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人权是法治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方位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定意志和不懈追求。在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开启了中国人权法治化建设的新时代。
宪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根本依据和根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人身人格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根据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国各级立法机关通过了大量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律体系。在宪法的统领下,中国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04年的宪法修改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开创了以宪法原则指引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格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为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夯实基础。编纂并实施民法典,完善各类民事权利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公民财产权,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守护好人的尊严。
依法行政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实施主体,对于人权法治化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不断推进政府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管理重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活动之中。通过“立改废释”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行政权力边界,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不断加强行政机关制度规范的法治化建设。优化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将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之一,切实保障公民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行政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的各环节中,司法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权利的最终救济、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在司法环节。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保障人权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采取各种有力举措,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立并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在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件得到依法纠正,正义得以伸张,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和热烈拥护。
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然而由于文化、历史、道路的不同,各国人权法治保障的理念和制度模式也不尽相同。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的魅力所在,更是世界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之源。在法治模式选择上的有所差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想把人类文明分为三六九等,把自己的人权法治保障模式强加给他人。人权和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同时必须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发展道路和人权发展道路,人权法治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