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鸣: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5 次 更新时间:2022-07-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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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鸣 (进入专栏)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对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生活品质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作用日益凸显。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这为我们发展数字经济指明了方向。我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据测算,预计到2025年,中国产生的数据总量将达48.6ZB(1个ZB约等于10万亿亿字节),约占全球的27.8%。数据具有初始成本高、复制成本低和非排他性等技术经济特征,能够被无限利用而不会产生量和质的损耗。把庞大的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赋能实体经济,将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为发挥我国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近年来,我国出台《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制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也要看到,相较于数据规模的迅猛扩张和应用场景的不断创新,我国数据制度体系化程度不高,仍存在不少短板,必须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入手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

建立数据要素产权制度。清晰界定数据产权,推动产权平等保护和有效保护,是数据流通和交易的前提。明确界定数据产权归属,规范数据使用者行为,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才能完善数据产权界定、转让、使用、保护等规则,为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只有流通起来、能够进行合法交易,才能更好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完善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估值定价办法,不断扩大数据流通和交易规模。这就需要完善数据全流程的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激励更多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破解不愿、不敢、不能参与数据交易的问题,促进数据资源高效配置。

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和再分配机制作用,保障市场主体按其贡献获得合理收益,才能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既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减少数据要素价格扭曲,促进数据要素按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完善数据安全治理制度。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数据用途、数据敏感程度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把必须管住的坚决管到位。同时,还需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数据如同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将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重要驱动力。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更好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就能推动我国更好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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