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信息社会的挑战:英国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之运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75 次 更新时间:2017-08-0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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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进入专栏)  


摘要:现代科技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理论。本文以英国为考察中心,概述英国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现代科技的发展进程,尤其对英国信息技术运用的几个重要文件––––《接近司法》、《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司法现代代》白皮书、《民事司法》、《民事法院的现代化》进行了评述。最后讨论了英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现代科技的制约因素,结合我国实际,初步论述了21世纪世界民事诉讼的信息化、一体化、社会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民事诉讼 信息技术运用 法院现代化


当今社会日益迈入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网络、生物工程、纳米技术等现代科技全方位、多角度冲击着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现代科技的发展对诉讼类型、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将极大地改变诉讼程序的运作及规则。本文以英国为考察中心,概述英国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现代科技(以信息技术为考察中心)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并结合我国实际,初步论及21世纪世界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一、英国民事诉讼运用信息技术的历史回顾


(一)1973年:计算机和法律协会的创立

英国是西方老牌的发达国家,现代科技的出现及对社会生活的冲击属世界最早的国家之一。故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对现代科技的运用也有着较长的历史,许多法律界和技术界人士对现代科技在司法程序中的运用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73年12月11日英国计算机和法律协会创立,是英国法律与信息技术密切结合的标志和里程牌。从此英国法律界人士及其他有关人士能够坐在一起,以系统而长期的方式共同合作,研究信息技术对司法机构及其诉讼程序的作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1985年: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的创立

历经十余年的探索,英国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取得初步进展,标志是1985年迈凯(Mackay)勋爵[1]创立的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ITAC)。迈凯勋爵之后,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由纳尔 (Neill) 大法官担任11年的主席,现任主席为萨维尔(Saville)[2]。尽管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没有执行机构,但却有来自高层法官强有力的领导,从而确保了信息技术在司法机构特别是在法院中的运用。

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异常活跃。它的主要职能是向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提供一个信息技术在司法程序中运用、投资及未来发展规划的论坛。英国各地各级司法机构成员及有关人士皆积极参与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主持的会议,如代表事务律师的法律协会(the Law Society),代表出庭律师的出庭律师协会(the Bar Council),各级法院的法官,政府机构高级官员,司法大臣办公厅(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法院服务和援助委员会(the Court Service and the Legal Aid Board)等等。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的存在,极大地促进了现代科技在司法程序中的运用,并激励了司法系统在科技运用方面的合作和兼容。

(三)国家鉴定法院运用信息技术的探索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鉴定法院(the Official Referees Courts)[3]探索信息技术的运用取得了重大进展,许多民事诉讼中运用现代科技的构想变为现实。1991年,国家鉴定人律师协会(ORSA––––the Official Referees Solicitors Association)成立了信息技术委员会,在国家鉴定法院确立了诉讼支持系统(文件管理系统)运用的部分标准。国家鉴定法院的文件通常堆积如山,工作量十分大,非常有必要也很适合运用诉讼支持技术(litigation support technology)。在信息技术最初运用于诉讼支持方面时,英国出现了许多种类的诉讼支持系统,国内各有关机构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对于诉讼支持系统的选择皆争论不休,称自己选择的诉讼支持系统优点突出。而国家鉴定人律师协会办理的相关业务占据了使用诉讼支持系统诉讼业务的大部分份额,因此努力尝试标准化,并起草了国家鉴定人律师协会议定书(the ORSA Protocol) [4],就各种诉讼支持技术制定了标准格式。尽管该议定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许多法官强烈支持其适用,大多数律师也接受了该议定书的建议,并且还促使了以前对诉讼支持漠不关心的律师开始更加认真地思考信息技术在司法程序中运用的问题。

在国家鉴定人律师协会议定书公布后不久,国家鉴定法院推行计算机辅助记录(CAT––––computer-assisted transcription)。自此,CAT成为信息技术在英国法院最成功的运用之一。为探求CAT技术的影响,计算机和法律协会委托国家鉴定人律师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进行了一项简要研究。通过计算机辅助记录技术,法庭发言由速记员用电脑记录下来,几乎同步显示在法官的电脑显示器上。原始研究[5]表明,CAT技术的运用缩短了开庭审理时间,后来的研究结果以及运用过CAT系统的法官提供的情况都表明了这一点。

(四)民事诉讼中信息技术的运用从探索走向繁荣

与此同时,在民事司法制度的其它领域也和国家鉴定法院一样开始开发和采用现代科技。一些较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对诉讼支持技术有兴趣的出庭律师开始运用诉讼支持技术辅助工作。1992年,随着司法信息技术帮助(JUDITH)指导项目的启动,司法技术进入了繁荣时期,该项目由司法大臣办公厅提供资助,购置计算机,培训了25名法官。[6]司法信息技术帮助指导项目非常有价值,它为英国司法部门自然而然地采纳信息技术奠定了基础,英国目前有1000多名法官,到1998年底止,其中约半数能够运用信息技术。

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初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出庭律师和法官热衷于信息技术的运用,不过整个民事司法制度对信息技术的接受却不是那么普遍、迅速和热情。绝大多数人虽然并不情愿,但也不得不承认,信息技术在将来某一时间会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从大趋势而言,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然而,在1994年,这个时刻就已经到来。人们没有预料到,信息技术及其运用的发展是如此出人预料得迅捷。


二、伍尔夫勋爵推行的民事司法改革与信息技术的运用


英国上议院普通上诉法官、英国高等法院院长伍尔夫勋爵可谓英国法制史上推动民事司法改革的第一先驱。1994年3月,英国司法大臣兼上议院议长迈凯勋爵委任伍尔夫勋爵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的现行规则和程序进行全面审视,,审查目的简而言之就是促进人们对司法的接近、降低诉讼成本以及简化诉讼规则和专业术语的复杂性。伍尔夫勋爵的审查就是著名的《接近司法》调查报告。1995年6月,伍尔夫勋爵提交了中期报告[7],1996年7月,《接近司法》正式报告[8]出版,同时出版的还有一套《民事诉讼规则草案》,建议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以取代《最高法院规则》和《郡法院规则》,这就是现行《民事诉讼规则》的前身。

伍尔夫勋爵为民事诉讼构想了一个激进的全新前景。他倡导,应尽可能避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应少一些对抗,多几分合作;不过于繁琐;诉讼周期更短;诉讼成本更低;诉讼结果更可预测以及更加实事求是。他建议,当事人(在经济上)应该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司法和行政应有更清晰的划分;民事司法制度应进一步适应诉讼当事人的需要。

伍尔夫勋爵建议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已于1999年4月26日启动,即司法大臣于1998年12月10日签署的新《民事诉讼规则》[9]正式实施。

在民事司法程序中运用全新且不断改进的信息技术,正是伍尔夫勋爵改革的中心环节之一,信息技术的运用可谓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之关键。伍尔夫勋爵在《接近司法》中期报告和正式报告中,提出了大量有关信息技术运用的建议[10],最基本的就是建议引进“案件管理系统”。

英国目前至少有五种所谓的案件管理系统:1.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该系统协助(政治家、政府官员、法官和其它人)监控法院的运作(与彼特·密德莱顿勋爵的建议一致);2.案件行政系统(case administration systems),该系统支持法院大量办公室和行政工作的管理;3.司法案件管理系统(judicial case management),该系统包括由法官直接使用的案件追踪、案件计划、电视电话会议以及诉讼文书管理;4.司法案件管理支持系统(judicial case management support systems),该系统由法院工作人员使用,对进行案件管理的法官予以支持;5.非司法案件管理系统(non-judicial management),该系统协助法院人员办理通过非司法方式处理的案件。

伍尔夫勋爵建议的案件管理系统包括两种。一是“快捷审理制”(适用于诉讼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诉讼案件),强调法院要以有效率、可信赖、有效果的方式监控和管理所有这类案件按确定的日程表审理,审理这类案件需要一流的案件行政系统。二是伍尔夫勋爵建议全新前景的核心部分,规定于新《民事诉讼规则》第29章,法院在采用“多轨审理制(multi-track)”管理和审理案件中更加积极主动,法官职权更加强化,非常激进,从广义上讲适用于诉讼金额超过5000英镑的案件。审理这类案件,法官可以直接使用各种案件管理系统,尤其最需要司法案件管理系统。信息技术对于“快捷审理制”特别重要,因为即使没有定期咨询或者无需法官本人亲自使用,系统也必须能够运作。未到最后的诉讼期限,“快捷审理制”必须要自动采取诸如诉讼期间预警等行动。法院人员定期进入数据库,利用系统监控案件的进程,并采取行动。在“多轨审理制”下,要有效管理案件,法官必须亲自进入系统,审理案件。这是一个非常激进的全新起点,是伍尔夫勋爵报告中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一般认为,“快速审理制”技术将先于整个司法技术更易实现,事实上,“快速审理制”相对于“多轨审理制”而言是否就一定更易实现,还是值得怀疑的。但无论如何,整个司法技术不可能作为一个坚如磐石的系统出现,而将在今后的漫长岁月里,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实现,两种新系统在1999年4月之前都不可能完成,中期系统则即将运行。那么,“快速审理制”是否不依赖于信息技术就能够工作,支持案件管理呢?法院行政署(Court Service)认为,法院可以投入充足的人力去做这项工作,估计要增加60个管理人员,直到技术过关并能运行。尽管这似乎过于劳民伤财,但比坐等信息技术还是要好些。法官不是一开始就有先进的案件管理系统帮助其进行管理,对“多轨审理制”而言也是一样,不过这是可以解决的。但众所周知,部分法官根本未使用信息技术,因此,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制度至少也应该和以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并存。

伍尔夫勋爵在《接近司法》调查报告中推荐了四大类司法案件管理系统:1.案件追踪系统(case trcaking systems),该系统制作日常通知、案件进展报告、未完成任务列表,并向有责任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人发送通知,可以自始至终地支持法官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监督和管理;2.案件计划系统(case planning systems),这是一种简单的项目管理软件,可使法官对承办的案件生成计划或图表,描述时间进度、主要事件及活动;3.电视电话会议(telephone and video conferencing),是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式开庭的情形下,法官进行诉讼程序、与当事人保持联系的重要工具;4.文件获取系统(document retrieval systems),该系统允许法官获取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比如包括整个案件的经过、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宣誓陈述书、法院的命令等各种诉讼文书,也可以从其它信息源获取图像或搜索全文。注意,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并不单一的系统,它包括各种各样的案件管理系统,因此,迫切需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法院信息系统,以支持所有案件管理系统的运用。因此,案件管理系统对于法官而言,它不是单一而孤立的运用,相反法官可利用司法案件管理支持系统和非司法案件管理系统,浏览各种信息,处理一切法院事务。故未来英国法院信息制度应为单一的系统,法官只是众多有着特定要求的使用者之一。短期内英国法官最急需的是案件追踪系统。伍尔夫勋爵改革方案还提出,必需设立电子案卷系统。电子案卷传输迅速,成本较低。只要法院人员在一审程序中建立了电子案卷,记录了每个特定案件的信息,有关的全部文件都将附在案卷中,可以随时准确、完全获得这些电子案卷的最新资料,如果对于进入案卷实行控制的话,则只有获得授权的人才能使用。

未来的法院必定是现代化的法院,法院系统必定是高度自动化的技术,案件管理将自始至终地使用非常自动化的现代科技。现在还只迈出了前进的第一步,司法人员在作出司法裁决和进行管理决策时才进入管理系统。注意,并非所有的法官都愿意或者能够使用新系统,故一般认为,在今后的许多年里,司法案件管理应同时采用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系统与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并行的方针,以兼顾不使用信息技术的人。是否要为所有(至少是绝大多数)法官确定直接使用案件管理系统的目标期限,目前还没有作出定论。有一点特别令人鼓舞,英国政府似乎愿意向希望使用信息技术的法官提供设备并进行培训。因此,从更一般意义上而言,伍尔夫勋爵强调,必须要有一个法官信息技术培训的系统计划,还要有充分的技术支持。另外,信息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运用也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官,法院工作人员也必须能够使用案件管理系统。

民事司法改革旨在促使民事司法制度简便、统一、合理、经济,这也是开发法院信息系统的目标,利用这些系统进行工作和司法改革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为实现这一目的,现阶段所有法院应开发一致、兼容的基础数据库,所有司法机构成员皆能使用。当然不同法院和专门法院对数据库的要求不尽相同,但在统一的系统中应有明显的共同要素。

引进新技术进行案件管理尤其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由最高法院副大法官、民事司法委员会主席(the Head of Civil Justice)理查德·斯科特(Richard Scott)勋爵牵头,密切协同司法大臣办公厅和法院行政署进行了大量的工作。[11]有二个因素表明进展不错。一是新任命了兰·麦基(lan Magee)为法院行政署负责人,兰·麦基有着信息技术管理背景,并首创了许多信息技术的运用。二是法院行政署与英国司法界目前有着密切的工作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这要归功于法院行政署信息服务部负责人兰·哈姆斯(lan Hyams),他在取得法官(信息技术的特定使用者)的信任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特别是他发起了“未来项目法庭”。[12]


三、从律师角度看信息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


以上主要从国家、政府、法院和法官的角度探讨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那么,律师如何看待信息技术和政府、法官的热情呢?英国的律师(包括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事务所早于20世纪80年代末就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大量技术开发,并运用诉讼支持系统。[13]20世纪90年初,许多运用过诉讼支持系统的英国律师确信,信息技术将成为法律事务以及提供法律服务之核心。

不过,“诉讼支持”这一术语可能有些令人疑惑,主要是因为律师运用的信息技术繁多复杂。首先,最普通的诉讼支持就运用信息技术协助管理、控制律师承办客户案件有关的文书,这也是伍尔夫勋爵建议的典型的诉讼支持系统,[14]也是本部分关注之焦点。第二类诉讼支持,是运用信息技术协助制作并储存律师办案过程中的文书,形成一套案件卷宗,也可称之为律师文书管理。第三类诉讼支持,为信息技术在法庭本身的运用,包括法官亲自操作计算机、计算机辅助记录(CAT)、通过法庭监控器示证、以图片形式提出证据甚至可同步播放录像等。在运用信息技术提出证据方面,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比英国发展更快,但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之中,不过却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有趣的是,即使在刑事案件中,对缺乏有关诉讼规则而以电子方式进行诉讼和提出证据,许多出庭律师和法官持保留意见,对于滥用信息技术误导陪审团和法官也心存疑虑。在1990年召开的一次诉讼支持技术研讨会上,格里弗斯(Griffiths)法官表达了此种疑虑。[15]

从诉讼支持技术的一般意义即文书管理而言,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最先在诉讼程序中引进信息技术,并迅速发展,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诉讼支持技术发展并不快,甚至到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并不是说英国不存在熟练的信息技术使用者和先进技术提供商,相反,其它国家拥有的技术英国不但都有,而且可能更先进,但问题是,这些现代科技并没有得到普及,特别是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相对更少,因此,可以说英国运用信息技术的深度可以而广度不够。

进一步分析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发现,诉讼支持技术的主要功能是使诉讼的各项准备工作自动化,律师办公台面上没有堆积如山的文件,不用花很长时间复印资料,繁琐的日常工作能够井井有条地进行。搜索、获取文件、交互参考、注释都可以使用信息技术,律师可以更加迅速地查找有关法规、判例和资料。有些人嘲笑诉讼支持技术只是解决工作绲乱问题,这话其实也不假。但要知道,解决工作绲乱也就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上述优越性是否能够降低诉讼成本,促进诉讼效率,尚没有实证数据。但一般认为,由于信息技术的运用,律师能够在既定的时间、在相同收费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相对更多、更全面、质量更高的服务。在诸如建筑纠纷、计算机纠纷、专利案件等涉及复杂技术的案件中,运用现代科技的优越性特别明显。在这些案件中,如一方当事人拥有的文件他方不易得知,则明显比对方当事人享有战略优势。但律师投资诉讼支持技术也还有其它考虑,比如通过更有效率地处理文件而控制争端解决成本,与已运用或可能运用信息技术的对方律师保持对等。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诉讼支持技术的运用方式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是将某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文件编制计算机索引,在数据库中,每个文件都有“主观特征”或者“客观特征”,主观特征比如文件日期、作者、接受人,客观特征如某案件是否不由一般法律所调整,是否不利于当事人,是否提出了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一旦确定以后,系统将对所有的文件进行分类,比如按日期或按作者姓名分类。二是使用文件图像处理技术,对文件进行扫描,可以处理未打印的文件,如绘画、手写文件、文件角注、日期、印签等。扫描图像的系统使用者在图像文件中不能搜索单个文字,即不是可读的文本文件,只能在计算机屏幕上看到这些图像。这一技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性技术。三是建设信息获取系统,包括论文全文,而不仅局限于索引,律师能够快速而简易地搜索文件全文中的任何字符(如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点、象“保证”、“延迟”之类的术语等),也可以搜索词组(比如由特定个人姓名组成的公司名称等)。

长期使用诉讼支持技术的人已发现,诉讼支持技术的真正优越性,是将上述三种技术和以超文本为基础的管理系统结合起来使用,就承办案件的具体特点而选择一种或多种技术,以协助律师对疑问作出决定。一般认为,选择的技术应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件,但这是不可行也不恰当的,它可能会矫枉过正,也可能会错过对重要文件的全面分析。所以,应根据文件本身相对的重要性进行技术选择,依据文件可能的影响进行分类,并随案件进程而有所变化。目前英国最普遍的诉讼支持技术组合也许当推包含图像索引的技术,既有显著作用,也费用不高。

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支持技术的发展则提出了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即他们所选择的律师是否恰当,随之也出现了选择律师是否有适当的诉讼支持技术和信息技术运用技能的标准。假设在将来进行诉讼时,所有诉讼当事人都在诉讼支持系统中保存或下载文件,则选择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标准,就要看律师事务所是否能够相对有效率地利用这些系统的数据?律师是否受过充分的现代科技培训?是否有运用诉讼支持系统的实践经验?律师事务所有没有一流的诉讼支持技术人员?律师是否使用过主题搜索、电子邮件等信息技术?是否可以就多媒体文件管理系统提出积极的建议?是否理解诉讼支持系统提出的复杂法律问题,比如证据的采纳、证据的真实性等问题?当然,对于当事人而言,目前的问题就是,他们的律师是否已在信息技术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投入,以适应将来技术发展之形势。在二十一世纪初,虽然大规模运用信息技术不太现实,但不运用信息技术进行诉讼则更是不可想象的。


四、鲍曼勋爵《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与信息技术的运用


伍尔夫勋爵推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只不过提出了有关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划,民事司法制度与现代科技的整合还路漫漫而修远兮,在诸多方面,伍尔夫勋爵提出的改革措施只能算作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只不过它为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现代科技的革新及在司法程序中的运用,不会一帆风顺地按计划到来。但应首先启动司法改革进程,而不是坐等信息技术到来,因为几乎所有的信息技术项目都是延迟实现的,很少有某项技术在早期阶段就能够符合所有使用者的要求。如果决策者认为司法改革要完全依赖于信息技术的话,则肯定会对司法改革之启动日期紧张不安,欲速则不达,这种压力不可避免会导致本来有成功希望的项目受阻(比如没有经过充分的测试和培训就运用和推广)。

1996年底,司法大臣迈凯勋爵安排杰斐·鲍曼(Jeffery Bowman)法官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了一次综合性评审。评审的核心问题,是英国上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导致的审理延迟。1997年9月出版了《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16]鲍曼报告的建议目的在于: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由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组成,要确保它解决与其人员构成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案件,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更加迅速地审理案件,从而促使人们更好地接近司法。

为更有效地管理上诉法院的案件,为了更简便地评估法院工作的绩效,鲍曼报告认为,运用信息技术是最关键的措施,引进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对于法院本身的工作非常必要,建议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引进管理系统提出更广泛的建议,即要在上诉法院运用案件管理技术,建议引进案件追踪系统、案件规划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文件获取系统。[17]

在对上诉法院评审的过程中进行了一项调查,旨在分析“法官面对信息技术之意向”。调查结果特别有趣,上诉法院的法官半数以上已经在工作中使用了信息技术,其中三分之一的法官已运用信息技术七年以上,其余的法官也表示了掌握信息技术的意愿和热情。这一调查给鲍曼法官小组以极大的信心,因此他们提出了一项大规模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其它法院相连的局域网、连接因特网、举行电视电话会议等)“雄心勃勃的计划”,法官应对信息技术进行广泛的运用,包括电子通讯、文书制作、文件管理、外部信息系统(因特网和光盘)以及内部信息系统(上诉法院局域网)等。

鲍曼报告预测,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将产生以下结果:促进法官合理利用时间;更大的生产力;各种手段更佳的相容性;上诉法院和其它司法系统更好的兼容性;改善法院内部通讯;改进与当事人、律师相互通讯方式;支持案件管理的环境。

埃文司法大臣支持鲍曼报告中绝大多数建议。事实上,鲍曼报告的部分建议已经写进了《司法现代化》白皮书,成为国家政策。[18]从技术角度而言,鲍曼报告所倡议的大多数技术也都已开始实施,这项工作由布鲁克(Brooke)法官(系计算机和法律协会主席)负责。

上诉法院引进新技术获得成功引起了英国法律界广泛的关注。正如鲍曼报告中指出,民事审判庭是前几年提出的大多数司法技术建议非常有趣的试验场。上诉法院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影响很大,受到了广泛的尊重,这些技术由法官、律师和行政人员采取信息技术的手段集中运用于一定数量的案件中,假如信息技术在上诉法院不能很好地运作,这将会在事实上对其它法院和法官提出挑战。因此,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将促使上诉法院成为信息技术运用方面有影响力的先行者。


五、《司法现代代》白皮书––––英国司法现代化与法院现代化的宣言


1997年5月工党在英国执政时,新的司法大臣埃文(Irvine)勋爵邀请彼特·密德莱顿(Sir Peter Middleton)勋爵对伍尔夫勋爵的建议以及有关法律援助的改革建议一并审查。[19]新政府的一般观点见1998年12月发表的《司法现代代:政府改革法律服务业和法院的规划》白皮书。[20]

《司法现代化》白皮书共包括政府目标、法律服务、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民事法院、刑事司法、刑事辩护署六部分。根据《司法现代化》白皮书之规定,英国政府肩负双重目标:一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公众接近司法,二是使法律服务及法院耗费纳税人的资金效益最大化。达到上述目标的方式则包括:1.保障社会公众更好地接近信息,使其了解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帮助人们避免纠纷的产生,或者提供以经济的方式解决法律纠纷之服务。2.改革法律,促使法律更加明确和公平。3.促进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费用合理化,发展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4.改进法院的管理,简化法院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使法院提供效果更佳、富有效率、友好合作的纠纷解决服务。因此,《司法现代化》白皮书提出,政府应督促法院运用现代科技,进行科学管理,促进运作效率,实现法院的现代化和司法的现代化。


六、《民事司法》––––民事司法制度运用信息技术的长远规划


伍尔夫勋爵关于信息技术的建议之一,是设立专门小组,研究并制订民事司法制度从整体上运用信息技术的长远规划。1997年末,司法大臣办公厅的国务大臣(the Minister of State)戈夫·霍恩(Geoff Hoon)议员[21]负责民事司法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小组(the Civil Justice IT Strategy Deveplement Group)的工作,将这一建议落到实处,对今后一段很长时期里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的地位提出了广泛的建议。

1998年9月,民事司法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小组出版一部磋商性文件,即《民事司法––––信息时代争端的解决和防范》[22]咨询论文,明确提出了5-15 年中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的规划和发展战略,而伍尔夫勋爵的建议只是确定了今后5年的日程。该小组主要研究民事司法制度的未来和信息技术的关系,考察信息技术未来发展之前景,探讨信息技术对民事司法制度的潜在革新,并向司法届人士、律师、政府工作人员等对民事司法改革有兴趣的组织、个人进行咨询。咨询意见于1998年12月18日收齐,正式报告于1999年晚期推出。

在《民事司法》的序言中,戈夫·霍恩解释了为什么以长远的观点对待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运用十分重要,这是因为长远规划能够确保目前关于中短期信息技术发展的经费不至于将来被浪费,并且每个阶段在某种程度上都要受到信息技术可能影响的挑战。从长远来看,英国民事司法制度运用信息技术到底有何益处?《民事司法》一文在序言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答,“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优越性:提高效率、减少成本;优化生产力、减少诉讼延迟;改进司法,使人们更加接近司法;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更大的信任。”如果上述目的能够实现,信息技术将确确实实地推进英国21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

《民事司法》也确立了法律服务的新方向。该文主张,运用信息技术对当今律师工作的高价值和复杂性丝毫无损,反而可以促使律师的工作更有效率井井有条地进行。同时,法律工作明显比较常规,有了信息技术,重复的工作将更加系统化,在将来还可以在线提供法律服务。该文提出一些命题,鼓励人们进行争论,如民事司法涉及到争端的解决,而非避免争端;民事法院审判必须在实际的法庭中进行(即“法院”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场所?);在法庭进行言词辩论是审判核心等。《民事司法》最激进的部分,是该文认为信息技术是克服“不符合法律需要”的严重社会弊病之重要手段:比如该报告展望,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利用新一代电视访问在线法律向导系统,当事人通过在线法律信息系统可以支持并向自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授权。

当然,争端解决和法律制度仍是该文的中心。诉讼金额小而数量多的案件,与诉讼金额大的少数案件,两者所面临的挑战明显不同。该文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法律服务和司法人员对内部网的需要,内部网要与GSI(英国政府安全网)相连;进行统一的案件管理;多媒体电子文件;诉讼支持系统;法庭技术;可选择争端解决方式(ADR)和信息技术;司法技术;以及虚拟审理(virtual hearing)等。

最后该文涉及到从长远来看民事诉讼和争端解决未来所有重要问题之核心––––今天的小孩是否会认为大家坐在一起来打官司争权利十分重要,或者还是会认为当事人通过电视会议“出庭”更加自然呢,抑或认为通过某种在线裁判服务机构对其争端进行裁决更好呢?


七、《民事法院的现代化》––––民事法院运用信息技术的规划与前景


在1999年4月26日《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改进的民事诉讼程序基础上,为迎接信息化潮流,依据政府现代化进程安排和司法大臣在《二千年的民事司法》[23]文件中确定的目标,英国法院行政署于2001年1月推出了一部磋商性文件––––《民事法院的现代化》(MCC)。[24]作为英国政府关于民事司法未来发展战略白皮书,MCC项目旨在为英国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未来管理和服务提供中短期规划,以改进21世纪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质素,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赋予的机遇,激进地变革审判方式,促进法院的案件管理。民事法院的现代化不仅有助于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而且还能向客户(包括当事人、律师、自愿性组织和法院服务潜在的使用者)提供经济、便利、优质的服务。文件共分九部分:简介;背景;法院现状;迎接挑战: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接近司法;21世纪的法院;提高服务质量;实现途径;发展蓝图等。同年初夏将推出具体执行规则。

(一)民事法院现代化的背景

1.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电子邮件已成为人们交流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因此,英国积极推行政府现代化进程,使法院服务面临巨大的挑战。法院无法袖手旁观,而必须与政府现代化进程保持一致,故法院行政署制订了《司法现代化》和《二千年的民事司法》白皮书,以融入信息化时代的潮流。

2.英国90年代以来,为促进程序经济和司法公正,大力推行民事诉讼变革,1999年4月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则》充分考虑了规则对现代科技运用的包容性,故MCC项目也应在《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的基本目标[25]框架下适当地运用信息技术,并应与《1998年人权法》(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保持一致。注意,MCC项目仅涉及法院向公众提供服务方式的改变,而并非新一轮的程序改革。当然,如果服务方式的改变对程序规则的合理性提出挑战,要求改进程序规则或修改法律的,则常设的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26]将考虑进一步修改,如制订有关电子服务、电子签名、法院电子公章、电子证据等方面的规则,以促进现代科技的运用。

3.法院历史形成的结构性缺陷和落后的传统管理制度呼唤着现代科技的运用。英国自郡法院设立后150年以来,法院结构及程序运作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人们与法院的交流还是通过直接出庭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付费或付款一般通过支票方式,法院拥有庞大的档案库,案卷中的文件盖上日期印戳和公章,多数程序需经数百年前就存在的书记员处理,许多程序在郡法院创立时就存在。19世纪的诉讼程序反映了当时的技术状况和法院结构。而今天,社会日益复杂多样,科技发生了革命性变革,银行、保险、通讯、商业、旅游、职业结构等几乎一切公共服务皆已实现或正在走向现代化,法院和诉讼程序的变革将不回避。一百多年前,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简单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当事人距离不远,商事交易简单。而在21世纪,人们之间的冲突将日益复杂,纠纷的性质将发生极大的变化,复杂、新型案件将越来越多,律师数量还将增加,律师业务将不断专业化。传统法院按地域分布是与向本地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但却不能顺应国际化、全球化背景下纠纷的特点。诉讼不再是邻居之间聘请熟悉的律师向本地法院本地法官提起诉讼,本地化司法不足以满足所有法律主体的需求。正因如此,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申诉等纷纷兴起。

适应当时生产力水平而历史形成的法院地域分布,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如每一法院皆是一个独立的业务单位,法院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计算机技术仅提供诉讼行为的电子记录,而并不取代书面案卷,每一地点的法院办公室不仅负责案件管理,也要负责自己的判决以及其他民事法院判决的执行,须处理每一程序阶段费用的收取,基于执行或接管令向法院付款,许多法院设有家事分庭或者其他如衡平分庭、破产分庭等分庭。法院职能重复带来许多明显问题,如法院工作人员需拥有广泛知识,以处理所有事务;工作人员数量增加对培训质量产生压力;各地法院财务管理重复;投资、设施、培训分散等。19世纪的法院结构不能胜任21世纪的审判职责,但真正的解决办法并不是增加人员和资源,最重要的是应将行政性事务交由后勤部门负责,并集中化。英国传统的法院建筑是数百栋大楼,大楼建设和维护占法院服务费用的绝大部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将逐渐不再需要过多的不动产和固定设备,今后将主要设立辅助性审理中心,而不建设法院大楼,现有法院大楼和设备也将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不同法院(如郡法院和地方法院)可共享法庭设备。1840年英国共设置了491个郡法院,由于交通改善、通讯便利、第一产业衰落、人口迁移、技术革新等原因,郡法院经逐步缩简到现在的222个。由于法院行政事务的集中化处理趋势,业务将向较大的法院中心转移,一些偏远法院也面临撤销的压力。30多个郡法院办事处关闭后,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在本地的地方法院举行审理程序。近年来,英国很少设立新法院,相反法院合并的情形更多,如伦敦原有的Bloomsbury法院和Marylebone法院已不复存在。既然以19世纪发展的法律制度管理21世纪的民事法院,不能适应时代需要,那么,民事法院的管理就应抓住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机遇,运用信息技术为法院制度的使用者提供更优服务。

(二)民事法院现代化的目标和前景

MCC项目的目标,定位为法院服务的现代化,即以客户为中心、通过运用现代科技和构架重组,提供公正、快捷、经济、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27]注意,引进现代科技并非最终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而且现代科技也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在运用现代科技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应认真考虑确保法院进行公正、公平审判之需要。

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法院的大门将逐渐变成电脑和数码电视的显示屏,法院建筑可能逐渐不再庄严、辉煌或必不可少,可能很大部分只存在于电脑空间,全天开放,只需要一些电脑设备,不受时空限制,甚至也不需要庞大的法官和辅助人员队伍,只要配备极少数法官再加上一定的技术人员即可。随着司法的数字化进程加速,虚拟审理乃至虚拟法院的出现将成为必然。在将来,原告在线或通过电话提起诉讼、支付费用、向法院付款、启动执行程序、中间程序等,当然审理中心也可同时办理前台业务;被告以电子方式应诉;当事人、律师、法院之间诉讼文书通过安全验证的电子邮件传递;传唤证人及证据开示等审前准备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利用视频会议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及法庭辩论在远程进行;甚至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证明也通过人工智能,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司法证明;以先进软件协助判决制作;法官可在线对案卷和信息进行搜索,随时在任何地点作出判决;判决送达采取电子方式;当事人不服判决可提起电子上诉;上诉法院调阅一审法院数字化案卷;法院的行政性工作可集中处理,如诉讼登记、收费和现金处理、执行管理、就法院一般信息提供咨询等,而使审理中心能够集中进行核心工作––––案件审理、案件排期和案件管理;人们可全天候通过互联网、信息站和呼叫中心取得所需的法院信息,与社区法院服务署和其他政府机构联系;在未设置永远性法院建筑的地方审理小额索赔案件、住房纠纷和申请执行,偏远地区的人可无障碍地接近法院。

(三)民事法院现代化的建议––––21世纪的法院

归结起来,《民事法院的现代化》报告为迎接挑战,提出如下三方面建议:

1.管理民事司法制度的全新模式。主要包括:(1)明确区分案件管理和审理中心的职能,在拥有专门管辖权的王座法院,建立民事审判主中心(a Flagship Hearing Centre for Civil Justice),配备适合案件复杂性和重要程度的技术手段。(2)基于明确的战略,充分利用远程技术,密切与政府、地方法院、审裁处等机构的合作,有组织地建立辅助性民事审判地网络(planned network of supplementary civil justice venues)。(3)对法院行政性工作设立以地区为基础的流程性业务中心(streamlined, regionally based business centres),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向客户提供服务,并从事法院专门程序(如住房诉讼、执行)的管理。

2.服务客户的全新手段。法院应与政府、律师和咨询机构加强合作,在《民事诉讼规则》基本目标确定的框架下,以适合客户的形式和语言全方位、全天候提供法院裁判服务。主要包括:(1)客户与法院的交流增加如下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以及电子数据交换。如法院与当事人的会见,特别是简短会见可使用电子邮件,从长远看可以电子邮件取代邮寄方式。法院与其他机构、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业务中心与地方法官之间皆可通过电子邮件交流。但注意在运用上述手段进行程序步骤时,须保障安全和真实性,特别是登记判决、接受自认和要约。(2)为便利客户,提供互动式在线服务。(3)“门户伙伴战略(gateway Partnerships)”,客户可通过电子方式同时访问服务提供者和链接法院。(4)直接“客户伙伴战略”,允许长期客户(如住房管理机构)直接通过法院计算机系统办理业务。(5)扩展郡法院服务,客户不论在何处提起诉讼,皆可在任何郡法院的分支机构接受服务。(6)延长服务时间,英国法院办公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半,但通过电话、互联网等电子方式可提供跨地域、全天候服务,客户可在便利的任何时间和地点在线办理业务,获取表格和指南。(6)引进现代支付方式,如信用卡、借记卡或对长期电子客户提供电子转帐服务。(7)与社区法律服务、其他政府机构或门户站点链接,进行信息咨询等在线服务,开发触摸式信息查询系统,能便利链接至法院网站,信息咨询语言考虑不同语种和残废人需要。

3.审理案件以及支持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全新方式。主要包括:(1)发展电子案卷,使律师能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文件,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能基于电子案卷工作。美国五年内电子案卷将成为法院案卷的一般形式,而在新加坡,电子邮件传输文件即将成为唯一方式。(2)改进法庭支持技术,如电子演示、数码录音、电话会议和视频连接待,将后座法院的经验推广至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3)通过实行电子日志和案件管理系统,改进案件管理,并最终实施自动化案件管理。(4)提供审判服务的新方式,使用电子方式进行程序步骤,当事人、证人利用地区性视频网络远程出庭,使法院服务超越前台限制,与法院接触的许多事项可以不面对面进行,减少实际上的出庭。特别应考虑小额案件,并在适当时候推广至所有案件。(5)社会公众可在法院外任何地点获取法律服务。如合作关系的建立可促使通过代理机构、访问咨询地的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途径取得特定的程序服务。(7)当事人直接进入法院档案,适当时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访问法院档案。但须进一步研究社会公众接近与当事人隐私及计算机安全问题。(8)探索法院非核心事务的承包方式,如大量的公告张贴或收费、支付事务。

(四)民事法院现代化的中短期规划

1.短期目标。在12-18个月内,开发提起诉讼的在线服务之先导项目,由于技术设施的制约,建议在18个月内实施在线提起金钱诉讼,由诉讼文书制作中心等首先试行;集中部分业务,建立电子和电话服务系统;与客户群建立伙伴关系,在部分地区与咨询机构发展信息服务基础系统;合理规划地域发展,包括促使伦敦法院的合理化、发展地区事务中心、案件管理与审理分离、开发辅助性审理中心等;参与开发电子案卷要求的数据交换标准;开始开发或确定支持案件管理和案件排期的新型系统。

在促进传统服务更富效率的基础上,首先实施的先导性项目,包括在线提起诉讼、登记判决和令状,就小额案件而言,将于2002年实现;向法院在线申请,自2001年2月5日,律师可通过电子邮件向Preston郡法院在线提出申请,法官以电子方式处理申请;在Shropshire启动信息站服务,目前正与信息提供者就服务扩展方式进行商谈;就建立门户伙伴关系向咨询机构倡议,尝试建立英国的司法门户概念;就客户伙伴关系向本地机构倡议,发展在线住房事务服务;开发电子日志,在2001年上半年对排案系统进行评估;在法院或专门法院对电子案卷、文书管理和命令展示系统进行评估。

2.中期目标。在18个月-3年内,逐步更新信息基础设施;继续拓宽业务架构,发展并执行进一步的电子交易,支持判决执行和案件管理;参照先导项目,扩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客户和咨询机构的伙伴关系;通过在诸多法院执行法庭技术,实施地域合理化项目,设立辅助性审理中心,实施初审中心(primary hearing centres)网络规划;开发支持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官的远程技术,如执达员或偏远地区法官使用的技术。

3.长期目标。在3年以后,逐步发展地区事务中心、初审中心、辅助性审理中心;实施支持事务中心、案件管理和排案功能的新服务;引进电子案卷;开发与案件管理配套的法庭技术;进一步改革诉讼程序,使得能以全新方式提供广泛的服务。至2005年,基本实现法院服务的电子化。


八、英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现代科技的制约因素


英国在探索运用现代科技于民事诉讼的进程中,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可概括为技术、法律和人的三维限制。只有消除这三大障碍,现代科技才能更好地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整合,促进传统式民事诉讼向现代化转型和飞跃。

(一)技术限制

应进一步加大投入资金,配备设施,开发制作电子文件的标准和工具,并确保法院、律师、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使用的技术具兼容性。尽快完善网上电子支付系统,便利诉讼费用的支付、诉讼担保和判决执行。在英国,法官目前一般不直接在电脑上审查电子证据及诉讼文件,故须将电子信息转换成适当形式,以便法官在法庭上审查,转换的信息须与电子信息完全相同。但电子文件的传输、保存可能导致格式改变,丢失文件的完整性,从而失去证据价值。这一问题尚无切实的解决方法,一种方案是:通过独立的信息转换机构进行格式转换,电子数据传输至可信赖的第三人,由它按国际标准负责文件的格式转换,并加上数字签名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法律上而言,审查电子文件传输后是否已改变,与传统的文书复印件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当然电子文件的改变可能更加隐蔽。

目前面临最大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保障电子文件、电子案卷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问题。为保障真实性,可使用数字签名,或对签名进行扫瞄,作为电子邮件附件。而数字签名技术尚不成熟。先进的数字签名使用公众密码系统,采用不对称的加钥密码,并可考虑由可信赖的第三者作为密码认证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反病毒反黑客,如通过单机电脑连接因特网,与案件管理电脑分开;使用安全模式发送电子邮件;经常使用最新版本先进杀毒软件等。但如不考虑安全因素的话,通过因特网提交诉讼文书则非常便利,事实证明,这种便利性比数字签名保障文件的安全性更加重要。


必须注意,当事人对技术掌握不同影响诉讼能力,从而使当事人平等和对等原则面临挑战。信息技术既可促进接近司法,也可能使人们对民事诉讼过程知道得更少。应通过培训等各种措施,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地接近和运用现代科技,保障社会公众接近司法。

(二)法律限制

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在多方面触动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规定,比如开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公开原则;书面诉讼文书的规定;证据形式等。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比较富有弹性,支持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并随时准备进一步修改法律,以适应现代科技运用之需要。

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认真考虑解决。英国尚未制订电子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往往低估,因为许多法官对电子证据持谨慎和怀疑态度,认为电子证据易变更,变更后一般不留痕迹,故要求当事人就电子文书的真实性举证。解决办法是:完善数字签名和电子密码技术,制订有关数字签名的法律。首先须确保电子文件由某一特定的人制作,如匿名发送的性骚扰电子邮件,须经专家调查确定到底由谁发送的;二是须证明邮件发送人与所指控的人为同一人;三要证明邮件内容未经他人修改。又如,通过电视会议、视频会议技术调查取证、举行审前会议、开庭审理,与公开、直接原则的关系协调。在传统的法庭上,对证人可信性进行质疑和攻击可利用心理战术、提问突袭等多种诉讼技巧,而采用录像或视频会议技术开庭审理,没有与证人直接接触,证人易从容地掩盖事实,故利用现代科技方式开庭审理对评价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缺陷。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旨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有人预料,因信息技术运用使作证程序简单,也可能导致传唤的证人大量增加,从而引起费用上升。信息爆炸也将使法官心证遭受困扰。在审判庭举行的传统诉讼程序,允许社会公众参与旁听。而以视频会议技术等举行的开庭审理,目前在技术上尚难以保证社会公众现场旁听,只有在庭后将开庭情况制作成视频文件,可从因特网下载观看。通过电子方式公开出版判决需解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士的隐私问题、数据保护和安全性问题、访问法院判决数据库是否免费问题、电子案卷和判决标准化问题以及判决的引用问题等。

(三)人的限制

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对信息技术的接受、重视程度和具体实施。即使技术先进,法律许可,但人们不去运用的话,一切皆不可能实现。司法界从来都不是一个站在革新潮流前列的部门,具有相当的保守性质,这当然是与司法所要求的稳定性、严谨性密切相关。因而,尽管有些国家在司法的信息化方面大量投入,但效果与投入并不完全对称,英国就是这样。英国法官对信息技术运用程度因人而异,不少法官尚没有将现代科技引进民事诉讼视为已任。因此,必须努力变革司法观念和文化传统,鼓励法官、律师、证据调查人员勇于接受和运用现代科技,抛弃以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工作习惯。


九、21世纪世界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20世纪的民事诉讼,出现了宪法化、国际化和社会化潮流。[28]笔者以为,在21世纪,伴随着信息化、国际化、全球化、社会化浪潮的冲击,民事诉讼将呈现信息化、一体化和社会化动向。

(一)民事诉讼的信息化

21世纪的世界无疑处于信息时代,网络经济、知识经济将是新世纪的主要特征。在世纪之交,许多国家已经制订了电子法院的发展规划,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未来的法院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虚拟法院的兴起不再一个梦想,诉讼程序将逐渐数字化,虚拟法院、或者所谓的电子法院、无纸化法院、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将与传统法院并存,并逐步取代“神圣而威严”传统法院大楼和审判大厅,法院的物质基础和外在形式将发生革命性变革。主持虚拟法院或者准虚拟法院的法官,可能并不一定就是现实的法官,也许在将来某一天,电子法官将会出现。电子法官虽然只是一台机器,但却因人工智能而具备高级思维能力,基本法赋予其纠纷解决职责,以促进程序经济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的客观化和最大化。虚拟法院以及虚拟法官的出现将对传统法院构架、传统诉讼法理论、传统乃至现代的程序理念、对法律职业阶层尤其是法官,产生极大的冲击,并最终对法院的本质、诉讼程序的内在精神产生目前尚难预测的影响。也许这就是后现代的时代特征。

(二)民事诉讼的一体化

21世纪民事诉讼发展的另一趋势随全球化潮流而伴生。在下一世纪,两大诉讼模式将日益融合,对抗制色彩浓的国家将逐渐强化法官职权,而法官职权过度的国家将进一步贯彻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在程序运行中的权利与法官的程序管理权交错互补,共同推进程序的进行和纠纷的解决。诉讼模式的融合将逻辑地衍生出民事诉讼法一体化的动向。无边界民事诉讼将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正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体化一样,诉讼程序的统一和协调将作为世界级的课题,受到全球法学界的关注。当然,20世纪的世界,尤其是欧洲也显露了民事诉讼一体化的迹象。如1968年,欧洲六国在布鲁塞尔签署《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Recog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并达成了有关破产、债务安排和类似程序等公约草案。进而,欧共体成员国法院和欧共同体法院之间建立了密切联系,成员国法院可就涉及共同体法律的解释或者有效性问题提交共同体法院裁决,共同体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如涉及上述问题的成员国法院是终审法院的,则有将该问题提交共同体法院裁决之义务。[29]《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在国内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最低正当程序标准,包括由法律预先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院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共同体法院和其他欧洲人权组织受理个人就其国家提起的诉讼等。而在20世纪末期,马歇尔·斯托姆(Marcel Storme)教授发起了《欧盟民事诉讼示范法典》项目,可以预期该项目将在21世纪成为现实。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法学会 (ALI) 于20世纪末期发起了《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30],旨在于制订审理跨国民商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示范法典。后来,国际统一私法学会(UNIDROIT)也参与进来,并作为共同发起人。该项目极富磋商价值,目前世界上参与的国家和学者很多,也极有可能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21世纪得以实现。

(三)民事诉讼的社会化

21世纪的民事诉讼将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化纠纷。尽管民事纠纷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当事人自主,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纠纷的程序,但诉讼程序却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私人的事情,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和对等原则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在新世纪,对实质性平等和社会公正的追求必然是司法关注的核心。民事诉讼的社会化因素将越来越强烈,法院管理权、社会干预权与当事人自主权将重新分配。

民事诉讼的社会化主要涉及社会公众平等接近司法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程序经济和法律援助问题。在现代福利社会,用法律面前形式上的平等,对待经济上和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无疑是另一种不公正。[31]法律援助制度因此产生。最早解决当事人有效平等问题的尝试为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如第87条和第179条。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与社会所处的经济阶段以及意识形态等密切相关。十九世纪的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等绝大多数国家皆采取自由放任主义的法律援助模式,即由执业律师无偿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无偿法律服务的“神圣的职责”通常由年轻和没有经验的律师来履行,大律师宁可背弃这神圣职责,也要收取费用。现代国家普遍采取英国的法律援助模式,国家向法律援助当事人选择的律师支付费用,略低于正常律师费用的费率。而美国的法律援助模式,系以政府雇用全日制的公共法律援助律师为基础。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专司法律援助事务。如德国以州为基础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主要由国家和保险机构承担;法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并在主要法院中设法律援助办公室;荷兰按上诉法院管辖地区在辖区内主要城市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下设法律援助中心,在郡一级设法律援助协会和基层法律援助中心;瑞典由法院指定公共辩护律师,由法律援助委员会决定其他法律援助事项意大利在各级法院内设办公室处理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对刑事被告由法官指定辩护人;英国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与司法大臣一并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皆有法律援助计划,在刑事诉讼中有“公共辩护人”制度,在民事诉讼方面设立了法律服务公司;加拿大在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基础上,建立了各省不同的法律援助制度,由联邦和各省按协议分担费用。

就法律援助水平和范围而言,意大利和英国的情形比较典型。意大利的法律援助几乎是一种摆设。英国的法律援助支出系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还大大增长,有失控之嫌。英国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总支出,1992年为6.82亿英镑,1996至1997年度为14.78亿英镑,1998至1999年度预计为16.02英镑。[32]而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比例却并不高。其它国家的法律援助通常在上述两种极端情形之间。从各国的经验来看,按律师收入提取专项法律援助基金,比强制律师义务援助更佳。如加拿大安大略省每名律师每年要缴纳267加元作为法律援助服务基金。西欧许多国家实行法律保险制度,有的国家保险金已成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主要来源,如荷兰的法律保险制度十分发达,德国民事案件的1/5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由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费用。目前,英国已开始试行法律保险,规定每人一年支付300英镑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为其支付达1800英镑的法律服务费用。

注意,贫穷和不平等是法律援助的动因,只要存在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就必须设计保障诉讼当事人在法院面前至少是部分平等的特别救济措施。法律援助方案只不过是这些制度设计之一。战胜贫穷和实现人们社会经济地位平等乃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在21世纪的重要任务,这一社会性任务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社会化发展动向。

就我国而言,信息技术虽然发展迅猛,但目前对民事诉讼的影响不大,不过民事诉讼要回避信息技术的挑战已成为不可能。我们不仅要关注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当前的运用,也要顾及到不久的将来,信息技术以几何级数加速度发展对诉讼程序之影响。对民事诉讼而言,信息技术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种不可忽略的革命性力量。对诉讼程序的封闭研究和运用,自封为中国特色,局限于国家界限,固步于经典法理,无法适应当今时代日益高涨的信息化、国际化、全球化、社会化潮流。顺应信息化潮流的发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颁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33],对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在法院审判中的应用作了中期规划,“力争 5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因此,我们要在实现法院运作自动化基础上,以现代科技为基础全面考虑法院诉讼程序数字化问题,不断改进书面文件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书面制度与数码系统各自优越性,逐步推进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对于全球化、社会化潮流,我国也应积极顺应,争取在21世纪与国际一体化趋势保持一致,促进社会公众对实质性正义的接近,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


“信息社会的挑战:英国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之运用——兼评21世纪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诉讼法学研究》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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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迈凯勋爵后来成为英国司法大臣,他也是九十年代支持伍尔夫勋爵,积极推行民事司法改革的司法界领袖。

[2] 萨维尔同时负责英国司法技术小组的工作,该小组主要关注中短期内法官对信息技术的需求与运用。

[3] 国家鉴定法院即现在的技术和建设法院(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s),英国专门审理技术争议的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包括建筑、工程和高科技方面的民事纠纷。

[4] 国家鉴定人律师协会(ORSA)议定书第二版,见http://www.courtservice.gov.uk/not-itp.htm 。

[5] 乔西·普罗特柯夫(Joyce Plotnikoff)与理查德·伍尔夫森勋爵(Richard Woolfson):《法官的笔还要不要?同步记录系统之评价》,载《国际法律和信息技术杂志》1993年第1期第90页。

[6] 见米歇尔·曼德(Michael Mander)法官:《司法报告》,载《国际法律和信息技术杂志》1993年第1期第249页。

[7]《接近司法》中期报告(1995年6月),见http://www.open.gov.uk/lcd/civil/interhd.htm。

[8]《接近司法》正式报告(1996年7月),见http://www.law.warwick.ac.uk/woolf/report。

[9]《民事诉讼规则》是近几十年以来英国全面反思民事司法制度、酝酿大变革所取得的跨世纪的成就,可谓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里程碑,是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全新起点。《民事诉讼规则》包括《司法大臣致词》、《民事诉讼规则》、《诉讼指引》、《术语解释》、《附表》、《诉前议定书》、《诉讼格式》和《索引》八个部分。

[10]参见《接近司法》中期报告第13章和《正式报告》第21章。

[11] 参见法院行政署的信息技术战略,http://www.courtservice.gov.uk/itstrate.htm。

[12] 见http://www.courtservice.gov.uk/hq-ind.htm。

[13] 关于一般的诉讼支持,见理查德·莎士肯德:《法律的未来》。

[14] 尤其见《接近司法》中期报告第13章。

[15]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231页。

[16] 杰斐·鲍曼:《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评审》(1997年9月),http://www.courtservice.gov.uk/civil/bowman/bowhd.htm。

[17] 鲍曼报告第8章对信息技术提出了详尽建议。

[18] 《司法现代化:政府改革法律服务业和法院的规划》(1998年12月),见http://www.open.gov.uk/lcd/consult/access/mjwpcon.htm。

[19] 彼特·米德莱顿(Peter Middleton),《民事司法和法律援助评价》(1997年9月),见http://www.open.gov.uk/lcd/middle/index.htm。

[20] 《司法现代化:政府改革法律服务业和法院的规划》(1998年12月),见http://www.open.gov.uk/lcd/consult/access/mjwpcon.htm。

[21] 戈夫·霍恩在保守党执政期间曾任信息技术部影子部长。

[22] 《民事司法:信息时代争端的解决与防范》(1998年9月),见http://www.courtservice.gov.uk/lcd。

[23] 《二千年的民事司法》(2000年6月),见http://www.courtservice.gov.uk/lcd,亦可通过如下电子邮件索取:hqit@lcdhq.gsi.gov.uk。

[24] 《民事法院的现代化》(2001年1月),见http://www.courtservice.gov.uk/lcd。

[25] 《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基本目标”规定:“本规则为新程序法则,基本目标是确保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公正审理案件应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节省诉讼费用,采取与案件金额、案件的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程度、各方当事人财力相应的方式审理案件,保证便利、公平地审理案件,案件分配与法院资源配置保持平衡,并考虑向其他案件配置资源之需要。”

[26] 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the Civil Procedure Rule Committee)系民事诉讼规则的制订机构,目前负责人皆为伍尔夫勋爵,成员共12人,司法大臣负责批准规则,而不担任成员。

[27]这是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甚至可以引发学者对法官和法院本质重新界定,并创立一种新的学说––––法官服务说,即法院是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的机构,法官不具有任何“官”的性质。

[28]莫诺·卡佩莱蒂等:前注书,第11-65、122页。

[29] 见《欧洲经济共同体公约》第177条;《欧洲原子能公约》第150条;《欧洲煤钢共同体公约》第41条。如见A.格林(GREEN),《通过法律体系促进政治一体化》第167-197页(莱顿[Leyden.荷兰城市]:Sijthoff.1969年);P.海,《联邦制与超国家组织》第120-151页(Urbana:伊利诺斯大学出版社,1966年);E.斯坦与P.海,《大西洋地区的法律制度》第180-199页(印第安纳波利斯[Indianapolis]:鲍勃斯-梅里尔[Bobbs-Merrill]出版社,1967年)。

[30]《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首次发表于1995年《科内尔国际法杂志》(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第30期,修改稿1998年发表于《德克萨斯国际法杂志》(Texas Int’l L.J.)第33期。中文译本,见徐昕译:《跨国民事诉讼规则》,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1] Piero Calamandrei,Procedure and Democracy,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66,P 89-104.

[32]Paul Michalik(University College,Oxford,UK),Justice in Crisis:a Comparetive Perpective on Civil Justice,11th World Congress on Procedural Law,Topic 2,Report on England and Wales.

[33] 见《法制日报》1999年10月23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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