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清时期的两湖地区,县以下乡村赋役征派的群体,主要以县衙中的户书、粮书等户房书吏以及乡里社会中的里书、册书等差役人员构成,加上各类催征、白役等相关人群,每县平均数量达千余人左右。他们具体承办州县钱粮赋役的征派,虽说任期有一定的限制,但由于多半由家财殷实者甚至员绅担任,随着他们对于税收册籍的掌控,进而实际控制了税收的权力,该群体也逐渐呈现职业化、世袭化趋势。这些盘踞在赋税征收体系之内庞大的中间层的存在,是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体系的一个独特现象,忽视了中间层的存在,就难以准确判断中国古代赋税之轻重。
明清时期的乡里组织与乡村社会治理,长久以来一直是学术界所关注的议题,举其大端,如萧公权研究19世纪保甲乡约与中国乡村的政治统治体系,瞿同祖探讨清代地方政府正式体制中的非正式人事因素的运作,戴炎辉对于清代台湾的乡治研究,等等。而且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周保明展开了对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的专门研究。这些论著均涉及乡村赋税征收及其相关经承人员的考察,而日本学者佐伯富则撰文讨论了清代的里书,笔者也曾初步研究明清两湖地区册书包揽钱粮的情形。由于各地社会风俗与经济状况的不同,必然带来州县行政管理难易程度的差异,即“冲繁疲难”的不同,其征税组织的人员架构和运作形态也不尽相同,需要分区域进行详细的剖析,以此深化相关赋役征收制度的研究。本文即以清代两湖地区(湖北、湖南)为中心,对县以下基层赋役征收系统中的相关书差群体作分类考察,以期深化清代乡村赋役征收体系运作实态的研究。
一、户书与粮书
(一)户书
户书是清代州县衙门书吏之一种,其全称为“户房书吏”。按照官衙公务的传统划分,州县衙门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所对应的办公人员即为这六房的书吏。而在户房办公者,是为户书。在湖北沔阳州,“户书由官在各科之中点充”,该州共设置有户粮总书八名。
从职责来看,户书负责赋税征收以及所有与钱粮仓库相关的事务。在湖南石门县,“民间典卖田宅,推收粮册,历系户书分理经管,不无勒索等弊。议令户书公置书厨一架,安放公所,将粮册置放厨内。仍于户书中选择二名立为总书,督同核算。又每月令户书一名,在于柜所专司其事”。这里户书之上,还设置有总书进行监督管理。
当然,户书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参与县级钱粮册籍(实征册)的编造与保管。方大湜曾在湖北广济县任职五年,据其《平平言》所言:
州县征收钱粮,先造实征底册。册内所载名目,是户名不是的名,亦无住址可考。须令各里各甲户书各将所管钱粮另造一册,上列户名某某,应完钱粮若干,下注的名某某,住某乡某处,遇有拖欠便不难指名催追。但户书以此为奇货,往往不肯开造。若非恩威并用,未必惟命是听。
据此可知,出现在官方钱粮册中的仅仅是“户名”,而纳税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则仅记录在由户书自己制作并私自存留的名册副本中。他们把这种秘册视为私财奇货,不愿向州县官和其他人出示。
户书往往有各自分管的乡里区划,并且由其管册造册的职能延伸到催征的职能。同治《新化县志》记载:“新化二十八都,户书分管或一都,或两三都,各都均有甲首催征钱粮,是其专责,户书催甲首,甲首催花户。”清初,湖广地区的漕粮兑运方式由民兑改为官兑,户书有时候也要充当押兑者,赴岳州府等水次仓交兑。如湖南湘阴县,“粮长名目至康熙四十三年始行革除,(漕米)通由州县派拨户书押兑,仍循明制,以正兑、改兑米为名,正兑米入京仓充八旗三营兵食,改兑米入通仓充王公百官廪俸”。此外,在一些州县,户书还参与了地方志的赋役部分的编纂。如嘉庆《长沙县志·赋役》部分的攒造人落款:“攒造赋役稿:户书黄禹畴、仓书梁浦云、屯书张定拔。”依照官方规定,户书的任职年限是五年,这一点与里甲职役的一年一换不同。毕竟,户书所负责的赋税征收事宜,涉及征收项目、税则、科则十分繁琐,要熟悉这些事务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时间,甚至户书往往在五年任满之后改名换姓,从而得以专擅户书一职。即使其本人不能保留职位,往往也会尽可能地让其家人接替其位。
在明代,户书还是有一定的薪水的,大致是每年12两,但后来有所削减,而至清康熙元年(1662年),各类书吏薪给全部取消,户书也不例外。他们既不能享受正式薪俸,又无任何头衔,所以常常通过非法手段从乡民那里敛财以满足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需求。户书的收入来源之一,类似于州县官的“陋规”,即以纸张费、饭食费的名义收取的规费。这一收入,根据所在州县钱粮征收规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户书的第二项收入,是在颁发易知由单、出具“串票”或“粮票”时,收取一部分费用。这一部分费用,大致在每份3—10文不等。在湖北黄陂县,“每年户书于正项外派加补额银一百八十两”。
(二)粮书
在地方州县的行政衙署中,户房也被称作“粮房”,其书吏亦被称作“粮书”。从性质上来看,粮书即是户书的异名,二者是同一类征收人员。粮书和户书一样,处于州县一级,承担赋税册籍的攒造和田地税粮的推收及征缴。但有时候户书、粮书也是有所分工和区别的,如清代笔记《竹叶亭杂记》载有罗国俊参劾湖南布政司郑源寿的奏折,就认为郑源寿在任湖南布政使期间:
及到任时,钱粮则必假手于户书,漕米则必假手于粮书,仓谷、采买、军需等项则必假手于仓书,听其率意滥取,加倍浮收。上下交通,除本分利。
据此可知,粮书主要负责漕米,户书则主要负责钱粮。但事实上到了地方州县,两者恐怕很难区分,而且由于州县地域较广,粮书对于各州县的税粮征收与承纳也是有划片分区的。比如,湘西的溪州:“粮书范必麟,即范运昌,供自咸丰五年承办三四甲里粮务。”据此可知,溪州的粮书范必麟主要是承办该州县三、四甲的税粮任务。再如,岳州府:“各属户粮册差人等,均照分定都甲,每遇秋收之后,私行下乡勾通各甲牌保,每粮一石,收规谷五六斗、棉花七八斤不等。”这里也明确指出,各户粮图差等人都是分定有各自所管辖的都甲。
粮书由于涉及税粮的计算等专业技能,而他们基本上属于胥吏阶层,甚至为地方官招募而来的人员,那么地方官是需要支付其一定费用的。据康熙《长沙府志》所记载的吏科给事胡尔恺《直陈湖南利弊疏》所云:
有每年雇募粮书一名,费至二三十金者。里递穷多富少,各项安能出办。势必派花户津帮。故正供有限,而杂费无穷,此小民之所以重困也。
以上明确指出雇用一个粮书,每年需要花费“二三十金”,其代价可谓不小。这些费用负担最后还是将转嫁到粮户头上。除了加派浮收,粮书有时候也借由采买兵谷而从中侵私肥己。同治《桂阳县志》记载有桂阳县生员朱文商、何青选,里民李余三、何楚儒等具控粮书朱名扬、宋耀延、邓逢运舞弊侵剥、短价浮买一案,可作为粮书舞弊之证。
与户书相似,粮书在颁发易知由单、出具“串票”或“粮票”时,也会收取一部分费用。这一部分费用,大致在每份3—10文不等。清光绪末年,永明知县万发元《设学筹费禀》载:“县署内粮书经征串票,向有陋规,分缴账房、征比两席。……粮书经征钱粮,串票向来每张缴账房、征比共钱十文,提归学堂,每岁约三百余元。”但在溪州,粮书范必麟将每串票一张所收纳的钱数,竟由原来咸丰年间的80文,骤增至同治元年(1862年)的240文,最后导致县民向荣富等上控。
由于粮书掌一县钱粮之数,故其徇私往往也会在钱粮册籍方面上下其手。在常德,“钱粮之数,掌在县之粮书。其每月之开比也,能颠倒其多寡;岁终之算数也,能混淆其完欠”。民国年间,李之屏在《湖南田赋之研究》中记载如下:
粮书收藏粮册秘本,畏人照抄,往往秘不示人。始示人时,其亩数区域皆不详载。其姓名大都笔画之最简者,如丁王等姓,其秘密记号有十字者,有斜点者。各县局勒令交出,无论其照缴与否,即照缴亦无从识别,甚至残编断简、散佚不全。有子孙者将其内容授予子孙,子孙以有业可承,往往不求知识,惟究舞弊之技。故以知识言,子不如父,孙不如子;以舞弊言,子精于父,孙又精于子。无子孙者则传之门徒,充当门徒者,先须厚纳脩金,为之服务数年,始将其内容传授。承其传授后大抵舞弊伎俩,不患不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也。
以上记载,生动形象地揭示出粮书在粮册上作弊及秘册传嗣、传徒的详情,其收藏的私册自然也就成为传家之宝。一般都是秘不示人,即便示人,也因其从中舞文弄墨,让外人无从识别。这样一来,里甲民户赋税完欠与否,竟都由粮书说了算,而负有催征之责的里长、甲首便往往贿赂粮书,以虚应钱粮故事。更为关键的是,随着粮书掌控粮册,包揽钱粮,遂逐渐走向职业化和世袭化。
二、册书与里书
(一)册书
民国《蓝山县图志》记载:“凡承充粮册、分掌各甲粮户谓之册书。”由此可知,相对于州县一级的户书、粮书而言,册书(以及里书)更多是指乡里一级的赋役征收人员。根据文献记载,册书最初的职责只限于管理钱粮册籍。同时,在黄册大造之年,则协助里长攒造黄册;每年征收赋税之时,协助粮长稽核钱粮,只能算作乡里制度中的一个辅助角色,并不负有催征赋役的职责。
起初,册书的设置主要是以里为单位,因此依据赋税征收单位的不同,册书职役相应的称谓也有所不同。比如,在以村社为征税单位的华北地区,一般称作“社书”;而在江浙地区则有书手、图书、算书、壕手、扇书、区书等名目。至于两湖地区,又有屯书、村书、庄书等称谓。这些人员作为基层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在地方史料记载中往往混同,在以“册书”统称的同时,仍然需要厘清一些职役的不同内涵,以便更好地把握基层赋税征收的实态。
册书作为里甲职役的一种,其编制在两湖地区所属州县,并未划一。设置之初,册书主要是以里为单位,每里设置一名或数名。如新宁县,“每里设一册书”。也有以甲为单位设置的,如荆门州,“分五十九图,每图复分十甲,每甲粮册一本,名为一块,共计五百九十块。荆门册书有一人而管一块者,有一人而管数块者”。而道光年间的湖南安化县甚至还有甲书之设:“每年征收粮饷,例外私设甲书,沿乡苛索。”无论是以里为单位,还是以甲为单位,均表明册书的性质即是里甲职役。
按照明代役法,里甲职役一年一换。册书作为里甲职役的一种,一开始也是排年,由十里长户轮充。但据嘉禾县记载,“民间按乡区都里选人值充,五年一换。总有柜,柜有册书,又名户书,不一”。在此册书应役的年限即是五年。
册书最初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册籍,并协助里长攒造黄册,稽核钱粮。在两湖地区,如荆门州,“八山二湖,赋三万而余,而分地以村,列村以图,掌之册书。其初不过便稽察,识逋欠而已”。新宁县,“每里设一册书算数,或编差分派,或买卖收除”。蓝山县,“要其事例,载在粮册,历由各里甲册书掌之”。嘉禾县,“册书管推收过拨”。攸县,“爰集册书于内署,查造归户总册、丁粮派征细册,捐给纸张、饭食,数月事毕,田粮一清”。册书管造册籍的职责,不仅仅是在明初,而是贯穿整个明清时期,并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时期。毕竟掌管册籍是册书得以包揽赋役、徇私舞弊、侵渔肥己的基础。
册书保有的册籍,主要是通行于民间的实征底册,是为私册;而以鱼鳞图册与赋役全书为代表的册籍则为“官册”。而官册因为每十年才重新编造一次,人丁、事产不能及时更新,往往与实际情形严重脱节。清咸丰八年(1858年)五月,时任湖北巡抚胡林翼曾云:“湖北屡经丧乱,鳞册无存,不得不凭总书、册书、里书之颠倒影射。”这样一来,两湖地区的官册要么失毁无存,要么内容失实而难堪征收之用。从明中后期开始,两湖地区的部分州县官府不得不依赖于册书所藏之私册,以完成赋税征收与徭役佥派的任务。这样一来,册书的职权遂从单一的“管册”逐渐多样化,先是具有了催征的职权,进而利用掌管册书之便包揽赋役。即便是册书交出了粮册,由于州县官府不熟悉册籍上各粮户的确切住址,征收也未必顺利。以湖北黄陂县为例,据民国时的老人回忆:
黄陂完粮不进城,由“册书”代收。册书由县衙门领下一个地方的田亩花名册,下乡到各户征收。他领这个册是出了代价。如果不想干,还可卖给别人。所以他征收钱粮时,必须从中取利。完粮这笔帐很难算的。正税有银有米,外有火耗、券票及各种附加,一般人多不懂,只有听“册书”摆布,辛亥以后,黄陂士绅们要取消“册书”,后来“册书”交出田亩册,县政府另派人征收,可是找不到户主的地方,虽设有粮柜和分柜,叫人到柜完纳,但钱粮大半不能收齐,结果仍令“册书”送由单催征,不经手收钱,只取一定的手续费。
此种册书包揽钱粮的情形,在湖北黄安县亦存在。据史料记载:“黄安旧有五十会,每会的完粮册籍,分别由100多家册书经管。这些册书,由各房书办兼充的,有专门经营的,某家管着若干户柱,计丁漕银米若干,各有详细记载。遇有田地买卖,买主须先到册书家,请其推收过户。”
册书作弊,无非是为了侵渔肥己。其行为直接造成以下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是国家赋税流失,收入日减;另一方面是农户浮费增加,负担日重。官民俱受其害,而册书独享其利。胡林翼在回复江陵县批札中即云:“该县钱漕积弊,全在册书、里书,以致官民交困,殊堪痛恨。”直至1938年史料记载湖北各地民间疾苦之时还云:“徭役繁重,摊派雇夫,保甲不胜其苦。册书里正需索抽丰之习未能尽改,粮柜浮收统算之弊未能铲除。”
(二)里书
里书之设,性质有二:一为“里甲册书”,从这一层面来说,部分里书可以算作是册书的异名。然另一部分里书,其职责是与里长重合的,其职责主要就是负责一里钱粮的征收而并不保管册籍。这一类里书,又可以算作是“里长”的异名。
明初,里书最初的职责主要是协助里长负责所在里甲的赋税征收与徭役佥派。随着田赋逋欠过多以及徭役加派过繁,粮长和里长的赋税征收和徭役征派之权难以为继,尤其是粮长,很快遭到了禁革。“(天顺)三年,革湖广所属各县正副粮长,令里甲催征。”这样一来,部分州县的里书,便独自负担起了赋役催征之责。如嘉庆《石门县志》,在“里书”的条目之下,主要论及的却是里长与库书(库子):“里书,明每里十甲,以丁粮多者为里长,十年一应役。其里夏税、秋粮总输纳于里长,其均徭驿传之征贮掌于各年库子。本朝初,一切输纳责之各年里排,贮掌于该管之库书。”里书的职责既与里长混同,其充任以及任职年限也与里长一样,作为里甲正役,一般是由现年应役民户充任,一年一换。只是在后来由于一些豪绅大户买充里书之役,才使得一些里书能够长久充任,并进而借机包揽赋役。清光绪年间,李辀《牧沔纪略》对里书包充的情形有详细论述:
各州县书差由官点革,而沔阳书差,如省中各大宪书吏,皆有底缺,岁获数十金者必得百金买之。故父可传子,祖可传之孙,作弊之技,愈传愈精。如子孙年幼不能办公,请一人代办,其出息主八客二。官若革其卯名,新点者即为缺主之客司。相沿日久,牢不可破。至于差亦然,惟利是图,不知轻重,子之以利,惟命是听。官知其恶,或严惩,则逃避不见;或革除,仅除其虚卯。下乡收钱粮曰里书、块差,均系缙绅子弟买缺承充,署内并无卯名卯册,钱粮底册皆在里书块差之手。州城内外,除各房书吏一百四五十家,差二百四五十家,里书块差八九百家之外,不靠衙门食饭者不满百家。城内所谓绅士者,即书差、里书、块差之父兄也。联为一气,只图利已,不问小民之生死利害。若辈有利要兴,有害要除,小事使小绅言之,大事使大绅言之,挟制官长,事在必行。官若稍拂其意,使官在在掣肘,历任未有不受其欺蒙。此城内书差、里书、块差、绅士之所以难治者也。
这一段材料,不仅展示了沔阳州里书“买缺承充”的情形,对于衙门书吏、揽头歇家和里甲书差通同作弊,把持县政的情况也有所揭示,而且据李辀的记载,清光绪年间,沔阳州“五乡原有里书八百七十三名”,可见两湖地区书吏以及书差在赋税征收中盘根错节,势力强大。另外,在乾隆《荆门直隶州志》中,时人蔚钟颖在《除里书序》中对清乾隆年间荆门地区里书的种种不法行为也作了全面而深刻的揭露:
里书者何?催科之胥徒也。胥徒众矣,何疾乎里书?曰里书者,百弊之所滋也,百姓之所仇也,爱民者之所痛而惩之者也。何言之?荆门八山二湖,赋三万而余。而分地以村,列村以图掌之册书。其初不过便稽查,识逋欠而已。因沿既久,百弊丛生,推收则任意增减,飞诡则恣情废置,花户之赋税,遂为私家奇货,互相授受,恬不知怪,体制奚存乎?且花户之完纳也,春则输银,银之外无责焉;秋则纳米,米之外无费焉。民便甚也。自册书既立,有耗羡之派,有规礼之收。民之完正供者有限,而饱奚壑者无穷。又当开征之期,巧设机械,勒以卡票,得所欲者俾令先登,失其求者迟以日月,使终不得不惟命是从,而民于是困甚矣!
虽然说里书包揽赋役可以侵渔牟利,但这是对于不法里书而言。在两湖里书中,我们也发现过因完不成任务而导致家破人亡的事例。例如,在湖南茶陵州,州民邓狗保的祖父曾充任里书。后因管粮失数,押赔无主粮十四石三斗七升,最后导致陷“父死母嫁,兄卖弟鬻、合户逃散”的悲惨结局。此事发生在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以前,可见当时担任里书者也并不是总能够获利。一些良善里书因无包揽之事,其生活也相当拮据。雍正六年(1728年),酃县参与清丈田亩的一些里书和丈手,甚至无衣御寒。
从两湖地方志中的记载来看,清初各县在应对书差包揽钱粮的弊病时,纷纷禁革里甲催征之役,采用自封投柜、滚单催征之法。然而,有清一代,甚至一直到民国时期,册书以及里书并未完全被禁革,甚至是“官革而私不革”,就足以说明这些书差在赋税征收中无可取代的地位。
三、柜书、收头及其他征收人员
(一)柜书
在清初实行自封投柜以后,出现了柜书、柜总、柜役一类职役,也应属于衙门书吏这一序列。如嘉禾县,“册书交册于柜书,柜书按册征收,比缴县□。比缴完,持比缴簿与总书核结,由总书写满收帖,交柜存据。若网在网,有条不紊。”在桃源县,以村为单位设置八柜总书,是为“柜总”。可知姓名的有:硖洲村柜总张秉彝、小洑溪柜总钟庆暹、杜青村柜总陈秉耀、上白石村柜总郭魁吾。
柜书一般由官府选派,其责除了在自封投柜之时,看守钱粮柜之外,其实还掌管推收和征收册籍等事宜。如同治《安化县志》即云:“选派总柜书九人,掌造推收细册、征册,一年一造,不得飞洒遗漏。柜书九人听官选派,止令推收造册,不准下乡收粮。”正是由于柜书之职一般由官府选派,所以往往需要输送陋规方能被选中。因此一旦任职,就百般营私舞弊,在百姓自封投柜之际,上下其手,以谋其利。柜书作弊手段多样,据湖南桂东县记载:
如州县佥点充当柜书,每柜一名,必送本口陋规银若干两。又道尉若干,始得充当。该柜书既费己资,必思倍利。于是私制大戥,不令粮户自封投柜,执戥勒收。乡愚无知,受其笼络。即有自封投柜之户,或偷抽封内零银,剪边换块,口封抵盗诸弊丛生。
又据清光绪十年(1884年)屠仁守所言湖北之为害民间最甚者有二:一曰催役;一曰柜书:
柜书经收钱粮,乡民数十里或百余里赴柜投纳,悉听柜书核算,溢额取盈。米则零升直以斗记,银则数钱竟作两论。有所谓般脚之费,有所谓票号之费,任意浮收,无敢致诘。复不当时给票,乡民羁候,恒误农业。或且终不得票,被催重纳。
柜书之设,原本是为了便于粮户直接纳粮,但在新化县,结果却是柜书包揽钱粮,自封投柜形同虚设:“设柜大堂,听民自封投柜,大半由柜书之包征包解,甚至擅自出墨券,私相授受。”而在监利知县罗迪楚看来:“盖包收不利民而利公,究之终利民;投柜不利公而利民,究之终不利民。监利情形,兼用包收为善,专用投柜为苦。”由于自封投柜需要粮户往返奔波,耽搁农时,且等候耽搁期间,食宿诸费用也不少,而柜书浮收依然存在,倒不如包收更为省时便捷。
(二)收头
明初,两湖田赋的征收解运主要由粮长及里长承担,但在以后各地又衍生出一些新的名目。如湖北蕲水县在弘治及正德年间,征收赋税已经由里长变为收头,收头俨然成为当地民间与国家之间的赋税中介人。他们先通过贿赂取得收税资格,然后从征税中渔利。其作弊手法甚多,危害甚深,为当地士民所痛恨。嘉靖《蕲水县志》中对“收头之弊”有翔实生动的描述:
蕲之弊,收头为甚。狡伪亡赖者干佥此役,其先不惜称贷贿嘱官吏以图肆志。官吏既德私遗,遂相与为市,峻罚严刑,箝制人口,利兑倍加,莫敢控告,盖可岁月完输也。彼且肥马轻裘,伐狐挚兔,嫁女赘郎,宿娼买妾,养汞烧铅,歌呼赌博。凡可靡费财用者罔不视若泥沙以明得意。所以自备之术,不过埋没文移,不行查究。埋没不免则呈告之,呈告不免则奏勘之。惟以小民拖欠为辞而已。万一岁月既久,由票遗亡,是小民果逋负也。又有一术焉,蕲多水冲沙压及硗瘠荒芜田地,求以赔费馈人而不可脱者,则欣然受之,假造契书,增添亩价,预为告陷善良之计。有司者方以公赋为重,弗察民隐,狱禁考掠,勒成和买,买田未几而先已卖田矣!以已之膏腴易人之瘠弱,剜肉医疮,卖丝粜谷,救急目前,虽为子孙他日之忧,如未暇计不移时而减亩掯价之讼又见告矣!于此不足焉,又将曰某家吾之寄头也,某家吾之债负也。又不足焉则宗族、亲戚以次而及矣!吾见其有累而死者若干人矣,彼固幸生焉,吁收头之肉其足食乎?
蕲水县之收头其实是粮长的变种,但充此任者已非税粮大户,而是一些“狡伪无赖”之徒,他们上下侵渔,包揽钱粮,公私俱困,此即两湖征收赋税弊端之一例。而据清康熙《邵阳县志》记载:“里分四十有二,每一里分十甲,每一甲值年。其在县守柜者为收头,其在乡督九甲输粮者为催趱,周而复始。”这里收头主要是在县城守柜收税粮者,与柜书有些类似之处。
(三)揽头
广济县,“有州大户被揽头包纳亏损,揽头逃去,大户陷狱。六年,公至狱中,大户称冤。公见其气弱难言,命狱卒以水涤瘢,饮食数日。覆之,得其情曰事过□年,揽头必以为安,不避矣。密之得其人,大户得以免死”。这里的揽头应该是包揽钱粮赋役征收的人员,并且主要负责的对象是纳粮大户。由于揽头逃脱,导致大户受难。
再如天门县,“此中最患包揽,总缘南运破家,民不乐就,故奸民得而乘之,认收认解,帮贴肥己,银米花消卒之。起运则揽头匿而正户并逃,即正户出而重输安措,延挨嚣竞,几成难问”。在此包揽钱粮活动中,也出现揽头逃逸而导致民户受累的情形。由此可见,揽头是包揽活动中产生的角色。
(四)知根
在湖北监利县,至少在清光绪年间,实行的是“知根催粮”。“知根”之名称,暂时不知所由,只知其与丈量有关,之所以取名“知根”,应该是形容他们对于本地丁钱粮诸情形知根知底、了如指掌吧。现仅据清光绪年间任监利知县的罗迪楚在其政书《停琴馀牍》中所载,当时湖北监利废保正不用,实行“知根催粮”:
一曰知根催粮。名目未定,清丈后利权全归知根。保正废而不用,谕无人充。知根隐瞒税契,包揽钱粮,世袭其利,亦遂任催不觉署无档案,不知始自何年,新陈开征。每知根发谕帖一通,由单一纸,饬之督催,签拿抗户。首署知根,令同拿比。拖疲舞弊者责以裁劵,名曰揭征,盖犹保正也。知根父死子承,兄终弟及,往往争充成讼。强者舞弊自肥,嬴弱者租人朋顶,侵渔隐匿,征收之坏,是为大端。拿到抗户究之,无不中含此弊。外如粮田控案,当堂讯出,诸病不可枚计。有利争趋,无利争卸,官不能骤绳以法,书差得乘其弊挟之而官不见。知根如此,其得利也无名,未经明定,又不敢控以求伸,责之不顺,不责无着,上下含糊,良莠苦乐不均,不善二也。
以上可知,知根催粮存在非常多的弊端和问题,包括隐瞒税契、包揽钱粮、世袭其利等。但在人治的传统社会中,知县罗迪楚的办法也只能是用对待士绅的办法来对待知根,即“用绅用士之法用知根,理法兼施……又明定功过”。详情如下:
二拟知根催粮,申明定章。钱粮征章,省县不一。里胥书差,大抵各用所宜。保正催粮正办也,而监利之保正不预此事已三十年。缘梦泽水乡,冲淤变迁不定。自清丈弃里归院后,并都图里甲无之。向时保正俱废,其闻有保正,或地方私团、私保、私族所置,土豪借供驱遣,多不由官,偶由号差禀充,百不存一。因无沾润,所以不管催征。前任示谕,总不遵举。辟如井田之废,乡官名目碍难再复。其催粮责任,势不能不移于明备有利之知根。可见风俗相沿,前人亦非无理。不用知根,遍地花户,无头脑矣。且知根向由丈长改名,以之催粮,提纲挈领,有数益焉:一管块不大,五里十里,行动不劳;二丈亩世传亲见,人不敢欺;三田亩买卖,必由知根过割,可无飞洒诡寄,而所以杜知根之隐匿包揽把持,即在其中。惟品流不一,颇因无案为难。必须通禀立章,易其绅衿,汰其老弱,明定出息稍优,择妥人承充,以示责成。而其督催正章,仍以催令花户上柜自完为正义。
以上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知根”是由“丈长”改名而来。由于监利处于湖区,田地较为容易崩塌或淤积,故丈量就成为摸清土地实情,随时跟踪土地变化和交易的重要手段。可以想见,从事丈量的“丈长”应该是非常熟悉花户及其田地坐落的人群。因此,由“知根”来催征并包揽监利的钱粮也就成为必然。
四、里催、甲催及其他催征人员
明清时期,赋税征收以造册、催征、收缴为三个主要环节,其中又以催征最为重要。与前述册书的职能从管册、造册发展到催征赋役不同,里催、甲催这一类里甲催征职役从设置之初,其职责主要就是负责钱粮催征。在两湖地区,里催的设置也比较普遍。
里催之设,大致始于明永乐末年。这一时期,明代赋役征收开始出现大量的逋负等问题。出现逋负的原因,在于国都北迁以及官、民田科则轻重不一。因两湖地区距北京遥远,相比运往南京,其运输成本成倍增加,而官田科则往往数倍于民田,致使民众不堪重负,故逋欠不绝如缕。为了追缴逋负并解决田赋不能足额征收的问题,里催这一职役便应运而生,并在接下来的整个明清时期的赋税征收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一如之前所述的册书和里书。
里催最初的职责主要就是协助粮长和里长完成一里钱粮的征收。明初,朱元璋建立的粮里制度,把田赋的征、收、解、运等权力都交于粮长、里长。但随着逋负问题的日益严重,单纯依靠粮长、里长已难以完成赋税的征收工作,而里催的设立就是作为粮长和里长的辅助。这一时期的里催还并不是里甲职役,而是由粮长或里长雇人充任。关于这一点,袁一相在《设立里催议》中有详细的说明:
所谓里催者,乃粮长所雇请代催之人,而非报充之殷户,亦非奉差之衙役也。……是以,公雇一人以任催粮之事,既代催收,复代比责,众享其逸而独任其劳,于是各甲之人给以饭食,资其脚力。而任里催者,于催粮应比之外,亦叨余资以自润,此情理所宜然也。
可见,最初里催的性质只能算是雇役,并非里甲正役,亦非官派之差。在粮里制度崩坏以后,朝廷有禁革粮长的政策。至清初,里甲制度的变异,使得里甲完全变成了赋税征收的单位。按钱粮编排里甲,使得里甲不再是地理单位。这样一来,里甲人户的土地占有过于分散,之前的鱼鳞册以及黄册难以覆盖里甲人户的田粮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里甲催征机制反而显得愈发重要。现有研究表明,顺庄法以及滚单法的实施效果并不能保证州县政府实现与纳粮人户的直接对接,这就使得里甲催征机制依然重要。如此一来,由里甲人户充任的里催职役便一直发挥着作用。
与里书一样,里催也主要是由里甲应役人员(排年、见年)承担。按照这一制度最初的设计,里催是由里甲人户自愿报充。清康熙初年,在浙江海宁县,里催“听其自愿认充,是里长之外又有一里催”。两湖地区的情形,虽未见相关记载,亦应如此。又据清代汪辉祖初任湖南宁远县时,“知三十六里各有专役催粮”,可见该县每里皆有催督税收之职役者。
至于里催的任职年限,起初雇充的情况下,应该是长期充任的。大户报充以及衙役包充,也是长期的职役。但在一些州县,因无人愿意自愿报充而强制报充的情况下,便与里长之类的职役一样变成一年一换了。如此看来,里催的充任年限,不同州县的情况不同。
此外,在一些州县,虽无里催名目,但也有与里催相同的催役存在。如汉川县:
按汉邑每里旧设有十甲,甲各有什役,即别邑所云排年是也。什役催各纳户应完钱粮,亲封投柜,而每里各有当年一人,以督什役。自兵燹后,户口流亡,向来什役大半消乏,于是每里佥纳户粮多者为什役,每月限比,照数交官入库起解,此亦变通旧制而得其平者也。或大兵经临,其夫草照粮均派,西征之役,负数斗米,冒寒暑,走丛菁岩石间千余里,小民皮骨殆尽,呜呼艰哉!至已收之高,穷民实受什役之剥削,然法立弊生,亦有无可如何者矣,若楚屯田督催各役,谓之把头,其法亦与民粮同,但旧征青银,今俱足色。至汉川县民粮谓之“红粮”,催役或云“里长”、亦云“什役”,楚屯芦州谓之“芦课”,潞藩湖稞谓之“渔粮”。相传,楚藩望青占田,潞藩望白占田,其催役俱谓之区头。
这一材料中所提到的“什役”“把头”“区头”,其实际负有催征钱粮之责,与里催并无二致。在湖南浏阳县则专门设有“催差”之职:“各都设有催差,领串往乡催收,交各柜汇齐。”唐步瀛编:《长沙府浏阳县奉饬查询各项事宜清册》,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抄本,不分卷。此后,鉴于里催催比一里欠户的困难,又设置甲催,将催比欠户的范围缩小到甲。在湖南省,“不肖州县巧设都总、里催、甲催、区长、团正等名目,□称易于征收,其实便于苛派。”
与册书掌管册籍而有特权,劣衿豪绅纷纷买充不同,里催这一职役往往还要代里甲欠户到州县衙门应比,同时在催征任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还要对欠额进行包赔。如此一来,充任里催者往往还要遭受破家之苦。于是,里催的充任,便由“自愿报充”而发展到“强制报充”,甲催亦然。长沙知县王克庄在《革除甲催示》一文,对甲催职役之苦作了详细说明:
近年以来,凡征收钱粮,惟甲催是问……一则有举报之弊。查实征规则,甲内十区各户,除绅衿上役不在应役之列外,凡有三石六斗以上户粮者,即应报充一年之甲催。令甲内十区各户钱粮按数催完,至年终即将第二区花户应该轮役姓名挨报作下年之甲催。其报也公,则奸民有不愿充应者,告诉纠缠不已;其报也不公,则有挟仇愤、受贿嘱、漏富差贫等弊,及报名已定,二则有着役之弊。票唤承认,差役要钱;央人躭(担)保,保结有费。拘牵伺候,强半在城。三则有提比骚扰之弊。各户钱粮既经一身承催,如完不敷数,即行差拿。差役不问欠户而甲催独受追呼。签票叠至,来去络绎。酒食使费一年供给,鸡犬为之不安,妻子甘为奴隶。四则有拖累血比之弊。区内零户岂尽淳良,散处四境,则有奔走唇舌之劳瘁,顽抗不完则有按限代比之敲扑。刁顽赤贫,经年拖累,年复一年,糜血肉而废生业。倾家了命,卖男鬻女,尚可言哉?
由上可知,甲催也从雇役而发展为由里甲应役人户轮充的里甲职役。里催的设置,一方面能够保证州县赋税的足额征收,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里甲民户顺利上交钱粮。然而,一旦里催不得其人,或报名充当,或衙役包揽,则其流弊有不可言者。尤其是在一些绅衿大户买充里催、甲催职役以后,往往借机勒索敛财。
(湖北)其为害民间最甚者有二:一曰催役;一曰柜书。催役者,皆以钱买成窝缺,开征之时,揭票下乡,向粮户催收酒食供给外,每票勒索钱数百文,甚者数千文,稍不遂意,则以抗粮报官。乡民畏惧,不得不饱其欲壑,求免拖累。获利既丰,其势愈横。
乾隆《衡阳县志》记载:“康熙年间,(衡阳县)虽革里排,行滚单法,而点甲催,点单头,凡散户之正饷杂派无不问之。一人有力者承之,或因以获利,至乡曲愚民,夙不谙粮役之务,一旦报举,不胜扑责之苦,举债斥产以偿之,而畴昔之生计立倾矣。”可知在滚单催征法施行以后,甲催这一职役的佥点变得十分重要,但这也给应役甲催的民户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如能胜任这一职役,也就是熟悉赋税征收的项目、税则、科则的殷实之家,往往能在应役过程中获得额外利益,但对于不能胜任的普通乡民而言,这一职役往往会使其因衙门胥吏的需索以及赔补逋欠而至倾家荡产,不得不外逃以避役。
里甲催征之外,两湖地区也存在过保甲催征赋役的情况。如在湖南,“衡阳、清泉二县……保甲一项,专管催征钱粮,而查团之事,置之不理。匪徒充斥,毫无稽察,实为两县之大弊政”。在益阳县,“各里钱粮,着各里团总保甲催完,立限扫数,不得抗延,违者禀究”。
五、小结
由于基层赋役征收诸环节涉及的人色繁多,本文择其要者概述如上,难免挂一漏万,更为系统、详细的考察留待今后作进一步的史料爬梳和缜密考订。就目前两湖地区的部分史料而言,可略作如下概括:
(一)县以下基层赋役征收人员的组织结构一般有州县、乡里两个层级:县里主要有户书、粮书,以及实行自封投柜之后产生的(总)柜书等;乡里则包括里书、册书等。由于时间的推移,在清代田赋定额化之后,随着里甲制度向保甲制度的嬗变,里甲逐渐演变为征税单位,乡里赋役职役也就逐渐被官府胥吏制度所替代。特别是在包揽钱粮现象蔓延之际,县、乡两级赋役征收体系出现了混同合流之势,也就是吏与役的趋同。就其人数而言,据胡林翼所言,“一县之中,册书里差多至千余人”。清末监利县,“每柜向有游差白役不给口食之百数十人,拼年累月,充当此任。……一县之中,六柜千人”。据此可知,每县赋役征收人员接近1000人左右,可见该群体人数之庞大。
(二)赋役征收人员出现职业化、制度化与世袭化的趋势。由于赋役征收涉及对于田地丈量、户籍统计以及赋役册籍的编撰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而且由于官员的流动性较强,而且明中后期至清代,以鱼鳞图册与赋役黄册为代表的“官册”逐渐脱离实际,而以“实征册”为代表的“私册”开始出现,于是掌握这些“私册”的粮书、册书们就逐步以父子、师徒等关系传承下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进而形成世袭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后来赋役包揽化的盛行,书差们开始分区分片(或者按照乡里区划)包揽钱粮,此时承揽者的身份也开始复杂化,既有原来的户书、粮书、册书等,也有胥吏、士绅等,且大部分开始城居化,只是在征收之际税粮期间才下乡征收。
(三)基层赋役征收人员由于掌控着实征册,并长期盘踞于赋税征收的诸多环节,为他们包揽钱粮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一方面,从专业化角度而言,册书包揽钱粮能减轻百姓奔波之苦和缩减等候之时,并且避免单个农民直接面对官府的威权。同时,在田赋定额化的情形下,包揽钱粮也有利于减轻地方官员的足额缴纳赋役的压力。另一方面,从农户负担而言,无论是赋役征收人员的层层盘剥,还是包揽与垫付过程中的侵吞,都会在无形中增加农户负担,由此产生国家正税不高而百姓负担不轻的局面,其问题的症结就产生在征收的过程之中。而征收过程中的诸多吏役人员的素质、品行、管理等直接与百姓的赋役痛苦指数息息相关,故对于该群体的研究需要学术界给予足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