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培元:我的船山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01 次 更新时间:2022-05-11 11:23

蒙培元 (进入专栏)  

我对王夫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学的演变——从朱熹到王夫之、戴震》[1]和《理学范畴系统》[2]两书中。前一书将王夫之作为理学演变中的重要人物,集中论述其思想;后一书从各个范畴及其关系的角度作了论述。另外还发表过两篇论文,一篇是《论王夫之的真理观》[3],一篇是《王夫之哲学与朱熹理学》[4]。

在这些著作和文章中,我提出了我对王夫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的全面看法。其中有些重要看法,据我所知是别人未曾论及的。至于这些看法正确与否,有待于历史去检验。

首先,我讨论了王夫之思想与朱熹思想的关系问题。

我认为,一方面,王夫之思想是朱熹思想长期演变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朱熹思想的批判性总结与发展。朱熹之后,理学思潮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位思想家能脱离朱熹思想而建立其思想体系的。王夫之也不例外。学界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王夫之是直接继承张载的,代表气学路线,与朱熹的理学路线完全对立。我认为,王夫之和王阳明一样,他们的思想都是经过朱熹这个重要环节而发展出来的,因此与朱熹思想有一种内在的理论联系。还有人认为,王夫之是中国近代启蒙思想的代表,他的思想反映了近代市民社会的新的特点。我认为,王夫之思想尚不具有近代启蒙思想的特征,只能说具有某些近代思想的因素。这不仅因为,整个中国社会仍然停留在农业社会,而且因为,王夫之思想未能跳出整个理学的整体框架。他所讨论的问题,仍然是理学的问题,他所使用的概念,仍然是理学的概念。从总体上说,王夫之是宋明理学的最后一人,他的思想是理学思想的最后总结,但不是新时代的第一人。

另一方面,王夫之对宋明理学特别是对朱熹理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完成了一个新的思想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是理学的最有力的批判者。从宇宙本体论到认识论、人性论,他全面检讨了理学体系,将他的理论建立在气即实有的基础之上,以此解决朱熹哲学的内在矛盾,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说,我特别关注王夫之在一些深层的理论问题上的发展和贡献,而不是停留在简单的定性上。我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尝试。下面只谈三个主要问题。

关于理的问题。我对王夫之所说的理,做了深入分析和探讨,进而解决他所说的理与朱熹所说的理的关系问题,这就将研究推进了一步。我从王夫之的全部论述中,经过认真梳理之后,发现他有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将理分为两个层面的意义进行论述,正如他自己所说:“凡言理者有二:一则天地万物已然之条理,一则健顺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为性之至理。二者皆全乎天之事。”这实际上是对“物理”与“性理”的一种区分,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直接涉及存在和价值的关系问题。虽然王夫之本人并没有明确说明二者的区分意义何在,我也没有继续深入追问和研究下去,但是,这一重要区分的提出本身就能说明很多问题,并且对我后来的研究有很大的帮助。朱熹也有“物理”与“性理”之说,但最终归结为“性理”,由此说明存在(事实)与价值的统一。而王夫之的“物理”之说,更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其“性理”之说则与人性论直接有关,从理论发展角度说,二者有某种分立的倾向。

与此有关的是心的问题以及心与理的关系问题。关于心的问题,一直是理学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直到现在,众说纷纭。王夫之与朱熹,在这个问题上有何异同,很多研究论著都未说明。我经过研究,发现二者之间有一个重要区别。朱熹所说的心,有道德心与认知心二重含义,他是用心体用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心之体即是性,而心之用除了情,还有知,即知觉作用。朱熹所说的体,是心自体,心体即性,不是心以性为体。在认识论的层面上,朱熹承认心外有理,主张格物穷理,但在心性论的层面上,心体即性,格物的最终目的也在于尽心知性。王夫之也承认有道德心与认知心,但他所说的道德心(即仁心),是心“具”理而为性,即心以性(理)为体,而心本身只是认知心,只有认知意义,而无存在意义。用他的话说,心只是“灵明”之心或“虚灵不昧”之心。这样,在心性论上,王夫之主张性体而心用的观点,“性者天所命之体,心者人所授之用”。他的“性日生日成”之说,承认后天接习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批判了先验人性论,是其人性论中最有特色的部分,这与心的学说有关。在认识论上,王夫之更重视主客体的区分,重视人性与物性的不同,因而更强调客观认识,很有可能发展出一种新的认识论学说。他的“格物致知”说,主张依靠耳目见闻而运用思虑,达到对客观规律(条理)的认识,这是对朱熹“格物致知”说的一个根本改造和发展。

理欲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学者讨论比较多,我的研究,只是突出了如下两点:1、王夫之基本上否定了理学家所说的“气质之性”与“本然之性”的区分,以“气质之性”为“本然之性”。2、明确提出“理存于欲”、“欲即理”的思想,充分肯定了人的感性欲望在生命中的地位,纠正了理学家的道德理想主义的偏颇。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王夫之并不是以纯粹的私欲为性为理,而是以“天下之公欲”为理,主张理“寓于人欲以见”。因此,王夫之仍是理性主义者。


[1] 蒙培元:《理学的演变——从朱熹到王夫之、戴震》,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1998年第2版,方志出版社2007年版,台湾文津出版社1990年繁体字本。

[2] 蒙培元:《理学范畴系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版、1998第2版。

[3] 蒙培元:《论王夫之的真理观》,《中国哲学史论文集》第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4] 蒙培元:《王夫之哲学与朱熹理学》,《中国哲学》第10辑,三联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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