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学术界经常且大量地使用“多民族国家”概念,但关于多民族国家的研究从总体上看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而非规范性的研究。只有在确定多民族国家的类型特征进而构建起恰当的研究范式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对其形成全面、完整的认知,并持续地提供有效的知识供给。多民族国家具有多个民族和复杂的民族构成,国家体制因此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与民族构成单一国家有根本性的区别,所以被专门界定和研究进而成为国家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特定国家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它的出现或形成缘于人类的聚族现象与社会的国家现象之间的纠缠,是这两种现象互动的结果。多民族国家依国家的民族构成而划定,因而并不与按照国家形态演进而划分的王朝国家、民族国家类型相抵触。今天在全球处于主导地位的民族国家及被它所取代的王朝国家,都会由于国家的民族构成而被划定为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又可根据国家形态的演进及多民族与国家的结构性关系而划分为历时态类型和共时态类型。不论哪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皆面临“多”与“一”这个根本性问题。该问题不仅对多民族国家的国家体制、治理方式及其演变具有根本性影响,也将对其进行的应对凸显为国家自身维持和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
【关键词】:多民族国家;国家类型;国家形态;民族国家;王朝国家;国家体制;国家伦理
一、引言
国家是政治学研究的永恒主题。确定国家的类型是国家研究的重大议题。当代中国对于国家类型的研究,长期以来侧重于从国家阶级属性的角度来划分国家的类型。这样的研究是必要的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进而构建起相应的知识体系尤其是意识形态理论。但要对复杂多样且不断演变的国家现象进行全面的把握,还必须对人类历史上的国家类型进行更加细致的考察。于是,关注人类的国家形态演进,并据此来划分国家类型的议题随之凸显。由于欧洲在近代以来的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其民族国家形态的建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对国家形态演进的研究就形成了以民族国家的研究为契机、以欧洲国家形态的演进为主线的局面。
诚然,这样的研究是富有成果的。问题在于,以欧洲的国家形态演进为主线的国家类型研究并没有关注多民族国家,更没有将多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国家类型来加以研究。可是,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了民族国家体制从而促进了民族国家的普遍化以后,苏联、中国这样的存在着多个民族并且多个民族的存在又为国家体制打上了深深印迹的国家受到了重视。这样一些深受民族国家体制的影响或采取民族国家体制的国家,国内的民族结构和族际关系十分复杂,并且这一特性在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更加突出。复杂且刚性化的民族关系不仅对国家体制造成了刻画性的影响,而且促使国家采取了专门的治理方式,从而使其国家体制越来越具有特定类型的意义,凸显了从国家的民族构成来观察国家现象的必要性。而西方国家多族化问题突出以后,多样性的族群对国家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这又进一步强化了从民族或族群角度研究国家现象的必要性。
从现有文献来看,使用“多民族国家”概念最多的当数中国。中国学术界经常且大量地使用“多民族国家”概念,以此来描述和界定自己国家的类型,也将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描述为多民族国家,学术领域和政策领域中所形成的话语及其构建的多民族国家叙事,反过来又对多民族国家现象产生了进一步的强化甚至是塑造性的作用。然而,这样的研究从总体上看是基于经验而进行的描述,具有突出的经验属性和特征,而对多民族国家进行的规范性研究则付之阙如,因而未能将多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国家类型而凸显和巩固,更未形成多民族国家研究的范式。在此背景下,通过对多民族国家的本质和特征的揭示而将其确立为一种国家类型,进而建立多民族国家的研究范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成为推进多民族国家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一步。
二、我们真的了解多民族国家吗?
中国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建立了国家这种政治治理形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但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国家的认知和叙事,基本上是一种基于特定历史文化的“家—国—天下”范式。秦统一并建立中央集权的朝廷以及由此来实现统治以后,中国便进入了王朝国家时代。此时,所谓国家,其实就是一个个王朝。先秦及此后漫长的王朝国家时代,有关国家的思考和探索从未间断过,但基本不涉及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更遑论多民族国家。然而,鸦片战争失败后,中国自主性的国家形态演变进程完全被改变了。在西方列强通过民族国家的构建促进了现代社会、现代经济的发展从而增强国力进而直抵古老王朝家门口的情势下,中国人在探索救亡图存道路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观察到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而构建民族国家从而根本性地改变了国家命运的事实后,梁启超将nation-state中的nation翻译为“民族”而引入国内[1],中国开始了对民族国家的关注和讨论,并形成了中国自己的民族国家议题。在民族国家的国家体制不断被提及,以及“中华民族”观念逐渐传播的情况下,国内的汉满蒙回藏等民族群体的民族意识逐渐觉醒。于是,从民族的角度来观察和思考国家问题的思路逐渐成型。吴文藻就提出:“民族与国家结合,曰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有单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之分......一民族可以建一国家,却非一民族必建一国家,诚以数个民族自由联合而结成大一统之多民族国家。”[2]
在中国的民族国家议题转变为实际的构建进程并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中国近代的民族构建也持续地推进,形成了一个中华民族的构建与国内各民族的构建相互交织的进程[3],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民族关系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样的现实将多民族国家的观察和思考引向了深入并更加实际的阶段。1939年“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大讨论标志着中华民族由自在变为自觉,毛泽东作出了“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4]的重要判断。1946年底南京制宪国民大会上少数民族代表“主动接受并开始习惯以‘少数民族’自称”,并“积极争取自身的民族权力”[5],《中华民国宪法》则以第五条“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承认了国内多个民族的地位,从而在事实上确定了国家的多民族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的多民族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宪制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和“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等规定,明确并丰富了国家的多民族性质。当代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以第三条明确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对当代中国的多民族国家性质作出了明确的宪法宣示。此后,学术和政策文献中便大量使用“多民族国家”概念,并以此对相关的理论和政策进行论证。
新中国的政权逐步建立起来以后,国家整合问题日渐凸显并摆到了国家决策者的议事日程中,以少数民族为中心的民族关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疏通民族关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等紧迫任务促成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进而形成了以少数民族为主要对象的民族研究[6],以及以维护少数民族权益为主体内容的民族政策理论研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的民族理论中没有关于中华民族的论述,甚至没有中华民族的概念)。在少数民族受到重视和不断强调的背景下,“多民族国家”作为描述性概念使用的必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凸显。与此相适应,对历史上国家的描述和分析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成为了基本的概念。
总而言之,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给予多民族国家问题执着和持续的关注,不仅坚持用“多民族国家”概念来描述自己在现代国家构建中建立起来的新国家形态,也以此来描述历史上的国家形态,因此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解释方式和相应的话语、理论,以及一套独特的国家叙事方式。这样一套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的理论和叙事,又反过来对当代中国的国家体制形成了丰富其多民族属性的塑造。这样的理论、叙事和塑造作用的形成和发展,正是今天多民族国家研究受到重视的一个重要缘由。
中国近代以来关于多民族国家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已有研究基本上是根据国家的民族数量来界定多民族国家并进行类型分析,对于一个国家内的多个民族对国家体制的影响、刻画作用,以及国家体制因此而具有的多民族特征等问题则关注不够,从总体上看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属于经验研究的范畴,而非规范性的研究,因而未能将多民族国家确立为一种独特的国家类型。正是由于如此,很多学者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将多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对立起来,强调当代中国的多民族性质,而否定当代中国国家体制的民族国家属性,导致中国自身的国家叙事无法与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通行的叙事方式相通约。在认知或研究尚处于描述和经验层面时,对多民族国家的了解就不够深入,或者说就不能算真正了解多民族国家。
要揭示多民族国家的本质,进而将其界定为一种专门的国家类型,必须从国家的本质以及多民族与国家结合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论证。今天所说的国家,不论是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其核心皆是国家,而且这样的国家指的是政治国家(state)而非地理空间意义上的国家(country)。这样的国家本质上是一套以暴力为支撑的公共权力及其对特定地域进行统治或管理的体制机制。不论是“王朝国家”“民族国家”,抑或“多民族国家”,都只是从特定角度对这样的体制机制进行描述和分析的一种范式。从这个意义上看,只有当“王朝”“民族”或“多民族”这些因素与国家体制结合并对其产生了刻画性影响或塑造作用,从而使国家打上了“王朝”“民族”或“多民族”的烙印并具有相应的属性和特点的时候,才能将相应的国家确定为王朝国家、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使其具有类型学的意义。
由此来看,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出来的两种国家类型。民族国家是取代王朝国家的一种国家类型[7],多民族国家则是根据国家存在多个民族的事实而确定的国家类型。既然如此,王朝国家如果生活着多个民族就可以界定为“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如果具有多民族的特征也可以界定为“多民族国家”。对于中国来说,如果不能认识到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构建就是构建民族国家,以及中华现代国家就是民族国家的事实,就无法对近代以来的国家体制以及当代中国的国家体制形成准确的认知,也无法将中国的国家体制纳入到世界近代以来的大格局和知识体系中进行述说和叙事。
抓住国家这个根本并紧扣国家是一套配置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体制机制的本质内涵,才能对国家问题进行有效的述说和论证。在国家研究中不断提及的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其核心皆是“国家”,而“民族”“多民族”不过是刻画、塑造国家特征,或为国家体制机制打上烙印的因素。因此,一个国家存在着多个民族且多民族的存在为国家打上了深刻的印迹,多民族因素对国家体制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这样的国家才可界定为“多民族国家”。这样界定或划分出来的多民族国家,才具有类型学的价值,进而形成相应的研究范式。
三、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及演变
作为一种特定国家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它的出现或形成缘于人类的聚族现象与社会的国家现象之间的纠缠,是这两种现象互动的结果。
首先,人是类存在物,因而要以群居的方式生存。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文化反过来又将单个的人联结成了群体,从而形成了人类的聚族现象。在这样的聚族现象中扮演关键角色的因素,是人们享有的共同的文化。享有同种文化的人或由共享的文化联结起来的人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称为“××人”。在“民族”概念随着民族国家的构建而广泛使用和普遍化以后,这样的人群也就被称为了“民族”。
其次,聚众成族的人们又必须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延续。社会这样一种很多人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特定样式也成为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方式,人也因此而成为了社会人。由众多人组成的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秩序为前提,社会于是便形成或建立了公共权力并以此来建立和维持秩序。当社会在分工的基础上由于财产、阶级关系的形成而导致矛盾的复杂化和尖锐化以后,通过暴力强制来维持公共权力就成为了必然。于是,建立以暴力为支撑的公共权力并按地域来进行管理的政治形式出现了,这便是国家。这样的政治形式又将所管辖或统治范围内的人口整合为政治共同体,从而形成了国家共同体。
再次,经由社会这个中介或中间环节,作为人群共同体的民族与作为政治形式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结合了起来。可是,民族与国家各自生成和演变的逻辑完全不同。民族以利益为行为的基本导向,地理空间上相邻的不同民族之间则相互交往,并“在竞争中发展、兴盛和消失......竞争的胜利者,走向了发展和强盛、文明;竞争的失败者,走向了没落直至消失”[8]。而国家的核心或本质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公共权力,国家在对国内居民进行统治或管理的同时,也蕴涵着向外扩张的冲动,并导致了国家之间的竞争,进而出现了一个国家将自己的统治覆盖于其他国家之上从而构建起更大的国家政治体系的现象,这样就形成了帝国。
最后,作为人群共同体的民族与作为政治形式的国家各自的行为逻辑及其相互间的纠缠导致了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既有一个民族建立和运行的国家,又有多个民族的成员在民族意识尤其是分界意识不明显的情况下共同建立的国家,还有一个民族建立国家后其他民族主动融入其中,或者一个民族将国家的统治范围覆盖到其他民族之上。如此一来,一个国家内生活着多个民族,或多个民族共处于一个国家之中就成为必然和普遍的现象。只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并没有从民族的角度来界定和述说国家,更没有形成“多民族国家”的概念。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民族这种人群共同体被凸显出来,尤其是成为刻画或塑造国家体制特征的根本性因素,与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形成直接相关。民族国家这种具有突出的民族属性的国家体制类型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在实现民族与国家的有机结合的同时,也开了以民族因素划分国家类型的先河,进而促成了从民族角度来分析或研究国家的路径或思考方式的形成。
民族国家首先出现于欧洲,是欧洲社会历史进程的必然产物,随后逐步遍及全球,并对整个世界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欧洲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进入了众多民族群体各自建立自己王朝的时代。林立的王朝又处于罗马教皇的统治之下,总体上呈现为基督教普世世界国家。东罗马帝国灭亡后,在王朝这种国家形态进一步发展并遍及整个欧洲的同时,一些王朝逐渐走向了专制并成为绝对主义国家。随着王权进一步加强并取得对于教权的优势和独立性,王朝对所辖人口的整合功能也持续加强,不仅使社会个体与国王的权利义务关系日渐明确并强化,从而塑造了社会人口的臣民身份,而且将不断臣民化的人口个体整合为整体,成为了马克思所说的“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9]。
在王朝国家的人口日益整合为民族的同时,个体的权利意识也逐步觉醒和加强,进而形成了通过民族整体来争取自身权益的意识,并掀起了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或运动。如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运动,“它的根本动机是剥夺国王高于法律的特权,将国王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议会许可的范围之内,其最终结果必将是国家主权从国王手中转移到议会手中。”[10]在此基础上于1688年发生的“光荣革命”,则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两个宪制性文件“决定性地限制了王权,使得一些全国性的制度,特别是议会制度,成为保护财产权和分配政治权威的主要场所”[11],彻底改变了国家主权的“王有”性质,确立了“王在法下”“王在议会”的传统。“这次革命标志着英国,极而言之,甚至整个不列颠群岛宪法和政治史的决定性转折点”[12],民族的地位也因此而得到历史性的凸显。“英国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再属于君主个人,而是属于整个民族。这样,真正意义上的英国民族国家终于确立了起来。”[13]一个世纪以后的法国大革命,则在《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明确宣示: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国民[14],进而又通过宪法规定: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与不受时效约束的,它属于国民。“国民是一切权力的惟一的来源,它通过代表行使权力。”[15]“在当时,‘民族’即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16]。这就把“主权在民”的原则实现为民族拥有国家主权,进而实现了民族国家的体制化、法制化、宪政化。在这样的条件下,民族这种特定的人群共同体得到凸显,“民族”概念也被广泛使用进而又被推广使用,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并传播。于是,从民族角度来观察、思考、描述和分析国家的思维逐步形成。
在民族国家这样一种将民族与国家体制有机结合的国家形态不断拓展和普遍化的过程中,多民族国家的问题也被激发出来了。民族国家在形式上是民族与国家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形态,但不论是民族(nation)还是国家(state),都在长期的构建过程中形成并蕴涵了丰富的机制。正是这些机制所创造或提供的条件,促进了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的生成和发展,从而显现出民族国家作为国家体制所具有的优势,尤其是相对于王朝国家的优势。欧洲各国通过民族国家体制构建了现代文明并有效地增强国力以后,这样的国家体制便形成了广泛的示范效应,为更多的国家所采纳,从而促成了民族国家的扩张。
欧洲以外地区的国家并不具有欧洲那样的人口或社会条件,因而也不可能像欧洲那样为了构建自己的民族国家而将国内居民整合为统一的民族(nation),以此来支撑自己的民族国家构建。中国也是在此背景下构建起作为现代民族的中华民族的。但是,历史上形成并长期存在的各个民族在凝聚为能够支撑现代国家的民族(nation)即国族的同时,它们之间的界限并没有因此消失。不仅如此,在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唤醒和动员作用下,它们也进行了自我构建。其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影响不可低估。民族国家内各个越来越实体化的民族有了自己的称谓并逐渐争取到集体权利以后,反过来为民族国家体制打上了深深的印迹,从而促成了现代国家体制中多民族属性的凸显。
俄国的十月革命爆发前,“列宁、斯大林为了发动沙皇统治下的各少数族群参加反对沙皇的斗争,宣布他们都是‘民族’并应当享有‘民族自决权’”。革命胜利后,“各地以‘民族’为单元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和‘自治政府’就如雨后春笋那样遍地出现。新生的布尔什维克中央政府……只能与它们妥协,在政权建构上给予各‘民族’很大的权力。”[17]十月革命后发表的《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就提出了“俄罗斯各族人民的自由自决乃至分立并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的原则。[18]于是,俄国便创建了“一种多民族成分的民族国家的国际联盟”[19]。中国则在民族国家构建完成时,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认了国家的多民族性质。如此等等,促成了多民族国家的分析框架、话语和叙事的形成。
不过,具有多民族属性或特征的国家体制受到重视,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也值得注意,这就是西方国家20世纪末以来日渐凸显的“多族化”现象[20]。这样的现象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了民族或族群因素对民族国家或现代国家体制的进一步塑造,从而使现代国家体制对族性身份群体集体权利的响应问题更加突出。虽然美国、加拿大等国没有承认国内族性身份群体的民族地位,而是将其界定为族群,但其国家体制也对族群的诉求作出了明确的回应。而且,这样的变化还体现出了趋势性的特征,并对国家体制的运行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影响。这就进一步凸显了国家的多民族属性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多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国家类型进行分析的必要性日渐突出。只有将多民族国家类型化,将其界定为与单一民族国家相对的一种国家类型,才能对今天的国家类型进行全面的描述和分析,同时也才可以对单一民族国家体制进行专门的描述和分析。只有在对多民族化的国家体制进行描述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具有多民族性质的国家体制的特征,以及其保持统一的条件和机制,国家治理面临的挑战以及治理方式等,进而对历史上具有多民族特征国家的演变进行回溯,才能够更加全面地把握各种国家现象,更加全面地揭示国家的本质。
四、多民族国家的类型及特点
严格地说,“多民族”对国家体制产生刻画或塑造作用,从而形成具有多民族特征的国家体制,是在民族国家时代才出现的,这才使多民族国家具有了类型学的意义。但从现实来看,以“多民族国家”概念来描述历史上生活着多个民族的国家的做法已经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了。尤其是在中国,秦汉以降的各个王朝皆被描述为“多民族国家”,清王朝灭亡后构建的现代国家以及当代中国的国家形态也以“多民族国家”来界定。这样的现状凸显了将历史上具有多个民族群体的国家纳入多民族国家范畴进行观察和研究的必要性。同时,将历史上的“多民族国家”纳入今天多民族国家认知的视野,也能够将历史上的“多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时代的多民族国家加以对比,从而使民族国家时代那些“多民族”真正对国家体制产生了塑造作用的多民族国家的特征更加清晰,有利于更加全面地把握多民族国家的本质、属性和特征。
站在今天这样一个以民族国家为主导性国家形态的时代来看,历史上的国家形态所指的主要是被民族国家所取代的王朝国家,所谓历史上的多民族国家,即王朝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
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的王朝国家,是国家最高权力由某个姓氏的个人及其家族占有并通过一个称为王朝或朝廷的机构来进行统治,以及由此形成的领地、人口等所组成的政治体系。国家主权体制形成后,王朝政权的本质特征就集中体现为君主拥有国家的主权,即主权在君,遵行“朕即国家”的权力原则,乃典型的“家天下”。“专制君权的本质是把国家视为王室的私产,民族服从于王室利益。”[21]在这样的国家权力配置下,国家权力的运行缺乏稳定的制度,未能形成或建立制式化的政府和完整的国家制度体系,国家权力运用充斥着主观性、随意性。
在这样的国家体制下,君主权力覆盖下的所有土地皆为君主所有,君主之外的所有人皆处于从属地位,为君主的臣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2]。社会人口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为臣民。由此便形成了王朝国家基本的国家伦理,即君主拥有或占有国家的最高权力,社会所有人口即大众只有在对君主尽义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君主的庇护从而享有权利,君主成为一切政治权利的渊薮。这也就形成了一种君主是权利本位,而社会大众则是义务本位的权利义务体系。
在这样的国家体制和国家伦理框架下的多民族国家,在王朝的统治范围拓展或周边民族臣服、依附于王朝的条件下形成。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不论王朝的政权掌握在主体民族成员的手中还是掌握在少数民族成员的手中,都只是表明王朝的统治范围内生活着多个民族。由于王朝或国家的最高权力为某个姓氏的个人或朝廷所攫取,本来是公共权力的国家权力变成了个人的私产,民族的成员皆为君主的臣民,民族的集体权利并不被承认,因而也无法对国家体制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多民族”这个因素并未对国家体制真正产生刻画性或塑造性的影响。诚然,有的朝代会对异质性的民族或其生活的地区采取特殊的统治措施,如中国历史上的羁縻制、土司制,甚至设置专门的机构和政策来应对具体问题,有的王朝的君主也会对少数民族抱持友好态度,唐太宗李世民就有“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23]的名言流传于后世,但这些都不过是具体的统治方式和行政措施,而非国家体制中尤其是国家权力配置中基于对民族集体权利的承认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与此相适应,社会中也未形成民族身份或族性身份,从而使得民族对国家体制的影响付之阙如。
由于王朝国家内各个民族的集体权利并未得到承认,国家体制中也未建立保障这种集体权利的制度安排,王朝国家也无法形成保障各个民族平等权利的制度和政策,因此,王朝国家内多民族之间相互竞争甚至征伐,并依据各自的族体规模和实力而形成统治与被统治、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民族间存在不平等成为了常态。
民族国家只是人类国家形态演进中的一个阶段,但它的出现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本质来看,民族国家是在王朝国家将国内居民逐渐整合成为“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的背景下,为解决日渐觉醒的民族与君主在国家主权争夺中的矛盾而形成的国家形态或国家体制。它与王朝国家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主权由国王所有变成了民族所有,从而把“主权在民”的原则变成了现实。
因此,民族国家在王朝国家将所有人口的社会身份塑造为臣民即实现人口的臣民化的基础上,又在民族国家体制的构建中将臣民身份的人口转化为国民,推行人口的国民化,从而将国民个体整合为民族整体。民族国家“主权在民”的原则最终落实到了国民身上。由此,民族国家确立了以一元性的国民权利来构建国家体制的基本逻辑,进而构建了一种完全不同于王朝国家的国家伦理,即国家维护和保障国民的权利,基于一元性的国民权利而构建体制机制,国民则通过对国家的认同而赋予国家以正当性。今天具有普遍意义的国民的国家认同为国家提供道义支持的原则,就源自民族国家所形成的国民通过认同而赋予国家正当性的逻辑。
最早建立民族国家体制的欧洲,所有人口皆成为了国民,国家人口构成的均质化程度高,全体国民组成一个民族,拥有并行使国家的主权。因此,民族与国家之间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以至于“国家”与“民族”这两个概念可以相互指代,联合国就是United Nations。在欧洲民族国家示范下形成的模仿型的民族国家,在对国内人口实行国民化改造的基础上推进国民整体化,同时也将国内的各种族类群体整合为一个整体性的民族(nation),从而建立了民族国家体制。但是,组成nation的各个民族群体的差异性仍然存在,并在民族主义的影响下构建成为了国内各民族。当这样的民族的影响力强大到新的国家体制必须承认其集体权利,并在国家体制中设立保障这种集体权利的制度安排的时候,这样的国家虽然国家形态属于民族国家的范畴,但由于多个民族拥有了由国家保障的完整的集体权利,从而在国家体制上打上了“多民族”的烙印,国家体制因此具有了多民族的特征,也就成为了多民族国家。
在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国家体制主权在民的本质,以及基于国民一元性权利而形成的国家伦理,为顽强体现出来的各个民族权利诉求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国内的各个民族也在国家体制上打上了“多民族”的印迹,于是,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便因此而成为现实。
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承认国内已经组成具有国家形式的民族即国族的各个民族的地位,并宣称国内的各个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以“多民族”来界定国家的属性,明确宣称自己的国家为多民族国家;在国家制度体系中作出具体的安排来保障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在确立社会人口基本的国民身份的基础上,也承认人口的民族身份或族性身份,从而在整个社会构建了一种双重性的社会身份体制,中国就是如此。
欧洲由于内生机制而促成了民族国家的形成,因此,民族国家人口的国民化程度较高,进而保持了高度的同质性。但是,北美、拉美的民族国家尤其是移民国家美国、加拿大,人口国民化的程度不高,人口的异质化程度较高并随着移民的增加和代际积累而更加复杂。在此背景下,认同政治、身份政治理论的传播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正确的影响的扩大,使得人口的族性身份得以迅速发展,由此形成的族性身份群体逐渐享有了某些集体权利,并对国家体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随着这种影响的持续增强,这些国家“民族熔炉”的形象就被击碎了,其国家体制也打上了“多民族”或“多族群”的印迹。目前,这样的现象也遍及欧洲,并形成了一种趋势性变化。在这样的形势下,将这些国家体制在“多族化”背景下打下“多民族”或“多族群”印迹的国家纳入到多民族国家的框架中来认知和讨论的必要性前所未有地提升,多民族国家的范围因此而扩大、类型因此而增多。
不论是苏联、中国这样的国内多个民族为国家体制打上深深烙印的多民族国家,还是美国、法国这样的国内多样性的族性身份群体对国家体制造成深刻影响的多民族国家,都是在民族国家体制的框架下形成的,民族国家的体制特征、国家伦理对多民族国家的类型和特征具有框定的意义。因此,这样的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都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各个民族、族性群体对国家认同的状况直接关乎国家的存续,国家认同降低或丧失后,国家的正当性随即流失。
在多民族国家研究的视野拓宽以后,多民族国家的观察和研究就涉及历史上的王朝国家时代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时代的多民族国家。在这样的视野下,对多民族国家的类型划分和特征概括就不能是一维的而应该是多维的,既要从历时态的角度来进行,也要从共时态的角度来进行。
从历时态的角度来看,多民族国家可划分为王朝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两种基本类型。王朝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是不同历史时代的产物,由于国家的权力配置方式和国家伦理根本不同,它们具有诸多差异,最为根本的是国内各个民族或族群的集体权利是否得到认可,各个民族或族群是否已经对国家体制或相关的政策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各个民族和族群是否受到尊重并建立起和谐的族际关系。
从共时态的角度来看,对多民族国家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今天的多民族国家,即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这样的多民族国家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本质性的多民族国家,一类是形式上的多民族国家。本质性的多民族国家,国内的各个民族拥有完整的集体权利,国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置保障各个民族的集体权利,多民族因素对国家体制的刻画或塑造作用十分突出。形式上的多民族国家,国内的各个民族或族群受到一种程度的重视,其集体权利得到了正视和一定程度的实现,多民族因素对国家体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五、多民族国家的“多”与“一”问题
不论何种形式的多民族国家,皆是多个民族或族群共处于一个国家框架下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体现多民族属性的“多”与体现国家统一性的“一”既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又存在着张力,由此便形成了多民族国家特有的“多”与“一”的关系问题。只要是多民族国家,就无法回避也无法排除这样的“多”与“一”问题,只是性质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在这样的关系结构中,“多”与“一”在演变中各有自己的特性和规律。从“多”的方面看,民族或族群这样的人群共同体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更加能动、活跃。首先,不论是民族还是族群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其成员对通过集体而争取更大的利益具有内在的冲动,在一定意义上说,民族或族群的成员就是基于自身利益才聚众成族的。其次,民族的精英分子不仅对民族或族群的整体利益有更高的自觉,而且自身也有更加强烈的通过民族或族群来争取自身利益的动机,所以总是以不同的方式积极促成民族或族群的发展,尤其是自我意识的增强和地位的提高。再次,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具有巨大的影响。民族主义作为一直活跃的意识形态,在唤醒民族意识或进行鼓动方面具有强大的功能,往往在民族或族群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各种反映民族或族群利益诉求的理论,如族际政治理论、认同政治理论、身份政治理论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正确,也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后,在国家间竞争日渐刚性化的条件下,相关国家往往将挑动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意识和民族矛盾作为削弱或遏制竞争对手的手段来加以利用。而从“一”的方面来看,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框架、国家体制和国家共同体则保持着相对的稳定,甚至体现出相当大的稳定性。
在此条件下,多民族国家内的多个民族日渐活跃并不断地演变,民族意识日渐觉醒并趋于旺盛,族体规模不断地扩大,内部的凝聚力不断地上升,自身的利益诉求持续走高,而作为统一政治框架或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则相对稳定。于是,多民族国家中的多个民族或族群之间的利益争夺在族际关系中形成的张力会转化为对国家统一性的压力,与各个民族或族群要求国家体制通过法律或政策给予本民族或族群更多的利益而对国家政权形成的压力同时存在。于是,多民族国家的“多”与“一”的关系可能会绷紧,本来就无法避免的问题会不断地被刷新、凸显甚至被推向极端。
这样的矛盾对多民族国家这个统一的国家框架或国家体制形成的冲击不可小觑。对于王朝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来说,当国家内部的多个民族或其中的某个、某些民族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权或朝廷的关系处于紧张甚至尖锐对立状态时,中央政权或朝廷往往采取征伐或怀柔的手段加以应对,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国家的解体或分裂。而对于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来说,情况就要复杂得多。由于特定的国家权力配置和国家伦理的作用,民族或族群合法地拥有完整的或部分的集体权利,它们不断走高的利益诉求及掀起的运动都会对民族国家体制造成严重的影响。亨廷顿在《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一书中关于国家认同下降对统一性的侵蚀的论断,尤其是对苏联解体的分析以及对美国、英国解体的担忧,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这样的情况表明,多民族国家的“多”与“一”问题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关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多民族国家的解体。因此,应对不可避免、不断刷新且某些时候还十分突出的“多”对“一”的压力甚至是挑战,就成为多民族国家维持自身存在或统一稳定的根本性问题。多民族国家必须通过国家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政策来慎重应对,从而也使应对这个问题成为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根本内容,进而形成了一个多民族国家治理的特定领域——民族问题的治理。
这样的应对或治理涉及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多个民族的诉求及其相互关系,一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存在或维护国家统一稳定而进行的应对。其中,民族及族群随着自身的发展、民族意识的旺盛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处于活跃和主动的态势,其形成并以不同方式表达的利益诉求呈现一种不断走高的态势,从而使国家体制承受的压力呈现不断升高的态势。而国家体制或国家政权方面则处于被动应对的态势,也就是说,多民族国家对于民族问题的治理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被动的应对,主要是通过法律或政策来回应民族或族群的利益诉求,进而在此过程中协调相关的各种关系。
多民族国家应对国内源自“多”的诉求和压力并协调国内的族际关系,在实践中集中地表现在对处于非主体地位的民族或族群权利的维护上。这样的实践自苏联多民族国家形成后便开始了,迄今已经有一个世纪。从实践来看,不同国家采取的应对之策受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而各有其具体的内容,但在长期的实践中也体现出一些倾向性的特征,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一种是着眼于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的诉求和权利,在国家层面设置专门的制度或采取专门的政策来回应它们的利益诉求,照顾或提升它们的利益或权利保障,以此来协调或缓解族际关系的紧张,纾解国家政权面临的来自族际关系的压力;另一种则着眼于维持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回应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的利益诉求,并基于此来维护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的权利,协调国内的族际关系。前者为取向于“多”的政策选择,后者则为取向于“一”的政策选择。前一种取向的应对之策形成得比较早,实施的时间也比较长;后一种取向的应对之策则来得比较晚,甚至是在总结前一种方案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
俄国十月革命尤其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后,不仅构建了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而且承认了国内众多历史文化群体的民族地位,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来保障它们的集体权利,进而构建了相应的政策体系。中国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时就确定了国家的多民族性质,并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都是典型的取向于“多”的政策选择。美国20世纪50年代掀起民权运动以后,国家层面采取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以及思想理论中的认同政策、身份政治理论等,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都是一种对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的利益给予的取向。
从实践的情况看,这样的应对之策的确解决了不同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存在的族际关系中的紧张或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国家整合的目标,有的国家取得的成就甚至是骄人的,如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样的政策选择产生的良好效果,政策受益者的欢欣鼓舞和赞颂,社会舆论的普遍支持,都给予了这样的应对之策以充分的正当性和鼓励,从而将这样的应对之策推上了道德的制高点。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种应对之策所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苏联的解体就与此有着直接的关联,美国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带来的问题也呈越来越多之势。美国的布热津斯基、亨廷顿等政界和学界精英对此表达了强烈的担忧,甚至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中国也出现了维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政策所取得的成效与投入的资源不成比例即政策边际效用递减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形成机制和实际影响各不相同,但都是取向于“多”的政策所造成的后果,而且蕴涵着的基本逻辑也是清晰的,即这样的政策取向或应对之策从根本上蕴涵着一种“投入—回报”的假设,期待通过特定受益对象的积极回报而达成政策目标。的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样的政策的回报都相当不错,但这样一种政策的长期实施又会推高受益者的期待,从而导致“狄德罗效应”[24]——这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揭示的人的行为的一般规律是吻合的。于是,随着此类政策的长期实施,政策的边际效用便呈现逐渐降低的趋势,旧有的问题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问题解决起来还更不容易。而且,这些问题最终都指向了那个代表国家的“一”,具体表现就是导致国家认同的降低,从而使“多”对“一”的挑战更具有刚性,进而致使国家面临的统一和稳定的风险逐步升高。
多民族国家治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都是根本性的,且具有长远的影响,需要在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更有远见的应对之策。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对此进行了冷静而理性的思考,在其人生的最后著作《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中进行了专门而深入的讨论,并将体现“多”的取向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视为“解构美国”的“解构主义运动”[25],进而思考了在国家认同受到严重侵蚀的条件下维持多民族国家统一的问题,最终提出了重振“美国国民身份”(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的应对之道。这实质上是一种通过构建同质性国民身份而夯实“一”的基础的解决方案。在中国,学术界也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先后提出了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民族政策的取向由“民族主义”转向“国家主义”以及建设国族意义的中华民族等对策建议,突出了以“一”的取向来解决问题的思路。近年来国家决策层作出的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进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问题治理的部署,也是一种从“一”的角度来应对挑战的选择。
这样的情形不仅进一步凸显了“多”与“一”的关系对于多民族国家的重要性,而且也表明,对于多民族国家必然面临的“多”与“一”问题,既要从“多”的角度着眼并采取恰当的政策,也要从“一”的角度着眼并采取相应的政策,仅从一个方面来考虑问题并制订政策、投入资源,就会出现始料未及的后果。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国家这个“一”才是根本,如果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受到损害,“多”也就失去了依存的基础。
六、结语
作为人群共同体的民族与作为政治形式的国家,由于社会这个中间环节而相互纠缠并以不同的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是人类历史发展中持续展现的普遍现象。在此背景下,一个国家内生活或存在多个民族,以及多个民族共存于一个国家并形成统一的国家政治共同体,就成为必然而广泛的现象。而在一个国家存在的多个民族对国家体制形成本质性的影响,为国家体制打上多民族印迹的现象出现并具有普遍性的条件下,将这样的国家体制界定为“多民族国家”并加以专门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多民族国家在今天被作为一种国家类型来观察和研究,就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这也表明,多民族国家就是国家存在多个民族并且为国家体制打上多民族烙印的一种国家类型。它与国家类型研究中具有高度共识的王朝国家、民族国家等类型的划分标准完全不同,并不形成对立关系。
“多民族”性质或类型的国家,由于在一个统一国家框架中存在多个民族并对国家体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各个民族演变的逻辑与国家体制演变的逻辑存在明显的差异,各个民族的演变所具有的能动性与国家体制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形成鲜明对照,因此,多民族国家体制中体现多民族性质的“多”与体现国家统一性的“一”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多民族国家特有的和不可避免的问题,并会对国家体制的演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使应对这样的问题成为多民族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
在多民族国家的研究中,对历史上和今天生活着或存在多个民族或族类群体的国家以“多民族国家”的概念来加以描述的意义不可否认,但对多民族国家的研究的核心关注点或焦点更应该集中于“多民族”这一事实或现象对国家体制的影响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包括“多民族”对国家体制的结构、演变产生影响的机制、方式和程度,多民族国家应对“多民族”形成的影响的制度安排、政策选择和治理方式,以及“多”与“一”之间互动的平衡点,等等。这些根本性的问题,不仅是多民族国家中多民族与国家体制相互关系中的根本问题,而且直接关乎多民族国家本身的统一、稳定和发展。
诚然,对多民族国家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很长的时间,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是要对多民族国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知识的积累和解释理论,就必须在揭示多民族国家本质和特征的基础上将其确定为一种基本的国家类型,进而对其进行规范性研究、机制性研究,既为经验研究提供基本的分析框架,也有利于将经验研究的成果纳入到既有的理论框架。多民族国家的研究在确定其类型特征进而构建起恰当的研究范式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形成全面、完整的认知,并持续地提供有效的知识供给。
【注释】
[1]日本学者松本真澄证实,“民族”一词是梁启超滞留日本期间,将英语“nation”译为日文汉字新词“民族”,于1898年时输入汉语中的。[日]松本真澄:《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鲁忠慧译,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2] 吴文藻:《民族与国家》,《留美学生季报》1927年第11卷第3期。
[3] 关于中国近代中华民族的构建与国内各个民族的构建的交织,可参阅笔者的《中国民族构建的二重结构》(《思想战线》2017年第1期)。
[4]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584页。
[5] 黄兴涛:《重塑中华: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55页。
[6] 费孝通指出:“中国的民族研究限于少数民族,势必不容易看到这些少数民族在中华民族整体中的地位。”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研究新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页。
[7] 关于这一点,可参阅笔者的《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4期)、《现代国家基础性的社会政治机制——基于国族的分析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8] 王钟翰:《中国民族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页。
[10] 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
[11] [美]理查德·拉克曼:《国家与权力》,郦菁、张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
[12] [英]哈里·狄金逊:《1688年“光荣革命”的革命性问题》,《世界历史》1988年第6期。
[13] 姜守明:《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宗教因素》,《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14] 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4、86页。
[15] 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4、86页。
[16] [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17] 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Ronald G. Suny)的〈历史的报复:民族主义、革命和苏联的崩溃〉》,《西北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
[18] 中国社会科学院苏联东欧研究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译:《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19] 郝时远:《苏联的构建与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再阐发》,载王建娥、陈建樾等:《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4—112页。
[20] 关于西方国家的多族化问题,可参阅笔者的《“亨廷顿之忧”发出了一个严重的警示》(《思想战线》2017年第5期)、《族际政治:中国该如何选择?》(《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2期)。
[21] 王联主编:《世界民族主义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22] 《诗经·小雅·北山之什·北山》。
[23] 《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八,唐纪十四,太宗贞观二十一年。
[24] 狄德罗效应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丹尼斯·狄德罗发现的。其基本的涵义是,一个人在没有得到某种东西时心理是很平稳的,而一旦得到了却又想要更多。此种现象不仅常见也十分普遍。这样一种“愈得愈不足效应”,被称为“狄德罗效应”。
[25] [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周平,云南大学博士生导师
来源:《江汉论坛》,202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