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虚拟法院——司法的数字化生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03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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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进入专栏)  

在信息化、国际化、全球化的浪潮中,法院的未来如何定位?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法院程序规则及其运作将产生何种影响?诉讼程序能否数字化或者准数字化?虚拟法院是否有可能产生?虚拟法院的兴起对传统法院的冲击?对法律职业阶层尤其是法官的冲击如何?虚拟法院是否有可能部分或者全部取代“神圣而威严”传统法院场所?即法院的物质基础和外在形式的革命性变革是否将发生?由此将对法院的内在精神产生何种影响?虚拟法院思想对传统诉讼法理论以及程序理念的冲击,将在何种程度上变革诉讼法基本理论?虚拟法院是否就是法院未来发展的方向?这一前沿课题却并非虚拟,它已经引起了世界诉讼法学界的广泛关注,[1]并在司法实践中初露端倪。

一、虚拟法院的兴起:我的未来不是梦

虚拟法院、或者所谓的电子法院、无纸化法院、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是一个无需实际法院建筑的纠纷解决机构,它运用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设置网站,通过数字技术等进行诉讼程序。其全新景象可构想如下:原告以电子方式起诉和预付诉讼费用;被告以电子方式应诉;当事人、律师、法院之间诉讼文书通过通过安全验证的电子邮件传递;传唤证人及证据开示等审前准备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利用视频会议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及法庭辩论在远程进行;甚至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证明也通过人工智能,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司法证明;[2]以先进软件协助判决制作;[3]法官可在线对案卷和信息进行搜索,随时在任何地点作出判决;判决送达采取电子方式;当事人不服判决可提起电子上诉;上诉法院调阅一审法院数字化案卷;如不予执行终审判决,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执行令,在电子银行从被执行人信用卡等电子帐号中扣划,如无法扣划或者需实际执行时,才由法院官员执行。

虚拟法院思想具有跨时代的变革性,它只存在于电脑空间,不受时空限制。虚拟法院的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法院,它不必有实际场所即法院大楼,全天开放,只需要一些电脑设备,甚至也不需要庞大的法官和辅助人员队伍,只要配备极少数法官再加上一定的技术人员即可,甚至对诉讼程序有兴趣的人亦可参与审理。虚拟法院主要优点就是成本低和便利,人们可更有弹性、更经常地接近法院,法院案卷和诉讼文书无须实际运送,当事人、律师和证人可节省出庭时间和费用,法院可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等。

目前,世界各国皆没有建成真正的虚拟法院,完全数字化的诉讼程序当然并不存在,且关于虚拟法院是否就是法院未来发展的方向也存在激烈争论。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芬兰、英国等国就虚拟法院制订了远景规划。如芬兰司法部战略研究小组制订了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长期规划,在计算机网络上建设虚拟法院,当事人、证人和法官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图像和声音,在网上进行口头、集中、即时的诉讼程序。芬兰简易程序已基本实现了电子化:原告以电子方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发送传票,并可使用电子邮政服务,通过被告附近邮政局打印出传票书面副本,邮寄给被告,判决采取书面形式,但原告可通过电子邮件接受有关判决信息。

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使没有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规划,许多国家皆已或多或少地在法院诉讼程序中运用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技。总体而言,发达国家优于发展中国家,其中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奥地利等国尤其走在前列。虚拟法院兴起的基础就在于,现代科技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现代科技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充满信心,认为前景广阔。澳大利亚专家基于电子上诉项目认为,完全无纸化法院有可能实现。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当事人可通过因特网向传输上诉材料,搜寻法院案件管理部分信息,广泛运用视频会议等新技术。如电子上诉项目实施到位,则澳大利亚上诉法院离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距离将大大缩小。当然,也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对此比较冷漠。但从科技发展以及现代科技不断运用于诉讼程序的趋势来看,则我们可以肯定,虚拟法院的未来不是梦。现代技术特别是数码技术一体化综合运用于法院诉讼程序,复杂虚拟系统进一步发展,在逻辑上的延伸必然是虚拟法院的兴起,虚拟法院或准虚拟法院的观念将逐渐为人们接受。澳大利亚有专家预言,“我们的法院记录,离包含数据、文字、图像、绘画、音响、视像等合成的多媒体系统之日不远了。”

二、接近虚拟法院:最远的你是我最近的爱

现代科技在法院诉讼程序的运用,正是接近虚拟法院之路。在这一漫漫长路的初端,我们可以看到虚拟法院的前身。

(一)通过电子方式传输诉讼文件,启动诉讼程序

奥地利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封闭式法院管理系统,律师可使用电子方式向中央处理系统起诉。起诉电子文件须符合法定电子诉讼文书格式,中央处理系统接受电子文件并分配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在起诉第三天系统将自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自1993年6月,芬兰当事人便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数据传输方式申请法院法院发送传唤令状,亦可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其他诉讼文书。芬兰司法部建立“司法部门联网”的电子邮箱系统––––SANTRA系统,每个法院在系统中都有地址,1997年通过该网络向提起诉讼的案件超过50,000宗,约占该年芬兰简易民事案件的40%。美国亚利桑拉州土Tuscon市Pima县法院,当事人用信用卡向法院系统支付小额案件的诉讼费用后,可使用电子邮件向法院传输原始诉讼文书。自1999年3月8日,向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可通过电子方式。

(二)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德国、日本、比利时、韩国等国许可使用传真送达诉讼文书。在奥地利和瑞士,电子送达是与传统送达方式并行的方式。美国特拉维尔等州在公司登记时要求其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多数国家反对仅通过网络公告送达,但网络公告可作为补充方式。就判决而言,多数国家不主张以电子方式送达。

(三)依赖电子方式进行案卷管理和案件管理

绝大多数国家法院配置了电脑,部分国家通过扫瞄等技术将传统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如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等。美国无纸化法院技术走在世界前列,部分法院采用完全数字化案卷,如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可通过因特网查询1997年后的所有诉讼文书;加州南区联邦破产法院40%的案件采用电子案卷。英国90年代司法改革引进的案件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案件追踪系统、案件计划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和文件获取系统。90年代初,比利时法院所有初审法院实现案件管理自动化,包括案件登记的管理;提起诉讼(立案、监督、存档和恢复);开庭审理准备(包括开庭审理案件目录、计划和确定开庭审理日期等);开庭审理;起草议事录;调查和咨询;财产扣押;司法统计等。

(四)采取电子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前准备

许多国家许可法院、当事人、律师、证人之间交流采取传真、电话方式,部分国家允许利用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闭路电视、网络会议、视频技术等方式。澳大利亚在审前会议和指引会议中,广泛采用电话和视频会议技术,并发展了与诉讼支持系统和文书管理系统相连的局域网技术,当事人可进行电子讨论。美国、芬兰、新西兰等国审前程序皆非常充分地利用电子方式。

(五)采取电子方式进行开庭审理

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许可利用视频会议、网络会议、录像、电视会议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开庭审理和听证程序,诉讼当事人或证人无需实际出庭。美国在诉讼程序中越来越多使用录像和视频会议技术,如司法部诉微软反托拉斯诉讼中,法官责令通过录像带提供证言,只有交叉询问时才在法庭进行。在澳大利亚,视频会议最初适用于向未成年人取证或向其他脆弱的当事人询问,目前适用广泛,如从国外调取证据,询问被监禁的证人和当事人,听取专家证人作证,替代巡回审理,举行指引会议或审前会议,在法官办公室听取当事人申请和许可上诉申请,审理上诉,举行内部各种行政性会议等。日本1996年《民事诉讼法典》支持使用视频会议技术,如证人距离遥远的,可运用视频会议技术询问证人。开庭审理时,证人应到最便利的法庭接受询问。1998年上半年约有50宗案件在询问证人时采用视频会议技术。

(六)判决

美国有些法院开发抚养费、赡养费计算程序。阿根庭法院使用的计算软件可考虑通膨率。奥地利法院管理系统自动提供诉讼文书和判决制作指南,只要输入有关数据,就可按系统引导制作判决。比利时法院在计算机系统中预先设定标准判决,输入个案有关数据即可自动生成判决。

(七)电子上诉

只有少数国家许可以电子方式提起上诉。美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和位于西雅图的上诉法院分庭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小的程序动议。澳大利亚将上诉程序列为诉讼程序运用现代科技的核心,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已在大量案件中实施电子上诉项目,西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也已审理了第一起电子上诉。瑞士上诉法院在使用下级法院的电子数据时,发现数据传输的技术保障尚不足,准确性、安全性、传输速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磁盘,但上诉本身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虚拟法院面临的挑战:让我欢喜让我忧

(一)技术制约:虚拟法院兴起的最大挑战

虚拟法院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技术基础上,须大力发展科技,加快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完善数字签名技术,保障电子文件、电子案卷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技术的兼容性,完善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等。现代科技可能为人操纵、破坏,发展虚拟法院亦需考虑反病毒反黑客等安全性因素。不少国家禁止通过因特网进入法院网络,如荷兰、韩国、比利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奥地利法院管理系统属封闭式中央管理系统,律师使用密码方可进入。澳大利亚、美国许多法院向外提供信息的机器,实际上没有与法院本身管理系统联网。

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对现代科技的接受、重视程度和具体实施。有些国家在司法的信息化方面大量投入,但效果与投入并不完全对称,如英国、奥地利、瑞士。奥地利虽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但事实上律师很少利用中央控制系统。南非和俄罗斯司法部门的技术并不落后,但诉讼程序中却几乎没有现代科技的影子。而秘鲁非常重视现代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虽然技术配置不充分,但却取得较佳效果。

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技术掌握不同,将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在实质上的不平等,故对于技术拥有者和非拥有者之间的鸿沟也必须有足够的重视,采取措施贯彻当事人“平等和对等”诉讼原则。

(二)虚拟法院对诉讼法的冲击

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交换以及电子案卷的出现与书面原则的冲突与协调;通过视频会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审前程序、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的挑战;虚拟法院时代的证据提出审查方式,以及电子文件的格式转换、证明责任、证据采信规则、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等,将大大不同于现在。因此,随着虚拟法院的出现,有必要全面审视和修改诉讼法。

虚拟法院时代,当然是信息爆炸时代,过量的信息是否一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及司法公正,尚难定论。信息爆炸将使法官心证遭受困扰。众多判例数据库正在抹杀已公告和未公告判决的区别,法院可能淹没于电子法律信息的汪洋大海中。限制信息流动并不是办法,要努力开发更有力的搜索工具,集中权威信息,限制二手信息,法院要有意识控制引用判例的数量和性质。故法官自由心证、证据排除规则应有新的规定。

虚拟法院不利于对证人可信性进行评价。在传统法庭上,对证人可信性质疑和攻击可利用心理战术、突袭提问等多种诉讼技巧,而采用录像或视频会议技术开庭审理,没有与证人直接接触,证人易从容地掩盖事实,故利用现代科技方式开庭审理对评价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缺陷。意大利仅在刑事诉讼特定情形下才可运用视频会议技术,目前尚无使用先例,因为有人主张使用视频会议技术违宪。

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旨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也有人预料,因现代科技运用使作证程序简单,也可能导致传唤的证人大量增加,反而引起费用上升,诉讼迟延。

(三)虚拟法院对诉讼文化的挑战

法庭传统布置和服饰可给诉讼程序增添正统性、庄严性、权威性,而虚拟法院将丧失这宝贵的一点。它会切割当事人、证人、法官、律师的社会联系,虽然保障了司法公正,但也冲击了当事人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观念,而没有人与人的直接接触可能会减少法官和律师对工作的成就感。可以设想,法官大人独坐在空空荡荡的电子机器面前,指示灯多彩地流星般闪烁,显示屏的画面不断地切换,一边听着忧伤的曲子,一边进行案件审理或者编辑文件,法袍和假发积满了尘埃,法庭的神圣、法官的威严仿佛已成追忆,无限的惆怅将油然而生……法院的外在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官的精神状态乃至社会地位排名将遭受重创,进而现在视为经典的诉讼文化和程序理念可能发生大变革。

四、虚拟法官:你知道我在等你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院运用视频会议技术的体会是,现代科技永远不能取代人们在法庭上的接触,在某些地方,司法人员和法院使用者的感觉仍然是需要的。虚拟法院只是提供一种选择方式,尤其适合于那些人的直接接触在案件审理中并不十分重要的案件。但是,在未来社会,人们是否就会认为大家坐在一起来打官司争权利十分重要,或者还是会认为当事人通过视频会议“出庭”更加自然呢,抑或认为通过在线裁判机构对其争端进行裁决更好呢?主持虚拟法院或者准虚拟法院应该是现实的法官,他既是案件的裁判者,也是网络管理员,或者网络管理和维护的职责由法官助理承担。但虚拟法院的法官是就必须是现实的法官呢?下一步我们也许可以大胆设想电子法官的出现。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具备高级思维能力的电子人能否对人们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电子法官的裁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大化?这些不仅是技术及其运用问题,更是值得深思的诉讼文化和程序理念演进问题。

背景资料

? 英国

? 1973年计算机和法律协会创立。

? 1985年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成立。

? 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鉴定法院(现为技术和建设法院)运用信息技术取得重大进展。

? 1992年司法信息技术帮助项目(JUDITH)启动。

? 1996年7月,伍尔夫勋爵《接近司法》报告提出大量信息技术运用的建议。

? 1998年12月《司法现代代》白皮书,提出运用现代科技促进法院的现代化。

? 2001年1月《民事法院的现代化》(MCC),确立了英国民事法院的中短期规划,提出以适合客户的形式(尤其是电子邮件、互动式在线服务、甚至直接进入法院电子系统办理业务)和语言,全方位、全天候提供裁判服务,至2005年,基本实现法院服务的电子化。

? 美国

? 虚拟法院的进展居于世界前列。

? 许多法院可通过电子方式起诉,如亚利桑拉州土斯肯市皮马郡法院,利用电子邮件、以信用卡支付诉讼费可提起诉讼,普遍可利用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 可在线访问美国最高法院案件摘要、日程安排,电话接入书记官自动应答系统(CARS)。许多州法院提供在线案件摘要。

? 录像技术、视频技术在证据调查、开庭审理中运用日益频繁,如司法部诉微软公司反托拉斯案就使用录像技术调查证据。

? 澳大利亚

? 1998年5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大法官理事会倡导《电子上诉项目》,引进电子案卷。

? 1998年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在《技术––––对于联邦争端解决意味着什么》报告中提出虚拟法院的构想。

?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实施电子诉讼的范例。维多利亚治安法院自1994年6月实施电子文书交换计划。1998年维多利亚房产租赁法庭允许地产商直接将数据键入法院系统,以法庭名义自动向租户发送催租函。

? 昆士兰法律改革委员会1998年明确提出,电子证据具有可采性。

? 新西兰

? 审前准备、案件管理普遍使用电子方式,在商事诉讼中尤其盛行。

? 高等法院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所有数据、审判会议安排必须存储于电脑,诉讼通知由计算机制作。

? R v Accused(CA32/91)、 B v Dentists Disciplinary Tribunal二案分别在刑事、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运用录像技术作证的原则。

? 芬兰

? 1993年第594号法案规定,当事人可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文件。

? 民事简易程序基本实现电子化。

? 司法部战略研究小组制订了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长期规划。

? 荷兰

? 鹿特丹上诉法院推行电子案卷进展顺利。

? 荷兰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拥有判例法数据库,George计划将协助所有法院建立数据库。

? 2000年全法院启动Jusnet互联网。

? 荷兰司法改革规划《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司法组织现代化概述》大力倡导现代技术的运用。

? 比利时

? 1984年实施有关刑事审判管理的先导性技术项目。

? 1993年所有初审民事法院实现法院登记自动化,此后法院立案自动化在所有法院实施。

? 1998年,比利时政府提议修订《民法典》,在证据方面,签名将不再限于手写,而包括所有数据转换形式。

? 秘鲁

? 1992年新《民事诉讼法典》完全承认电子文件的证明力。

? 在联合国开发署资助下,开发了司法信息系统。

? 1992年推行JURISA项目,促进司法工作全面自动化。民事法院使用统一登记处系统。

? 中国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现代科技的运用作了中期规划:力争 5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

背景资料,尤其参见:《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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