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今天在中国开展民族问题研究,离不开对核心概念“民族”的讨论。“民族”在鸦片战争后进入我国话语体系,由于这一概念与中华文明传统存在深刻的文化差异,一百多年来国人对这一概念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应用。当前,族际互动全面增强,民族人口地理分布格局和社会分层角色正在发生深刻的历史性变化,如果不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的定义阐释清楚,而继续保留含混与多重含义的解读,我们的民族理论、制度、政策将始终处于争论之中。本文力图在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大背景之下,厘清“民族”这一概念的引入和演变脉络,促成不同解读之间达成某种共识,从而真正在学理上推进我国的民族研究。
【关键词】 民族,国族,宗族,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任何人类思想体系的表述和发展都离不开语言文字这一符号系统。人们在社会与文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认识和思想,都需要借助自身语言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来表达,特别是人类的抽象思维如哲学、伦理、科学、宗教等,更离不开一系列基础性核心概念的生产与演化。在人类发展进程中,根据认识和理解社会核心议题的客观需求,总会有人首先提出一些重要概念,用它来引导人们去理解和处理社会中的重大矛盾,并在实践中对这些概念加以修订和拓展,而这些概念在被人们理解、接受和使用的过程中,也会被赋予更加丰富的意涵,发生意义方面的流变。因此,“对于社会行动和实践的说明,都必须对概念本身的历史形成过程本身有详尽的分析”(卡夫雷拉,2008:162)。以具体词汇来表达的核心概念,其定义与再定义,即是人类思想的创建、发展与升华,是人类思想史的核心部分。“如果思想史需要接受经验的检验,那么便只能以观念史作为自己的基础。……观念是指人用某一个(或几个)关键词所表达的思想……人们通过它们来表达某种意义,进行思考、会话和写作文本,并与他人沟通,使其社会化,形成公认的普遍意义,并建立复杂的言说和思想体系”(金观涛、刘青峰,2009:1,3)。
因此,概念是构成人们认识、观念和思想的基本要素,概念的用法及其含义的流变直接影响甚至塑造社会观念以及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和表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概念本身就是知识与外在世界发生关联的起点,是塑造人类经验世界的工具,是社会世界的价值观、归属感和意识形态的核心。从这种知识社会学的基本认识出发,思想史研究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概念史研究。每个核心概念的产生及其内涵与外延的确定和变化,都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场景和人们思想发展过程中衍生、界定和再界定,并且是在与其他文化体系和社会的交流中不断进行着的。这些核心概念的表述及其在思想交流中的演变过程,就是人类社会的思想史。社会学研究不仅仅需要对现实社会运行和各类具体现象开展系统性调查,为了真正理解现实社会的运行规律,知其所以然并对其未来演变做出预测,研究者必须对塑造社会变迁和群体行为的思想活动,引领社会伦理秩序的文化体系的基本脉络及其历史源流进行梳理和分析。也正因此,概念史的梳理与分析是历史学和社会学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十年来,对于‘语言’在理解‘现实’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增长的认可,已经急剧地改变了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法。这种改变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概念史’(history of concepts)、‘政治语言史’(history of political languages)和‘政治话语史’(history of political discourse)的发展”(汉普歇尔-蒙克,2010:1)。
今天我们研究中国的“民族”问题和相关理论,最重要的就是要讨论清楚:第一,“民族”,这个我们每天都在使用的重要汉语词汇,它的确切涵义是什么?第二,具有现代意涵的“民族”概念,是源自中华文明传统,还是由外部引入中国?如果来自外部,它在何时及何种情境下进入中国人的话语体系?第三,“民族”对应的英文(或其他西方国家文字)是哪一个词,其在原来的语言系统中如何被使用?进入中国后,国人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个概念?曾围绕它出现过哪些重大争议和讨论?第四,进入21世纪后,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及具体使用“民族”这个概念?如何通过相关讨论引导构建全体国人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方向?为了厘清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对“民族”这个概念进入中国社会的历史以及在中国社会的应用和流变进行细致地梳理,也就是说,我国的民族研究需要引入概念史视角。如果我们在这些基础性的概念问题上思路不清,长期无法达成共识,相关的理论创新和体制政策调整就无法切实推进。
一、 中国传统的群体观和西方“民族”概念的引入
(一)中华文明传统的群体概念与群际交往观念
世界各地的人群在其生存的自然地理条件中各自衍生,发展出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在相互交往中变化、发展或消亡,最终演化成当今世界上的几大文明体系和各有特色的语言文字。与其他文明体系相比,中华文明在鸦片战争前的几千年里是相对独立发展起来的。“中国自古一统,环列皆小蛮夷,但虞内忧,不患外侮”(梁启超,1989a[1896]:5)。虽间或有北方游牧部落“入主中原”,但在中原地区孕育出来的中华文明体系从未中断,不仅衍生出独特的语言文字,也发展出与之关联的一整套具有鲜明文化内涵的基本概念和话语体系,在欧亚大陆东部产生持续影响。概而言之,位于东亚大陆的“中国”是以几千年文化传统为基色,由复杂行政体系相联结的政治共同体(马戎,2019a),一度被中外学者认为是“一个以文化而非种族为华夷区别的独立发展的政治文化体”(金耀基,1999:614)。美国学者白鲁恂(Lucian W. Pye)则称中国“是伪装成一个民族国家的文明体国家”( a civilization-state, pretending to be a [nation-] state)(Pye, 1992:235)。
在宇宙观、人性论等许多基本问题上,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体系相比具有明显差异。首先,中华文明以“天人合一”的观念来看待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关系,不把自然界视为外在于人类和供人类获取资源的对象。其次,中国人特有的“天下”观把世上所有人视为一个完整体系 ,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古代中国人的宇宙观“是一个在理论上潜在地容纳世界万国的天下体系,或者说是一个世界政治秩序”(赵汀阳,2016:13),其最高理想境界是兼顾所有人权益的“天下大同”。“‘天下’的观念实际上是与儒家的‘道’,亦即中国自身的主要传统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列文森,2009:84)。其三,中华文明以文明发展程度和自身社会伦理(三纲五常等)来判定人群与人群之间的差异,用中国人的术语就是“夷夏之辨”。而且“夷”“夏”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动态辩证关系,“所谓中国有恶则退为夷狄,夷狄有善则进为中国”(孔庆榕、张磊,1999:285)。所以中华文明自身不存在西方具有“进化论”基色的种族主义观念。中国近代有关“黑种”“白种”分类话语,主要出现于受西方文化影响的学者著作中。①英国学者冯客(Frank Dikötter)的研究指出,中国学者有关“race”(“种族”“白种人”等)的讨论主要出现在严复、梁启超等晚清学者的著述中(冯客,1999:62-63;梁启超,1896:77)。“‘不拒他者’是中国的传统精神,而民族主义之类才是西方的思维”(赵汀阳,2005:13)。最后,在看待社会中个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中华文明认为“人之初,性本善,苟不教,性乃迁”,在人际交往中秉持“和而不同”“有教无类”的平等交往观。这与基督教“人性本恶”的原罪论全然不同。总之,中华传统文明对于宇宙世界、人类社会、群体认同和个体间的交往规则,都有一整套不同于西方世界的独特思想体系和概念术语。这一独特的政治传统和文化观念的主要脉络被记述在中华经典文献和反映朝代更替的“二十四史”等重要史籍中,一直延续至近代。厚重的文化传统始终影响着我国普通民众的群体观念,是我们今天研究中国社会以及与“民族”相关概念史演变的历史文化基础。
与其他文明体系相比较,中华文明的基本特质是非无神论的世俗性。它虽然是世俗性的,但并不排斥宗教,只要宗教组织(无论是内生的还是外来的)不威胁中国的政治体系和社会伦理秩序,就可以包容共存(马戎,2018)。“中国文明被认为是缺乏宗教性的高度世俗化文明”(赵汀阳,2016:13)。赵汀阳认为中国的“天下体系”和“无外原则”无法产生宗教:“‘无外’原则意味着,至少在理论上说,一切事情都有可能被‘化’入某个总的框架,在外的总能够化入而成为在内的,于是,不存在什么事物是绝对在外的。这是中国特有的思维框架,而且是百家思想共有的思想方法论,……它决定了中国思想从根本上有别于西方思想,……它注定了中国思想中不承认绝对在外的超越存在(the transcendent),也就是那种无论如何也‘化’不进来的存在。这样,中国就不可能有宗教,也不可能有绝对不可化解的敌人”(赵汀阳,2005:14)。在处理群体关系的价值基础和交往原则上,中华文明体系与具有强烈一神教传统,排斥“异教徒”并在群体交往中排他且持双重标准的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文明形成鲜明对比。亨廷顿在文明冲突论中把中国视为基督教国家的“敌人”(亨廷顿,1999:361),完全是以西方文化臆测中国社会导致的对中华文明的误读。
(二)具有现代意涵的“民族”一词引入中国
有人认为中国传统观念中就有“民族”概念,并举出《南齐书》中的例子“诸华士女,民族弗革”(萧子显,1972:934)。但是《南齐书》注释指出,此处的“民”在南监本与《南史》《册府元龟》中为“氏”(萧子显,1972:950),因此,这句中的“‘民族’则可能是‘氏族’传抄之误所致”(李大龙,2017:22)。在中国历史上的群体分类和认同意识中并不存在今天我们使用的“民族”概念,即使在古籍中偶尔出现两个连用的汉字“民族”,也完全不同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内涵。
鸦片战争之前,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字记载(尤其是汉语典籍)中从未出现类似西方“nation”(民族)的概念。今天我们使用的具有现代意涵的“民族”一词,直至近代才由西方人引入中国。“民族”这个汉语词汇最早出现在1834年普鲁士人郭士立的《救世主耶稣基督行论之要略传》:“申谕中外诸民族,悔罪伏奉耶稣救世者之教也”(黄兴涛,2017:72),以及郭士立主编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7年9月)中的一文《乔舒亚降迦南国》:“昔以色列民族如行陆路渡约耳但河也”(黄兴涛,2017:70)。这个汉语词汇的原文是英文“nation”。欧洲人将之引入中国,并译为“民族”,这一译法及其现代意涵影响了当时积极吸收欧洲思想的中国学者。“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刘禾,2002:38)。在此之前,国内群体从未被称作“民族”。清朝曾区分“旗人”和“民人”,而且旗人可以“退旗”转为民人。“连‘满族’、‘汉族’这类名词也是很现代的”(孙隆基,2004:17)。
晚清时期的中国学者立志救亡图存,积极学习西方政治社会思想和科学技术。甲午战争后,全面学习欧洲并“脱亚入欧”的日本成为中国人的榜样,当时还以汉字为主要书写形式的日文出版物成为中国人吸收欧洲思想和学习工业文明的桥梁。1874年王韬在《洋务在用其所长》一文中论及“夫我中国乃天下至大之国也,幅员辽阔,民族繁殷,物产饶富”(彭英明,1985:11),首次把“民族”这一汉语表述应用于中国。1898年,梁启超提出:“望中国民族从兹得以复见天日,自由独立于世界上”(金观涛、刘青峰,2009:242)。1902年,他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又首次提出“中华民族”的概念(梁启超,1989d[1902]:21)。与“民族”一词同时进入中国的,还有“民族主义”。“20世纪头15年是中国民族主义开始勃兴、学习西方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时期。……‘民族主义’一词最早见于1901年的《国民报》”(金观涛、刘青峰,2009:243)。1901年,梁启超称“凡国而未经过民族主义之阶级者,不得谓之为国”(梁启超,1989b[1901]:22)。
1903年,梁启超在《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中总结的“民族”特质有8条:“民族最要之特质有八:(一)其始也同居于一地,(二)其始也同一血统,(三)同其支(肢)体形状,(四)同其语言,(五)同其文字,(六)同其宗教,(七)同其风俗,(八)同其生计。有此八者,则不识不知之间,自与他族日相阂隔,造成一特别之团体,固有之性质,以传诸其子孙,是之谓民族”(梁启超,1989f[1903]:71-72)。其中多项与斯大林在1913年提出的“民族”定义(地域、语言、经济、文化)有重合之处。
进入20世纪后,“民族”一词充斥于各地新潮书报并被用来称呼国内各群体,引自日文的“蒙古民族”“满洲民族”“藏民族”等词汇被国人囫囵吞枣式地接受。鉴于“民族”一词应用的泛化可能导致中国分裂,1903年梁启超提出“大民族主义”和“小民族主义”概念。“大民族主义”指包含全体中国人的“国族”,“小民族主义”则指中国内部各族,他主张“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梁启超,1989f[1903]:76)。孙中山早年曾主张“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把“中华”局限于汉人。鉴于辛亥革命后外蒙古、西藏出现分裂趋向,他在1912年转而主张“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孙中山,1981[1912]:2)。在当时的中国,“民族”一词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政治概念之一。
(三)与“民族”相关的“国族”概念
另一个与“民族”相关同时也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国族”。1902年梁启超在“新史学”中提出“自结其国族以排他国族”(梁启超,1989e[1902]:11),表明他的“国族”概念包括所有中国人。1906年张君励在《新民丛报》发表一篇编译自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著作的文章《代议制政府》,文中的“nation”译作“国族”(黄兴涛,2017:87)。孙中山13岁—17岁在美国檀香山接受教育,1924年他在《三民主义》一书中谈及“民族”一词的译法,明确表示他追求的“民族主义”已是包括全体中国人在内的“中华国族”:“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在中国是适当的,在外国便不适当。……英文中民族的名词是哪逊(即‘nation’的音译——笔者注),哪逊一个字有两种解释:一是民族,一是国家。这一个字虽然有两个意思,但是他的解释非常清楚,不容易混乱。……(在中国)我说民族就是国族”(孙中山,2001[1924]:2)。孙中山认为对当时全体中国人而言,团结起来救亡图存是最紧迫的任务,在中国使用“民族”一词,就是强调这个英文词汇所含政治意义的一面。1942年芮逸夫指出:“由中山先生之说,‘国族’和‘民族’是相同的,而‘民族’和‘国家’也可说是相同的。这三个名词在西文本同作一词,拉丁文作nationem,英、德、法文并作nation。所以我尝以为中华国族、中华民族和中华国家三个称谓,可以说是‘三位一体’”(芮逸夫,1972[1942]:4)。民国时期,《三民主义》一书成为普及政治读物,“民族”与“国族”这两个密切关联的名词同时流行于中国且具有相同的政治内涵。
二、民国时期有关“民族”概念的讨论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宣言》宣称“实现三民主义,使中华民国成为独立自由之国家,中华民族成为自由平等之民族”(黄兴涛,2017:165)。此后出版的常乃惪所著《中华民族小史》(1928)、王桐龄所著《中国民族史》(1928)和张其昀所著《中国民族志》(1938),都以全体中国国民作为“中华民族”成员。在20世纪30年代,这一概念曾被译为蒙文和藏文,“但直到‘九·一八’以后特别是全面抗战时期,它才可以说真正在社会上特别是民间社会勃然而盛、广泛流行”(黄兴涛,2017:173-174,187)。
(一)1939年有关“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大讨论
1932年—1934年,伪满洲国和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相继成立;1937年—1938年,南京、武汉相继沦陷。在抗日战争态势日趋严峻之际,顾颉刚1939年在《益世报》发表文章《中华民族是一个》,该文开篇明义提出“凡是中国人都是中华民族——在中华民族之内我们绝不该再析出什么民族——在今以后大家应当留神使用这‘民族’二字”。他在文章中向全体国人呼吁的讨论议题,就是在中国应当如何认识和使用“民族”这个重要概念。他回顾了“民族”这个概念被套用到国内各群体头上后,在各族国民的政治与文化认同方面造成的思想混乱:“倘使我们自己再不觉悟,还踏着民国初年人们的覆辙,中了帝国主义者的圈套,来谈我们国内有什么民族什么民族,眼见中华民国真要崩溃了,……从前人的口中不谈民族而能使全国团结为一个民族,现在我们整天谈民族而反使团结已久的许多人民开始分崩离析,那么我们岂不成了万世的罪人”(顾颉刚,1939a:38)。他在后续文章中详细讲述了自己与推动“民族自决”的内蒙古察哈尔德王之间的交往经历,以及在西北各地有关回汉冲突的所闻所见,“我看了这种情形,心头痛如刀割,推原这种情形的造成:还是‘民族’二字的作祟”(顾颉刚,1939b:78)。各族被称作不同的“民族”,各自就有了不同的核心利益和不同的政治追求,中华各族间历史上形成的政治文化认同格局自然难以延续。
在《中华民族是一个》这篇文章的结尾,顾颉刚大声疾呼:“我们从今以后要绝对郑重使用‘民族’二字,我们对内没有什么民族之分,对外只有一个中华民族”(顾颉刚,1939a:43)。在抗日战争的紧要关头,他坚持要厘清“中华民族”这个核心概念的内涵,这不仅仅是个人的学术探讨,在当时还具有非常强烈和紧迫的政治意义。
文章发表后,随即在国内学术界引发激烈讨论,众多学者如费孝通、白寿彝、翦伯赞、杨成志等均参与其中(马戎,2016)。杨成志特别从“民族”一词的英文源头作了分析:“费先生所言之‘民族’似近于ethnic,即多偏于客观之民族志(Ethnography)范围;顾先生所言之‘民族’接近Nation,即倾向于主观民族论(nationalism)主张”(马戎,2016:134)。杨成志的解析一语中的,其实如果我们把人类学者使用的“ethnicity”译作“族群”,“ethnography”译作“族群志”,顾费二人思路差异之源便十分清楚了,二人的分歧也可基本化解。笔者一直提议把我国56个“民族”层面的“民族”改称“族群”(马戎,2000:135),也正是试图避免把“民族”这个关键的核心概念应用在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层面(“中华民族”和56个“民族”)。如果要坚持强调经由国家识别的“少数民族”具有与族群相区别的政治属性,则需要将中华民族改称“中华国族”,将经由国家识别的群体称为“少数民族”,而用“族群”这个概念指称区别于二者以外的研究对象(菅志翔,2006)。民国时期所发生的这次争议,即是我国学者对汉语词汇“民族”这个重要概念应当如何解读和使用的第一次大讨论,其相关文献也是今天梳理中国“民族”概念史的重要素材。
(二)民国时期的“造民族”与“造国民”
无论是“民族”“种族”,还是“国族”“国民”,这些名词概念都是鸦片战争后进入中国话语体系的。中华民国成立后,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社会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就是如何引导全体中国人重新构建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如何引导各族精英与民众接受现代国家意识,并团结起来在“中华民族最危险的时候”救亡图存。在这个历史时期,学者之间的名词解读之辩,不同学科学派的理论创新追求只能退居其次。
当时留洋归国的中国学者希望在吸收西方学术传统和概念话语的基础上重建中国文化与知识体系,借此推动中国在科技、工业等方面快速发展,同时学习西方学术体系并以国际通用的理论和方法与西方开展平等对话。1926年从欧洲留学归来的傅斯年即是该时期的代表人物。他在中央研究院组建历史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史语所”)的宗旨,就是期望把西方民族学、语言学、历史学的一套知识拿来,通过组织中国西南地区的田野调查,②把中国素材纳入这套知识体系以获得西方学术界的承认,从而让史语所成为一个“有科学性”而能在国际学术界站得住的研究所(欧阳哲生,2005:127)。王明珂编校的史语所两位年轻人1929年的田野调查笔记《川西民族调查记录1929》(黎光明、王元辉,2004)在2004年出版,他随后发表了论文《民族与国民在边疆:以历史语言研究所早期民族考察为例的探讨》(王明珂,2019)。王明珂指出,当时以傅斯年为代表的有留学经历的教授们组织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田野调查的目的,是运用西方人类学知识识别出中国的“少数民族”,填补国际人类学的知识空白并为中国学者争一席之地,简略地说其目的是“造民族”。与傅斯年的工作目标相反,黎光明等在基层社会感触最深的,却是当地被访者对现代国家完全缺乏概念,这些人不知道皇帝是否依然在位,甚至询问南京是不是“洋人地方”。所以,他们开始热心地向当地精英们传播有关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知识,努力使当地人具有“国民”意识,实际上开展的是“造国民”的工作(马戎,2020:101)。
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国社会即面临如何将清朝下辖各族臣民改造为现代国家“国民”的任务,黎光明等青年人凭着一腔爱国热情在民间社会普及有关现代国家政治秩序的基础知识。但与此同时,部分留洋学者也在积极“造民族”,即“经由学术调查、研究,一个个的民族及其社会文化特色、历史源流被确认,透过政治实践各边疆人群被分类、识别而成为国族中的少数民族”(王明珂,2019:94)。由于傅斯年等留洋学者在中央研究院掌握国家学术主导权,所以黎光明的工作没有被认可,他的调查笔记在史语所档案中被尘封了85年。王明珂由此而生的感慨也是他另一篇文章的题目:《建“民族”易,造“国民”难——如何观看与了解边疆》(王明珂,2014)。民国时期“民族”概念在学术活动中的应用及对国民认同意识产生的影响,在梳理“民族”概念演变史时不可忽视。
(三)1942年蒋介石提出“宗族论”
抗战期间,为了避免把“中华民族”与国内满蒙回藏等族同时称为“民族”,当时也出现了把满蒙回藏等族称为“宗族”“支族”“种族”“部族”等提法(黄兴涛,2017:308)。顾颉刚在《续论〈中华民族是一个〉:答费孝通先生(续)》中说:“现存的满蒙回藏苗……便是中华民族之后进者,……在他们和外边隔绝的时候,只能称之为种族而不能称之为民族,因为他们尚没有达到一个nationhood,就不能成为一个nation。他们如要取得nation的资格,惟有参加在中华民族之内”(顾颉刚,1939b)。在当时的讨论中,费孝通等指出“种族”(race)概念多用于指白种人、黄种人和黑种人之间的体质差异,用于称呼国内的满蒙回藏诸族并不妥当(费孝通,1939)。
1939年日本军部把在华北扶植成立的三个“自治政府”合并为“蒙疆联合自治政府”,同时积极鼓动甘青宁地区回族军阀成立“西北回回国”(丁明俊,1995)。1941年滇缅公路被日军切断后,运输抗日物资的西北通道对于中国抗战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抗日战争面临一个严峻时期。1942年8月蒋介石紧急飞抵西宁,在对当地各族首领讲话时提出“宗族论”:“我们中华民国,是由整个中华民族所建立的,而我们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词。我说我们是五个宗族而不说五个民族,就是说我们都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分子,像兄弟合成家庭一样。……我们无论属于汉满蒙回藏哪一宗族,大家同是中华民族构成的一分子,犹如一个家庭里面的兄弟手足,彼此的地位是平等的,生死荣辱更是相互关联的。……我们人人都是中华民国的国民,都是中华民国的主人,对于建立中华民国,大家都负有共同的责任,都应该尽到共同的义务,亦都能享受平等的权利。至于国内各种宗教,都是我们民族文化构成的一种要素,政府自然要保障人民信教的自由,而无所轻重”(黄兴涛,2017:306-307)。上述观点在他一年后出版的《中国之命运》一书中表述得更加清楚。蒋介石把满蒙回藏等称作“宗族”而不称作“民族”,多少承袭了孙中山1924年“三民主义”讲座中的观点。在国家层面,孙中山认为“中华民族即是国族”,在国内群体层面,他指出“中国有很坚固的家族和宗族团体,……可由宗族主义扩充到国族主义。……用宗族为单位,改良当中的组织,再联合成国族”(孙中山,2001[1924]:53-54)。孙中山这里所讲的“宗族”主要指汉人中的宗族,1942年被蒋介石扩展到了边疆各部落群体(熊芳亮,2016:104)。这也反映出,在当时的国家政治精英的观念中,边疆地区人群的社会结构与汉族的“宗族”是一回事。同时,蒋介石不称满蒙等为“民族”,多少也受顾颉刚1939年“中华民族是一个”观点的影响。
蒋介石提出“宗族论”后,虽然当时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但也引起了部分少数民族精英的不满(黄兴涛,2017:309-314)。一是“宗族”等概念并不适用于满蒙回藏等群体,二是这一提法使各边疆群体在争取政治和文化权利地位时,无法再以“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等口号来进行政治动员。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则明确批评蒋介石的“宗族论”是“大汉族主义”。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这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毛泽东,1991[1945]:1083-1084)。
(四)“国族”概念入宪
整个民国时期,与“民族”相关的多个概念同时在社会上流行。1931年“中华国族”一词出现在《申报》,随后“国族”一词开始进入政府公共政治话语。1936年5月,由立法院院长孙科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第一章“总纲”首次写入“中华国族”,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黄兴涛,2017:318)。当时的立法委员陈长蘅曾“主张明确称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而同时把‘中华民族’改为‘中华国族’”(黄兴涛,2017:320),承认满蒙回藏等为“民族”,提出了一个“国族-民族”双层结构。同一时期,袁业裕、吴文藻、吴泽炎等多位学者也撰写文章讨论“国族”概念(郑凡等,1997:59)。在1942年毛起鵕、刘鸿焕编写的《我们的国族》一书中,反复使用“中华国族”概念,但作者坚持“国族”和“民族”“是同一个东西,是同一的范畴”,因此不把满蒙回藏等称为“民族”而称作“部族”(毛起鵕、刘鸿焕,1942:2)。由此可见,在整个民国时期,政界和学术界对于“民族”和与之相关概念的讨论,各方观点始终未达成统一意见。
(五)中国共产党话语体系中“民族”概念的演变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民族理论和未来国家体制规划方面受到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国家体制的影响,一度主张我国各“民族”有自决权,同时倾向于建立苏联式联邦制。1922年中共二大《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称:“统一中国本部(包括东三省)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中共中央统战部[编],1991:8)。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宣布“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四,就是彻底的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一直到承认各小民族有分立国家的权利”(中共中央统战部[编],1991:123)。
《毛泽东选集》第1卷(1921年12月—1937年5月)的正文中仅有两次提到“中华民族”,而且“中华民族”和“各民族”同时出现,持续批判国民党政府的“大汉族主义”(黄兴涛,2017:340-346)。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日本侵略军迅速占领大半个中国,“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此时中日两国之间的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在中国共产党各项宣言中,“中华民族”出现频次显著增加。特别是国共开启第二次合作后,“中华民族”成为共产党推动全民抗战的旗帜。《毛泽东选集》第2卷(1937年7月—1941年5月),“中华民族”出现56处。
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本加大对蒋介石政府的诱降力度,国民党掀起三次反共高潮。1941年1月皖南事变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有所转移,所以《毛泽东选集》第3卷(1941年3月—1945年8月)、第4卷(1945年8月—1949年9月)分别只有5处提及“中华民族”。如1945年中共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仅仅提及中国共产党曾组织成立“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这一史实。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仍继续批判国民党政府的“宗族论”和“大汉族主义”。1941年延安出版《回回民族问题》,指出“汉族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及其代表者,否认回回为一个民族,……这是大汉族主义的标本”(民族问题研究会,1980[1941]:序言)。
对于未来国家体制的设想,1945年《中国共产党党章》提出的目标是:“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中共中央统战部[编],1991:748)。日本投降后,考虑到苏蒙联军推动“内外蒙合并”(赛航等,2007:274)和新疆的分裂局面(“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中国共产党开始对国家体制设想的观点做出调整。1946年2月中央对内蒙问题提出的方针是:“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中共中央统战部[编],1991:1000)。学者考证,“中国共产党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才真正实现了从‘联邦’到‘自治’的转变”(熊芳亮,2016:168)。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体制设想上不再提联邦制,转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三、1949年后我国的“民族”话语
(一)相关概念应用层面的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民国时期的“国族”“国语”“国文”等提法不再使用。虽然根据政协代表的提议在代国歌中保留了“中华民族”一词,但此后很长一个时期内,国家重要纲领性文件不再出现“中华民族”概念,如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6年《中国共产党章程》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均没有“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以上文件中与“民族”相关的基本阐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纲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共同纲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方面把国内各群体称为“民族”,把中国表述为“多民族国家”,另一方面不再使用“国族”和“中华民族”等提法。这些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新中国的民族理论和相关话语已经把“民族”概念的应用明确定位在汉满蒙回藏等国内群体的层面,同时在谈及民国历史特别是抗战史和历史文献时,仍然保留了“中华民族”提法。
(二)“民族识别”和“民族”话语的制度化构建
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是在斯大林“民族”定义和相关理论指导下开展的③,苏联专家曾实质性参与④。“民族识别”工作明确认定各“民族”正式名称、人口边界(个体民族身份)和传统聚居区地域,在行政体制中设立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编写“简史”“自治地方概况”“语言简志”,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创制文字,为有语言文字体系的少数民族创建自成体系的学校教育系统⑤,并在生育、教育、就业、司法等领域实施一系列以少数民族成员为对象的群体优惠政策。在这样的制度和政策背景下,“民族身份”逐渐成为我国民众政治与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身份之一。
国家先后在行政建制上设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占我国陆地面积的64%。⑥由政府主导编写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材)成为各民族院校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大学课程的组成部分。由此,在中国社会构建起了与民国时期内涵完全不同的一套“民族”话语体系、制度、政策。“民族”成为特指我国少数民族的称谓,中国社会内部形成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二元结构”(马戎,2010)。与此同时,“中华民族”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实际上被虚化。从中国共产党1949年后召开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来看,从1956年的八大到1982年的十二大,其报告均缺失“中华民族”概念。与此同时,政府主导编写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材)长期缺失“中华民族”概念(马戎,2021:14-15),甚至有些人坚持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时的基本观念,不承认存在“中华民族”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2001年修改后仍然缺失“中华民族”这一重要核心概念。
“民族识别”造成的后果,是中华各族几千年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的“共性”(或共同性)被漠视或淡化,同时研究者们极力发掘、凸显,甚至“创造”少数民族群体各族特性。长期以来,我国各项制度、政治话语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突出的仍然是“多元”而非“一体”。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老一代人逐渐过世,历史上存留的“共性”在各族民众记忆和实践中渐次消融,各族曾经共享的文化符号已基本淡逝。由于各民族的文化传统与符号不断被发掘和创造,“中华文化”逐渐缺失了实质性内涵和具体表现形式。也正因为这一发展趋势,近年来中央有针对性地提出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⑧。
(三)“中华民族”概念的重现
“中华民族”概念重回我国政治生活,是改革开放的必然。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中华民族”,但是有一段话:“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⑨这里的“民族”指的只能是“中华民族”。1979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⑩,“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被提及3次。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开启中英两国有关香港回归的谈判。在新的历史时期,构建港澳台居民在政治上认同中国的一个重要历史文化基础只能是“中华民族”,“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再次受到重视并出现在政府重要文件和政治话语中。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中华民族”一词出现了3次。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5次会议的报告中,“中华民族”一词出现的次数分别是4次、12次、16次、15次和18次。
1988年,费孝通在香港中文大学发表题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的学术报告(一年后发表在《北京大学学报》),他指出“我将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10亿人民。它所包括的50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他们虽然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费孝通,1989:1)。费孝通试图通过梳理中华民族这个政治文化体几千年的演变与发展过程,努力重新建立“中华民族”(一体)和56个“民族”(多元)之间的系统性关联,强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及中华民族近代出现的从“自在”向“自觉”的转变过程。他沿用了56个“民族”的习惯用法,同时突出强调近代“中华民族”已经成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费孝通的这项研究,接续了20世纪40年代的概念之争,并试图突破推进国家整合与保护少数群体权利之间的巨大张力。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新疆、西藏等地民族关系显著恶化并危及社会稳定和国民生命安全,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2014年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后,中央特别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费孝通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也得到了认可,并进一步阐述为“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二者辩证统一”11。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中华民族”一词出现了43次。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中华民族”两次写入宪法序言。在2021年8月召开的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12。在当前这个历史阶段,“中华民族”已经成为现时中国政治话语中出现最频繁和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
四、与“民族”概念相关的话语调整思路
鸦片战争后,西方“民族”(nation)概念被引进中国,此后一百多年的艰难历程中,国人一直在讨论应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个重要概念。有一点越来越清楚,那就是“民族自决”“民族自治”“民族解放”“民族独立”等理念在二战后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视为“政治正确”,而这些理念均以“民族”(nation)概念为核心。因此,如果我们把中华民族内部的56个群体也称为“民族”,很显然是把这个核心概念用在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群体层面:一是具有现代民族国家意涵的“中华民族”,二是在族源、语言、社会组织传统等方面彼此存在差异的56个“民族”。这两个层面,在英文中有清晰的概念,可以严格对译,若非有意强调中国少数民族有成为“nation”的潜力,断不会将其译为“national minority”或“nationality”。在国内研究和教学中对这两个层次的群体若不加区分,客观上是在模糊“nation”(民族)与“ethnic group”(族群)两种群体之间的本质差别。
目前,“民族”这一核心概念在中国社会的使用方式在思维逻辑上存在争议,而且有可能造成对民众群体认同意识的误导。为了维护国家政治统一,避免外国势力介入国内族群矛盾并出现分裂倾向,今天中国学术界必须对“民族”概念进行深入讨论,对其内涵给予严格的界定,对处在不同层面的社会群体不宜继续采用混同的名称。这是当前中国民族研究中最为重要的一件事。与此同时,为了保持现阶段民众思想稳定和政治话语使用的连续性,政府和主流媒体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在公共话语和政治文件中暂不做调整,仍然继续沿用目前的话语,但是,我国的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一定要讨论清楚,并争取早日达成共识。
(一)“民族”还是“族群”?
有关今后如何对“民族”相关概念进行调整,有多种思路和选项。2000年笔者在一篇文章中提出,能够称得上具有“nation”内涵的“民族”概念群体,在中国只有中华民族,建议把55个“少数民族”改称“少数族群”,具体人群称“✕✕族”,而不称“✕✕民族”(马戎,2000:135)。笔者认为中国的“少数民族”群体在其社会学属性上相当于各国的少数族群(如黑人、亚裔、印第安人、西班牙语裔、阿拉伯裔、穆斯林等)。这些少数群体在英文中被称为“ethnic minorities”或“ethnic group”,汉语译作“族群”。如果把目前中国的“少数民族”改称“少数族群”,不仅可以把“中华民族”跟56个“民族”在政治内涵上区分开来,还可以引导国外学术界、媒体和公众逐渐从理解“ethnic relations”(族群关系)而不是“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民族自决)的角度来看待中国国内群体关系,把汉维关系、汉藏关系与讨论美国黑人、拉丁语裔问题放在同一层次。这个思路无疑将显著降低相关议题的政治敏感度,有利于把国内族群关系问题与公民平等权利、发展机会和公平司法等议题联系起来,并为妥善解决少数族群的现实问题打开广阔的社会经济文化空间。
但是,把“族群”概念运用到目前国内56个“民族”的层面,并把拥有13亿人口的汉族称作一个“族群”,似乎又不适宜。今天庞大的汉族人口,最早以中原经济文化区为人口凝聚核心,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南移,并一路融汇周边群体最终成形,其本身便是一个极其庞杂的血缘与文化融合体(费孝通,1989)。所以,无论族源、历史,还是语言、文化等方面,内部多源多元的汉人和几千人的小族群(如赫哲族、独龙族)在性质上并不处在同一个层面。美国社会也不把占人口大多数的白人称作一个“族群”。美国学者在研究白人中的“WASP”(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指祖先是英国新教徒的美国人)、犹太人、爱尔兰裔、俄罗斯裔等群体时,也称他们为“ethnic groups”(族群)。而汉人中的“客家人”“闽南人”和澳门“土生葡人”等群体也符合西方“族群”概念。但是,如果把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称为“族群”,而把汉族不叫“族群”——尽管汉族占中国总人口的91%,似乎又有悖于“民族平等”原则。
以上讨论充分表明,无论是“民族”(nation)还是“族群”(ethnic group),这些来自外部文明体系的概念引入中国都会显得“水土不服”,其内涵与分析逻辑同中华民族演变历史和传统认同观念总是无法完全契合,难以扎下根来。把这些概念简单地移植到中国,自然成了没有文化之根,似是而非的政治话语,非但不能促进中国社会健康发展,反而会引发许多预想不到的新矛盾,冲击维系了几千年中华“天下一统”的政治与文化秩序。这就是我们在“民族”概念讨论中必须面对的历史处境。
(二)重新起用“国族”概念
在概念调整中另一个可供考虑的选项,就是把目前使用的“中华国族”(Chinese nation)改称民国时期曾经流行的“中华国族”,同时保留56个“民族”的提法。由于“nation”具有政治实体的内涵,完全可以译为“国族”。前述孙中山等人在民国时期都曾多次使用这一概念。潘光旦在20世纪30年代指出:“‘国家’容易和‘民族’相混,例如西文的nation一字,便有人译作国家、民族,或国族”(潘光旦,1995[1936]:48)。《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在阐述“民族”与“国族”的区别时说:“民族可不必有政治上的自治权及国家的形态,如过去的犹太民族是;而国族则必须有国家的实质,如中华国族是”(王云五,1975:94)。近年来已经有些学者重提“国族”概念。1985年宁骚指出:“现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地在‘全体国民形成一个统一的国族’这一含义上使用民族(nation)一词”(宁骚,1985:14)。90年代一些学者建议重新起用“国族”概念:“我们认为‘国族’提法值得重新给予重视,并且重新加以阐释”(郑凡等,1997:59)。这一建议在今后的术语讨论中值得考虑。
但是,如果把中华民族改称“中华国族”,保留56个“民族”用法,这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因为自民国到今天,我们有关“nation”和“nationalism”的所有文件和国内外学术研究成果几乎都使用或译为“民族”和“民族主义”。如果今天把“nation”统一改译成“国族”,把“nationalism”统一改译成“国族主义”,那么我们近百年的巨量出版物和译本中的词汇都需要在解读中进行调整,这将给当代和后世的读者带来很大的困扰。但是如果不加调整,则又会造成国内“民族”概念与国际话语中“民族主义”“民族自决”直接挂钩的可能。相比之下,把少数民族称作“族群”,也许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要小一点,涉及的主要是1949年后有关“少数民族”的文件和出版物以及少数民族关于自身群体的政治和社会属性的知识社会学问题。
(三)关于“跨境民族”概念
20世纪80年代,国内一些学者提出“跨境民族”概念。这是从我国56个“民族”这一概念延伸出去的。我国的蒙古族是“民族”,与蒙古国蒙古族同属一个“蒙古民族”,所以国境两边的蒙古人属于“跨境民族”。类推的还有哈萨克族、朝鲜族等多个沿国境居住的群体。有人归纳出我国有“30多个跨国民族,总人口为6600多万人”(白振声、杨建新,2010:4)。如果这些群体的性质都属于“跨境民族”,那么无论按照西方经典的民族主义理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13),还是按照列宁和斯大林提出的“民族自决权”14,这些跨境的“民族”都有合并建国的政治动力和情感期待。这个推论逻辑也从另一个方面暴露了把国内56个群体都称为“民族”所带来的政治隐患。
如果我们从“族群”内涵来理解现有各政治实体国家内部的少数群体,将他们与美国黑人、亚裔等同样称之为“少数族群”(ethnic minorities)15,这些有共同或相近族源、语言、生活习俗但居住在现有国境两侧的群体,可以称作“跨境族群”。按照这样的逻辑,中国蒙古族、哈萨克族是中华民族内部的蒙古族、哈萨克族,蒙古国的蒙古族和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族属于蒙古民族、哈萨克民族。这样的概念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在我国少数族群民众中构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削弱一些少数族群“民族主义”分离活动的思想基础。
目前,境外群体在看待中国有关“跨境民族”话语的回应有两类:第一类是境外群体在该国是主体民族,例如蒙古国的蒙古族,他们其实并不反对中国蒙古族对该国的“民族认同”,只是碍于两国正式关系较少公开宣扬。第二类是“跨境群体”在两国都属于少数群体,此时邻国政府坚决反对“跨境民族”概念。如越南政府认为本国苗族与中国苗族是两个群体,作为一个小国,越南非常担心中国利用这种“跨境民族认同”把越南少数族群的文化与政治认同引导到中国一侧而危及自身的政治统一(马戎,2016:207)。
五、中国“民族”概念史作为民族问题研究的核心问题
综上所述,在今天研究中国的民族问题,就必须讨论“民族”这个核心概念的准确定义,梳理这个源自西方的“民族”(nation)概念进入中国人话语体系的过程及其后续演变,包括:第一,这个外来概念与中华文明传统的群体认同观念之间的差异和矛盾在晚清和民国时期曾经如何呈现?第二,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学者们在初始时期如何理解和使用这个概念?本土学者和留洋学者之间曾经有过哪些对话和讨论?在这个讨论过程中,对于“nation”的其他解读和译法(如“国族”)曾经有过哪些争议?第三,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政府在“民族”理论上出现的差异是如何呈现的,其思想根源和各类影响因素都有哪些?第四,改革开放以来相关概念的讨论及其影响。
有关“民族”概念演变史的梳理还需要沿着语言体系的三条脉络展开:一是,梳理英文“nation”及相关词汇引入中国社会的过程,以及汉语“民族”一词的演变史;二是,为了深刻理解“民族”原型词“nation”及其他相关词汇(如“nationality”“ethnicity”“race”)的政治文化内涵,我们需要追溯这些词汇在西方文明体系中的演变进程;三是,我国各少数民族接触英文“nation”和汉语“民族”一词的过程,本族文字(蒙古文、满文、维吾尔文、藏文等)中的相应译法何时出现,以及分析各族知识分子对其内涵的解读与应用的历史过程。
此外,还需要在政治话语层面梳理“民族”概念的流变:一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nation”(民族)话语,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有关“nation”议题的辩论,苏联成立后的“民族”话语体系及制度实践;二是,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来政治思想史中有关“民族”一词的使用及演变。这些议题可归纳为彼此交织在一起的“概念史”(history of concepts)、“政治语言史”(history of political languages)和“政治话语史”(history of political discourse)研究。我们应当在以上专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群体关系话语体系。
从“民族”这个概念出发,还衍生出多个与之相关并对人们的认同意识和社会运动影响深远的重要概念,如“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民族区域自治”等,这些概念也影响着人们对“民族”概念的理解。我们在分析“民族”概念演变史时,这些相关重要概念在西方国家思想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以及在我国社会与政治变迁中的演变史的追溯也不可忽视。对这些相关概念的梳理,无疑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更系统地理解“民族”概念。
在近二十多年国内学术界有关“民族”“族群”用法的讨论中,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不同观点,主要集中在对两个核心概念的不同解读以及两个概念在中国社会中的适用性(庞中英,1996;周传斌,2005:王星,2009;潘蛟,2009;何菊,2010;金志远,2010)。这些讨论对于我国学术界进一步厘清核心概念,更好地理解有关讨论的深层次内涵具有极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把相关汉语词汇译成英文时也需要特别注意。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翻译的《宪法修正案》英文版,起初把“少数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分别译为“minority nationalities”“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同时,由中共中央宣传部翻译的十九大报告和修改后的党章,把“少数民族”“民族区域自治”译为“ethnic minorities”和“regional ethnic autonomy”(叶江,2018:1),经反映后全国人大的译法已经调整。如果仍然把“少数民族”“民族区域自治”译为“minority nationalities”和“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会对国外媒体和读者造成误导。前些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文译法从“State Commission for Nationalities Affairs”改为“State Commission for Ethnic Affairs”,但其下属各院校的英文译法仍不统一,如中央民族大学从“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改为“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西南民族大学改为“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即使用“民族”的拼音,同时中南民族大学仍为“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由此可见,即使中央文件已统一译法,但获得普遍接受仍需时日。
对于民国时期“中华民族”概念演变过程的研究,已有一些学者做了比较系统的梳理(黄兴涛,2017;熊芳亮,2016)。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话语和相关核心概念的演变,特别是1949年后的“民族识别”“区域自治”等重要议题的史料发掘和讨论,仍然是中国民族研究学者必须面对的重要研究领域(马戎,2019b)。关于如何使用“民族”一词,目前国内仍然存在分歧意见。在达成共识之前,我们应当尊重现有习惯用法,以免在干部和民众当中造成思想冲击。但是对这些核心概念应当如何定义、如何使用和如何翻译,应当允许学术界对相关议题开展充分讨论。这些讨论将为今后这些关键话语的调整创造条件,也将成为重构我国群体关系话语体系的重要资源。
六、结语
总而言之,今天在中国开展民族研究,离不开对核心概念“民族”的讨论。有的学者建议不再拘泥于追求“nation”一词的统一翻译和使用,如改用拼音“minzu”16,或认为相关的具体名词之争并不重要,只要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尊重他们学习母语的权利和文化权益,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经济发展,中国社会即可保持稳定与和谐。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恰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这个核心概念“民族”的解读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族知识分子和民众削弱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意识,客观上凸显“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的“多元”及弱化“一体”,并对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进行了现代民族主义的思想启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党组织和行政机构在各边疆地区的建立和巩固,随着经济制度的同质化(合作化、公社化、承包制等)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各边疆地区与内地省份的制度差异已迅速缩小,随着全国性大规模跨地域人口流动和就业市场一体化,以及全国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质的飞跃,1949年以前留存的制度性族际传统区隔模式在今天已不复存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跨入了一个新时代,中国的民族人口地理分布格局和社会分层角色正在发生深刻的历史性变化。也正因此,当年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然将根据我们面对的新时代和新任务做出必要的调整。在族际互动全面增强的今天,如果我们不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的定义阐释得非常清楚,仍然保留含混和多重含义的不同解读,那么我们的民族理论、制度、政策将始终处于争论之中,不可能真正予以厘清并达成共识。
中国的国际学术交流和外交活动日益频繁,我国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地的民族关系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在其他多族群国家(如美国、印度、加拿大、新加坡),具有不同族源、语言、宗教、习俗的少数群体通常被视为“ethnic groups”(族群),我们应努力把国际学术界和各国媒体对我国汉维关系、汉藏关系、汉蒙关系的关注引导到“ethnic relations”(族群关系)这个层面的少数群体权益维护上,而不关联到与“nation”(民族)相关的“民族自决”“民族独立”的政治运动上。中国今后的发展必然持续引发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国内的任何社会问题也将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热点议题,各族民众必须逐步了解并适应这一国际新形势的快速变化。
在风云变幻的21世纪,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中华文明之根,在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大背景中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的引入和演变历史说清楚。在认识这一核心概念的真实社会作用时,必须根据“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实地调查和分析相关理论、制度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客观影响,分析其引领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还是淡化了各族分享的共同性和削弱了对祖国的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只要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我们就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多年民族关系实践的调查和讨论中达成某种共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能在学理上推进我国的民族研究,就无法形成服务于树立文化自信、道路自信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知识和话语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构建的民族理论和相应法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促进我国的民族平等和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必须充分肯定的。在改革问题上绝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大的制度和方针政策不能出现180度的大转弯,否则没有不跌跟头的。但是,毕竟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前进,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法规法律同21世纪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已有了不适应之处,今后必然面临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的问题。在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指引下,可以预见我国的民族话语在适当时机很可能会做出某些调整,而今天学术界对相关核心概念所开展的讨论,正是为未来的话语调整做学术上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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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如在菲律宾获人类学硕士学位的林惠祥在《中国民族史》言及“种族分类”(林惠祥,1939:9)。在日本获历史学学士学位的王桐龄在《中国民族史》言及“欧洲白色人种”(王桐龄,2010[1934]:“序论”[1924年])。
②自晚清以来,西方学者对中国东北、西北、蒙古高原、西藏等地已有若干研究成果出版,唯独对我国西南地区的川、黔、云、桂诸省偏远族群,调查甚少。傅斯年认为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志”调查将是中国历史与民族学界得以平等加入国际学术界的重要成果。
③“在开始进行民族识别工作时,我们曾反复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特别着重学习了斯大林著名的有关民族的定义……这是对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西方民族的科学总结,应当作为我们进行民族识别的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费孝通,2006:300)
④如武鸣方言被确定为广西壮族语言“标准音”,就是苏联专家格·谢尔久琴科决定的(卢露,2016:146)。
⑤在相关自治地区建立以蒙古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藏语、朝鲜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体系,同时在相关民族聚居区推动彝语、壮语等民族语言教学。
⑥另有1248个民族乡和5个城市民族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国家民委政法司[编],2002:202-236)。
⑦有学者公开提出中国只有“中华诸民族”,“不存在‘中华民族’”(都永浩,2010)。
⑧汪晓东、李翔、王洲:《共享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进步重要论述综述》,载《人民日报》2021年8月25日,第1版。
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数据库,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3/65371/4441902.html,2022年1月19日访问。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观察者网,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9_01_02_485383.shtml,2022年1月19日访问。
11同注⑧。
12《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载《光明日报》2021年8月29日,第1版。
13“民族主义认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 除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国家,享有独立存在的地位,否则人类不会获得任何美好的处境”,“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凯杜里,2002:7-8,52)
14“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之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列宁,1959[1913]:236)。
15如同把全体中国人称为“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把全体美国人称为“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
16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的多所民族院校近年已在英译校名中改用“minzu”。这曾是美国学者郝瑞(Steven Harrell)的建议(郝瑞,2002)。
【作者简介】 菅志翔:浙江大学社会学系(Jian Zhixiang,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Zhejiang University)
马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浙江大学社会学系(Ma Rong,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Peking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Sociology,Zhe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