疑。我希望看到的是……国家机关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来直接进行投资。”他还说:“我感觉到,某种程度的全面的投资社会化将要成为大致取得充分就业的唯一手段。”[23]然而,在凯恩斯经济学中,国家对宏观经济的需求管理是以总量均衡为目标的,这里包含着对总量概念的拜物教化理解,即将总量视为某种有自身生命的实体,整个经济的波动取决于总量间的因果联系。熊彼特曾对这种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指出:“在总量均衡的基础上推论是具有误导性的,似乎总量均衡揭示了那些推动变化的因素,似乎作为整体的经济体系中的波动仅仅产生于这些总量。这样的推论构成了许多对商业周期的错误分析的基础。它使分析停留于事物的表面,妨碍了对表面之下的产业过程进行深入的分析,而这些分析才是真正重要的。它招致对一些孤立的轮廓线进行机械的、形式主义的处理,并且赋予总量以自己的生命和一种它们并不具有的因果意义。”[24]
熊彼特的上述分析,指出了产业部门的兴衰在决定一国经济发展和宏观运行绩效上的重要性。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新兴产业刚刚兴起的时候,由于投资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私人资本往往难于开展投资,此时由国家承担建构市场的职能就变得格外重要。著名演化经济学家马祖卡托,结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考察了这一问题,她指出:“公共部门投资的作用远远不止修复市场失灵。通过更愿意参与奈特的不确定性世界,在技术开发的早期阶段进行投资,公共部门实际上能够创造出新产品和相关市场。”[25]在这里,马祖卡托刻意区分了国家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与国家在建构市场方面的作用,突出了后者的重要性。国家在建构市场上的这种作用,意味着国家担负着企业家的职能,马祖卡托将这种意义的国家称作“企业家型国家”,其作用涵盖以下方面:(1) 就技术创新的变化方向作出选择;(2)勇于承担与创造市场相关的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3)对以创造市场为目标的任务导向型产业政策开展评估;(4)在承担创新风险和取得创新报酬之间构建合理的分配关系。[2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更多与建构市场相关的现象。这种主要出现在基础性战略性行业的建构性市场有如下两个基本特点:(1)国家不仅是市场的建构者,而且经常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在市场内部持续地发挥引领市场发展、协调分工的作用;(2)国家将符合其发展战略?最终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使用价值目标引入市场,通过某种激励机制与企业追求的价值目标相结合,并使前述使用价值目标最终居于相对主导地位。
在笔者看来,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现阶段宏观经济管理的核心任务,正是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与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相结合的具体表现。习近平同志指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主要矛盾已转化成结构性问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主要表现在供给结构不能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27]“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28]为此要 “优化现有产品和服务功能,大力培育发展新产业和新业态,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创造新的供给,以此来创造新的需求”。[29]他还说:“我们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强调供给又关注需求,既突出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注重完善生产关系,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着眼当前又立足长远。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是使我国供给能力更好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30]
习近平同志的上述论述包含以下重要思想:(1)他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通过制度变迁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改善供给结构,使之适应需求结构?最终是群众的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且要完善或变革生产关系;不仅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国家的作用。(2)他深刻地提出了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生产结构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并将这一问题看作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首要问题。而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生产结构的主要途径,就是创新,尤其是新产品、新部门、新市场的创造。
四、从价值规律、必要价值规律到社会剩余价值规律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试图解释的是计划经济中的国家经济行为。由于 “一国一工厂”论的影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基本不具有经营活动的自主性,这一现象在理论上的反映,就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直缺少一个直接以企业的目标和行为为基础的经济规律,未能从微观层面出发解释生产力进步的机制。也由于这一点,在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家经济行为在何种意义上受到约束,或其客观界限存在于何处,没有得到深入的理解。20 世纪 50 年代,就有论者提出:“认为有计划发展规律有社会主义生产调节者的职能是可以怀疑的。对有计划发展规律究竟怎样起生产调节者作用,是否还必需有其他经济规律作依靠,或怎样依靠等,在经济学术界现有的论著中,是交代得不清楚的。……在计划经济所及范围内,价值规律的作用会受到限制、受排斥,甚至于消失等说法,也值得商榷。”[31]顾准也指出:“如果过分强调计划的一面,达到否定价值和价格之间的关系,价格对生产分配与产品转移的影响,因而达到否定经济核算所能发挥作用的程度时,企图用计划规定一切的弊病就会出现,而这是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的。”[32]
在同一时期,孙冶方试图将他理解的价值规律引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方面解释企业的目标和行为,另一方面提出计划工作要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其实质是要让国家经济行为建立在以劳动生产率进步为导向的微观行为的基础上。[33]孙冶方主张,价值规律是任何社会化大生产都不能取消的自然规律,资本主义经济有价值规律,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也有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价值是通过交换价值表现出来的;而在社会主义经济里,价值规律不再是单纯自发的规律,产品价值可以通过统计、会计手段具体地把握到,并为社会主义计划管理服务。他写道:“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我们不应该让价值规律以这种自发势力的形式来起作用。我们应该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通过自觉地不断地改进经营管理、革新技术的方法,来节约时间,使我们的各行各业(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内),能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能够不断飞速前进。这就是说,我们应该主动地、自觉地按照节约时间的规律,即价值规律办事。”[34]孙冶方还援引恩格斯的早期观点,将价值看作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认为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效益差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价值观念,不对生产费用和效用进行比较造成的,而这种比较的实质是用最小的劳动消耗去取得最大的有用效果,简称“最小最大”。政治经济学要以“最小最大”为红线,研究如何以更少的劳动投入获得更多的有用产品,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在孙冶方看来,价值规律就是时间节约的规律。他试图将时间节约规律引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体现了深刻的问题意识,这是他的功绩。但是,他没有结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及其内在矛盾,具体地揭示时间节约规律的特殊实现形式,而只是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价值规律作了类比,这样一来,尽管他表现出完全合理的理论直觉,但最终并未完成他给自己设定的任务。
在马克思那里,价值规律事实上是以充分竞争的资本主义经济为前提的,并不是通行于所有社会化生产的一般规律,孙冶方将价值规律直接等同于时间节约规律是不适当的,在他之后,也很少有人继续坚持这种对价值规律过于泛化的理解。[35]不过,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然有不少学者主张,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共有规律,价值规律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来看待。这种观点的缺失在于,第一,它没有认识到,基本经济规律必须反映特定经济制度的主要生产关系,而价值规律并不反映这种生产关系。如果坚持将价值规律作为基本经济规律,那就相当于默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是在脱离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基本经济制度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显然是荒谬的。[36]其次,由于价值规律并不反映特定制度下的主要生产关系,因而也没有回答经济当事人的生产目的这一问题,而能否回答这一问题也是衡量一种规律是否是基本经济规律的重要标准。[37]最后,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往往会扩大价值规律的外延,即将原本属于其他规律的内容转而赋予价值规律。以卓炯为例,他也是这类观点的代表,在谈论企业将个别价值压低到社会价值以下以推动生产率进步时,他写道:“难道这是资产阶级的功劳吗?这是价值规律在无形中产生的结果。价值规律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但是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它变成了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工具。”[38]在这里,以追逐超额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规律,被当成了价值规律的内容。
除了将价值规律认作基本经济规律以外,另一种主张是将必要价值规律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王珏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他在 1986 年发表的论著里提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斯大林所界定的表现为使用价值目标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不再适用了,在商品经济中,生产目的只能是某种价值目标,而不是使用价值目标。在公有制前提下,这种价值目标不可能是剩余价值,而只能是必要价值,因为剩余价值体现的是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要价值则由个人必要价值(劳动力价值)和社会必要价值共同组成,代表了个人、企业、国家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并将全社会的生产目的、企业的生产目的以及劳动者个人的工作动机结合了起来。在此意义上,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在商品经济中的具体表现形式。[39]
笔者认为,将必要价值规律作为解释公有制企业行为的规律,是大体正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并不以剩余价值或利润为唯一重要的目标,也以必要价值或增加值为目标,确认这一点对于理解国有企业的行为模式具有重要意义。[40]但问题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前提下,必要价值规律并不能涵盖公有制以外的其他部门,不能解释非公有制企业的目标和行为模式,因而难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适性规律。
此外,王珏还认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通过无数个别企业的生产目的而得到实现的,宏观生产目的寓于微观生产目的之中,两者是一致的;如果将两者割裂开来,宏观生产目的为了使用价值,微观生产目的是为了价值,基本经济规律就势必分裂为两个规律,因而是难以成立的。[41]在这里,王珏片面强调了宏观生产目的和微观生产目的的同一性,忽略了国家和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两个环节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缺憾。
除了上述两种主张外,第三种主张是将社会必要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规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早在 1961 年,卓炯就表达了这一观点,他在一篇署名于凤村的文章里提出:(1)要探索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必须从这个社会的基本矛盾出发,而要确定一个社会的基本矛盾,又必须以分析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关系为中心线索。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矛盾的特殊表现形态,就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2)在社会主义社会,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矛盾的特殊表现形态,是个人必要劳动和公共必要劳动的矛盾。既然社会主义生产依然是商品生产,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就可进一步表述为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必要价值的矛盾。个人必要价值反映的是劳动者的眼前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共必要价值反映的是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集体利益。(3)公共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因为公共必要价值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决定了发展生产、满足需要的方向。[42]
改革开放后,卓炯继续深化了对此问题的讨论。他提出了扩大商品生产的概念,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都涵盖于内。扩大商品生产的共性,是以剩余价值一般作为生产的直接目的。一旦扩大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结合,就成为社会主义的扩大商品生产,此时,“社会主义企业家追求的也不是剩余价值一般,而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必要价值”。[43]
卓炯对公共必要价值规律的讨论有一个重要贡献,他将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抑或剩余劳动被占有和利用的社会过程,作为基本经济规律的核心内容,这意味着,他清晰地认识到,基本经济规律必须体现相关经济制度中的主要生产关系,而这一生产关系的实质,就是剩余劳动的占有关系。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里,斯大林曾主张,剩余劳动概念已不适用于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一见解长期以来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卓炯将剩余劳动及其表现形式剩余价值重新引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后者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公共必要价值规律作为基本经济规律,仍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是因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言,虽然其所生产的新价值不再划分为彼此有对抗性关系的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但无条件地假定其剩余价值就是公共必要价值,相当于认定公有制企业的利益直接代表全社会的利益,这事实上又回到了斯大林提出的剩余劳动范畴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观点。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关系涉及两个维度,一方面,作为全社会利益总代表的国家是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内在环节,另一方面,企业从业者集体作为生产资料的直接占用者,具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这两方面构成了一对矛盾,只有当这一对矛盾得到顺利协调时,公有制企业的剩余价值才能转化为公共必要价值,服务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44]
公共必要价值规律假定剩余价值直接等同于公共必要价值,个人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之间没有对抗性关系,与前述必要价值规律是完全一致的,在此意义上,这两个规律其实就是一个规律。必要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规律虽然不适合充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但相关论者在方法论上深刻地体认到,基本经济规律必须体现特定经济制度下剩余劳动的占有关系,必须体现这种占有关系下生产力进步的机制,必须涉及微观层面即企业的直接生产目的,因而明确了基本经济规律所应符合的理论标准。从这些标准出发,我们不难推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将基本经济规律建立在微观行为的基础上,则唯一可能的选项,便是对必要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规律略加改造,将其重新表述为社会剩余价值规律。[45]在卓炯那里,公共必要价值是由剩余价值一般转化而来,这种由一般到特殊的分析程序,是值得商榷的。剩余价值一般是单纯的形式抽象,并非实际存在,无法真正揭示经济范畴的一般性。在现实中,剩余价值的一般性只能存在于特殊之中,通过特殊性展现出来。笔者赞同如下观点,即剩余价值的一般性(或社会性),指的是剩余价值的占有最终服务于推动生产力进步这一社会职能,为此剩余价值必须尽可能地用于生产性投资和创新。而剩余价值的特殊性(或阶级性),则指的是剩余价值归特定阶级占有,服务于其自身的利益。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占有关系并未局限于直接生产过程,而是一个包括流通和社会总资本再生产在内的社会过程。在社会总资本再生产层面,剩余价值的实现,抑或资本家阶级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最终取决于他们的积累和消费支出。可以用等式(1)表达剩余价值生产和剩余价值实现之间的这种关系:
s = sk + sc + sv(1)
等式左端的s代表全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等式右端的三项分别代表资本家阶级的个人消费(sk)、用于新增不变资本的支出( sc)、用于新增可变资本的支出( sv),它们代表了对全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s的需求。在等式(1)中,全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实现程度,从而剩余价值是否最终归于资本家阶级占有,取决于等式右边的需求项目,即取决于资本家阶级自身的积累。在马克思经济学看来,资本家阶级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仅在下述意义上具有历史正当性?资本家阶级迫于竞争的压力,将剩余价值尽可能用于生产性资本的积累和创新。马克思和古典经济学家一样,将资本家阶级看作积累的机器,承担着“为积累而积累”的职能。他甚至提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这些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受托人,并享受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46]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剩余价值由特殊性向一般性转化的逻辑,通过这一转化,资本主义占有关系表现为生产力发展所采取的历史的社会形式。
剩余价值由特殊性向一般性的这种转化,界定了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含义。[47]通过这一转化,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之间的对抗性关系得以扬弃,剩余价值率也从表达资本主义占有即剥削的概念转化为代表生产者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的概念。这种转化可以通过等式(2)来描述,设 e 为剩余价值率, s 为单位时间生产的剩余价值,v为单位时间内的劳动力价值,v = λB,其中 B 为实际工资率,λ为单位消费品价值,t=1/λ,即为消费品(假设只有一种消费品)的劳动生产率,则剩余价值率可写为
e=s/v=1/(λB)-1=t/B-1 (2)
在劳动生产率t提高的前提下,只要实际工资率 B 的增长速度不超过生产率,剩余价值率 e 就会增长。
等式(2)刻画了马克思所描述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在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个别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而进行的投资与创新,最终带来了本部门乃至全社会的生产率进步,其结果是一方面提高了全社会剩余价值率,另一方面为实际工资的增长创造了条件。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里,马克思针对这一结果指出:“资本和劳动关系的这个方面正好是重要的文明因素,资本的历史合理性就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资本今天的力量也是以此为基础的。”[48]
尽管在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着剩余价值由特殊性向一般性的转化,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资本积累内在矛盾的影响,那些推动这一转化的力量,也会造成反趋势,限制或阻碍这一转化即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实现。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指出的,劳动生产率进步一方面提高了相对剩余价值率,另一方面也会提高资本有机构成,造成利润率下降趋势。在利润率下降的前提下,资本家阶级的积累欲望会被削弱,积累率会下降。根据等式(1),当实际积累达不到平衡等式所需的数量时,剩余价值实现就会出现困难。在此情况下,除非国家干预经济,接管一部分投资的权力,否则将酿成严重的衰退和危机,使资本过剩和人口过剩相并存,极大地破坏社会生产力。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这种资本过剩还推动了金融化的发展,造成资本积累的二元化,即在生产性资本的积累之外,金融资产的积累成为资本家阶级取得利润的另一途径。[49]金融化的出现妨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剧了贫富分化,是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最主要抵消因素。
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充分实现有赖于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大体而言涉及如下三个方面,即经济条件、制度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所谓经济条件,指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一般运动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维持资本积累正常运作的那些条件,这些条件可以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主要变量如剩余价值率、积累率、利润率、两大部类平衡条件等等来刻画。等式(1)以简单而直观的方式描绘了这一经济条件。所谓制度条件,指的是对社会剩余价值规律起支撑作用的各种历史制度因素。在《资本论》里,马克思偏重于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运动规律,基本上抽象了这些历史制度因素。在现代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流派如调节学派和社会积累结构学派那里,这些制度因素成为重点考察的对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其他重要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50],构成了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实现的制度条件。所谓科学技术条件,指的是科学技术知识存量的增长为生产性投资带来的各种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知识存量的增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投资,但也受到与企业投资无关的外生性因素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发挥演化经济学所强调的国家创新体系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为特征的举国创新体制,是科技进步的最大制度优势。[51]
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实现会受到严重限制或约束的话,在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可以为自身找到更为广阔的实现空间。凯恩斯在提出其国家干预主张时曾喟叹:“让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去组织大到可以验证我的论述的宏大实验的开支,这在政治上似乎没有可能,除非是在战争时期。”[52]相形之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党领导的国家经济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不代表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这使得国家在发挥其经济作用时,能达到资本主义国家难以企及的程度,更好地满足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实现条件。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规律是一个规律体系
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家协调和建构市场的规律以及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体系。这一规律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它包含着两类性质不同的规律,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是关于国家经济行为的规律,它们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认识的必然,可为人自觉地运用。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则代表了在个别当事人背后起作用的规律,是无数当事人行为的社会综合。这两类规律的并存,体现了经济发展中的建构理性和自发演化这两种趋势的对立统一。
第二,与一个成熟的生产方式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同,多种基本经济规律的同时并存,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一个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阶段的特点。这一过渡阶段的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内容上有三项构成,每一项构成都呈现为二元结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这种二元结构代表了两种相互结合、又互有区别的资源配置或经济协调机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体系,事实上是这种二元制度结构的反映。在这一规律体系中,以制度变迁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家协调及建构市场的规律,都是关于国家经济治理的规律,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则是关于市场运行的规律,两类规律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特征。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规律体系中,必然会存在不同规律间的主次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市场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这一命题只具有相对的、即依条件而转化的意义。这是因为,国家不仅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而且立足于公有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内部发挥着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将市场调节和国家经济治理作为一种二律背反来看待,就是片面的。市场调节虽然有其自主性,但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作为国家经济治理的实现形式。反过来,旨在贯彻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国家经济治理,通常要借助市场机制才能最终实现。国家经济治理和市场调节的这种辩证关系,也反映在基本经济规律体系的内部关系上。一方面,由于市场调节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相应地就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充分实现是以其他两种规律为前提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作这两种规律的实现形式。准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目的就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使用价值目标,其二是企业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两个层次的生产目的既有差异也有联系。[53]以生产力进步为前提的社会剩余价值规律,有助于将企业的价值目标与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使用价值目标统一起来,并使自身成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机制。
第四,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在某种程度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性规律,不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这一规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一规律。这里的差别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剩余价值规律能以更充分的形式获得发展。这种更充分发展之所以可能,有赖于党领导下的国家经济治理。2021 年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2022 年 4 月 29 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的问题。[5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谓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归根结底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利用并驾驭剩余价值规律,实现剩余价值规律由特殊性(阶级性)向一般性(社会性)、即向社会剩余价值规律的转化。
注释:
[1] 张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6 年,第 222 页。另见张宇、谢地、任保平、蒋永穆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年,第 73?74 页。
[2] 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新经济学》,纪涛、蔡恺民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 年;布哈林:《论过渡时期的规律性问题》,中共中央编译局国际共运史研究所编:《布哈林文选》中册,北京:东方出版社,第 93 页。关于布哈林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的争论,可参见林岗:《布哈林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及苏联工业化论战》,《马克思主义研究》1988 年第 2 期。
[3]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年,第 602 页。
[4] 斯大林的这一观点,见《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第 584?585 页。
[5] 卓炯:《怎样认识价值规律是一个严重的理论问题》,《中国经济问题》1979 年第 5 期;转引自《卓炯经济文选》,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 年,第 93 页。
[6] 国内学者针对斯大林表述的这一规律的批评,可参见下述著作第六章里的评述,王珏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四十年》第 1 卷,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 年。
[7] 《毛泽东年谱》第 2 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年,第 549 页。
[8] 《毛泽东文集》第 7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 214 页。
[9] 《毛泽东年谱》第 3 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年,第 33 页。
[10] 《毛泽东文集》第 8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 130?131 页。
[11] 《毛泽东文集》第 8 卷,第 131?132 页。
[12] 漆琪生:《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内容和表述问题》,《学术月刊》1961 年第 6 期。
[13]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编写小组编:《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未定稿第二版讨论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 年,上册,第 127 页。
[14]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2 版,第 311 页。
[15]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113?114 页。
[16] 习近平:《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年,第 67?69 页。
[17]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年,第 602?603 页。
[18] 林岗曾借鉴苏联经济学家的观点,强调计划调节不仅意味着维持已有比例关系的平衡,而且包含着打破经济的稳态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变,以实现特定的经济发展任务,见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研究?对一种生产关系和经济过程的分析》,北京:求实出版社, 1986 年,第 94 页。
[19]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第 636 页。
[20] 卓炯:《怎样认识价值规律是一个严重的理论问题》,原载《中国经济问题》1979 年第 5 期,引自《卓炯自选集》,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 147 页。
[21] 卓炯:《卓炯自选集》,第 144?145 页。
[22] 程恩富等人为此提出,应将有计划规律与按比例规律看作两个不同的规律,前者是后者的实现形式;有计划规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家调节规律,其主要作用之一是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失灵。见高建昆、程恩富:《按比例规律与市场调节规律、国家调节规律之间的关系》,《复旦学报》2015 年第 6 期。不过,根据前文对斯大林有计划按比例规律的理解,所谓按比例也是国家行为的一个方面,与社会再生产中的客观比例关系并不是一回事,两者间的差别,意味着计划体制下也会产生某种经济波动。
[23]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高鸿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年,第 167 页、第 391 页。
[24] Schumpeter, Business Cycles, New York: McGraw Hill, 1939, vol. 1, pp. 43-44. 熊彼特还说:“现代商业周期研究的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没有人理解、甚至没有人在乎个别产业和企业究竟怎样兴起和衰落,它们的兴衰怎样影响着总量以及我们一般所谓‘总的商业环境’。” Schumpeter,J. A.“, The Historical Approach to the Analysis of Business Cycles,”in Essays on Economic Topics, Washington, 1951. Cf. pp. 311-312; pp. 314-315.
[25] 马祖卡托还写道:“(新古典的?引者按)市场失灵概念之所以难以理解政府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一个关键原因是它忽视了关于创新历史的一个基本事实。政府不仅资助了最具风险的研究,无论是应用研究还是基础研究,而且它实际上常常是最激进、最具突破性的创新类型的资金来源。在这个程度上,它积极地创造了市场,而不仅仅是修复市场”。Mazzucato, M., The Entrepreneurial State: Debunking Private vs. Public Sector Myths, London,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2018, pp.63-64, p. 68.
[26] Mazzucato, M.“, From Market fixing to Market-creating: a New Framework for Innovation Policy,”Industry and Innovation, 2016, Vol. 23, No. 2,pp.140-156; Mazzucato, M., The Entrepreneurial State: Debunking Private vs. Public Sector Myths, London,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2018.
[27] 习近平:《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3 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年,第 235 页。
[28] 习近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2 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年,第 252 页。
[29] 《习近平在青海考察时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人民日报》2016 年 8 月 25 日。
[30] 习近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2 卷,第 252 页。
[31] 应成旺:《试论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的特点与要求》,《新建设》1957 年 10 月号。
[32] 顾准:《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经济研究》1957 年第 3 期。
[33] 孙冶方:《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和《论价值》,两文均见《孙冶方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
[34] 孙冶方:《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 372?373 页。
[35] 对孙冶方的相关批评,可参见下述著作的评述,王珏主编:《中国政治经济学四十年》第 2 卷,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第162?164 页。
[36] 这一倾向的一个例子是张宇等人编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其中写道:“为什么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其基本的经济规律就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生产要素的流动,调节着社会生产,促使人们节约劳动时间,实现社会总劳动在各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分配。”张宇、谢地、任保平、蒋永穆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第 77 页。
[37] “我们认为价值规律无论如何重要,也不能说它就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原因很简单,价值规律不对任何社会生产目的提出要求,它不规定任何一个社会经济的目的”。见王珏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四十年》第 4 卷,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 年,第 133 页。
[38] 卓炯:《论价值规律的伟大意义》,《经济体制改革理论问题的探讨》,北京:北京工学院出版社,1986 年,引自《卓炯经济文选》,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 年,第 256 页。
[39] 王珏:《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经济研究》1986 年第 3 期。关于国有企业以必要价值或增加值为目标,也可参看林岗:《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研究?对一种生产关系和经济过程的分析》,第六章第二节。
[40] 参见孟捷、张雪琴、马梦挺:《增加值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企业的目标模式》,《政治经济学评论》2022 年第 3 期。
[41] 王珏主编:《中国政治经济学四十年》第 4 卷,第 123 页。
[42] 于凤村:《试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学术月刊》1961 年第 12 期。卓炯还提出:“要从科学上确定共产主义,必须确定它的剩余劳动表现的形式,我之所以假定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为公共必要价值,就是从这里提出来的。于此可见,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矛盾,在私有制下表现为对抗性的矛盾,而在公有制下则表现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卓炯:《从劳动范畴来试探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广东经济学会 1962 年年会论文,引自《卓炯经济文选》,第 89 页。要指出的是,卓炯在不同时期有关基本经济规律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他一方面将公共必要价值规律认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另一方面又将价值规律视作这样的规律,并认为公共价值规律隶属于价值规律。对卓炯的批判性评价,可参见孟捷:《剩余价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个思想史的考察》,《学术月刊》2021 年第 2 期。
[43] 卓炯:《论价值规律的伟大意义》,《经济体制改革理论问题的探讨》,北京:北京工学院出版社,1986 年,转引自《卓炯经济文选》,第 258 页。
[44] 对全民所有制关系内在矛盾的分析,可参考林岗:《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研究?对一种生产关系和经济过程的分析》,第 109、115、147 页。
[45] 国内许多学者,如蒋学模、卓炯、刘诗白、程恩富等,都赞同将剩余价值范畴运用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思想史的梳理,可参见孟捷:《剩余价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个思想史的考察》,《学术月刊》2021 年第 3 期;谢超:《剩余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适用性:对一个新范式的形成脉络的考察》,《政治经济学评论》2021 年第 6 期。
[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 卷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年,第 469 页。
[47] 程恩富等试图区别私人剩余价值和公有剩余价值,以表达这种转化。如程恩富、汪桂进:《当前剥削理论与现实评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3 年第 5 期:程恩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多样化创新的原则和思路》,《中国社会科学》2016 年第 11 期。
[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 247 页。
[49] 关于资本积累的这种二元化趋势,可参见斯威齐在下文的分析,Sweezy, P. M.“Monopoly Capital after Twenty-five Years,”Monthly Review, 1991, Vol. 43, No. 7.
[50] 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论述,参见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年,第125?126 页。
[51] “我们最大的优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过去我们取得重大科技突破依靠这一法宝,今天我们推进科技创新跨越也要依靠这一法宝,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机制。”习近平:《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2 卷,第 273 页。
[52] Keynes, J. M., The United States and Keynes Plan, 转引自 Hofstadter, R., The Age of Reform, New York: Vintage Books, p. 307.
[53] 对这两重目标结构的分梳,可参见丁静:《试论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双层结构》,《华东经济管理》1987 年第 2 期。
[54] 《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 发挥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人民日报》2022 年 5 月 1 日。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的国家理论研究”(19ZDA056)的阶段性成果
孟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出处:《学术月刊》202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