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并进一步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健全国家安全体系,二是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三是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四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与人人享有”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目标,“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制度框架。申言之,包含党政部门、市场团体、社会组织与群众等各类社会成员均负有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进程中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履职到位,最终共同享有社会“善治”带来的益处与成果。由此可见,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差异在于参与主体的不同。社会治理依靠人民的力量,社会“善治”的成效由人民共享。社会治理需要借助群众补充行政力量的不足,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的是人民广泛参与。
在社会治理方面,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经过历史考验与长期实践,不断抽象上升至理论高度,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枫桥经验”通过党政部门引导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了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模式,既防止了党政部门“大包大揽”社会治理的一切责任,也避免了人民群众被动配合的“消极参与”。人民主体是“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实现人民利益是“枫桥经验”的价值取向。新时代“枫桥经验”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要求,也是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与人人享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路径之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借鉴社会治理“枫桥经验”,着力推进国家安全协同治理。
首先,国家安全协同治理深度契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理念。其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党的性质与宗旨的重要体现,实质是在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总体性”涵涉诸多领域的安全要素,“人民安全”始终置于诸多安全要素之首,从而凸显了“以民为本、以人为本”的国家安全核心价值观念。保障和维护人民利益是一切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目标,也是国家安全协同治理的基本准则。其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秉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重要原则,强调“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权益,始终把人民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性力量,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国家安全协同治理不仅重视国家行为体的主体作用,还主张协调发挥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和公民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协同作用。
其次,国家安全协同治理以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作为规范依据。《宪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作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国家安全法》为落实《宪法》这一要求,在第十一条予以规定。此外,《国家安全法》具体规定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将每年4月15日设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明确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范畴,为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将国家安全协同治理策略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国家安全协同治理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专门法领域内亦有所呈现。例如,《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生产与进口特定产品的单位和其他特殊组织应为专门机关防范、调查和应对恐怖主义提供技术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协助,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可以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对实施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提供帮教措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时应当依靠群众、夯实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
最后,国家安全协同治理在具体安全领域的实践。其一,在预防与应对普通刑事犯罪、保障社会安全方面,要摆脱过度依赖政府的思维窠臼,强化公民和组织在犯罪预防整体格局中的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形态,可以借助与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犯罪预防优势。例如,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优势,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体系的完善。其二,在应对恐怖主义、治理非传统安全问题方面,要树立“全民反恐”理念。非政府组织、公司企业、民间社会与个人要扮演好积极参加者的角色,从而形成反恐维安的合力。其三,在维护我国公民、法人的海外合法权益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中国境外涉恐防范法律制度,大力推广普及海外安全教育,鼓励、支持中国海外安保公司的发展,引导、帮助重点地区、重要行业的中国企业开展涉恐预防应急培训、建设安全制度和设计涉恐应急预案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