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中军:孙中山伦敦蒙难事件的第三种解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50 次 更新时间:2022-08-10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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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中军  


为什么要探究孙中山进入使馆的方式,已有的研究已经点出了问题的本质:“不是为了判断使馆这样做是否合法,而是为了对孙中山的人格有一个更好的了解,同时对他的假装的才能也有一个正确的评价”,事情很显然,“不管孙中山怎样进入使馆,都是使馆馆员们的过错”。论证孙中山进入使馆的方式,固然可以了解孙中山的人格,但对后来研究者而言,更为重要的目的是探究这个孙中山反清革命经历中的重要节点,即孙中山是如何通过伦敦蒙难事件一举改变了处于沉寂状态中的革命舆论,赢得国际社会同情的?这是一次偶然成功的革命宣传,还是刻意营造的革命舆论?将孙中山领导革命的目的和动机纳入研究伦敦蒙难事件的学术视野之内,将会有不同的解释。

先行研究存在本身的短板和缺憾,尤其是无法合理解释正反两方的材料,此种短板很难在固有思路下实现突破。本文不再纠缠于孙是被绑架还是自投的细节性论争,而是从动机出发,从结果出发,从论证逻辑出发,结合学界已经确认的各项事实,围绕目前存在的争议展开论述,尝试提出孙中山伦敦蒙难事件的第三种解释。对于新思路存在的种种薄弱点或者说不足之处,并非是笔者没有意识到,而是本着历史学求真的精神,希望将伦敦蒙难事件的研究重新提出讨论,所做推论可能在某些细节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敬祈学界同好指正。

一、究竟是被绑架还是自投?100多年以来的争论

经过前辈学人持久努力,孙中山伦敦蒙难事件的相关史料已经有了非常充分的发掘,而在史料极为丰富的情形下,对于伦敦蒙难事件中孙中山进入清使馆的方式却存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是被绑架进入使馆;二是自投进入使馆。

孙中山本人最初提出自己进入使馆的方式是被绑架。在《伦敦蒙难记》内,孙中山对于进入使馆的方式有详细的描述:1896年10月11日,在清使馆外,孙中山遇到一华人与之交谈,一会又来一人,“是二人者,坚请予过其所居”,“予婉却之,遂相与伫立于道旁阶砌”。相持不下之际,又有一人出来,最先遇到的华人离去,“于是与予相共之二人,或推予,或挽予,必欲屈予过从”,快到门口时,大门忽然打开,“予左右二人挟予而入”。根据描述,此种进入使馆的方式是先是诱拐,然后胁迫进入。虽然孙中山在《伦敦蒙难记》中称自己是被诱拐胁迫进入使馆的,但在其存留的当时证据上则是直接称为“被绑架”。在1896年10月17日向康德黎的求救卡片上,孙中山写道:“我在星期天被绑架到中国公使馆,将要从英国偷偷运回中国处死。祈尽快营救我”。在10月19日的求救卡片上,孙中山进一步阐释了被绑架的细节:“我在离中国使馆不远的街上,被两个中国人拉入使馆”。“还没有进去之前,他们各在左右挟住我的一只手,竭力怂恿我入内和他们谈谈”。“当我进入后,他们把正门锁上,并强迫我上楼,推进一个房间,从那天起便将我关锁起来”。这些留传下来的“证据”具有双重的属性,一方面可以帮助孙中山自我记忆伦敦蒙难的经过,但另一方面也束缚了其对于蒙难真相的客观陈述。客观而言,上述这些回忆文字因其有纸面证据的存在及第三方的存管,孙中山在后来的回忆及叙述中,皆须与此类证据相对应。时间、地点、目的、如何进入使馆,所有需要的要素,这两张卡片上全有了。这些文字对于细节的表述,给人的印象更像是要给法庭提供所有定案的证据,而非一味急切的求救。

自进使馆说的首次提出者是清政府驻英使馆。驻英使馆随员吴宗濂在其《龚星使计擒孙文致总署总办公函》中将孙中山进入清使馆的方式表述如下:“讵意该犯于九月初四日改名陈载之,来至使署询有无粤人”,“次日复自来使署探问中国情形”,“彼既肆无忌惮,不能不暂行扣留”。在吴宗濂函件所描述的情形下,孙中山是自己走进去的,而且是走进去两次,使馆继而将其扣押。吴宗濂的表述与清使馆参赞马格里(Halliday Macartney)的相关证词大体相同。

马格里第一次接受英国外交部咨询时曾表示,孙中山曾在10月9日进入过使馆,10月10日进使馆是第二次进入。现有的材料证明,马格里两次提供的时间不一致,一说是1896年的10月9日,这也是马格里第一次向外交部证实时所说;另一说是1896年10月10日,即后来马格里向《泰晤士报》去信中的说法。财政部律师卡菲(H.Cuffe)认为,马格里前后叙述的不一致,说明他只是转述别人向他汇报的情形,而非其亲身经历。孙中山的自我陈述是:“星期六,即10日,我到过摄政公园、动物园和植物园。我去那里时是上午十一二点钟,一直逗留到下午3点钟”。司赖特侦探社的报告是:“星期六这天,我们还在葛兰旅店街八号侦察此人,我们跟他出来,到国会两院。在那地方,他停留了两个钟头以上。出来的时候,他步行到斯屈郎,看看店铺的窗子,回到葛兰旅店街八号,以后就不见了”。这两份报告都无法证明孙中山进入过使馆,也没办法证明孙中山没有进入过使馆。从时间线上而言,10月9日孙中山曾进过使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孙中山10月9日存在进入使馆的时间,证词来自康德黎:“孙中山每天都来看我,时不时告诉我他如何打发时间”;“大概连续3天或4天,他从早上10点至晚上6点都在我家中”;“我确认他10月5日周二(按:原文如此,实应为周一)来过我家,但不能确认10月9日(周五)是否来过”,“如果周五来过的话,也仅仅停留了几分钟的时间”;“我确认他10月10日(周六)来过我家,停留了2、3个小时的时间,但我当时外出,没有见到他”。

罗家伦在研究整理伦敦蒙难事件的材料时提出,孙中山进入使馆方式可能是自投。1930年7月20日,罗家伦与胡汉民讨论伦敦蒙难事件时,胡汉民告诉罗“当时总理是自己进使馆去的,或是被挟进去的,还是问题,因为总理有一次向我们说起,他说‘是我自己走进去的’”。同年9月2日,戴季陶也告诉罗家伦同样的说法。罗家伦推理:“我以为从中山先生勇励无前的性情来推论,或者他当时是自动的进使馆去宣传主张,集合同志,窥探虚实,也未可知”。作出推论的基础是“这些(指自动进使馆)在一个革命领袖的生命过程中,是意中的事,也是一件很可以表示中山先生大无畏精神的事”。

史扶邻(Harold Z.Schiffrin)在罗家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孙中山是“自进”使馆。史扶邻认为孙中山有自己进入使馆的意图,而孙本人在自己的描述中“略去了”,“孙中山是当时是有这个打算的”,即打算走进使馆。史扶邻推论孙中山“认为他已经摆脱对他的跟踪了”,而且认为“中国政府不敢在英国的土地上加害他”,“除了想混进使馆,同那里能碰到的任何一个广东同乡高谈阔论一番外,他可能只不过是感到寂寞,想要同中国人交交朋友而已”。

史扶邻认为,使馆佣人柯尔的证词已经表明,“使馆已预知孙中山的访问,或已预谋一个不寻常的事件;否则,在那个星期日上午,在孙中山离开寓所之前,马格里是不会被召来的”。“预期孙的到来这一点是明显的。如果预期他的到来是这样有把握,那么很可能就是事先已经约定好了”。史扶邻引用财政部大律师卡菲的判断:“对孙中山的有计划的扣留,与孙中山否认他先前曾有过一次访问并不前后矛盾”。

吴相湘在《孙逸仙先生传》内则一改罗家伦、史扶邻的推定,认为孙中山进入使馆系被“绑架”,回到了《伦敦蒙难记》的记载。吴将孙中山进入使馆的章节标题写为“清吏计诱误入虎口”,所写细节描写事实上也是间接引自《伦敦蒙难记》。

黄宇和对孙中山伦敦蒙难事件的分析是迄今为止最新的论述,自其专著《孙逸仙伦敦蒙难真相》出版后,学界关于伦敦蒙难事件的学术探究事实上已处于一种沉寂的状态,罕见新的论著出现。《孙逸仙伦敦蒙难真相》一书在罗家伦、史扶邻等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更为细致精密的分析,认为孙中山进入英国使馆属于被绑架。正因为黄宇和揭去了康、孙二人在《伦敦蒙难记》对事实真相的蒙蔽,使得学界对康孙在伦敦蒙难事件中的表现和言辞不得不再行深入审视。这些真相的揭露,对于哪种说法更为有利?或者说使得哪种说法更为符合逻辑和常理?这是目前学界需要进一步去讨论的议题。该书指出,如果陈少白是《神户纪事报》的笔者,并参与了与谢缵泰的笔战,“他或许就会不惜编造孙逸仙勇闯华盛顿和伦敦两清使馆的故事,来为孙逸仙塑造英雄的形象”。“与此同时,孙逸仙也正忙着说服英国人他是被绑架的”。“如果孙逸仙在伦敦确系被绑架,后来1897年在日本的时候,他显然没有必要对陈少白讲假话,恐怕是陈少白事后建议他将被绑改为自进使署的”。并在此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不管事实如何,孙逸仙后来终于决定把自己的历险,说成是闯使署、扬革命的勇敢行为”。

笔者以为,孙中山告诉陈少白他是自进使署,但事实上他只讲了一半,却隐瞒了另一半。这隐瞒了的另一半是什么?是否就是像马格里所宣讲的那样?其实未必尽然。“我们必须记住,第一个说孙逸仙不是被绑架的人,不是孙逸仙自己,而是1896年投书给《神户纪事报》的那个人”。黄宇和依据各种证词之间的不能互相印证之处,逐步推导出了自己的看法:孙中山是被绑架入馆,为了提升自己的英雄形象,而经陈少白等人宣传,又改口表示是自己主动进入使馆的。对后来的研究者而言,需要清楚的是,自进使署的说法一直是清使馆所坚持的观点,不论是马格里、还是吴宗濓,都在说明这一点。

二、孙中山进入使馆的逻辑及重要证词

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陈少白、郑士良等避难香港。在香港期间,康德黎(James Cantlie)指点孙中山去咨询律师达尼斯(Dennis)如何摆脱清政府的追捕。康德黎希望孙中山向律师问明“政治犯能否居留此地”。达尼斯的意见是“此事在香港是初见,政府能否客留,未有一定,视港督之意如何办理”,建议“先行离开,免致被其驱逐”。鉴于是否适用政治犯不予引渡条款,需要香港政府讨论后决定,康德黎在最初指引孙中山避难香港的首要思路是如何利用政治犯不予引渡的条款,孙中山本人对此也深为信服,秉此思路躲避清政府的追捕。

孙中山离开香港第二日,清政府便向香港殖民政府提出了引渡孙中山的问题。香港时任总督罗便臣(William Robinson)拒绝了清政府的要求,其理由是英国不同意引渡政治犯,“孙文如来港,必驱逐出境,不准逗留”,“不言拿送”。此时港英殖民政府所坚持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为清政府所知悉,清政府对此只有默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此时国际关系的一项通例。法国大革命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而形成的原则。“1833年比利时制定出来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国内法,而这一原则依1834年比法间订立的引渡条约第一次付诸实施;其影响及于欧洲其它国家”。“从此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就一直依资本主义国家间的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确定下来,而成为资产阶级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公认的原则”。“从1867年以后,几乎所有它所订立的引渡条约都有这个原则。由于英国、瑞士、比利时、法国和美国的坚决态度,这个原则遂征服了全世界”。

清政府亦希望突破“政治犯不予引渡”的所谓惯例。为了试探缉拿孙中山的可行性,两广总督谭钟麟曾请求总理衙门向英国驻华使馆询问华人犯法后入香港澳门问题,“华人犯法者多逃入香港澳门,华官不敢入租界内拿人,致案悬莫结”,希望“准华官知照洋巡捕,会同查拿”。英国领事在收到清政府照会后,故意推诿,“谓外国例若系斩决之罪则不准交出,请将拟定罪名见示”,引渡交涉事实上无法进行。由于到日本后有引渡革命党的谣传,孙中山又未能开展相应的革命活动,“乃与陈少白断发改装,决意远游美洲”。此时孙中山决意离日赴美,固然有发展革命力量不力的因素,但其最为紧迫的原因当在于“引渡”的谣传。

1896年1月,孙中山到了夏威夷。在夏威夷,康德黎再次与孙中山发生了交集,这次交集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以往的研究以为此次交集纯属“偶然”,忽略了其在伦敦蒙难事件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作用。到达夏威夷后,“孙中山遍游周围各岛,宣传革命,募集军费,诸同志皆无以应之”。孙中山亦自认为“予到檀岛后,复集合同志以推广兴中会。然已有旧同志以失败而灰心者,亦有新闻道而赴义者,惟卒以风气未开,进行迟滞”。孙与康德黎在香港分手,夏威夷“偶遇”及伦敦相聚,并非偶然,如果仔细寻找,会发现其内在的逻辑关联。现有研究已经指出其中隐藏的线索:“当康德黎博士于是年(1896年)2月7日离香港前二日,一友人特来告知孙现在檀岛,函约晤聚”,但孙中山并不知道康德黎到达檀香山的准确日期,所以才有了《伦敦蒙难记》中的偶遇情节。

康德黎记载此次在檀香山与孙中山的相遇是“余以三月归国,途径旷那儿陆,偶遇逸仙”。见面后他劝告孙中山“宜即乘此好机会往英京专精医术”,“各医学校以十月间为开学之期,故来英京须在十月之前”。孙中山对相遇情节的记载是:“一日散步市外,忽遇有驰车迎面而来者,乃吾师康德黎与其夫人也。吾遂一跃登车,彼夫妇不胜诧异,几疑为暴客,盖吾已改装易服,彼不认识也”。在分手时,孙中山告以将做环球游行,“不日将由此赴美,随将到英,相见不远也”。在檀香山能与康德黎见面,事实上是孙中山此前已有邀约,只是未定日期。两人在檀香山相聚后具体谈了什么,只能根据孙中山后来的记忆推测一二。肯定的是康德黎相约孙中山来英是一个基本事实,但来英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则无论是康德黎还是孙中山都未完全坦露在后来的回忆文字中。如果说此时已经策划了计投使馆的各种细节,可能为时过早,但宣传革命的计划应该已经种下。

总理衙门对于孙中山离开檀香山赴旧金山的行程是掌握的。总理衙门与驻美公使杨儒、驻英公使龚照瑗之间保持着联络,就如何跟踪孙中山以及如何拿获孙中山颇费苦心。杨儒此时已经对于如何通过条约引渡孙中山进行过分析,认为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一款(具体内容为:“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和中英滇缅界约第十五条(具体内容为:“英国之民有犯罪逃至中国地界者,或中国之民有犯罪逃至英国地界者,一经行文请交逃犯,两国即应设法搜拿,查有可信其为罪犯之据,交与索犯之官。”)的规定,中国可以要求英国政府引渡孙中山。龚照瑗认为杨儒所援引的约文与欧洲各国现行通例不符,“迨逃至他国,他国即视为公犯,向无交出之例”。孙中山登船离开纽约后,杨儒致电清政府驻英使馆,称孙中山已经登船前往英国。

即使是被困于使馆之后,孙中山在回忆最为担心的事情时,仍是担心英国政府违反“政治犯不予引渡”的通例。孙中山表示“生命事小,政见事大”,“万一被递解至中国,彼政府必宣示通国,谓予之被逮回华,实由英政府正式移交,自后中国之国事犯决无在英国存身之地”,最终结果恐导致“吾华革命主义,永无告成之望矣”。孙中山在被囚后亦以此规则警示清使馆人员:“此为英国,非中国,公等将何以处吾?按诸国际交犯之例,公等必先将予被逮事闻于英政府,予意英政府未必肯遽从所请也。”使馆人员则对以“盖此间即中国,凡使馆中所为之事,无论谁何决不能干涉也”。行文之间,仍将该规则予以重点强调。纵然后来学界已经证明《伦敦被难记》系孙中山、康德黎合作的结果,但此等论述的脉络仍然可见孙中山当时的思虑重点所在。在规劝使馆仆役柯尔(George Cole)代为传递信息时,其向柯尔所传递的信念仍是英国政府必将帮助其解困,当柯尔询问“不识英政府亦肯相助否”时,孙中山表示“唯唯,英政府之乐于相助,又宁待言。否则中国使馆只须明告英政府,请其捕予而交与中国可矣,又何必幽禁予于斯,恐外人之或闻耶?”待柯尔带回康德黎的纸条后,其内容是“勉之,毋丧气!政府方为君尽力,不日即见释矣”。康德黎所传递的信息是“政府”为营救孙中山在尽力,强调了英国政府而不是康德黎本人在尽力。此纸条背后的真正深意在于:事情正在向此前两人预设的轨道发展。孙中山对此纸条的形容是“大喜逾望”。

“政治犯不予引渡”规则成为孙中山设计走进伦敦清使馆事件的核心线索,这一线索的得出,不仅可以从孙中山的自述脉络中得到充分体现,而且可以从清使馆方面的有关记载得到验证。清使馆在孙中山到英之前已经探询过英国外交部,可否援引“香港及缅甸交犯约”,“请为代拿”,得到的回答是:“二约只能行于香港及缅甸,而不能施之他处,设竟代拿,必为刑司驳诘”。此次试探,英国政府虽未明确提出政治犯不予引渡规则,但已明确告知清使馆不可以在英国代为缉拿孙中山。出乎清使馆意料的是,孙中山竟然来馆试探。同样是基于国际法,清使馆认为使馆即“中国之地”,而孙又“肆无忌惮”,“势不能不暂行扣留”。待使馆扣押孙中山后,英国外交部告诉马格里“中英交犯约,经曾前大臣议而未成,刻下既无约可援,如解犯潜过友邦之地,殊与公例未符”。罗家伦通过分析总理衙门档案指出,“英人不能代拿一层是马格里和英外部非正式商量以后的话”,点明了双方非正式协商的结果。清使馆及总理衙门所思考的关键之点也是政治犯可否引渡这一环节。为了规避政治犯不予引渡以及中英间既有条约的限制,总理衙门建议驻英公使馆“具文外部宜商律师”。驻英清使馆律师建议“以匪人多藉香港为谋乱之地,请外部饬香港地方官概加严察,而不专指孙文,非特无碍香港交犯约,且可补该约未备之辞”。面对清政府的要求,英国外交部亦指出“英不能准匪人藉其属地谋乱友邦”。

据吴宗濂所记,孙中山被关押后的第二日告诉邓廷铿“我昨夜三思,此地乃系英国,钦差在此断难致我之罪,否则我亦不自来署”,并进而明确“虽可扣留,实不济事”,因“钦差在英无办犯之权,中国与英国之无交犯之约”,最为关键的在于接下来的这句“我早查明,然后敢来”。现有留存下来的关键证据是孙中山发出求救信息的第二张卡片。10月19日,康德黎收到孙中山的求救信息——“10月11日,在中国公使馆门外大街上,我被两个中国人拽进大使馆内”。“他们每人从一旁抓住我的一只胳膊,以进行谈话为由,迫使我走进使馆内。一进使馆,他们就锁上了前门,逼迫我上楼,然后把我锁到一个房间内一直到现在”。“我出生在香港,4、5岁时曾回到中国,因此法律上我是个英国人,您能把我从此间救出去吗?”向自己的老师求救,还需要自报家门和履历吗?需要陈述如此详细的进入使馆的细节吗?仔细考量,不难看出,这张卡片虽然名义上写给的是康德黎,但其真正写给的读者事实上是英国政府。

康德黎同日将孙中山一案写成一份简要文字,向最高法院申请保护孙中山。申请保护令的内容共分4段,大致如下:第一段简说案情,“被中国使馆强行扣押的人叫孙逸仙,除非立即采取措施,否则它将被押送出英国,最终被送回中国”。第二段,康德黎简述了与孙中山在香港认识、孙中山在中国发动起义并被迫逃亡的经过。称他“最后一次与孙逸仙见面是10月10日上周六。10月15日见到房主波兰德小姐时据称已经4天未见到孙逸仙了,不知道孙去了哪里。本周六10月17日晚,即昨天晚上,我在我的信箱里发现了一封匿名求救信,称我的一个中国朋友被中国驻英使馆扣押,将被送往中国绞死,希望我立刻营救孙”。第三段讲述了柯尔10月18日亲自来递送孙中山信息一事。柯尔自称他受雇于中国公使馆,孙中山被囚禁于公使馆后楼的第四层,由一到两名中国人和他共同监管。柯尔递给康德黎两张卡片,上面有孙中山手写的求救信息(卡片副本附在函后)。第四段确认以上所述为实,要求法院立即给孙中山发出保护令,否则孙将被送回中国。柯尔所传两张卡片抬头都是“致康德黎博士”,一张写明请保护传递信息之人,不要让他因为传信而失去工作,背面是“我周日被绑架至中国使馆,将被偷运出英国,到中国处死,请马上营救我”;另一张写明“为了把我运回中国,使馆已经雇好了船只,我将一路被锁住不能与任何人交谈”。

1896年11月12日,财政部大律师卡菲应内政部所请,调查孙中山伦敦使馆被扣押事件。卡菲审理所有材料后表示,“很显然,横亘在彻底调查清楚该事件面前的主要困难是无法彻底调查清使馆,无法传讯或约谈居住在使馆内的成员”,“我或许可以从清使馆的英国工作人员处获得信息,但要进行此类问话不可能避开中国公使的耳目,而这将导致被询问人一旦有所声明就将被被开除的命运”。鉴于上述原因,卡菲表示,他并未向使馆人员进行询问,而且亦认为,对于调查事件真相而言,使馆人员的声明并非不可或缺。虽然如此,卡菲仍自信地认为,虽然所有证据均来自一方,虽然双方陈述的观点互相冲突,但足以说明孙中山清使馆被扣押事件的真相。卡菲认为“经过仔细思考和比对每一个人的证词,我认为孙中山所叙述的他于10月11日上午被挟入清使馆的方式,无疑是正确的”。孙中山第二份求救卡片的证词极大地影响到了卡菲的判断,因为这段证词的写作堪称完美,具备了为如何进入使馆定性的一切细节要素。

马格里与公使馆主持人龚照瑗之间在羁押孙中山一事上存在矛盾,黄宇和曾指出:“原先马格里是使馆中惟一反对公使计划的人,但后来却沦为这一阴谋的主要辩护士,虽然他内心并不情愿”。反对不成后的做法就是“退一步为自己和家庭留后路”,“千方百计保守秘密,温言劝说家人去苏格兰过冬,以防万一,避入火车站楼上之米特兰大旅馆,以便必要时可以在最短时间内离开伦敦等等”。黄宇和反对将马格里视为绑架孙中山的主谋及策划者。现有的研究及分析都不足以将马格里视为绑架孙的主犯,但问题在于:如果孙中山是自己走进使馆的,在龚照瑗劝说马格里羁押风险极小的情形下,马格里在其中的作用就值得再考虑。

孙中山被释放的当天,清政府驻英公使馆有一封致总理衙门的密电,据查其内容与使馆的原稿存在较大差异:

总理衙门收到的电文:“九月十八日收出使龚大臣电,称:察知孙文在英有党羽,扣留第三日即来馆旁,日夜伺察,员弁出外,亦必尾追。置箱柜中,亦难送出,船购定退去,久转恐生枝节。现与外部商允,如孙回香港,必由港督严察,并请瑗具文,以凭照办。惟有释放,仍派人密跟”。

清使馆原稿电文:“孙犯已在馆扣留十三日,有犯党在馆旁(巡)逻,馆中人出入,亦必尾随,日夜无间,竟无法送出。外间亦有风声,船行亦不敢送,只得将购定之船退去。与外部商允,如孙回香港,必由港督严察,并请具文,以凭饬港督照办等语。因将孙犯释放,仍派人密跟”。

罗家伦即指出,这两份电文的出入太大,判断“若是密电的误译,也决无此事”,因为其他的电报,除偶尔有电码错误外,“绝少不同之处”。罗家伦判断,总理衙门所收电文认为孙中山被羁押的第三日即有党羽来使馆旁日夜伺察是不对的,因为孙中山是在“被捕后的第七日方才有人得知,第一个知道的人就是康德黎”。罗家伦的解释是,这是“前清公文的诀窍”,龚照瑗故意含混电文,将孙中山党羽在外巡逻的日期提前,以便“托故卸责”,而且丝毫不提英国政府干预,也是担心总理衙门指责其外交失败。

对于两份电文所存的巨大差别,除罗家伦的解释之外,还必须注意到黄宇和的解释。黄宇和对于此两份释放孙中山电文的解释继承了罗家伦的观点。黄宇和认为,“这篇电文可以称得上是清朝官场欺瞒上司的杰作”,“开头假称拘禁孙中山的第三天起,孙之匪党便在使馆外日夜巡逻”,并认为龚照瑗“将六名英国探员诬为匪党”,结论是“龚照瑗在这里说了连篇谎话”。

笔者认为,事实上,这两封电文正好可以解释孙中山联合康德黎等预谋自投清使馆,营造被羁押事实的假设。孙中山按预定计划自进使馆被羁押后,为了预防万一,康德黎等自第三天起已经派人公开盯梢清使馆,之所以这里称是公开盯梢,是因为康德黎等的目的在于警示清使馆:扣押孙中山行为完全在孙中山同党掌握之下,警告清使馆不要铤而走险,以防清使馆用冒险的手段运走孙中山,或者直接杀害孙中山。两份电文虽然在表述被盯梢的时间上有出入,但对于被盯梢的状态表述是一致的。此时固然有英国探员,但清使馆所雇佣的探员目的在于盯梢孙中山,而不是盯着自己使馆的馆员。此外,龚照瑗岂有不知道使馆已经雇佣了探员这一事实之理,如果仔细思考,可以认为从逻辑上不存在龚照瑗将使馆所雇探员误认为孙中山党羽的可能性。龚照瑗对于孙中山登陆英国后的行踪是了解的。孙中山到英国的第二天,龚照瑗就收到了司赖特侦探社的报告,称孙“已于昨日中午12时在利物浦王子码头上岸”,辗转到达旅馆时已经是深夜12点。得到孙中山的行踪后,龚照瑗即致电总理衙门“粤犯孙文到英,英令无在本国交犯约,不能代拿。现派人密尾行踪”。

孙中山经过连续与康德黎等人筹划后,在如何脱离、如何报警、如何联络新闻界等一连串的关键环节万无一失之后,孙中山开始有目的的走进清使馆,刻意引起他们的注意,以便他们拘留自己。第一次进去之后,清使馆虽然知道是孙中山,但由于未得总理衙门的命令,未执行拘留计划。第二次时,孙中山在使馆门前与邓刻意谈了几句话,故意相信邓的言语,让邓误以为自己已经入套,其实邓哪里想到,他才是被下好了套,等着清使馆的将是一盘大棋。

三、第三种推论:有预谋地自投使馆

英国外交部及内政部等关心的并非是孙中山进入使馆的方式,不论是绑架还是自投,其关注点在于:孙中山事实上是被羁押在使馆,而这违背了孙个人的意志。从国际法而言,这是违法行为。对于进入使馆的方式,财政部律师卡菲的调查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英国政府的最终调查结论是:不能判断是自投还是被绑架。

史扶邻也早就强调“由于卡菲未能讯问使馆的其他雇员,他的结论被公认是不明确的”,这里的“不明确”事实上指的是孙中山进入使馆的方式。在卡菲看来,对于孙中山进入使馆的方式,马格里和孙中山证词之间的不同之处并不重要:一方面的原因是孙中山的陈述极其合情合理,尽管在被关押期间因睡眠不好而处于紧张焦虑状态;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如果两人的陈述的时间节点分毫不差才是令人惊奇的事情,在两人陈述大致吻合的情形下,出现一些“不重要”的差异是正常的。

在调查结论内,卡菲亦注意到了柯尔证词中的两个特别之处。一是如何理解柯尔从公使馆内听到的中国馆员所说的话,“very Funny which way this man come Chinese Legation”,如果翻译成对应的中文应该是:“这个人进入使馆的方式真有趣”,或者如现有的翻译“真有趣,这个人是从那条路进来的”。二是,柯尔证实邓廷铿曾说过“I very clever. I knowledge. I getee inside”,现有翻译是“我真了不起!我真有办法!竟把他弄进来了!”卡菲表示,他无法假装成已经完全准确地理解第一句话的意思:我只能理解成“他不是以通常访客的方式进来的”。但是柯尔的第二处证词给了他理解第一处证词的思路,卡菲推论称,如果柯尔所听为实,则在被绑架或被诱拐进入使馆两种方式之间,后者的可能性更大。

孙中山被释放后,为了防止中国公使馆再次在英国滥用外交权利,或者说防止中国使馆再次羁押政治犯,英国外交部希望通过驻北京公使馆向中国政府发出一份抗议照会。如何措词此份抗议照会,外交部与驻北京公使窦纳德(C.MacDonald)进行过商讨。1896年12月,英国外交部起草了致窦纳德的情况说明。在此份说明中,当提及孙中山进入使馆的方式时,写道:“孙中山是在何种情况下进入(访问)中国使馆,迄今仍存有争议”。草稿内仍然在最初的记载上用了“访问”一词。在向窦纳德提供此份征求驻华使馆意见的草稿时,外交部特意强调“请阁下表明是否认可照会中的措辞,如果不认可,请调整或修改阁下认为不合适之处”。

当窦纳德向总理衙门照会抗议时,用了进入(Enter)一词,而没有使用访问(Visit)。英国外交部的此番改动,显然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1897年2月20日,驻华公使窦纳德照会总理衙门,称他从英国外交部收到了一份关于中国驻英公使馆羁押孙中山的通告。通告简要叙述了事情的概要:即在1895年广东总督要求引渡孙中山,但香港总督拒绝了引渡的要求,理由是孙中山被控所犯的是政治罪,而依据英国的法律及实践,政治犯不得引渡。孙中山离开了香港,为了防止他重回香港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香港总督针对孙颁布了驱逐令。孙离开香港后到了美国,然后又去了英国,他离开纽约的行程消息由中国驻美使馆通知了中国驻英使馆。需要注意的是窦纳德在向总理衙门通报伦敦事件时,强调“尽管对于孙中山是在什么样的情形下进入了中国驻英公使馆,仍然存在不同的解释,但毫无疑问的是10月11日孙中山已经被羁押在公使馆内”。自进入公使馆后,孙中山被严密关押起来,拘于公使馆楼上的房间内,窗户被封,房门被锁,并有警卫看守,采取一切措施阻止孙与他的朋友们进行联系。他被关押的消息直到1个星期之后方被其朋友所知晓。外交大臣因此致函中国公使,指出公使馆扣押孙中山是滥用外交特权,要求立刻予以释放。经英方的交涉,孙中山在被关押12天后于10月23日被释放。窦纳德称,他奉外交大臣之命代英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正式交涉:旅英的中国人并不在中国公使的司法管控之下,公使馆羁押任何人,即使是中国人,都是在滥用赋予外交代表的外交特权的行为。据英国所知,没有任何一个欧洲国家会容忍此种行为。相信清政府会严格要求驻英公使此后将仔细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1898年3月12日,殖民部大臣张伯伦(G.Chamberlain)致函香港总督,询问孙中山驱逐令的实施时间及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并要求提供一份1882年8号通令第3款的副本,因为该通令是做出驱逐令的理由和原因所在。7月21日殖民部致函外交大臣索尔兹伯里侯爵(Lord Salisbury),称已经查明,1896年3月11日,香港殖民政府正式颁发针对孙中山的驱逐令,驱逐令有效期5年,自1896年颁发期起算,迄今为止并未针对该驱逐令发布任何修改命令。

在伦敦蒙难记中,孙中山并未矢口否认不知道中国使馆的位置,也并未否认没有自投使馆的想法,只是以较为模糊的手法一带而过,并将中国使馆将拘捕他的事实先行的告诉了可能的读者。“康德黎君戏谓中国使馆与伊家为邻,盍过访之,因相视而笑”,并以康德黎夫人的之口告诫孙中山“彼公使馆中人睹子之面,行当出而相捕,械送回国耳”,再进而以孟生医生之口强化了将被捕这一事实——“慎勿行近中国使馆,至堕虎口”。

如果从孙中山逃离香港时刻起,梳理其活动轨迹及其致力于宣传革命的思想发展脉络,“自投”之说仍有其合理之处。如果用“自投”说来解释清政府驻英使馆的文件及说辞,则与孙中山言辞中的矛盾之处就可迎刃而解。另一方面,如果绑架之说所有的推论皆为事实,则需要证实清使馆这条线索上马格里、吴宗濂等的事实表述为捏造,或者凡与孙中山、康德黎等人说辞不同的证据皆为捏造?这显然是一个具有相当难度的任务,即使是倾尽各种细节的反复推敲,也只能是推论,或者说只是一种可能而已。

在“绑架说”和“自投说”两种论点之外,笔者提出第三种解释:孙中山进入使馆是有预谋的自投,也可以理解成有预谋的主动“被绑架”。清政府驻英公使馆的目的是抓住孙中山,将其引渡回国,以便消灭反清势力及其余党;孙中山的目的是扩大革命影响,引起西方各国舆论的同情,获得更多支持革命的力量,将革命引向成功,推翻清政府的统治。基于此动机,进而分析清政府公使馆及孙中山的行为将会有更为客观的认识。

学界提出“孙逸仙在获释之时,未能做到抹黑清政府和为自己创造一个中国启蒙先锋的形象,可是某些英国报刊却无心插柳般地在促成这样的事了”,英国报纸在为孙中山树立形象方面,扮演了一个远远高过他期望的角色,各报把他描绘成一个富有魅力、值得介绍的正人君子。笔者以为,这可能并非是无心插柳,而是孙中山、康德黎刻意为之的结果。

既有研究在如何看待孙中山进入使馆的方式时,曾认为如果孙中山于1896年为了给清廷抹黑而把自投说成被绑架,那么,1897年孙中山为了提高自身在兴中会的地位,同样可以把被绑架说成自投。但不论是被绑架还是自投,正方两方的言辞和行为需要符合一般逻辑和常规,后来的研究需要随着档案史料的揭露和认识角度的变化,提出最为切合实际的分析。孙中山伦敦蒙难事件的基本线索是:孙中山在香港时已经非常清楚,即使他在英国被清政府捕获,也不可能被遣送回国。自日本到夏威夷后,孙的革命宣传工作并不顺利,与康德黎在夏威夷的再次相遇,使得他决定到英国宣传革命,但此时如何宣传尚无腹案。到英国后,经过数日密议,决定自投使馆,导演一部为报界所知晓的营救大戏。

康德黎一家在孙中山突然失踪后的平静是在静待事情的发展,等待孙中山递出求救信,如果没有递出来,就采用备用方案,用预先留下的求救名片报警并同时通知报界。在策划过程中,康德黎与清使馆管家豪威夫人(Mrs.Howe)已经计划了全局。10月17日晚的匿名小纸条的内容也是已经写就的。作为合理推测的一个环节,孙中山如何做到在事先预留的名片与清使馆所用名片一致,而不至于让人起疑?这个关键就在于豪威夫人。在司赖特侦探社所记录的孙中山行程中,有进入文具店的记录。10月2日星期五上午11点30分走出“葛兰旅店街八号”,步行到“牛津街”,“看看商店的玻璃窗子,于是走进霍尔庞119号(文具店)”。鉴于使馆管家豪威夫人与康德黎的关系,孙中山不难事前知晓清使馆所使用的文具类型。经过豪威夫人的劝说,仆役柯尔最终采取了行动。这里的计划事实上相当周全。唯一的一种危险就是,清使馆铤而走险,直接在使馆内杀害孙中山。之所以预留名片,其预防的最糟糕的情况是:使馆内线完全失去作用,无法引起警局注意,只有亲自导演,以便作为呈堂证供。英国报界如此深入密集的报道,可谓对于宣传孙中山及倡导的革命非常成功。英国报界何以对此事件如此敏感?吴宗濂曾总结认为,对于孙中山被扣押使馆“业经孙党贿通日报并报知外部也”,这里的“贿通”一词,对于推导康德黎与孙中山所设计的自入使馆的全盘计划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注解。

清政府一直在密切关注孙中山的行踪,此点为孙、康等知晓。清政府欲在公使馆内缉拿孙中山这一动机孙中山完全了解,在经过一定的权衡后(虽然有英国保护,但风险仍然很大,可能被就地处死),孙决计抛却个人安危,将计就计,进入公使馆,造成被拘留的事实,引发舆论关注。在此逻辑之下,现有的材料可以说明学术界所存疑惑之处。

孙中山进入使馆大门是真的自投,而被囚禁于使馆三楼则是真的被绑架,如此正符合孙前后两次的表态,也是学界一直以来未能有明确结论的原因所在。从逻辑上而言,流亡到夏威夷的孙中山因未能集聚革命支持力量,颇感失望,他在寻找一切方式扩大革命影响,吸引人们对推翻清政府的支持。或经与康德黎或与其他人相商,或其自己想到了自投清政府驻英使馆,并将过程向报界公布,以便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康德黎因熟悉伦敦,一定在某个节点参与了这件事情。不论是孙还是康德黎,都清楚清政府无权处置人在英国的孙中山,除非被偷偷运回国内。如果能防止被偷渡,孙的安全可保无虞。在香港时,港督已经拒绝了清政府的引渡要求,对此,康德黎是清楚的。港督的拒绝,为实施自投公使馆活动做了一个铺垫:英国将基于国际法保护孙中山。自投公使馆的目的在于引起舆论界的广泛关注,从法制与道德的高度置清政府于不利地位:从法律上而言,清政府在伦敦缉拿政治犯,属于违背公法;从道德上而言,清政府腐败专制,压制民主力量。

余论

在各家学说都是推断的情形下,何种最为合理,最能让整件事情的不合逻辑之处最少,当为后来研究者所应努力的方向。对于事件双方的各自辩词,均需要置于平等的地位,不能因某一先验的细节判断而怀疑其整个辩论前提。最为合理的事实真相的解释,不但可以满足一方的行动逻辑,亦应可以印证另一方辩词所陈述的客观事实。如果马格里所说是事实,孙中山是自投使馆,则是否能够圆满解释事件各方的言行?事实证明,如果从另一方的证词出发,对于一些疑难现象的解释则更为清晰合理。

孙中山伦敦蒙难事件,从逻辑上而言,是孙与康德黎为扩大革命影响而主动策划的一次被清政府公使馆扣留事件。伦敦蒙难一事,无论是从动机和宣传效果而言,均符合主动策划的特点。在自投还是被绑架进入公使馆这一具体细节上,之所以不能达成一致,就是因为任何一方结论目前仍属推理性质。如果跳出目前研究的格局,能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待这件事情,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孙中山主动走进清使馆是真的,进去后被清使馆扣留也是真的。孙进去后就希望被扣留,因为只有被扣留,一系列的预订宣传方案才能展开。而这所有设计的核心在于对于“政治犯不予引渡”原则的合理运用,不但可以规避可能的风险,而且可以极大损伤清政府的形象,提高国际舆论对中国革命者的同情。

孙中山将革命是否能够成功的希望寄托于国际上已经广为通用的“政治犯不予引渡”规则,寄望于通过广泛的海外宣传和革命动员,掀起反清革命的高潮。广州起义失败后的海外流亡经历,进一步坚定了孙中山对于该条规则的信心。进入使馆一举改变革命声势处于低潮的境地,其最为核心的理念就在于对“政治犯不予引渡”规则的深入理解。自伦敦蒙难事件后,清政府对于政治犯不予引渡的规则一直无法突破,对于片面的治外法权亦感到诸多不便。1905年孙中山到日本后,杨枢表示“惟孙文系国事犯,不能公然照会日本外务省代为惩办,不得已以私情往晤珍田,谆托密派巡捕,随时踪迹,窥其举动”。除忌惮“政治犯不予引渡”规则,清政府驻日使馆亦感叹“无治外法权,则事事都形棘手”。此时清政府驻日使馆所能想到的应对之法,在于“设法讽日本政府,将孙文驱逐出境”。

笔者虽然从“政治犯不予引渡”这一关键线索出发,推导了孙中山进入使馆的动机及过程,并以此对正反两方的材料提出了新的解释,但出于学术的考虑,仍认为此种推论有些疑点需要进一步去澄清,冀望于学界继续深挖史料。伦敦蒙难事件在中国革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孙中山不论是“被绑架”还是“自投”,都一举改变了革命舆论消沉的不利局面,对于该事件本原的研究有助于该问题的深入讨论。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注释从略,文章标题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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